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2007-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皖政办〔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编办 省经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扎实做好各类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清理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撤销以下三类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建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减负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9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牵头,从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委、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四、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的清理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2007年5月中旬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清理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2月―3月下旬)。各级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通过发放登记表、双向核查等方法,全面收集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名称、依据、周期、是否收费等逐一登记、逐项核对,提出撤销、合并、保留的意见。
对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属于撤销范围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保留的,要提出法律、法规依据或主要理由;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保留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销。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4月上旬―4月下旬)。各市(以市为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将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报送省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全省性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联席会议审核。省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保留、合并、撤销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上旬―中旬)。各级各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项目报批程序,严格专项经费开支。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5月20日前,向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五、做好清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清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省民政厅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发挥表率作用,在认真清理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同时,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清理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增强清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注意总结推广清理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及时了解掌握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公开曝光。省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
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联席会议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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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35号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2007-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物价局 省国资委 省法制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的要求,今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工作,根据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纠办发〔200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的范围和要求
清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企业以及服务对象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清理工作的要求是:(1)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2)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3)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4)对推动工作确有重要作用需保留的项目,需说明具体理由和提供依据并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5)设区市以下(含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对以下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其他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
清理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杜绝一边清理一边继续搞各种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目前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
四、清理工作的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条块结合,双向核查、逐项审核,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7年2月中旬以前)。建立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下发我省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召开全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部署清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方法步骤、清理范围、审核原则等。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及省里有关精神,及时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清理方案,进行工作部署,并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报送清理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
(二)自查自纠(2007年3月15日以前)。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清理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列出具体项目、摸清底数。同时,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表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表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表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表四)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合并项目)》(表五)等五份表格(详见附件),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合并)的项目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3月15日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报告,连同填报好的五份表格及拟保留(合并)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一并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分别由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于3月15日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级清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要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汇总初审(2007年3月30日以前)。3月15日至25日,省厅际联席会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上报的统计表格(共五份)和自查报告,特别是拟保留项目,要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并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省政府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厅际联席会议提出清理意见,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核,提出拟保留(合并)项目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审核。
3月30日以前,召开省厅际联席会议确定清理意见,分类汇总上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送自查报告。
(四)督查整改(2007年5月底以前)。由省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督查,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也要对所管辖区域或本系统内的清理工作开展重点督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注意收集各级各部门的经验做法。
(五)建章立制(2007年6月底以前)。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整改边巩固的办法,建立管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6月底以前,制定下发关于管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暂行办法。各级各部门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待国家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后,将保留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以外的所有评比达标表彰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五、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机构,分工落实。为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开展清理的组织、汇总、甄别、审核、检查、综合工作。省监察厅主要领导担任省厅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国资委、省法制办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承担清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省委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经贸委(企业减负办)要对省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开展的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民政厅要做好对社团组织等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物价局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办法。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省直各部门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措施。各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针对清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重要情况要随时沟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要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重点督促,对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推广。
(三)突出重点,上下联动。清理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省直各部门;二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三是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专门面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直各部门要做出表率,对本机关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同时还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按照行业协会和业务主管隶属(挂靠)关系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清理。在坚持自上而下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教育和支持群众自下而上,对不合法、不正当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监督和抵制。
(四)加大力度,监督检查。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督促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查处和曝光,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五)把握导向,搞好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依托各级“纠风热线”等宣传阵地,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正面宣传为主,深入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里的有关精神,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注意抓住反面典型案例作深层次报道,确保清理工作健康扎实推进。
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表一)(略)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表二)(略)
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表三)(略)
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表四)(略)
5.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合并项目)(表五)(略)
6.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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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2007-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编委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资委 省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地、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7年2月中旬以前)。
2007年1月下旬成立省清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工作。各地也要及时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2月15日前向厅际联席会议报送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二)自查自纠(2007年3月20日前)。
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需要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相关文件依据。
2?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清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情况。
(三)审核上报(2007年3月下旬)。
召开厅际联席会议,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对拟保留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批。
(四)建章立制(2007年4月至5月)。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情况,按时上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编委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省经贸委(省政府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国资委所管企业除外)和所联系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进行清理;省民政厅要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国资委要对所属企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进行清理;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清理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统一标准,明确政策,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各部门要围绕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清理措施。各级联席会议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针对清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重要情况要随时沟通。
(二)明确工作方针,注重规范。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边停、边抓制度建设”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外,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搞好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
(三)突出清理重点,上下联动。这次清理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省直各部门;二是全省社团组织;三是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比较盛行,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四是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要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要率先垂范,既要抓紧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初步意见,并报厅际联席会议审定,又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强化督促检查,严肃执纪。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会同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并督促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切实做好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期间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曝光,达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五)把握舆论导向,搞好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清理工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及时总结和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注意抓住反面典型案例作深层次报道,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
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0〕7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二○○○年七月十七日)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 1
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有关做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组织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是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安排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社会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做好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对于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和培训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形式多样,分类培训,按需施教。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选择相结合,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
二、学习和培训的形式
1、研究生学历教育。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院校进行有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专业设置见附件,下同)。具有大学本 科学历或大专学历且有两年以上工龄、达到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并经组织考试后入学,学制二年半。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承办院校发给国家 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2、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农大、安师大等高等院校分别承担相关领域的硕
士生培养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具有学士学位),年龄40岁以下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联考合格后入学,学制三年。学习合格者授予相应学科领域的专业硕士学位。
3、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力教育。由安徽工商管理学院统一组织考试、录取,报省教育厅备案,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工作三年以上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学员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考试(核)合格,安徽工商管理学院发给视为MBA同等学力(省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业证书。学员的学籍进入本人档案,在省内晋级、评定职称和使用时,享受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待遇。具备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申请MBA学位。
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由中国科技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开设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免试入学,学制二年。学习合格者由举办院校发给省学位办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结业证书,在省内享受毕业研究生同等待遇。其中符合条件并具有学士学位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5、本、专科学历教育。具有高、中专学历的分流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省自考办组织的应用型专业自学考试。学员免试入学,集中脱产学习,学习合格者颁发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6、专业培训。对安排到其他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
作的分流人员,由接收单位组织开展专业岗位培训。有关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培训时间等,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三、实施步骤
1、各部门要在人员定岗之后及时组织分流人员报名,一次性将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将各部门的报名情况汇总并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下达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指定高校根据统一的培训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组织实施教学和管理。分今年秋季和明年春季两次入学,有关入学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政策规定
1、学习、培训结束后,分流人员由原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结合分流人员的考试、考核成绩,推荐安排工作。如机关有职位空缺和选派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可优先选用。分流人员也可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2、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机关在职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参加学习的分流人员,在三年之内人事行政关系由所在部门管理。
3、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五、组织分工和有关要求
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组织工作,由省人事厅牵
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及有关高校密切配合,按照统一要求,切实完成这次机构改革中有关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任务。
1、省人事厅负责制定学习、培训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学习、培训工作。
2、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培训人数与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事厅按有关规定具体审定省直各部门分流人员培训经费,并将培训经费拨至各部门,专款专用。
3、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并及时了解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培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培训结束后的推荐安排工作。
4、有关高校和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要针对分流人员特点和社会需求,制定教学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效果。要按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核发结业或毕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对分流人员进行培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分流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尤其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组织报名工作,周密安排,搞好衔接。
附件:安徽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
附件:安徽省政府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计划表(略)
第五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证监局《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企业上市融资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 省地税局 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证监局
为更好地满足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多样化投融资需求,推动更多企业上市融资,促进示范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精神,现就支持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各市金融办要从本地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遴选已进入实质性运作上市的企业,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为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省政府金融办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公布。
二、对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示范区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培育、辅导、申报和在审等不同阶段和企业所属不同板块,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梯度培育,积极帮助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对重点推进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各市要将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进展情况,按季报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三、对企业因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墩的所得税,省及省以下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奖励给原企业股东;上市后备企业属于省集中区内新建企业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市县。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其上市葬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企业上市和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募投项目在示范区范围内,属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计划可单列。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设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缓缴。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特别是省外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优化调整,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国有企业成功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在业绩考核和薪酬核定时予以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六、企业将上市首发融资或再融资所筹集资金8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其募集资金所投项目(在示范区内的享受示范区相关优惠政策)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省“861”重点项目库。
七、积极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争取进入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八、开展企业上市对接活动,示范区各市、县(区)每年不定期组织本地拟上市企业和省内外中介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开展对接交流,深化合作,并邀请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和已上市公司负责人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上市培训。建立企业上市融资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和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上市融资工作专家库,组织邀请省内外专家为各地上市融资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九、积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在示范区企业上市过程中发挥作用。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吸引省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业务,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上市企业以市场化竞争机制选择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机构。
十、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引导和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示范区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申报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和资金。
十二、鼓励示范区各市建立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用于对本地区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前期费用的补贴,各市企业上市准备资金的额度、支持范围和条件,以及补贴方式由各市根据实际制定。
十三、建立上市融资工作“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为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享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省有关部门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确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和上市过程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十五、示范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的,要向省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部门根据“即报即审”的原则,按规定审核后,兑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