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8月)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9〕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担保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的担保融资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第二章担保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四)申请的担保贷款期限为三年以内。
第六条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成功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以及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担保融资支持措施
第八条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执行1.584%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其他企业执行1.782%的担保费率和0.3%评审费率。
第九条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第十条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瞪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根据其信用状况,将“瞪羚”企业分为五个星级,具体依据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定。
一星级至五星级“瞪羚”企业,可获得的贷款贴息率分别为20%、25%、30%、35%和40%。第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贷款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第十二条“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担保贷款额为3000万元。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申请的担保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以内。对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和延长担保贷款期限,但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确有较大规模的贷款需求;
(二)至少申请过一次担保贷款,并且还款记录良好;
(三)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第十四条发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的企业,可获得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费息补贴。
第十五条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贷款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四章担保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定,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teniu.cc)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在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合同登记的软件外包企业名单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北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和贴保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企业通过合作的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合作的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瞪羚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批表》;
(六)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担保机构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
(八)企业贷款贴息详情汇总表;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信托计划或企业债券等类别。
第二十条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款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担保费用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园区“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每年给予新增担保额的0.25%的担保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1000万元。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托计划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第二十二条合作的担保机构按季度,就实际新增担保贷款累计金额,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的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及补贴时弄虚作假的,在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第二十六条合作的担保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25日起实施,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担保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2009年8月
第二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贸易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服务业务,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和短期出口信用险及贸易融资,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试点保险机构和试点保险机构选择的银行共同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参与试点的企业应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措施
第五条 试点保险机构依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对其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并根据保单约定,对其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银行依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和试点保险机构的承保情况,确定试点企业贷款额度及期限,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确定贷款利率。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保险机构承保的企业应收账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费补贴和保费补贴,依据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贷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保险费补贴和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具体补贴比例如下:
(一)对获得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补贴总额不超过0.5万元。
(二)对企业保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保费费率为5‰(含)以下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保费计算应补贴保费额,对保费费率为5‰以上的企业,按5‰的费率计算应补贴保费额。
(三)对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为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贴息比例与企业的信用“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中关村百家创新性试点企业的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费补贴,执行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的通知》(京商务外运字〔2010〕34号)的规定。中关村管委会对于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及贸易融资贷款的资信调查费用和贷款贴息给予补贴。
第四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参与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试点保险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向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试点保险机构与银行建立内部“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实现快速审批。
第十一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集中受理企业的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及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投保或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以上经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通过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时,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及企业公章);
(四)企业交纳资信调查费的收据、保险费的收据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五)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交纳的资信调查费收据、保险费收据和银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四)《代企业申请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报告》;
(五)《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明细汇总表》;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款拨付给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收到有关补贴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合作的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企业信用保险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情况月度报表》。
第十六条 北京保监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商务委和中关村管委会可以对各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合作保险机构及银行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有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企业申请补贴款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收回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
法
中科园发〔2010〕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贷款包括: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和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章 信用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可以参与信用贷款:
(一)中关村百家创新型企业;
(二)“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三)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最近一个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四)获得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且最近一个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信用贷款支持措施
第六条 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合作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信用贷款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参与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申请办理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向合作银行提交信用贷款贴息申请,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企业逾期提交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提供的《企业信用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瞪羚计划”首批重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须出具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银行代企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报告》(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瞪羚计划”首批重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须出具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信用贷款风险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基准利率的30%(含)以下的信用贷款,根据合作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量,给予合作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实际贷款期限少于8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 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
对单个银行的风险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计算对银行的风险补贴时,纳入银行贷款总额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报告》;
(二)《信用贷款发放审批表》;
(三)《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合作银行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合作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信用贷款项目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贷款评级月度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贷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以对各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在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及对申请信用贷款企业做信用评估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内部流程,严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监察、财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开展针对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股权质押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在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通过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第四条 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三章 股权质押贷款支持措施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七条 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由合作银行集中受理,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贴息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第九条 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表》;
(四)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资料;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九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代企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报告》;
(二)《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合作银行应当在款项发放完毕之后,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发放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分行负责统一审核、汇总上报企业贴息申请资料,并对上报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及申请贴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代企业申请贴息及为企业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取消其合作银行终身合作资格。
第十六条 中关村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内部流程和资金监管,严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监察、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试点条件并获得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
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主管部门汇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滚动储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滚动储备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出政府扶持项目、资金额度、支持方式的初步意见,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扶持项目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转呈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项目评审情况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审核确认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政府拟扶持项目通过“首都之窗”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工作性经费、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可从试点扶持资金列支,原则上不超过试点扶持资金总额的2.5%,最高上限为10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支持重点
第十六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
(一)培育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服务业。加强网络融合技术攻关,围绕生活服务领域,构建一批数字生活服务运营平台,开展应用聚合开放服务平台运营示范;推进科技与文化产业融合,加快发展数字文化创意产业等新兴消费服务业;继续支持发展软件服务业;加强新技术与新模式的集成研究,促进物联网、智慧架构、云计算、网络身份认证等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态,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基于信息技术的国际新兴研发和产业化中心,支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改造提升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加强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技术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创新与模式创新,提升系统研发、金融支付、信用保障、物流仓储、现代运营管理及人才培训等电子商务支撑环节的技术服务水平;扩大电子商务模式应用覆盖领域,支持电子商务云服务、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社区电子商务示范及发展、培育网络支付、供应链金融、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等新型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水平,推进现代物流业结构升级和发展壮大。
(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转制科研院所研发服务业,发展软件、生物医药等研发服务外包服务业,推动国家级产业化基地聚集研发服务资源;做优做强工业设计服务业,建设中国设计交易市场,实施设计提升产业工程,打造“红星奖”国际设计奖项品牌;加快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培育检验检测新兴业态,发展科技咨询业,完善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中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技术转移体系不断完善,推动国际技术转移。
(四)培育实施节能环保产业。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提升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集成和运营能力,培育壮大一批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政策,创新商业模式,集中实施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联盟合作,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在京建设一批高端示范项目,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以中关村科学城为技术辐射源,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节能环保的金融创新支持。
(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规定支持的其它试点项目。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以下各类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一)通过使用关键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能够引领或提升服务业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特色明显、发展基础好、影响力大、显示度高、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龙头项目或重大项目;
(三)能够有效整合中央与地方、国有与民营、政府与社会投资等各类资源,形成合力且对产业促进提升起到关键作用的项目。
(四)本资金已扶持项目,承建单位管理严格规范、原项目实施进展顺利、绩效特别突出的,在承建单位组织实施持续分期建设项目时(项目建设内容应与前期申报的建设内容不同),或组织实施试点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试点资金可优先进行扶持。
第五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八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扶持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品牌提升、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项目,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
新兴产业培育及优势产业提升或示范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模式、运营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或贷款贴息方式扶持。
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实现增长目标的重点项目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原则上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融资平台项目及融资创新服务项目,优先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第十九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额度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对项目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重大项目,经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上浮。
第二十条
财务处理
以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政府股权代持机构收到股权投资资金时做“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扶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点扶持资金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联盟团体。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四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已获得中央、市级政府其他扶持资金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库管理、资金拨付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