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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11070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2:16: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202_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_]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2_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2_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的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主要优、缺点。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公章)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监理 单位名称(公章)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

地址 邮编

业主 单位名称(公章)电话

地址 邮编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质量情况 竣工备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结顶 装饰 申 报 理 由

注:可另加附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综合评价:公章 评委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筑业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第 次检查)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年 月 日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 况

文明施工状 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意见 结果反馈

检 查单位和人 员

年 月 日 注:可另加页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详细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时间 项目经理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查情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

浙质安监【202_】3号

发布日期:202_年4月23日 施行日期:202_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其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设立评审委员专家库,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的组成,每年作一次调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报省建设厅审定,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布并颁奖。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下达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指标。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座以上的饭店、宾馆;

4、地级市城区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等,工程所在地有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有5000平方米以上; 5、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的村镇住宅群;

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7、建安工程量在202_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8、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

9、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列入当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在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内结顶(以主体结构验收时间为准)。

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主体结顶后被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评为本地区、本部门最佳安全标化工地。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达到省内施工先进水平。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事故: 重伤或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一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如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主体结构验收质量较好,竣工验收后及时备案。

施工过程中得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及附近居民的好评,没有居民投诉,为不扰民工程。

在接受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结果炎优良或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建筑企业资质。

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三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上原则确定: 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查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上报本年度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

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并在本地、本部门公示后,将申报名单和有关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行文上报给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构结顶后进行。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表),申报工业与民用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其它资料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塔吊、提升式脚手架等专项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 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备案手续; 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最佳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

工程所在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对申报工地有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单;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应含平面图和立面图);

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及有关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放映时间5分钟左右,采用光盘制作)。

工程竣工后补报下列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申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各地、各部门申报计划,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或不定期地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每年9月底前,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申报工地进行初审,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形成初审意见。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从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每年10月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审查申报材料; 委员会评议; 举行无记名投票; 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对评审投票通过工地进行全省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工地,经查确有有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对经公示后的工地,报省建设厅审定,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内容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我省实施意见;

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平时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其它规定。第五章 评审纪律、奖励和其它

第十六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下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都督总站。

第十九条 对获得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的主承建单位授予〈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编制当年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专辑。

第二十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比实行动态管理,对评审前后存在下列情况的工地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称号;

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

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竣工后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无重大事故证明的;

申报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每年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 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 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 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第八条 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第十四条 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事故调查按浙政[1987]22号文件精神规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时结案。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制度,发生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和拖延不报。第三章 脚手架

第十九条 钢管脚手应用外径48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缝的钢管。

第二十条 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支杆、顶撑、剪刀撑、护栏杆等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小横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青嫩、枯脆、虫蛀、白麻和有裂缝的竹杆及有节疤、霉点的竹蔑,工期三个月以上工程,毛竹架立杆及扶栏不能用竹蔑绑扎。

第二十二条 扣件的质量应符合建设部《钢管脚手架扣件标准》要求,有扣件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并有出厂合格证,不得有脆裂、变形、滑丝,规格与钢管相配。

第二十三条 绑扎的铅丝规格不得细于18号,双股并联捆扎。

第二十四条 钢管脚手架地基平整夯实,立杆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砼预制块或厚度有5CM以上垫木上,并有避雷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第二十五条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坑底夯实并垫砖石块;如不能挖坑的,应设扫地杆,有排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搭接长度,钢管脚手架不少于40MM,且不少于二个扣件紧固;竹脚手架不少于1.5M,且不少于四道绑扎,立杆和大横杆接长点必须错开。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外侧每隔9米必须设一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为45—60。,自下而上连续设置。

第二十八条 立杆的横向间距为1.2M,纵向间距砌筑竹脚手架高度不20M以下为不大于18M,钢管脚手架18—2M,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不大于20CM,大于20CM的必须设站人片。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封顶,里立杆应低于檐口1米。第三十条 竹脚手架必须设顶撑,落地顶撑必须搁在砼垫块或木板上,每根顶撑与立杆绑扎不少于三道。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与建筑物拉结,每高4M,水平每隔7M设一拉结点,拉结材料用两根并联的8号铅丝或用刚性拉结。拉接应牢固、稳定、上下错位转角外加密。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的外侧,自第二步起必须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20—30CM高的档脚板(杆)或档脚网,顶排的护手栏杆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别为1.3米和0.9米。

第三十三条 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区及高压线外脚手架处侧应用脚手片全封闭隔绝,高压线上方张设安全护网。

第三十四条 脚手片必须满铺三步(包括操作层),绑扎牢固,脚手片铺设交接外要平整、牢固,无探头跳板。

第三十五条、走人斜道(直上,之字形)坡度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设防滑条,两侧应设两道防护栏杆,斜道平台不少于3平方米,临边围脚手片防护,斜道纵向距处侧及横向两终端应设剪刀撑可设二道栏杆,难以设斜道的,应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严禁钢竹混搭。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前应有书面技术交度,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可分层、分段)合格后挂牌使用,并有验收签字手续;拆除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 高层(30M以上)及特殊脚手架搭设,拆除应有专门的组织设计,使用前验收应有设计人员参加,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三宝”“四口”防护

第三十九条 购置的安全帽应为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第四十一条 安全网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 正确使用安全网、立网不能代替平网。无外脚手架施工作业时,每层应设安全平网,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全平网。高层建筑高应从二层楼面起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四层设一道,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第四十三条 安全平网支撑一般每隔3MM设一道,角度为45。,材料以钢管为宜,用毛竹的梢径不小于7.5CM,支撑点必须生根牢固。

第四十四条 立网要随施工层而升高,高出施工层1M以上。第四十五条 安全网拼接严密、网内要及时清除杂物。第四十六条 安全带有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经劳动部门批准,并做好定期检验。

第四十七条 安全带高挂低用,要挂历有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第四十八条 安全带使用后有专人负责,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里。第四十九条 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用固定盖板防护,1.5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或下放安全网,护栏高1M,设两道水平杆。

第五十条 通道口应搭设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棚顶满铺脚手片,高层建筑棚顶设双妓脚手片。

第五十一条 电梯井口应设高度不小于1。2M固定门栅或双道防护栏杆,楼梯口要设临时护栏。

第五十二条 阳台、楼面、屋面等临边应设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间距大于2M设立柱。

第五章 施工用电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 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十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以上及50KW的应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地的施工用电设备和配电箱金属外壳都必须连接专用的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不可混用。

第五十六条 施工用电系统必须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的触电保护,杜绝漏保护范围,动力与照明的保安器必须分开,触电保安器必须选用省级审批许可生产的产品。

第五十七条 电工要做好钢管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塔吊等的防雷接地及设备的接零保护,接地和接零不得在一个工地同时混用。

第五十八条 触电保安器的触电动作电流必须保证安全使用要求。总配电箱第一级动力用电触电动作电流必须在75—50MA及以下,照明用电必须在50—30MA及以下;开关箱内的触电保安器规格应与施工机具配套,一般机具(拌合机,卷扬机等)应选用<30MA的触电动作电流,插入或平板振动器、潜水泵,水磨石机及各种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应选用<15MA的触电动作电流。

第五十九条

外电架空线与脚手架等最小距离按JGJ46—88第3.1.2条要求。塔吊等任何部位与架空线路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上述要求,必须用围护杆、安全网进行封闭,并悬挂醒目警告牌。第六十条 配电箱引入、引出线要采用套管,进出电线要整齐并从箱体底间进入,严禁使用绝缘差、老化、破皮电线。移动式配电箱各开关箱进出线必须使用橡皮绝缘电缆。

第六十一条 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电线严禁架设在脚手架、树等处,不准用竹质电杆。

第六十二条 架空线离地面应有足够高度,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内灯具不小于2.4M。

第六十三条 照明灯具、电箱等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单相回路内的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触漏电保护。

第六十四条 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应用36V安全电压,特别场所(潮湿、容器,筒体等)用12V安全电压。

第六十五条 现场照明要用绝缘胶线,不肥用花线,塑料胶芯线。第六十六条 配电箱制作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第六十七条 开关箱要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第六十八条 严禁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熔丝安装合理。

第六十九条 露天变压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警告标志,变配电室不能堆杂物,要有防火器材。

第七十条 严禁接地接零混接,接地体可用角钢,不得使用缧纹钢,电阻符合规范规定。

第六章 井字架

第七十一条 井架基础要平整夯实,架体底座必须安装在砼基础上,并用地脚螺栓或轧桩紧固

第七十二条 井架采用附墙式的,应与建筑物刚性连续,连接点垂直距离不得大于6M,顶部有加固措施,严禁与脚手架连接。

第七十三条 吊盘必须装防坠落装置及上下限位装置,每层有灵敏可靠的停靠装置,吊盘内严禁乘人。

第七十四条 井架高10—15米时设一组(4根)缆风绳每增高10米增设一组。

第七十五条 缆风绳严禁用钢筋代替,与地面角度45。—60。缆风绳要固定有地锚上,并不少于三只绳卡,严禁固定在电杆、树木、脚手架等处;缆风绳与架体连结要用吊耳或卸甲,绳卡不少于三只。

第七十六条 钢丝绳质量符合要求,不锈蚀、缺油,断丝不超过规定,在运行时,钢丝绳不准拖地,卷扬机卷筒必须安装防护罩。第七十七条 井架三面设安全网围护,底层入口处设安全自落门,吊盘进出料口设安全门。

第七十八条 联络信号明确,分层有醒目层次标志。

第七十九条 卷扬机要设防雨操作棚,定机定人,导向滑轮与卷扬机应保持足够距离。

第八十条 高层井架应设避雷针,并单独接地。第八十一条 严禁使用摇臂把杆或背包式吊篮。第七章 塔吊

第八十二条 塔吊必须有灵敏的三保险(吊钩、绳筒、断绳),五限位《吊钩高度、变幅行走前后,起重力矩、驾驶室升降》装置

第八十三条 塔吊司机、指挥持证上岗。

第八十四条 严禁使用断丝超标准、报废、锈蚀钢丝绳。第八十五条 路基与轨道。

(1)路基坚实、平整、有排水措施。(2)枕木铺设符合说明书要求;

(3)路轨压板、连接板、螺栓符合要求,道钉安装牢固;

(4)路轨内严禁堆杂物,路轨两侧和二端处堆的与塔吊回转台尾距离大于50CM。

(5)路轨纵横高低差、轨误差均不小于1%,道轨接头高低差小于2MM;(6)路轨两端各设一通拉杆,中间拉杆间距不大于6M;(7)夹轨器齐全有效,路轨两端均有缓冲,离轨端不小于1M。第八十六条 塔吊行走范围电缆线不能有接头,有良好卷线器,电缆线不能乱拖乱拉。

第八十七条 路轨两端必须接地,中间大于25M增设一组,电阻不大于4欧姆。

第八十八条 塔吊与输电线路距离按照GB5144—85第8.4条规定,并有严密防护措施。

第八十九条 塔吊应有单独配电箱,并配触漏电保护器。第九十条 严格执行“十不吊”,不违章作业。

第九十一条 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经验收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中小型施工机械 第九十二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 机体安装平稳、坚实、有接地或接零保护。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排水畅通。

第九十三条 搅拌机、砂浆机等的各类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防护罩灵敏、安全有效,料斗保险链、钩、操作杆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并做到定机、定人、持证作业。

第九十四条 木工平(压)刨外露传动部位必须有防护罩,露天放置时应有防雨棚,平刨刀刃处装有护手防护装置,压刨设有回弹安全装置。

第九十五条 木工平(压)刨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并安装触漏电保护器、灵敏有效。

第九十六条 电锯的传动部位有可靠防护罩和防护档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须有单向电动开关,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

第九十七条 手持式电动机具防护罩壳齐全,橡皮电线不得破损,单独安装触漏电保护器且灵敏,接地或接零保护良好。

第九十八条 电焊机的进出线防护要密盖严实,焊把及把线绝缘良好。第九十九条 电焊机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机一闸,一、二次电源线处有防护罩,二次线应用线鼻子。

第一OO条 各类气瓶距明火距离大于10M,距氧气、乙炔气瓶必须装回火防止器。

第一O二条 潜水泵电源不得破损、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触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

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O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围墙、栅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第一O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图三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安全生产记录牌)。

第一O五条 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平坦、整洁、场内排水良好,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第一O六条 建筑材料及周转材料严格按布置图分类堆放,堆放整齐。第一O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裤、裙子等上岗。

第一O八条 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一O九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一O条 食堂用品应与施工用品分别放置、严禁混杂。第一一一条 施工现场要有防火管理制度,建立防火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

第一一二条 焊割工持证上岗,明火作业有审批手续。

第一一三条 木工间应有禁烟牌,易燃物及时清理,易燃物与明火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第一一四条 高层建筑应设置高压水泵或其它防火设备,并有上下通讯装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一一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执行。第一一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一一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2_‟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和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市政工程的参评工程应首先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衢州、丽水、舟山地区为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人员伤亡事故和其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但主承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3、当参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施工工作量依次为大的参建单位,最多为4家。

二、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有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计划,且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和已挂牌;

(三)工程在上10月1日以后,本9月30日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六)施工人员已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建立民工学校,学校制度健全,活动正常;

(八)工地标化工作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市级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确认;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

(一)发生有责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工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六)在省级和市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连续二次以上书面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备案与检查

第十一条

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主承建单位的备案表、申报表和专项方案(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申报)后,应及时受理、组织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发放“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牌。工地项目管理部应将参选工程牌在工地醒目处悬挂,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民工学校活动的图像资料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其在《浙江市政工程》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汇总表(附件三),由各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在当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分二次填报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采用项目部和企业自查;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不定期检查(一般在基础、主体结构、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际情况着重于施工主体结构阶段的检查。必要时,也组织对基础、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将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派员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人员共同进行,并邀请当地市政行业协会派员参加。检查依据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在听取各市开展创建活动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到工程工地核查安全台帐和基础资料。检查情况应填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附件四),其作为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重要依据,同时体现施工全过程跟踪评价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时,可实施警示或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受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则取消该工程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资格。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地,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文明施工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的;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不听从劝告的;

(四)发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况之一的;

(五)临时性摘牌两次(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各地开展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情况,每年调研一次,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事迹,促进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第四章 申报材料与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对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推荐的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全数评选。推荐申报工地的文件和供专家评选的11项资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送达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需提供的11项资料分别为:

(一)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二份);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专项方案;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校核件);

(六)工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八)获设区市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证明件;

(九)省市政标化工地三阶段检查记录表„由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供‟;

(十)项目部民工学校活动总结;

(十一)反映标化工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民工学校活动)的录像资料(录像放映时间在10分钟内,注重标化的内容,采用DVD制式光盘制作)和《浙江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办法》中所指的九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资料(包括悬挂参选牌的实照)各一份(15~18张)。

第十六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的产生应坚持以下评选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3─5名,设组长1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成立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评审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

5、申报建设工程“钱江杯”奖的市政公用工程所必须的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在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中按条件择优选报。

(四)评审结果报会长会议研究审核,并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出的省市政标化工地在《浙江市政》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正式确定名单,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当年11月份。第十八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备案数量不受限制,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数量由当年常务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新的规定,本《实施细则》与新规定有差异时,则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已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已提请六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202_年7月11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修改说明

根据省建筑业管理局召开的202_全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会议的精神和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关于202_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中的个别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中第九条,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作调整如下:

(一)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衢州、丽水、舟山地区为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以上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上述条款变更的主要内容:一是把桥梁工程划归至第一类工程;二是考虑到衢州、丽水、舟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偏小的原因,其申报项目的规模从原来1000万元降至800万元;三是将原无具体划分标准的一些市政公用项目申报规模从1000万元降至600万元,同时增加了城市照明项目。

二、第三章《备案与检查》中的第十一条,原文局部内容与第一章第三条重复,现修改为: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主承建单位的备案表、申报表和专项方案后,应及时受理、组织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发放“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牌。参选牌应在工地项目管理部的醒目处悬挂,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工地项目管理部应将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民工学校活动的图像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其在《浙江市政工程》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汇总表,由各市市政协会在当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分二次填报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三、第三章《备案与检查》第十二条中的“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项目组织二次检查(一次明查、一次暗查)。明查由省协会秘书处会同施工、质监监理专业委员会组成若干组进行。”现修改为:“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际情况着重于施工主体结构阶段的检查。必要时,也组织对基础、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将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派员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当地市政建设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并邀请当地市政行业(工程)协会派员参与。”上述内容的修改避免了工程建设进度不平衡的情况,更有针对性的对申报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督促检查,能真正起到服务、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上述说明,请各位会员代表审议。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202_年1月7日

附原条款内容:

第九条 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一条 省内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都要开展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备案制按下列程序备案:施工企业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备案表,经设区市市政协会及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送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申报参选创建省级市政标化示范工地的应报送《申报表》,并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领取“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牌,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创建省标化工地汇总表由各市市政协会在当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分两次填报(见附表三),“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创建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项目组织二次检查(一次明查、一次暗查)。明查由省协会秘书处会同施工、质监监理专业委员会组成若干组进行。〃〃〃〃〃〃。暗查工作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篇: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地(推荐)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_]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2_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2_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10月1日以后本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照JGJ59-99执行);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委会评定的获奖工程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五章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的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对获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与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予以登载。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的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的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的,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挂牌工程个数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查记录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状况;

(四)文明施工状况;

(五)其他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至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检查要详细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获得挂牌的参选工程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作为该工地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的,可实施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区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2_]4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2_‟7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_‟547号),结合余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样板工地)是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区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局安监站)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和联动,将区标化样板工地继续作为区“良渚杯”优质建设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臵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隧道、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建安工程造价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6、住宅小区、厂区项目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上(含300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第七条

申报区标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区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在本区范围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

3、住宅小区、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等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可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4、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八条

参加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已列入我局安监站创区标化样板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我区的先进水平。

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202_年2月1日新开工的评标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应采用“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其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也应结合实际(地理位臵、出土量、场地条件等)情况设臵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

4、施工现场必须及时安装物联网可视化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到局安监站备案级联。

5、施工现场安装好塔式起重机监控设备后(黑匣子),应立即到区安监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及时将设备接入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吊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6、施工现场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布臵开展的各项工作。

7、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工程竣工后已达到我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9、上10月1日至本9月30日内竣工工程。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区标化样板工地参评资格:

1、发生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工程倒塌或报废、地下管线损坏、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有责事故及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第十条

对具备以下情况的申报工地予以优先推荐:

1、召开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观摩会的;

2、在迎接住建部、住建厅执法检查、文明施工扬尘整治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获得十佳民工学校、示范民工学校的;

4、获得其他省、市、区级荣誉的。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建立考评工作组,局安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区标化样板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在工程开工2个月内将申请表(附表一)、工程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及物联网应用平台接入证明照片报局安监站综合科。

第十三条

企业在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5日内将申请考评表(附表二)及其他考评资料报局安监站,考评工作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台帐以及现场落实管理部门布臵要求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工程竣工后于每年9月25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及其它申报材料上报局安监站。每年9月底开始,考评工作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和日常管理情况,对工程形成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排名,最终评审出当区标化样板工地。第十五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申报资料分为上、下两册,统一用A4纸,分别按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一)上册内容(文字资料)

1、目录;

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附表三,一式两份,一份单独装订,一份装入上册);

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附表一);

4、《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附表二);

5、《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附表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

6、工程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跟踪评价表(附表四,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7、《余杭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表六,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不得少于三次;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8、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9、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10、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市样板工地的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500字且要做到图文并茂);

11、工程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

12、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价报告》;(由工程监督机构协助提供);

13、工程达到我区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要求的证明材料;

14、现场开展民工学校的有关证明资料;

15、施工现场工程可视化管理系统(即在线监测)安装及使用情况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1)、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提供工地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民工宿舍安装固定角度枪型摄像机以及现场监控平台的证明照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管理的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无法实行全封闭围护施工的,须提供每500米施工作业区安装可控球型摄像机的证明照片;2)、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供的证明文件;

1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证明资料;(适用范围:202_年7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

17、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总分包合同等);

18、工程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册内容(照片资料)

1、现场照片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_)的规定分项分类拍摄整理,每个分项的不同部位原则上要有不少于4张能真实反映现场安全状况的彩色照片,照片应包含大门、宿舍、围墙(围挡)、自动冲洗设备、食堂、卫生间、浴室、材料堆场、基坑、楼层作业面、临边防护、消防设施、五图一牌等部位,有缺项的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同时照片需在背面注明拍摄时间、部位,并有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2、房屋建筑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竣工的外立面全貌,其中东、西、南、北四个方位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专业、专项工程须提供能反映工程进度30%、60%、90%以及竣工四个阶段的工程形象照片各不得少于1张。

第十六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定在10月份。

第十七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实行总量控制,数量参考每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标化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局安监站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创建工作。要对创建工程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实行基础、主体和装饰阶段的不告知抽查,抽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抽查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方面。如检查中有两次及以上达不到创建要求的,即实行动态否决,取消项目参评资格。要及时掌握和记录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椐,待工程竣工后及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作出评价并在申报表中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地的日常管理,在工地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区样板工地“三阶段”跟踪评价的自评工作(附件四),同时要求企业对创建工地的日常检查和记录不得少于三次,及时填写区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附件五),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局安监站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到对申报工地投诉经查实的,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应在跟踪管理档案和申报表中如实记录。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申请、申请考评和申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检查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区标化工样板地的承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授予《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文件和奖牌,并由区住建局发文进行全区通报表彰,获奖工地及其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在有关媒体及信息网站公布,并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

第二十四条

区标化工样板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局安监站设立监督电话:89265973,接受投诉举报,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评审前后存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证书。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附表:

1、《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表》;

2、《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

3、《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

4、《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三阶段评分表》;

5、《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

6、《余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

第五篇: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银川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银川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银川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使用于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局对银川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辖区建设局及安全监督部门具体监督落实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条

加强综合整治,银川市建设局联合市技术监督、环保、城管、园林、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第七条

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为管理学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术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本实施细则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即为了确保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计划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达到预定目标的具体行为。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去做的违章作业行 为,管理者不按安全制度规定的违章行为等;制度缺陷是指管理制度制定时存在漏洞或不切合实际,劳动组织的不合理,人员操作技能搭配不合理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

第十五条

危险源——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第十六条

“三宝”——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区工作人员佩带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目的的安全网。

第十七条

“四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塔吊、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第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单位必须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具有保证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详细内容,绘制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按图设立围档,搭建临时设施,做到设置合理、安全可靠、美观整洁。

第二十四条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要分解到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际控制指标要悬挂、张贴在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明显位置。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单项工程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0至50000㎡的房屋建筑工地和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地应配2至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0000㎡以上的大型房屋建筑工地应按各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设安全主管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还应增配。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至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的实际情况增配,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技术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建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按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审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人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定期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每周定期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必须每周会同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还要检查施工现场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并签字。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有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第四十二条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带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检查工程安全防护用品的佩带情况和施工现场各处安全防护状态。

第四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特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 救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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