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四川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意见》(川教〔20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人民满意、具有四川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省、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申报评审工作。工作程序包括:推荐、预审、评审、公示、公布结果五个环节。
(一)推荐。由举办方(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等,下同)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推荐院校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院校填写《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确定推荐院校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二)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资格审查标准,对申请院校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院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依据预审标准,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各申请院校进行投票表决;根据各校得票的高低,按照年度建设名额,遴选出参加评审(答辩)的院校名单。
(三)评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遴选出的院校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申报院校现场陈述并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进行。
(四)公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院校的优势特色、产业类型、区域分布,确定立项建设院校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立项建设院校填报《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已批准项目院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省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院校举办方根据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和预算资金,组织项目院校修订《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切实落实《推荐书》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支持责任。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七条 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进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起草相关政策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所属院校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修订后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论证;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院校项目完成的阶段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第十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是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3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举办方安排的建设专项资金、院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行业、企业)投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下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各种来源的专项资金,可优先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院校举办方的专项配套资金须与省专项资金同步足额拨付到项目院校,院校自筹资金也须按计划及时到位。第十三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作为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院校重点建设专业内涵建设与体制机制创新。建设院校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支出。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关课程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请专家所需经费。
(四)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项目院校用于支持基础性强、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共享程度高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平台开发、资源库建设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费用。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其他与项目院校建设相关的“对口支援”等非基本建设类费用支出。
(六)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教学基础设施、教学基本建设支出,按照现行有关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337号)相应的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级监督检查、举办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监测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检查验收。
(二)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示范与辐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如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成绩突出的项目院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实行,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
工作简报
2009年第25期
(总第58期)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编印 2009年12月15日
目录
学院第二次党代会
◎柳职院党委召开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代表座谈会就第二次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征求意见„„„„„„„„„„„„„„„„„„„„„„„„„„„„„„„ 3
党建工作
◎柳职院党建工作队伍赴湖南考察学习„„„„„„„„„„„„„„„„„ 3
示范建设工作
◎柳职院参加国家示范性高职院建设三周年成果展示会„„„„„„„„„„ 4
教学科研 ◎柳职院成为2010年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承办单位„„„„„„4 ◎柳职院四篇论文在广西第一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研究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 5
师资队伍建设
◎柳职院四名教师参加第六期示范性高职院校课程开发与资源建设赴港培训班„5
内外交流
◎柳职院参加中德职教合作三十周年庆典暨中德职教合作发展论坛„„„„„ 6
学院荣誉
◎柳职院学生在“正保教育杯”第五届全国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中获全国一等奖„„„„„„„„„„„„„„„„„„„„„„„„„„„„„„„ 7 ◎柳职院学生在2009年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荣获一等奖„„„„„„„8
社会服务
◎柳州市中学农村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班第二期培训顺利结束„„„„„„„„ 8
学生工作
◎柳职院召开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9 ◎柳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开学生资助工作会议„„„„„„„„„„„„ 9
素质教育活动
◎柳职院启动第三届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 10 ◎柳职院举行纪念“一二•九” 爱国主义运动74周年升旗仪式„„„„„„„10 ◎柳职院经济管理系青年志愿者校外服务站在市科技馆揭牌„„„„„„„„ 11 ◎柳州市图书馆 •文惠讲坛走进柳职院„„„„„„„„„„„„„„„„„ 11
学院第二次党代会
柳职院党委召开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代表座谈会 就第二次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征求意见
为做好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2009年11月27日,学院党委召开民主党派代表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就第二次党代会党委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并通报党代会筹备情况。民盟、民革、民进、九三学社、民建等民主党派的代表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畅所欲言,从总体上肯定了报告写作内容,认为报告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了学院第一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情况,同时各位代表也指出了报告的不足之处,从报告的框架结构到词汇调整,从宏观发展的规划到具体数字的运用,从学院发展定位到示范建设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党建工作
柳职院党建工作队伍赴湖南考察学习
2009年11月10日至13日,在党委书记朱伟才、党委副书记阳旭率领下,由柳职院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及部分系党总支相关领导组成的党建工作考察组一行7人赴湖南部分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了为期四天的考察学习。
考察组先后实地考察了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3所湖南地区具有代表性的高职院校,与各院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党建工作、宣传工作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还学习体会到了其他院校特色鲜明的 3 党建工作、温馨向上的校园文化。考察组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如何为学院示范建设开展宣传工作、如何创新学生工作等方面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将考察中学习到的好经验、新思路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全面推进柳职院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工作。
示范建设工作
柳职院参加国家示范性高职院建设三周年成果展示会 2009年11月26日至27日,“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改革与教学资源建设工作研讨会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三周年成果展示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柳职院院长石令明、副院长张翔、林若森和示范建设办、教务与实训管理处、机电工程系、电子电气工程系、汽车与环境工程系等部门和系部的主要负责同志一行8人参加了会议,分别参加了专业改革与教学资源建设;职业教育“新闻眼”——新闻媒体与高职教育论坛;数据能告诉我们什么;全国高职院校教学改革成果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论坛——国际视野等会议内容,并与其他院校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本次会议所展示的成果和形成的会议精神对柳职院示范建设工作具有很高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及时学习会议的相关材料将会对学院示范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教学科研
柳职院成为2010年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承办单位 2009年12月3日,2009年广西高校科研工作会议和广西高校科 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在玉林师范学院召开。区教育厅黄宇副厅长在高校科研工作会议上做了题为“强化建设,突出服务,努力实现高校科研科学发展”的讲话,要求广西高校科研项目一定立足广西,要与广西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实现对接。柳职院作为2010年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申请承办院校之一,熊文华副院长在会上对年会承办设想做了精彩的陈述,赢得与会代表热烈掌声。大会确定柳职院为2010年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承办单位。这是广西高校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由高职高专院校承办。
柳职院四篇论文在广西第一届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研究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一、二等奖
广西第一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研究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近日揭晓,柳职院四篇论文获奖,张翔副院长的《渗透企业文化实现交融与对接——从提升学生就业能力视角探微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的文化建设》、招生就业处许明副教授的《我国社会保障与扩大就业问题研究》获得一等奖;张翔副院长的《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诚信问题》、许明副教授的《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研究》获得二等奖。
师资队伍建设
柳职院四名教师参加第六期
示范性高职院校课程开发与资源建设赴港培训班
2009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柳职院四位老师参加了由教育 5 部新世纪教研所组织的第六期示范性高职院校课程开发与资源建设赴港培训班。香港职业训练局对来自全国各省的41位示范高职院校教师进行课程开发与资源建设方面的培训。培训采用讲座、分组讨论、参观等多种方式,通过培训让教师们对香港职业训练局和香港职业培训体制有了较深入的了解,也对香港职业教育中的专业开发与课程建设有了全面的了解。通过与内地不同院校和香港职训局相关专业教师的交流,各课程组成员相互吸取他人的优点,较好地完成相关课题,最后还进行了小组汇报。柳职院四位教师完成了《电子产品生产与管理》和《会议与宴会设计》两门课程的整体设计。
内外交流
柳职院参加中德职教合作三十周年庆典暨中德职教合作发展论坛
2009年11月29日至30日,由教育部主办,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承办的“中德职教合作三十周年庆典暨中德职教合作发展论坛”在首都北京国家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包括“中德职业教育合作与发展论坛”、“中德职教项目成果展”等活动内容。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负责人以及来自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企业、德国合作项目单位的代表共50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同贺中德职业教育合作三十周年。柳职院副院长张翔作为参展院校代表出席了相关活动,同时学院制作的展板参与了中德职教三十周年成果展出,反响良好。
在中德职教合作30年的历程中,柳职院也积极汲取德国职教先进 6 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深化中德职教合作,学院张翔副院长作为核心成员参加了“中德合作管理培训广西行动学习项目——广西职业教育充分发展研究专题”的研究;成功承办了中德合作管理培训广西行动学习论坛;先后派出27名骨干教师参加中德高职师资培训学习;邀请268名企业专家在42个专业开展了30余场工作任务分析会,借鉴德国职教理论构建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开展行动导向教学法全员培训„„在优化职教发展环境、壮大职教优质资源、建设实训基地和示范专业、提升服务功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创了崭新的局面,彰显了“依托柳州、产学互动、以产促学、服务地方”的办学特色,形成了“校企深度交融、工学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院荣誉
柳职院学生在“正保教育杯”第五届 全国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中获全国一等奖
“正保教育杯”第五届全国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决赛于2009年12月6日在北京科技大学进行。柳职院参赛选手表现优异,艺术设计系的申雅珍同学荣获Photoshop平面设计组全国一等奖,信息工程系的黄诗凡同学荣获Java程序设计组全国二等奖的优异成绩,艺术设计系蒙高宗、农奇锋、汤曲云等同学获得Photoshop平面设计组优秀奖,艺术设计系李满、韦瑞晓同学还分别获得Flash和3Ds MAX三维设计组优秀奖,机电工程系陆有康、周林、蒋裕军、江涌同学获 7 得AutoCAD机械设计项目优秀奖,学院获得了大赛组织奖。其中,申雅珍同学是广西所有参赛大中专院校中唯一获得Photoshop科目一等奖的学生。
柳职院学生在2009年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荣获一等奖
2009年12月5日下午,“NEC电子杯——2009年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颁奖典礼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柳职院电子电气工程系的林植胜、林业海、徐剑欣三位同学所组成的代表队荣获全国一等奖,是柳职院在历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取得的最好成绩。林植胜同学作为获奖代表队的代表出席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颁奖典礼。
社会服务
柳州市中学农村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班第二期培训顺利结束
继成功举办第一期农村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班后,第二期柳州市中学农村学科骨干教师培训于近日在柳职院拉开帷幕,来自柳州市所属六县的60名学员参加了此次集中培训。教育局殷茁雄书记出席开班仪式并致辞,他对六县农村中学教师为基础教育所付出的努力与辛劳予以充分肯定,希望参训教师通过培训,学到新知识、新技能,提高教学研究能力,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献身农村教育。
培训期间,通过开展《课堂教学观察》、《教师如何做研究》等专题讲座、跟班学习活动等,对参训教师转变教学理念、创新教学思路、灵活运用教学策略、提升专业素养起到很好的作用。
学生工作
柳职院召开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2009年12月1日下午,柳职院学生工作部组织召开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院党委书记朱伟才联系学院实际,结合国内外形势,总结了学院一段时间以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取得的一些成绩,分析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做好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要求。党委阳旭副书记指出,要将教育、管理和服务功能统一,强化服务理念,突出服务功能,用规范的管理和高质量的服务影响学生,在校园中营造勤奋求学、积极向上的氛围。会议要求各系部组织学生工作队伍深入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认真贯彻落实朱书记、阳副书记此次会议的讲话精神,促进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新台阶。
柳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开学生资助工作会议
2009年12月3日上午,柳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开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结合区资助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预拨2009年春季学期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贴经费的通知》及院资助办公室提出的《关于2009年春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贴的发放方案〈讨论稿〉》,阳旭副书记详细传达了文件精神,并介绍了学院资助办公室的发放方案。各系主管领导及学生专干认真听取介绍后,对2009学年春学期临时伙食补助的发放方案、布置资助评优以及生源地贷款 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讨论。
素质教育活动
柳职院启动第三届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
2009年12月4日下午,柳职院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正式启动。本次长跑活动要求从启动仪式起至2010年4月,学生每天利用早晨、体育课以及下午课外活动的时间完成2000米长跑,各系每周组织两次集中锻炼,由辅导员督促各班体育委员做好考勤。为使长跑活动按计划落实,学院为每个系安排了一名体育老师进行技术指导。
柳职院举行纪念“一二•九” 爱国主义运动74周年升旗仪式
2009年12月9日早上,柳州职业技术学院举行了纪念“一二•九”爱国主义运动74周年升旗仪式。2009年新团员在国旗下进行了入团宣誓仪式。
开展纪念“一二•九”爱国主义运动74周年活动,弘扬了在“一二•九”学生运动中爱国学生团结自强的精神,通过活动,勉励同学们不忘国耻,时刻把民族的富强放在首位,为把祖国建设得更强大而努力。柳职院纪念“一二•九”爱国主义运动74周年系列活动还将开展主题团日活动、主题班会活动、纪念“一二•九”爱国主义运动黑板报比赛等。
柳职院经济管理系青年志愿者校外服务站在市科技馆揭牌
2009年12月8日,柳职院经济管理系青年志愿者校外服务站揭牌仪式在市科技馆举行。柳州市科技馆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展览、科技培训、青少年科技竞赛活动的科普宣传教育机构,是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经济管理系团总支将与柳州市科技馆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以科技馆为服务实践基地,长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注重精品服务基地建设,以自身所学到的技能为基础形成了社区帮扶、文艺演出等特色服务项目,在服务中提高了各种技能,丰富了社会实践经验。
柳州市图书馆 •文惠讲坛走进柳职院
2009年12月5日晚,柳州市图书馆•文惠讲坛“有效沟通,助你成功”主题讲座走进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教育大讲堂。国家首批二级心理咨询师、广西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柳州市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首席志愿者、柳州市心理咨询协会副会长许朝山老师讲述了如何有效沟通、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增强自身修养等知识。抄 报: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处范唯处长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飚
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沈北海部长,区党委彭刚副秘书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李康副主席,宋晓天副秘书长
自治区教育厅高枫厅长,黄宇副厅长、杨伟嘉副厅长、郭连科副厅长 自治区财政厅席鸿康副厅长 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黄雄彪院长 柳州市委陈刚书记
柳州市人民政府郑俊康市长
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甘霖 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文和群 柳州市委何贵文副秘书长
柳州市人民政府蔡玉琚副秘书长、陈大洲副秘书长
柳州市人大林桂平副主任,韦耘副秘书长,科教文卫委孙松主任 柳州市政协林焕新副主席,林冬副秘书长,文教卫体委黄松涛主任
抄 送:自治区高校工委组织部莫锦荣部长、自治区高工委宣传部李清先部长
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唐春生处长,黄青云副处长、李向红副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财基处梁家斌处长,农汉康副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莫少林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高玉广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韦安光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郭朝东副院长 自治区财政厅科教文处程学忠处长 自治区财政厅蔡高根副处长
柳州市发改委姜云飞主任
柳州市教育局撒忠民局长、殷茁雄书记,郑晓鸿副局长 柳州市财政局刘军局长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宣传部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校对:蒋玉梅 录入:朱汝群 排版:朱汝群(共印 60 份)
第三篇: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为目标,支持办学定位准确、办学特色明显、改革成绩突出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根本途径,加强内涵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建设计划实行省、项目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项目院及举办方共同承担。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育厅、财政厅共同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实施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建设计划的正常进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建设计划工作,起草相关政策及文件,开展业务咨询 和专题总结研究等;
(二)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三)检查、监督项目院校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五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指导落实相关政策和建 设资金;
(二)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非省直院校的举办方在履行其配套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其所属项目院校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立项建设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为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厅、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 期目标;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教育厅、财政厅要求,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浙教高教„2007‟207号”文件精神执行,包括申报、论证、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等五个环节。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编制建设方案,填写《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项目书》。
(二)论证。申报院校举办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申报院校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审。教育厅、财政厅按《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评审标准》联合组织评审。
(四)公示。教育厅、财政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教育厅、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
第八条 项目院校审核后根据下达和配套的资金数以及专业修订《项目建设方案》,并认真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院校举办方要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承诺。
第九条 修改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教育厅、财政厅同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计划的专项资金包括2个部分: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将总计投入2亿元,按评审结果分3年到位。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投入的资金、项目院校自筹的资金、项目院校争取来的其他企业投入的资金。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确保不低于1﹕1的配套投入,并保证第一年投入不少于配套总额的50%,第二、三年须按不低于省财政拨款进度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立项建设院校全院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改善重点建设专业实践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聘请,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包括:
(一)重点建设专业实践实训条件建设费用:是指项目院校在重 点专业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费用: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重点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费用:是指项目院校用于重点 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以及从行业企业聘请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费用:是指项目院校用于全院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建设,也可用于院校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所有专项资金均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专职人员的引进。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院校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监督检查、项目院校举办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 施实行事前论证、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一)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考核结果不理想的院校第3年建设经费将作总投入20%的削减。
(二)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监管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专项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重点专业建设成效,对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与验收。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实行考核滚动制。对通过最终考核验收的将由省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对建设成绩优异的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可视情况增补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通过验收的也将由省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简报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
简
报
2009年第1期
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编
2009年4月
“国家示范高职建设院校教学改革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示范高职建设院校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学建设,2009年4月16—17日,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在北京举办了“国家示范高职建设院校教学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34所国家示范高职建设院校院校长、上海教科院高职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树超研究员等8位高职教育管理与教学研究专家,围绕示范建设重点工作与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尧学院士、副司长刘桔、高职与高专教育处全体干部出席了会议。
会上与会代表不仅交流了示范建设与重点专业改革的主要做法和成绩,还就示范建设过程中的难点与瓶颈问题进行了讨论。关于校企合作育人,虽然示范建设院校都有成功的合作办学案例,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赢得企业真正、稳定、持续参与人才培养,仍处于探索阶段,难度非常大;关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和课程改革,各院校都改革了原基于学科体系的课程设置,尝试进行基于典型工作过程、工艺流程、项目任务的新课程体系架构,重点开展做中学、做中教的专业教学改革,但面对高速发展的产业技术要求,如何在3年的教学期限内,使人才培养效果既满足高职毕业生岗位技能要求、又使其具备基本理论基础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仍是十分困惑的问题;关于生产性实训与顶岗实习,实施中最难解决的是运行成本高,管理难度大,落实教学任务与保证企业生产质量之间的矛盾等问题;关于师资队伍建设与教师能力提升,目前大部分专职教师还难以适应、胜任教学改革的高要求,而从企业聘请合适、能投入一定精力在教学中的兼职教师又非常困难,尽管各院校都采取了许多办法,包括对专职教师的培训、对兼职教师的补贴,但情况仍然不够理想。
针对与会代表交流中集中反映的困惑以及暴露出的普遍问题,张尧学司长围绕当前高职教育面临的社会发展背景、办学的根本目标、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指示,并同时强调示范建设就是一个试点工程,需要立项建设院校开动脑筋,先行先试,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供全国高职院校可启发可借鉴可推广的改革发展之路。
张司长首先指出,要认清当前我国高职发展面临的四大问题,(1)经济和产业国际化分工加强,要求人才培养目标紧跟市场需求;(2)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时期,高职办学环境面临许多体制机制不顺的问题;(3)办学投入与高质量的办学质量要求相比严重不足;(4)产业新技术的持续快速更新,要求教学模式进行相应较快变化。
随后指出,我们办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人,高职院校首先应是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然后是使其具有适应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再是促进其能够可持续发展,提高其终身学习的能力。
关于如何办学,张司长强调学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把学校建设成一个“开放的管理平台”。用开放的观念、通过开放的管理制度,解决 “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使基础课程由优秀的专职教师讲授、实践课程主要由企业一线技术能手承担的格局;针对设备、设施投入问题,要利用开放的平台,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实现校企双方双向开放,自愿共享,例如建设校中厂、厂中校,与地区、社区共建图书馆、体育设施等引企业、社会资源入校的模式。开放的管理平台,必将对目前的组织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管理机制提出严峻的挑战,应对变化,尽快进行相应调整,逐步推进,才能推动改革的深入与成功。
关于如何培养人,张司长明确指出目前的高职3年制学历教育十分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和产业结构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为使专业人才培养既达到就业岗位职业要求,又具有可持续职业发展潜力,他提出“两个系统”的课程体系设计与实施思想,即系统的动手能力培养和系统的基础知识培养,不同专业应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培养方案,精心实施培养计划。系统的动手能力培养,要将实验、实训、实习到最后的顶岗实习整个实践教学过程系统化设计与实施,相应的教材建设也要成系统,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关注学生普适性培养与个性化辅导相结合。系统的基础知识培养,也必须进行课程改革,应根据不同专业发展需求,分别精心设计基础课程,解决好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为学生未来发展打好基础。
此外,张司长还强调了专业建设“双证书”制度和“培训机制”的建设。将行业技术标准和职业岗位要求融入到专业教学中,使高职毕业生取得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表明一定的社会岗位认可水平,必将有效促进毕业生就业。高职专业建设不仅要承担育人的责任,也应具有强大的社会培训、服务功能,为毕业生提供再培训、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为企业员工、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社会培训服务,为专业技能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平台。
关于拟于今年上半年开展的2006年布点建设的第一批立项院校项目验收工作,高教司高职高专处明确,验收是一次阶段性总结,其目的是提炼思路、总结成绩、发现问题。一方面项目的执行必须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教育部、财政部将在学校整体示范改革与建设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中央财政投入建设专业,着重检查其资金使用效益,即人才培养方案的系统设计与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实施效果。
本次会议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协作委员会联合承办,与会代表对承办单位的精心安排和周到服务表示满意。
第五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辽宁省财政配套资金、辽宁省交通厅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核、绩效考评。
第四条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决策和领导机构,学校示建办具体负责经费设计的制定和调整,作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详细预算的编制与汇总、具体经费计划的实施,以及经费的管理、核算、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组组长作为专项资金管理负责人,应对所主管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审批负责。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示范校建设项目书已将师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分解到各具体项目,按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学校将进一步对其进行分解和细化,最后确定明细预算。各项目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控制金额编制详细预算,由财政处汇总、审核、编制学院详细预算,报示范院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计财处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及批准的详细预算,使用独立的项目序列,编制项目核算代码及台账,对每个项目进行独立的核算。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项目预算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填写《示范院校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九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分为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师资队伍建设资金、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又分为实训实验基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两类。
第十条资金开支范围
1.实训实验基本建设资金和实训实验设备购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学校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2.师资队伍建设资金开支范围
(1)专业带头人学历、专业技术进修的培训费用、引进骨干教师发生的人才引进费;
(2)聘请兼师、外请专业建设专家发生的讲座、指导等补贴;
(3)骨干教师境内外考察费、差旅费、交通费;
(4)教师现场实践经验交流发生的费用等。
3.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资金开支范围
(1)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研讨、评估、论证、鉴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用、评估费等;
(2)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的考察、调研等工作所需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聘请专家的补贴和临时借调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4)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而搜集、购置资料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办公用品费等;
(5)为开展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进行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资料印刷、出版补贴、出版补助和宣传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一条资金开支标准
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会议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学院现行的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款、捐赠赞励、对外投资、人工费、招待费、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学校财务预算。第十四条项目组长应严格执行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对所管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随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招投标管理
1.基建项目支出按照国家、学校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列支。设备采购按照学校现行招投标办法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3.其他相关费用要招投标的按学校招投标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预付款管理
示范校建设项目中根据合同要求预付款项的,可到计财处办理预付款手续。
1.预付款的审批权限: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的以下的由项目组长、计财处处长审批;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需经项目组长、计财处处长、主管副校长逐级审批;5万元以上的,需经项目组长、计财处处长、主管副校长、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法人逐级审批。
2.办理预付款手续需提供的附件:自购设备须提供购销合同活合同审批表(复印件);经招标采购的除需提供购销合同活合同审批表(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招标文件(附一句)。
3.项目组长应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项目预付款项的核销,国内定过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国外订货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财务报销付款管理
1.财务报销付款的审批权限与付款相同。对仪器设备、低耗品采购的报销还须资产管理处及使用部门双方验收审批。
2.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要求:报销发票必须有财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音质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大小写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3.对财务报销附件的要求:须提供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满足签订合同要求的还须提供购销合同或合同审批表(原件);经招标采购处还须提供招标文件(原件);大型设备还须提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的鉴定意见(原件)。
4.仪器设备购置内容必须与项目立项申报的设备购置清单相符,如涉及项目变动,须先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5.示范校建设资金按项目进行核算,每笔报销业务务必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资金使用的子项目名称,以便财务分项审核。
第十八条自制设备管理
自制设备制作完成后,进行项目决算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项目决算书(附元件采购票据等)、使用单位鉴定意见、资产管理处审批报销单、《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九条修缮工程的管理
1.修缮工程的预付款及财务报销审批权限与外购设备相同。
2.对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管理与外购设备相同。
3.对财务报销附件的要求:须提供合同(协议)、合同审批表、工程预结算书。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学校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组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定期对示范院校建设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实物帐与财务帐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组与资产管理处应规范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在仪器设备验收单中,要按学校固定资产编码规则为每一台(件)仪器设备编制“仪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计财处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处理时,应对仪器设备逐笔处理,并注明“仪器编号”。
第六章专项资金决算
第二十四条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的决算列入学校财务决算报表,除了按正常核算口径及方法编制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外,还需对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进行专门决算报送学校示范院校建设领导小组及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示范校建设各项目组应严格按建设进度执行,不得无故中断、拖延。
第二十六条末,示范校建设各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决算工作,提供醒目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校示范校建设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项目建设专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所有与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示范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