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务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于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 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七)至(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
第七条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八条 申请设置、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五)设计图纸文本。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 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的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十一条平交道口搭接施工与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 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管,设置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路平交道口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辖区内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苏交法[2005]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在农村公路村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
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应符合我市公路发展总体规划,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审批公路沿线建设项目,涉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八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
(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行段,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
(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
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500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300米,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
(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
无法满足前款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辅道,在适当地点设置道口。
第三章 许可与责任
第九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许可申请表(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
(三)有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
(五)设计图纸文本;
(六)涉及挖掘、占用公路、公路用地,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提供赔(补)偿方案或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赔(补)偿协议。
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和完善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
第十一条 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
公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迁移。
第十二条 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和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路政巡查,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向设置单位、施工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道口设置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道口设置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受公路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的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国、省道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按《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为加强公路平交道口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管养的_____线_______-_________处___侧开设平交道口和甲方管养的公路_____线相接,道口宽度为____米。
二、乙方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甲方核准的道口位置、宽度进行施工。平交道口必须低于公路路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道口必须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示警桩及其他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齐全醒目,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平交道口使用权。
三、开设、使用公路平交道口,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或未按甲方要求设置公路排水、安全等设施的,视为违章开设平交道口,甲方有权责令停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乙方施工期间,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其他污染、损坏、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六、乙方工程竣工后,应在竣工之日起两日内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才准许使用。
七、乙方在施工期间及结束后,必须保持公路路面、路肩清洁并设置施工标志牌。同时在施工期间,如有发生意外及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
八、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因乙方交接道口施工不当,造成公路路面损坏,乙方需按公路损坏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九、今后如因公路拓宽、改建及公路配套设施建设需要拆 除的,乙方需在甲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 建筑及交接道口,否则按《公路法》相关规定处罚。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签字、盖章的,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生效日。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公路平交道口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需在公路 线K + 米 侧处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处,道口总长 米。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之规定对乙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实地核实。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同意乙方在 线K + 米 侧处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处,道口总长 米,宽 米,占用公路路肩、水沟、公路用地共计平方米。
二、乙方在施工中不得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必须保证公路畅通。不得将所使用的材料放置在公路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三、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所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公路部门的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道口设置应与公路路面齐平,不得高于公路路面,若有违反甲方将取消对乙方的许可。
五、甲方根据《贵州省公路占利用费收项目及标准》(黔价费[2009]63号文件)第11项之规定,乙方每年应向甲方交纳公路占(利)用费:,五年共交纳公路占
(利)用费:。
六、乙方设置的平面交叉道口,应保证公路设施完好,水沟畅通。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按规定的条款和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造成水沟淤塞或其他公路路产损害的,甲方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如因乙方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若甲方今后因公路改建、扩建、养护需要乙方拆除时,乙方无条件自行拆除。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拆除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今后产生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新产生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铁路平交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三条 铁路平交道口的设置原则。
1.铁路与公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道口,应逐步进行“拆、并、改”,努力减少道口数量。在主要干线,原则上不准增设道口,其他线道口也应优先考虑立体交叉,必须设置平交道口、拓宽既有道口或设置人行过道时,应按照《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
2.平过道的设置、拓宽比照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平过道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工务段每月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铺面破损等设备问题要及时整修。
3.企业自维自管线、代维修专用线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铁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四条 拆除道口管理。由工务段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工务段写出书面报告并附道口拆除协议书(铁路与地方政府),呈报铁路局批准。拆除道口后,当日将道口拆除情况报工务处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