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BB
【发布单位】财政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财建202_年第995号 【发布日期】202_-12-28 【生效日期】202_-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2_年第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2_]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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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2_]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2_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五、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变相压价。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报废车辆型号、轿车排量等有关信息。对不履行填报义务或不如实填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三篇: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
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2_]808号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2_]190号)要求,自202_年6月1日起在具备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等基本条件的地区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发放
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见附件1)及分配的凭证号段(见附件2),抓紧印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确保在202_年6月20日前将凭证发放到中标企业。
二、凭证管理
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标企业规模、网店覆盖等情况,合理分配凭证。同时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企业申领的凭证进行登记和全程跟踪管理,形成凭证使用管理的可追溯机制,严禁倒卖以旧换新凭证。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及财政部。
联系方式: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程 成电话:010-85093134
传真:010-8509378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程 婧
电话:010-68552523
传真:010-6855279
4附件: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
2、各地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号段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第四篇:汽车以旧换新报废车辆补贴标准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和标准
车主在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以下车辆并换购新车可在202_年10月13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到成都市政务中心窗口领取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换购新车(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补贴标准:
1、使用不到12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2、使用不到12年的轻型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3、使用不到8年的微型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4、使用不到8年的中型出租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5、使用不到12年的中型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符合“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补贴标准:
1、重型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2、中型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3、轻型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
4、微型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
5、大型客车,每辆补贴6000元;
6、中型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7、小型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
8、微型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3000元;
9、轿车,每辆补贴6000元;
10、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注:购买1.6升以下减半征收购置税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五篇:财政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方法[最终版]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2_]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2_]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2_]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2_]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
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2_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六条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四)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七条拆解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八条拆解补贴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
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条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拆解处理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第十二条拆解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
第十三条拆解企业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详细记录拆解处理过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废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第十五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第十七条对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