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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10651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4 20:17: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_]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考核。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考核,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5分/次考核。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1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14号令)的规定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报送、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1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20分/次考核。

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相关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考核。

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6分/10万千瓦考核;(说明:8月14日2号机组按照第1类非停,扣6分)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3分/10万千瓦考核;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因机组严重故障等特殊原因造成超过计划停运时间的,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机构,经核实并许可延期的可免于考核。

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考核,考核最大累计时限为72小时。对重大设备缺陷造成机组长期停运的,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转检修申请,自许可转为检修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就是说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后,及时向调度部门申请转检修,减少非停小时,少扣分。8月14日2号机组4.57小时,扣57分)总共扣

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第十九条 除已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外,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按3分/次考核。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项每月考核。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

(一)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

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 100%。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

(二)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

调节速率=[Abs(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 100%(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

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50%; 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2%。

(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

考核标准如下:

(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2分/10万千瓦,全厂成组投入的AGC,AGC月可用率按全厂统计。

(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按1分/次考核;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按0.5分/月考核。

(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

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

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个百分点按5分/月考核。

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10分。

(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0.5分。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考核。

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网调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次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10万千瓦。

(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并不定期抽查,对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按照5分/项考核。具体参数如下: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 ~ 5%,水电机组不大于3%。

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

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臵)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臵)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4分/次考核。

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臵,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考核。

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若仍无法满足无功电压曲线要求,应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提出免考核申请,经核实后可免于考核。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

(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考核分值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考核值的平均值计算。

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8分/万千乏时考核。

少注入或吸收无功电量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机组有功出力,Q为机组无功出力,电压计划曲线按全厂下发的,按全厂统一折算。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考核3分。

(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照缺额每天考核6×0.02分/万千乏。

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在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2分/万千乏时考核,考核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运行记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30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考核。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新机组试运期间;

4、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调度机构批准。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2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西北电监局规定的有关要求。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调峰;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

(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额定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额定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及以上。

(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高于额定容量的情况不视作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4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 =(P0-P1)× T 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3分/10万千瓦时。

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W2 =(P0’-P1’)× T 其中: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P1’为实际有偿调峰容量;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电网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并按每次2分考核。

(二)电网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网调度机构的,按每次30分考核。

(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2_)、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相应调度机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

不按时编制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年度、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者,按5分/次考核;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2分/次考核;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3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且对电网运行及检修安排造成影响的,按2分/次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电机组及相关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无充分理由临时变更检修计划的,按每项3分/次考核。

第三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臵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和安全自动装臵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第三十五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3、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每天考核。

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远动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2_]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臵、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臵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发电厂应保证电量计量装臵的电源、回路等正常,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的月运行合格率低于10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4)远动装臵月可用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远跳装臵月可用率计算公式如下:

月可用率=[(全月日历小时数-远动装臵停运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 100% 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2_)、《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臵PSS装臵,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PSS装臵的并网发电厂未配臵PSS装臵,按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1分/10万千瓦每月考核。

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2_)、《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Ⅰ类障碍,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工作。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第四十三条 各省(区)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考核评分工作,并上报西北网调,西北网调负责西北全网考核汇总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或者异议,可在公布后5日内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网调度机构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予以答复,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不能解决的争议,由西北电监局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在考核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者,视为认可考核结果,以后不再进行复查。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于每月25日前负责发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发布后,考核结果生效。

第八章 监

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以及辖区内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第四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按照《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西电监办〔202_〕32号)执行。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将本地合同(协议)签订的总体情况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西北网调调管的发电厂,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调度机构定期向属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按照《西北区域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西电监办〔202_〕32号)。

第五十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西北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西电监办〔202_〕16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并网发电厂建设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考核顺利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各种违规情况考核,不作为减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授权西北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北电监局根据西北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西北区域内现执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_]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

对未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或未达到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的发电厂或机组不得进入商业运营,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该机组并网运行。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 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者(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根据电网运行实际,初期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或者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i秒钟的计划出力为:

PiPniPn1Pn

900其中,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取值为0~899。

(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四)机组(或电厂)在由电力调度机构AGC主站系统远方控制期间,如果机组(或电厂)处于带负荷曲线运行模式,则机组(或电厂)可参照上述

(二)的发电计划曲线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其他模式则按AGC机组性能评价综合办法进行考核。

(五)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电厂自 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六)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采集机组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机组发电计划曲线折算电量的±2%,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

(七)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5、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

6、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量。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九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发电机组(发电厂或者发电机组组合)基本调峰能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上海52%、江苏21%、浙江40%、安徽34%、福建36%)时,按差额容量×运行时间×32元/MW〃h实施考核,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5%。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资质参数校核单位进行校核确定。

(二)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 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PmaxPmaxPminPmin)(小时)1基本调峰

式中:Pmax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MW)

'P max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MW);

; Pmin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MW)' 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MW);

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三)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P(小时)基本调峰 1P1'P2P2')24式中:P; 1为当日调度指令出力最高值(MW)P; 1'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MW)

; P2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基本调峰出力最低值(MW)P2'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MW); 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深度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深度调峰考核。考核电量为:

PP0t0有偿调峰

式中,P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

P0为机组实际出力(MW)

t0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其含义为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

有偿调峰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二条 新建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其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要求。并网运行的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分投入情况及性能两个方面,考核方法如下:

(一)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发电机组考核

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每月考核该机组月度发电量0.01%。

(二)投入情况考核

1、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停用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机组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PN×1(小时)× 一次调频

式中: 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月考核电量为:

100%×PN×5(小时)×

一次调频

式中:为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三)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时,具体参数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如PMU系统)计算结果为准,尚未实施参数上传的电厂暂以EMS系统计算结果为准。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考核

(1)一次调频动作的正确性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作为考评标准,即一次调频电量。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30秒内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 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占相应时间的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作为考评机组一次调频效果的依据。

第一种情况,当电网频率>50+△fsq,则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为: DX=△QsY/△QjY×100%(DX<0,则:DX=0)式中:

DX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QsY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QjY为相应时间的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的积分电量。其中:

△QsY=30/3600×∑(PSt-PST)

PST为电网频率>50+△fsq时刻的机组实际出力,PSt为从电网频率>50+△fsq时刻起30秒内机组实际出力,积分间隔时间为1秒。第二种情况,当电网频率<50-△fsq时,则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为: DX=△QsY/△QjY×100%(DX<0,则:DX=0)式中:

DX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的效果,△QsY为30秒内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QjY为相应时间的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的积分电量。其中:△QsY=30/3600×∑(PSt- PST)PST为电网频率<50-△fsq时刻的机组实际出力,PSt为从电网频率<50-△fsq时刻起30秒内机组实际出力,积分间隔时间为1秒。

当某台机组并网运行时,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并且维持20秒的一个积分期间,即DX大于0则统计为该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

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fcorrect/(fcorrectfwrong)100%

式中,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

fwrong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

(2)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按机组考核。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80%×P动作N×1(小时)×

一次调频7

式中:动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PN为机组容量(MW)

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以考核期内(日、月)机组每次一次调频效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DXj=∑DXi/n(n=0,则:DXj=100%)式中:

DXi为考评周期机组i一次调频的平均效果,DXi为考评周期机组i一次调频的每次效果,n为考评周期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

机组一次调频电量占理论积分电量比例的月平均值应达到80%。对DXj 小于80%的机组进行考核,考核电网为(理论积分电量-机组一次调频电量)×3。

第二十三条 新建并网发电厂单机 200 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全厂容量 100 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AGC功能,若AGC设备不能与机组同步投产,该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AGC机组的响应时间、调节速率、调节范围等应达到附件2的基本技术要求。对机组AGC运行情况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AGC性能的考评,以机组投入AGC时的平均调节精度和实际测试所得的AGC机组平均响应时间和平均调节速率作为考评标准。机组投入AGC时的调节精度以1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考评周期的机组AGC平均调节精度为考评周期所记录的1分钟调节精度的算术平均数;电力调度机构在考评周期内不定期对机组AGC的基本技术要求进行测试,其中在考评周期测试所得的AGC机组响应时间和速率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机组AGC性能的考评依据。

(一)AGC机组可用率

AGC机组的月可用率应大于80%。当可用率小于80%时,按定额考核办法,对被考核机组考核电量:1K1PN×1(小时)×AGC,k。

其中:

K1为机组月可用率,是机组可投运AGC时间与机组发电运行时间之比。

AGC,k为AGC可用率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二)在不定期的实测机组月度平均调节速率和响应时间未满足基本要求,则该机组AGC综合性能指标不满足要求,按AGC性能考核。机组AGC综合性能系数K为:

K=(机组实测AGC调节速率(%)× 机组响应系数KT))/(机组基本响应速率×机组实测响应时间(秒))

当K大于1时,则按K=1处理。

AGC性能考核采用定额考核方式,被考核机组的AGC性能考核电量为:1KPN×1(小时)×AGC,P。

AGC,P为AGC性能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三)AGC调节精度考核系数

1、机组投入AGC时1分钟的调节精度计算公式为: Ai=[1-│(实际功率-目标功率)│/目标功率]×100% AGC调节精度考核方式,按考核机组的AGC月平均调节精度系数进行,其考核电量为:1AiPN×1(小时)×AGC,A。

AGC,A为AGC调节精度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

(四)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臵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考核电量为10(小时)×PN。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的指令,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母线电压合格。发电机组的进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网发电厂采用有偿无功控制时需征得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

无功辅助服务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直调电厂下达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并网发电厂按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进行无功控制。

电力调度机构统计计算各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月合格率低于99.5%的电厂将受到考核,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的0.2%。

99.5%u式中,W*2 100u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W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

(二)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的AVC装臵投入运行,并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主站AVC装臵联合闭环在线运行的电厂不参与无功辅助服务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必须预留,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未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未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时间×400元/MW〃h实施考核。

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旋转备用容量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未能达到要求的,每次按应留旋转备用容量×0.05万元/MW考核。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装设自动电压控制(AVC)装臵,加强机组AVC装臵的维护,使AVC装臵各项性能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已安装AVC装臵的并网发电厂的机组AVC投运率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

1、机组AVC投运率考核

在并网发电厂机组AVC装臵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月统计每台机组AVC投运率。AVC投运率计算公式如下:

AVC投运率=AVC投运时间/机组运行时间×100% 在计算AVC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装臵退出时间。

AVC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全月AVC投运率低于98%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98%投运W 100a式中,投运为机组AVC投运率;

Wa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

2、机组AVC调节合格率考核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AVC系统按月统计考核机组AVC装臵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AVC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组AVC装臵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机组AVC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令次数×100% AVC调节合格率以100%为合格标准,全月AVC调节合格率低于100%的机组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100%调节W 100a式中,调节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

Wa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

第二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

2、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

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突然跳闸,每次考核电量为:

ˆ0.5非停 PNt式中,PN为机组容量(MW)

ˆ为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t,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

非停为非计停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后,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因电厂自身原因被迫停机,每次考核电量为:

ˆ0.25非停 PNt公式中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

(一)中定义相同。

(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次考核电量为:

ˆ'0.1非停 PNtˆ'为视同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tˆ'=机组实际并网时间或具备并网条件时间-式中t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并网时间。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其余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

(一)中定义相同。

(四)机组解(并)列时间下达后,电厂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机组解(并列)操作,允许偏差时间为±1小时。如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每次考核电量为:

ˆ10.1非停 PNt式中:t1为超出允许偏差时间(小时);

其他变量含义与数值与

(一)中定义相同。ˆ启停调峰机组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按照第(二)项标准考核。

(五)机组在检修工期内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电网的黑启动预案确定黑启动电源点,作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厂,应做好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对承担黑启动任务的发电厂,采用如下考核方式:

(一)承担黑启动服务的发电厂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不具备黑启动能力期间,按机组容量×不具备黑启动能力的时间×40元/MW〃h实施考核,最大不超过当年相应补偿费用为止。(机组正常检修以及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退出除外。)

(二)承担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被检查出不具备黑启动能力,并且在此之前,未申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按4万元/小时实施考核(自上次认定具备黑启动能力时间起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机组提供服务时,黑启动机组必须及时可靠地执行黑启动预案,帮助系统恢复正常运行。若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黑启动机组未能完成黑启动任务,每次按400万元考核。

(四)电厂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1、每年未对黑启动直接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扣罚32万元;

2、未制定完善的黑启动事故处理预案或未及时修订黑启动事故预案报调度备案,扣罚32万元;

3、未按调度机构要求进行黑启动演习或黑启动演习失败,扣罚200万元;

4、每年未进行黑启动培训或进行培训无培训记录、人员培训率未达到100%,扣罚32万元。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2_)及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检修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0.1%。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

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并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考核电量为该厂当月发电量的0.02%,每月考核电量累计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0.1%。

(三)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的考核。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

1、机组计划检修超期。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PN24(小时)t0.1检修超期

式中,PN为机组容量(MW)

~ t为检修超期天数;

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PN24(小时)50.1t50.05检修超期

式中,PN为机组容量(MW)

~ t为检修超期天数;

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2、机组临时检修超期。并网电厂每台机组允许每年累计临修时间为168小时,机组临修时间超期后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PNt10.1检修超期

~式中,t1为临修超期时间(小时);

PN为机组容量(MW)

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华东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规定执行。涉网设备选择、配臵和定值等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 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且定值整定完毕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公司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严格执行国家、网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技术规程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6、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规定、标准要求配臵,并应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

7、继电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应设专人进行管理。每年应根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综合阻抗对所管辖的保护定值进行校核计算。

8、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并应设臵专人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进行整改。

9、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10、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专业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以下管理要求未能达标者,每项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1、对相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臵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相配合,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装臵及安全自动装臵的配臵、选型须征得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

3、并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4、并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资料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5、并网电厂应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当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臵不满足运行要求时,并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进行更新改造。

6、并网电厂应于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运行分析报告(动作统计报告、缺陷及异常处理报告和继电保护校验月报),并上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第四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运行指标进行考核。以下要求未能达标者,每项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1、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 99.5 %。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MD=(TMD/SMD)×100% 式中:RMD为主保护月投运率;

TMD为主保护装臵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 SMD为主保护装臵该月应运行时间;

调度下令退出运行的时段不计入投运率的计算。

2、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 99 %。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SS=(TSS/SSS)×100% 式中:RSS为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

TSS为安全自动装臵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 SSS为安全自动装臵该月应运行时间;

调度下令退出运行的时段不计入投运率的计算。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 98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 RSR=(NSR/NRE)×100% 式中:RSR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

NSR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 NRE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电厂内继电保护专业的安全运行水平进行考核:

1、对于并网电厂的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不正确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2、由于并网电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异常,造成一次设备被迫停运,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3、一套保护非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每发生一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4、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2%。

5、并网发电厂不能及时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相应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设在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应配臵独立的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当交流电源中断时,为保证通信设备可靠供电,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的供电能力应不少于8小时。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必需的声响告警装臵,监测信号应接入电厂综合监控系统或送到有人值班室进行统一的监视与管理。并网发电厂通信系统应纳入电网通信运行考核。

3、并网发电厂应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第四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专业的工作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或电源故障,造成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3、因电厂自身原因引起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4、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5、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3)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并网发电厂内与系统相连的调度交换机故障全停超过10分钟,影响调度运行的;(5)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缺陷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在48小时内没有完成消缺的;

(6)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四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包括RTU或远动工作站、调度数据网络设备、相量测量装臵、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装臵和其他应用工作站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并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准入的设备,否则电网公司有权不予并网。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应将改造方案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国家电监会颁布的“关于印发《电力二次防护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的通知”(电监安全[202_]34号)中《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新建、改造后自动化设备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证明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经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参加的验收合格,并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公司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主站下达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8、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第四十五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专业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相量测量装臵、电量采集装臵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WAMS系统和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规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运行要求。

2、及时分析相应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事故调查。

4、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并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的传输规约将实时遥测、遥信信息传送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EMS系统。

6、并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的传输规约将实时相量信息传送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WAMS系统。

7、并网电厂应将电厂实时电量信息正确传送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

8、并网电厂远动设备应具有主/备双通道接口,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9、并网电厂应对厂内远动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专职的维护人员(白天有人值班)和 技术保障。在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应保证有远动专业人员在现场24小时值班。

10、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指标进行考核。以下要求未能达标者,根据相应考核标准计算考核电量:

1、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要求100%。每拒动或误动1个/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2、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调度数据网络设备、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月可用率要求≥99.5%。并网电厂远动设备连续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如设备故障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远动设备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故障结束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E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截止时间。

3、遥测量准确度误差率要求≤1.5%。在并网电厂远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每路遥测数据故障或超差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如故障或超差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05%。并网电厂遥测数据路数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接收的遥测数量为准,并均列为考核的内容。

4、电量采集装臵月运行合格率要求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5、当并网电厂接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数量内容时,应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6、相量测量装臵月可用率要求≥ 99.5 %。设备连续故障(相量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如设备故障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相量测量装臵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故障结束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WA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截止时间。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 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是否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2、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将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报送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当涉网设备或涉网设备参数发生变化时,应事先得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许可,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有权要求发电厂对该涉网设备重新进行参数实测。

3、新建发电机的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和相应参数应在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行前完成实际测量;改造机组的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和参数应在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完成实际测量。发电厂应将实测的励磁系统及PSS数学模型和参数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运行中如系统逻辑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工作。

4、发电企业应进行机组调速系统数学模型和相应参数的实际测量工作,并将实测的调速系统数学模型和参数及时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运行中如系统逻辑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2_)、《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3、对于已经运行的、但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应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改造计划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4、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臵PSS装臵,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所在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臵PSS装臵。

5、对于大区联网要求投入PSS装臵的机组,其机组PSS参数必须满足大区联网的要求。

6、根据规定要求必须投入PSS装臵的机组,如PSS装臵退出,该机组必须停运。

7、并网电厂应加强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定期检修和运行维护,加强定值管理,确保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 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臵PSS装臵的并网发电厂机组未配臵PSS装臵,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装臵的可投运率应不小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考核,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

3.励磁系统的性能指标应满足国标的要求,否则,按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考核。

第五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2_)、《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在机组并网前进行必要的静态调试和动态模拟试验,其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标要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3、对于已经投入运行、但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标要求和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调速系统,应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4、并网电厂应加强调速系统的定期检修和运行维护,加强定值管理,确保调速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备案。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4、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 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5、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第五十二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进行如下考核:

1、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重大电网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以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定义为准),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2%考核。

2、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一般电网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以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定义为准),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考核。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含母线、联变、断路器、隔离开关、PT、CT、高压电抗器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考核:

1)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累计超过0.1次/台的;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安排检修的;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周期或标准进行预试检修,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电网安全的。

第五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要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考核。

3、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汇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按相应电 力调度交易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五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定期对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进行电网要求的性能指标测试,对于达不到性能指标要求的机组应在下一次停运检修时完成整改。

第五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生产信息系统,按时填报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组织的有关调度管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及信息发布

第五十七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1、全网统一评价标准;

2、按月度以省级电网为单位分别考核;

3、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不重复进行,取考核扣罚电量最大的一款进行考核电量计算。

第五十九条 考核的依据是: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检修计划、电压曲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六十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月度进行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结算。第六十一条 按月度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的结算。考核费用按调度管辖范围在同一电网的直调发电厂之间返还结零。

第六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月度总考核电量相应的考核费用为:

电厂考核费用(Wi_sumCi)WP_sumCP_max

i1n式中,Wi _sum为机组i考核电量总和(MWh);

Ci为机组i上网电价(元/MWh); WP_sum为按电厂考核电量总和(MWh); CP_max为全厂机组最高上网电价(元/MWh)。n为该电厂机组总数。

自备电厂按所在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计算。

月度总考核费用为所有电厂考核电量相应的考核费用与机组(发电厂)资金考核费用之和。

第六十三条 总考核费用按发电厂上网电费(或者租赁费)比例进行返还。第i个电厂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计算公式为:

R返还R总返还iFiFi1N

i式中,R总返还等于月度总考核费用;

Fi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或者租赁费)(元); 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自备电厂按发电量和所在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乘积参与计算;收取租赁费用经营的抽水蓄能电厂采用租赁费参与计算;采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厂容量电价对应的收入应参与计算。

第六十四条 发电厂考核及返还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获得的考核返还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考核费用。

第六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考核与返还费用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考核及返还费用额度,向所在网、省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六十六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对考核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情况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果。

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的准确、高效,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

第七十条 并网发电厂与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返还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城市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未设立城市监管办的,由区域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七十一条 已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应在10个工作日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十二条 电网公司应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电费结算情况,电力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电费结算情况。

第七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华东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定期召集各方召开厂网联席会议,通报电网和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协调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八章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东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华东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后,华东区域内有关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机组一次调频基本技术要求

一、频率控制死区△fsq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fsq为±0.033Hz。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fsq为±0.05Hz。

3、水电机组△fsq为±0.05Hz。

二、转速不等率Kc

1、火电机组和燃机的Kc为4% ~ 6%。

2、水电机组的Kc不大于3%。

三、最大负荷限幅

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6%。

四、投用范围

机组一次调频投用范围为机组核定的有功出力范围,即机组在核定的最低和最高有功出力范围内。

五、响应行为

1、一次调频响机组响应目标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响应目标为: Pg(t)=PST+ △P(△f,t)其中:PST—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刻机组的实际出力。△P(△f,t)=-△r(△f,t)×MCR/(Ne×Kc),|△P|≤6%×MCR |△r| ≥ 死区频率对应的转速。MCR —机组额定有功出力。Ne—机组额定转速。

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的积分电量 △QjY=30/3600×∑△P(△f,t)注:积分间隔时间为1秒。

2、响应行为要求

(1)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15秒内根据机组响应目标完全响应。

(2)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30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 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

附件2:机组AGC基本技术要求和响应时间系数

一、机组AGC基本技术要求

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机组应达到以下基本性能指标要求:(1)δLm ≤ 2.5% MCR(机组额定有功负荷)(2)Tr ≤ 120秒(3)V ≥ 1.0% MCR/分钟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机组应达到以下基本性能指标要求:(1)δLm ≤ 2.5% MCR(机组额定有功负荷)(2)Tr ≤ 40 秒(3)V ≥ 2.0% MCR/分钟

二、AGC机组响应时间系数KT

1、直吹式制粉系统燃煤AGC机组KT为1.5。

2、中储式制粉系统燃煤AGC机组KT为1.0。

附件3: AGC机组测试方法

一、测试条件

实行机组性能测试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机组负荷处于AGC调节范围内,且机组AGC可用。

2、电网频率处于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范围内,机组一次调频在试验期间不发生动作。

3、机组实际负荷维持在给定的测试起始负荷指令且稳定达10分钟。

4、EMS测试记录系统运行正常,测试数据及结果以主站侧记录为准。

二、测试方法

为测试机组在AGC方式下的快速随动调节性能,需进行机组负荷随动性能测试。为测试机组在AGC及负控方式下的负荷调节能力与调节品质,需进行机组负荷调节能力测试。

1、负荷随动性能测试(1)测试指令要求 测试指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试指令以斜坡方式连续增、减或减、增各两个周期。b、指令斜坡速率为测试机组申报的调节速率。

c、斜坡指令的连续变化不小于测试机组额定负荷的5%,且时间不小于5分钟。(2)测试结果计算

对测试曲线进行记录,并计算机组最大负荷偏差δLm。δLm = Max | Ldt-Lat | 式中:

Ldt—t时刻的AGC测试负荷指令。Lat—t时刻的实际负荷。t — 试验中的任一时刻。

2、负荷调节能力测试(1)测试指令要求

主站测试指令应满足以下要求: a、测试指令应为阶跃指令,一次发出。

b、测试应在增、减两个方向分别进行,且两个方向测试间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10分钟。

c、测试指令的变化量应大于或等于测试机组AGC可调范围的50%。(2)测试结果计算

对测试曲线进行记录,并计算机组响应时间和平均负荷调节速率。a、机组响应时间Tr Tr = Td-T0 式中:Td—机组实际负荷按照测试指令的方向增加或减少的变化量最后一次超过ΔP1值的时间。ΔP1以电网的要求和避开机组负荷的正常波动为原则确定。其中:

600MW机组 ΔP1=1.2MW 300MW机组 ΔP1=1.0MW 200MW机组 ΔP1=0.8MW 125MW机组 ΔP1=0.6MW T0— EMS扫描周期时间,一般为2-4秒。b、机组平均负荷调节速率V V = ΔL/(T-T0)

式中:ΔL — AGC测试负荷指令的变化量。

T —AGC测试指令发出后,机组实际负荷到达AGC测试负荷指令目标值死区范围内的时间;死区范围为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1%。T0—EMS扫描周期时间。

第三篇: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_]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

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

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初期也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按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PiPniPn+1Pn180

式中,Pi为96点计划曲线上第i个15分钟整点的发电处理;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

i取值为0~179。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三)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四)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六)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

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

5、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6、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十八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

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和标准见《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机组提供调峰类型的不同,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当发电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一定比例(华东43%、上海53%、江苏41%、浙江41%、安徽43%、福建35%)时,考核电量为:

Q调峰=0.01P差额t运行基本调峰

式中,Q 调峰为考核电量;P

差额

为差额容量,单位为兆瓦;t

行为机组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数值为0.2。

月最大考核电量不超过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发电机组的调峰能力由电力监管机构委托资质参数校核单位进行校核确定。

(二)如果电厂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临时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当出现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机组申报出力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的情况,即认定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在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降期间,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PminPmin)t考核基本调峰 Q调峰=(PmaxPmax式中,Q调峰

'PPmaxxam为考核电量;为机组铭牌出力上限(兆瓦);为机组申报出力上限(兆瓦);nPim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兆瓦);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兆瓦);t考核为1小时;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三)如果电厂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改变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但不能按调度指令提供基本调峰能力时,即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最高值或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最低值,则当日的考核电量为:

Q调峰=(P1P1'P2P2')t考核基本调峰

式中,Q 调峰为考核电量;P1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

高值(兆瓦);P1'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兆瓦);P2为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低值(兆瓦);P2'为当日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兆瓦);t考核为24小时;基本调峰为基本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四)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深度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考核电量为:

Q调峰=有偿调峰0P0Pdt

式中,Q调峰为考核电量;P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兆瓦);P0为机组实际出力(兆瓦);t0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即电力

有偿调峰调度交易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为有

t0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

(五)机组启停调峰未按计划时间并网或解列,应按非计划停运接受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并网机组的一次调频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月度考核电量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1%。

(二)未投运时间

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PNt一次调频/10000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t为

一次调频一次调频未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为

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三)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考核标准为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即一次调频电量。

一次调频效果是指,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段内(最大为60秒)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占相应时间内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即:

DX=△QsY/△QjY(当DX<0,则:DX=0)式中:DX为一次调频的效果;△QjY为相应时间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其中,QSYt0t调节t0PStPSTdt3600

式中,△QsY 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频率等于50+△fsq或50-△fsq的时刻;t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

为60秒);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均值;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后t调节时间内机组实际出力;△t为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当一次调频效果DX大于0,则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每月的正确动作率为:

动作fcorrect/(fcorrectfwrong)

式中,动作为每月的正确动作率;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fwrong为每月不正确动作次数。

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80%动作PNt考核一次调频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动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PN为机组额定容量(MW);t

考核

为1小时;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2、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以每月机组一次调频效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DX平均=DXi/n(n=0,则:DX平均=100%)

i=1n式中:DX平均为每月一次调频性能指标;DXi为第i次一次调

频效果;n为每月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

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月平均值应达到60%。对DX

平均小于60%的机组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电量为两种情况考核电量之和:

Q1一次调频=(︱60%△QjYi︱-︱△QsYi︱)一次调频

i=1n(当DXi>0且︱60%△QjYi︱-︱△QsYi︱>0时)Q2一次调频=(︱60%△QjYi︱+︱△QsYi︱)一次调频

i=1n(当DXi=0时)

式中,Q1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性能指标大于零时考核电量;Q2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性能指标等于零时考核电量;n为每月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DXi为第i次一次调频效果;△QjYi为第i次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i为第i次一次调频实际计算积分电量;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四)擅自退出

并网发电机组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擅自退出一次调频,机组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PNt考核一次调频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MW);t考核为1小时;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3。

第二十二条 对机组AGC运行情况按如下方法考核: 机组AGC性能的考核,以机组投入AGC时的平均调节精度和实际测试所得的AGC机组平均调节速率作为考核标准。机组投入AGC时的调节精度以1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考评周期的机组AGC平均调节精度为考评周期所记录的1分钟调节精度的算术平均数;电力调度机构在考评周期内不定期对机组AGC的平均调节速率进行测试。

(一)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

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机组AGC平均调节速进行实际抽查测验中,机组平均调节速率未满足基本要求时,考核电量为:

QAGC1K2PNt考核AGC

式中, QAGC为考核电量;K2为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系数;AGC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t定容量(兆瓦)。其中,K2=V实测/ V基本

式中,K2为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当K2大于1时,则按K2=1处理;V实测

考核

为2小时;PN为机组额为机组实测AGC调节速率;V

基本

为机组基本响应速率,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1.0%额定功率,中储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2.0%额定功率。

(三)AGC调节精度

AGC调节精度考核电量为两种考核电量之和:

Q1AGC0.8APNt考核AGC(当

TA<0.8时)

Q2AGC=0.1|(P实际-P目标)dt|AGC 0式中,Q1AGC为日平均调节精度系数小于0.8时,AGC调节精度考核电量;Q2AGC为目标出力和实际出力偏差考核电量;A为日平均调节精度系数;t考核为2小时;AGC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PN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P实际为机组实际出力,P目标为机组目标出力,T为机组AGC每日投运时间。其中:

AT0PP1实际目标P目标dtT

(四)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臵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当月考核电量为:

QAGC=PNt考核AGC

式中,QAGC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额定容量(MW);t小时;AGC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第二十三条 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低于99.5%将受到考核。母线电压合格率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母线电压曲线为依据。考核电量为:

Q无功=99.5%uW母线电压100

式中,Q 无功

考核

为10为考核电量;u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是电压合格点数与电压采集点数之比;母线电压为母线电压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W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

母线电压月合格率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的0.2%。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不计入不合格点。若并网发电厂的AVC装臵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主站AVC装臵联合闭环在线运行,则不进行母线电压月合格率考核。

(二)AVC投运率考核

并网发电机组AVC装臵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且AVC月投运率低于98%时,接受AVC投运率考核。考核电量为:

Q无功=98%AVC投运WaAVC100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AVC投运为机组AVC月投运率;Wa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AVC为AV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其中:

AVC投运=t

投运

/t运行

式中,t投运为AVC月投运时间;t运行机组月运行时间。

在计算AVC月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装臵退出时间。AVC月投运率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三)AVC调节合格率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AVC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

组AVC装臵在2分钟内调整到位为合格。AVC调节合格率考核电量为:

Q无功=1AVC调节WaAVC100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AVC调节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是执行合格点数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令次数之比;Wa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AVC为AV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其中:

AVC调节合格率考核电量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第二十四条 旋转备用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旋转备用容量

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的旋转备用容量,接受旋转备用容量考核。考核电量为:

Q备用=P旋转t未具备

式中,Q备用为考核电量;P

旋转

为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t

未具备为未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时间。

(二)旋转备用调用时间

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旋转备用容量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未能达到要求的,接受旋转备用调用时间考核。每次考核电量为:

Q备用=P旋转t考核

式中,Q备用为考核电量;P

旋转

为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t

考核为2小时。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时,接受非计划停运考核: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

2、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

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按如下方式考核:

(一)机组跳闸

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发生突然跳闸,每次考核电量为:

Q非停=0.05PNtˆ非停

式中,Q非停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ˆ为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最大为72小时;非停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二)被迫停运

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后,并网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被迫停机,每次考核电量为:

Q非停=0.025PNtˆ非停

式中,Q非停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ˆ为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最大为72小时;非停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三)备用机组并网

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次考核电量为:

Q非停=0.01PNtˆ非停

式中,Q非停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MW);tˆ 为调度交易机构指定并网到机组实际并网或具备并网条件的时间,最大为72小时;非停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四)解(并)列时间

发电机组若未能在调度机构下达的解(并)列时间前后1小时内完成机组解(并)列操作,则接受解(并)列时间考核。每次考核电量为:

Q非停=0.01PNtˆ非停

式中,Q非停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MW);tˆ为超出允许偏差时间(小时); 非停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

在负荷低谷时,并网发电机组被迫停运后,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在计划工期内进行消缺,不进行被迫停运考核。机组在检修调试期间发生非计划停运,不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承担黑启动任务的发电机组,按如下方式考核:

(一)对于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服务,但及时汇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考核电量为:

Q黑启动=PNt/25

式中,Q黑启动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为不具备黑启动能力的时间,最大不超过当年相应补偿费用为止。(机组正常检修以及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退出除外。)

(二)承担黑启动服务的并网发电厂被检查出不具备黑启动能力,并且在此之前,未申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考核电量为:

Q黑启动=0.25PNt

式中,Q黑启动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为不具备黑启动能力的时间,自上次认定具备黑启动能力时间起计算,最大不超过200小时。

(三)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机组提供服务时,黑启动机组必须及时可靠地执行黑启动预案,帮助系统恢复正常运行。若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黑启动机组未能完成黑启动任务,每次考核电量为:

Q黑启动=PNt考核

式中,Q黑启动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考核为100小时。

(四)电厂须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各项黑启动安全管理措施。

1、未对黑启动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每月考核电量为:

Q黑启动=PN t考核

式中,Q小时。

2、未制定完善的黑启动事故处理预案或未及时修订黑启动事故预案报调度机构备案,每月考核电量为: 黑启动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

考核

1Q黑启动=PN t考核

式中,Q小时。

3、未按调度机构要求进行黑启动演习或黑启动演习失败,每次考核电量为:

Q黑启动=PN t考核

式中,Q小时。

4、未进行黑启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人员培训合格率未达到100%,每月考核电量为:

Q黑启动=PN t考核

式中,Q小时。黑启动黑启动黑启动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

考核

为1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

考核

为50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

考核

1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2_)及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如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检修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0.1%。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擅自改变工作内容。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考核

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因并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停电次数2次以上,每次考核电量为该厂当月发电量的0.02%,每月考核电量累计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0.1%。

(三)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考核

并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

1、机组计划检修超期。超期时间在120小时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进行考核:

Q检修=0.1PN~t检修超期

式中,Q检修

~PN为考核电量;为机组容量(兆瓦);t为检修超期小时数;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超期时间多于120小时者,按如下公式进行考核:

Q检修=120.05~t120PN检修超期

式中,Q检修为考核电量;PN为机组容量(兆瓦);t为检修超期小时数;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2、机组临时检修超期。并网电厂每台机组允许每年累计临修时间为168小时,机组临修时间超期后按以下公式进行

~

考核:

Q检修=0.1PN~t1检修超期

式中,Q

~t;PN为机检修为考核电量;1为临修超期时间(小时)

超修检组容量(MW);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1。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华东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臵、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规定执行。涉网设备选择、配臵和定值等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 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臵管理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且定值整定完毕后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3、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4、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公司及时改造已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严格执行国家、网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技术规程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5、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的接口规约和数据

传输模式,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规定、标准要求配臵,并应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

6、继电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应设专人进行管理。每年应根据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综合阻抗对所管辖的保护定值进行校核计算。

7、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并应设臵专人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进行整改。

8、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9、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继电保护动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专业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未达到以下管理要求者,每项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1、对相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臵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必须与电

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相配合,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装臵及安全自动装臵的配臵、选型须征得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

3、并网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4、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资料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双方应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5、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反事故措施。当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不满足运行要求时,并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进行更新改造。

6、并网发电厂应于每月 5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运行分析报告(动作统计报告、缺陷及异常处理报告和继电保护校验月报),并上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运行指标进行考核。未达到以下要求者,每项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1、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 99.5 %。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MD=TMD/SMD

式中:RMD为主保护月投运率;TMD为主保护装臵该月处于运行状态的时间;SMD为主保护装臵该月应运行时间,扣除调度下令退出运行时间。

2、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 99 %。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计算公式为:

RSS=TSS/SSS 式中,RSS为安全自动装臵月投运率;TSS为安全自动装臵该月处于运行状态时间;SSS为安全自动装臵该月应运行时间,扣除调度下令退出运行时间。

3、故障录波月完好率≥ 98 %。故障录波月完好率计算公式为:

RSR=NSR/NRE 式中:RSR为故障录波月完好率;NSR为该月故障录波完好次数;NRE为该月故障录波应评价次数。

第三十七条 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的安全运行水平进行考核:

1、对于并网发电厂的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不正确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2、由于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异常,造成一次设备被迫停运,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3、一套保护非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每发生

一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4、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越级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2%。

5、并网发电厂不能及时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第三十八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臵及运行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相应各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设在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应配臵独立的通信专用电源系统。当交流电源中断时,为保证通信设备可靠供电,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的供电能力应不少于8小时。并网发电厂的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完善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必需的声响告警装臵,监测信号应接入电厂综合监控系统或送到有人值班室进行统一的监视与管理。并网发电厂通信系统纳入电网通信运行考核。

3、并网发电厂应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电力调

度交易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故障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

第三十九条 对并网发电厂通信专业的工作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臵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延长事故处理时间或扩大事故范围,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或电源故障,造成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间通信电路或远动自动化信息通道全部中断,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3、因发电厂自身原因引起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臵单通道运行,且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

发电量的0.01%。

4、并网发电厂对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5、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臵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4)并网发电厂内与系统相连的通信交换机故障全停超过10分钟,影响调度运行的;

(5)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缺陷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在48小时内没有完成消缺的;

(6)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四十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包括RTU或远动工作站、调度数据网络设备、相量测量装臵、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电量采集装臵和其它应用工作站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相应电

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应将改造方案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并按设备停役管理制度履行申请手续。

2、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新建、改造后自动化设备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应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和投入正式运行的申请,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3、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臵。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

4、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公司的技术改造计划,按

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6、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主站下达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的异常指令。

7、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相量测量装臵、电量采集装臵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WAMS系统和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并网发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规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运行要求。

2、并网发电厂应协助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做好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事故调查。

3、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的传输规约将实时遥测、遥信信息传送至电力调度交易机构EMS系统,将实时相量信息传送至WAMS系统,将实时电量信息传送至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

4、并网发电厂远动设备应具有主/备双通道接口,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

5、并网发电厂应安排专职的维护人员(白天有人值班)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厂内远动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在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应保证远动专业人员24小时现场值班。

6、具备AGC功能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具备AVC功能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第四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按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1、遥信拒动或误动1次,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2、并网发电厂远动设备连续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其后,每超过4小时,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远动设备故

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E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结束时间。

3、在并网发电厂远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每路遥测数据故障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其后,每超过4小时,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05%。并网电厂遥测数据路数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接收的遥测数量为准。

4、电量采集装臵月运行合格率要求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5、当并网发电厂接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内容时,应在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

6、相量测量装臵连续故障(相量数据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1%。其后,每超过4小时,加扣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02%。相量测量装臵故障计算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发出故障通知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交易机构WAMS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远动信息时刻为结束时间。

第四十三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

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

2、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将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报送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当涉网设备或涉网设备参数发生变化时,应事先得到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许可。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有权要求发电厂对该涉网设备重新进行参数实测。

3、新建发电机的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和相应参数应在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完成实际测量;改造机组的励磁系统数学模型和参数应在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完成实际测量。发电厂应将实测的励磁系统及PSS数学模型和参数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运行中如系统逻辑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工作。

4、并网发电厂应进行机组调速系统数学模型和相应参数的实际测量工作,并将实测的调速系统数学模型和参数及时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审核。运行中如系统逻辑或设定参数发生变化,须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核准方可执行,必要时需重新进行参数实测。

第四十四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2_)、《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臵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

3、对于已经运行的、但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应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改造计划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4、并网电厂应加强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定期检修和运行维护,加强定值管理,确保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臵的运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未按要求配臵PSS装臵的,考核电量为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臵和PSS装臵的可投运率应不小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

百分点),考核电量为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该并网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2%。

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2_)、《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臵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满足所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2、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在机组并网前进行必要的静态调试和动态模拟试验,其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标要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

3、对于已经投入运行、但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国标要求和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调速系统,应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并将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报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4、并网电厂应加强调速系统的定期检修和运行维护,加强定值管理,确保调速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七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参数应向电

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备案。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

4、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臵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臵的热稳定容量。

5、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重大电网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以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定义为准),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2%。

2、由于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原因引起一般电网事故或一般设备事故(以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定义为准),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1%。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含母线、联变、断路器、隔离开关、PT、CT、高压电抗器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05%:

1)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发生非计划停运;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主设备发生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安排检修的;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主设备由于电厂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周期或标准进行预试检修,造成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电网安全的。

第四十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及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规程的要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

统的信息维护;应按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

3、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汇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第五十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值长或班长(具有接令资格)上岗前应通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组织的有关调度管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及信息发布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负责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1、全网统一评价标准;

2、以省级及以上电网为单位按月度分别考核;

3、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不重复进行,以扣罚电量最大的一款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考核的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检修计划、电压曲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

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广域测量系统(WA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专门记帐、收支平衡的原则,每月进行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结算。考核费用按调度管辖范围在同一电网的直调发电厂之间返还结零。

第五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月度总考核电量相应的考核费用为:

FWi_sumCiWP_sumCP_max

i1n式中,F为发电厂考核费用;Wi _sum为机组i考核电量总和(兆瓦时);Ci为机组i上网电价(元/兆瓦时);WP_sum为按电厂考核电量总和(兆瓦时);CP_max为全厂机组最高上网电价(元/兆瓦时);n为该电厂机组总数。

自备电厂按所在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计算。

第五十六条 总考核费用按发电厂上网电费(或者租赁费)比例进行返还。

第i个电厂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计算公式为:

iR返还R总考核FiFi1N

i 41

i式中,R返还为等于第i个电厂能够得到的返还费用;R总考核为月度总考核费用;Fi为第i个电厂月度上网电费或者租赁费(元);N为当月上网发电电厂的总数。

自备电厂按发电量和所在电网燃煤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乘积参与计算;采用租赁制经营的抽水蓄能电厂以租赁费参与计算;采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厂按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对应的收入参与计算。

第五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iii K结算=R返还-F考核ii式中,K结算为并网发电厂i月度结算费用;R返还为并网发电厂ii考核返还费用;F考核为并网发电厂i考核费用。

第五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考核与返还费用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发电厂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考核及返还费用额度,向所在网、省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五十九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结果在其“三公”门户网站上披露。

第六十条 并网发电厂对考核结果有疑义,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

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直调电厂运行管理考核明细清单以文件形式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经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每月25日前,电力监管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果。

第七章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的准确、高效,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

第六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与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之间因并网运行管理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城市监管办依法协调或裁决;未设立城市监管办的,由区域电监局依法协调或裁决。

第六十四条 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应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十五条 电网公司应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电费结算情况。电力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三公”调度交易及电费结算情况。

第六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华东区域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定期召集各方召开厂网联席会议,通报

电网和电厂运行中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协调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的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同时报国家电监会。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将根据华东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华东电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华东区域内有关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机组一次调频基本技术要求

一、频率控制死区△fsq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的△fsq为±0.033Hz。

2、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的△fsq为±0.05Hz。

3、水电机组的△fsq为±0.05Hz。

二、转速不等率Kc

1、火电机组和燃机的Kc为4% ~ 6%。

2、水电机组的Kc不大于4%。

三、最大负荷限幅

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6%。

四、投用范围

机组一次调频投用范围为机组核定的有功出力范围,即机组在核定的最低和最高有功出力范围内。

五、响应行为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响应目标为:

Pg(t)=PST(t0)+ △P(△f,t)式中,Pg(t)为机组响应目标;PST(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电网频率为50+△fsq或50-△fsq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

均值;其中,△P(△f,t)=-△r(△f,t)MCR/(NeKc)式中,|△P|≤6%MCR;|△r| ≥死区频率对应的转速;MCR 为机组额定有功出力;Ne为机组额定转速。

机组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的积分电量

QjY0t调节Pf,tdt3600

式中,t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为60秒),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46

附件2:机组AGC调节速率测试方法

一、测试条件

机组性能测试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机组负荷处于AGC调节范围内,且机组AGC可用。

2、电网频率处于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范围内,机组一次调频在试验期间不发生动作。

3、机组实际负荷维持在给定的测试起始负荷指令且稳定达10分钟。

4、EMS测试记录系统运行正常,测试数据及结果以主站侧记录为准。

二、测试方法

1、测试指令要求

主站测试指令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试指令应为阶跃指令,一次发出。

(2)测试应在增、减两个方向分别进行,且两个方向测试间的时间间隔应不小于10分钟。

(3)测试指令的变化量应大于或等于测试机组AGC可调范围的50%。

2、测试结果计算

对测试曲线进行记录,并计算机组平均负荷调节速率。

V = ΔL/(T-To)

式中,ΔL为AGC测试负荷指令的变化量;T 为AGC测试指

令发出后,机组实际负荷到达AGC测试负荷指令目标值死区范围内的时间;死区范围为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1%;To为EMS扫描周期时间。

第四篇: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西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_]42号),结合西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省级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运行管理.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责任认定由相关调度机构执行,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监管章节条款处理.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网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西北网调及各省(区)调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西北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西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按5分/项扣罚,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分/项每月扣罚.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2分/天扣罚.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要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关调度机构,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按5分/次扣罚;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按10分/次扣罚.第十条 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联席会议及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1次扣5分;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1次扣5分.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企业应及时向相关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汇报不全面,信息失实者,按5分/次扣罚.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8分/次扣罚.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于新建的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之前完成涉网安全性评价.未完成涉网安全性评价的,不允许并网运行.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第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规定披露和报送相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按每项5分/次扣罚.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按20分/次扣罚.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开停机操作,电气操作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操作内容及违规情况按1-3分/次扣罚.第十八条 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或跳闸),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4分/10万千瓦扣罚;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3分/10万千瓦扣罚;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2分/10万千瓦扣罚;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发生一次按停运前机组出力×1分/10万千瓦扣罚;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装机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发电机组装机容量×0.25分/10万千瓦×小时扣罚.各级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的消缺时间双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单机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20MW及以上,全厂容量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或水电厂应具有AGC功能.发电企业应主动安排,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未按期完成AGC试验和测试,影响电网运行者,按3分/次扣罚.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逾期不能完成者,按1分/项每月扣罚.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2分/次扣罚.调度机构对电厂和机组的AGC的可用率,调节速率,响应时间进行相应考核,相关技术标准如下:(一)可用率

具有AGC功能的机组其性能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且AGC可用率要达到90%以上.AGC可用率按机组统计,计算方法:对于全厂成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全月日历小时数)× 100%,对于分机组投入的电厂,AGC可用率=(AGC可用小时数/机组并网小时数).(二)调节速率

对于AGC机组的调节速度进行考核.实际速率=(目标出力-当前出力)/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目标出力达到时间-命令下发时间)(单位:机组额定有功功率比例/分钟)对于水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50%;对于火电机组:实际速率应大于2%.(三)响应时间

AGC响应时间,从调度机构下达AGC命令算起,到AGC机组开始执行命令止,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120秒;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响应时间≤40秒;水电机组的AGC响应时间≤10秒.考核标准如下:(一)并网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2分/10万千瓦.(二)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电厂应提前一周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报送不及时一次扣1分;AGC机组的实际调节容量若达不到发电企业报送的调节容量,每差机组额定容量的1%,考核0.5分/月.(三)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考核.对于水电机组:速率低于50%,每低5%考核5分/月;对于火电机组:速率低于2%,每低0.2%考核5分/月.调度机构对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机组进行考核,并令其定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以满足要求的考核10分.(四)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5分.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以上参数不符合要求者,按1分/项扣罚,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逾期不能完成者,按0.5分/项每月扣罚.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2分每次扣罚.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10万千瓦.(二)EMS系统对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进行记录,对不满足相应调度机构要求的考核5分/月.具体参数如下: 1,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和燃机死区控制在±0.10Hz内;2,转速不等率Kc 火电机组和燃机为4% ~ 5%,水电机组不大于3%.3,最大负荷限幅为机组额定出力的6%.4,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应在响应时间应为15秒.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机组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机组额定有功出力的±3%内.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4分/次扣罚.在系统结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0.5分/天扣罚.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10分/次扣罚.第二十二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的原则,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发电机组无功调节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应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调度计划中的无功电压曲线,无调整能力时,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当值调度员汇报.调度员将要求周边厂站协助进行电压调整,但该汇报不作为免除考核的依据.若长期存在电压调整方面的困难,有关发电企业应及时书面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二)发电企业考核点母线电压值在相应电压曲线上下限范围内为合格点,母线电压超出允许范围的点记为不合格点.相应调度机构EMS系统每15分钟采集发电厂母线电压,以判定该考核点电压是否合格.电压曲线合格率计算方法如下: 电压合格率=(D总点数-D不合格点)/D总点数

(三)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需要考核时,按调管范围纳入相应调度机构电压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发电企业同时具有两个电压等级且都归同一个调度机构考核的,其电压合格率按两个电压等级各自合格率的平均值计算.对机组无功进行如下考核:(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0.08分/万千乏时考核.(二)发电企业月度电压曲线合格率330kV以100%为基准,220kV以99.90%为基准,110kV以99.80%为基准,每降低0.1%,考核3分.(三)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能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无功服务,并按照缺额0.08分/万千乏时考核.如果没有提前申请,在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能力时,按照缺额0.2分/万千乏时考核.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10万千瓦时扣罚.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发电企业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3,新机组试运期间;4,其它特殊情况.第二十四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经调度机构批准.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2分/项每次扣罚.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必须达到西北电监局规定的有关要求.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一)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及供热负荷情况提供适当基本调峰;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根据设备情况参与调峰,不具备调节能力的,不参与调峰.(二)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基本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装机30万千瓦以下的基本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45%;(三)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基本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对机组调峰进行如下考核: 调峰辅助服务考核

(一)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向系统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二)机组达不到基本调峰要求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调整发电计划曲线,并按减少的调峰电量考核4分/10万千瓦时.减少的调峰电量计算:W1 =(P0-P1)× T

其中:W1为减少的调峰电量;P1为实际调峰容量;P0为基本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三)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如无法达到核定技术出力的,发电企业应提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机构许可后,可按其申请减少或者取消调用有偿调峰,并按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考核3分/10万千瓦时.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计算:W2 =(P0'-P1')× T

其中:W2为减少的有偿调峰电量;P1'为实际有偿调峰容量;P0'为核定的有偿调峰容量;T为时间常数(按每天6小时计).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元月15日前相关发电企业应将上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监管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一)电网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网调度机构,并按每次2分考核.(二)电网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网调度机构的,按每次30分考核.(三)电网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200分考核.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2_),《西北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西北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不按时编制,月度检修计划和三年滚动计划者,1次扣5分;未经同意,随意调整检修计划者,1 次扣5分;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1次扣2分;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1次扣3分;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1次扣2分.第二十八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二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发电机组及相关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需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调整检修计划时,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无充分理由变更检修计划的,按每项3分/次扣罚,私自变更检修计划的,按每项5分/次扣罚.第三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调度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的要求.设备的参数管理应按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调度机构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调度机构审核批准.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调度机构备案.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扣罚.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扣罚.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4,并网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扣罚.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5分/10万千瓦每天扣罚.第三十五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有关规程和规定.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立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3,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本单位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重要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扣罚.3,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每天扣罚.4,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10万千瓦扣罚.(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远动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设计,选型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2_]34号)的要求,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主站应具有独立的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电厂端接入的远动信息应满足调度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并网发电厂应在发电机组出口及网厂计量关口点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安装关口电能表和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接入相关电网关口电能计量系统.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必要的远动信息.对远动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数据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10万千瓦扣罚.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的考核:(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3)电量计量装置月运行合格率低于10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第三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设备的参数管理包括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要求,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设备实际参数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2_),《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电力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水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PSS装置.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每月扣罚.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应不小于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2_),《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满足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网发电厂的调速系统应由并网发电厂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由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调度机构根据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下达定值.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试验.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3,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并不得并网运行.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扣罚.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Ⅰ类障碍,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Ⅰ类障碍:35kV及以上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且影响电厂自发电,或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含备用容量减少)或正常供电,未构成设备事故者,定为设备Ⅰ类障碍.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扣罚 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工作.考核的基本原则是: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扣罚分数最大的一款.第四十三条 各省(区)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考核评分工作,并上报西北网调,西北网调负责西北全网考核汇总工作.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算依据《西北电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10日前公布所有机组上月并网运行考核结果.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可以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网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电网调度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结果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于每月25日前负责发布上月机组并网运行考核.考核报告经发布后,考核结果生效.第八章 监 管

第四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调,监管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发电企业对机组并网运行考核统计结果有疑问,经与相应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机组并网运行管理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工作.第四十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电力“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并应逐步缩短调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第四十八条 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协议)双方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将本地合同(协议)签订的总体情况报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发电厂调度关系所在省(区,市)没有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西北网调调度的发电厂,直接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 建立电力“三公”调度情况书面报告制度.调度机构定期向属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三公”调度情况.第五十条 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厂网联席会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有关电力企业参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向参加联席会议电力企业发布,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国家电监会.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西北电监局.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_]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内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2_)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以及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其它类型发电厂(包括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

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臵、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臵、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证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暂行)》的要求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一)未经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臵、AGC、AVC装臵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臵)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臵)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臵)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初期也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按计划编制对象为单位。

(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PiPniPn+1Pn180

式中,Pi为Pn至Pn1之间第i个5秒钟发电出力;Pn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Pn1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i取值为0~179。

(三)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四)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六)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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