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什么情况可以开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什么情况可以开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汇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 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以下简称存款利息收入)的金额确定。
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费用化金额=费用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费用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二、一般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2007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在新准则体系下,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文拟对新准则体系下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外币折算等会计处理问题做以探讨。
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
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金融企业从判决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前不做任何处理。
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产并确认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预收款处理。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处理。
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
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法院判决三种方式。实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形成“双赢”的结果。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值也就不可避免。法院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
2004年和2005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将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为“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而且以物抵债中的债权通常是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以物抵债。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据此抵债资产在初始计量时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金融企业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认差异很大。对于债权成本(本金加表内应收利息),在作价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已抵消但未获实际抵偿的债权本金以计提减值准备作核销处理(多余减值准备做转回处理),未获实际抵偿的表内应收利息作冲销利息收入处理或以坏账准备核销;入账价值大于债权成本的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益确认问题,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入账的同时,一般将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债权的减值准备转作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表外利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之前,金融企业对受偿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确认,待处置变现实际收到现金时再确认。采取以公允价值计价后,按照债务重组准则,金融企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包括本金和表内表外利息)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应将表外利息确认入账。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笔者认为,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一是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二是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三、抵债资产的外币折算及平盘处理
在金融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存在债务人无法以外汇现金归还其外汇债务,金融企业被迫收取债务人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偿外汇债权的情况。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对此类经济事项引起的币种折算以及后续的外汇敞口平盘的处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中国境内抵债资产的原始记录、交易计价、后续支出以及处置收入均以人民币进行计量,金融企业收取的抵债资产须以人民币计价入账,抵债资产属于人民币资产。据此,以物抵债实质上是以人民币资产抵偿外币债权,应界定为债务人与金融企业间的一种特殊的结售汇交易行为。根据这一属性界定,在会计处理上,接收抵债资产时,金融企业应通过“外汇结售”科目办理外汇债权的转出和人民币抵债资产的入账处理。即,人民币账套借记“抵债资产”,贷记 “外汇结售”;外币账套按照当日汇率折合为外币冲销债权,借记“外汇结售”,贷记“外汇贷款”等债权科目,差额部分确认为外币账套损益。对于以人民币资产抵偿外币债权交易形成的结售汇敞口,金融企业应根据汇率变化定期进行重估,重估形成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接收人民币抵债资产抵偿外币债权形成的外汇敞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长期挂账难以平盘的难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金融企业需以抵债资产的变现收入来购汇平盘,而抵债资产是金融企业在被动作出让步情况下接收的资产,质量一般较差,变现率(变现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往往很低,损失很大,用变现收入购汇难以平掉外汇敞口。特别是在抵债资产盘亏毁损或转为自用时,没有变现收入可供购汇平盘,外汇敞口将永远难以平掉。外汇敞口长期难以平盘一方面使金融企业面临汇率风险,同时也使金融企业外汇结售科目挂账长期得不到清理。
接收人民币抵债资产抵偿外币债权,应视同金融企业的外汇结售,金融企业应以抵偿的外币债权的金额申请购汇平盘。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平盘:一是在完成受偿抵债资产后,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购汇平盘;二是在抵债资产变现后,以抵债资产变现收入购汇平盘,变现收入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外币业务损失。
按照上述两种方案,会计账务可以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购汇平盘的,人民币账套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等额资金购买外汇资金,借记“外汇结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外币账套按照购入的外汇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汇结售”科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即“外汇结售”科目的余额)确认为当期外汇业务损益。该方案符合以人民币资产抵偿外币债权的经济实质,而且以公允价值计量,即可视同金融企业收回了等额现金,应可按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购汇平盘。按照该方案处理后,抵偿外币债权的抵债资产与一般抵债资产无二,其后续计量及终止确认按照一般抵债资产处理即可,发生的损益确认为人民币账套损益。但该方案目前仍存在政策障碍,需要外管局修改相应结售汇政策。
以抵债资产变现收入购汇平盘,在变现收入不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的情况下,以“外汇结售”科目余额等额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平盘,与前述方案处理相同。但通常情况下,抵债资产变现收入会小于其账面余额,以变现收入购汇难以实现外汇敞口全部平盘。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通过外汇损益平盘,即把处置变现损失体现为外币业务损失,通过外汇利润实现自动平盘。此时的账务处理为:人民币账套以收到的变现资金冲销抵债资产,不足部分以外汇结售余额转销,抵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作转回处理。外币账套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反映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转销外汇结售科目。
第二篇:成功营销名城专用存款账户
优质服务换回10亿专用存款账户
——记张飞大道支行成功营销名城专用存款账户
工行张飞大道支行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服务宗旨,不断提升客户满意度,成功营销四川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四川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公司地址为阆中市张飞北路8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14602万元,经营范围为土地开发投资,房地产投资,旅游景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其公司在我行的对公账户日均余额在500万元以上。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与四川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核准,同意该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这一消息在我市金融界如一颗响雷般传开,因为按照规定,这10亿债券资金将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谁能拿下该账户的开立,不仅将是一笔巨大的对公存款数目,也将进一步深化与该公司的合作深度,日后适时营销我行信贷业务、存款业务、公司理财等,进一步提高客户对该行的贡献度和粘合度,带动信贷业务、储蓄存款、中间收入的增长,并进一步扩展市场,提升综合竞争力。而工行张飞大道支行的成功,不是一日之功,这与该网点长期以来的优质服务是分不开的。2015年是我行优质服务年,网点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取得明显进步,通过晨会的召开,规范了仪容仪表,加强了岗前工作的准备,全行服务规范得到了提升。在标准化服务管理方面,积极拓展、开拓创新。每周三的例会和适时的案防分析会,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加强营销管理能力,打造出全行的文明规范服务标准。
在张飞大道支行,对客户的关怀不仅是在业务方面,还要时常能为他们提供超出预期的服务。送出一份小礼品或生日礼物带给客户惊喜;在平日的工作中优化服务细节,用一言一行感动客户;记录重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理财到期时间,进行短信通知和电话营销。对重点客户进行回访,以多一份的关心来打动客户。因此,在与客户的交往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今,张飞大道支行的许多客户会把银行工作人员当做朋友,甚至自己的亲人一样信任和理解。
在2016年,工行张飞大道支行将继续打造优质服务的企业文化和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银行价值、核心竞争力、社会形象与良好口碑等综合效益。奔跑吧,张飞大道支行!
阆中张飞大道支行
龙江
第三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二)支行应要求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5.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6.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金融机构许可证。
7.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客户有关的证明。
8.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各支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1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各支行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客户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各支行应要求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准入证明。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本款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国及港、澳、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6.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7.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8.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9.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第二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分专用资金的性质规定其现金支取。
(一)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账户、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住房基金账户、党、团、工会经费账户、业务支出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四)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五)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第四篇: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怎样开设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1)基本存款帐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帐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 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第五篇:临时存款账户
(2)申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①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以下开户证明文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A、临时机构设立批文,B、异地建筑施工、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C、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D、异地建筑安装施工及安装单位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还须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文件正本及复印件,E、以项目部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需提供异地建筑及施工企业成立项目部的文件、项目部负责人的任命书及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④其他相关存款人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⑤有关证明文件的年检标识在副本上的还需提供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其他存款人还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临时存款账户如何办理展期,超过期限后如何处理?
(1)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开户许可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内办理展期手续。超过(含)有效期的则必须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最长有效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
(3)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应提供:①一式三联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②原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有证明文件,③展期证明文件,④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
可办展期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临时存款账户是为满足存款人临时需要而设立的账户,包括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存款人注册验资等。《办法》规定,银行在开设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和存款人的需要,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其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之所以做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的活动周期一般较短,如基本建设项目工期通常一般不会超过两年,临时机构撤销或临时活动结束后,不再需要设立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存款人的活动行为结束后,如果银行结算账户不作撤销处理,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为保证存款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必要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另外,为了确保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行为人正常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满足其资金结算需要,《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具体
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申请,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两年。对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