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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108583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31 13:18: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当涂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农 民 建 房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市容局审批。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县规划市容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第六条

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第七条

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未安置的。

第八条

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十条

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让、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站、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乡镇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站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村镇建设站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7.乡镇村镇建设站应按月向县规划市容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村镇建设站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村镇建设站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1、2、3、4款的程序办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到县规划市容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第十六条

乡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县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全额追缴赔付金。

第二十三条

农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依法强制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2_—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本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 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若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的,按中共当涂县委办公室、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城乡违法建设监管查处若干规定>的通知》(当办发〔202_〕28号)严格问责。第二十八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并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篇:九江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

暂行办法

县府办字120号

为了加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城市规划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的管控,规范居民建房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确保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城乡建设有序进行,城市管理依法规范,为“对接主城区、融入大九江、决战新工业、做美沙河城”创造良好的城乡建设环境。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范围为《九江市大九江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2_~202_)》规划区范围;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子镇、港口街镇、城门乡、狮子镇、马回岭镇、岷山乡的全域;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沿双瑞路以北区域。

根据我县实际,分为三类区域进行管理:

一类区:东至福银高速、南至沙河220千伏变电站、西至京九铁路、北至九江市八里湖新区的区域,以及赤湖工业园核心区和沙城工业园区域。

二类区: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除一类区以外区域;港口街镇集镇规划区、马回岭镇新集镇规划区以及其 他重点乡镇集镇规划区;港湖大道、九码快线、大机线、狮城大道及其与杭瑞高速连接线、环湖路、双瑞大道沿线2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类区: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内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区域。

三、管理办法

(一)一类区建房管理:

1、一类区内的县城新区一律不准建私房。如确为世居户且属D类危房的,经所在地镇(区)、村、组及县房产、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统一在县城新区的公寓式安置小区内进行安置。县城新区范围为:沙城工业园全区域,以及东至福银高速,南起沿河北路市综合工业园交界处至城门山铜矿生活区、中华贤母园接柴桑北路与渊明大道交界处、渊明大道西延伸线至沙阎路,西至沙阎路,北起沙阎路杨家门村庄(含杨家门村庄)至九江县与八里湖新区交界处区域。

2、一类区内县城新区以外区域,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准建私房:

(1)202_年前因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建设需拆迁安置的未建户,允许其在当时政府提供的安置地上重建,但重建房屋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2)属D类危房的世居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了相关手续,允许挂图施工,在原址原面积重建。

3、凡私自买卖土地建房和购买旧房进行非法房产开发(小产权房)牟取暴利的,原则上一律拆除,由县检察院、县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法律责任。

4、一类区内不符合第2条重建条件而乱搭乱建、恶意套取国家资金的建房一律拆除,并追究建房者的法律责任。

一类区居民建房的管控,由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其中赤湖工业园核心区管理以港口街镇、城子镇为主,赤湖工业园管理局协助,赤湖工业园内其他区域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二类区建房管理:

1、港湖大道、九码快线、大机线、狮城大道及其与杭瑞高速连接线、环湖路、双瑞大道沿线200米区域内一律不准建私房,按照属地安置原则,实行统规统建;如确属危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的,则在200米范围外按三类区管理办法建房。

2、二类区内其他区域的居民建房,由乡镇参照本办法的一类区管理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三类区建房管理: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统规自建。经批准在农民集中居住点自建房屋的,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宅基地必须复垦。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统规统建。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一类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1、县城新区公寓式安置小区安置申报程序:(1)申请户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组签署意见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3)镇(区)政府(管委会)经审核通过后,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4)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原则上一个月集中审批一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领导小组备案批复后,由县房产部门统一进行安置,原宅基地由县国土部门收储。

统规统建公寓式安置小区由县建设规划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并进行规划设计,县房产部门负责建设和居民安置。

2、一类区内居民自建房屋的申报程序:(1)申请自建房屋的居民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重点工程拆迁证明、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收到居民自建 房屋申请后,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组签署意见报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查;(3)镇(区)政府(管委会)经审查通过后,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4)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审批(原则上一个月集中审批一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后,挂图建房。

(二)二类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

1、二类区统规统建申报程序:(1)申请统规统建居民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3)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安置并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备案。

2、二类区统规自建申报程序:(1)建房户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由乡镇国土所、村镇规划所组成的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3)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政府审批;(4)乡(镇)政府审批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备案准予建房。

(三)三类区建房申报审批程序:(1)建房户凭县房产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无房户和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明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初步审查并在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由乡镇国土所、村镇规划所组成的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3)乡镇联合审批领导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政府审批;(4)乡(镇)政府审批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县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备案准予建房。

五、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县委、县政府成立九江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组长:徐耀纯(县委书记)

组 长:陶 晔(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常务副组长:李 青(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袁汝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

孙金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刘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 南(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张国安(县政府副县长)虞莉清(县政府副县长)孙卫东(县政府副县长)

李 彤(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宋亚娟(县法院院长)

王建民(县检察院检察长)于成林(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员:曹世远(县政府党组成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上京(县委农工部部长)、张国华(县国土局局长)、张周应(县房产局局长)、项飞(县建设规划局局长)、曹尚华(县工商局局长)、张子良(县司法局局长)、陈发扬(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周电鹏(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及有关乡(镇、场、区)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整治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2)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部署安排“两违”整治、居民建房有关工作,以及向上级报告有关事项;

(3)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制定重要政策、管控方案等;

(4)听取“三组一室”工作情况汇报,并对“三组一室”阶段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5)听取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房调查情况汇报;

(6)督促各地落实居民建房管理办法;(7)研究决定城乡“两违”建房整治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三组一室”:城区居民建房整治组、农村居民建房整治组、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以及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城区居民建房整治组

组 长:刘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组长:张国安(县政府副县长)

李 彤(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于成林(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熊六才(县建设规划局副局长)、刘友柱(县国土局党总支副书记)、徐景标(县房产局副局长)、於艳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电鹏(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王章锦(县法院副院长)、刘克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曦(县司法局副科级干部)、熊向阳(县工商局纪检组长)、肖世杰(沙河街镇副镇长)、陈春水(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书记)、盛道荣(县水务公司副经理)、胡茂胜(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主要职责:

(1)对一类区内的“两违”建房进行调查摸底,建好台账;

(2)制定详细的管控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并对网格化管理中的重大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制定强制拆除预案,并组织有效的依法强制拆除;(4)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6)为县领导小组起草相关文件初稿。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

2、农村居民建房整治组

组 长:孙卫东(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雷新钧(县人大副主任)

张圣才(县政协副主席)刘上京(县委农工部部长)成 员:王水龙(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农办主任)、於艳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安扶(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刘克进(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剑明(县国土局国土监察大队大队长)、邹焕文(县建设规划局党委委员)、周征安(县农业局副局长)、王丰水(县水利局纪检组长)、邹立荣(县林业局武装部部长)、蔡报银(县扶贫和移民办副主任)、刘唐忠(省棉科所纪委书记)、梁光朗(赤湖管理处原赤湖场场长助理)。

主要职责:

(1)督促乡镇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2)督促乡镇落实巡查管控责任,开展宣传教育活动;(3)督促乡镇对辖区内“两违”建筑进行拆除;(4)制定依法强制拆除预案,组织较大规模的集中依法强制拆除行动;

(5)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整治情况。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部。

3、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批组

组 长:虞莉清(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陶宏启(县人大副主任)

曹达银(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国华(县国土局局长)、张周应(县房产局局长)、项飞(县建设规划局局长)、李万木(县公安局副局长)、周电鹏(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有关乡(镇、场)长、沙河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主要职责:

(1)负责一类区建房和安置房审批工作;(2)负责二、三类区建房审批、备案工作;(3)负责抽查二、三类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4)负责建房档案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建设规划局。

4、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于成林(兼)(县政府党组成员)成 员:由县委组织部从相关单位抽调3-4名。主要职责:

(1)与市“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对接、协调;

(2)负责“三组”工作的督查、信息反馈、简报撰写;(3)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

5、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除赤湖工业园以外一类区内居民“两违”建房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违规顶风抢建行为的叫停、查处及拆除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负责统规统建房的选址、规划、设计及规划许可的审批,以及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两违”建房的认定及查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居民建房用地预审、管理,支持配合县公安部门对私自买卖土地建设小产权房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工作。

县房产局:负责配合沙河街镇、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两违”建房的认定及掌握相关基本情况,做好统规统建房的登记、核准、建设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档案管理,严格房屋产权证发放。

县公安局:负责对私自买卖土地、非法进行小产权房开发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并没收非法所得。

县工商局:负责对一类区内商业门点的营业执照的管理,查处各分局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县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强制拆除申请。

县检察院:负责“两违”整治现场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工作。

县纪委、县检察院、县监察局:负责对党员干部职工参与“两违”建房查处工作。

县水务公司、供电公司:负责对进行“两违”建设的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县委各部门和县直各单位:负责管好本单位的干部职 工,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章建房要管控到位。

6、乡镇主要职责

(1)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两违”建房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辖区“两违”建房进行管控;

(2)组建巡查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等建设情况的24小时巡查和督查,并及时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3)发现违法违规建设或接到村、社区、分场有关报告,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及宣传劝阻工作,直至其停止建设;

(4)对违法违规建筑,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依法及时组织拆除;

(5)定期向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违法违规建筑情况。

(6)负责本辖区内建房的申报审批工作。

7、村组主要职责

(1)对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巡查,发现有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的,应立即向乡镇书面报告;

(2)及时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直至其停建并做好记录;

(3)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协助乡镇做好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工作。六、九江县大九江规划区以外区域居民建房,可参照三类区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由九江县城乡居民建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九江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篇: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慈政办发„202_‟43号

关于印发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三)统一建设原则。农居点布局应当具有整体性、时代性风格,结构设计具有合理性、经济性。实施过程中应由镇(街道)或村统一建设、统一监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设计及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招投标和施工建设。

(一)已有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90%及以上或可原地拆翻扩建的户,不得外迁申请宅基地,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规划已确定需要迁并的自然村村民在原地申请宅基地的,或在已确定的城镇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六)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天内将批准结果公示并逐宗落实到申请建房户,建房户开工前向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村镇建设办公室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后下发到村或建房户。

以行政划拨方式报批的统建房仅限所在镇(街道)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以集体使用方式报批的仅限所在村范围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购买。

多层统建房开工建设前须按•建筑法‣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流转时转出方必须保留自己一处居住房屋。

第四篇: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第十七条 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及《@@@部门联动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政府。

第十八条 镇政府安排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

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并指导村委或村小组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制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按月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上报建房审批(审核)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开农民建房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农民建房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农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村(居)委上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镇政府进行处理,镇政府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所涉村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组成巡查小组,各村(居)委也必须成立巡查小组、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每季度对农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村支部书记是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接受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对监管不力的村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各村(居)委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每年年底根据季度全面核查、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

免职或依法罢免。

(四)启动镇级处理一次的,对该村(居)委进行一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对该村(居)委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农户对行政执法部门就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应建立农民建房应急处置机制,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按违法建设处理,违法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村(居)委农民建房进行考核,对全镇前三名农民建房管理秩序良好的村(居)委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予以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50%补充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50%奖励给相关责任人员。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篇:象山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象山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委《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2_]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村庄布局,合理确定中心村、梳理村和搬迁村,制定近期和远期目标,编制好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中心村建设和梳理村、搬迁村改造建设规划,并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农民建房用地落到实处。

第四条 农民建房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实行统建和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中心城区(包括丹东、丹西、爵溪)及石浦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推行多层、小高层公寓式住宅;其他镇(乡)集中居住区范围内建设实行低层多户联排及多层、小高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民建房用地的管理工作,并列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按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建房用地、规划、质量等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户建房申请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拟建房用地,要制订用地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经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通过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来实施,确保占补平衡。

第七条 农民建房用地实行分类供地。对单家独院和联排住宅,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供地。对建设多层、小高层,可以国有方式供地。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一般可在本镇乡(街道)跨村建设,鼓励农民以建房用地置换住房,获得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者不再享受建房用地的申请使用权利。

第九条 农民建房申请实行建新必须拆旧的原则。建新拆旧后,原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因旧房属文物保护、拆除将危及他户房屋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其原建房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旧房处置相关协议。原建新未拆旧的,应按非法占地结合农村建房用地整治予以拆除。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建房用地。有多处宅基的农村村民,只允许原址改建一处住宅。多余建房用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建房用地申请条件的其他农民,调剂协议签署后,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用地面积标准,根据农村村民在册家庭人员和本村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确定:3人(含3人)或3人以下户总用地面积不超过9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4人(含4人)或4人以上户总用地面积不超过10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85平方米;原址改建住宅,建房用地审批面积最高不得超出120平方米。

符合条件置换农民集中居住联排住宅的,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3人(含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含4人)以上户不超过8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50平方米。置换多层公寓的其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60平方米,置换小高层公寓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除建房用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十三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建房用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建房用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民建房用地:

(一)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已到晚婚年龄,且原有建房用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90%(不含90%)的;

(二)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原因需要搬迁和建设的;

(三)实施镇、乡、村庄规划或旧区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且从未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提出申请的;

(五)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且未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的;

(六)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建造住宅的;

(七)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家四代及四代以上同堂,经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证明确属共同居住一处,且原有用地面积不到105平方米、同堂居住人口在7人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情形;

申请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应符合上款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一)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已转干部军人);

(二)原户籍在本村,现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及毕业后无固定职业的人员;

(三)原户籍在本村,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原户籍在本村,因为入学入托原因,户口迁至他处的18周岁以下子女;

(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建房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农民建房用地;

(一)虽是本村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二)已有建房用地面积达

(三)将建房用地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建房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建房用地的;

(四)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使用建房用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虽已退出原有建房用地,但已批准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

(五)子女分户,原有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六)本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其它福利分房或按建房用地方式获得国有划拨土地建房、购房的;

(七)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调产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八)农村村民之间擅自调剂住房的;

(九)农村村民有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尚未拆除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申请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有上款规定之一的,不得批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跨村建房或置换住房的农户,必须自愿退出宅基地或放弃宅基地的申请,经本村同意并报镇(乡)政府负责审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申请建房用地的户名、原有建房用地情况、申请要求等情况张榜公布。公布无异议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盖章后送当地规划管理所和基层国土所审查。负责审查的单位要到实地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把申请材料及调查结果报请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乡镇长(主任)签字,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利用已确权发证建房用地原址改建的,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前十日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国土所、规划管理所实地查验、定点丈量、打桩放样,严格按照批准的建房用地面积、座落、界址、规划确定的层数、高度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住宅竣工后,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基层国土所、规划管理所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凭相关材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址改建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报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批前四公开”和“批后四到场”制度。即用地计划指标公开、申请建房公开、上报审批用地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土地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定点踏勘到场、放样定桩到场、破土挖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多占建造住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建房户查封、暂扣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直至拆除违法建筑。

第二十六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农民建房用地信访工作。凡违法审批的,审批单位、批准人应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行为,将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县其他有关农民建房用地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当涂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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