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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练习题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0-10637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10 20:16: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练习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复习题

(选择30题,判断30题)

一、单选题(30题)

1、为了加强(A)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A安全生产

B环境卫生

C节能减排

D 安全防护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B),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A 效率优先

B以人为本

C生产为本

D效益为本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C)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A省

B 市

C县

D乡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董事长

D实际控制人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主要负责人

B董事长

C工会主席 D 总经理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C)责任。

A综合领导

B全面领导

C直接领导

D相应领导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B)意见。

A职工代表大会

B工会

C安全管理部门

D上级主管部门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B);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基本条件

B安全生产条件

C安全要求

D安全条件

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C)。

A保障制度

B主体责任

C责任制度

D投入制度

1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安全部门

D工会主席

1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每年至少进行(A)次全员教育培训。

A1

B 2

C 3

D 4

1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A)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A 1

B 2

C 3 D 4

1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A)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A 年

B 季

C 月

D 周

1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B),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A安全巡视

B安全检查

C安全交底

D安全交接

1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C)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规定

B要求

C比例

D标准

1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B)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A鼓励

B强制

C必须

D推行

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A安全管理人员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主管安全负责人

D 主要负责人

1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A)和管理能力。

A安全生产知识

B环保知识

C安全知识

D管理知识

1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B)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A一年

B六个月

C三个月

D一个月

2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B)。

A安全距离

B安全防护距离

C一定距离

D安全间距

2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C)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A严格

B不定期

C 定期

D随机

2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A)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A保险公司 B主管部门

C生产单位

D负有安全监督职责部门

2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有关部门

B生产经营单位

C高危岗位人员

D特种作业人员

2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B)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A 年

B 半年

C 季

D 月

2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B)进行监督管理。

A有关法律规定

B 生产经营单位

C有关条例

D有关有求

2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A)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A不得

B经负责人批准可以

C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D经中介机构批准可以

2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B)次应急演练。

A、1

B、2

C、3

D、4

2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A)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A物业服务企业

B居委会

C社区

D街道办事处

2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B)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A单位

B单元

C车间

D场所

3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C)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A现场

B 事故现场

C本单位

D重大危险源

二、判断题(30题)

1、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B)

A正确

B错误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A)

A正确

B错误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A)

A正确

B错误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可以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B)

A正确

B错误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A正确

B错误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不必与城乡规划相衔接。(B)

A正确

B错误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B)

A正确

B错误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

A正确

B错误

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B)

A正确

B错误

1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以将闲置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B)

A正确

B错误

1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A)

A正确

B错误

1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B)

A正确

B错误

1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提供服务单位负责。(B)

A正确

B错误

1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A)

A正确

B错误

1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

A正确

B错误

1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社会服务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B)

A正确

B错误

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不具备应急救援人员的,可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B)

A正确

B错误

1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实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A)

A正确

B错误

1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A)

A正确

B错误

2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二百八十日。(B)

A正确

B错误

2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B)

A正确

B错误

2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B)

A 正确

B错误

2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B)

A 正确

B 错误

2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非特殊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B)

A 正确

B 错误

2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B)

A正确

B错误

2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A)

A 正确

B 错误

2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集中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B)

A 正确

B错误

2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职责的有关部门。(B)

A正确

B 错误

2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别计算成本。(B)

A 正确

B 错误 3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A)

A 正确

B 错误

第二篇:202_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生效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_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

(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

(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臵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臵、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臵预案,设臵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设臵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臵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臵监测报警装臵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臵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臵,在储存、使用区域设臵泄露收集处理装臵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臵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臵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臵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臵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臵。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臵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臵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臵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

(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冒险作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

(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202_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202_《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_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

(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 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

(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法律 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者冒险作业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三)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

(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202_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练习题

新(旧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试题

一、单选题

1、《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_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C)起施行。

A 202_年7月1日 B 202_年10月1日 C 202_年11月1日 D 202_年12月1日 2、202_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D)起施行。

A 202_年8月31日 B 202_年9月1日 C 202_年1 1月1日 D 202_年12月1日

3、《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A保障 B实现 C促进 D坚持

4、安全生产工作(B)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A实行和强化 B强化和落实

C坚持和强化 D强化和坚持

5、安全生产,建立的机制,以下排序正确的是(C)。

a政府监管 b行业自律 c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d社会监笛 e职工参与 A、caedb B、cabed C、ceabd D、abcde 6,生产经营单位的(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总经理 C投资人 D分管安全负责人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C)。

A责任 B职责 C义务 D职务

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C)相衔接。8 A本地发展规划 B本地经济规划 C城乡规划 D社会发展规划

9、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D)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A支持 B帮助 C履行 D协助

1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C)监督管理。

A全面 B强化 C综合 D具体

11、(B)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A国务院标准化委员会 B国务院有关部门 C国家安监总局 D国务院各个行业管理机构

12、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新增加的一条是(B)。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C保证本单位安仝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3、以下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是(D).

A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B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A)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专门 B专项 C系统 D规范

1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B)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建设监理单位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A)标志。

A安全警示 B禁止进入 C有毒有害 D注意安全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C)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A大型设备 B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C安全设备 D关键性设备

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C)。

A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C向从业人员通报 D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通报

19、国家(C)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要求 B支持 C鼓励 D动员

2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是从业人员的(D)。A权利 B责任 C职责 D义务

2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A)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A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B-般生产安全事故 C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D生产安全事故

22、对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B)。A重新审批 B撤销原批准 C予以取缔 D要求整改

2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B)。

A廉洁执法 B秉公执法

C严格执法 D公正执法

24、《安全生产法》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B)的权利。

A公开曝光 B舆论监督

C批评报道 D公开报道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B)的罚款。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26、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D)似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B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C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D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2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C)的罚款。

A-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一、判断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既适用其规定,又适用本法。(X)2 错误: “适用其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法律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负责。(X)13 错误: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5、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4 错误:追究“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错误:谁都不能批准批准乜不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针对各层领导干部,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重点是遵规守纪,杜绝“三违”。(×)错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8、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非高位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错误:一百人就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1 0、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议。(×)23错误:不是“建议”而是“意见”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当地政府的部门。(×)错误:应当是“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错误:由负主管的夫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考核

1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4、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错误:还有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1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由派遣劳动者单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错误: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6、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枝学生实习的,应当由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错误: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错误:还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错误: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1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试习题集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错误: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0、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2、《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5 0米的安全距离。(×)39 错误:没有指出具体距离

23、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40 错误: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4、从业人员必须购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2(×)错误:这是企业的责任

2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奎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对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错误: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错误:

2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在领导批准后,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错误:有权

30、工会在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 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31、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3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应当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61 错误:不得指定

3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 签字。(×)65 错误: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3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 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 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67 错误:二十四小时

3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省级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69 错误: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3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错误:不是公安机关而是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9、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正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制定建立

40、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X)错误:不分条件都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等级,有权决定是否向上一级报告。(×)81 错误:应当立即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42、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4、《安全生产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在当地生产经营单位公布。(×)86

错误:向社会公布

4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历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十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错误:重特大事故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主要负责人

4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 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6错误:是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4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2 错误:处单位五万元罚款

52、违反《安全生产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54、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6、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110 错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7、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决定。(×)110 错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5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9、安全生产所指的危险物品,不含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

一、《安全生产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机械设备故障 B人员伤亡 C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A)的方针。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综合治理 C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综合治理

3.生产经营单位的(A)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A主要负责人 B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A)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A工会 B党、团组织 C监事会 1 9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A)o A综合监督管理 B、监督检查 C、日常管理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C)的安全生产意识。A领导 B干部 C职工

7.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A)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A参加抢险救护 B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C科学技术研究 8.生产经营单位的(A)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管理人员 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9.矿山、(A)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建筑施工单位 B交通运输单位 C商贸企业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A)o A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B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C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 1.生产经营单位栗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C)o A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B制定相关的生产作业操作规程

C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A)。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B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报废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回收

1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A)负责。

A工程质量 B投资额 C施工进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A)。

A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B设置安全防护设施C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1 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A)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A安全使用证 B产品合格证 C使用说明书

16.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C)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A技术部门 B专业部门 C主管部门

1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A),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A登记建档 B设置标志 C做好防范

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A)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A爆破、吊装 B登高架设、电工 C爆破、制冷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A),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A劳动防护用品 B检测仪器 C生产工具

2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A)o A记录在案 B做好笔记 C建档备案

2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A)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22.生产缢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C)。A发表意见 B提出批评 C提出建议

23.从业人员发现(A)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B职工违章操作C安全隐患

2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A)o A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B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A)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A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B上级主管部门 C公安部门 26.(B)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A乡镇 B县级 C市级 21 2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A)o A不得收取费用 B可以收费 C收取成本费用

2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B)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29.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B);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A工作证B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C检查文件,并由领导陪同

3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A),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A资质条件 B经营条件 C营业执照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A)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A有权 B无权 C视情况

3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o A建立应急救援体系B建立事故预防机制C确定应急救援人员

3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B)o A上级主管部门 B本单位负责人 C当地攻府

3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B)。

A进行经济处罚 B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C撤销其相应资格

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处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B)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三年内 B五年内 C十年内

二、判断题 1.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

4.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代理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o(×)委托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须补办手续。(×)不能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o(V)7.《安全生产法》规定,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放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投资人

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毕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o(×)资质证书 相应资格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9.《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安全评价的项目是矿 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语o(×)安全标志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以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处分。(√)13.《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V)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V)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方便原则佩戴、使用。(×)使用规则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当汇总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o(×)及时 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内的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o(√)1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韭场所。(√)2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酌情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立即

21.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安心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o(×)程序

2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必须收取费用。(×)不得

24-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调阅 25.《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V)2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工作证o(×)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7.《安全生产法》规定,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28.《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应当建立查阅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举报

2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V)30.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民事责任。(×)3 1.《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实施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资格o(√)

3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4.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其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停止建设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此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o(×)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河北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汇 报

近两年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和省化肥公司的关怀下,在公司安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实现了七类事故为零(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社会灾害性事故;重大污染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直接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轻微伤事故小于5‰。达到了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组建后,及时成立了以总经理陈庆标同志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公司的安全工作。并且设安环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各车间成立了以车间主任为组长、工段长、岗长为组员的车间安全领导小组。从而形成了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公司把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作公司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在制度建设工作中,首先制定和出台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先后制定了《禁烟令》、《安全生产动火制度》、《安全作业证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等十三项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将安全工作管理职责,根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置,分别制作成镜框上墙,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同时,公司还注意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规定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安全教育》、《五同时》、《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四本台帐。并对各类台帐的建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强化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层层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形成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两年来,我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经理陈庆标同志,每年与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接着由总经理分别与生产副总、安环处长签订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再由安全生产副总分别与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层层负责的安全目标责任制。使各级领导明确了安全生产目标,明确了须承担的安全责任。我们在系统大修工程中,更是强调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在去年的大修中,公司确定所有的大修项目负责人,即为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大修前的动员会上,公司总经理与54名项目负责人签订了项目安全责任状。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在保质量、保进度完成检修任务的同时,必须保障安全无事故。公司职能部门安环处的工作人员,在全厂范围进行分工包片,并对所包的范围负安全责任。正是由于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使去年的大修工程,不仅提前圆满完成任务,而且实现了安全无事故,创造了建厂以来设备大修工程的最好记录。

三、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氛围,公司将化工生产《四十一条禁令》书写在大幅宣传牌上,放置在生产区醒目位置,使员工每天上下班都能看到;在生产区设置了几十块安全警句牌;利用公司报纸《信诚简讯》和宣传安全知识;去年年初,公司主办出版了《安全简报》,每月一期,及时通报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两年来公司对生产车间职工上安全教育课8次。组织生产人员收看安全教育光盘10场,共460人次。对新入厂的职工(包括临时工人)进了三级安全教育160人次。为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公司汇编了《安全法规和化工安全技术知识》发放到各生产岗位。对公司生产车间的干部、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知识考试,参加人数526人。对生产岗位410名操作工,通过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操作证,做到操作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公司及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将《安全生产法》下发给各级领导,以便组织职工学习,教育广大职工行使好安全生产的权力,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义务。

通过广泛的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员工牢牢绷紧了安全生产这根弦,明显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普遍掌握和提高了自我保护的技能。

四、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我们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当作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年来,公司安委会及时召开安全例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公司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只要出现隐患就要及时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绝不允许任何侥幸心理存在。

在日常生产中,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对检查出的隐患极其重视,在生产调度会上亲自部署消除隐患的方案。安环处负责安全的同志及时进行现场督促落实整改。公司安环处坚持“严”字当头,对生产现场实行“一日两查”、一周一次综合检查和月底按照《安全检查评分表》中的8大类别20项检查内容,与车间主任面对面进行评分考核的制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通过三次检查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防患于未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坚决制止,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威胁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曝光,并给予经济处罚。在各类检修过程中,生产安全副总、生产计划处及安环处负责人,始终牢牢把握安全关。凡是动火、进塔入罐、登高作业、电气检修等工作,一律严格按照安全检修规程先办作业证,经安环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安环处全程进行现场监督,跟班作业,直至检修结束投入生产后,安全监管人员才离开检修现场。

五、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仅靠加强管理还不够,还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进行必不可少的投资。两年来,公司拿出较多的资金,一方面用于购置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消防用品;一方面用于事故隐患的整改。如安全伐的配置和更新、为保障电器和供配电线路安全配置新的金具及联锁装置、为消除管道震动购买大量钢材加固管架,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检测检验等等。仅去年一年,在隐患整改方面的资金投入就达28万元。

由于公司在安全方面毫不犹豫地进行了投资,使安全管理工作有了有力的物质保证,使各类事故隐患得到了顺利和有效的整改,不仅保障了生产长周期满负荷运行,而且保障了全年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以上是我公司近两年来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先进单位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一次学习机会,会后我们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和先进单位的经验带回去,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使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202_年4月24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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