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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9607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00:50: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存储、装卸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万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分类。

1、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5)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普通(一般)质量事故。一次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连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在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

普通(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报公司领导及质量部。

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随即向司领导及质量部报告。形制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有质量管理部门写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2、接到报告后,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前往事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3、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施工单位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参与事故调查,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后,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它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定,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5、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实施。实施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6、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报验申请,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公司质量部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经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7、经监理同意后,恢复正常施工。

8、发生质量事故后不得擅自隐瞒不报或虚报,应认真填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并按程序上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四、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审批和实施

1、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公司质量管理部。

2、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本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工程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3、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工程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4、需设计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项目,由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工程部)提请建设单位交设计单位协助进行。

相关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500 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202_年4月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报告

a)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b)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c)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分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总包单位或发包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e)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

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f)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阴、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g)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h)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a)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b)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c)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如设备质量事故由制造厂提出处理方案,在项目部的配合下,进行方案的实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制造厂承担。

d)需设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项目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提请建设单位协助进行。

第三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目的

及时正确地调查、报告、评审、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2.范围

适用于公司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3.产品质量事故的划分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3.1 重大质量事故指返工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有人员伤亡。

3.2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一次返工金额为不大于十万元的事故并无人员伤亡。

3.3 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4.质量事故的报告

4.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由发生项目部应马上向公司汇报,公司按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概况。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外,立即按三不放过原则,由总经理组织办公室主任和总工程师、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4.2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发生项目部在三日内直接向公司工程部口头汇报,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办公室主任、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总经理批准。5.质量事故的评审

5.1 重大质量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评审。5.2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工程师组织评审。6.质量事故的处理

6.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工程部做出处理方案,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报上级部门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工程部部进行检验。

6.2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工程部做出处理方案上报总经理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工程部进行检验。7.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参照《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8.质量事故记录

评审、处理质量事故产生的记录,由工程部归档。

第四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目的

及时正确地调查、报告、评审、处理程质量事故,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吸取教训,杜绝产品质量事故,确保产品质量。2.依据

2.1 《供电公司质量事故处罚规定》 2.2 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3.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4.产品质量事故的划分

在质量事故中,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4.1 重大质量事故指返工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有人员伤亡。

4.2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一次返工金额为不大于十万元的事故并无人员伤亡。

4.3 返工损失金额=返工损失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规定的管理费-返工工程拆下后可以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5.质量事故的报告

5.1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应马上向本单位汇报,本单位按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上级汇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概况。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外,立即按三不放过原则,由厂长组织生产厂长和总工程师、质检部部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重大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5.2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发生单位技术质量部门在三日内直接向本单位技术部口头汇报,本单位在接到报告后由生产厂长组织总工程师、质检部部长、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单位工程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一般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结论,整理调查报告并上报厂长批准。6.质量事故的评审

6.1 重大质量事故由厂长组织评审。6.2 一般质量事故由生产厂长组织评审。7.质量事故的处理

7.1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部做出处理方案,单位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核,报上级部门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检部进行检验。

7.2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由技术部做出处理方案上报厂长批准。批复后,执行部门按处理方案和验收规范要求组织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由质检部进行检验。8.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参照《供电公司质量事故处罚规定》执行。

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9.质量事故记录

评审、处理质量事故产生的记录,由质检部归档。

第五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依据《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2_中规定要求,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行为,落实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吸取教训,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要求,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3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事故; 注: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为质量问题,处置和处理按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在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时立即分别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公司生产管理部报告,生产管理部逐级上报总工、生产副经理,重大质量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于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成员包括:生产副经理、总工、责任部室相关人员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项目管理组和公司应急调查组有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上级部门调查组详细说明事故状况,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

(三)对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验收和事故调查报告总结等由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按本制度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四)事故调查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在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针对调查所得数据和资料、现场具体情况进行过程分析,查找事故主要原因并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第六条、事故处理

(一)项目管理组和公司相关专业人员在原因分析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请专家经科学论证),制定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

(二)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需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涉及结构安全时必须由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和上级部门、调查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管理组依据批准的技术处理方案,组织人员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派专人监控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含照片),确保事故按

预定方案处理,保证事故处理期间安全。

第七条、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与施工产品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和使用功能、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落实制定的纠正措施,注意综合治理;

3、正确确定处理的范围和正确选择处理的时间和方法;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复查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

5、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6、保存相关的记录。

(二)基本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规定的要求或标准比照,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作专门处理。

6、报废处理

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第八条、事故处理的鉴定和验收

(一)质量事故处理后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质量检查、验收、鉴定来确定。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管理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自检,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复核,自检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

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要通过实测实量,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得检测数据,以便准确对事故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做出鉴定。在公司自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复验。

(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上级部门调查组向相关部门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较大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后,公司质量事故应急调查组应在一周内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后经理批示后,有关资料公司生产管理部留存一份,按档案管理规定生产管理部内整卷报公司档案室存档(其内容应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方案及技术措施;实施质量处理中有关数据、记录、资料;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纠正措施不放过;主要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一)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要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如: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认真追究责任,在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同时,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分别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12个月和行政处分。

(三)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在扣发当月的岗位工资,扣发其主持岗位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视其经济损失程度给予公司内部停止执业资格3-6个月的处分。

(四)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不严格进行检查验收,不严格对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把关造成质量事故者,要追究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责任,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发在岗期间绩效工资。后果严重者要免去质量员岗位职务3-6个月的处分。

(五)项目经理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应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者扣全年绩效工资。经调查确认负主要责任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在免去项目经理职位的同时视其情节按本规定第九条中

(一)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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