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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范文模版)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0-50690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5 15:17: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范文模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红塔区民办学校设置条件、申请手续、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指利用非财政性

一、民办学校设置条件

1、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臵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臵标准执行。

6、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一)关于举办者

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 1 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2、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4、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5、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 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6、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臵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臵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 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9、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10、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11、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三、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一式3份。

3、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地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办学的须同时提供经过公证的办学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包括:担保人法人证明、担保人资产证明、担保协议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学校资产及注册资金有效证明文件。

5、校舍使用权证明材料,附办学场所结构、面积图;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6、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管理人员、专业师资资格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申办者。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评审组(评委会)对申办人资格、办学场所、办学设施、专业设臵、师资队伍、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办学安全等进行检查评估。

3、审批机关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其他规定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⑴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⑵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⑶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4、学校的招生广告要报请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5、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臵标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三篇: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资料很全了,还有一些需要知道你是哪里的。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如下:

一、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

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第一难题,大学毕业生有的刚工作不久,有的甚至连工作都还没有,而大多数家庭又没有足够的实力来支持家中的孩子来创业。其实不仅仅是大学生创业,这对于大多数想要创业的人来说都是很难跨过的一个难坎!甚至于很多想要创业的人在创业资金这第一道槛上就被挡住了。

国家对此出台了相关的大学生创业贷款政策,主要优惠政策内容有:

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第二个受到关注的地方在于税务方面的问题。我国的赋税属于比较高的国家,而且税收项目比较多,除了企业必须要缴纳的国税、地税和所得税以外,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不同行业还会有一些其他的税需要缴纳。

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

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

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 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有了众多免税的创业优惠政策扶持,相信广大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就能省下大量资金用于企业运作。

三、企业运营管理:

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相对于贷款优惠和税收优惠政策来说,并不受到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者的关注,甚至有的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根本不知道有这一优惠政策。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1、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以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这一点有助于在创业初期获得相关行业所需求的人才资源。能够帮助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以最低代价,更容易地获取所需专业人才。

2、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时可给予适当减免交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全国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另外,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因为更有针对性,所以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大学生如果准备创业,那么在了解国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政策外,也一定要去了解当地的详细的创业优惠政策。除此此外,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档案保存和社会保障办理方面也有对应的优惠,是为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解决创业的后顾之忧,提供有效的保障和服务。

个人工作室如何注册

1.流程:工商登记→公安局备案刻章→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国地税登记。

2.个人工作室的性质是你自己选择的,如果刚刚入行,还是办成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吧。通俗的来说,,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在税务方面,个体是估税,不用按月申报税务报表。有限公司每月必须到税务局申报。

3.个体的注册费用约几百元。有限公司的注册费用是按照注册资金收取的,比如10万元的公司得1000多元注册费。代理公司有很多,但如果你不怕繁琐,自己办也可以。4.注册工作室在住宅小区也可以的。

具体:

1.办营业执照,首先去工商局要表添写,为工作室取名字,如预先取好了只需交查名费,执照工本费,无需注册资金。名字需取五个,把你最喜爱哪个放前面以此类推,工商局按顺序核对,如全有重名的还需重新起。

2.你必需选定经营内容,比如:平面设计。3.拿到营业执照后去税务局登记,购发票。

4.如你用下岗证(NND估计想搞工作室的没几个有吧?)办的营业执照,可免税!一般税计5%。

注册需提供资料:

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注册资金,3、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

4、公司经营范围

5、注册地址产证、租赁合同

办理流程:

1、企业名称核准

2、刻章,验资

3、办理营业执照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开立银行帐户

7、买发票

备注:

如果前面的条件的符合,如果注册资金到位,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前面列出了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一些常规手续和流程,但是没有注册地址,缺少注册资金怎么办?如果需要更具体的答案和建议,告知我你的详细情况和具备的条件,我会给出更具体的建议和方案。2.关于“注册工作室”的知识

3.第一、注册工作室需要那些手续

4.需要办理的手续是:核准名称——申请登记——办理税务。先自己想好几个名字(工商部门叫商号、字号),一个主要要用的,其它的是预备那个主要的有人使用后备用的。去工商部门查询核准(一般20元钱),不用排队的话,不用20分钟就行了。得到核准的商号后,持核准通知书和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合同(自有的话,复印产权证和同时持原证。)直接去当地工商局就办理登记就行了。第二、对个人用户需要那些要求,比如:工作室的地点,大小等等 5.对于适合办公的地方的话,大小没有限制(当然不能小到无立足之地)。至于地点,一般来说工商部门不批准在居民楼里面的开的。因为,你申请登记后,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会上门核实场地情况的。你搞得定的话,在居民楼也没有大问题。第三、一般注册一个工作室需要交多少钱.6.一般的工作室都是个体户的啦,不需要任何注册资金的。但登记好后领证时要几百元费用。要是你符合工商局减免条件的话,就可得到减免。7.第四、从注册到证书批发下来,需要多长时间.8.不超过10个工作日。

9.办理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持营业执照到公安局印章管理部门(具体位置可问当地的工商局)办理一个印章准刻证,就可到公安局指定

10.的地方刻一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了。然后执营业执照和公章到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如果不销领售商品,不用到国税局登记。办理登记后,再办理发票领取手续,就可领取发票了。同时,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不是中国银行)帐户管理部门(具体地址也可问工商局)办理一个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之类,就可以在你方便的商业银行开一个工作室的基本帐户了。11.12.注册资料:

13.(1)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电话)14.(2)注册资金

15.(3)拟订注册公司名称若干(4)公司经营范围(5)租房房产证、租赁合同 16.办理流程:

17.(1)企业名称核准(工商局)

18.(2)办私章,验资报告(公安特行科、银行)(3)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19.(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5)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局)(6)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银行)20.21.(7)申领发票(税务局)22.经营范围可以是: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会展服务。

个人如何注册公司?

如何注册公司/个人工作室、注册步骤

你有二种选择,即注册为工作室性质,和注册公司性质。注册为工作室或公司,均不影响业务种类,都可以从事你所说的提供网络服务。规模小的话,可以先注册为工作室,规模大的话可以注册为公司,公司的形象更好一些,利于业务的开展。工作室的成本低、管理费用少、管理简单,公司注册手续麻烦,成本高、管理费用高、管理麻烦。

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公司形式,名称形式可以是“重庆市渝中区XX网络工作室”,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个体户不是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企业,但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的生意,不仅要用工作室的投资承担责任,还要用你的全部个人财产来承担。

网络公司则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名称中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例如“重庆二零零八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例如投资只有10万元,就以这1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

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公司要求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要求2个或2个以上股东,如果只有1个股东,则要求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对网络公司而言,如果开展网页制作、网络信息服务,则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此证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上。因此,你办理网络公司,注册资金最少要100万元。

如果你没有那么多注册资金,可以请专门的工商代理公司帮你注册,他们可以出资帮你垫作注册资金,这不是弄虚做假,而一种借贷关系,相当于是借钱给你做为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公司,请代理公司注册下来全部费用大概在5000-1万元。

下面以有限公司为例,介绍一下注册手续:

要注册一个公司,首先想好经营什么,怎样经营好,再来注册。要不,注册了也没有用,注册了公司是需要很多成本的,不是一件“好玩”的事情。

前期可行性分析调查,建议你自己认真的考虑一下。接下来谈谈如何注册公司,需要哪些手续、怎样操作。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第四篇:丹江口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书

丹江口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或个人卢俊拟设置机构名称启航托管培训中心申请日期2012 年 4 月 8日

丹江口市教育局制

丹江口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许可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在丹江口市辖区申请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及个人,均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填写机构设置申请书

二、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教学内容、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有关证件。内容包括:(1)、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单位申请办学的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办学的,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办学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2)、所有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3)、租房合同;(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被聘教师的聘用合同等有关证件。

3、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职责.4、学校章程

5、课程设置及教材样本

6、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举办者交齐所有材料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达到设置标准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教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五篇: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12年12月10日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民办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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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市区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县域内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名称中的业务范围,应依照国家标准划分;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园、班等。

第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内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逾期继续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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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

(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同时对办学场地、办学设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符合办学条件的,依法批准设立,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同级公安部门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及学前教育等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需具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或长期租用的、租赁手续完备的符合标准的场地校舍。租赁手续应当经过公证。

职业高中要有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拥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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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市区内办学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市辖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三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租赁公办中小学的场地,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教育资源除外。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职业高中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聘请外籍人员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外籍教师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保护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批准设立后,确需增加或变更办学内容的,应提供其教育教学业绩和新增项目的师资、场地和市场调研等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内容时,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需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的新章程;

(二)校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校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和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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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决议;

(四)民办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原证照,换取新的证照。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或已终止业务活动的;

(四)被主管部门撤销办学资质的:

(五)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民办教育机构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民办教育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终止的民办教育机构,由相关部门收回证件,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学校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检查,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一条 建立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的提取、—5—

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并应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公示经价格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学习期限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提前收费。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一经发现,依法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审批,擅自以民办教育机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或已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封存《办学许可证》、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容不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涂改、出让《办学许可证》,印章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办学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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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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