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调整季度经营分析报告报送事项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2_〕11号
关于调整季度经营分析报告报送事项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2_〕11号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分析和及时掌握全省人身险市场运行情况,加强保险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我局决定调整全省寿险公司季度经营数据报表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_年一季度起,各公司按照通知要求,每季度向江苏保监局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二、报送内容
(一)填报《江苏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报表
(一)》、《江苏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报表
(二)》、《主要渠道前五位产品销售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开展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包括总保费及同比增速,新单保费中期交和趸交的结构状况,各渠道、各类产品保费变化情况及异动原因等);
2.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制约因素; 3.参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4.本季度内公司的重要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大理赔事项、非正常退保情况、新产品开办情况等;
5.对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报送要求
(一)报送方式
为提高效率,各公司应将季度统计报表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经公司负责领导审核后,先发送至shouxianchu@126.com;然后,再将领导签字盖章后的正式书面报告和报表送至保监局(不通过传真)。
(二)报送时限
上述报表和季度经营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应于每季度后次月的3日之前报至江苏保监局,书面的报告和报表应于每季度后次月的7日之前报至江苏保监局。
(三)数据准确,分析深入,报送及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时、保质地报送报告及报表,对未按要求报送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原《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保监转[202_]30号)、《关于建立寿险公司季度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2_]162号)中提及的报表作废,改用本通知下发的统计报表形式。
(二)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并于4月3日之前一并将有关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至江苏保监局。
附件(略):1.江苏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报表
(一)2.江苏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状况报表
(二)3.主要渠道前五位产品销售情况表
第二篇:银行季度经营分析报告
一季度经营业绩分析
我支行作为XX分行第二家全功能县域支行,开设前就受到总分行、县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作为XX银行XX分行的前沿哨所,担负着切实履行县域银行营销、服务等诸多重要职责。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只有以营销为工作重心,以产品推广和客户服务为杠杆,才能撬动市场,带动业绩。为此,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行202_年1季度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做以汇报。
一、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1、自XX月XX日开业至三月末,储蓄存款净增XX45万元,完成计划任务XX00万元的52.72%;对公存款XX.17万元,完成计划任务XX000万元的0.2%;
2、新增小微企业贷款XX0万元,完成计划任务XX00万元的9.72%;新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XX万元,完成计划任务XX0万元的3%;
3、理财产品销售额XX76万元。新增各类XX卡XX59张,其中白金卡XX张,余额XX3万元;金卡XX7张,余额XX2万元;普卡XX4张,余额XX4万元;
4、新增企业网上银行客户XX户,其中有效户2户;个人网银客户XX1户,其中有效户XX5户;新增代发工资XX2户,完成计划任务4户的50%;新增对公基本账户XX户,完成计划任务XX户的20%;新增对公其他类账户XX户,完成计划任务XX户的40%;
5、新增POS机收单业务XX户,联动开办长长卡XX余张;
二、现有的传统银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我行收益空间正被逐步压缩,尽管个别业务指标发展前景较好,但是根据上述数据的情况反映,现阶段我行的业务发展短板和员工思想浮动等问题日益突显,具体表现在:
其一、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进入淡季,受春节探亲人员陆续回归、我行服务半径短、抵押率偏低、贷款利率较高等客观因素,我行储蓄和对公存款业务增长较为乏力,特别是3月份下滑过快,虽然增设了礼品的价值和加强大厅、柜面引导,客户经理上门营销等手段但还是收效甚微。
其二、个别业务指标有量无质。例如白金卡和金卡合计开卡XX5张但平均余额为2.16万元远低于开卡基本金额。个人网银开设XX1户而实际有效户仅为XX户。POS机XX户实际回款量并不突显等。
其三、柜面人员①学习主动性较差,我行年轻员工都有较高学历,但据调查每晚坚持在宿舍学习1小时以上的员工不到20%,致使不能学以致用,做到理论和实际操作的有机结合,日常办理业务质量和效率偏低。转正考试,分行总共参考人数为XX人,我行参与XX人,占比22%,总不合格人数为6人,仅我一家支行占3名,不及格率达50%。②员工思想意识与支行发展的要求反差明显,营销和服务水平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员工之间没有形成“赶、拼、超”的良好工作氛围。看待问题过多的停留在表象,解决问题缺乏深度及自查自纠的意识③工作主动性有待提升。具体为个别柜员只盯自己手头业务,缺乏团队协作意识,性格相对急躁,做事就事论事,仅仅体现了快速执行而缺少全面的思考④服务文明礼仪不规范。个别柜员不能按照行为规范礼仪做到站立迎接、双手收拿资料、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普通话交流等。
其四、客户经理①整体业务素质偏低,具体反映在基本常识性概念混淆、模糊不清②普遍主动营销意识较差,坐等客户上门意识强烈。同一时间多项事务的处理能力有限,常常顾此失彼③工作积极性很高,但是年轻气盛、心浮气躁,马虎大意笔笔业务均出现重大差错事件,不是填错合同编码就是将重控装进与工作无关的私人包裹或者是协办客户经理敷衍了事不仔细查看差错满篇主办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贷款资料就随意签字④责任心有待提升,头天交办事项,后期不知跟进,需多次催促才有好转;企业报送1月有余的财务报表,其中数据明显不能按照企业申请的金额办理,客户经理既不向上级汇报还一口答应可以满足企业需求,致使企业老总三番五次以我们的差错为由要挟放贷⑤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不深入了解客户资金用途,贷后检查疏于管理,致使有的客户半月前才发放贷款,目前即将关门歇业。
三、从1季度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看,我行距离序时进度任务还有较大的差距,2季度经营工作的重点主要是认真分析经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业务营销,缩小差距和加强新进员工业务知识教育和考核,力争上半年完成分行下达主要业务指标。
1、围绕XX县201X年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引,上下联动积极营销县域重点项目抢抓发展机遇提早介入,力争盯住一处,成功挖掘一处,抓好优质贷款客户金融服务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力争在6月末完成各项贷款任务。全体员工也要通过各自的努力挖掘储源,稳定老客户,积极拓展新业务。
2、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支业务过硬、思想踏实的业务团队才是我行发展的根基之所在。各位员工务必要以结果为导向,以终为始,全命一拼。为此业务拓展部和营业部将进一步完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积极采取系统内分层次、分专业岗位培训、技能知识测试、岗位练兵、业务技能大比武等模式,力促全行员工业务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其次,加大员工班后生活联谊,最大限度激发全员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完善评奖体系和表彰体系,最大限度满足员工在职场被认同、被赞誉、被肯定的需求缓解员工思想、工作和生活压力。人人要做到有旗必夺、有奖必拿,为支行为自己活出精彩。
3、以服务促发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实际着手,规范礼仪服务标准。针对如何做好礼仪服务将以本支行员工轮流做服务礼仪监督员在支行展开服务推广和督察工作。其次,梳理好标准服务用语与手势,在晨会上由柜员每日组织演练逐一学习。日常营业期间也建议不要在大厅和柜台翻看、练习复习资料。柜面和客户经理要以思达培训所教授内容,做到柜面和室内外保持整洁和用具统一摆放。只有上下齐心促进窗口服务质量的提高才能将文明服务礼仪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
4、目前实体经济中的批发零售业客户增长迅速,可由POS机收单业务带动存款增长,虽然存留的账面资金不多但资金流稳定并且可有效保证时点存款稳步增长。
5、以资产带动负债和中间业务,客户综合贡献度不断增强。一是将客户综合贡献度与贷款利率挂钩,积极进行宣传,促进客户主动办理负债和中间业务,提升自身贡献度。二以信贷业务为抓手,撬动负债和和中间业务发展。
6、对于有量无质的业务,例如个人网银有效户、白金、金卡卡内余额偏少等问题,组成专门的回访小组,责任到人,限时办理以电话或者上门等手段责成客户提高产品使用率和客户对我行的忠诚度。
7、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基础工作抓起,对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进行观察、分析,建立明确分工岗位责任制,划分岗位工作责任和权限,设置ABC角,并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在业务操作方面,充分发挥业务主管作用,建立业务拓展部和营业部差错奖惩制度,实行一对一负责,建立一环扣一环的监控体系,确保业务差错率降至最低。
各位同仁,“勇者无惧,仁者无畏”,但是我要说“干事者无惧,干事者无畏”,各位员工要以主人翁的高度和意识,在仰望天空的同时也要脚踏实地的以XX支行为家,齐心协力增业绩,愉快成长有收获
第三篇: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2_〕10号
关于印发《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
作指引》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2_〕10号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非正常集中退保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江苏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风险,维护广大客户的合理利益和保险公司及其兼业代理银行网点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制定《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所称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市场动荡、销售误导、违规承诺等非正常原因,引发保险公司或其兼业代理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内同时出现5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江苏保监局认为其他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各兼业代理银行应当制定针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在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所有应急响应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跨部门协调,提高机构整体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专业人员尽快对事件进行响应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弥补工作,降低可能造成的损失,防范事态恶化。
第二章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等级划分
第四条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设定四种应急情况。
(一)D类情况。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5名以上1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0万元。
(二)C类情况。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10名以上2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B类情况。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20名以上30名以下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A类情况。保险公司及银行一个营业网点突发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非正常集中退保,或一个营业网点当天申请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申请公安介入维持秩序,以及其他江苏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响应流程
第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做好申请退保首次接待工作。事发地网点(含银行网点,下同)应首先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并安排专门房间接待投诉客户,避免客户在网点的营业场所聚集。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地为银行网点的,银行应负责首先做好接待工作,安抚客户情绪,和保险公司一起共同做好非正常集中退保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客户在银行网点大厅聚集,避免事态扩大。
第六条 报告流程
(一)D类情况。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保险公司、银行)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12小时内书面向监管部门(保监局、银监局)汇报。
(二)C类情况。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6小时内书面向监管部门汇报。
(三)B类情况。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4小时内书面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A类情况。事发地网点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机构和省级机构汇报,省级机构应在2小时内将发生事项简要报监管部门,随时报告事态发展。
第七条 各省级公司应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调度所需资源,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及时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B类以上的非正常退保突发事件,江苏保监局将派人前往现场指导风险处置工作。
(一)D类情况。如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3天内不能解决,省级公司和上级银行应派人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指导事件处理。
(二)C类情况。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公司应成立3人以上的工作组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省级银行应派人到现场,共同协助事发地机构进行应急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化解风险,避免事态升级。
(三)B类情况。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公司应成立以分管总经理为负责人的5人以上工作组进驻事发地现场办公,省级银行应派人到现场,共同协助事发地机构进行应急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化解风险,避免事态升级。
(四)A类情况。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工作组前往现场,坐阵指挥;省级分行分管负责人应到现场指导。
第八条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各公司应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不聚集原则。对于发生在公司职场、银行网点或其它场所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各级投诉处理机构或受理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疏散和隔离的方式,尽可能做到单独处理,避免客户情绪激化,事态扩大;事发地网点应当在本营业场所内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和多处备用接待室。
(二)分类处理原则。对于销售、承保无异常的案件,应当努力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对于书面承诺收益或销售误导的案件,证据确凿的,应当按照维护客户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快速处理原则。各保险公司应本着化解矛盾、防范风险的原则,顾全大局,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快速处理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不得推诿拖延。
(四)保密原则。各公司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做好各类投诉事件处理结果和退保标准的保密工作,同时也应当防止因各类声明和协议的签署不当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第九条 积极做好媒体沟通工作。当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后,各机构应主动与当地媒体和宣传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陈述、阐明利害关系及该问题的敏感性和重大影响,请求媒体把握新闻导向,帮助维护公众信心,切忌以偏概全,推波助澜。如果媒体出现负面和不实报道,应在第一时间与媒体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公关处理,并将相关报道及处理进度立即上报上级机构和监管部门。
第十条 及时争取政府支持。当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或应急情况达到B类以上,或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构成治安性事件时,各公司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避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第四章 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责任认
定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处置负总责,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银行网点应对本网点非正常集中退保突发事件的处理承担配合责任。
第十二条 各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银行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如因拖延或虚报而影响到事件处置的,监管部门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_〕48号-2018061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_〕48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39号)有关要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相关制度。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为进一步督导商业银行合规发展、有效防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绩效考评
商业银行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二、强化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一)违规返利吸存。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通过个人或机构等第三方资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迟支付吸存。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
(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六)通过理财产品倒存。理财产品期限结构设计不合理,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
(七)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临时调作一般对公存款,虚假增加存款。
三、增强自律意识
商业银行应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商业银行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严禁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商业银行应充分尊重存款主体意愿和服务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存款主体开展业务。
四、加强存款偏离度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行为。商业银行的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4%。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并指导银行落实有关要求,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区分情节采取有关措施。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存款异动较大的银行。要求存款偏离度超过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规范的银行制定详尽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本通知所称存款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机构的存款偏离度监管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02_年9月11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2_〕236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_年6月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知》
202_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新特点、风险管理新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形成《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银行业务经营变化,进一步强化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调整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一方面简化计算方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另一方面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加大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完善存款偏离度管理是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督促银行强化合规经营的重要举措,与“治乱象”相辅相成,也是适应银行业务模式和金融市场变化的及时修订,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五篇: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2_年10号)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_-02-09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2_〕10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_〕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2_年和202_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执收单位
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保监局负责收缴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各执收单位的缴费账户信息见附件2)。
四、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办法
(一)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保险公司应以上年自留保费为基数计算本年预缴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对于实缴额大于应缴额的部分,可抵扣今后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于年缴费额不足5万元的保险公司,可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2万元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30万元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
(五)新批设的机构应缴纳当年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年终清缴的办法。
(六)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执收单位凭银行收款凭证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在当地保监局领取缴费收据。
五、缴款时间
(一)按季度缴纳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二)一次性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
(三)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六、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对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款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_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2_〕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_〕3228号)
2、各执收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3、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请点击这里下载附件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