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作
者】 田淑华 伊 虹
【作者单位】
(辽东学院会计学院 辽宁丹东 118000)
【摘要】
【摘要】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产品加工给予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本文结合这些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从农产品采购渠道和利用合并、分立方面提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
【关键词】农产品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非自产农产品时,可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另外,为了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进行核定抵扣。
2.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类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税法注释所列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②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二、农产品采购渠道的纳税筹划
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于采购渠道不同,导致在支付相同购货款的情况下,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均不同,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例1:某蔬菜加工企业,主要业务是将收购的蔬菜经过分类、清洗、切割等工序加工成净菜后,销售给各大超市。由于与超市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全年蔬菜购进的业务量很大。假设该企业现在需要购进一批蔬菜,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从当地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购进价格为80 000元。方案二: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蔬菜,需要支付价款共计79 1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价款为70 000元、税额为9 100元。
该蔬菜企业以此为原材料加工的净菜全部销售给各大超市,取得销售收入9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1 700元,加工净菜的费用主要是人工费,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产生影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予考虑。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要求:为该企业选择最优的购进方案。
解析:从支付价款金额比较,显然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蔬菜要少支付价款900元(80 000-79 100),但是,上述分析既未考虑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也未考虑对利润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应该比较方案的现金流量。1.比较两个方案的现金净流量。
方案一:现金流入量=90 000+11 700=101 700(元)
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80 000;应纳增值税=11 700-80 000×13% =1 3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 300×(7%+3%)=130(元)现金流出量合计=80 000+1 300+130=81 430(元)现金净流量=101 700-81 430=20 270(元)
方案二:现金流入量=90 000+11 700=101 700(元)
现金流出量:支付的购货价款=79 100;应纳增值税=11 700-9 100=2 6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 600×(7%+3%)=260(元)现金流出量合计=79 100+2 600+260=81 960(元)现金净流量=101 700-81 960=19 740(元)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案一优于方案二。2.比较两个方案的税前利润额。
由于税前利润高的方案其净利润也高,所以为了突出重点,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只比较税前利润即可。
方案一:销售收入=90 000(元)
成本税费:成本=80 000-80 000×13%=69 6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1 300×(7%+3%)=130(元)
税前利润=90 000-69 600-130=20 270(元)方案二:销售收入=90 000(元)
成本税费:成本=70 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2 600×(7%+3%)=260(元)
税前利润=90 000-70 000-260=19 740(元)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分析方法的计算结果是相同的。在纳税筹划中,虽然可以分别计算各购货对象对应的税前利润,但是工作量较大。我们可以寻求一种比率,以使问题简单化。利用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的具体分析如下: 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时,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进价格×(1-13%)-(不含税销售额×13%-购进价格×13%)×(7%+3%)。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农产品时,税前利润=不含税销售额-购货价款÷(1+13%)-[不含税销售额×13%-购进价款÷(1+13%)×13%]×(7%+3%)。两种购货方式税前利润相等的点,称为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经过计算,此时从农业生产者手中与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商品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1.019 2。
上例中,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和从蔬菜批发商手中购进商品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80 000÷79 100=1.011 3<1.019 2,说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商品利润更高,应选择方案一。应该说明的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特殊方法进行核定抵扣。这三个农产品加工行业购进农产品的纳税筹划就不适用购货对象利润无差别点的含税购进金额比率法。
三、利用合并、分立等企业组织形式变更进行的纳税筹划
1.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合并。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立农产品生产部门时,应与原企业初加工部门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由于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影响较大,经常发生波动,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了稳定原材料价格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会设立农产品生产企业,为企业提供原材料。
例3:某肉食加工企业,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下设生猪屠宰车间和火腿肠等熟制品加工车间。企业将收购的生猪屠宰后,加工成火腿肠等熟制品销售,生猪屠宰成本和火腿肠等熟制品加工成本的比例为1∶2。产品在当地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实现原材料自给,企业决定投资设立一生猪饲养基地,有以下两个设立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新设独立核算的生猪饲养基地,原企业组织结构不变。新设生猪饲养基地每年为肉食加工厂提供生猪价值5 000万元,肉食加工厂全年实现销售9 000万元(不含税价)。方案二:调整组织结构,新设立的生猪饲养基地与生猪的屠宰车间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而将加工火腿肠等熟制品的车间独立为一个纳税单位。合并企业每年提供鲜肉价值6 000万元,肉食加工厂全年实现销售9 000万元(不含税价)。
解析:方案一:应纳增值税税额=9 000×17%-5 000×13% =880(万元),税负率=880÷9 000×100%=9.78%。
方案二:合并后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鲜肉为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9 000×17%-6 000×13% =750(万元),税负率=750÷9 000×100%=8.33%。
因此,应采取方案二。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将生猪饲养基地与生猪的屠宰车间合并为一个纳税单位,合并后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鲜肉为免税农产品,经过初加工后的猪肉制品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免税农产品,将生猪屠宰加工成本计入鲜肉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分立。利用自产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由于生产农产品的环节进项税额较少,导致这种类型的企业税负较高,这时应该将自产业务分离出来。
例4:某蓝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蓝莓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下设蓝莓种植基地、蓝莓加工车间和产品销售部。基地生产的蓝莓一部分直接出售,另一部分移送到加工车间,由加工车间生产出蓝莓饮料、蓝莓果酱等蓝莓制品,然后由销售部进行产品销售。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经过深加工的蓝莓制品不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该企业种植加工一条龙,主要生产环节几乎没有对外协作,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常少,全年销售蓝莓制品取得收入3 000万元(不含税价),进项税额只有90万元,该企业全年应纳增值税420万元(3 000×17%-90),税负率=420÷3 000×100%=14%,增值税税负较高,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应将蓝莓种植基地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这样就变成种植公司和蓝莓制品加工销售公司(简称“蓝莓制品公司”)两个法人单位。种植公司销售给蓝莓制品公司的蓝莓为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税负为零。而蓝莓制品公司从种植公司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假设种植公司全年销售给蓝莓制品公司的蓝莓为2 000万元。全年应纳增值税=3 000×17%-2 000×13%-90=160(万元)税负率=160÷3 000×100%=5.33% 需要注意的是,种植公司向蓝莓制品公司销售蓝莓的行为,属于关联方交易,应注意税法对关联方交易价格的规定,应采用市场价格进行交易,避免产生纳税风险。要参考文献
王永.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问题研究.财会月刊,2011;10
第二篇: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2013年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2013的污水处理收入2000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2014年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案例3.XYZ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4年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第三篇: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我国已融入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纳税筹划越来越得到企业的关注、认可与重视。财务以及相关人员掌握纳税筹划知识与技能,对企业和个人的发展都已经非常重要。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很多企业有余内部缺乏纳税筹划人才,或是没有聘
请外部财税专家进行纳税筹划,导致企业不看税负,升至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另外还有一些企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最终一败涂地。现实中很多企业该缴的税未缴,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不仅企业总体税负很重,而且存在严重的纳税风险。而纳税筹划解决的正是这些问题。它用来帮助企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使得企业该缴的税一定要缴,不该缴的税一定不缴。可缴可不缴的税尽量创造条件不缴,从而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而且降低了纳税风险,甚至实现了涉零税风险,让企业老板心里踏实,财务及相关人员工作安心高效,企业各个部门和谐运转,最终使得企业发展稳步向前。
关键词:增值税
目录(黑体2号)
1.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筹划的基本方法
1.1增值税的概念
1.2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2.对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方法研究
3.综合案列(黑体四号)3.1案列一(宋体小四)3.2案例二 3.3案列三
4.结论
5.参考文献
1.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筹划的基本方法(黑体四号)
1.1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
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相对其他流转税而言,增值税具有以下的特征:
(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
(3)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4)在生产、流通的征税环节中享受免税,意味着丧失增值税税款的抵扣权,同时要负担以前环节的已征税款。
(5)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实行彻底的免税。(6)同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具有税负转嫁的属性。1.2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增值税的特点,由纳税人采用合理的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本行业、本产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 ,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 ,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 ,要真正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绝对缴纳数额 ,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及应用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税法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人们都会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会相对较轻 ,因为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 ,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也可能低于一般纳税人。下面主要通过增值率判别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增值率的定义公式为 : A =(MN×17% ②
当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适用新税法下 3%的征收率 ,应纳增值税 T2为 : T2 = N×(1 + A)×3% ③
通过计算可知 ,当增值率为 21.43%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等 ,当增值率低于 21.43%时 ,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相对较低。所以 ,对于增值率较高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反而更显著。例如 ,某一非商业企业每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 80万元 ,会计核算健全 ,属于一般纳税人 ,其每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那么该企业应纳增值
税为 : 80×17%-10 = 3.6(万元)。若要减轻该企业的税负可以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小企业 ,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这两个企业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各为 40万元 ,并符合其它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应按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纳税 ,两个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 80×3% = 2.4(万元)。通过筹划 ,可以使企业少纳 1.2万元的增值税。
(二)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1)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
例如,某中小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 10 件送 1 件,50件以上每 10 件送 2 件等,即属于实物折扣。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账务处理。而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因此对会计来说筹划点也比较多。现阶段我国企业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 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二)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二)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四)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
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本文在此着重分析在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时反应权衡的因素。
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
[例1]企业甲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1000×8×17%=136O(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1700-1360=34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省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3.1案列二
[例2]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O4万元(1200×100×17%)。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
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2.04万元×10-17万元)。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2%)9×(1+3%)9+2.04/(1+2%)10×(1+3%)10 =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行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3.1案列三
[例3]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的税负(14.53万元-14.23万元)。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与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4.结论
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增值税的特点,由纳税人采增值税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 ,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本行业、本产品的涉及到的特殊税收政策 ,统筹考虑各税收筹划方案 ,从整体上考虑其对企业的影响。因此 ,要真正做好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客观上要求企业统筹考虑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始阶段到最后的利润分配阶段的所有领域。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纳税基础 ,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应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例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绝对缴纳数额 ,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用合理的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5.参考文献:
第四篇:企业纳税筹划
名词解释
1.亏损抵补: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亏损后,国家允许其用已经获得的利润或以后获得的利润去...亏损抵补是国家同纳税人共同享受经济利益,共担风险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吸引投资。
2.税负前转: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交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前转也称逆转,指纳税人通过压低商品购进价格将税负转嫁给供应者。
3.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作出重要的经济决策之前,以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为前提,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寻求企业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
4.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5.逃税:逃税又称非法避税,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图不支付有关的课税。采用非法手段少纳或不纳税的行为。
6.税收优惠
第五篇:增值税纳税筹划课堂教学案例
第二章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及其运用(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
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则a: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S-P)/ S ×100% 应纳的增值税为S×17%×D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3%
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D=
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低税率,节税点又是多少? 答::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解得,S×17%×D=S×3%,一般纳税人节税点(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E=D=17.65%
(2)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 ◇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及其运用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t=(St-Pt)/ St×100%
应纳的增值税为St/(1+17%)×17%×Dt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t/(1+3%)×3% 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
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低税率,节税点又是多少 答::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t /(1+17%)×17%×Dt= St /(1+3%)×3% 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20.05% ◇抵扣率节税点判别法及其运用
D=(S-P)/S×100%=(1-P/S)×100%=1-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额占销售额的比重 Dt=(St-Pt)/St×100%=(1-Pt/St)×100%=1-含税可抵扣购进额占销售额的比重
以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为例,分别计算抵扣率节税点P/S与Pt/St
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17%×(1-P/S)=3%,17%/(1+17%)×(1-Pt/St)=3%/(1+%)则含税及不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Pt/St=
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低税率,含税、不含税抵扣率点又是多少?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S ×17% ×(1-P/S)=S×3%,St/(1+17%)×17% ×(1-Pt/St)=St/(1+3%)×3% 则不含税及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82.35%,Pt/St=79.95%
【案例2-1】某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在50万元左右,每年购进含增值税价款的材料大致在45万元左右,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既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企业应申请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有利?如果企业每年购进的含税材料大致在30万元左右,其他条件相同,又应该作何选择? 第一种情况:该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50-45)/50 ×100%=10% 由于10%<20.05%(一般纳税人节税点),所以该 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利节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50-45)/(1+17%)×17%=0.7264(万元)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50/(1+3%)×3%=1.4531(万元)所以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0.7299万元。
第二种情况:该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50-30)/50 ×100%=40% 由于40%>20.05%,该企业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节税。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50-30)/(1+17%)×17%=2.906(万元))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50/(1+3%)×3%=1.4531(万元)所以企业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节税1.4528 万元
【案例2-2】某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计划于2009年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2009年全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和60万元(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并且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40%左右。请问,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哪种纳税人资格对企业有利? 答::筹划思路
◇由于该物资批发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此,其下设的这两个批发企业既可以纳入该物资批发有 限公司统一核算,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这两个批发企业预计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40%左右,即不含税增值率为60%,高于17.65%,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案例解析
将这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由于两个企业的全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和6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80×3%+60×3%=4.2(万元)
显然,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取得节税利益
而作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的增值税为:(80+60)×(1-40%)×17%=14.28(万元)显然,选择 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取得节税利益
【案例2-3】 某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占领市场,以不含税单价每套1000元出售自产高级西服,该公司本月共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5日,向本市各商家销售西服6000套,该公司均给予了2%的折扣销售,但对于折扣额另开了红字发票入账,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2)6日,向外地商家销售西服1000套,为尽快收回货款,该公司提供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本月15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3)10日,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给消费者200套西服,3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给消费者,共开出普通发票200张,合计金额234000元。
(4)20日,以30套西服向一家单位等价换取布料,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套,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计算该公司的销项税额。
答:: ◆折扣销售,将折扣额另开具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项税额为:6000×0.1×17%=102(万元)◆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销项税额为:1000×0.1×17%=17(万元
◆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销项税额为:234000÷(1+17%)×17%÷10000=3.4(万元)◆以货易货,按换出商品的同期销售价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为:30×0.1×17%=0.51(万元)合计销项税额:102+17+3.4+0.51=122.91(万元))
【案例 2-4】 2007年,某啤酒生产企业为增强其代理售积极性,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万-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当年企业共销售啤酒2000万瓶,企业按每瓶啤酒2.00元的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第二年的年初,企业按照上述的折扣规定一次性结算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450万元,并开具红字发票。请为企业作出纳税筹划(未预先确定折扣率和企业预先确定折扣率的情况)。(企业2007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0万元)。
筹划思路
答::◇企业未预先确定折扣率,折扣额在销售后确定,不与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2×17%-400=280万元
◇企业预先确定折扣率,折扣额在销售实现时确定并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假设该啤酒厂按最高折扣(0.25元/瓶)来确定销售收入,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00×(2-0.25)×17%-400=195(万元)
◇ 因而,企业应该事先能够预估折扣率,并把折扣额与销售额一起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并且应将折扣率在合理预估折扣率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即以较低的价格来确定收入。
【案例2-5】 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 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并做出筹划方案。
答:::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为:1170÷(1+17%)×17%-117÷(1+17%)×17%=153
(万元)此外,企业本月还应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3万元 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如果该企业一方面在销售合同中指明“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并在结算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过赊购方式购进企业货物,取得全部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则本月就可以少确认销项税额85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则应缴的增值税为:
(1+17%)×17%-234÷(1+17%)×17%-117÷(1+17%)×17%=34(万元)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3.4万元。◇本期可以延缓缴纳130.9(119+11.9)万元的税款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方面的纳税筹划
假定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混合销售中,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则有:Dt=(St-Pt)/ St×100% 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St/(1+17%)×17%×Dt 如果企业缴纳营业税,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St×3% 则合销售增值率节税点Et=Dt
显然Et=Dt =3%÷[17%÷(1+17%)] =20.65% ◆当混合销售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小于20.65%时,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 ◆当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大于20.65%时,缴纳营业税能节税;
均衡点的增值率
营业税纳税人
适用税率
均衡增值率 17%
5%
34.41% 17%
3%
20.65% 13%
5%
43.46% 13%
3%
26.08% 如果增值税税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此时混合销售增值率节税点是多少呢?
【案例2-6】某建材公司主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并兼营对外安装、装饰工程,2008年1月份该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一批建材并代客户安装,该批建材的购入价格为170万元,请问该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若销售价格为220万元,又该如何筹划?(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
答::
1.筹划思路(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时, Dt=(St-Pt)/ St×100%=(200-170)/200×100%=15%<20.65%,所以,该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
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70)/(1+17%)×17%=4.36(万元)该混合销售如果缴纳营业税,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00×3%=6(万元)所以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1.64万元(6-4.36)
2.筹划思路(销售价格为220万元)销售价格为220万元时, Dt=(St-Pt)/ St×100% =(220-170)/220×100%=22.73% >20.65%,所 以该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该混合销售如果缴纳增值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20-170)/(1+17%)×17%=7.27(万元)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20 ×3%=6.6(万元)所以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0.67万元
.【案例2-7】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份销售各类新书取得含税收入150万元,销售各类图书、杂志取得含税收入3.51万元(图书、杂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又给读者提供咖啡,取得经营收入1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企业如果对上述三项收入未分开核算,所有收入应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应纳增值税为:(150+10+3.51)÷(1+17%)×17%=23.76(万元)
答::企业如果对上述三项收入分开核算,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通过分析可知,分开核算可以为公司节税1.06万元
二、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销售新书应纳增值税为:
150÷(1+17%)×17%=21.8(万元)◇销售图书、杂志应纳增值税为: 3.51÷(1+13%)×13%=0.4(万元)
◇咖啡收入应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共计应缴纳税款22.7万元
【案例2-8】某家具商店主要从事家具销售,另外又从事家具租赁业务,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份该商店取得家具销售收入15万元(含税),取得家具租赁收入5万元,如果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请问纳税人应如何就其兼营行为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未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应纳增值税为:(150000+50000)÷(1+3%)×3%=5825(元)答::◇家具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50000÷(1+3%)×3%=4369(元)◇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为:50000×5%=25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4369+2500=6869(元)
◇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1044元。
【案例2-9 】某电脑公司(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软件、硬件和成品机,软件产品单独核算,2008年5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当期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为1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以及应退的增值税。
答::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税法规定: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应纳的增值税为:200×17%-10=24(万元)实际税负为:24/ 200×100%=12%
应退的增值税为:24-200×3%=18(万元)
【案例2-10】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
◆ 请问该企业如何进行筹划,才能使企业在降低税负的同时,又能增加利润?
实施前假定2008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为500万元,答::筹划思路
◆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公司除了加强企业管理外,还必须努力把税负降下来。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额。围绕进项税额,公司采取了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现将公司实施筹划方案前后有关数据对比如下:
◆实施前:假定2008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为50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3+8)=64(万元)税负率=64÷500×100%=12.8% ◆实施后: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350×13%+8)=31.5(万元)
税负率=31.5÷500×100%=6.3 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64-31.5=32.5(万元)
【案例2-11】甲企业与乙企业在3月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某种型号的挖掘机,总价值2000万元,双方合同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托收承付的方式结算价款。甲企业于当日向乙企业发货,并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4月20日乙企业收到全部的挖掘机,对其进行技术检测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拒绝付款并将全部的推土机退回。答::分析
•依据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的确认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甲企业在3月5日确认销项税额340万元。•虽然该税款可以在退货发生的当期抵扣销项税额,但这种抵扣和以前的垫付有一定得时间间隔,相当于企业占用了一部分资金用于无 回报的投资,而且还承担了部分资金成本(即按同期的银行利率损失的利息)对于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失。
【案例2-12】设在市区的M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6年5月,M公司将价值120000元(不含税价)的产品运往设在外市的N销售机构加价10%销售,当月实现销售收入66000元,M公司当月进项税额10000元,N销售机构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方案1:N销售机构作为分支机构,方案2:N销售机构独立核算盈亏,并与M公司签订视同买断的代销合同,5月底N销售机构将当月代销清单交M公司。
请比较两种方案,并选择对公司有利的筹划方案。答::
方案1:N销售机构作为分支机构
• 则M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120000×17%-10000=10400(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400×(7%+3%)=1040元
•N销售机构5月份应纳增值税=66000×17%-120000×17%=-9180(元)留待下期抵扣 M公司、N销售机构5月份合计应交税金=10400+1040=11440(元)
方案2:N销售机构独立核算盈亏,并与M公司签订视同买 断的代销合同,5月底N销售机构将当月代销清单交M公司 则M公司5月份销售收入=66000÷(1+10%)=60000 应纳增值税=60000×17%-10000=200(元)
M公司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00×(7%+3%)=20(元)
N销售机构5月份应纳增值税=66000×17%-66000÷(1+10%)×17%=1020(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20×(7%+3%)=102(元)
M公司、N公司合计应交税金=200+20+1020+102=1342元
筹划结论
可见,M公司采用方案2比采用方案1在5月份少交税 金=11440-1342=10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