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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转)(合集五篇)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61025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1 03:26: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转)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作。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会员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千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训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施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新产品、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个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外贸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第二篇: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争取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升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四川省各项重点科技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已建有研究开发中心。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五)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下达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的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有关组建中心的建议书由省科技厅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省科技厅有关综合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报省科技厅主管厅长审定,然后组织有关依托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

(三)省科技厅综合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会同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组建中心的可行性论证。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或可行性论证的结论下达组建工程中心的立项批复。

(四)依托单位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实施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安排部分引导资金。经济实力强的依托单位也可采取完全自筹资金建设。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将停止下拨余留科技经费。

第十一条省科技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省科技拨款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同时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八条提倡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省科技厅按照工程中心实施计划,定期组织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停拨经费,问题严重者取消组建资格,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省科技厅制定的相关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前验收。对于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报告,申述理由,省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本办法试行前由原四川省科委以文件批复形式确认的工程中心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验收,正式授牌。

第二十三条现已批准的国家工程中心,不再重新申请组建省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目前,“中心”拥有专职研发人员40人,高、中级技术人员30余人。学历情况:博士学位5人,硕士学位10人,本科学历25人。

“中心”拥有岛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多台高效液相色谱仪(沃特斯、安捷伦、岛津)、岛津气相色谱仪、岛津薄层扫描仪和万能粉碎机、渗漉罐、多功能提取罐、醇回收装置、喷雾干燥制粒机、多列自动颗粒包装机、全自动制丸机等国内外先进的仪器和设备。

技术成果:絮凝澄清技术(专利号:200510134263.2)已运用到驴胶补血颗粒和乙肝宁颗粒的生产工艺改进中。

2、承担并完成了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完成了国家“863”科技计划项目“六味地黄丸的二次开发”和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絮凝澄清与薄膜包衣技术在中药颗粒剂防潮中的应用研究”,均已通过国家科技部的验收。正在开展国际合作项目“裸花紫珠在防止手术后粘连的应用研究”。

技术服务:

1、为湖南省中医研究院提供产品中试、解决基片压不紧、包衣困难的技术问题;2.为湖南中医药大学提供中试提取、喷雾干燥、真空干燥等服务;

3、为金沙制药厂提供一步制粒,解决制粒上难于成型、混合不均一的问题;

4、为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提供小试搓丸,摸索搓丸成型条件。

我中心将进一步面向湖南省医药行业,辐射现有及研发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施开放服务。

国家CIMS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结构

国家 CIMS 工程中心 下属两个研究所(系统集成研究所、制造工程研究所)、一个分中心(快速成形制造分中心)和两个大型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分为十个研究室,还设有工程部、培训部、中心办公室。

两个大型实验室是: 信息系统实验室(在清华大学主楼六层),制造系统实验室(在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大楼一层)。

十个研究室是: 企业信息化工程研究室、网络化制造研究室、仿真与虚拟制造研究室、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研究室、智能优化与控制研究室、现代设计技术 研究室、制造装备与控制 研究室、精密与特种制造工艺 研究室、制造信息与系统 研究室、快速成形制造研究室(分中心)。

国家 CIMS 工程中心 在国家科技部和清华大学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 任 : 吴 澄(中国工程院院士,自动化系教授)

副主任: 肖田元(常务副主任,自动化系教授,系学术委员会主任)

汪劲松(精密仪器系教授,清华大学副校长)

范玉顺(自动化系 系统集成研究所所长,教授)

陈 恳(精密仪器系 制造工程研究所所长,教授)

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国家CIMS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和基本任务是:通过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清华大学学科建 设计划、企业信息化等研究及应用课题,解决我国CIMS 技术方面所需要的关键技术,并使各项技术成果工程化、实用化,带动和指导企业推广应用CIMS 和企业信息化技术,帮助企业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篇: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市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三)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

第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

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市科委、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市科委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第九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组建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市科委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市科委拨款可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五章 组建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

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第四篇: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争取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升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申 请 与 立 项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 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湖北省各项重点科技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已建有研究开发中心。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五)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下达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的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有关组建中心的建议书由省科技厅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省科技厅有关综合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报省科技厅主管厅长审定,然后组织有关依托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

(三)省科技厅综合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会同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组建中心的可行性论证。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或可行性论证的结论下达组建工程中心的立项批复。

(四)依托单位根据批复意见,组织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实施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章

实 施 与 管 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安排部分引导资金。经济实力强的依托单位也可采取完全自筹资金建设。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将停止下拨余留科技经费。

第十一条

省科技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省科技拨款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同时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八条

提倡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四章

考 核 与 验 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省科技厅按照工程中心实施计划,定期组织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停拨经费,问题严重者取消组建资格,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省科技厅制定的相关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按规定程序提前验收。对于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报告,申述理由,省科技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本办法试行前由原湖北省科委以文件批复形式确认的工程中心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验收,正式授牌。

第二十三条

现已批准的国家工程中心,不再重新申请组建省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第五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本条件及格式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本条件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

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一)组建目标(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六)计划内容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转)(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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