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置换问题
置换问题
置换问题主要是研究把有数量关系的两种数量转换成一种数量,从而帮助我们找到解题方法的一种典型的应用题。解答置换问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根据数量关系把两种数量转换成一种数量,从而找出解题方法;
2、把两种数量假设成一种数量,从而找出解题方法。(鸡兔同笼)
例一:
20千克苹果与30千克梨共计132元,2千克苹果的价钱与2.5千克的梨的价钱相等,求苹果和梨的单价。
1、6只鸡和8只小羊共重78千克,已知5只鸡与2只小羊一样重,每只鸡和小羊各重多少千克?
2、商店里有甲种钢笔和乙种圆珠笔,已知2支钢笔的价钱与5支圆珠笔的价钱相等,老师买了4支钢笔和6支圆珠笔,共付72元,每支钢笔和每支圆珠笔各多少元?
3、用两种汽车运货,如果2辆大汽车的载重正好等于3辆小汽车的载重,且5辆大汽车和6辆小汽车一次共运54吨货,求每辆大汽车比每辆小汽车多装几顿货?
例二:
百草园小学买来图画书、科技书和文艺书共456本,其中科技书是图画书的1.2倍,文艺书比科技书多31本,三种书各买了多少本?
1、某站运来西红柿和黄瓜共重1660千克,已知运来的西红柿比黄瓜的3倍少60千克,某站运来的西红柿和黄瓜各多少千克?
2、一条公路长72千米,由甲、乙、丙三个修路队共同修完,甲队修的千米数是乙队的2倍,丙队修的千米数比甲队少3千米,甲、乙、丙三队各修多少千米?
3、糖果店卖的水果糖、奶糖、巧克力糖有如下关系:买1.5千克奶糖的钱和买2.4千克水果糖的钱是相等的;买2千克巧克力糖的钱和买3千克奶糖的钱相等。如果买4.5千克巧克力糖的钱,可以买几千克水果糖?例三:
一件工作甲做5小时以后由乙来做,3小时可以完成;乙做9小时以后由甲来做,也是3小时可以完成。那么甲做1小时以后乙来做,几小时可以完成?
1、小明去买同一种笔和同一种橡皮,所带的钱能买8支笔和4块橡皮,或买6支笔和12块橡皮。结果他用这些钱全部买了笔,请问他能买几支?
2、一辆卡车最多能装载40袋大米和40袋面粉,或者载10袋大米和100袋面粉。现在卡车上已载有20袋大米,最多还能装载多少袋面粉?
3、买2条床单和3条毛巾只用210元,买同样的3条床单和2条毛巾只用280元,买一条床单用多少元?买一条毛巾用多少元?例四:
5辆玩具汽车和3架玩具飞机的价钱相等,每架玩具飞机比每辆玩具汽车贵8元。这两种玩具的单价各是多少元?
1、两支钢笔的价钱和三支圆珠笔的价钱相等,一支圆珠笔比一支钢笔便宜6元钱,两种笔的单价各是多少元?
2、师、徒二人加工同样多的零件,师傅用了3小时,徒弟用了5小时,已知师傅每小时比徒弟多加工6个零件,师、徒二人各做了多少个零件?
3、汽车从甲地开往乙地,行完全程用了3小时,返回时用了4小时,已知这辆汽车去时比返回时每小时块12千米,甲、乙两地相距多少千米?例五:
一段上好绸布可做24件同样的上衣和12条同样的裙子,或者做18件同样的上衣和20条同样的裙子。那么,全做上衣能做多少件?
1、2份点心和1杯饮料共26元,1份点心和3杯饮料一共18元,1份点心和1杯饮料各需多少元?
2、甲、乙两人加工某种零件,甲做15小时,乙做8小时,共加工1600个;甲做10小时,乙做7小时共加工1100个。甲、乙两人每小时各加工多少个零件?
3、加工10件同样的上衣和4条同样的裤子需要用布19.4米,加工6件同样的上衣和5条同样的裤子需用布14.5米,加工一件上衣和一条裤子各需用布多少米?
第二篇:置换问题
置换问题
例题1:2千克的苹果与2.5千克的梨的价格相等,买10千克苹果和15千克梨共付款66元,求苹果和梨每千克的价格各是多少?
练习:
1、用大、小两种汽车运送一批货物,3辆大车的载重正好等于4辆小车的载重,6辆大车和10辆小车共运货108吨问:大、小车载重各是多少?
2、用大、小两台抽水机,大抽水机抽4小时,小抽水机抽3小时。一共抽水156吨。小抽水机5小时的抽水量等于大抽水机2小时的抽水量。求两个抽水机每小时的抽水量?
3、快慢两车先后从相距864km的东、西两站出发,相向而行,快车行驶12小时,慢车行驶4小时,两车在途中相遇。已知快车6小时的路程等于慢车7小时的路程。问:两车的速度?
4、父子两人上山植树,父亲植树20小时,儿子植树8小时,二人共植树396棵。如果父亲4小时植树的棵数和儿子5小时的棵树相等,那么二人每小时各植树多少棵/
例题2:一池水用大水泵抽5小时后由小水泵抽3小时可以完成;小水泵抽9小时后由大水泵来抽也是3小时完成,那么大水泵先抽1小时后小水泵来抽要多长时间?
练习:
1、一个大笼子能容纳18只鹅和9只鸡或者容纳14只鹅和15只鸡(假设同种鸡禽大小一样),如果用着只笼子来装鹅,一共可以装多少只?
2、服装店批发8件同样的裤子和4件同样的上衣或6条同样的裤子和12件同样的上衣的价格相等,问:如果全批发裤子能批发多少条?
3、一辆货车正好装12袋大米和25袋面粉,取下3袋大米后空下的地方正好装5袋面粉。问:这辆车装面粉比全装大米多放几袋?
例题
3、买2张新课桌和3只方凳要付210元,现买同样的课桌3张和方凳2只要付280元。问:买一张课桌和一只方凳用多少钱?
练习:
1、5辆玩具摩托车与3辆玩具汽车的价格相等,每辆玩具汽车比玩具摩托车贵8元。求两种玩具的单价各是多少元?
2、3筐梨的价格和2筐苹果的价格相等,一筐苹果比一筐梨贵12元。苹果、梨各是多少钱?
第三篇: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2010-12-27 16:58:39)转载
标签: 爱尔眼科 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 出资不实 注册资本 财经 分类: 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
一、爱尔眼科:设备置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 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评报(2004)2-7号、天孜湘评报(2004)2-8号、天孜湘评报(2004)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此次用作出资的医疗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天孜湘评报(2004)2-34号资产评估报告。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 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 30 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保荐人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奥克化学:现金不足资产评估增值的虚增部分
2000年1月1日,本公司的前身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李玉洁等28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95万元出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辽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辽市会师验字[1999]第 494 号《验资报告》。
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将其出资5万元转让给朱建民等22名股东,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此出具辽智资评字(2002)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商标评估后的价值为276.46万元,评估增值271.46 万元。
2003年8月1日,辽阳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阳天亿会师评字[2001]第040号《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行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 29 号的 2 宗土地使用权和10 栋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计为 1,038.1165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 782.4455 万元,帐面价值为 202.083821 万元,评估增值580.361679 万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 255.671 万元,帐面价值为 66.032679万元,评估增值 189.638321 万元,合计评估增值 770 万元。本公司依据该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以此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转增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不规范情形共四次:即(1)2000 年 1月,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时,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涉及金额 5 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 5%,且该次商标的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至 2002 年 6 月 27 日才办理完毕;(2)2002 年 1 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转让其 5 万元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3)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自有资产“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 271.46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4)2003 年 9 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77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商标出资及转让该出资未经评估事项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 1992 年成立,2006 年注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隶属于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由该产业公司行使管理权限。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奥克”商标出资文件,同意将其“奥克”注册商标作价 5 万元投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 2001年 12 月 8 日出具出资转让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商标出资予以转让,2002 年 2月 1 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具说明文件,进一步确认上述出资和转让行为。上述文件载明,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是本着自愿和公允的原则作价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及所属上级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对于“奥克”商标的出资、以及相应出资的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本公司认为,尽管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于标的金额很小以及节约费用的考虑而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交易行为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亦未因上述事项引发任何纠纷,相关权属确定而清晰,没有任何不确定性或其他潜在风险。
(二)本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2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2003 年 9月,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6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
本公司 2002 年、2003 年两次以资产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作为评估的标的物实际上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再次进行评估并作为股东的出资重新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 2002 年、2003 年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均为虚增,当时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经咨询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本公司及相关股东认识到上述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 年 12 月,各股东以现金方式依法补足了其各自应履行的出资义务。2009年 7 月,本公司和上述两次虚增资本事项涉及的所有股东为此出具专项说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现金补足出具深南审阅报字(2009)第 SY011 号《审阅报告》。本次现金补足虚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补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2000 年的商标出资及2002 年相应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该出资和转让虽因标的金额较小未经评估,但已获转让方主管单位批准确认,并非出资资产本身存在不实情形,亦非交易双方意思表示存在不实情形。“奥克”商标现为奥克股份合法拥有的资产,并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奥克股份带来一定的收益,所转让的出资已为受让方股东合法拥有。相关交易行为本身未发现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相关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权属不确定或其他潜在风险,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2002 年、2003 年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且经南方民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截至 2005 年 12月,奥克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41.46 万元。至此,以上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相关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该公司已规范运行 3 个会计以上,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2、律师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化学品公司商标出资的瑕疵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数额较小,未对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失,也未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害。化学品公司 200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奥克化学 5%的股权虽然已经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批准同意,但未履行股权评估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当时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净资产情况,化学品公司以出资价格作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未造成化学品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后至今无任何争议发生,亦无明显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纠纷。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 年1 月及2003 年9 月两次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没有损害奥克有限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发行人已经规范运行3个会计,奥克有限成立及变更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格林美:以现金置换后来被废止的无形资产
2001年 12 月,循环科技与自然人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格林美环境,申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共计 1,120 万元。首期出资中,许开华以获得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作价 620 万元、实物资产作价 88.2 万元、人民币现金 100 万元出资,合计 808.2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41%;循环科技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52.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61%;王敏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39.6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8%;聂祚仁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0.5%;郭学益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
2001 年 12 月 21 日,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设立的格林美环境截至2001 年 12 月 20 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业信验字[2001]第 511号的《验资报告》。湖北虹桥证券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鄂虹评报字[2001]第 097 号《关于许开华先生之委托部分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对许开华作为对格林美环境出资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实用新型)(申请号:01271181.0)、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申请号:01140048.X)、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号:ZL002 65101.7)等三项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650 万元,其中“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为 108 万元。
2001 年 12 月 20 日,循环科技与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等四人签署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书》,全体股东同意许开华以其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的产权作价620万元投资入股格林美环境,并签署了《担保证明》,承担以上出资作价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许开华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 2008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截至 2008 年 3 月 6 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 2 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 2008 年 3 月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 16 套房产(原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止 2005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 万元,胡恩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 16套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 年1 月18 日成立至2005 年7 月26 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 2005 年 7 月 26 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加到 508 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 198.37 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 97 万元,现金增资 101.37 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 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 81 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 103.03 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 95.6 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 年 8 月 18 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0 年 8 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 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 97 万元、81 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 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所覆盖,第 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2日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为 2002 年 7 月 24 日,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178 万元。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 年 9 月 25 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因此,在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004 年 8 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 97 万元、81 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邓国顺、成晓华用作无形资产出资的专利所有权,虽然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2004 年邓国顺、成晓华对该出资方式进行变更。邓国顺、成晓华已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该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朗科股份、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专利出资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虽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无偿使用出资专利,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朗科有限对该等专利的使用,未损害朗科有限的利益;邓国顺、成晓华本次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由其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进行了清理;且邓国顺、成晓华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邓国顺、成晓华在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六、天虹商场:现金置换房产使用权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 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 3,840 万元投入。199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外资办复[1994]23号文,批准了上述天虹商场增资事宜;天虹商场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换领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 1003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航技深圳公司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后,根据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以及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4)第 F091 号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以 3,840 万元的价值计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该场地使用权按 72 个月摊销,每月摊销 533,333.33 元,并在 2000 年 5 月全部摊销完毕。
就上述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天虹商场 1994 年的增资中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天虹商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 3,840 万元。对于本次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补充出资,鉴于其经济实质属于控股股东向天虹商场的资本性投入,采用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 3840 万元,贷:资本公积 3840 万元。
针对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天虹商场补充出资的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研究认为:
(1)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航技深圳公司补充出资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补充出资的做法已经获得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该协议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针对本次补充出资,大华德律认为,补充出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1)对现金流的影响
2008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占 2008 年实现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00%,占 200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1%。(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008 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构成影响为:货币资金增加 38,400,000.00 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1.89%,占资产总额 1.26%;资本公积增加 38,400,000.00 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5.59%。(3)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七、长城集团: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 29 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 号)批准,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所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进行了验证。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自建房屋时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2、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以现金缴纳变更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合计 750 万元。
3、长城有限 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 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 2004 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八、中科电气:现金置换土地因为流动资金紧张 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因中科电气有限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很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有限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资金;中科电气有限股东会于 2004年 7 月 20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 年 12 月 30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 232 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有限于2005 年 3 月 17 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有限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有限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有限使用。中科电磁改用 280 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有限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九、中元华电:现金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1 年2 月19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35%)以内”。
2001 年 11 月,依据上述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健、卢春明、姚勇、钟民以人力资源 45 万元,作为对中元华电有限的设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并向武汉工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1 年 11 月,武汉工商局对设立申请予以核准,颁发了注册号为 42010021731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 年 12 月,经中元华电有限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邓志刚等 8 位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出资规范人力资源出资 45 万元。该次规范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出资。该次以货币资金规范其前期非货币出资合计 45 万元,经湖北安华出具的“鄂安华内验字(2007)2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该次人力资源出资规范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价格合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案例关注】
小兵在此不想讨论基本理论以及本质的东西,且这类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只是尽量搜集一些具体的案例并简要分析其典型之处。可以这样说,每个案例处理都有不同的思路,可见在该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不过一点可以确定,都想用尽办法证明该出资问题没有风险且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另外,小兵《从会计思路看出资置换》小文另附。
1、爱尔眼科:中介机构承认出资置换属于减资和增资两个程序的合并,且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对发行上市不存在障碍。该案例对于出资置换的处理仅仅就是在工商局登记资料里做了变更,至于会计处理问题应该也是正常做账而已,当然由于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较为特殊,所以不存在折旧摊销以及所得税问题。另外,该案例对于资产置换解释的理由也比较有意思,不知道是真是假。
2、奥克化学:该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且性质比较严重,由于仅仅是评估增值了部分财产,所以不认定为评估调账也没有问题。另外,该案例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之后运行了三年,已经基本消除了障碍,中介机构发表了意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该补足出资行为发行人审计机构重新出具了《审阅报告》,这个也是很新鲜的。
3、格林美:该案例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股权转让之后,补足出资的义务转移给了股权的受让方。同时,公司也对出资置换问题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
4、恒大高新:典型的出资不实,典型的出资置换。由于该房产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也就一直没有会计处理,既然如此,公司免费使用也就免费使用了,股东将该出资以货币出资之后也算是两不欠。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出资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会计师就该该次行为前后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5、朗科科技:典型的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造成出资不实,因而公司做了出资置换的处理,而如果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且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那么后来专利被新的专利覆盖,该怎么处理呢?小兵的观点是该种情形不能认定是出资不实,而只能是专利被覆盖时将无形资产净值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天虹商场:该案例很有意思,竟然是拿房屋使用权出资,当然这也是历史问题了,并且保荐机构在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认定上做了文章,说白了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该案例更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于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由于房屋已经摊销完毕,所以本次置换就在增加公司货币资金的同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其实,在小兵看来这不过是大股东在公司二次上会的道路上做的一个表态而已。还有一点有意思,据说天虹商场是会里冤杀的一家企业,后来会里主动邀请其二次上会,不知是真是假。
7、长城集团:由于出资的土地房产没有进行评估而是由股东一致约定了一个价格,后来因为该部分资产被置换所以这个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该次置换现金三年之内才缴清,并对置换出的房产用途做了交代;另外,由于年代久远,该问题没有成为一种重要关注的问题。
8、中科电气:出资置换的理由很有意思,竟然是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小兵不明白当时为什么不能增资呢?另外,置换出的资产同样继续为公司所用,说白了就是公司账上暂时多了块资产而已。
9、中元华电:这是典型的在中介机构入场之后才进行的资产置换行为,并且人力资源出资也很新鲜,另外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出资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小,因而没成为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
出资置换的会计分析思路
1、公司设立时,股东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出资,那么公司当时会计科目仅为实收资本和货币资金(现金出资)或者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出资)。
2、注册资本就是公司最初始的资产,所以公司设立之后用于出资的资产就会被利用以为公司带来收益,如果是拿现金买设备或原材料,那么货币资金减少同时存货或固定资产增加;如果是利用股东出资的设备进行生产,那么就是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同时,企业未分配利润会增加。
3、如果公司经营周期内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是正的,那么公司的净资产就会持续增加,不存在其他情形下的话,主要就是未分配利润增加。而如果公司亏损的话,那么就会导致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如果长期亏损就需要减资以保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因为,在所有者权益科目中,只有实收资本的科目是很稳定的,同时我们也可以认定实收资本是一个时点的概念。
4、认定注册资本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这个观点对于我们认定很多问题都很重要,比如认定出资瑕疵时。认定公司出资不实时,我们主要就是看股东用于出资时资产的状态是不是符合要求,比如是不是资产权属没有转移、是不是评估值可以夸大等,如果存在该种情况肯定导致出资不实,而如果出资时资产状态没有问题而是因为后来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如专利技术被新专利替代),那么个人觉得并不能定性为出资不实的问题。而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在专利被替代之时将该专利的净值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损益,很遗憾的是,往往公司并没有做该项处理而是持续摊销,从而导致了很多出资不实的伪命题。对于该类问题,个人觉得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就是将账面净值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股东有觉悟,可以按照当时出资额以捐赠的方式拿出现金公司计入资本公积,至少保证了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和充实性。其实,换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看到类似出资不实的伪命题当时出资的股东是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的。
5、如果真正的出资不实该如何处理呢?这还要分几种情况来分析:
① 如果是股东出资的资产实际上没有做权属转移,那么要看公司实际的处理,如果公司没有使用类似资产而实际上做了折旧或者摊销处理,那么还要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问题;现在看来,这种情况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就是股东追溯到出资之时然后补足出资,当然最好是以现金补足出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同时去工商局备案,现在很多案例就是做的类似处理。而如果公司没有做会计处理呢,也就是说公司出资的资产自始至终就不属于本公司,那么还要重点关注公司的经营业务是不是能够计算是不是真实的问题。当然,如果真要如此深究下去,这个问题可能就没完没了了,现在的普遍处理方式就是和稀泥了。
②如果是评估值或者出资额远远超过资产真正价值呢?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肯定是依旧根据出资额来折旧或摊销的,那么同样存在多交了税的问题。这种情况,个人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也就依据第一种情况来执行。当然,毕竟该类资产已经在公司账上体现,所以个人觉得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来解决出资不实的问题,个人觉得该种方式逻辑上更加顺畅,会里有关人员也是一直坚持这种方式。因为,尽管注册资本的金额不会动,但是其背后反映的资产状态是随时改变的,只要公司的净资产能够保证持续真实,而注册资本不实的后续状况经过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通过计入损益的方式弥补,也就是公司后续经营挣得钱填上了最初的亏空,那么公司的资产是实的,也就是没有问题的。
6、另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我们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以账面净资产来折为股本的,换句话说,只要审计基准日的净资产是确定真实的,那么以前的历史出资问题有点一了百了的意思。在实际案例中,也真有案例以此作为解释出资不实不会成为公司生产经营障碍的一个理由。
7、此外,还有几点关注:①出资置换之后原出资资产的净值怎样处理,现在看来没有人对此关注,一般情况就是原封不动,仍旧在账上正常处理,而出资置换仅是增加了公司的资产而已;②出资不实还涉及到股东违约责任问题,不过该问题一般由同时一起出资的原股东出具确认函和该股东出具承诺就可以解决问题。
8、以上仅是一家之言,抛砖引玉,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第四篇: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
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
(2010-07-23 00:33:27)在一些项目中,为了解决报告期内某些不可克服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对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对原用于出资的某些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入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更好的资产,以使企业满足相关审核标准。
依据项目会计师意见,出资置换并不违反相关会计规定,但该等出资置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基本分析
1、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该等财产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投入的财产和经营形成的财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置公司的资产。公司依前所述处分其财产的方式包括向其他方转让、通过减资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及在具备充足理由前提下将财产报废或抛弃等方式。除前述方式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得随意转移或占用公司资产,如通过减资方式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则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2、出资置换的法律性质界定:出资置换,即用等价的资产A置换出原已投入公司的B财产,该等情形常常存在于当B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或对原股东有重大意义时。
除公司通过转让、减资及抛弃等处分该等财产外,股东无权自行决定或处置该等财产,否则即为滥用股东权利。
出资置换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投入公司的资产划出公司,而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资产A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了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但因减资需履行法定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等程序且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允许在出资置换的情形下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因此如以出资置换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为由而试图规避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恐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3、曾有人认为,出资置换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其并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未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故不属于减资,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还有同仁引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出资置换不违反《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虽然这样的观点从规则上严格考量的话或许并不能完全站住脚,但是却是解决和解释该问题的最好的依据。
首先,工商部门是否允许股东置换出资并予通过公司年检?
产权转移费用过高是公司资本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工商部门对此早有认识。重庆市工商局早在2001年就通过市政府商请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下调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过户税费,但多数企业仍然感到负担过重,不愿办理。在客观上,过户费用也确实导致企业设立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投资兴业。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也不易把握,但这种现象既已客观、大量地存在,要等待立法解决也不现实,只能更多地从合理性上加以考虑。出资人以置换出资的方式实现出资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稳定也是有利的。因此,没有必要强制企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允许股东有条件的置换出资,并在出资到位后予以通过公司年检。
其次,置换出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这关键要看置换出资是否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看出,在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置换出资本身不会导致上述任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此,资产置换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置换出资会导致股东出资形式的改变,而出资形式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置换出资就必然要修改章程。因此,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等质置换”或“等价置换”的原则,即注入公司的资产和剥离出去的资产在质地和价值上应是相当的,其最终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置换出资不能造成公司实际财产的减少,进而影响债权的实现,这一问题工商部门应当密切注意,严格把关。在实践中,出资人新注入的资金与置换出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必须是等价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价值必须以资产置换时点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不能简单地沿用公司成立时,股东以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的金额,以防止公司出资人恶意逃废债务。
第四,置换出资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二、具体案例
现行审核政策并未限制或禁止出资置换的运用,但如存在出资置换的情形时,需充分考虑该等出资置换的原因、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度、换出资产对发行主体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该等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影响等方面。对于出资置换系为弥补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的情形并有效保护发行主体利益的,如该等出资置换金额对公司业绩连续计算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完善相关承诺和手续后,应不为审核政策所禁止;但如出资置换仅因该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时,则建议慎重,否则如因出资置换的原因解释不清楚且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须时,则可能会给人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利益之嫌疑。
(一)爱尔眼科 背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 万元,其中包括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共计726.89 万元。2004 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 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
具体方式:
本次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 154.46 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 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 万元。
2004年8月30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存在问题:
1、履行法定程序
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
2、置换后的原出资处理未予描述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资产置换的目的在于免除陈邦、李力二人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出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责任。但本次置换后上述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却丝毫未提及,倘若直接返还给出资股东,则仍不能免除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未实际解决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应该说清楚的问题。】
借鉴: 注册资本置换属于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变化事项,采取该方式需要谨慎;且必须同时考虑到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处置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原有问题,反而可能将其复杂化。
程序方面,公司以经评估的固定资产置换现金出资,理论上存在减弱公司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且根据当时公司法虽然公司未实际履行减资、增资程序。但本次置换仍得到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认可,其他手续齐全,公司债务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未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就该案例,律师在首次申报材料中的法律意见为合法合规,但经证监会两轮反馈,终认为该等出资置换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并进行相关解释。】
(二)天虹商场 背景:
1994年,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2号大厦一至二层(共 5,551.42平方米,扣除一层其他租户占用面积901.42平方米外,实际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1994年5月至2000年5月共72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3,840万元向天虹增资。
具体方式:
2008年9月5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
借鉴:
天虹商场股东以不具备出资资产性质的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尽管上述出资行为存在一定历史原因,但仍存在公司偿债能力的长期缺失,系出资不实行为。天虹商场2008年的补足出资行为纠正了这一错误,并得到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机构的认可。【天虹商场当初出资存在瑕疵也是第一次上会被否的一个主要的原因,重新上会显然大股东做出了比较大的牺牲。】
(三)朗科科技 背景:
2000年8月,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其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分别增资97 万元、81 万元。
具体方式: 因本次出资涉及专利技术已为新的技术覆盖,且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处于出资不到位状态。2004年8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97万元、81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借鉴:
与天虹商场类似,两者相关出资均系出资不到位情况,后以现金形式对注册资本予以补足。该等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说比出资不足性质更加严重,因其不但影响股东权益分配、公司正常经营,更重要的是影响债权人对公司资信能力的判断。在发行人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后,均取得审核机关的认可,说明其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态度是纠正错误、既往不咎、杜绝后患。【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出资不实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最新保代培训倒是不主张你进行出资置换或者说补足出资,而是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减资或其他处理。】
(四)恒大高新(未过会)背景:
2002年公司股东以房产17处作价向公司出资,但长期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具体方式:
2005年5月26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327.19万元置换2002年原投入的16套房产。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以原2002年投入时17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16套房产(原评估价值301.83万元、截止2005年5月31日的账面净值267.62万元)。
存在问题:
1、目的不明确
公司本次出资置换行为作价基础说明不充分,在全国房地产综合成长率较高的情况下以几乎与原值相等的资金作价置换仅仅从形式上满足了补足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实质上可能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增值红利的可能性。
2、未说明履行程序
在股本演变情况说明中未对本次出资置换履行程序事项作出说明,股东亦未对本次置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任何承诺,存在潜在风险。
借鉴: 出资置换涉及公司资信能力、诚信经营等诸多方面,应当同时兼顾实质与形式要求。
首先,注册资本充实是动态概念,从法律本意上说法定资本金设置的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以本例看,用与原出资等值货币置换存在较大升值空间的资产,显然是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立法本意不符;同时,出资置换也涉及公司资产的质量,出资置换从实质上说是一种资产回购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如果不对其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说明,很难得到审核机关认可。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出资置换”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是公司减资、增资程序的不规范说法,因此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便不履行减资、增资程序,公司内部程序也必须完善,大股东也需要对相关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承诺。
二、出资置换具体操作程序
(一)出资置换的方式
1、资产评估
前已述及,出资置换的唯一合法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偿债能力,因此,需要对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注册资本充实的要求,其评估价值应至少与原出资价值等同,否则可能产生原出资不实的疑问【过往已摊销价值是否需要考虑?不需要考虑,因为以前的摊销已经进入了公司费用在计算公司净资产时已经考虑】。
2、资产处置
用现金将相关资产置换出以后,应以本次评估价值为准计入资本公积,以免影响公司资产的正常使用。关于将相关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可能产生资本金仍不充实的疑虑(因其可转换为注册资本),可从以下角度考量:
(1)相关资产虽然在出资时未履行相关评估程序,但经本次评估复核,已确认其价值存在,无相关证据不能说明公司出资不实;
(2)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法定资本金)虽然有关联关系,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也不是可以随意转换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些资本公积金是不能转换为注册资本的——不是很懂,可能说的不对);
(3)关于用专利权作为出资资产之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不同是否认定为职务发明的看法。
(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出资置换行为涉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应当召开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视金额比例确定是否采用特殊表决),并且该行为实质上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与本事项相关股东需要回避,另需就本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充分说明与承诺。
(三)工商登记机关审核程序
根据先例,相关出资置换均未履行减资、增资程序,而仅到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前述案例基本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以前,未履行减资、增资程序法律瑕疵尚可解释;而根据现行公司法,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项目时间允许,最稳妥的方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如果要走减资和增资的两个程序的话,那就没必要去做资产置换直接减资既干脆又合法,不同意先要减资再要增资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如此,投行才想出了资产置换这样一个名词。】【其他还可以参照的案例:中科电气、格林美、鼎龙化学】
格林美:
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许开华投入的工业产权“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05年2月2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由于许开华已于2006年9月1日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规范该项出资行为,发行人在2008年1月20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截至2008年3月6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2008年3月14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发行人2008 年1月20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置换了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该置换行为是股东依法规范出资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造成发行人资产减少、被转移或技术流失,也未改变发行人总股本、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从格林美的法律意见书中看,只是把置换行为作为股东规范出资的行为,没说明此置换行为实质包括了减资、增资的两个程序,也没有而且时间点还是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此处还是有疑问的。
第五篇:案例研习(30):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30):出资置换问题解决之道
(2010-12-27 16:58:39)
【案例情况】
一、爱尔眼科:设备置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其中,陈邦先生分别以现金13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和资本公积20.34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80%的股权、成都爱尔64%的股权、衡阳爱尔76%的股权合计2,626.86万元,共增资3,329.29万元;李力先生分别以现金100万元,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和资本公积 5.48万元,以及其拥有的武汉爱尔15%的股权、成都爱尔16%的股权、衡阳爱尔19%的股权合计566.25万元,共增资820.71万元;新股东李伟力先生以现金出资50万元。上述股权出资以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评报(2004)2-7号、天孜湘评报(2004)2-8号、天孜湘评报(2004)2-9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净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9号验资报告验证,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
2004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154.46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万元。
此次用作出资的医疗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设备出资业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出具了天孜湘评报(2004)2-34号资产评估报告。2004年8月22日,陈邦先生、李力先生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签署了《设备出资分割协议》,约定上述设备评估值906万元中的726.89万元用于置换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的资本,剩 179.11万元计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的资本公积。经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孜湘验(2004)2-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8月24日,新增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004年8月 30 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6月,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及时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后因此次未分配利润转增部分已置换为医疗设备出资,因此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已经消除。
此次置换出资的原因:2004年初,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股东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已订购一批医疗设备,拟用于投资常德爱尔和黄石爱尔。2004年7月,公司已决定将上述两家医院纳入集团管理体系,并且在不增加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增加公司净资产和对下属医院的投资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提 议,陈邦先生和李力先生分别将拟用于对上述两家医院增资的医疗设备先投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用于置换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的 资本部分,然后再由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将这些医疗设备投入上述两家医院,已实现长沙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对上述两家医院的控股目的。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出资置换行为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该程序尽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25日作 出的股东会决议,在决议内容的表述上存在不准确之处,但其在法律上的实质是对公司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事宜作出了决议,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就上述 在减资的同时,实施增资的行为,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履行了股东会批准、实物资产评估、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但就减资事宜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在 报纸上公告的法律程序,且未就减资和增资分别验资、分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经核查,自上述行为实施至今,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债权人从未就上述减资程序的瑕疵提出异议。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未履行通 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不影响减资行为的有效性,且长沙爱尔眼科医院上述行为并未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长沙爱尔 眼科医院的上述行为不是发生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内,且在当时获得了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据此,前述程序上的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奥克化学:现金不足资产评估增值的虚增部分
2000年1月1日,本公司的前身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李玉洁等28个自然人以货币资金95万元出资,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奥克”商标作价5万元出资。辽阳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出具辽市会师验字[1999]第 494 号《验资报告》。
2002年1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将其出资5万元转让给朱建民等22名股东,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271.46万元增加注册资本。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此出具辽智资评字(2002)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商标评估后的价值为276.46万元,评估增值271.46 万元。
2003年8月1日,辽阳天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辽阳天亿会师评字[2001]第040号《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现行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公司所拥有的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环路 29 号的 2 宗土地使用权和10 栋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合计为 1,038.1165 万元。其中土地评估价值为 782.4455 万元,帐面价值为 202.083821 万元,评估增值580.361679 万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 255.671 万元,帐面价值为 66.032679万元,评估增值 189.638321 万元,合计评估增值 770 万元。本公司依据该评估结果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并以此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转增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公司股本演变过程中,涉及不规范情形共四次:即(1)2000 年 1月,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时,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涉及金额 5 万元,占当时注册资本 5%,且该次商标的变更手续办理不及时,至 2002 年 6 月 27 日才办理完毕;(2)2002 年 1 月,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转让其 5 万元出资未按规定进行评估;(3)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自有资产“奥克”商标增值部分作价 271.46 万元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4)2003 年 9 月本公司以资本公积(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77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以商标出资及转让该出资未经评估事项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公司 1992 年成立,2006 年注销。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隶属于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由该产业公司行使管理权限。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奥克”商标出资文件,同意将其“奥克”注册商标作价 5 万元投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 2001年 12 月 8 日出具出资转让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商标出资予以转让,2002 年 2月 1 日,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出具说明文件,进一步确认上述出资和转让行为。
上述文件载明,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商标出资、股权转让已经履行了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正常决策程序,是本着自愿和公允的原则作价的,辽阳奥克化 学品公司及所属上级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对于“奥克”商标的出资、以及相应出资的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所以,本公司认为,尽管辽阳石油化工专 科学校产业公司出于标的金额很小以及节约费用的考虑而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相关交易行为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亦未因上述事项引发任何纠纷,相关权属确定而清晰,没有任何不确定性或其他潜在风险。
(二)本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事项
2002 年 1 月,本公司以经辽阳智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的“奥克”商标增值部分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2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2003 年 9月,本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该次增资涉及 26 名股东(具体金额已如前述)。
本公司 2002 年、2003 年两次以资产评估增值额增加注册资本,作为评估的标的物实际上均属于公司自有资产,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能再次进行评估并作为股东的出资重新增加注册资本。实际上 2002 年、2003 年本公司的两次增资均为虚增,当时的股东并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经咨询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本公司及相关股东认识到上述虚增注册资本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纠正上述不规范行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5 年 12 月,各股东以现金方式依法补足了其各自应履行的出资义务。2009年 7 月,本公司和上述两次虚增资本事项涉及的所有股东为此出具专项说明,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现金补足出具深南审阅报字(2009)第 SY011 号《审阅报告》。本次现金补足虚增注册资本涉及的股东、补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品公司的2000 年的商标出资及2002 年相应股权转让未履行评估程序,属于程序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经查,该出资和转让虽因标的金额较小未经评估,但已获转让方主管单位批准确认,并非出资资 产本身存在不实情形,亦非交易双方意思表示存在不实情形。“奥克”商标现为奥克股份合法拥有的资产,并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为奥克股份带来一定的收益,所转 让的出资已为受让方股东合法拥有。相关交易行为本身未发现可能导致交易无效的任何情形,所涉资产(商标)和股权已经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各方对此不存疑义,相关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权属不确定或其他潜在风险,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2002 年、2003 年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且经南方民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予以验证,确认截至 2005 年 12月,奥克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41.46 万元。至此,以上不规范情形已经消除,其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相关不规范行为没有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且该公司已规范运行 3 个会计以上,该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实质障碍。
2、律师意见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化学品公司商标出资的瑕疵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数额较小,未对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和损失,也未对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害。化学品公司 2002 年 1 月转让所持有的奥克化学 5%的 股权虽然已经其主管单位辽阳石油化工专科学校产业公司批准同意,但未履行股权评估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据当时奥克化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净资产情 况,化学品公司以出资价格作为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的定价方式是合理的,未造成化学品公司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完成相关变更 登记手续,履行完毕后至今无任何争议发生,亦无明显迹象表明存在潜在纠纷。
辽阳奥克化学有限公司2002 年1 月及2003 年9 月两次以自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作为股东出资的行为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该情形已经公司及其股东自行纠正,没有损害奥克有限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发行人已经规范运行3个会计,奥克有限成立及变更过程中的上述不规范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格林美:以现金置换后来被废止的无形资产
2001年 12 月,循环科技与自然人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格林美环境,申请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共计 1,120 万元。
首期出资中,许开华以获得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作价 620 万元、实物资产作价 88.2 万元、人民币现金 100 万元出资,合计 808.2 万元,占注册资本 40.41%;循环科技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52.1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61%;王敏以实物资产出资,作价 139.6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8%;聂祚仁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0.5%;郭学益以人民币现金 1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0.5%。
2001 年 12 月 21 日,深圳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设立的格林美环境截至2001 年 12 月 20 的实收资本及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业信验字[2001]第 511号的《验资报告》。湖北虹桥证券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鄂虹评报字[2001]第 097 号《关于许开华先生之委托部分资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对许开华作为对格林美环境出资的第三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证书编号:01-101)的绿色动力电池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实用新型)(申请号:01271181.0)、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发明)(申请号:01140048.X)、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号:ZL002 65101.7)等三项专有技术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 650 万元,其中“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评估价值为 108 万元。
2001 年 12 月 20 日,循环科技与许开华、王敏、聂祚仁、郭学益等四人签署了《关于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书》,全体股东同意许开华以其拥有的上述三项专利的产权作价620万元投资入股格林美环境,并签署了《担保证明》,承担以上出资作价而引起的连带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格林美环境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因此,该项出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规范。但是,由于许开华已于 2006 年 9 月 1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批准,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此,发行人在 2008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
截至 2008 年 3 月 6 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 2 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 2008 年 3 月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 16 套房产(原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止 2005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
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 万元,胡恩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 16套 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 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 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 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 年1 月18 日成立至2005 年7 月26 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 2005 年 7 月 26 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 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加到 508 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 198.37 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 97 万元,现金增资 101.37 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 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 81 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 103.03 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 95.6 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 年 8 月 18 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0 年 8 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 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 97 万元、81 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 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所覆盖,第 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2日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为 2002 年 7 月 24 日,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178 万元。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 年 9 月 25 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因此,在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
2004 年 8 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 97 万元、81 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邓国顺、成晓华用作无形资产出资的专利所有权,虽然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2004 年邓国顺、成晓华对该出资方式进行变更。邓国顺、成晓华已出具《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该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朗科股份、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邓国 顺、成晓华对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次专利出资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虽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但朗科有限无偿使用出资专利,未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朗科有限对该等专利的使用,未损 害朗科有限的利益;邓国顺、成晓华本次出资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已由其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进行了清理;且邓国顺、成晓华承诺愿意承担因本次专利出资瑕疵可能给发 行人和其他股东带来的一切损失。因此,邓国顺、成晓华在本次出资过程中的瑕疵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六、天虹商场:现金置换房产使用权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约定双方对天虹商场追加投资人民币 7,489 万元,其中,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人民币 3,840 万元投入。1994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深外资办复[1994]23号文,批准了上述天虹商场增资事宜;天虹商场于 1994 年 2 月 1 日换领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工商外企合粤深字第 10037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航技深圳公司履行了上述出资义务后,根据中航技深圳公司与五龙贸易公司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以及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验报字(1994)第 F091 号验资报告,天虹商场将中航技深圳公司用以出资的中航苑 2 号大厦一至二层从 1994 年 5 月至 2000 年 5月共 72 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以 3,840 万元的价值计入计入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该场地使用权按 72 个月摊销,每月摊销 533,333.33 元,并在 2000 年 5 月全部摊销完毕。
就上述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天虹商场 1994 年的增资中以房产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体现对天虹商场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于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中航技深圳公司已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天虹商场支付人民币 3,840 万元。对于本次中航技深圳公司对天虹商场补充出资,鉴于其经济实质属于控股股东向天虹商场的资本性投入,采用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 3840 万元,贷:资本公积 3840 万元。
针对中航技深圳公司向天虹商场补充出资的行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研究认为:(1)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航技深圳公司补充出资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 2008 年 9 月 5 日签署的《协议书》的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补充出资的做法已经获得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该协议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针对本次补充出资,大华德律认为,补充出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如下:
(1)对现金流的影响
2008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占 2008 年实现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100%,占 200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1%。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2008 年收到现金补充出资 38,400,000.00 元,对合并资产负债表构成影响为:货币资金增加 38,400,000.00 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1.89%,占资产总额 1.26%;资本公积增加 38,400,000.00 元,占净资产比例为 5.59%。
(3)对主要财务比率的影响
七、长城集团:现金置换不能过户的土地房产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 29 日《关于同意组建广东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潮府函[1995]40 号)批准,长城有限成立。长城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因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所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长城陶瓷制作厂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进行了验证。
1、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出资的定价依据及批准程序: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自建房屋时是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的,没有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程序不规范,因此,作价出资时未作评估,其定价经长城有限各股东一致同意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潮 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为个人挂靠集体的企业,其登记的主管部门未投入资金也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向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原股东蔡廷 祥、吴淡珠、蔡廷和、陈得光及陈钦龙核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自建房屋作价投入长城有限,已经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实际投资者一致同意。2、1998 年 10 月 20 日,长城有限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约定股东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因其用作出资的厂房涉及租用集体土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改以现金 750 万元等额置换其原有出资。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新会所验字(2000)第 004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已以现金缴纳变更出资方式的注册资本合计 750 万元。
3、长城有限 1996 年设立后,一直寻求征用上述自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和办理房产证,但迟至 1998 年也没有进展,于是各股东协议由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置换出资。由于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的资金不足,只能分期陆续缴付置换出资的资金,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缴清。在此期间,原用作出资的房屋一直为长城有限所使用。潮州市长城陶瓷制作厂以现金等额置换出资后,其置出的房屋继续无偿给长城有限使用,直至长城有限新厂房于 2004 年竣工建成投入使用为止。
八、中科电气:现金置换土地因为流动资金紧张 岳阳中科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6 日,由中科电磁和禹玉存、李爱武、何争光、邹益南、陶冶五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余新,注册地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岭。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电磁出资的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岳金会评报字(2004)第 01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体明细如下:
因中科电气有限成立初期资金实力偏小,融资渠道很少,对流动资金需求又较大。在此情形下,中科电磁股东会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作出决议,同意将对中科有限的出资方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货币资金;中科电气有限股东会于 2004年 7 月 20 日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中科电磁将其出资方式变更为等价的货币。2004 年 12 月 30 日,岳阳金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岳金会验字[2004]第 232 号《验资报告》,中科电气有限于2005 年 3 月 17 日在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本次出资资产置换并未导致中科电气有限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中科电磁用于出资的两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中科电气有限成立时就已交付中科电气有限使用,资产置换后,该等土地仍由中科电气有限使用。中科电磁改用 280 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不仅没有减少中科电气有限的注册资本,而且补充了中科电气有限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次资产置换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开展。
九、中元华电:现金置换人力资源出资
2001 年2 月19 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武汉·中国光谷)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股东以人力资源入股的,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占注册资本的 35%(含35%)以内”。2001 年 11 月,依据上述规定,经全体股东同意,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健、卢春明、姚勇、钟民以人力资源 45 万元,作为对中元华电有限的设立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并向武汉工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001 年 11 月,武汉工商局对设立申请予以核准,颁发了注册号为 420100217312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7 年 12 月,经中元华电有限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邓志刚等 8 位股东以等额货币资金出资规范人力资源出资 45 万元。该次规范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出资。该次以货币资金规范其前期非货币出资合计 45 万元,经湖北安华出具的“鄂安华内验字(2007)2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
发行人律师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的该次人力资源出资规范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价格合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不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案例关注】
小 兵在此不想讨论基本理论以及本质的东西,且这类问题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这里只是尽量搜集一些具体的案例并简要分析其典型之处。可以这样说,每个案例处理都 有不同的思路,可见在该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不过一点可以确定,都想用尽办法证明该出资问题没有风险且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另外,小兵《从会计思路 看出资置换》小文另附。
1、爱尔眼科:中 介机构承认出资置换属于减资和增资两个程序的合并,且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对发行上市不存在障碍。该案例对于出资置换的处理仅仅就是 在工商局登记资料里做了变更,至于会计处理问题应该也是正常做账而已,当然由于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较为特殊,所以不存在折旧摊销以及所得税问题。另外,该案例对于资产置换解释的理由也比较有意思,不知道是真是假。
2、奥克化学:该 案例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且性质比较严重,由于仅仅是评估增值了部分财产,所以不认定为评估调账也没有问题。另外,该案例股东以现金补足出资之后运行了三 年,已经基本消除了障碍,中介机构发表了意见。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该补足出资行为发行人审计机构重新出具了《审阅报告》,这个也是很新鲜的。
3、格林美:该案例最典型的就是由于股权转让之后,补足出资的义务转移给了股权的受让方。同时,公司也对出资置换问题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
4、恒大高新:典 型的出资不实,典型的出资置换。由于该房产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也就一直没有会计处理,既然如此,公司免费使用也就免费使用了,股东将该出资以货币 出资之后也算是两不欠。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出资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会计师就该该次行为前后的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5、朗科科技:典 型的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该案例主要是因为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造成出资不实,因而公司做了出资置换的处理,而如果当时办理过户手续且 资产评估报告是真实可信的,那么后来专利被新的专利覆盖,该怎么处理呢?小兵的观点是该种情形不能认定是出资不实,而只能是专利被覆盖时将无形资产净值全 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天虹商场:该 案例很有意思,竟然是拿房屋使用权出资,当然这也是历史问题了,并且保荐机构在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认定上做了文章,说白了就是实质重于形式。该案例更重 要的参考价值在于出资置换的会计处理,由于房屋已经摊销完毕,所以本次置换就在增加公司货币资金的同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其实,在小兵看来这不过是大股东 在公司二次上会的道路上做的一个表态而已。还有一点有意思,据说天虹商场是会里冤杀的一家企业,后来会里主动邀请其二次上会,不知是真是假。
7、长城集团:由于出资的土地房产没有进行评估而是由股东一致约定了一个价格,后来因为该部分资产被置换所以这个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了。值得注意的是,该次置换现金三年之内才缴清,并对置换出的房产用途做了交代;另外,由于年代久远,该问题没有成为一种重要关注的问题。
8、中科电气:出资置换的理由很有意思,竟然是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小兵不明白当时为什么不能增资呢?另外,置换出的资产同样继续为公司所用,说白了就是公司账上暂时多了块资产而已。
9、中元华电:这是典型的在中介机构入场之后才进行的资产置换行为,并且人力资源出资也很新鲜,另外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出资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金额和比例都比较小,因而没成为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