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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法律援助指南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97512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5 14:2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伤索赔法律援助指南

工伤索赔法律援助指南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授权委托书;

(二)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当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不能证明的,由申请人户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供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一般应包括:

1、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商局查询的该用人单位的企业登记材料;

2、工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

3、经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的职工工伤确认表;

4、由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工伤者住院、在门诊治疗的病历和有关的有效的医疗费用单据、购买残疾用具的发票等;

6、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存在劳动能力障碍的申请人如有直系亲属需要抚养、赡养的,须提供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与工伤者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本没反映,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在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8、本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附注: 工伤者因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法律则视为工伤者放弃索赔。

第二篇:工伤索赔

工伤索赔

一、职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但实践中,大多数的企业在职工受伤后,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提出申请。任凭你怎么求情,就是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30日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权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的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1年。所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责任的,职工方就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千万不要被企业的说法所忽悠。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照样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总是和保险联系在一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可以直接向经办机构要求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赔偿金。但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该怎么办?是不是就没人承担责任?法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保险的,全部赔偿项目由企业自身承担。所以即使企业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仍要按法定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所以劳动者首先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聘书便是最有力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聘书,用人单位的会议记录、通知等也能证明劳动者为该企业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供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条、工资卡,入门证、工作证、上岗证、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等,都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治疗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停止工作、治疗伤病的期间,称之为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可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原标准支付工资

五、用人单位不落实工伤待遇,可申请仲裁

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就应当要求企业落实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拒绝落实或不予理睬的,职工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生效后,企业仍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职工存在过错也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采取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只要职工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认定为工伤,而不论职工是否违反了操作规范或规章纪律、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即使是在职工违反规章的情况下发生的,也能认定为工伤。在发生工伤后,很多用人单位以“员工存在过错”“违反了操作规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不能被上述理由所蒙骗。

某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遵守操作规章,违规操作,导致了事故,本人也在事故中受重伤,后公司以该员工没有按章操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拒绝申请工

伤认定。我们提出的工伤处理的“无过错补偿”原则得到认定委员会的认同,最终被认定委工伤。

二、只有机动车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

在旧的《工伤认定办法》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认定为工伤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必须“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否则便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可认定为工伤。

但必须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必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三是本人受到伤害。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能认定为工伤。很多人在这一点上存在误区,认为凡是交通事故就是工伤,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道路原因自己摔伤,或是与他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费机动车相撞而发生事故,即使受伤比较严重,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旧的《工伤认定办法》要求本人对事故无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实行 “无过错补偿”原则,即使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有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但仍然能够认定为工伤。

三、“生死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强行写入“伤亡企业概不负责”或“伤残由本人负责”之类的条款,而劳动者为了争取工作的机会,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接受上述内容,在发生了工伤后,用人单位便以双方有了上述约定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企业这种“工伤由职工负责”的做法是将自己的风险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管上述条款是否经劳动者本人同意,都是无效的,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就必须负责。

四、企业搞承包,不能免除自身责任

很多企业为了实际经营的需要,将整个企业的经营承包给自有员工,或者将企业的部分生产任务或车间承包给员工或外人,并在承包协议中明确:“承包后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企业不负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工伤后,到底应该找谁呢?

企业的承包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之一,并不能动摇职工的身份,也不能改变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企业将全部或部分承包给个人的,仍然要对职工的工伤负责。

甘肃某企业将生产车间承包给个人,并在承包协议中写明:承包人招用的人员在生产中发生任何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与企业无关,企业不负责任。之后工人伏某在工作时眼睛严重受伤,在被认定委工伤后,我们没有向承包人主张权利,而是直接要求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职责,最终得到支持。

五、发生工伤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限制性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急于住院治疗,往往需要大笔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会以提前支付医疗费用为条件和受伤职工谈条件,受伤职工出于无奈,只能接受企业提出的条件,即在拿了企业少部分医疗费用后,放弃再向企业索赔的权利。企业会预先拟好包含职工放弃权利内容的协议,要求职工或职工家属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受伤职工再次主张权利时,企业便会以职工本人已经同意放弃了索赔的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三篇:工伤索赔-伤残

重庆工伤致残赔偿索赔诉讼流程

一、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其他。

三、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协商赔偿不成,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如你需要本律师详细、具体、可行的意见及满意的法律解决方案,或者需要本律师帮助处理此案,请带上相关材料找本律师详谈,作为长期办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专业律师,可及时制定对策方案。我的联系方式:程昌平律师,电话:***,Email:ccp.cl@163.com,QQ:250790464.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新世界百货)25-7.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

第四篇:工伤索赔流程

工伤保险索赔主要参照202_年1月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Step1: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可以有单位申请,也可以个人申请。应该在工伤事发的30天内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认定工伤需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备用)

(6)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备用)

特殊情况:(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5)

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6)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7)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Step2:伤残鉴定

1、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2、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与时间: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等到治疗出院后携带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如x光片)再到劳动部门进行。

3、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总之,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4、流程说明: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a.劳动鉴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b.进行劳动鉴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C.劳动鉴定复核---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Step3:按伤残等级赔偿(当地上年平均工资)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第五章。

小贴士:

A.如果工伤者本人提出离职,那么单位应该给与劳动就业经济补偿(一次性支付),您所提到的一次性赔偿部分应该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予以支付;

B.工伤人员,单位不得以任何要求辞退,除工伤者本人自行提出;如果单位违反,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仲裁; C.如果单位已经按月缴纳医疗保险,那么住院期间所发生费用应该由社保统筹支付。

网站: [1] 法律快车

[2] 劳动资讯网

http:///zhuanti/0618/

202_年工伤保险待遇表

第五篇:法律援助指南

法律援助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代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中心推出便民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做到应援尽援。您若符合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生存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别以及个体差异,一部分人,如生活贫困者、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成为社会中的弱势者。怎样使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是所有文明国家要解决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实行100多年,为了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国于202_年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实行法律援助制度。

一、什么叫法律援助?

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法律援助制度?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以后,将根椐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法律援助对象

(一)下列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10.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的公民可以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法律援助范围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五、法律援助形式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六、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站)初审→中心主任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援助→办理援助手续→安排人员办理→办结归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援助,告知其他解决途径→当事人向司法局申请审查→司法局5天内作出审查决定。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

七、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制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二)解答法律咨询,宣传和普及有关法律、政策;

(三)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实施法律援助;

(四)指导司法所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时调处、疏导突发性、易激化的各类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

(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法律意见。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做到清正廉洁,不得向受援人或相关人员收取钱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六)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八、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

九、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承诺制度

工伤索赔法律援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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