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强计量法制建设
加强计量法制建设
推动计量事业发展
——纪念计量法颁布20周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司长
宣湘
完善的计量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基石,是规范计量行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多年来,我国十分重视计量法律制度的建设,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这是一部重要的专业经济技术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计量工作从此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计量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计量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我国的计量行政管理体系几经变化,目前已形成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地(市)、县三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负责组织《计量法》实施的计量行政管理体系。自1999年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当前全国的计量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二是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核心,比较健全的计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计量法》1件、国务院计量行政法规8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章26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布的地方性计量法规28件、地方性计量规章4件。此外,一些专业性法规也对涉及的计量工作做了规定。
三是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了计量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保留了计量行政许可项目9项。总局已向全社会公布了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信息。各地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北京、上海等一部分省、市开设了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基本实现了网上申报,并能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四是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分区域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网络体系,包括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2786个,从业人员4.2万余人;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2227个,从业人员1.4万余人;固定资产233294万元,共建有实验室40.55万平方米,每年为社会进行检定、校准计量仪器近4000万台件。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已与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合并,组建成新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公益型科研机构。各地也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重组、整合,改变了机构重复建设、力量分散、任务交叉、资源浪费的局面,计量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通过考核授权,促进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坚持“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在保证完成法定任务的前提下,围绕地区经济特点,根据市场需求,抓住社会热点,努力拓展服务新领域,主动上门服务,积极研究和开展在线检测,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业务量大幅提高,近年来,全国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每年的业务总收入近6亿元。
五是形成了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计量技术法规体系。目前已建立了对应计量学10大专业177种计量基准的93个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制定了基本覆盖强检目录中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197个,满足了计量执法的需要。1995年后开始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清理,将原有约900个规程中的200个进行了合并,修订了近400个1995年以前颁布的规程,截止到2004年底,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54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1019个,地方计量检定规程482个。此外还有国家 1 计量技术规范305个,其中包括计量基准操作规范179个。1993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国际通行做法,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依靠专家做好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工作。目前已有19个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来自计量技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单位,共有专家330人。
六是推行了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通过坚持不懈地进行宣传,增强人们积极主动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编制资料,举办各种学习班、讲座;坚持新闻、出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单位不断进行宣传;对大、中、小学教材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情况严格把关,定期检查,对编写教材的编辑、审校人员举办培训班;新制定、修订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撰写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严格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除电离辐射领域外,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鉴于目前国际上在电离辐射领域采用相关国际单位的趋势逐渐明朗,我国电离辐射专业领域量和单位的改制工作也已正式启动。改制技术小组和相关单位已经完成了国家计量基准的改制、教育宣传资料编写等,改制工作正按照改制方案和计划顺利进行。
二、科学计量成果显著
一是国家计量基准和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取得新成就。目前,我国正式批准了计量院等10个计量、科研机构研制的177项高精密测量系统作为国家计量基准,专业覆盖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和化学等十大计量领域。“十五”期间,在国家科技基础性专项、社会公益性专项、重要技术标准专项和科技基础平台专项等经费支持下,以瞄准国际计量科学前沿,满足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高新技术应用需要为目标,我国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计量基准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其中“铯冷原子喷泉时间频率基准”取得显著成果,不确定度达到8.5×10-15,相当于350万年不差1秒,进入世界最先进水平的行列;“直流量子化霍尔电阻基准”通过原理的改进和关键技术的提高,不确定度达到10-10,在国际关键量比对中证实,技术指标优于国外最好水平10倍以上。
二是积极参与了国际比对。1999年10月我国签署了国际计量局(BIPM)发起的《国家计量基、标准和国家计量院颁发的校准和测量证书互认协议》(MRA)。到2005年3月,已经有45个米制成员国计量院、16个CGPM附属经济体计量院以及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签署了该协议。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共参加国际比对101项次,其中BIPM和CIPM组织的关键比对及辅助比对共91项(含子项目);APMP组织的关键比对及辅助比对共10项;大部分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此外,我国目前已作为主导实验室完成了1项亚太地区的比对工作,还有2项正在筹备中。
三是计量标准建设不断加强。我国的计量标准体系是在早期度量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已建立起长度、热工、力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放射性、声学、化学等十大计量专业的有关计量标准和较为完善的计量标准考核制度,并纳入行政许可范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保证了国家计量标准体系量值的一致和准确可靠。目前全国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4.2万项,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有5.2万项,计量标准考评员3500名。
四是标准物质建设取得丰硕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304种,二级标准物质1888种。有部分标准物质出口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扩大了国际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新研制的42种国家一级标准物质和43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可用于食品分析(如大米粉成分分析、海带——茶叶中碘成分分析等)、矿物和材料成分分析(如稀有稀土矿石成分分析、海洋沉积物成分分析、高铬铸铁光谱分析等)、空气质量监测(空气中一氧化碳气体、空气中甲烷气体等)、农药纯度分析(扑草净、五氯硝基苯等)领域,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产、科研提供了准确可靠的数据。
五是计量技术和方法研究取得一定进展。根据国民经济对计量测试及检验的要求,积极开展了针对工程计量与检验技术领域中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以及量值溯源体系的研究,化学计量中以基准方法和基准物质为核心的化学计量溯源体系正在形成,在检验技术、在线测量与控制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一批科技成果,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有效的服务,并为有关单位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技术与标准设备,如质量检验与市场监督技术开发装备研究、电能表检定装置等。许多计量科研成果如“模/数、数/模转换(ADC、DAC)静态测量标准”、“光电比较仪系统非线性测量装置的建立”、“建立光纤损耗/光纤长度和光纤时域反射计检定标准装置的研究”、“激光功率能量计量标准装置与新型激光测量仪器系列研究”等获得了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并广泛应用于高新技术领域。
三、法制计量不断加强
一是计量器具许可证和型式批准制度日趋规范。国家先后颁布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的编写导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并组织了考评员培训,制定了一整套考核工作程序。截止到2005年6月底,全国共培训考核考评员2500多名,基本保证了许可证的考核质量和水平。对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等重点计量器具制定了统一的定型鉴定通用大纲和通用规范、制造许可证考核企业必备条件和考核规范。近几年对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进行了整顿。组织专家对申请定型鉴定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了考核。经考核合格,分四批公布了六种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授权定型鉴定技术机构和项目,共授权29家技术机构累计90个项目。为加强对税控加油机和出租汽车计价器这两种监控税源的重要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共组织对40多家企业的税控加油机按统一大纲进行定型鉴定,审核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报告,组织考评员对企业进行了生产条件考核并颁发制造许可证;审核了60多家企业的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报告,由有关省级局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生产条件考核并颁发制造许可证。
二是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严格实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进口或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18类计量器具,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近年来,每年平均受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并安排定型鉴定220个系列,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0个系列,颁发临时型式批准证书180张,截止到2005年6月底,累计共向外商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1500多个系列。
三是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不断强化。目前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共有60项117种。各地积极开展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据统计,2002年全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共961634台(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共29555029台(件);2003年全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共799915台(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共29226340台(件);2004年全国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共796097台(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共30290679台(件)。为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管理,目前正在组织对计量检定证书的封面格式式样进行统一修订。为了规范对加油机等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制定下发了加油机强制检定的合格标志。
四是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和商品量受到监管。近年来逐步加大了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连续几年组织安排了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税控加油机、电子计价秤、称重显示器、眼镜计量仪器、电子血压计、玻璃液体体温计、心电图仪、称重传感器、瓦斯计、粉尘测量仪、蒸汽测量仪、3 水银血压计等多种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同时,建立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省两级计量监督抽查制度。自2000年起,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每年组织两次,每次15个省,10类定量包装商品。各地也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是市场计量专项整治力度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近年来连续开展了市场计量专项整治活动。2002年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全国30个省(区、市)共出动计量监督执法人员8.8万人次,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总数191万余台(件)、公平秤19101台(件)、定量包装(零售)商品257110批次、加油站66213家、在用加油机223095台(件),查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案件23351个、集贸市场定量包装(零售)商品计量违法案件12901个、加油站加油机计量违法案件3395个;2003年组织开展了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全国30个省(区、市)共检查眼镜店20981家、眼镜产品生产企业190家; 2004年组织开展了餐饮业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全国31个省(区、市)共检查餐饮店77485家、在用衡器111712台(件)、量杯和量提53120个。此外,2003年配合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全国30个省(区、市)共检查食品类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30529家。
四、工程计量得到发展
一是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得到规范。1995年颁布《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和考核规范后,目前全国已批准建立了1200多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各地加强了对公正计量站的监督管理,包括:培训计量管理及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每年抽查考核一定比例的公正计量站,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一些不完全独立于交易双方、开展计量检测工作不规范的公正计量站,并将原挂靠在质检部门及计量技术机构的一些公正计量站与局、所分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等。
二是计量校准市场迅速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校准以其自愿、经济、平等和实用等自由量值溯源特点,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被我国企业所采用。通过开展量传体系改革大讨论,选择在上海市和湖北省进行推行校准工作的试点,大力宣传校准理念,介绍校准服务典型经验,全系统乃至社会各界对校准工作的认识趋于统一。在政策上,允许企业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自主选择量值溯源的方式,自主选择校准机构;在技术上,研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普及校准技术理论知识和技能,先后出台了一批推动校准工作的指导性技术规范;在组织上,动员省级以上的计量技术机构开始实施校准服务,鼓励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初步形成了一支科学公正、准确可靠、优质高效、方便客户的校准服务队伍。目前,全国性的校准市场初步形成。根据对全国20个省级计量院(所)统计,校准的工作量正在逐年大幅度增加,最高已占全年工作量的80%。一些校准服务联合体开始出现,如以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为首组建了全国校准联盟,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为首组建了浙江省方正校准集团有限公司,以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五所为主体组建了赛宝计量检测中心等,为各行各业提供了有效的校准服务。
三是企业计量工作不断加强。八十年代,全国有10万多家企业参加了计量定、升级活动,占当时全国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大中型骨干企业90%以上达到了计量定、升级要求,有1025个企业取得了国家一级计量合格证书,获得了“国家计量先进单位”称号。在此基础上,1995年后依据国际标准ISO10012制定了“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培训并考试合格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690人,开展了帮助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工作。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审查合格,共有900多家企业取得计量检测体系证书。其中,自2004年10月以后,按照新的ISO10012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已完成163家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的确认。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按照1999年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和2000年印发的《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在当地政 4 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积极组织开展了计量合格确认等工作。2005年7月颁发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明确今后将由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组织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促进我国计量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已牵头成立了计量体系认证中心,面向社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四是C标志开始推广。为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2002年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提出了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的管理和考核要求。目前全国已有650多家企业6400多个规格的定量包装商品被批准使用“C”标志。为调动企业主动申请“C”标志的积极性,实行了扶优限劣政策,对管理较好的取得“C”标志的企业给予一定优惠,包括凡是带有“C”标志的产品一律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要获得国家免检产品资格,其定量包装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要取得C标志。
五是企业能源计量工作不断深入。2004年5月,结合“世界计量日”宣传,在北京举办了以“计量与节能”为主题的研讨会。2005年度“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以“计量与节能”为主题,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与世界计量日的宣传紧密结合,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等都作了报道。其中,《中国质量报》以“节能与计量”专栏的形式在头版刊发了6篇报道,深层次、大容量对能源计量进行深入报道。5月20日在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了纪念“世界计量日”暨全国能源计量主题现场会,来自全国有关行业和企业的代表140多人,就企业计量工作与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讨。2005年7月颁发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目前正在组织修订《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近期还将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能源计量状况抽样调查活动,以推动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计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
一是积极参加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的活动。目前,我国已参加七个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国际米制公约组织(CONVENTION DU METER)、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计量测试联合会(IMEKO)、亚太法制计量论坛(APLMF)、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PMP)、国际标准物质信息数据库(COMAR)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世界卫生组织次级标准剂量实验室网(IAEA/WHO SSDLs)。每年都参加上述组织的历届年会、部分技术委员会会议、国际比对、交流研讨、培训、制修订国际建议等活动。我国是OIML18个技术委员会中8个技术委员会的积极成员(P成员)。先后派团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约100余次,参与讨论、制定、修订的国际建议共约380多件次。我国先后承担了OIMLTC13/SC1、TC17/SC1、TC10/SC3秘书处的工作。
二是不断加强双边计量交流与合作。目前,我国已与近40个国家和地区在计量方面有过交往。其中,与20多个国家的政府或民间计量机构有计量双边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署了27个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包括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等)。1999年11月,与荷兰国家计量院(NMi)签署了关于非自动衡器型式试验结果互认协议;2001年11月,与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签署了中德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2005年7月,又与英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NWML)签署了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加油机、自动衡器等6种计量器具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在互认协议框架下积极开展了中荷、中德互认协议的执行工作,共受理了9家制造商18个系列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换证工作,促进了我国计量器具产品的出口。
《计量法》实施至今已二十年。在这二十年中,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尽快修订《计量法》已成为历史的必然要 5 求。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作为测量手段,诸如约瑟夫森效应、量子化霍尔效应、激光冷却原子、核磁共振等荣获诺贝尔奖的重大成果,都首先在计量中得到应用,计量的准确度一再发生跳跃式的提高,使单位的复现建立在更精密、更可靠、更准确的科学基础上。社会生活中,由传感器、仪器的功能块和数据处理系统集成的测量系统正在取代传统的测量仪表,实现对非常态量(极大、极小、极高、极低、极强、极弱)、综合量、动态量以及在线检测的量值溯源已成为现代计量的基本要求。科学计量和工程计量的发展要求对传统的法制计量进行变革。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在经济、技术领域内逐步实现各国法制管理的协调。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和TBT协议的签订,要求消除各国之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一张证书,全球通行”的目标。为此,国际计量局正在组织开展国际间的物理、化学量关键比对,以实现各国量值的准确一致;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国际米制公约等国际计量组织联合起草了第1号国际建议《国际计量法》(草案),推荐给成员国在本国立法时参考;各个国际和区域性的计量组织都在开展活动,加强各国法制计量之间的协调。这也已成为各国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发展的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贸易国,吸引的外资居世界第一位,所有这些变化都对计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以改革发展的思路和方法,认真总结计量工作过去成功的经验,找出现在存在的问题,分析未来发展的趋势,制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TBT协议原则的新的《计量法》。
我们相信,通过认真总结《计量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外计量立法的先进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要求,我们一定能把《计量法》尽快修改好,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计量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促进建立健全我国的现代计量体系,使科学计量、法制计量和工程计量工作协调发展,不断满足科技进步、经济和国防建设以及社会发展对计量工作的需求;并进一步弘扬全社会的计量意识,规范市场的计量行为,健全计量执法的监督机制,为全面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文明的计量环境提供更完善的计量法律保障。
第二篇:法制建设
政治建设:法制建设
2006年
由“开门立法”谈起——如何理解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14万多条修改意见。参与提出意见的,既有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也有普通市民甚至农民工。他们提出的不少意见,都很有见地和价值,受到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开门”征求意见,这么多的群众纷纷提出建议,本身就有力地说明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正在日益深入。
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社会?
“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它谁触电;法律是个守护神,惩罚犯罪护好人。”这句话道出了法治的重要作用。
“法治”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可以说人们都耳熟能详。但法治的内涵,却并非三言两语就能道清。顾名思义,法治即“法的统治”,一般来说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略的实施。
法治社会,是指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公认并得以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具体来说,法治社会的特征是,法律在全社会获得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能进行有效管理。
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法制”一词,法制与法治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一、两者的区别:法制,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统称,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法治,指依法治理,这里的“法”不是一般的“法”,而是反映了一种价值目标与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因此,法治只存在于民主国家中。
二、两者的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在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即帝王、君主或独裁者用道德教化、个人权威的方式治理国家,推崇君权至上,维护专制体制。在封建人治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并不重要,有时是可有可无的,权力尤其是君权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
法治也是有阶级性的。法治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治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本质上讲,它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是维护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权力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治是最大多数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是迄今最先进的法治形态。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但后来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使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入一个新阶段。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清醒把握国内外形势、应对各种挑战和风险,进一步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法治,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又是一个根本保障。
首先,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谐社会,并不是一团和气、没有秩序的社会,也不是没有利益和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秩序得到规范、矛盾得到化解、冲突得到弥合的社会。从本质上说,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其次,和谐社会内涵丰富,涉及方方面面的任务,都离不开法治。比如,民主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保障下的制度安排,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公平离不开法治,无论是权利的公平还是机会的公平,无论是规则的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都需要法治的保障,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诚信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社会信用体系与诚信之心就无法真正培养起来。安定离不开法治,没有法治的强制约束,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宁的社会生活秩序就建立不起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离不开法治,没有完善的环保法规和有力的环保执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往往就会落空。
特别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这个“坎”上。我们一方面拥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突出。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改革日益触及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从根本上遏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加快法治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法治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促进和谐的一剂良药。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主要方式,法治明确规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公正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方法。为求和谐,必行法治,有法治才有和谐。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实际上就是在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建设和谐社会 同时也就是在推进法治建设。
当前建设法治社会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立法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执政不断推进,正在向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迈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进展,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逐步提高;顺利完成4个五年普法计划,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于1982年修改了宪法,以后又通过四个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成,社会生活的各个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同时,健全立法方式、实行民主立法有了新进展。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听取社会建议;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但同时也要看到,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相比,法治建设在一些方面还相对滞后,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和不足。比如,有些领域还无法可依,有的法律法规质量不高,存在法律部门化和滥用行政权力现象,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现象群众反映强烈,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当前,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近年来我国依法行政方面的进展
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至今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达数千次。
2002年到2004年,国务院分三批宣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到2004年年底,国务院部门的审批事项已减少50.1%。
2004年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提出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2005年2月,《国务院工作规则》公布,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民主精神。
2005年5月,《信访条例》重新修订后开始施行,保障了公民的申诉和检举权利,强化了政府信访工作的责任。
没有法律,就不会有法治。因此,首先必须完善立法。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坚持“开门立法”、集思广益,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和程序,提高立法的质量。
政府行政权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承担着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的多种功能,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有着最广泛、最直接的影响。因此,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规范与制约政府行政权力。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使各级行政机关做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有句格言说:“立法易,司法难。”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措施,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
点,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理念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的本质要求
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
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用正确的法治理念统一思想,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是基础。从1986年开始,我国开展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普法教育,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五五”普法规划已经制定和开始实施。要按照这个规划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任务,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千秋大业。只要我们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不懈地努力,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一个人人知法守法、处处法治昌明的社会就一定会到来!
“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任务(2006—2010年)(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二)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六)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七)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深度阅读 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9月16日。
2.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7月5日。
3.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求是》2006年第12期。
4.《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相关链接
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进行研究部署》,《人民日报》2004年3月19日。
2.人民日报评论员:《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工作》,《人民日报》2006年4月28日。
2007年
“开门立法”的典范——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
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律?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有一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这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物权法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这段话可以作为开头句)
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简单地说,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确认物、利用物、保护物的法律,它与规范专利等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法、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的债权法,一同构成了国家基本的财产法律制度。
对物权进行专门的立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文法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而物权法正是通过确认市场主体的所有权,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从民法角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市场交易的实质,就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明确了物的归属,也就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就为合法、平等、有序、规范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物权法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物的占有是静止的,而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可以让物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促进市场繁荣,经济发展。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正是保障资金、土地等物尽其用的基本规范。此外,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政府的职能真正转换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需要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由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共同构成的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和完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自起草以来,社会热议不断,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织。比如,有人就认为物权法是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是在搞私有化。对此该怎么看呢?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并非是针对私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而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又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我们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使得各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十五大的上述论断已经载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物权法第三条重申了宪法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物权法根据宪法的精神,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平等保 4
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细化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维护。
根据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给予同样的法律地位,赋予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同样救济。这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那种认为“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就是向保护私有财产倾斜的观点,恰恰混淆了不同所有制在现实中的作用与其法律地位的区别。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说明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主要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同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也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削弱了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过去我们常听说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俗语反映的就是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物权法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情况,强调了特别的保护,保障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助于它们在市场中通过平等竞争实现进一步发展。当然,物权法不是单纯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法律,不能将防止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所有任务都让它来承担,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等相关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也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坚持,对于加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其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广大人民群众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创造激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使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富裕。创造财富是辛劳的,但如果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来规范、保护,守住财富也并非易事。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首先,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其次,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人民群众就如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势必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几乎对人们在民事生活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关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自身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2007年3月23日,物权法审议通过之后仅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这次集体学习物权法,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这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学习、贯彻实施好物权法指明了方向。www.teniu.cc
首先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推行法治,观念先行。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其次要加强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为实施物权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实施物权法的有利时机,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
还要抓紧制定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它的有些
规定有待于配套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包括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国有财产管理、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完善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等。同时,要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着眼于保障权利、维护秩序、促进竞争,抓紧建立健全民商法律制度,发挥民商法律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实施物权法,全面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法律要求,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运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增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和拓宽法律服务渠道,公正有效地解决群众的司法诉求。可以想见,随着物权法的施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将进一步得到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注:《物权法》的实施无疑是一件大事,背诵本篇文章有很强的意义)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大家抓紧背吧!
2007年
从诉讼费用的大幅降低谈起——如何看待打官司难问题 “打官司难”,难在哪里? “打官司难”,原因在哪里? “打官司难”,解决之道在哪里?
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诉讼费用大幅下调。比如一件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诉讼费。这一办法的实施降低了诉讼成本,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一段时期以来,“打官司难”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要想官司赢,耗钱又耗人”„„这些说法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群众对打官司难的慨叹。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是国家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一系列举措之一。当前,如何进一步解决“打官司难”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打官司难”,难在哪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同时,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也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在解决纠纷方面出现了从过去那种“有纠纷找领导”转向“有纠纷找法院”的新变化。
但是,不能不看到,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打官司难”的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呼声也比较高。那么,“打官司难”究竟“难”在哪里呢?
“难”在不知如何打官司。当前,广大群众在发生纠纷时虽有上法院“讨说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愿,但一旦真正要到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很多当事人才发现自己诉状不会写,律师不知如何请,对于法律用语、举证责任等也不太了解。这样,群众往往就会觉得打官司是一件既困难又麻烦的事情。
“难”在打不起官司。在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颁布之前,诉讼成本过高是广大群众对打官司的普遍感受。据报道,一个农民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法律程序,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天—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元—1050元。这种诉讼成本大于诉讼标的的情况,往往使当事人觉得打官司不值当、打不起。
“难”在打官司费时耗力。许多案件的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审理时间长,从一审到二审就得大半年时间,如果再加上执行期限,少则一年半载,有的要一两年,甚至数年。打一个官司,不仅往往使当事人很长时间不能专心从事正常的工作,而且由于一些法官态度生硬,不热情、不耐烦,服务态度不好,还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些都使群众对于打官司产生畏惧心理,以至于有人说“打场官司脱层皮”、“耗时耗财耗精力,最后还是白费力”。
“难”在有理不一定打赢官司。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讨一个公道,得到公正的判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有理却难以打赢官司的现象。有的案件明明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应当受理,比如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一些地方法院却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予受理。有的案件明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的时候当事人却不合理地败诉。这样的事情虽然是极少数,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难”在赢了官司执行难。官司打赢了,本来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但是却又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即使作出了有效的判决有时候却难以执行,当事人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债务人的欠款也不能马上追回,打赢的官司这时候相当于白打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法律白条难兑现”。个别的甚至连垫付的诉讼费用都因无法执行而要不回来,让人不由得对打赢官司的真正效果产生怀疑。
上述种种情况,虽然并非普遍现象,但却像一道道“门槛”,把很多权利受到侵犯的老百姓阻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使他们难以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影响了社会和谐。
“打官司难”,原因在哪里?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打官司作为人民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按理说应该让人们感到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什么原因使打官司变得难了起来呢?
看待“打官司难”,我们不能忽视社会大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经济活动要靠法律来规范与约束,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与这种需求相比,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比如,在许多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几乎成了“办案机器”;而在中、西部地区法院,法官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据报道,上海法院近10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从宏观上看,人民群众诉讼需求的不断增长与目前司法服务能力的不足形成了较大的矛盾,这是“打官司难”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打官司难”,群众反映突出的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既涉及法院的内部问题,又涉及法院的外部问题。法院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指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弄权渎职,催生司法腐败。尽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进行廉政建设,努力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的力度,然而必须承认,仍然有些法官在私利的驱动下办关系案、人情案,曲解法律、枉法裁判。更为恶劣的是,还有些法官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贪赃枉法,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完全丧失了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令人震惊的是,本来应该以正义和法律的化身出现的法院和法官,现在有的却变成了违法犯罪的典型。据报道,2006年,全国法院加大力度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对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6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等5名法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这些案件数量不多,但其恶劣程度和
涉案人员的数量之多却使社会公众非常震惊。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法院的外部问题涉及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的关系,主要是指由于现行体制的某些因素,有时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会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非法干预。一些领导干部特权思想浓厚,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存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甚至直接插手法院审判的情况。有的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的需要,搞地方保护,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偏袒本地当事人。有的在一些行政诉讼,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人在“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的心理下,公然阻碍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这些现象有着极坏的影响,它影响着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使群众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此外,诉讼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对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也是产生“打官司难”情绪的一个重要原因。“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想打官司光有理不行,还得对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有一定的了解,注意收集、保存好各种证据,并且配合好律师的工作,这些相对专业和麻烦的工作都使群众对打官司产生了畏难情绪。同时,由于对诉讼风险认识不充分,不少人以为只要打赢官司就必然能挽回所有损失,而放弃了协商、调解、仲裁等其他手段,一旦判决或者执行结果没有符合心理预期,也容易产生“打官司难”的情绪。
“打官司难”,解决之道在哪里?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多项公开、告知义务和责任以及各种便民措施,受到了群众的普遍好评。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各个部门针对广大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和办法。全国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约13万职业律师以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具体实践当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配备了专门的执行队伍,加强了执行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办法扩大了司法救助的对象;等等。这些措施使群众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变得方便多了。当前,要多管齐下,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更好地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要继续大力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采取专家说法、案例讲解、模拟审判等各种方式,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让群众明确法定权利与义务,了解法律条文及程序,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在各级司法工作人员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2006—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积极宣传法院系统中的劳动模范和杰出群体,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之一。要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加快执行工作信息化步伐,推进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司法机关的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逐步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司法审判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完善现有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法官的有效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时,法院加强内部监督和廉政建设,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不断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从最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环节和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入手,加强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责。
此外,也要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适合我国国情,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相结合,在解决群众纠纷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分流群众的诉讼需求,减轻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调解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解决群众纠纷中的作用,争取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将会有力地缓解“打官司难”的问题。
(注:理论热点面对面从现状到原因再到解决措施,谈的都很精辟,不愧为申论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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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制建设
《教师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营造全社会重视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扎实有效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全市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增强教师依法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增强广大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及全社会支持教育、发展教育的观念,明确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调动其送子入学和保学受教的积极性。
二、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保证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2、大力宣传《教师法》。
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立足于“学高为师、品正为范”的总体要求,坚持德育教育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结合,本着“以德修己,以德育人”的原则,以达到铸师魂、修师德、树师表、练师能的目的,塑造自己为拥有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的教师。
3、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切实营造全社会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增强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了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弱势青少年的良好氛围,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活动时间
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30日
五、活动安排
(一)学习动员阶段(3月10日-4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方案。
2、书写标语、出好义务教育的宣传专栏、黑板报。
3、通过“带法回家”、组织学生向家长和亲朋好友宣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少年、儿童宣传义务教育法。
(二)集中宣传、学习提高阶段(4月16日—10月20日)。
1、学校将通过教师会,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特别是《义务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变更内容。教师在上课时,根据教学实际,有机地渗透教学《义务教育法》。
2、少先队要通过黑板报等普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3、学校要以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宣传、普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
4、学校召开一次家长会,以家长会为契机,积极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5、适时开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测试,提高《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实效。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30日)
1、认真检查我校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梳理贯彻实施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2、进行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六、活动要求:
1、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本方案,周密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此次学习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
2、切实贯彻《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落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杂费的相关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3、要把《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活动与学校工作结合起来。要与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相结合。学校要摸清学生底子,健全学生档案,建立有效的控辍机制,形成全员控辍的合力。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和师德建设,全面实 施素质教育,多把注意力投入到学困生身上,帮助他们不断增强学习的信心,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2017年3月14日 2017年职工普法教育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汝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工作方案》的工作布署,结合我校教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一)建立一个机构
我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深入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工作,立足于学校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组 长: 高帅领 副组长:赵凌燕 李会亚 成 员:各班班主任
(二)完善“两个制度” 1.师生的学法制度。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12.4普法教育的要求,并结合每年下发的青少年学生学法计划内容,组织进行比较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学法情况考评制度。学校每学期、每学年都要组织对师生学法用法的情况进行考评,对学生的学法守法情况要写入学生的操行评定内容;对教师的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考评应与考核和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有机结合。
二、活动时间:
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三个专题”教育活动
1.开展一次“青春自护”专题教育活动。未成年学生自护教育是维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必修课。提高未成年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未成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和社会保护功能的自
觉性,是防止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最有效的途径。2.开展“一助一教育和矫治工作。针对个别未成年学生进入网吧、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不道德网络聊天等突出问题,开展”一助一“志愿者矫治和青少年同伴教育。
3.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做到”四个结合“ 1.法制教育与健康教育(2017社区春节活动方案范文700字3篇)要有机结合。”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 全应急与避险“。我校采取集中授课和专题授课的形式,纵深学生法律意识。
2.法制教育与”警校共建“活动相结合。我校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张良平同志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并召开了一次有法制副校长参加的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联席会,规划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讲解,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增强。
3.法制教育与特殊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相结合。2017法制教育活动方案2017法制教育活动方案。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犯罪现象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我校要继续实行”德育导师制“,大力倡导教师”爱心“教育,树立”转化一个学困生与培养一个优秀生同样光荣“的观念,并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4.法制教育与创建”平安学校“活动相结合。抓好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遏制师生违法犯罪,是”文明平安学校“创建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我校要把师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法制教育的形式和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机制,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构建和谐、平安、文明的校园。
四、主要活动: 1、3月30日学校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要求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珍爱自己,善待他人,做一名文明守纪的好学生。特别要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
2、黑板报宣传。
4月中旬,政教处负责出一期”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校
黑板报。各班负责班级黑板报,主题为”学法守法,珍爱生命“。4月18日,政教处负责检查评比。
3、主题班会。
各班利用周三班队活动时间,进行”学法守法,珍爱生命“、”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的班会。班主任做好思想引导,并做好班会活动记录。
4、”法制在我身边“征文比赛。
各班学生对法律常识进行大讨论,联系身边事,谈谈遵法守法的重要性,进行”法制在我身边“征文比赛,文体形式不限,内容健康真实,精神积极向上。各班推荐1-3篇优秀作品,于4月21日前上交政教处,进行评比。2017年3月22日,东赵落中心小学开展职工普法教育活动,纸坊镇中心小领导也参加了此次会议。2017年3月25日,东赵落中心小学开展《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全体教师参加了此次会议。第八周国旗下讲话:
关爱他人,快乐自己
五二班 徐田田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的讲话的题目是《关爱他人,快乐自己》。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小女孩经过一片草地时,看见一只蝴蝶被荆棘刺伤。小女孩小心翼翼地为它拔掉刺,让它飞向大自然。后来蝴蝶为了报恩化作一位仙女,对小女孩说:“请你许个愿吧!我将让它实现。”小女孩想了想说:“我希望快乐。”于是仙女弯下腰在她的耳边细语了一番就消失了。后来,这个小女孩果真快乐地度过了一生。透过这个故事,我们懂得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关爱他人,才能快乐自己,并在关爱他人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力所能及地帮助身边的每一个人。“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只有你慷慨地付出,才会有惊喜的收获。有时,成功就是我们不经意间付出的回报。
大家一定听说过“盲人提灯笼”吧?也许有人要取笑盲人:“你走夜路总提着一个明亮的灯笼,真是多此一举!”可盲人却欢天喜地说:“这个道理很简单,我提灯笼不是为自己照明,而是让别人容易看到我,不会误撞到我,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安全,也等于帮助别人,这样别人快乐,我也快乐。”是啊,我们生活在这大千世界中,对别人的关爱就像一个接力棒,我们传递给别人,别人传递给另外一个人,这样快乐就会传递到更多人那里,彼此相连,互相关爱。在这个大集体中,我们都喜欢关爱他人的感觉,更喜欢被关爱的感觉。同 11 学身体不舒服,给他递杯热水,亲切地问候几声;同桌忘记带橡皮,悄悄地递上一块;同学学习有困难,主动给他分析、讲解......关爱帮助他人就是理解别人;关爱帮助他人就是心中装着别人;关爱帮助他人就是在别人快乐的同时,把快乐带给自己。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就应该快乐在同一个地球上。关爱他人,关注多姿生活,关爱多彩生命。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成为一个自己快乐,也能够给别人带来快乐的人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2017年3月22日
2016法制教育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校普法、学法、守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的”四有“新人。
二、教育内容:
此次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月的主要宣传内容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交通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活动时间:
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四、邀请嘉宾:
律师谢捷女士、法庭庭长或警察,电视台珠江频道倪卓宏主任、电视台《五年级插班生》主持人彭sir、电视台新闻组记者、电视台专栏摄制组,区教育局局长,区少先队中辅导员李群英及各校德育行政和大队辅导员。
五、参加人员:全体师生、家长委员会成员以及部分家长(每班邀请十位家长参加活动,其中邀请部分家长进行”法律对对碰"讨论、以及法律插班生和少年法庭活动)。工作分工:
1、邀请嘉宾及签约合同——学校领导负责
2、邀请家长——大队部及各班班主任负责
3、讨论与修改活动方案——谢捷律师、珠江频道倪卓宏主任及摄
制组、学校领导、大队部
4、法律对对碰——讨论案例:谢捷律师 ——彩排:珠江频道摄制组、大队部
5、少年法庭——剧本:谢捷律师及珠江频道摄制组 ——主持人:谢捷律师 ——彩排:大队部
6、法律插班生——案例或题目(谢捷律师)——主持人:彭sir ——组织与排练:大队部 活动程序:
一、签约仪式
1、李校长与学校法律顾问谢捷女士进行签约。
2、颁发聘书聘请学校法律顾问谢捷女士。
二、法律对对碰
1、主要对象:
一、二年级,2、主题——在家做个好孩子,3、时间:15分钟【2017年职工普法教育活动方案】 初定形式:邀请一二年级各级2名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为亲子组,老师代表4名为教师组,教育局领导、律师、及德育科长、校长为专家组;针对以一二年级学生心理特点设计的案例进行不同观点交流。
三、少年法庭
1、主要对象:五六年级。
2、主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3、时间:20分钟
初定形式:四五年级学生代表扮演法庭工作人员,家长扮演被告人与原告,进行模拟法庭演示案例。
四、法律插班生(三四年级——在校做个好学生)
1、主要对象:三四年级。
2、主题: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3、时间:20分钟
初定形式:请李辉亚主持,家长与学生反串角色进行问题竞答。
五、宣布活动结束
2017年5月8日,五年级一班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全校师生参加法制宣传教育讲座 2017年5月22日,邀请汝州市刑警队职工给学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活动现场,学生们听得很认真。校园法制板报 东赵落中心小学依法制校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学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校教育法制环境,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使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学校依法治校工作制度。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治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安排。
2、实行依法治校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依法治校的开展情况,布置依法治校的有关具体工作。
3、坚持依法办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在教学上,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课程标准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做到遵章守纪,依法从教。
4、加强民主治校,完善教代会、校务公开等制度,调动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学校的积极性,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5、坚持开放办校,充分发挥家长、社区等在学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广开言路,定期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6、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普法规划,制定具体普法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地向师生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师生的守法、护法意识,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随意侵害师生权益的现象,建立并实行校内申诉制度。
8、在后勤方面,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学校有限的经费都用在刀刃上,为学校办实事、好事。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严禁乱收费。
9、把依法治校的有关工作内化为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制成各种工作责任目标来落实。
10、建立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实行任务分解,按期检查落实,将依法治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对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
第四篇:法制建设
尹灵芝镇阳坡村法制建设
示范村材料
近年来,为进一步推进我镇法治建设,认真学习“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工作经验,按照县政法委相关文件精神,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我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工作内容如下:
一、健全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村及时成立领导小组,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村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务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把普法工作和村务工作有机结合,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健全和完善了以“四议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村委组织管理制度。实行民主法制建设常态化。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委、村民代表大会,对村委的重大事件决策进行民主讨论,民主表决。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工作内容,确定调解员,工作措施,村委每年平均调解矛盾纠纷案件12件左右,对纠纷人员耐心劝说,结合实际情况细致讲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法律用自己的语言讲给村民听,村民也容易理解,多次调解把问题解决,我村至今没有出 1 现村民集体上访事件。建立民主监督平台,健全和完善了以党务、财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村委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抓好依法治理村务,强化普法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普法规划和每年的普法计划,切实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初有目标,年终有总结,将村委普法治理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法制建设,落实法制教育
(1)抓好硬件建设。一是设立一个普法学习活动室,还有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室;二是设立一个法制图书阅览室,村级图书阅览室有法制专柜;三是设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四是设立一个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村务、财务状况。五是建设一支由村干部、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的法治宣传骨干队伍。
(2)两委党员干部带头学法。两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坚持每月学法一次,学习内容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组织法》等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党支部注重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通过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增强他们依法办事、依法管理村务的意识和能力,使村干部在管理村务和为群众办事时做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广大村民群众的意愿。
(3)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通过开展“普法日”、法治建设宣传月活动,让婚育新风进村委、法律进村委;各小组自 2 身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法制图书室、法治宣传栏等阵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向村委村民宣传法律,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村调解委员会经常性地深入各小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镇政府下乡干部随时入村,零距离服务群众,上门为高龄老人、残疾人办理医保低保,提供计生服务及免费法律咨询等,向群众普及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4)加强村级制度建设。法治社会,依靠的是制度管理人。为此,我村结合本村实际,集中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了《村规民约》,并且村规民约均上墙,各个小组村民按照本条约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推动民主自治起到积极作用。随后又依法制定了《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民大会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管理,村民自治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5)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在创建活动中,我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推动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做到了凡是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对村规民约、自治章程依法进行制定、修改,真正体现了合法性、民主性、平等性的原则。
三、创新管理,依托网格助推发展
坚持把民主法治村委创建工作与解决村委事务中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和谐村委以及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相结合,使得村委村民安居乐业。2017年,村委试点推行网格化管理。我村在县政法委的政策下,给全村重点出口和路段安装了摄像头,完成了雪亮工程,在村委就能看到全村的动态,保障了我村的村级安全。依托网格化管理,搜集社情民意,对矛盾隐患,做到提前介入、有效控制、果断处置。通过研判制,定期做好矛盾排查工作,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确保矛盾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防微杜渐,与民警联手打造平安村委,对辖区治安混乱地带进行巡逻监控,并组织义务巡逻队和治安巡防队在节假日进行巡逻。由于依托网格创新管理,既扩大了村民参与社会管理面,又激发了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
这些年我们在推进农村法制建设作了一些探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农民群众的期望比,与上级领导的要求比,与先进村的实践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对创建工作认识上有偏差。个别村干部普遍认为法治创建工作是软指标,慢工作,出力大,见效慢,往往借口工作忙,大事多,不愿意深入开展创建工作。二是在行动上缺乏力度。工作中时常有怠慢和做法不到位的现象,工作内容也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民主监督工作不能真正落实。三是部分村级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起不到战斗堡垒作用。四是 4 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有待于提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以这次创法制示范村为契机,发扬“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为了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思路再完善,目标再调高,责任再加码,领导再加强,全面提高依法治村水平,推进村级规范化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夯实更强的基础,增添更大的动力。
第五篇:法制建设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着力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政府本身所拥有的权力和作为经济社会管理者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特殊作用。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消极作用,要求对其行为做出合理的限定。而这种限定既使政府不为所欲为、无所不为,又使政府为所必为、为所能为。
从政府本身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看,从权力与责任对称、激励与约束对称、管理与监督对称着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主要应该体现三重特点: 第一,政府作为理性的管理主体,既必须放手让市场和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又必须填补市场的缺陷、矫正企业行为的偏差,由此决定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责的责任政府。第二,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其活力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源泉,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调节市场活动的目的不是要扼杀企事业单位,而是要为它们充分发挥活力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政府的管理和调节从本质上说就是服务,政府应该是立足于服务实施管理和调节的服务政府。第三,政府作为拥有庞大行政权力的管理者,其行为一旦发生偏差,将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同时,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理应是社会规则的模范执行者。因此,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政府应该是全面依法行政并受法律严格制约监督的法治政府。而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效率政府、开明政府和廉洁政府。经过20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府管理的方式也不断完善,但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受法律约束、主要依凭主观意志行事的状况仍然严重存在。必须继续深化改革,抓住重点领域的改革奋力攻坚,着力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要着眼于转变职能建设责任政府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建立起政府不再直接从事非政府事务的机制。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关键,是实现政资分开。政资不分,极易形成政府部门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进而借出资人身份将作为公共管理者实施的经济社会管理变为政府对企事业单位的直接干预。实现政资分开,完善行政干部选拔任用与政绩评价制度。在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更多地运用市场竞争与社会评价机制,在其政绩评价方面更多地使用反映人民切身利益状况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迫使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转变职能。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还必须建立起政府能够从事政府正当事务的机制。为此,必须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圆满公正履行职责的财政保障制度。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按照事权相应调整和规范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切实解决地方政府为积聚财力而不得已直接干预企业,搞地区封锁、行政垄断等问题。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权力主体和管理者,政府部门极易主观行事,而多年来又没有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有效制度约束。因此,一方面,要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调整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与监督的立法角度,即从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立法转变为允许性立法: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做法律法规允许的事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允许的一律视为不允许。与此同时,要把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约束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