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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章及标识管理责任书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10928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6 03:06: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动物检疫证章及标识管理责任书

动物检疫证章及标识管理

XX师畜牧兽医局

为了规范我师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更好的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签订责任书:

一、本责任书中所指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执法证、服装、胸章、肩章、臂章等;

(二)动物检疫证明;

(三)动物检疫、监督业务印章;

(四)动物检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动物标识(耳标等);

(六)其他有关动物防疫证明标志。

二、各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专库、专表登记,微机化管理。对购进、回收、销毁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购目清楚,日清月结。

三、领用检疫证明、动物标识等应专人领用,电话预报,填写申请领用单等,采用交旧领新制度,“等额领证制度”,凭同类检疫证明存根领取等额数量检疫证明。发生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动物标识遗失、盗窃或被损坏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及有关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

(一)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2年;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申报材料自许可行为注销之日起保存2年。

(三)其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和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五、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及相关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经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批同意,在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集中销毁并做好回收和销毁台账,进出库台账和回收销毁台账赢长期保存。

六、严禁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动物标识。

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逐级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领取和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按照规定使用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在本辖区内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XX师畜牧兽医局

团(场)动物卫生监督所 局长(签字)

所长(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篇: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依据《湖北省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xx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是指各类动物检疫证明,检疫用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标志及上岗证等。

二、本制度适用于xx县境内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订购领取、使用、保管和回收处理工作。

三、县监督所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行计划订购,每年按时向市监督所申报。

四、县所对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管理,负责全县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计划、领取、保管、发放、回收处理工作。

五、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证、章、标志的领取工作,详细登记,领取(使用)单位人员、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实行专柜保管,同时按省要求实行微机化管理。

六、依法规范使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局、县监督所和各乡镇派出的检疫机构拥有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使用权,取得上岗资格的动物检疫员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权。

七、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回收处理制度,各类检疫证明存根及回收证明,由县监督所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为18个月以上,到时,对上述检疫证明实行定期销毁处理,处理时,按规定详细登|己造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人签字,并逐级上报。

八、捡疫员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动物检疫岗位时,县监督所要收回其相关证件,按规定逐级上报上交。

九、在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过程,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严禁将有关检疫证明交由非检疫人员出证。

2、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严禁伪造检疫结果,为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严禁买卖检疫证明或自行到异地借用检疫证明。

5、严禁发生检疫证章标志失盗或被损毁后,不向县监督所上报行为。

十、县监督所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第九条相关内容的出证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办法

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检疫证章的订制、发放、留样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证章是指全国或全省统一样式的: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

3、动物检疫标志、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针刺印章;

4、农业部统一规定,由省统一制作的检疫(验)专用章、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5、全省统一的动物检疫监督用登记表册。

第四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1名专职管理人员,对动物检疫证章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领取、保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应专库、专柜分类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确保动物检疫证章保存安全。

第六条 动物检疫证章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区和跨级领用动物检疫证章,严禁对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证章。

第七条 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和领用:

1、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订购;于每年1月和7月分2次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订购计划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订购;

3、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或其委托实施检疫工作的乡镇兽医站,到本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订购;

4、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站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个人的,必须是本单位取得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职在编官方兽医。

第八条 证章专职管理员在领取动物检疫证章后,应认真核对数量,做好入库登记记录,按要求记录清楚检疫证明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印章留印模作为存查依据。

单位印章发到单位确定的印章专门保管人;检疫专用章、检疫滚筒印章、针刺印章和监督专用章应发到实施检疫或检疫站负责人,并做好领用记录。印章领用人对印章的使用安全负全责。

检疫证明发放时,应首先回收前次领用证明的存根,核对数量和证明编号,与记录相一致的准予核销后,按要求发放新的检疫证明。严格个人领用数量,最多为1个季度的实际使用量,详细登记个人名下的出库数量和证明编号,并由证章管理员、领用人员同时签字确认。检疫证明存根保留2年备查,到期的按规定销毁。

第九条 动物检疫证明的填写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2_〕44号)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填写按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的使用按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配套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有“云南省”字样的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检疫(验)专用章,可用于开具全部4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云南省”字样的检疫(验)专用章,是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兽医站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只能用于开具县境内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产品B)。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疫(验)专用章,只能用于对过境动物补检后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各州(市)检疫滚筒印章的编码规则:昆明为“云南A×××”,昭通为“云南C×××”,曲靖为“云南D×××”,楚雄为“云南E×××”,玉溪为“云南F×××”,红河为“云南G×××”,文山为“云南H×××”,普洱为“云南J×××”,保山为“云南M×××”,德宏为“云南N×××”,丽江为“云南P×××”,怒江为“云南Q×××”,临仓为“云南S×××”,迪庆为“云南R×××”。

编码后3位“×××”为数字顺序码,由各州(市)统一编排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检疫滚筒章和检疫标志应与检疫合格证明配套使用,单独使用无效。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票证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票证存根交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工本费应每次领用时一次性结清上次领用的全部费用。在年底前结清全年费用。各地建立证章工本费订购周转基金。动物检疫平衡调剂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执行。禁止在动物检疫票证上加盖任何带有收费字样的印章。

第十五条 收取的检疫费,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证章管理员回收的检疫证明的存根实际数量,核对其收费数必须相一致,并做好记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每季度末,按国家《关于实行动物检疫证明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作有关证明备案的通知》要求,对本季度内发放到各县所的动物检疫证明及编号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便上报农业部,并于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检疫证章或未上交的检疫证明存根遗失的,当事人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于2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作废。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核查事实并将结果逐级书面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十八条 丢失检疫证章是责任事故,可按下述情况处理:

1、丢失检疫证章的当事人,须承担媒体公告宣布作废的费用。

2、因保管不当丢失1次或1本的,应向单位做出书面检查;丢失2次或2本以上(含2本)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经委处分。

3、丢失后隐瞒不报、撕空开证、丢失数量较大,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4、若出现被盗等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章的,按《动物防疫法》及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并向公安机关

报案。

第十九条 不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检疫和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四篇:动物检疫责任书

篇一: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责任书

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责任书

x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二0一 年

动物检疫监管人员责任书

为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激励机制,增强全体检疫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和综合执法水平,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力、有效、有序开展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稳定控制,保障畜产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检疫监管人员实行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特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主要目标任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强“瘦肉精”检测和管理,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具体目标如下。

1、本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受理率达到100%,受理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屠宰、动物产品检疫率达到100%,检疫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按签定权限检疫证明签证和出证率达到100%;

2、本辖区内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企业和个人等监管对象基础数据库全面建立,监督管理实现全面覆盖,每月组织监督检查一次;

3、文明执法,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查处案件结案率和准确率达98%;

4、做好畜产品质量特别是“瘦肉精”的监督管理,根据省的要求,牲畜按3%或不低于2头的比例完成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样检测任务,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5、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每月组织辖区乡镇站(检疫组)检疫人员学习一次,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每季度组织对学习内容考试一次;

6、对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照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季度对辖区检疫人员进行一次民主评义,每半所开展一次考核。

二、主要工作职责

1、依法履行动物卫生工作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的管理权限和片区依法实施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瘦肉精”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责任片区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组)、检疫申报点、驻场(厂、点)检疫监督办公室、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及人员和片区内检疫监督管理对象的监督管理。

2、依法组织动物卫生法律知识宣传,切实履行行政告知职责。认真宣传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程的行政告知,发放动物防疫宣传资料,组织张挂动物卫生监督公示栏;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管理对象宣传学习培训会。

3、依法组织实施动物的检疫,切实履行检疫职责。依检疫规程并按照内江市检疫规范的要求,组织责任片区内乡镇畜牧兽站(检疫组)的动物检疫申报点(驻场(厂、点)检疫监督办公室)及人员实施检疫申报受理、现场检疫和处理;动物疫病、免疫抗体、运输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的采样、快速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定权限签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做好已签检疫合格证明的发放和登记;组织做好各类检疫记录表、检测报告的记录,各类检疫、检测、处理等资料的保管和报告。

5、组织片区检疫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按照提升检疫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技能素质和服务水平的要求,切实落实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的规定,拟定片区检疫人员学习考试计划;组织片区检疫人员参加市、县(区)等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考试;每月组织片区检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对辖区检疫人员进行一次考试。

6、组织实施对动物检人员管理和考核,促进工作全面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检疫及监管人员考核评估办法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评议一次,每半年组织对检疫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形成民主评议和考核意见,作为对检疫人员个人的考核依据。加强内部人员和工作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违纪行为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7、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所和上级的安排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三、责任区域和签证权限

负责组织xx片区内或xx乡镇内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畜产品安全的实施和片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签证。

四、责任追究

对不履行上述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将依据《动物防疫法》、《公务员法》和《内江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和动物产品检疫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检疫监督负责人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篇三: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5.检疫记录

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5.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 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 长(签章):

二0一 四 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

第五篇: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动物检疫证章及标识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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