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思考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思考
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凸显了党中央对于社会组织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殷切期望。如何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已成为各级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现结合我县社会组织监管的现状,笔者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作了如下浅显思考:
一、**县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功能作用日益彰显。我县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范围逐年扩大,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学会、专业团体等多个种类,数量以每年5%-10%的速度递增。目前,全县共有社会组织141个,其中社会团体4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93个,基本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有别、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
二、当前我县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政社不分。一些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浓厚,有的就是政府部门组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运作网络、资金来源、人力资源等方面都严重依赖政府,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有的甚至截留政府部门权力,严重偏离了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如今年被列为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的5个行业协会中,国家公职人员兼职的有5个协会共10人。
2、扶持不力。一是对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财政支持、人才队伍、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缺乏明确政策规定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大多数社会组织很难得到资金、场地、技术、项目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二是政府职能转移不到位。有些自上而下建立的专业协会,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除了工作经费来自会费外,其性质仍类似主管部门职能机构。三是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不健全,造成社会组织在获取资金与资源、承接相应职能等方面承受了巨大压力。四是发展资金匮乏。社会组织本身会费收取难,服务收入少,自筹经费能力弱。五是因福利待遇低,难以留住所需人才。
3、监管缺位。由于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主管机关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导致对社会组织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因准入门槛过高,很多社会组织在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未经批准自行成立并开展活动,造成监管不到位;而且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全县有9个行业协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公职人员兼职、财务人员无资质、使用票据不规范等问题,其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均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三、推进我县社会组织监管创新的建议
1、改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创新。建立社会组织议事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社会组织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掌握社会组织动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密切联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监管的管理合力,从“严审批、宽监管”向“宽审批、严监管”模式转变。
2、构建社会组织政策扶持体系创新。一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建议制定出台《**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意见》,强化契约式管理,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内容,将购买公共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二是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地将政府各部门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职能,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依法转移给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三是制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减免的税种、幅度作出科学界定,实施分类引导;简化税收优惠申请、审批和监管程序。四是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建议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民政局管理,用于支持社会组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组织培育、人才队伍建设、优秀组织和个人表彰等方面。
3、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监管制度创新。一是改革双重管理体制。除少数有特殊职能的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二是放宽社会组织准入条件。拓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学校、民办养老机构、民办科研机构、民办体育机构,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三是明确分类发展和管理的政策措施。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组织,鼓励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积极鼓励扶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学术性社团。对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要正确引导、积极扶持;对违规违纪的社会组织,要严肃查处、依法规范。四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建立社会组织考评制度,理清各部门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经济责任审计。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机制,强化资质审查、跟踪检查、绩效评估。
4、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创新。一是有序推进政社分离。聘用和选举按照社会组织相关法规规定的章程来操作,使其主体、机构、职能、资产、场所、人员与行政部门彻底剥离,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二是努力培养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对我县社会组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人才评价、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组织人才不足的问题。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监管机制。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和接受捐赠公示等制度。四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筹建**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专业培训、技术孵化、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县社会组织网和基础数据库,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采集、发布、交流等公共信息平台,开通网络服务窗口,简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篇: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
202_-07-2
3康 雪
和谐社会依靠人才支撑,人力资源是社会组织最宝贵的资源,因此,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是构建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管理与社会创新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加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应畅通社会组织人员选拔引进、合理流动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需求预测、人才选拔评价和人才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应从坚持“以人为本”的角度,推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立法,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社会组织人事政策法律体系,通过制度来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各项权益。
社会组织人才是社会组织中具有一定管理与服务技能,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意识,乐于为社会组织做出积极贡献的复合型人才。社会组织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_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44.6万个,各类人才共约618万人,他们在科教文卫、扶贫救灾等领域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相对滞后的问题伴随而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此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完善从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抓手。和谐社会依靠人才支撑,人力资源是社会组织最宝贵的资源,因此,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是构建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机制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管理与社会创新建设的重大举措。
一、社会组织人才队伍概况现状和特点
(一)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现状
截至202_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约618万人。从年龄结构看,35岁及以下198.5万人,36至45岁约230.9万人,46岁及以上约188.8万人。从学历层次看,大学本科及以上约57.5万人,大学专科约98.6万人。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约为8.6万个,党员总数约为42.7万人。
(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特点
1.公益性。社会组织人员收入不与组织营利挂钩,组织的财务制度以均衡为原则,营利通常投入于事业扩大。因此社会组织能够对组织人员形成激励,吸引人们参与工作的通常不是个人收入,更多的是因为能够获得较好的工作经历,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等。
2.开放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大多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广泛的群众代表性,以保证公共组织的“公益性”。
3.自主性。在人员聘用上,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自主性,能够积极鼓励其员工发挥创造性以保证组织的活力。
4.流动性。社会组织人员聘用一般实行合同制,并严格考核业绩,保证人员上的流动与更新。
5.专业性。社会组织的管理越来越专业化,因此社会组织专业管理人才参与管理对组织来说非常重要。
二、当前社会组织人才队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与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立法相对滞后,人员保障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不尽完善,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关于社会组织人员引进、培养、使用、评估、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且已有制度措施的落实也不够到位。加之社会组织的公益性造成其结余经费较少,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绩效考核机制不健全,奖惩不分明,导致部分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荣誉感缺失,责任心不强,直接影响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二)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相对来说较为薄弱,大量党员游离于组织之外,党组织活动较少,凝聚力和向心力较弱,影响力和渗透力不够。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结构比较复杂,流动性较大,管理相对松散,党建工作缺人才、少资金和无场所等,造成党建工作困难较多。加之党建工作方式缺乏创新,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造成党组织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人才总量和结构无法满足组织发展需要
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职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他们的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均以社团自有资金发放或缴纳。第二类是兼职人员,他们的行政、工资关系等均隶属于其它单位,只是暂时在社会组织中工作。第三类是志愿者,他们自愿将时间、精力、技能等奉献于社会组织,而不期待任何物质性回报。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较少,人才总量明显不足,无法满足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人员年龄、学历等结构不够合理,产业和专业分布不够均衡,成为制约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人员专业化程度与组织要求不相匹配
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拥有专业技能,具有综合运用各类方法技巧开展专门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不足,人员缺乏从事社会组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养,接受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也较少。不少社会组织人员在工作中依靠经验或热情较多,工作手段和方法较落后,没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支撑,难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专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适应情况日益复杂,要求日益提高的社会管理服务要求。
(五)社会环境不利于组织吸引优秀人才
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工作和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清、宣传不够、支持不力等问题,对社会组织人员缺乏足够了解,认可度不高,有的甚至对他们抱有偏见。社会组织人员的职业地位较低,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人才队伍的稳定。一些优秀人才将社会组织视为不宜久留的“跳板”,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人脉资源后,便离开社会组织到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谋求更好的职业发展。
三、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以人为本,完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制度保障
从坚持“以人为本”的角度,推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立法,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配套的社会组织人事政策法律体系,通过制度来保障和维护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各项权益。以立法形式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评价、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夯实制度基础,完善制度保障,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安心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管理所面临的严峻现实,使其不得不学习和采用企业管理人员的方式方法。社会组织可参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员工工资协商制度、员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员工利益维护保障机制,以制度的稳定保障员工的长远利益,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
(二)创新形式,加强社会组织党团工会组织建设
社会组织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党员流动性强,党建工作的难度因此加大。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加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提高社会组织人员组织化程度。不断充实社会组织党员力量,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模范带头的作用,同时为组建党组织和开展党建工作创造条件。
除党组织外,还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员工权益,以社会组织内部的和谐稳定促进和维护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统筹规划,加大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力度
为解决社会组织人才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各级政府部门应从增强社会组织竞争力出发,围绕人才吸引、培养、使用等环节,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人才工作整体规划范围,结合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发展建设和人员需求等,制定具备较强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总体目标。在总体目标框架内,通过社会组织人才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等形式,搭建社会组织和各类社会人才之间的桥梁,多渠道多形式地充实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并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库。
为加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应畅通社会组织人员选拔引进、合理流动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需求预测、人才选拔评价、和人才合理配置中的作用。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为社会组织人才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在加大社会人才引进力度时,还应统筹考虑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产业分布等,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以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要。
(四)突出长效,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机制
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对社会组织人才的政治素养、道德水准和专业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应加大对社会组织人员的培训力度,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培训形式以方便学习为原则,可采取网络培训、集中授课、专题讲座、交流实践、外出考察等方式;培训内容要突出实用性,根据社会组织人员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等科学设置培训课程。
在培训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职业水平考试等,以考促学,拓宽知识领域,更新专业知识,增强职业技能,全面提高社会组织人员能力与素质。逐步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会计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打造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五)扩大宣传,努力营造社会组织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社会组织人才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和作用,大力宣传社会组织人才的优秀代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树立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良好形象,以此改善社会组织人员从业环境。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爱才、用才氛围,为社会组织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空间和舞台。
(作者供职于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
第三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南京市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情况的调查和思考
202_级社会学直属班 石明舟
社会组织是社会公共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南京市委市政府202_年提出了《关于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实现和谐稳定争第一目标的决定》精神。那么现实中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到底如何,如何才能更好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创新服务管理机制、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本人近日进行了调查统计和走访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现状
截止202_年底,南京社会组织已达12757家(不含市民政局直接主管的社会组织),吸纳就业达34217人。这些组织涉及教育、科技、卫生、劳动、民政、工商、农业、体育、文化、金融、保险、法律服务、对外交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的社会组织体系。
在推进社会组织发展中,登记管理机关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认真落实申请、审核、调查、集体研究、逐级审核批准等程序,提高了审批质量。采取鼓励发展、允许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等措施,把好准入关,防止出现发展过热、过乱、管理混乱的局面。年检制度得到落实,年检率基本上达到了90%以上,所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了自己单位的章程。各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尝试“项目制”、“托管制”、“招标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调动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街道、社区以整合资源为出发点,积极发展群众团队和区域民间团体,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服务、协同基层管理。
从调查走访反映的情况看,南京的社会组织发展和服务管理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规模比较小、质量不够高。在调查的12757家社会组织中,10人以下4035家占31.6%,社区群众团体有9127家占71.5%,公益慈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类1697家仅占13.3%,社会组织的经济实力还相当薄弱,自我发展能力、服务社会能力不强,特别是服务公益慈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类社会组织的总量和规模,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是管理体制僵化、服务不到位。现行“双重管理”体制强化了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有利于发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积极性,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缺少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大量社会需要的慈善公益性类草根组织因找不到主管单位无法依法注册登记,统计的12757家社会组织中,依法注册登记的仅3325家占26%。登记管理机关集咨询、服务、登记、管理、执法、监督于一体,执法力量薄弱,削弱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一些社会组织反映,政府的服务资源少,主管机关通常仅在登记注册和年审时给予初审,日常服务管理较少,个别主管部门甚至不清楚负责管理的社会组织有那些。大多挂靠在党政职能部门的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较浓,其工作人员多为机关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不仅消耗财政资源,社会公公信力也不高。
三是投入比较少、引导力不强。社会组织反映,政府在让度服务空间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上,政策不完善、力度不够大、执行不透明,一些服务项目仍由主管部门直接运作,缺少第三方的监督评估。扶持发展的投入不足,政府购买服务碎片化,一些社团只能靠境外资金、民间基金会和企业捐助的支持而创立和开展活动,党和政府的影响力、号召力不强。支持民生领域社会组织的政策不完善,如在为老服务上,养老机构因为地域、收费等因素,入住率仅70%左右,而群众更加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因为政策门槛高、扶持标准低,发展不充分。
四是党建工作覆盖面不高。在12757家社会组织中,有16415名党员,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有287家占2.2%。调查发现,除少数社会组织依托党政部门成立党组织外,大多数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积极性不高,一些党员宁愿把组织关系挂靠在人才心中或户藉所在地,也不愿意转移至机构所在地党组织。除鼓楼区
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小组外,大多数社会组织仍是党建工作的空白点。
同时,以共同兴趣爱好为特征、依托网络交流平台的虚拟社区迅速兴起,社会各界特别是青年的热烈欢迎和全情投入。这些快速发展的虚拟组织,有利于公众表达意愿和诉求,拓宽了信息反馈渠道,但由于游离于服务管理之外,缺乏正面引导和指导,易受负面社会现象所影响。
二、各地创新社会组织工作的经验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围绕改革管理体制、促进有序发展、发挥服务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构建了“枢纽型”工作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完善了培育扶持政策,推进了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上海市在总结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枢纽式管理的设想,即:发挥联合性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委托或授权形式,对一个系统、一个领域的社会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与服务。广东省于202_年制定出台《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在推进协会组织管理改革中实行的“五自”(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四无”(无行政级别、无官方编制、无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职),很好实现了与民间组织性质的对接。在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强化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团结、联系、吸纳更多的同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无锡市制定了《无锡市社会组织202_-202_年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发展新兴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构建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和政策体系。各地的做法体现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管理体制。在坚持“双重管理”同时,根据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方向和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实际,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二是创新政策体系。围绕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以购买服务为主要手段,创新资源配置方法。
三是创新发展体系。围绕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体系,确立促进服务类、公益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方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创新党的工作。突出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探索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实现方式。
三、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有关建议(一)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南京已经进入工业化后期,社会成员个性化、生活方式多
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特点日益凸显,社会结构更加复杂、主体更加多元,现有的管理体制、管理力量和管理手段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应当从体制机制上改革创新:
1、推进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按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职能、经费、人员等方面分开,除特殊职能部门外,所有党政部门不再作为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以巩固全市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成果,促进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体制。赋予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更多的资源,按照“属人”的方式实行枢纽式管理,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作用;依托行业(专业)性联合会,按照“属业”的方式实行枢纽式管理,发挥政府赋予枢纽组织管理职权和联合会章程规范的双重作用;依托街道社区,按照“属地”的方式实行枢纽式管理,构建街道社区整合社会力量的平台,形成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以社管社格局,有效解决日常管理不到位或缺位问题。
3、建立“枢纽型”工作体系。按照省委提出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理顺工作关系,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在市委社会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长领导下,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加强登记管理、实施监管,负责孵化发展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枢纽型”社会组织,依据授权承担同性质、同类别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协调社会组织发展;街道社区负责服务管理辖区内社会组织国,整合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建设工委负责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组织管理到位到边;职能部门依法服务和指导本领域社会组织。
(二)发展符合市情的社会组织体系
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位准确、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有利于有效解决社会管理和服务中复杂多变的矛盾和问题,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建议从南京实际和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出发,降低准入门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组织孵化器,培育发展促进民生改善、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和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反映利益诉求、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扩大公众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涉外及论坛等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自组织依法备案登记,促进社会组织良性有序发展,使社会组织成为党的一支重要力量。
培育发展公益慈善和服务类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类组织,发挥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抢险救灾、化解矛盾、公益捐赠等方面的作用。重点培育和发展从事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扶持公益慈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书画摄影、老年康乐、妇女保健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居民不同需求的社区群众性组织。培育和发展一批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功能。围绕同步推进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推动支柱产业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利益协调等方面的功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社工协会、职业经理人协会等以共同职业为特征的社会团体,发挥职业类社会团体在培育人才、表达诉求、维护群体利益、提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支持扶持社会组织政策体系
购买公共服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一着,有助于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形成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拓展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积极推进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推动将行业管理与协调性
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市场监督与技术性等职能,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作互补的公共服务运作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的社区治理机制,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资助为主,重点培育和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设立公益性、群众性社会服务种子资金,培育支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管理服务,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根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鼓励社会捐赠的配套政策;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的人才引进和培训、职称评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问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配套环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加强和完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意见,建立一批社会人才培训基地,开展职业能力
和管理能力培训,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专职人才队伍。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参政议政的平台。
(四)规范社会组织监管工作
社会组织不应是无序状态的,加强监督管理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构建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协调有关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社、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形成与分类管理相互协调的监管机制。
完善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和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督促社会组织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等情况,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依法加强对社会捐赠、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实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将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其参与竞争政府购买服务
和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资质条件,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加强监管执法力量,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名存实亡、违规运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对自律机制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社会组织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工作
扩大社会组织党的工作覆盖面,是把握社会组织发展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中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
完善党建工作推进机制。加快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市委社建委统筹协调、各党工委具体负责的工作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在人民团体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党工委,承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在所管理的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完善协调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依托街道社区,构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理辖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建立区域化党建工作体系和一体化党建工作体制。
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依照民间组织的性质、整合程度、活动方式、党员数量等方面的条件,区分出党建工作“条件成熟”、“不成熟”等不同情况,创新党组织的组建方式,条件具备的必须建立党组织,条件不具备的则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将其置于党的工作或影响的覆盖之下。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创新党的活动方式,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渗透力,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巩固和扩大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使社会组织能够聚合在党的周围,成为党领导下的一支可靠社会力量。
第四篇: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几点思考
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几点思考
【内容概要】近年来,我县社会组织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但由于我县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还存在总量相对不足、形成模式单
一、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今后要加强和重视发展社会组织的理念建设,构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形成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建立起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组织。
十七大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是党在新时期、新阶段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并列的第三部门,是各类组织中最基本、最广泛、最活跃的一支社会力量,是承接政府、市场、公民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在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县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不断成长壮大的过程。延庆县社会组织包括注册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注册登记的草根组织。通过调查统计,从1992年11月7日,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和县农机安全互助协会正式在县民政局社团办注册登记,成为我县最早注册登记的2个社会组织,截至到202_年8月底,我县在民政局社团办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共计196个,会员数总数54098人,注册资金共计1357.2万元。
(一)社会团体规模与结构状况。
截止到202_年8月底,全县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共计147个,占注册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75%。其中学术性6个、行业性11个、专业性123个、联合性7个。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总数495.2万元,会员总数53297人。我县147个社团组织分别挂靠在44个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涉及法律、工商服务业、教育、科技研究、农业及农村发展等近12个行业,其中农业及农村发展社团组织89家,占社会团体总数的60.5%。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与结构状况。
从202_年4月12日,延庆县帝泉老年人服务中心成为我县第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到202_年8月底,全县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计49个,占注册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2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数916万元,会员总数754人。业务主管单位涉及民政局、教委、科委、劳动局、体育局、司法局、卫生局、街道办等9个部门。分布在教育、社会服务、法律、农业及农村发展、体育、生态环境、科技研究、卫生、职业及从业者组织等9个行业领域。
(三)草根组织规模与结构状况。
截止到202_年8月底,我县草根组织共计150个,其中社会团体性质13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19个。在街道或乡镇等部门登记备案的80个,占草根组织总数的54%,未进行登记备案的70个,占草根组织总数的46%。草根组织会员总数达到4276人,其中党员1033人,占草根组织会员总数的24%。政府资助资金或接受捐助等形式获得的活动经费36.12万元,主要以开展文体活动、慈善公益和提供社区服务为主。按区域分类,我县草根组织分布在12个乡镇和城区三个街道。12个乡镇共有草根组织96个,千家店镇拥有草根组织最多,为35个,乡镇草根组织会员总数2786人,党员总数462人。城区三个街道共有草根组织54个(香水园街道21个、儒林街道19个、百泉街道14个),城区草根组织会员数1490人,党员总数571人。
二、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作用 随着社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长,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调处不同阶层群体间利益关系、整合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不仅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经过几年的发展,社会组织服务领域由初期的农业及农村发展拓展到工商服务业、教育科研、慈善公益、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社会服务、法律援助等诸多领域。初步形成门类齐全、覆盖广泛的网络体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种协会、养老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社会弱势群体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援助,增进社会福利,促进了社会公平;诸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增加劳动者技能,提高全民文化素质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支持,等等。如县计生协会累计发放小额贴息贷款7449.645万元,帮助4670家独生子女家庭脱贫致富。社会组织的存在有效地弥补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市场资源配臵不到位的缺陷。此外,公民通过志愿参与以无偿服务他人、回报社会为特征的各种社会组织,有效地促使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和人民群众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培养了公民社会意识,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社会组织服务地方经济能力增强。社会组织能够动员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有效地帮助政府、市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薄弱环节。首先,促进就业。我县有20多家民办培训学校,在培训劳动技能、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直接解决就业700多人。其次,促进农民增收。我县有农业及农村发展方面的社会组织89家,占社会团体总数的60.5%。这几年中,这些社会组织协助政府,为农民无偿提供农业种植、养殖培训技术,规范农产品价格,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组织形式,承担政府放权的一些具体事务,同时也能为企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服务。我县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促进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方面起到桥梁作用,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和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社会组织服务公民利益诉求能力增强。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取向趋于多元化,对政府现有的利益协调机制提出了严峻挑战。首先,中上层群体追求个性化的社会服务,舒适和享受,已经“不差钱”,如看病就医,患者的高需求,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提出挑战,于是医患纠纷逐年增多。其次,弱势群体阶层分享改革成果的诉求不断增强,对政府社会服务管理体系的单调性及理念的局限性不断提出挑战。事实说明,政府并非“万能”,需要借助社会力量参与调处公民利益诉求,矛盾化解。实际上,近年我县各类社会组织在服务公民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据延庆县医学会统计,202_年共发生14起医患纠纷,70%的医患纠纷调处达到了各方满意,有效地化解了医患矛盾,防止问题进一步升级。
三、我县社会组织发展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我县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这就要求我们学习和借鉴社会组织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努力建立符合具有我县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模式。
(一)总量相对不足,无法满足社会需求。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共服务等需求日益增强,并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来承担社会服务管理功能,弥补政府在职能转型过程中提供公共产品不足、无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问题。我县注册登记社会组织总数按28.8万的常住人口计算,每万人社会组织数量仅为6.8个,与其他区县或其他发达地区相比,社会组织数量排名处于下游水平,总量相对不足,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二)形成模式单一,社会组织社会化程度低。我县社会组织中,“管办模式”依然是形成模式的主流,政府力量介入成为社会组织创建的一种惯性延续。在我县注册登记的196个社会组织中,55%以上属于官办,其法人代表也大多由行政官员兼任,行政色彩较浓。“政社不分、官民不分”的困局使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僵化,导致社会组织普遍存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人民群众诉求等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在各区县中排名垫底,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最能体现“民办”之意,但是其数量最少,与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多于社会团体数量的总体趋势不相一致。
(三)管理侧重约束,培育、扶持机制较弱。所有社团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申请登记前,必须“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构成当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由于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前,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挂靠,而被挂靠单位既不能从中获益,又必须为挂靠组织的任何问题负全责,无形之中增加了挂靠单位的政治风险。这也是当前社会组织面临的“注册困境”。所以“双重管理”的重心仍偏向于规范和监管社会组织登记行为与日常活动,限制约束机制较强,而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购买公共服务等核心内容很少涉及,造成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社会组织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四)制约因素繁杂,自身生存发展困难。资金、场地、人才等因素是当前所有社会组织共同面临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册门槛高。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创建初期必须具备注册资金、固定场所、会员数量等硬件条件,很多社会组织,苦于诸上限制条件而无力成为法定的社会组织,只好“法外生存”。第二,运转经费来源少、无保障。官办社会组织资金状况相对较好。但是,自发的社会组织,因没有政府背景,以及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只能依靠捐赠或寻求政府资助,到处“化缘”,很难维持。此外,社会组织的活动场所和公益活动等必须交税,无营利,还交税,无形中又增加了社会组织的负担。从1992年我县开始有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起,先后有20个社会组织被注销,占非官办注册登记组织的20.7%。第三,社会工作人才缺乏。由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质,在人才引进方面不具吸引力,即使引进了人才,队伍稳定性也较差,导致社会组织不能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专业性服务,社会组织的专业化也就很难实现。
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几点建议
总的来看,我县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既具有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和重视发展社会组织的理念建设,构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形成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起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
(一)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理念,逐步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有效机制。
“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而社会组织是实现这一个目标的主要因素。一方面要转变政府总揽一切事务的思维模式,调动社会组织这一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分担政府事务,发展经济,服务公民利益诉求,调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公民意识。大力弘扬、宣传组织规范、社会实效好、发挥作用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先进事迹,鼓励和号召公民自发地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吸引更多社会精英参与社会组织发展,营造社会建设人人有责、社会和谐人人共享的局面。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构建培育社会组织新机制。
建立专项资金,有序“释放”出一部分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通过政府购买、补贴、奖励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探索用社会力量解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不足的问题。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时,要降低对社会组织的门槛儿,鼓励草根组织参与项目申报,以此来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在项目评估审定、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效验收、引入奖惩机制等方面,逐步规范,逐步形成科学完善的培育新机制。
(三)搭建“枢纽型”组织体系,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
通过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政社分开”,使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把业务主管职能从政府部门剥离出来,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活动。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以服务为工作切入点,反映社会组织实际问题,解决社会组织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提供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进社会组织的社会化、专业化。
(四)突破制度约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税费减免”,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因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质,因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方式:社会组织审计费用由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承担。社会组织活动场所免征税。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数额较大适当缴税。允许社会组织适当收取服务费,维持其正常运转。试行社会组织星级评估机制。从社会组织保障条件、活动能力、社会实效、群众满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出等级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形成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
(五)服务管理草根组织,创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新机制。
草根组织具有“民办”特性,更贴近群众,群众参与积极性更高,生存也更困难,是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社会组织。建议在乡镇(街道)成立社会组织服务机构,负责草根组织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社区(村)居委会设臵专职人员,负责草根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反映草根组织实际需求,协调解决草根组织资金、场地、人才等实际困难。加快草根组织备案工作。将有条件的草根组织,通过培育引导规范,发展为合法的社会组织,纳入“枢纽型”管理。
第五篇: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思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就关于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思考如下:
一、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1、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全面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和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再审核工作,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每季度要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按不小于10%的比例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
2、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严格食品批发、商场超市和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许可准入条件,并每季度实行飞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
3、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具体加工经营的品种(如“炒毛栗”、“面条加工”、“酿皮”)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小食品店可按预包装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低温冷藏冷冻食品或散装食品)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
4、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连同市场开办主管单位和展销会场地出租单位,一律公开曝光。
5、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严格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监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将原辅料及产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未向购货商提供“电子一票通”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7、严格餐饮服务环节原料采购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肉、蛋、米、面、油和调味品等原料索证索票不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或其他原料3个品种以上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添加剂未实行“五专”管理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未实施电子追溯管理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8、严格流通环节索证索票监管。食品批发商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不按规定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一律停止批发业务;商场超市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索取“电子一票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有3个以上品种索证索票不完整、不真实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虚构食品信息或提供虚假票证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9、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及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0、不按要求贮存的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运转不正常存放的低温食品、常温下放置的低温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先行下架封存、暂停销售,并对其进行重新抽检,依据检测结果依法从严处理,抽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
11、散装食品管理不规范的一律视为问题食品。凡防蝇防尘设施设备不齐全、标识标签不规范的散装食品,一律视为问题食品,下架退市。经营者不落实散装食品管理规定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12、实行不合格食品同品牌、同规格暂停销售制。对检验结果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实行全省范围内同品牌、同规格的食品先行下架,暂停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批次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允许重新上架销售。
13、数次检验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对一年内两次检验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食品禁止在市场销售。由其食品生产企业连续提供该产品10个批次以上法定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恢复销售。
14、安全隐患较多的儿童小食品禁止肃销售。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麻辣食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等儿童小食品(如“牛板筋”、“麻辣条”“唐僧肉”等),禁止生产和销售,具体品种由省食药监局公布。
15、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退换。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
制度,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督促食品经营者做好临近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和记录工作,不得将其退回供货商。凡违反规定要求的,依法从严处罚。
16、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山寨”食品和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就地销毁,数量多的集中销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律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17、严格落实专区(专柜)管理和禁散销售要求。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转基因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规定的,未落实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8、严厉查处餐饮具洗消不规范行为。餐饮服务单位卫生条件差、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转、餐饮具不洁净或用“一盆水一块布”清洗的、从业人员没有健康及培训合格证明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屡次违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19、加大对风险食品监督抽检频次。分级分类确定为C级(一般)以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批次提供检测报告,且每月提供一次法定检测报告;确定为C级(一般)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每半年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抽检一次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必须按季度提供所加工制售食品的法定合格检测报告。对不能定期提供食品检测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三、严厉处罚惩戒,遏制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严厉打击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行为。对使用病死、毒死、未经检疫或来源不明的禽、畜、兽和水产动物肉类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窝点。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或涉嫌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给予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涉嫌故意非法添加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产停业;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
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23、严厉打击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过期食品倒包返场销售的、涂改生产日期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或火锅店使用“回收油”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要求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24、加大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对不合格食品按照品种批次建立“一品一表一案卷”(即:一种不合格食品对应一张清缴情况统计表和一份处罚案卷)的清查追溯机制。对省内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同品种生产线停产整顿;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3年有效期内,凡同一类产品监督抽检累计出现3次以上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者一年内同类食品有3次以上抽检不合格记录的,3年内不得经营该类食品;餐饮服务单位一年内3次以上抽检不合格,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5、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以下几种情形全部列入“黑名单”:(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2)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3)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食品的;(4)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5)生产销售变质、过期、掺假掺杂、假冒伪劣食品的;(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7)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8)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9)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10)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6、建立食品行业驱逐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法人代表不得再申办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7、建立食品违法行为的曝光制度。对食品违法企业、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不合格食品实行常态化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公开曝光,震慑犯罪分子。
28、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消费者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31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予以奖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按购买食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索赔。
四、严肃追责问效,确保监管职能落实
29、严格督查问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每季度都要对下一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采取横向比较、纵向排名的方式进行通报,一般事项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重要事项直接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特别重大事项,同时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每次的督查通报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30、严肃责任追究。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一律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