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1-26 【生效日期】1996-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第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 第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
(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
(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
(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第六条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在1997年3月1日前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供水设施移交准备和整修工作。
第七条 第七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已投入使用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应向其发出“移交催办通知书”,同时了解其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因和困难,协助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区)水务局。
第八条 第八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需整修的,费用原则上由建设者承担,整修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总表与分表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在无二次加压的前提下,供水管道水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要求;
(3)设置的水表方便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第九条 第九条 用户供水设施整修工程应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或认可。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向供水企业提供有关供水设施竣工资料、用户及其用水情况资料。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如无法提供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可委托供水企业整理编写,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应理清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和供水设施集资款,向用户公布,并不得再行收取。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的水费收费帐目,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结清和保管,并请审计部门提供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而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建设者或管理机构负责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不随供水设施移交,由供水设施移交前的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供水企业应优先从用户供水设施原有管理人员中招收抄表员和设施管理维修员。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交接工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进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移交工作应在1997年7月1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者或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有责任督促、协助建设者或管理机构做好供水设施的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已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但尚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可以按用户用水性质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及管理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建设者在1997年3月1日前仍未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移交申请的,从1997年3月1日起,除规定的水费外不得向用水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用户的供水设施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所在地区的用户供水服务仍由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负责。
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止设施管理和供水服务或降低管理、服务水准。否则将追究管理机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所接收的供水设施负有管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维修管理和管道更新,并直接抄表计费到用户。管理中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供水成本。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在已接收的用户供水设施上发展新用户,不得影响原用户供水服务质量。
用户用水增长超过用户供水设施原设计供水能力时,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受益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注:附件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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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我市用户供电设施移交建议
关于我市用户供电设施移交议案
早在1998年我市完成了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第一阶段的工作,基本实现了用电统一抄表到户,但用电管理中间层的产权移交问题尚未解决。造成多种患难安全问题,原属各用电管理中间层所有或管理的公共供电设施若不及时移交深圳供电局,供电部门就不能对用电设备进行统一、有效和系统的管理和更新,不利于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和对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为了切实解决用电管理中间层问题,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深圳实际,对我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组织
用电管理中间层资产移交工作由市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拟定工作计划交深圳供电局实施,并负责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监督、管理及受理投诉,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产权移交范围
中间层供电设施按产权分界点不同,划分为两大类进行移交。
(一)公共住宅区多层楼宇及纯住宅高层楼宇以居民用户计费表出线点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其以上供电设施产权由深圳
供电局接收。
(二)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层楼宇及属公共使用供电设施,以配电变压器低压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其以上供电设施由深圳供电局接收,分界点以下供电设施仍由原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其中用户计费表产权由深圳供电局接收、管理)。
三、产权移交方式
由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等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供电设施一律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兴建的供电设施,依其是否拥有产权和投资回收情况而定:
(一)投资已摊入单位建筑面积成本中,投资主体已不再拥有产权,则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
(二)具有充分依据(物业营销成本资料、供电设施投资凭证、购电支出和售电收入凭证等)证明投资主体拥有产权且投资已全部回收者,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投资尚未全部回收的,则有偿移交并由深圳供电局分五年偿还给原中间层单位。
无偿移交或有偿移交的认定及有偿移交的费用额度需经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评估后,由交接双方协商而定(有偿移交的资产净值不计利息)。
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资产和高能耗设备不在清理、评估和有偿移交范围之内。
四、产权移交的费用安排
按本方案所定新的产权分界点完成移交工作后,原中间层单位继续管理的配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市物价局在物业管理费中另行考虑。
深圳供电局对新接收的供电资产中严重危及安全供电的陈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扩容所需资金,可由深圳供电局申请农网改造专项贷款。“电价调节准备金”,深圳供电局需每半年一次向市经发局和物价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深圳供电局、各业主单位和中间层单位要以大局为重,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尽快完成公共供电设施产权移交工作,实现市政府确定的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的任务,以确保我市良好的供电服务,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经济环境。
第三篇:北京照明设施移交办法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公布执行。
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0]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规范北京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简称中心城区)内除封闭式小区、单位自管区域和收费路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以上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在建成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移交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辖区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协调监督工作。
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接收、验收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资产移交后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移交前设施安全运行维护职责,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并按照本办法积极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条 移交时限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在竣工后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重要地区的道路照明设施,如果照明设施已完工、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及《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要求、运行正常、可提供移交后运行维护的必要条件且移交文件和资料齐全的,可按程序先行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赔偿。
第四条 移交条件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2.移交设施符合《北京市道路照明规划》、《北京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要求。
3.可提供移交后维护、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非标准设备,须提供不低于设备总量10%的备件。
4.可提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产权移交证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规划批准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工程竣工图、工程测绘图、地理信息测绘数据等)。
第五条 移交程序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符合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应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将移交申请提交给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准备所需文件和资料。
2.市路灯管理中心受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审核移交条件,核查移交资料,现场初验设施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
3.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意见,整改存在问题,市路灯管理中心对整改后项目进行复检。
4.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移交资料齐全的项目,市路灯管理中心将验收合格项目的《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报送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5.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验收意见书》,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签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通知单》。
6.市路灯管理中心根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通知单》,与建设单位签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资产移交协议书》,按照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7.移交后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电费、运行、维护和改造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计划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按照移交办法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设备应符合项目建设时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移交条件、移交程序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心城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照明设施的移交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应按照要求,严格遵守移交范围、移交条件、移交程序的要求,做好移交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设施移交协议书模板
设施移交协议书模板1甲方(接管单位):
乙方(移交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由市领导临时交办市统建集团承建的新政务中心两个公交站点已顺利完工,经双方协商,现就设施移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项目
(一)移交数量:移交公交站两座(详见附表);
(二)移交范围:公交站点及其附属设施;
(三)交接条件:按设施现状进行移交、接管;
二、甲方责任
(一)自设施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拥有该项目的产权,包括使用权、管理权、改造权;
(二)依照相关规定,对移交设施实施占有、使用;
(三)负责对移交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保证移交设施完好、清洁;
三、乙方责任
(一)同意将移交设施的产权无条件地交给甲方(包括使用权、管理权、改造权);
(二)负责对移交设施的在移交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移交设施正常发挥其功能。
四、其他事项
(一)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予以补充完善;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X日
设施移交协议书模板2甲方:(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青岛市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将XX小区(号)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三、移交的资料包括:
四、乙方从20xx年X月XX日起,负责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实行管水到户表、按表计量收费,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水服务质量。
五、20xx年X月XX日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甲方负责将以前的欠缴水费、电费等历史遗留问题全部处理完结。二次供水设施的原有管理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
六、乙方享有对所接管设施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无偿使用权。
七、甲方应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协助乙方处理涉及二次供水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和投诉等,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
八、其他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每份同等有效。甲方、乙方各保存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青岛市供水管理处或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X日
设施移交协议书模板3甲方:青海怡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青海省污染源企业端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现状,为使在线监测系统更好的发挥作用,根据20xx年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下发《青环发〔20xx〕455号》文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署本协议。
一、甲方对排污企业所属运营范围内的在线监控设备予以正常移交维护,其他不属于运营范围内的如总磷、氨氮、PH、等比例采样器等设备进行暂时托管,托管期间遇到需更换的配件、试剂须及时反馈甲方。
二、乙方在甲方提出需更换配件、试剂的要求后,须及时提供给甲方。如在延误提供配件试剂的情况下影响甲方的工作,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乙方派一名技术员协助我公司技术人员维护进出口在线监控设备。
四、在进行比对、检查等情况时,甲乙双方需共同参加。如因其中任意一方的缺席影响正常工作的,全部责任由缺席方承担。
五、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下发新的文件后,以省厅文件为标准,双方对新增设备移交问题再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青海怡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X日
设施移交协议书模板4甲方(接管单位):
乙方(移交单位):
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xx]15号)文件精神,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城市化三年过渡期后,原由各村委会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市政公共设施移交区政府管理和维护,并由区政府承担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现就设施移交达成如下协议:
一、移交项目
(一)移交数量:移交XXX社区范围小区道 路条(详见附表);
(二)移交范围:道路及道路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路灯、行道树、绿地;
(三)交接条件:按设施现状进行移交、接管;
二、甲方责任
(一)自设施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拥有道路的产权,包括使用权、管理权、改造权;
(二)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对道路实施管理;
(三)负责接管道路的路政管理,包括临时占用道路、临时挖掘道路、路口开设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对接管道路的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保证道路设施完好、畅通。
三、乙方责任
(一)同意将道路设施的产权无条件地交给甲方(包括使用权、管理权、改造权);
(二)负责对移交道路的各类路障进行清理,包括各类岗亭、路卡、挡杆等,以确保移交道路正常发挥其功能。
四、其他事项
(一)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予以补充完善;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X日
第五篇: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
供配电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
乙方: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为明确供配电设施资产和责任关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供电企业的管理特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永久用电项目电力设施资产划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其投资的 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资产移交给乙方直接管理,电气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开闭所、配电室用房及设备、检修通道、电缆路径、架空线走廊、支撑物、环网柜用地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归乙方无偿使用。若因电力维修、建设需要,乙方有权对该区域内土建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必要的建设与改造。甲方在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移交公用设施前,应负责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告知和解释说明本协议的内容,甲方应负责告知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应依法对电力设施负保护责任,同时甲方应负责告知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乙方对移交供配电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车辆进出和停靠应免费。
2、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需要移交的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的竣工图(含电气、土建)(一式四份工程复印);
2)电缆工程(含环网柜)及公用架空线路竣工图纸,图纸中应有电缆敷设路径走向图(包括中间接头位置等)及架空线路走廊走向图等(一式四份工程复印);
3)建筑物平面图;
3、资产移交后,因甲方增容造成容量超过设计核定的容量时,甲方应对现有供电设施进行增容改造,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甲方承担,新增或改造后的资产重新签订移交协议。
4、因甲方配电设施地理位置处于地下室,移交后,若因甲方发生地下
室防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水淹配电室造成设备故障,由此发生的修复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配电设施地理位置处于地下室,移交后,若因甲方发生地下室防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水淹配电室造成设备故障,由此发生的修复费用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6、资产移交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上述的设施进行管理、维修。
7、甲、乙双方同意将工程决算价 万元的电力设施设备移交乙方入帐。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9、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
表一:移交设备及工器具、备品备件清单(甲方提供); 表二:决算书清单(甲方提供);
图三:移交设施所占用土地的土地证、房产证及其红线图复印件。(甲方提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签订于厦门市同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