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回复的报告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文件汴政法函【2012】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工作认真研究后,现对市政府正在审查的《开封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一文提出几点建议。
一、该暂行办法在第六章工程招投标部分中应加入“现有市政设施出现的路面沉陷、下水管网塌陷、河湖护坡垮塌、泵站设备损坏、因其他设施抢修引起的路面损坏等突发性紧急事件不适用招投标程序,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呈报市政府批准,经相关单位现场鉴定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抢险维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抢险工程质量,并由财政局评审中心跟踪审计,抢险费用由评审单位最终审定、支付。
理由:市政设施损坏突发事件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意外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这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危害性极大,造成的次生灾害不可预见和控制,按照招投标程序,从招标到开工需25天,这么长的周期内,道路阻断时间长,加之开封交通状况本来就比较拥堵,因此造成长期影响道路通行及市容环境,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开封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有自行建设生产的能力,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次生灾害,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市政设施运行秩序,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市政设施抢险工程不应进行招投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抢险救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开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该暂行办法在第四章预算编制部分第十四条财政评审决算前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进度的70%。该句话应更改为财政评审决算前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价款内的90%。
理由: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论是综合计价法还是政府采购最低限价,中标价格一旦确定后合同价款将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评审决算日期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拨付不超过工程进度的70%不符合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甲乙双方利益这一主张。
第二篇:市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我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四条 征求意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出征求意见函;
(二)召开部门座谈或专家咨询论证会;
(三)在网络等媒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举办听证会;
(五)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五条 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函;
(三)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座谈会或听证会;
(四)在网络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五)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第六条 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征求意见的内容、反馈意见的形式和反馈意见的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座谈会参加人员必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要做好座谈会签到登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问题又不同意见的,必要时提意见单位要出具书面意见函稿。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
(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行政决策建议。
第九条 网上征求意见在公务网“公示公告栏”上全文公布,公
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举办听证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十一条 相关下属单位或职能科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应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以市人社局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规发〔2011〕1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6月20日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规范的名称。对于制定条件暂不成熟又急需制定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可以冠以“暂行”两字;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两字。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上位法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 2 — 第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
(二)行政处罚项目;
(三)行政强制项目;
(四)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机构编制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计划制度。政府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下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和少而精的原则,拟订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上位法或者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的,不再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未列入计划但确有必要在当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计划外立项申请,经审查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计划项目。
— 3 —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时间等。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延期报送或者需要取消的,起草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届满的当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提出相应调整意见。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或由一个工作部门会同相关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工作;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也可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当组成由其负责人负责,法制机构、业务处室人员参与的起草班子,具体实施起草工作。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起草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商市政府法制部门共同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及调研工作方案。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公开方式。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电子文档;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
— 4 — 性、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对于不同意见的采纳和协调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
(三)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材料;
(四)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对照表;
(五)调研材料和其他参阅材料。
报送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如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上位法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与本级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协调;
(四)是否正确对待和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限期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初审并修改后,应当就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
— 5 — 相关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也可以发送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政府公共信息网、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持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将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建议一并上报,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采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及法律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也可以简化以上制定程序。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单位负责报告文件起草情况,市政府法制部门作法律审查工作说明。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送市长
— 6 — 签署,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政府公共信息网,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普遍遵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在公共媒体上登载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解读。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关系到社会安全和稳定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后,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解释的,由市相关部门或辖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解释性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中冠以“暂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以“通告”方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一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理由和具体依据,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定。市政府法制部
— 7 — 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延期施行以及期满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二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进行实施情况评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七条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8 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规定》(镇政发〔2002〕17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件
制定△
规定
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7日印发
第四篇:关于征求意见的回复
关于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的回复
*************:
你办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收悉,认真讨论和研究,*************对该意见无修改意见。特此回复!
********
二〇一*年*月*日
经
第五篇: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
(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一)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三个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供应商计算。
(十二)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
(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二、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围串标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五)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每次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唱出,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增加新的需求,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次报价。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八)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采购信息公告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采购品目自动进入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十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4.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5.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6.参与采购文件或进口产品论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的;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虚假响应的;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的;
6.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
7.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8.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的;
9.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的; 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1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1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
13.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现场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原则上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同时将评审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
三、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广州政府采购网和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及询价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为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四)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相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属于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四、政府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政府采购应体现国家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 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售后服务的项目,对广州市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能提供广州市纳税(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证明的,可适当给予评审优惠。
(四)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五、对质疑与投诉方面的约定
(一)采购方应重视处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质疑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和主张权利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受理内容、时间节点等重要内容逐项列出,对超出约定期限的视为放弃权利。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的具体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
(二)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监管部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购监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