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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7717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7 09:3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构成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支出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其中,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会计和税务处理基本一致,而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由于其行为的特殊性,会计和税务处理有所不同,这种不同直接影响到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确认,我们以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占地10000㎡,土地成本已发生货币性支出5000万元,其中支付土地价款3500万元,拆迁货币补偿1500万元。另外,在本项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与拆迁户兑现回迁房60套(平均每套150㎡)。

开发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占地面积6000㎡,二期项目占地面积4000㎡。2009年9月,完成一期12座500套75000㎡楼房建设,建安成本实际支出7000万元(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暂不计),一期有回迁房40套,剩余的20套回迁房在二期待建。假设一期房屋对外售价为3000元/㎡。请确定第一期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

该公司认为,第一期竣工12座共500套住房,其中的40套回迁房的建安成本应当分摊到剩余的460套可售楼房销售成本中,也就是460套可售楼房要承担500套楼房的成本,并且由于一、二期回迁房套数和面积不等,第一期成本高,第二期成本低,可以有效地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支出,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我们根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以及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分析如下:第一期商品房的会计成本

1.土地成本货币性支出为3500+1500=5000(万元)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000

贷:货币资金5000。

2.第一期回迁房40套建造支出(7000÷75000)×40×150=560(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560

贷: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560。

3.第二期回迁房20套因未实际发生,为反映成本的完整性,按照预算成本或第一期成本预提入账(7000÷75000)×20×150=280(万元)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80

贷:预计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280。

4.土地成本合计5000+560+280=5840(万元)

5.第一期分配土地成本5840÷(6000+4000)×6000=3504(万元)

6.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3504÷(75000-40×150)=507.83(元/㎡)

7.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成本(7000-560)÷(75000-40×150)=933.33(元/㎡)第一期商品房的计税成本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拆迁补偿主要有3种方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本案例中包含了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两种方式,作价补偿比较简单,产权调换则成为计税成本确定的难点。

产权调换,属于房地产企业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换取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一般情况下作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即“以物易物”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一期回迁房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收入为40×150×3000=1800(万元)。另外,对于非货币交易的产权调换方式,同时涉及换入资产(土地)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计税成本,第一期40套回迁房交付后,按照其公允价值,即视同销售收入1800万元计入土地计税成本。

第二期20套回迁房因未建造且没有公允价值,不属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预提的计税成本,暂按成本为0计算。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这20套回迁房计税成本可以在二期房产中直接列支,以后结算二期计税成本时,不需要再调整一期的计税成本。

该项目在第一期开发产品完工后,可以计入的计税成本为:3500+1500+1800=6800(万元)。

因为该项目分两期开发,所以土地成本需要按照各期占地面积进行分配。第一期分配土地成本6800÷(6000+4000)×6000=4080(万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为4080÷75000=544(元/㎡),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成本为7000÷75000=933(元/㎡)。

以上计税成本高于会计入账成本,形成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纳为:

1.回迁房视同销售的处理。

2.以回迁房换取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可以预提入账的问题。假如在分配一期回迁房时,二期回迁房公允价值也能够确定,则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将全部回迁房公允价值计入换取的土地计税成本并再行分配。

回迁房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分析

大纲——

1、案例-会计处理与税务分析

2、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的确定”进行分析

3、细节问题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尽管其行为具有特殊性,但笔者认为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相互联系的,适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且在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有共同之处,现以案例分析如下

一、案例

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占地10000㎡,土地成本已发生货币性支出5000万元,其中支付土地价款5000万元;另外,在本项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与拆迁户兑现回迁房60套(平均每套150㎡)。

开发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项目占地面积6000㎡,二期项目占地面积4000㎡。2009年9月,完成一期12座500套75000㎡楼房建设,建安成本实际支出7000万元(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暂不计),一期有回迁房40套,剩余的20套回迁房在二期待建。假设一期房屋对外售价为3000元/㎡。请确定第一期完工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本例不考虑补价与相关税费)。

1、支付土地出让金与发生的建筑支出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5000万

贷:银行存款

5000万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

7000万

贷:银行存款

7000万

2、第一期回迁房40套与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

根据题目所示,其交换行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规定,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 =A公司建造的商品房

换入资产 = 被拆迁户的房产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需要支出的费用 在交付该40套商品房给被拆迁户时,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8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40×150×3000)

3、为反映成本的完整,按照第一期项目销售单价预提土地成本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900万

贷:预计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900万(20×150×3000)

4、土地成本合计:

5000+1800+900=7700万元。

第一期项目应分配土地成本:7700÷10000×6000=4620万元 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4620÷75000=616元/m? 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成本:7000÷75000=933.33元/m?

5、第一期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

借:开发产品-一期

11620万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4620

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7000

6、结转换出40套开发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套

929.6万

贷:开发产品-一期

929.6万(11620÷75000×40×150)

7、换入资产计税成本的分析

第一期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是否与会计成本一致?答案是肯定的。

以换出商品房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且可按此成本做为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理由如下:

第一,以换出商品房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可以真实反映企业流出资产的真实价值; 第二,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撑。

A公司换出的商品房需要开具发票给被拆迁户,以A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或者,由被拆迁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发票的金额等于A公司换出的商品房公允价值。

如此,则可以换出商品房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将此成本列为扣除项目。

二、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与公允价值概念的分析

对于“没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在对“什么样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与“公允价值的确认”进行分析后,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理由如下:

1、什么样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由于只有与被拆迁户达成一致情况下,才可以继续后面的房地产开发、销售事宜;且一般情况下被拆迁户与房地产公司为相互对立的双方,因此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会计计量: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显然,商品房销售价格能够与市场销售价联系起来,也可以理解为房开公司制定的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因此认为该换出资产——商品房的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细节问题的说明

1、会计处理未加入相关税费

本会计处理未加入相关税费,需要加入相关税费处理的:

1)营业税及相关附加:销售房产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的处理可以确定;

2)土地增值税:因为项目没有清算,在交换之时无法确定单套商品房最终应交土地增值税。

2、回迁房与商品房的交换时间与交换价格的确定房屋拆迁的,根据规定,拆迁单位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例中,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可以在房屋交付使用或交钥匙期间同期进行,同时以该时点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方法也可以表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3、第二期土地成本的确定

第二期土地成本的确定,可依照上述方法进行:

一般情况下第二期商品房价格会较高于第一期商品房价格,在重新确定新的土地成本后,结转二期商品房主营业务成本时,需补结转一期商品房主营业务成本。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注:

本文中案例的内容使用了近期《中国税务报》一篇标题为《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文章中案例一节的部分内容。

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回迁房的帐务处理

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办理拆迁工作,遇到一些问题麻烦各位帮解答下,如:原拆迁户住房是30平方米,要求回迁房是70平方米.帐务应如何处理?应由什么部门出具手续?税金应如何交纳??? 麻烦各位帮我解答下,谢谢~~ 推荐答案

关于拆迁后等面积回迁的计税规定是: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皖地税〔2000〕44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动迁还原房,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计征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实物补偿时,必须按照此项规定进行计征营业税。至于采取实物补偿时会计处理,建议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只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税,不是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上述采取实物补偿时,财务一般只就收到的超出面积部分价款和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作收入。例:拆迁一居民100平方米平房,回迁给此居民120平方米楼房。需要收到2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房款50000元,100平方米房屋结构差40000元。财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现金)

90000

贷:预收帐款-面积差收入

50000

预收帐款-结构差收入

40000 注意,如果需支付拆迁户安置等费用,则不能直接抵减收入,应计入开发成本。假如上例中,还要支付拆迁户安置过渡费10000元,则财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现金)

80000

开发成本-土地拆迁及征用补偿费 10000

贷:预收帐款-面积差收入

50000

预收帐款-结构差收入

40000 计税时,则按此房屋单位成本价乘以100平方米加上超出面积部分价款50000元计征营业税。以上回复供参考。

房企拆迁补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拆迁补偿形式可归纳为两种,一是货币补偿,即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二是安置房屋补偿,即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拆一还一”实物补偿形式。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例】A公司2008年5月开发某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该项目用地面积21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31900平方米,可供销售面积29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7900平方米,其余21100平方米的住宅由A公司自由销售或使用。该项目于2009年5月完工。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的回迁房面积共7900平方米。2010年1月正式对外销售,并于当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4770万元。

该项目工程已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为6400万元。其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为零,前期工程费7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3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16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万元,开发间接费300万元,向某公司借款的利息400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过程如下。

1.支付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6400万元。

2.拆迁补偿费支出=7900×0.7=55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认为只是拆迁户7900平方米,而是整个楼盘的,需要在总可售面积29000平方米中分摊。

视同销售收入=7900×0.7=5530(万元)。

3.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6400+5530)÷29000=4113.7931(元/平方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9000平方米是作为总可售面积计算的,不能减去拆迁户的7900平方米,即不能以21100平方米作为分母,否则就会虚增成本。

4.视同销售成本=4113.7931×7900=3249.8965(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1.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5530

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

5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30

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553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553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3249.8965

贷:开发产品

3249.8965

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80.1035×25%=570.025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款。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假定预征率为2%,则A公司2009年9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要预缴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回迁房视同销售所得最后是否作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必须清算。

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过程如下:

不含利息开发成本=5530+6400-400=1153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1530×130%+14770×5.5%=15801.35(万元);

增值额=14770+5530-15801.35=4498.65(万元);

增值率=4498.65 ÷15801.35=28.47%,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率为0;

应缴土地增值税=4498.65 ×30%-0=1349.595(万元);

已预征土地增值税=5530×2%=110.6(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349.595-110.6=1238.995(万元)。3.营业税的处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2)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这里的成本价如何确定?有的地方认为,考虑到被拆迁房产原占有土地,开发商不需对该土地支付成本,补偿房产的成本价不应再计算土地成本;有的地方则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笔者的看法是回迁房的成本和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一样,应分为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两个方面,只不过这里土地成本是以房换地换回来的,成本价应该包括土地成本。

A公司应该在2009年9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缴纳营业税=4113.7931×7900×5%=1624948.2745(万元)。

(3)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问题。

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530万元,A公司应按销售价5530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A公司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没有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则A公司应该按成本价3249.8965万元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然后视同销售所得=5530-3249.8965=2280.103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怎么开发票,都不影响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不同财税处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开发成本时,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二者虽表述相同,但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开发成本的处理仍有区别。

1.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而在土地增值税中,此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就是说,二者差异的项目,在土地增值税中,都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处理。

2.对前期工程费的处理,二者一致。企业所得税中,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土地增值税中的费用项目与之相同。因此,二者的业务处理没有区别。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范围和内容,二者相同。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土地增值税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虽然前者特别规定了建筑费用和安装费用,后者特别规定了承包方式和自营方式,但二者的范围和内容完全相同。

4.基础设施建设费,都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土地增值税中的费用项目与之相同。虽然前者强调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费用,后者强调是开发小区内的费用,但无论哪种,都允许按受益对象合理分摊,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5.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土地增值税中,还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二者的区别是,企业所得税对此有限制条件,即必须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而对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则应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余一律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6.对开发间接费的处理,二者有区别。企业所得税中,该项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和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间接费用相比,前者比后者多了工程管理费和营销设施建造费。税法规定,工程管理费符合土地增值税间接费用范围,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而营销设施建造费能否作为扣除项目,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7.预提费用和利息费用的处理,二者有区别。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扣除,不能重复计入开发成本中。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要求,在审核利息支出时应重点关注纳税人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调整至开发费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政策实例分析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政策实例分析一

[案例1]A房地产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受让取得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该块土地为毛地出让,A企业负责该土地上原有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A房地产企业对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经市场评估,A房地产企业按590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补偿面积按照被拆迁户原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拆迁户用取得的货币补偿直接到市场购买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解析]这是一个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个比较标准的货币补偿案例.被拆迁户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拆迁户用取得的货币补偿直接到市场购买新商品房。由于其中涉及的关系比较简单,而且又是货币性质补偿,税务处理方法也比较明确。

这里,我们首先来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毛地出让与净地出让

“毛地”和“净地”都是俗称。从形态上看,毛地指地上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净地指已经完成拆除平整,不存在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土地。

从产权和法律关系上看,毛地和净地有明显不同。毛地出让往往是政府出让土地时尚未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涉及多方法律和经济关系,需要衔接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和出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净地出让则往往是政府已经完成了出让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拆迁补偿工作,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毛地出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与《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等衔接问题,同时,出让后拆迁和开发也往往容易出现纠纷。

毛地出让的实施步骤:

毛地出让,需要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收回、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关系。一般是按照如下步骤实施的: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请示中除明确拟出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意见等一般信息外,还要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并公开出让,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同样要明确上述内容,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要明确第一步中的相关要求。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受让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都要明确: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来落实,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受让人按照当地拆迁安置办法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管理部门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货币补偿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另行评估。

从本案例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通过毛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他只有在对该地块的被拆迁户进行拆迁安置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评估资料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货币化补偿作为拆迁补偿费按开发项目进入开发直接成本: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后附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包括房地产企业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时被拆迁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名确认资料。

对这一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进入开发成本并在结转房屋销售成本时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由于实行的是货币补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补偿费时不存在营业税问题。

2、被拆迁户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于被拆迁户取得货币补偿涉及的主要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①营业税:从我们上面介绍的毛地出让的程序来看,在毛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已经向政府申请收回该地块的国土土地使用权,然后再进行土地出让拍卖。最终是由中标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协议进行拆迁安置和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以,在拆迁单位进行拆迁补偿时,被拆迁户的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收回国有。从本质上来间,拆迁单位是在替政府支付拆迁补偿款:一是补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被拆迁户的补偿;二是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根据房随地走的基本原则,对被拆迁户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所以,被拆迁户取得的货币化拆迁补偿同纳税人正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是不一样的,不应该征收营业税。这一问题粤地税函[1999]295有过明确表述。

②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45号文: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属于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文的规定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企业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费政策实例分析二

[案例2]A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并符合该块土地上的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该房地产企业在出让地块上应建设30万平方的安置房用于和被拆迁户进行产权调换为方便说明,我们以一户被拆迁户的具体情况来举例该被拆迁户B(个人)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经市拆迁办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被拆迁户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600元/平方米考虑到调换房屋和被拆迁房屋在结构和配套方面的差异,房地产企业与该被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第一按被拆迁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二等面积补偿部分,被拆迁户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200元/平方米的结构差价;三调换面积低于被拆迁面积的,房地产企业按460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四超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被拆迁户按5500元/平方米向房地产企业支付补差款,超过1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按市场价格6100元/平方米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价款最终,该被拆迁户B通过产权调换取得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根据拆迁补偿协议规定,B向房地产企业A支付了98500元经核定,同类房屋的建造成本为21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含地价成本为3600元/平方米

[解析]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步骤如下: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拆迁人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过渡补助费的月平均数双倍支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

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由区位补偿单价和房屋重置单价两部分组成

区位补偿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定期公布

房屋重置单价的评估,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5]549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规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产权调换以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认:

等面积部分:65平方米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文的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这里对于成本价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不含地价的工程建造成本即2100元/平方米,二是含地价的房屋完全成本3600元/平方米从穗地税发[2000]79号的规定来看,广州乃至广东省对这个成本价的认定是房屋的工程建造成本从我们目前的征税实践来看,大多数也是采用的不含地价的工程建造成本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考虑到等面积部分还有200元/平方米的结构价差,对于这个结构价差我们认为也应征收营业税这样,等面积部分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就是149500元(65×2100+65×200)

超面积部分:根据拆迁补偿协议,10平方米以内的,被拆迁户按5500元/平方米向房地产企业支付补差款,超过10平方米的,被拆迁户应按市场价格6100元/平方米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价款因此,超面积部分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为 85500 元(10×5500+5×6100)

总体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235000元,应缴纳营业税11750元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计税依据同营业税,最终按项目进行清算应预征土地增值税2350元(按1%进行预征)

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实际是用房屋这种实物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这里关键是对于实物补偿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从本质上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履行了用房屋去和被拆迁户进行产权调换完成拆迁任务后,才能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因此,从本质上来将,是属于一种非货币交换行为只不过这部分拆迁费不是作为土地的出让金成本,但仍作为和土地出让密切相关的成本进入前期的开发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所以,这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这里,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视同销售价格确认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视同销售的价格应按同类同期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确认这里,我们正好可以找到一个市场销售价格,在拆迁补偿合同中就有,对于超过10平方的部分按市场价格6100元/平方米因此,房地产企业用这8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应按488000元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第二种意见:视同销售价格和营业税计税依据保持一致,按235000元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第三种意见:对于等面积补偿部分,由于在进行产权调换时,我们对双方房屋的价格都是有一个评估的,当时被拆迁户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600元/平方米,考虑到结构价差,等面积部分也就是4800元/平方米,不超过10平方部分按5500元/平方米,超过10平方按6100/平方米,因此,该80平方米房屋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价格为 397500元(65×4800+10×5500+5×6100)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直接以6100元/平方米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价格是比较草率的做法任何税种对于计税依据的确认都应该秉承一种据实征税的合理原则比如对于不超过10个平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只是按5500元/平方米收取价款,如果我们强制要求按6100元/平方米确认收入就没有秉承据实征税的基本原则,是不恰当的,而且对于等面积部分,被拆迁单位的房屋评估价格是4600元/平方米,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市场行为中的一个经济人,他在房屋建造时是必须考虑参考这个价格的,最终的结构补偿也是以这个为依据的,因此,对于等面积部分也按6100元/平方米计算更不合理

第二种意见,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们认为也不是十分恰当由于各个税种的指导思想的不一致,导致就具体问题,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的确认不一致,这也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但是对于等面积部分如果按建造成本2100元/平方米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就失去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这种做法的意义,既然收入等于成本,那还不如直接确认成本,何必去虚拟确认一个收入,然后再结转成本呢,这个和直接结转成本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因此,第二种意见也不可取

第三种意见:对于超面积部分,不足10平方的按5100元/平方米确认收入,超过10平方的按6100元/确认收入,这是完全符合实际的,考虑到房地产企业和被拆迁单位属于独立无关联的主体,他们之间的价格是一个市场公允价格的体现,以这个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是完全合理的而对于等面积部分,我们依据被拆迁单位经政府认可的评估单位根据政府规定评估的4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加上200元/平方米的结构补差费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价格也是符合现实情况的,这个也是双方认可的一个补偿价格所以按397500元确认这80平方米房屋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会计处理:

借 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3975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8000元

贷:开发产品 288000元(3600×80)

[注意]虽然在征收营业税时,等面积部分是按建造成本确认的但在结转企业所得税销售成本时,考虑到这部分安置房也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的土地上建设的,理应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否则,所有的土地出让金就要全部非安置房承担,这个与现实情况是不符合的但是,这里安置房只要承担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就只能由非安置房来承担,否则就会存在循环计算成本的问题

贷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41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1750元(235000×5%)

应交土地增值税 2350元(235000×1%)

[注]根据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目前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已经基本保持一致了

以上两个案例是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比较常见的案例的税务处理进行的讲解,且这两个案例中拆迁补偿的方式也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操作,因此,对于其税务处理的方法也很明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向结合方式的税务处理从原理上就是我们上面两个案例处理方法的集合,所以我们就无须举例说明了

这里,我们还是要明确一点,本次教学案例讲解的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问题如果是政府征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具体情况就和本案例讨论的内容不一样了他们依据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城市房屋拆迁是依据的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政府征地房屋拆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政府征地拆迁一般是由政府相关部分负责这个不在我们本次案例的讨论范围

第二篇:2014租赁的会计处理以及租赁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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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租赁的会计处理以及租赁的税务处理

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对出租人来说,它是一种金融投资的新手段,对承租人来说,它是一种筹措设备的新方式。那么,它在会计处理上和税务处理上有哪些不同呢?

租赁的会计处理

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租赁的税务处理

1.我国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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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税法的分类

税务上采用会计准则对于融资租赁(资本化租赁)和经营租赁(费用化租赁)的分类方法和确认标准。

参考文献:http:///zckjs/cg/201407/174184.shtml

第三篇:年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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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土豪年会 会计处理

会计人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想想不对,要受工资薪金14%的限制于是乎

估摸了一下14%内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的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

然后想想福利费列支不少地方税局都不让年会的支出税前扣除于是下一个分录,全部走会议费列支。

如果做凭证,摘要写年会晚会支出,年会费用支出等分录写的再美,税局要是稽查不认可咋办?那会议费需要年终工作会议等。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

贷:银行存款

附件资料(一般要求,具体税局为准):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金财税普金网 http://www.teniu.cc/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会计说:“这也不让列那也不让支出,烦死了。非要我用万能分录(用其他发票冲)”

于是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等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局角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你这个年会是否和按照生产经营相关,还有认为你这个是否符合税法上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等。企业则认为我怎么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了,年会不是还总结去年,安排明年的,怎么就与生产经营无关了。而且年会可以说是因为是一年的生产经营的总结和对下一年员工工作情绪的调整怎么就无关?

土豪年会可能通过酒店或者会议服务公司来承办自己的年会,那下面看一下某些酒店的经营范围吧。

看看某酒店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旅业;会议中心;足疗服务;零售: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糕点、果品、酒;糕点制造。看看某会议服务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有关企业商务信息的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展台、舞台搭建。(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2

税务要求

2.1《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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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2.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会议餐费,应列支为会议费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会议证明材料: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4会议费应该是真实发生的,真实性有两层涵义,第一,该项支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已支付,先发生了费用再产生支付的过程;第二,该项支出是企业在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中产生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无须列入。

2.5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

会议费不是万能框,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如果真是实在工作会议,那我们按照当地的税局对会议列支的要求,准备好要求的附件和资料,如实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这种非会议,但是又想通过会议列支的,虽然我们知道大多数企业都这么操作,但是我们也知道风险是存在的,万一税局某天不高兴了,或者某天税局查你家企业,本查不到啥东西,刚好看到一个会议费,于是小题大做?

于是不少企业根据税局的“以票控税”一般做法和税局的形式重于实质思维,能把各类费用列到会议费里面。对于这类手法我只能说且做且珍惜。当然还有一类就是我就是工作会议加各类晚会HAPPY,全部列支到会议费,然后按照税局会议费要求准备原始资料,你税局如何查。非要我分出来开会用多少,晚会用多少?这个就不好说了。

土豪玩法之请明星过来演唱

某个经纪公司经营范围: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

文化活动策划;广告业务。演员、演出经纪;文艺演出。

税局:长丰县地税局顺利扣缴了台湾歌手周杰伦、张韶涵等22人在“中国安徽(首届)汽车音金财税普金网 http://www.teniu.cc/

乐文化节”演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4297。97元。近日,在获悉周杰伦等明星将来长丰演出的信息后,长丰县地税局主动联系演出活动承办方,向演出单位宣传演出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和代扣代缴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讲解与辅导,主动为其办理纳税事项。目前,22位演出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全部征缴入库。

一般企业会通过演艺经纪公司请来明星,那么公司直接和演艺公司结算,支付相关费用,演艺公司开具发票给企业。发票开具内容根据演艺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开具会议费,策划费,活动费,培训费,等等。

如果直接请明星过来,如果商谈的是税后工资,那企业发票的事情只能是自己准备资料去税局代开,明星大牌肯定不回去给你代开发票给你。人家谈的是税后工资。当然有的企业说我就任性没有发票,我就任性税前扣除。或者一些会计说总是拿出做帐的所谓的万能手法,那其他发票充。

我只能说形式上符合了,但是风险自知。如果你的动作太大了,比如请空姐来你们公司了,各地媒体蜂拥而至,当地引起强烈报道,如同以上两个税局链接一样,税局就直接杀到你公司,然后说税交了吗?如实报了吗?你懂的。

屌丝年会(吃顿家常饭)1 会计处理

会计第一反映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一般列支福利费,但是在某些税局如一下税务问题中,年会聚餐的费用税务上认为不属于“福利费”不能税前列支。会计分录你可以做到管理费用-福利费,但是人家税局就是不认可,汇缴的时候不让税前扣除。

会计说税局要是这个都不让我列支,我就列招待费。就算限额我也要列支出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另外一个会计说你这个也太傻了,走其他呀。

借:管理费用-其他 金财税普金网 http://www.teniu.cc/

贷:现金/银行存款

不好列支福利费,通过其他这个来混淆一下?呵呵

个人看法:

1.老板说:“税局也管的太宽了吧,吃饭都管。再说我请员工吃个饭都不让我扣除,这是什么道理”

2.会计说:“老板,你看其他税局,比如大连国税就规定年终员工聚餐,不让计入福利费,也看作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以不让税前扣除” 3

税务问题:

1问:企业年终员工聚餐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吗?

1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您提出的职工聚餐费支出,不应包含在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内,所以,不应作为税前福利费列支,企业的职工聚餐费用属于个人消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允许税前扣除。

2问:请明确私营企业公司没设食堂等福利部门,发生的员工聚餐,中秋抽奖费用能否税前金财税普金网 http://www.teniu.cc/

列支,请不要再发相应的规定,规定我们也查到了,就是上面写的不够具体所以才要向税务局再次确认,谢谢

2答:您好!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列举的内容执行。

企业员工聚餐费用,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中,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内部员工开展中秋博饼活动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允许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事项判别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咨询。

政治味道的年会(通过工会或党员活动经费)1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党员活动费用/党的群众路线费用/党员组织活动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税务要求: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②《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89)组通2号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包括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活动等费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先由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党组织举办活动的开支,应从企业留用的党费中列支,不足的部分再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

③地方规定:

⑴2005年11月21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54号)文对非公有制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贯彻落实《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一、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⑵《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据实税前扣除”。金财税普金网 http://www.teniu.cc/

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

④最新规定

组通字[2014]4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要是企业一个党员都没有,全部少先队员或者团员,或者就是一两个党员就你胆敢用这个党员活动经费?哈哈

2.如果说你就是撒欢的玩,还要用党员活动经费来掩护腐败的样子。还要让税局觉得看到你这个科目,让税官抓头是调还是不调的纠结样子。我想别太欺负税局,人家也不傻。哈哈

3.老板说:”我公司就是70%是党员,就是每年年末组织党员活动,你看看我们定制了“***公司党员政治学习会议”调幅,参加党员有学习记录,会有每个人的党员学习总结心得等等。税局不让税前扣除?“

4.通过工会列支,工会账务体现。

企业文化建设的年会(如企业户外拓展等)

注:看了一个拓展公司的营业范围:

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会议策划(以上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

那么你可能取得拓展公司开给你的培训费,咨询费发票,会议费发票,广告费发票等。那么当你拿到这些发票会计分录就出来了。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培训费/咨询费发票/会议费发票/广告费/其他 金财税普金网 http://www.teniu.cc/

贷:现金/银行存款

税务问题:

如果是培训费,需要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扣除。

如果是会议费,可以全部扣除,但是需要相关的附件材料支持。

如果是广告费,则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3

个人建议:

1.往往拓展公司结算时候,会问你需要开什么项目的发票。此时会计人是该开什么项目?会计说:“开发票就能按照发票项目做帐吗?你也太单纯了,实质重于形式。税局不认可你开票内容还说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2.老会计说:“开培训费就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显然不是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1个具体项目,能否是培训费还是要仔细看下的。”此时老板说:“我真实发生的费用,发票还什么有这么多讲究?,我当时叫拓展公司开旅游费了”。

第四篇: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时超萍

近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指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同时,该文件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所得税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

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防寒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节日和午餐费货币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核算,并在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企业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税前扣除,且要根据情况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冬季天气寒冷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夏天酷暑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可税前全额扣除。

若企业为一线职工配备或提供防寒、防暑用品,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这部分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可全额扣除。

但企业为职工发放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寒、防暑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部分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作者单位:重庆勤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篇:筹建期间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筹建期间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任何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前都会经过筹建这个阶段,在筹建期间自然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哪些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总是显得原则和抽象,对于这些丰富多彩的会计实践活动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税法也是如此,因此在实践中总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现就此谈谈自已的一点看法,以请教于同行。

一、筹建费用的内容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表述为: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表述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内资企业筹建费用内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外资企业筹建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与会计制度规定也是一致的。

实际上,筹建费用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几项内容。有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企业设立、征地建厂房到开始投产长达数年之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费用,金额也很大。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有:

1.管理费用类

①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②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

③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④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⑤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⑥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⑦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2.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3.营业外支出类: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二、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因此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较为简单,其核算过程是:

1.筹建期间发生费用时,直接根据有关原始凭证:

借: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

贷:有关科目

2.开始生产经营当月,将归集后的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的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借:管理费用——筹建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

实务中有许多人将筹建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科目,并转入利润,显然是不对的,管理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企业尚处筹建期,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处理。当然,如果企业筹建期很短(如一个月),金额又很少,基于重要性原则也可以这样简化处理。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筹建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可能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费用的摊销作了重大调整,实行的是开始生产经营时的一次性计入方法。笔者认为,一次性计入的方法似乎不太符合配比原则,特别是筹建费用大的企业,必定严重影响投产当月的损益,造成利润不真实。

在实务中,关于筹建费用的会计处理还有一些特殊事项值得探讨:

1.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怎么处理?对于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应与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相同,除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如筹建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收益冲减在建工程),其余的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应冲减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不应在财务费用账户中核算。

2.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如一家酒店企业,8月份酒店主楼已建好并装修完毕,现进行购置酒店经营用品、招聘员工、宣传推广等开业前准备工作,计划12月份开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计提折旧,则本例中酒店主楼需在9月~11月期间提取折旧,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由此可见,只要符合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筹建期间的固定资产也要计提折旧,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同的是,计提的折旧要先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中归集。

3.筹建期是否计提职工福利费?对于筹建期内发生的医疗等福利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直接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筹建费;对于筹建期较长的企业,笔者认为可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三、筹建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收法规对筹建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可谓大相径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筹建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由于对于筹建费摊销两个不一致的口径,使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在摊销期内将出现较大时间性差异。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大超过税前会计利润,第二年至摊销期末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又会小于税前会计利润。

在筹建费用分期税前扣除时,是不是所有的筹建费用都可以分期扣除?目前税法无明确规定。比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筹建费用可以分为下列四类:

1.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如办公费、注册登记费、培训费、印花税等。这类费用在经营期间可以据实税前扣除,毫无疑问,这类筹建费用可以全额分期扣除。

2.限额扣除的项目:如工资等。这类费用在经营期间是限额扣除,如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笔者认为,为了有利于税收征管,筹建期间发放的工资在限额以内的,可全额分期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得分期扣除。

3.规定比例限额扣除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这类按销售(经营)收入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费用,因筹建期间无销售(经营)收入,如何扣除?有人认为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销售(经营)收入不相关,不受比例限制,可以据实扣除。笔者认为,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合理原则出发,业务招待费等按一定比例限额扣除的费用应向以后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4.不得扣除的项目:如赞助支出、罚款支出等。这类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当然要从筹建费用中剔除出来,不能分期扣除。

另外,如果企业存续期不足5年,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未摊销完的筹建费一次性摊销。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通常所说的“零申报”。因此,筹建期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就应当进行纳税申报。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资企业,因此筹建期企业勿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筹建期间的会计报表问题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筹建企业也不例外。由于处于筹建期的企业没有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利润,有人认为无需编制利润表,笔者认为利润表应按零填列一起向外报送为宜,否则缺少利润表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具有其特殊性。筹建费用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从性质上看属于投资活动,不应填列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由于筹建费这种现金流出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列示在“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栏,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列示。

五、企业筹建期间的确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关系到会计处理上筹建费用何时一次性摊销?税务处理上筹建费何时可以分期扣除?但什么时候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或企业筹建期间的结束),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工业企业以企业设备开始运转,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标志;商贸企业以售出第一宗商品之日作为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经营周期较长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活动开始(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为标志)。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在实务中,有人将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人将取得第一笔业务收入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对于某些企业也可能是适用的。当然,企业类型及业务性质各不相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去判断为宜。

回迁房项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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