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84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二、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四、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1...............
五、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六、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3........................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九、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
十、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十二、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职业操守,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必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情况。证监会可以要求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工作底稿。
对于严重失职,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十三、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该机构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十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除《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至少包括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原因,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
(二)受让方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决定;
(三)受让方出具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报告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目的;
2、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情况说明;
3、对拟受让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况说明;
4、拟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期限安排;
5、受让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应说明其对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
(四)董事会通过的自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获得证监会批准期间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方案;
(五)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五、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二)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各项业务规则、程序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金营销、投资、交易、运营等业务的管理,切实做好员工队伍的稳定工作,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托管组、整顿工作组、清算组、法院等有关方面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
(五)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证监会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六)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证监会的意见。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八日
第二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北京诚企创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那些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 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 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本条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及其批准的规定。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 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 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 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 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 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基金 管理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本法对其人员、机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行为规 范有特殊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得与这些要求相违背,其中的一些要求应当体现在公 司的章程中。2.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管理业务,属于特殊 行业,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要求,以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维持较好的财务状 况,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
注册基金公司可联系:***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优士阁大厦A座2601室
第三篇:北京地区股权基金及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
注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50000万人民币实入10000亿(北京地区)。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人民币(北京地区);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四、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四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意向书
关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方案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有利于中原资产管理公司抓住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的历史机遇,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行业不断壮大,其在促进国家资本形成、稳定金融市场、推动产业成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在推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基金拥有其他类型金融工具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未来,伴随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一、市场可行性 1)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增长,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财富管理,而这也为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面对巨大的市场前景,中国基金行业应该也需要新参与者有序进入,新的进入者,虽然在资源禀赋、竞争条件等方面不具优势,但具有老公司不具备的发展和创新动力,为中国基金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形成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行业发展机制,催生良好的治理结构、多样化的经营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形成健康的机构投资者队伍。2)国民财富的积累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原动力,国民财富的迅速增长为基金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4 年底,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达636,4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目前,我国基金业正处于初期高速发展阶段,开放式基金规模2004年到2013年年末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5.08%,但我国人均持有共同基金占人均gdp的比例仍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长期来看,日益旺盛的客户需求和巨大的市场机会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专业理财服务能力和水平,中国基金业仍具有广阔的成长空间。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七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
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由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而由其发起的全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现有规定也将被认定为国有企业。
(二)我国法律对国资背景的企业担任gp的情况作出了限制,即《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由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发起的全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gp的情况将无法在证监会备案。
三、解决方案
鉴于上述存在问题,以平衡工商局、行业主管机关与发改委对国有企业的不同认定标准及国有企业不丧失对基金的管控能力为出发点,同时,有利于隔绝由于某只基金经营不善对基金管理公司,甚至对中原资产母公司形成的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国有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由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中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由于中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国资背景,与《合伙企业法》冲突,在基金运作体系内仅做为基金管理人使用,由基金管理团队另行设立一家机构作为基金的 gp,然后委托中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来管理。这样不但解决了中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直接担任gp的问题。由于中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够对被托管的合资基金公司进行有效的管控,达到了国有企业不丧失对基金的管控能力和隔绝由于某只基金经营不善对基金管理公司,甚至对
中原资产母公司形成的风险的目的。具体如下图所示:
公司注册地:综合考虑宏观市场、政策、税收等因素,经对多地区综合比较,建议公司登记注册地选择为深圳前海。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享受前海的优惠政策 首先,预期符合前海产业优惠目录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在前海管理局提交的优惠目录覆盖基金管理公司。这一优惠措施是以《前海合作区条例》这一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的,河南没有类似的优惠举措,其他地方的类似优惠举措更多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效力等级程度无法比拟前海。
其次,境外高端人才和稀有紧缺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优惠幅度最高达到85%。再者,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股权投资、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貼息、落户引导奖励等方式对落户前海的先迸性项目迸行扶持:每个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扶持方式,扶持资金最高可达到人民币5000万。
(二)前海跨境人民币融资
国务院支持前海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的首要措施即是跨境人民币融资,即前海的企业可以向香港的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融资。目前香港一年期人民币融资优惠利率约为内地一年期融资利率篇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程序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
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
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参与基金管理? 资本退出
公司制 间接 股东会 不参与
有限合伙制 直接 合伙人会议 不参与
信托制 直接? 基金管理人 不参与 不需管理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 合伙人投票
基金管理人 信托合同约定
需管理人同需管理人同意 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注:
股东会 股东投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
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
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
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二、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会议。
三、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篇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2016年1月1日
目 录
一、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背景 2.1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 2.2我省房地产业的现状
三、项目介绍
3.1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3.2管理公司架构
四、管理公司注册地分析 4.1xx市滨海新区 4.2北京海淀区 4.3河北石家庄
4.4三地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条件简单对比
五、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六、公司设立实施流程及所需材料 6.1公司设立流程 6.2公司登记流程
6.3公司登记所需材料
七、关于房地产基金的设立 7.1基本架构
7.2基金宗旨 7.3基金业务定位 7.4基金运作流程
八、有关基金各方的法律关系
九、附件
一、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来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后,出售持股获利的一种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经营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而无经营权,也不承担无限责任。基金投资方向严格限定于房地产有关的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房地产依托债券、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等)和房地产资产等方面。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是能产生较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及商业住房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背景 2.1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资金密集使用、投资庞大的系统工程。对于房地产而言,资金就是血液,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个肌体正常运转的动力所在。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何拓展房地产的融资渠道,加强房地产金融的创新历来就是各界的焦点,是关系国计民 生、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大事。随着国家房地产业调控的逐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愈来愈发紧张,其资金窘境直接威胁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但庞大的人口规模及持续的人口增长,持续的城镇化进程,以及每年持续的经济增长,都必然要求房地产行业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2.1.1中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将多元化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对银行的依赖度超过70%,而在发达国家,房地产资金的80%左右来自于各种房地产投资基金。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业将由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转为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其中地产基金将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2.1.2中国房地产业的投资模式将改变 融资模式的改变将推动房地产投资模式的改变,即:由传统的拿地、建房、卖房、物管、融资一体化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分离出土地运营商、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投资商。未来的中国的房地产业,投资商将成为核心,而不是开发商;众多的中小房地产商转化为间接的房地产投资商,或者被淘汰。而在房地产投资商中,房地产基金凭着庞大的资金集聚效应,将成为房地产开发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2.2我省房地产业的现状
近年在调控趋严、信贷收紧的政策环境下,虽然我省房地产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市场运行良好,保持了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但从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省内的房地产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开发商篇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方案
河北金烨栉地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8日
目 录 2.1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3 2.2我省房地产业的现状.................................................................................................................4 3.1管理公司基本情况.....................................................................................................................6 3.2管理公司架构.............................................................................................................................7 4.管理公司注册地分析............................................................................................................................9 4.1天津市滨海新区.........................................................................................................................9 4.2北京海淀区...............................................................................................................................12 4.3河北石家庄...............................................................................................................................13 4.4三地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条件简单对比...............................................................................14 5.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17 6.1公司设立流程...........................................................................................................................18 7.1 基本架构..................................................................................................................................21 7.2 基金宗旨..................................................................................................................................21 7.3 基金业务定位..........................................................................................................................21 7.4基金运作流程...........................................................................................................................22 8.有关基金各方的法律关系..................................................................................................................23 10.附件....................................................................................................................................................28 公司的联系方式:.................................................................................................................................29 1.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来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价值获得提升后,出售持股获利的一种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一般由一个负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负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主要以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经营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而无经营权,也不承担无限责任。基金投资方向严格限定于房地产有关的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房地产依托债券、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等)和房地产资产等方面。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是能产生较稳定现金流的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及商业住房等。2.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背景 2.1我国房地产业的未来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资金密集使用、投资庞大的系统工程。对于房地产而言,资金就是血液,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个肌体正常运转的动力所在。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何拓展房地产的融资渠道,加强房地产金融的创新历来就是各界的焦点,是关系国计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的大事。随着国家房地产业调控的逐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愈来愈发紧张,其资金窘境直接威胁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持续发展。但庞大的人口规模及持续的人口增长,持续的城镇化进程,以及每年持续的经济增长,都必然要求房地产行业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 中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将多元化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长期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对银行的依赖度超过70%,而在发达国家,房地产资金的80%左右来自于各种房地产投资基金。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房地产业将由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转为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其中地产基金将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 中国房地产业的投资模式将改变
融资模式的改变将推动房地产投资模式的改变,即:由传统的拿地、建房、卖房、物管、融资一体化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分离出土地运营商、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投资商。未来的中国的房地产业,投资商将成为
核心,而不是开发商;众多的中小房地产商转化为间接的房地产投资商,或者被淘汰。而在房地产投资商中,房地产基金凭着庞大的资金集聚效应,将成为房地产开发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2.2我省房地产业的现状
近年在调控趋严、信贷收紧的政策环境下,虽然我省房地产业在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市场运行良好,保持了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但从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省内的房地产业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开发商多为中小企业、主要的开发集中在住宅项目、商业地产的开发才刚刚起步;同时在融资方面,我省房地产业外资引用几乎为零,银行的融资也相对较少;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了我省房地产业的发展。
十二五规划“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等政策的出台以及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都要求我省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同时十二五规划“未来五年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加强土地、财税、金融政策调节,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投机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等等对我国房地产业的规划要求,也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这种情况下,省住宅与房产地业协会顺时应势立足于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以解决房地产企业融资为己任,同时进一步发挥省房协篇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基金管理人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基金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间接
直接
直接?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 不参与
不参与
不参与
资本退出
需管理人同意? 需管理人同意
不需管理人同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股东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股东投票
合伙人投票
信托合同约定
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二、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
(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会议。
三、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第五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
基金的构架、设立与计划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基金管理人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基金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间接 直接 直接?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 不参与 不参与 不参与 资本退出 需管理人同意? 需管理人同意 不需管理人同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股东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股东投票 合伙人投票 信托合同约定 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二、基金设立构想
从建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想出发,基金的设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和结构进行:
(一)组建投资管理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当地较为知名的企业和未来基金的管理团队(两到三名资深专业人士构成)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最好有人民币3000万元,以符合国家发改委备案和享受税收优惠要求。管理公司设立后应报省级发改委备案。
投资管理公司将作为未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和作为未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
(二)设立基金
1、基金规模:人民币【】亿元左右,向特定投资人募集。可从小规模做起,做出成绩和声誉,以有利于以后募资、设立新基金,形成长期滚动发展。
2、出资方式:建议一次性出资。基金可采取承诺制和一次性出资。承诺制下,投资人一般先支付20%的认购资金,其他资金则根据普通合伙人的项目投资或缴纳管理费通知按比例缴付。一次性出资的,投资人则须在基金设立时一次性全额缴付认缴资金。一次性缴付的优点是保证基金资金立即到位,未来投资有资金保障;缺点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投资人可能短缺资金。也可考虑采取折中方式:企业、机构投资者采取承诺制出资,个人投资者则一次性出资。
3、投资人:
(1)投资管理公司:可出资1-10%,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2)主要发起人或其下属企业:出资3000万元或以上,以带动其他投资人投资;
(3)当地知名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人;(4)其他地区的投资人。
4、最低出资额:企业、机构:[500]万元;个人:[100]万元。
5、基金注册地:【 】。
6、投资方向:【生态、休闲、高尚型】社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7、投资限制:面向全国,也可限定:省内的投资金额占基金规模不少过【50】%、但应低于【60】%;基金一般采取与其它投资人联合投资的方式,不谋求控股地位;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单一行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8、基金存续时间:【6】年,经合伙人同意最多延长【3】年。
9、退出方式: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原股东/管理层回购
10、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管理公司
11、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团队:(投资管理公司其他股东和主要有限合伙人委派人士„„„.)。
12、顾问委员会:由主要投资人组成。
13、管理费用:为每年底基金资产净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采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证投资人一个固定的回报率(一般为10%),10%以上部分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动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财务报告(审计)。
16、合伙人会议:会议。
三、工作计划
(一)政府支持:基金设立应争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拨备或安排配套资金(如当地政府也投资)、鼓励投资当地房地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退还管理团队部分或全部个人所得税、政府登记(审批,如有)便利。
(二)设立投资管理公司:预核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出资、验资、登记设立、向省级发改委备案。
(三)基金设立:制订招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签署认购协议及合伙人协议、设立基金、认缴资金按约定到位。
(四)投资:物色合格目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陆续向目标公司注入资金。我们期待着发挥我们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经验和智力优势,与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方面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上述初步设想供决策参考。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基金管理人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普通合伙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投资人 基金受托人 基金管理人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间接 直接 直接?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 股东会 合伙人会议 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 不参与 资本退出 需管理人同意? 需管理人同意 不需管理人同意?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 股东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股东投票 合伙人投票 信托合同约定 注:
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从税收地位来看,公司制基金存在双重纳税的缺点:基金作为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符合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及国发改委有关规定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在收益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还须缴纳收入所得税。合伙制和信托制的基金则不存在双重纳税题,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投资者在获得投资收益后才自行缴纳收入所得税;该等投资者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待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三)建议
从国际行业实践和国内发展趋势来看,有限合伙制是基金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进行灵活有效的资产配置和运营管理,可以自动实现较为合理的利润分配模式,降低投资人的税赋,从而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议设立基金时优先考虑有限合伙制。
上述初步设供决策参考。
北京文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201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