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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定稿)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69515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5 09:40: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定稿)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1、辞职是员工自愿行为,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报告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员工辞职,须书面提交本人签名的《辞职报告》(附件1)。正式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十日提交报告,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三日提交报告。

3、员工辞职时,所属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人力资源部应与其进行离职面谈,并在《辞职报告》上写明离职面谈记录。

4、工作移交手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特殊岗位工作移交手续时间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自动离职

1、提出辞职未到批准离职时间或离职交接手续不全而任意不上班超过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2、对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代为办理离职手续。

3、若有携款潜逃或财物交接不清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3天递交《辞职报告》,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其离职时间,员工在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予结算工资。

(2)试用期内的员工经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结束至少10个工作日前书面提交该员工不胜任本工作岗位的情况说明。

2、任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任用期内公司、员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式员工,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劳动合同(关系)期届满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届满,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如无意续签,合同期届满时劳动合同(关系)亦随即终止。

4、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指因个人原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管理制度而造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条件成立的离职行为。

(2)员工有违反《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偿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对给公司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5、退休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如公司需继续聘用退休员工,则双方重新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

源总监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须同时知会财务部做好该员工个人帐务查核工作。部门(项目)经理级以上人员的辞职报告须部门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或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

(二)公司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由员工直属上级进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须同时知会财务部做好该员工个人帐务查核工作。部门(项目)经理级以上人员的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申请须部门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或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

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停保停缴,确认离职日及薪资核算截止日期等。

4、财务管理中心:核实欠款,清理个人帐务等;

5、审计部:审查离职者经济责任等。

(三)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其部门负责人应指派接交人(或监交人)予以配合。交接工作不合作或不正常时,部门负责人和接交人(或监交人)应详加审查、指正。

(四)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期间,仍必须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至正式离职。

(五)员工未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离职,拖欠公司欠款、财务、违约金不予归还或对单位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将保留追究离职者及其担保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六)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完毕后,凭《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及《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人力资源部出具该员工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附件4)。

2、若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上述保密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3、员工离职时,相关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核算,从工资中扣除。

(二)员工离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者,其薪资暂不予发放,直至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三)自动离职者,其未结算工资不予发放。

(四)离职员工有经济问题,或对单位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将保留追究离职者及其担保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五)员工按规定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其结算的工资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于次月的工资发放日进行发放。

1、人力资源部根据离职员工当月的出勤计算该员工当月工资,薪资计算截止到实际离职日期(含实际离职当日)。

2、员工办理离职的手续时,若有财务借款未清还或所保管使用的资产、用品或工装等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扣款。

3、辞职人员当月薪资于次月工资发放时发放。劳动合同(关系)期届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薪资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

4、员工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当月薪资不足以补偿者,由其本人予以赔偿。

第二篇: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被公司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辞职的员工,均按本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条凡被公司辞退、开除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财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明确离职日期。

第三条凡职员自行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并写明理由,交至总工。

第四条总工签署意见后,离职员工将报告送至行政财务部。行政财务部经上报核准,发给《离职员工会签表》。

第五条凡未获批准辞职的员工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直至辞退。

第六条凡离职员工必须移交、完成下列事项:

一、完成所作业务;(所做业务完成以出具报告并收到反馈意见书为准)。

二、文件资料(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移交;

三、交还所借用公司财物(笔记本电脑、加密锁、U盘等);

四、交还公司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离职职员必须在《离职员工会签表》物品移交明细单中详细列明所移交的一切物品,并由行政财务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凡移交不清或所借财物遗失损坏,在未做出赔偿之前,行政财务部部不应签字认可。

第九条辞职员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该给予赔偿的,在未赔偿之前,行政财务部不应签字认可。

第十条如果在员工离职时,由于施工方不配合等原因,离职员工所作业务迟迟不能结束,报告不能及时出具时,公司可通知员工暂先离职。离职后离职员工有义务随叫随到配合完成后续业务,其完成后续业务时基本工资按实到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六条四项全部移交、完成后,行政财务部方可在《离职员工会签表》上签署意见,财务出纳即可结算离职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行政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与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二条 《离职员工会签表》由行政财务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离职者自办妥手续后一月内(次月十日)领取所有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的辞退由所长和总工共同批准,行政财务部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第八条、第九条被公司开除员工,不执行本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行政财务部。

第三篇: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

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公司人员离职管理,如有特例,由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3、权限: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废止权限归属于行政人事部。

4、离职类型:辞职、辞退、开除

二、辞职

1、员工辞职分为急辞职和慢辞职

1.1员工急辞职时,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急辞职手续。

1.2员工慢辞职时,应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1.3辞职申请的审批

当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需与员工进行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若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其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审批后,交于行政人事部审核。行政人事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三、辞退

1、辞退的含义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2、辞退的条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3.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4 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

3.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3.6 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骗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3.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辞退的程序

根据以上情形,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解除该员工劳动关系,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逐级审批并最终经总经理核准后,交行政人事部开始办理离职手续。

四、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的含义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2、自动离职的认定条件:

2.1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旷工三次以上的;

2.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2.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2.4 辞职后请假超过3天的;

3、自动离职程序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自动离职条件满足后,所属部门于当天及时填写《离职人员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处理。

五、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1、含义

1.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1.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行政人事部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离职谈话程序(自离情况除外)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面谈,并在面谈后交由行政人事部进行离职面谈。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离职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离职原因了解;

(二)对优秀员工进行挽留;

(三)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四)审查其工作、进度和角色;

(五)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离职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二)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三)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第十八条 工作移交的含义:

指员工离职前将其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工具器材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人员交接表》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工作移交的内容:

(一)本人工作涉及的各种文件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

(二)经管工作详细说明(工作进度、工作记录、联系人、联系方式、各项信息资料等);

(三)个人使用的工作证、名片、办公用品、办公工具、办公器材、钥匙、电子器材等;

(四)食堂、宿舍、交通、维修工具等;

(五)未办理及未办理完毕之事项;

第二十条 资料遗失

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二)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三)出现物品遗失,依据物品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签字

(一)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二)办理交接手续时,如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三)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依据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四)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五)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离职结算条件

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第三十一条 离职结算部门

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结算项目

(一)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财务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二)赔偿金

物品损失赔偿金:100元以下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1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或约定办理。

(三)工资

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2.属于急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应扣除其

应得工资的50%作为代通知金,仅结算其应得工资的50%。

3.属于慢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后,可结算其全部工资。

4.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将以急辞职的标准核算其所得工资,并有权暂时冻结其所得工资。

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不扣代通知金。

6.员工工资的申领,必须本人亲自申领,任何人不得代领。

第四篇: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离职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职责

2.1 企划人事处负责办理离职员工离职手续。

2.2 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企划人事处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3离职程序

3.1 申请离职的员工应在正式离职前7日书写辞职报告,经部门领导批准,报至企划人事处备案,并进行工作交接。中层副职以上及核心职务员工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2 员工须持《离职检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将公司的资料、电脑、借款、工具、办公用品、相关证件及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一并还清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因遗漏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部门负责赔偿。

3.3 离职员工应向部门领导指派的人员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公司所有物品、公司资料、文件资料、电子资料等内容。

3.4 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管经理签字后,企划人事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4离职处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

4.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二天(含)以上。

4.4 擅自离岗 :指员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员工在职期间平均月工资的2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进行赔偿。

5管理规定

5.1企划人事处每月10日至20日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其它非办理日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离职的,所产生五险一金费用全部由员工本人承担。

5.2申请离职的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未满一年的,在其离职时须缴纳工装费(工装费按整年的百分比计算),从未结算工资中扣除。

5.3 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的离职员工,培训费用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未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培训金额计算服务期(培训费用累计满2000元时,员工须为公司服务一年,依此类推),满服务期的则无须缴纳培训费用;未满服务期的按欠缺服务期限的百分比缴纳培训费用。

注:相关培训费用包括:学习期间的工资、补助、差旅费、学费等因培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4 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前,企划人事处不予办理个人档案与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五篇: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目的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 关键词

3.1 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 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 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离职审批权限

4.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 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3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 离职申请

5.1辞职

5.1.1 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1.2 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2 擅自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5.3劳动合同到期

5.3.1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5.3.2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填写《辞退员工申请表》,并提供具体的体现员工不胜任的,监察部提供员工具体的工作过失表现和处罚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证据

5.4辞退

5.4.1 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4.2 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在1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5开除

对于符合开除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开除,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6 离职面谈

6.1 面谈准备工作

6.1.1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6.1.2员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6.1.3准备面谈主题。

6.2 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6.2.1 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40分钟。

6.2.3 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6.2.4 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3 面谈人的选择

6.3.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离职面谈。

6.3.2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6.3.3 主管级认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6.4 挽留原则

6.4.1 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4.3 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考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离职手续办理

7.1 离职办理程序:离职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专员安排离职员工进行离职手续办理。办理次序依次为离职员工所在部门——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7.2 离职通知

7.2.1 人力资源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7.2.2 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7.3 离职手续办理

7.3.1 用人部门

A 确认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

B 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C 资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D 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7.3.2 行政部

A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况说明。

C 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

D 其它事项。

7.3.3 人力资源部

A 合同解除。

B 离职证明的出具。

C 五险一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D 确定档案、户口和福利关系的转出日期。

E 其它事项。

7.3.4 财务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现金。

C 工资结算: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7.3.5 《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7.3.6 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7.3.7 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7.3.8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监交。离职管理

8.1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8.2 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3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4 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8.5 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经济补偿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0 经济追偿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10.1擅自离职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0.3 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0.5 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离职薪资结算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离职后续工作

12.1 人力资源部

12.1.1 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12.1.2 向行政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12.1.3 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12.1.4 离职手续归档。

12.2 行政部

12.2.1 调整公司通讯录。

12.2.2 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13 制度修订

13.1 本制度将随着公司战略调整与运营发展不断调整;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

13.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pas & GELS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14 附件

14.1 《员工离职申请表》

14.2 《员工工作交接清单》

14.3 《辞退员工申请表》

14.4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14.5 《离职面谈表》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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