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解读
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解读
一、申请家庭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一)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
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
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请人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
(一)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或另立的须提交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交相应证明)
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交易手续等住
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要求家庭成员分别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三、货币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户货币补贴13万元。
四、如何办理货币补贴手续?
答: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社区核实,街道初审、公示十五天,再经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复审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十五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认定单》。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年货币补贴计划数确定货币补贴家庭数量,并对货币补贴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简称《补贴凭证》)。
五、如何使用货币补贴购房?
答:取得了《补贴凭证》的家庭,须于六个月内在大连市内四区范围内自主选购具有商品房预售手续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选房后,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定《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已取得《补贴凭证》但未在6个月内购房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
请。
六、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标准?
答:普通商品房标准,即价格每平方米不得高于一万元;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4平方米。货币补贴家庭可在本市市内四区范围内自主选购的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商品住房。另外,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发布,提供给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七、货币补贴所购住房退房手续怎样办理?
答:使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八、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产权性质及交易规定?
答:(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
权。在确权登记时须注明补贴金额。(二)货币补贴对象每户只享受一次。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款项后,可拥有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已享受过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存入货币补贴专户,继续用于住房保障。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二OO九年三月
第二篇: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审批操作规程
(试
行)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8]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城区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其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应低于45平方米,且再无其他住房,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不受落户时间限制。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一)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签记时间起算;
(二)原户籍在长沙市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专及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长沙市且毕业后仍然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三)因组织需要、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户口迁出市区而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长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家庭收入计算及确认
(一)家庭收入按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工薪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净收入、退休金收入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等,并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收入进行确认,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的收入进行确认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核定其上的收入后,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家庭人口计算
(一)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户口虽不在市区,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
口。
(三)现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原因之一的,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四)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不含未成年子女),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在退房之前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结合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以及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确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住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今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六、申请审批
(一)申请
1、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含原已经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
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确认单》或住房情况证明;
(2)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改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件收据》,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申请公示
社区居委会应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社区、街道及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反映情况。
4、提交申请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改房和无私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1995年(含)以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长沙的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副营职以上的现役军人须由部队(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2)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内的各项事宜(如再婚后不符合货币补贴条件需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在符合规定前暂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申请人户口本上注明是户主的须提供户主房屋的权属证明;居住房屋属集体或国营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房屋是直管公房的应出具租约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是私人产权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户主房是空挂户的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4)片区、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须出示重点工程拆迁证明和拆迁办备案的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属城市棚户区改造户须出示棚改证明和棚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1、公示情况核实
在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受理公示期间,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经调查,所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2、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
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申请人和有关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人应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邻里访问的形式,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查阅相关部门资料
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后,还应组织工作人员前往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一纳税情况、工资基数、社会保险缴纳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协查汇总表》后盖章确认。
4、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复审。
(三)复审
1、调查审核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
2、建立档案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经核准后的申请人应及时建立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3、结果公告
区住房保障工作局应将核准通过的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张榜公告,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举报。
(四)核准发证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备案。
1、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摇号中选对象集中发给《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直接领取《补贴凭证》。2、2005年7月1日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2008年内优先审核、安排。3、2005年7月1日~2008年7月1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尚未购买住房的积压对象,审核后根据计划安排摇号确定,在2009年优先解决。
七、自主购房
领取了《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但户型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4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依政策重新申请。
(一)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可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二)选购二手房的,在与房屋出卖人签定买卖合同后,房屋
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核对《补贴凭证》的信息并进行交易登记备案。交易信息经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将货币补贴资金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存入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签署《授权委托书》,再与房屋出卖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工作局与房屋出卖人凭证结算支付。
八、补贴发放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三)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交易契税发票以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到市房产局指定的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内。
(四)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买了商品房期房的购房人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至市房产局指定的窗
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至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九、房源保障
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会同市房产信息中心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发布,提供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一)房源信息库准入条件
1、保障住房房源必须是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2、商品房期房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进入信息库的房屋信息应由各区房产局确认;
4、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保证:在承诺的时间段内,不得擅自对进入信息库的房源价格进行更改,也不得擅自撤回供应房源。
(二)房源信息库进入程序
1、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产局进行申报,经区房产局对申报房屋的坐落位置、相关手续、配套设施情况以及价格等条件初审合格后,签署《房源提供承诺书》进入信息库。
(三)房源信息库公布内容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简介、开发建设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
2、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坐落、户型、面积、楼层、价格、朝向、可销售户室列表等。
(四)房源信息库数据更新
项目开发公司必须每周对进入房源信息系统的房屋销售信息及时更新,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能及时、准确的掌握最新的房源信息。
十、产权及交易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交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三)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施行前已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有效期内)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择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
(二)本市社区、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应按本细则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进行审批、发放。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模版)
8万元货币补贴领取详规
http://2008年11月08日潇湘晨报 文洁
来自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的消息称,未来,长沙将有可能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特困国有企业无房户出台系列住房保障措施。
昨天上午,长沙市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培训班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石长松表示,未来将改政府运作为市场运作,力求供房充足;改指定选房为自主选房,力求选房自主;改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力求分房公平;改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力求买房实惠;改不变产权为可变产权,力求住房心安。长沙住房保障新政策实施以来,在市民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和廉租租房货币补贴过程中,在填表、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时,遇到对政策不熟悉或操作流程不熟练等问题,长沙市房产局专门集中全市住房保障专干进行培训,详细讲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
市民如想了解住房保障相关的问题,都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咨询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操作,严格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批,以及解决长沙市各区在审批操作中反馈的一些具体问题,长沙市还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进行了补充规定。记者文洁
[相关链接]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补充规定
廉租住房
1.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廉租住房对象,租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且确属自住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租赁住房困难补贴。对转给他人居住的,在腾退公房前,不得享受保障。
2.从2008年8月起,过去已审批的借住、寄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无房户和新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3.出租给廉租住房对象的房屋产权人(房屋管理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经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认可,免收相关税费。
4.年满18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和“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无法定赡养关系的亲人)刑满劳改释放人员,且暂时无力解决住房问题,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均无房产记录(产权证),而家庭实际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6.户口在本市但在外地工作且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在外地有住房的家庭,不享受保障。
7.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中家庭分户问题。家庭以婚姻组合和年龄为界分户,父母(岳父母)与子女居住一起,房屋归属权以产权证为准。
经济适用房
1.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个人申报成交价低于8万元的,按个人申报成交价发放补贴资金,高于8万元的按补贴标准发放。
2.原已预订经济适用住房,希望办退房手续,改为申请货币补贴的,只要个人自愿,开发商同意,允许退出原订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按规定到社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空挂户和集体户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接受监督。
4.未婚不满30岁(2006年3月15日以前审批的)和落户未满5年(2007年10月16日以前审批的)原已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的,且属于低收入无房家庭均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5.80年代子女顶职进城,父母户口迁回原籍,现又以投靠子女的名义把户口迁回长沙,需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6.户口在本市,单位所在地不在长沙市区,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7.房屋产权是父母的名字,父母过世后,权证未过户到儿女名下,儿女是唯一继承人且其继承后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不能申请住房保障。
8.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含房改房)均可作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9.申请人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结婚或离婚,经审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0.申请人为驻长现役部队干部的配偶,随军入户长沙未满5年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1.申请人为部队转业来长沙的军转干部,作为随迁的配偶(非农业户口)要由原户籍迁出所在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12.申请人的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审批表中配偶的基本情况及收入证明要到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部门盖章确认。
13.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但拥有非住宅商业铺面,铺面为个人的谋生手段且在社区公示收入情况时已注明,工商、税务同时协查后,符合低收入标准,可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4.配偶是外地非农业户口的要出示收入证明。
15.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和长房集团直管公房的承租户,申请时需提交产权单位的意见,并承诺今后购房入住时保证退出原承租的公房,交由产权单位另行安排。
16.农转非的家庭,经上户调查核实确无住房,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7.年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协查确认。
18.凡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待遇(含房改房、集资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其离异后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在离婚时一并妥善解决。离异后仍住房困难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
第四篇:准备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解读
重庆经济适用房政策解读
1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及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购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或者无房屋产权房)或者现在人均住
房面积未达到本市住房面积的60%的家庭(备注:17.8平方米以下/人),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1、家庭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备注:15749元/年/人、1310元/月/人)。
2、家庭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3年以上农民工)。
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资格审查由重庆市警备区负责)。
二、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及期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必须含全户人员增减页记载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证明(未婚由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已婚出具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出具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书和民政局出具离婚后的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申请人为城镇居民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和年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和街道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为农村居民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打工年龄,再收打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住房证明:
(1)现住房证明: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委员会出具租房或者其它证明;
(2)未婚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无房屋权属的证明;
(3)已婚的:户口未在一起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产权交易中
心分别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房屋权属证明(例如:夫妻户口分别在沙坪坝和渝中区,沙坪坝和渝中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分别出具夫妻双方的房屋权属证明)。
准备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解读
2申购人群及准备的相应资料
说明:以下对人群的划分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而并不一定是工作所在地,比如户口在四川,但工作在重庆的情况;另外,以下所指的申请人,是指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那个人,比如如果家庭成员有三口,是一个户口本,申请人为儿子,但户口本上的户主却是父母之中的一个人。
一、重庆主城区人
1、主城区居民:
(1)如果主城区居民家庭住房平均面积不到17.8平方米,或者无住房的,都可以申请,凭主城各区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有: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婚姻证明;④收入证明;⑤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以上五种资料的详细说明参见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2)如果主城区家庭人员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7.8平方米以上,除非将家
庭某一成员从户口中剥离,另行立一个新户籍,新户籍满足申购条件,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同上。
2、主城区农民:
(1)如果主城区村民家庭住房平均面积不到17.8平方米,或者无住房的,都可以申请,凭主城各区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有: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婚姻证明;④收入证明;⑤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⑥3年以上的暂住证明;以上几种资料的详细说明参见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2)如果家庭人员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7.8平方米以上,除非将家庭某一
成员从户口中剥离,另行立一个新户籍,新户籍满足申购条件,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同上。
二、重庆非主城区人(即区县)
1、区县居民:
(1)区县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平均面积不到17.8平方米,或者无住房的,都可以申请,凭当地县及县级以上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有: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婚姻证明;④收入证明(含劳动合同);⑤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⑥三年以上的暂住证(由工作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以上五种资料的详细说明参见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一成员从户口中剥离,另行立一个新户籍,新户籍满足申购条件,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同上。
2、区县农民:
(1)区县农村家庭住房平均面积不到17.8平方米,或者无住房的,都可
以申请,凭当地县及县级以上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有: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婚姻证明;④收入证明(含劳动合同);⑤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⑥三年以上的暂住证(由工作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以上五种资料的详细说明参见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2)区县农村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7.8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除非将家庭某
一成员从户口中剥离,另行立一个新户籍,新户籍满足申购条件,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同上。
三、外地人
1、外地城镇人口:
(1)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平均面积不到17.8平方米,或者无住房的,都可
以申请,凭当地县及县级以上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有: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婚姻证明;④收入证明(含劳动合同);⑤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⑥三年以上的暂住证(由工作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以上五种资料的详细说明参见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2)城镇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7.8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除非将家庭某一成员从户口中剥离,另行立一个新户籍,新户籍满足申购条件,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同上。
2、外地农村人口:
(1)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平均面积不到17.8平方米,或者无住房的,都可
以申请,凭当地县及县级以上房管局出具的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有:①身份证;②户口本;③婚姻证明;④收入证明(含劳动合同);⑤无房证明(或者产权面积证明)⑥三年以上的暂住证(由工作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以上五种资料的详细说明参见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员从户口中剥离,另行立一个新户籍,新户籍满足申购条件,即可以申请,准备的资料同上。
四、其它
1、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
(1)一方满足条件,但另一方户口未从父母户籍中剥离,满足不了申购
条件(主要指产权面积),必须先把户籍从父母户口中剥离后方可申请;
(2)户口已从父母户籍中剥离,但夫妻双方户籍并不在一起的,满足申
购条件,可参照经济适用房申购政策解读1。
2、关于申购人年龄:
(1)如果申购人是主城九区以外的,必须年满21周岁,否则不能作为购
买人申购经济适用房;
(2)申购人是主城九区的,年满18周岁,满足申购条件,或者从父母户
籍中剥离后满足申购条件。
济适用房之:福园尚城
项目位于华岩寺,在二郎有一个智能水表厂,水表厂旁边有一个大顺电器厂,而本项目就是紧挨到大顺电器厂,出门100米就是规划中的轻轨站,项目名字叫福园尚城。经济适用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五年以后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估计在那个地方,大约每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约为200~300元之间,补交了出让金后就是完全产权,就可以交易了。
备注:两室一厅约准备10万,一室一厅约准备8万。
第五篇: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
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
(一)此表须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遇有□,请根据情况在“□”处打勾。
(二)申请人领取此表后一个星期之内将该表送交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申请人交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家庭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单位或街道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的原件;
6、其它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收入证明(工资卡)、低保证、特困证、军队转业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