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2_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武发[202_]11号),市财政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含节能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节能降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筹措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循环经济示范区类:包括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视点园区
(二)新型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类: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开发利用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水循环利用类:包括列入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和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重点的中水回用等项目;
(五)重大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六)节能项目类: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炉窑)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及节能环保设备的生产等。
(七)其他列入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市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的方式,在项目进攻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贴息或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可于次年4月底前在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www.teniu.cc
第九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引导资金。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能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信息,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经济效益良好及发展前景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供一下资料:
(一)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情况说明材料、预算及发生费用的有关凭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本年或上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和财政局。市有关单位和我市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申报引导资金,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根据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制度,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对拟支持的项目评审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在核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后,确定资金支持范围与额度,联合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组织专项验收,对补助和贴息资金单项达到15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验收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不按要求报送企业有关数据、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的;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年底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应将每年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汇总汇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专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创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大对创新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投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设立“沿海科技创业园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东台沿海经济区统筹安排,每年支持280万元。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专项用于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鼓励创新、支持创业;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能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的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兴产业领域,有较好潜在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示范
—1— 引领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项目。支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财务、法律、金融等服务。
(二)支持促进金融资本与创新创业融合发展,创业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的项目;原创性强、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新兴产业项目。
(三)奖励业绩较突出的创业团队、创业个人及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在东台沿海经济区内依法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不少于3人的核心创业团队;拥有较为成熟的技术,商业模式清晰,有良好的成长性;成立不满3年,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三)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阶段参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后补助” —2— 方式奖励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规模和效益,投资结构合理,在银行基准利率范围内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以实施周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为准,按一定比例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阶段参股。重点支持股权明确、知识产权明晰、预期成长性好的企业。引导资金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资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自引导资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三章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创业者申请引导资金需编制创业计划书,向沿海科技创业园风控部提出申请,经评审后,报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申报者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引导资金项
—3— 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列入引导资金黑名单,进入社会信用档案,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组成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计划、资金预算和项目审批;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创新创业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由沿海科技创业园风控部承担。主要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考评。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每末向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将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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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每年末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进行审计,进行绩效考评,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台海滨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_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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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财建字„202_‟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
共印:二○份 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2_]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 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 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包括: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2.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照明; 3.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4.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5.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6.建筑节能65%及以上标准示范; 7.成熟适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应用; 8.绿色建筑。
项目申请单位及其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四)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研发和推广示范;
(五)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申报材料:
申请建筑节能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请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引导资金项目,应参照《国家机 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编写工作方案。
申请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引导资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引导资金的项目,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筑节能资金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的方式对获得批准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七条 市级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主管部门同意,区属建筑节能项目的申请单位经各区政府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将《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对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攻关和研发和推广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需要,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条件成熟的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建筑节能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情 况,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补助项目提出异议的,经调查,该项目确实不符合申报补助项目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公示期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确认。
申报项目中节能效应突出的优秀示范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将优先推荐申报部、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完善项目资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评估,达到示范效果的,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逐级下拨给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获得建筑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建筑节能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建筑节能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财政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Ewqsodb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2_‟25号),加大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和助推作用,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2_‟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为注册、纳税均在龙岗区的企业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等类型的循环经济项目。对从事循环经济活动并做出贡献的企事业、行政单位也可给予扶持。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确定扶持对象;
(二)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循环经济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带动一批项目;
(三)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实现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媒体等各项监督。
第六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对优化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比较规范,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技术和管理水平先进;
(三)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项目的技
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四)近3年内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环保、工商、税务、劳动、计生、安监、审计、统计、城管、公安、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处罚。
第二章 扶持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事后补助、按进度补助、一次性补助)、奖励、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循环经济生产项目
节能减排、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循环经济技术研发项目
(1)企业进行自主研发,经专业机构认定,属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且研发技术具有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获得专利证书或认定报告后,视专利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循
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开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有关循环经济的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服务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经过有关部门考察认定、专家评审后,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投入,用以鼓励社会力量将技术研发推向社会,向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3、循环经济建设工程
使用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科技,以及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效益显著的循环经济建设工程,工程投资概算经评审后,按直接与循环经济建设相关部分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金融中介杠杆放贷重点扶持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建成后能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循环经济项目。根据循环经济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单个项目或企业扶持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再推荐至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操作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奖励类项目
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得到国家、省、市资金补贴或奖励,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可在此基础上追加奖励,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辖区特别重大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确需突破第八条所规定的比例和补助限额的,必须提交专门的情况说明,按程序逐级审批,并经区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给予高于第八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补助。
第十条 同时符合第八条所列2种以上扶持规定的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扶持比例或金额较高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内已经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类、旅游业类、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质量振兴类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者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信息和资料。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http://www.teniu.cc/)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下载•深圳市龙岗区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
3份):
(一)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上一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排污的企业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
(三)提供第八条相关扶持申请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预)算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财务支出凭证、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以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等;
(四)有关节能减排、节地、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效益支持性技术文件;
(五)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六)区循环办需要项目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审批程序。
(一)区循环办对企业申报项目按扶持项目范围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街道的意见,报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核;
(二)区循环办根据区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结合行业特点,选择3名以上(含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报区联席会议审批;
(三)项目最终扶持意见及资金规模由区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根据区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意见,拟扶持企业(或项目)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
第十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循环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纪要拨付。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补助类。由区循环办下达扶持计划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填写•龙岗区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补助资金按建设进度分3次拨付,即项目前期阶段拨付总额的30%,项目中期阶段拨付总额的40%,项目完工并通过检测评估后拨付剩余的30%。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资助类。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贷款凭证,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领导批准后,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账户。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申请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各种支出。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支付采购。
第十八条 资金和项目确定后,项目单位要落实项目实施条件,推动项目建设,定期向区循环办、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
实施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是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区循环办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企业(或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使扶持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审计、监察部门按部门职能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经区循环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书的相关承诺,区循环办享有追回的权力,项目单位有责任返还全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区循环办取消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循环办申报项
目终止。经区循环办组织审核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循环办、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1月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2_‟68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篇: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类)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深龙委„202_‟25号),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2_‟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和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决策制度,以客观标准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审核扶持申请。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原则。资金向重点项目倾斜,积极培育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或项目),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在同行业或其他领域中推广。
(三)环境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将环境效益放在首位,致力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集约利用,努力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扶持对象,在扶持对象的选取、专家评审、扶持金额的确定、社
会公示等各个环节中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三废”、建筑废弃物、污泥等综合利用,塑料、废旧电子产品、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以及生产过程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二)新能源和节能产品项目。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及节能产品等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500万元。
(三)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服务及平台建设项目。支持从事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量验证等相关工作的服务性企业及平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小于300万元。
(四)节能减排改造应用项目。支持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减排等方面的技术产品应用、工艺改造等项目,以及淘汰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设备项目。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自愿性清洁生产、能源审计项目已通过了省、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核验收;项目单位所聘请专业机构是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认可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六)其他区政府指定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在龙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必须在龙岗辖区内实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包括补助和金融中介杠杆贷款。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补助类项目
1.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一)至
(三)款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2%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四)款范围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给予1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属于第四条所列的第(五)款范围的项目,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的单位给予5万元审核费用补助;对实施能源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审计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3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补贴;对实施能源审计所聘请的节能服务机构予以不超过3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类项目
重点扶持在全区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金融杠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2_万元,风险准备金比例在
20%至40%范围内。
第八条 对内已经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的工业、商业、物流业类、旅游业类、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质量振兴类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或者获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不再安排扶持资金。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当年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可登陆龙岗政府在线(www.teniu.cc)等查询有关通知和规定,申请单位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扶持申请报告及专项资金申请表(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国、地税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
(三)属于第四条第(一)
(二)(三)项所列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属于生产或推广应用的还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品牌、技术等证明材料。
(四)属于第四条第(四)项所列项目的,需要提供改造技术分析报告等材料;
(五)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项目的,自愿性清洁生产 — 4 —
项目需要提供通过省、市、区部门审核验收的证明文件,能源审计项目需要提供能源审计机构节能技术服务类证明、能源审计合同、发票、能源审计报告等资料。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审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项目的投资、运行等情况,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的项目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程序。
(三)属于第四条第(一)
(二)(三)
(四)项所列的项目,结合行业特点,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由每个专家提出意见,再由专家组签署综合意见;属于第四条第(五)项所列项目,依项目情况,可以不经专家评审程序。
(四)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根据审核项目运行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意见,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区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意见,由区财政部门对拟扶持单位(或项目)在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等。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扶持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补助类。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最终确定扶持的项目下达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
1.属于第四条第(一)至
(三)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先予以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在收到补助资金6个月后,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项目运行良好达到审核要求的给予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未达到审核要求的,暂缓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项目单位整改达到审核要求后给予拨付。
2.属于第四条第(四)至
(五)项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资助类。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方式的项目经区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具体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及规定办理。项目在获得金融机构放贷6个月后,由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未达到审核要求的项目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经检查未达到要求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项目审核情况报送至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金融中介机构依法取消扶持,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在龙岗区的扶持申请。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需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资金拨付,并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对项目扶持效益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财政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效果。
区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的专项资金扶持进行绩效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项目单位虚报、瞒报、冒领等违反本规定条款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根据项目申报表的相关承诺,责成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扶持资金,未按要求时限返还的,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依照法律程序追讨。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将取消其在龙岗区承接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利益的,由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申请项目终止,不予以拨付剩余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政府研究另行确定。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节能减排办(区循环经济办)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深龙府办„202_‟5号中的•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循环经济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