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txt我退化了,到现在我还不会游泳,要知道在我出生之前,我绝对是游的最快的那个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日期:2006-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309-2005),加快推进全市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是指在居民居住区内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社区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按照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且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并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按时完成升级改造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营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社区菜市场的建筑面积(以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厅、棚的面积为计算单位)具体分为三种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300-6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
(二)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
(三)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责任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就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三)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预算;
(四)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施工图纸;
(五)社区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社区菜市场房产证复印件或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
(七)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和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北京市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迎奥运三年行动计划》和《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309—2005),加快推进全市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是指在居民居住区内以摊位、专间形式零售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社区菜市场),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按照政府与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其中政府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且列入改造计划,并按照《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按时完成升级改造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市场营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
第四章 资金支持的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为主,市财政一次性补助为辅的原则,根据社区菜市场的建筑面积(以经营蔬菜等农副产品厅、棚的面积为计算单位)具体分为三种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300-6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
(二)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600-10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
(三)对于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
申请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的项目,由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责任单位于每年10月份前就下一的改造计划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
第九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
(二)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方案;
(三)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预算;
(四)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施工图纸;
(五)社区菜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社区菜市场房产证复印件或与产权单位签定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附产权单位房产证复印件);
(七)区(县)商务局、财政局初审意见。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后,向区(县)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由区(县)商务局、工商局和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按照《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验收标准》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初验合格项目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商务局提出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资金。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局、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资金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201207
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2012.7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本市蔬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社区菜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的规划、建设,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菜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以零售形式销售蔬菜等主副食品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蔬菜、水果、肉禽蛋、粮油及其制品等。场内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应不少于全场总营业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基本原则)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菜市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的原则规划建设,确保菜市场功能不变。
菜市场应当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管理,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第四条(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蔬菜供应工作,统筹菜市场规划布局,确定管理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具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保证菜市场建设管理资金。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代市政府持有菜市场所有权,具体负责菜市场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国土、建设、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并将菜市场布局规划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
菜市场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民利民。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二)总量合理。菜市场数量、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配套指标)新建居民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菜市场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区(县)人民政府。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居民区(以下简称已建成居民区),区(县)人民政府补建菜市场按照建筑面积每千人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的标准实施。
第九条(规划审批)规划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菜市场的位置和面积。规划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要求)菜市场应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菜市场。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菜市场的位置、功能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二条(所有权获得)市人民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减让或以成本价收购的出资方式,获得新建菜市场设施所有权。新建菜市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登记在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名下。
市和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菜市场的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
第十三条(所有权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与市菜市场网点管理机构签订收购协议,并在协议签订60日内向其移交菜市场所有权。未签订收购协议的,市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菜市场所有权移交后60日内,采取公益性招标等方式确定菜市场经营主体。
第十四条(登记注册)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改补建)已建成居民区未达到本市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成菜市场;可以利用废置锅炉房、换气站等原配建设施改建菜市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周末菜市和早晚市)鼓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其指定区域有序设立公益性周末菜市和早晚市。
第十七条(管理创新)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已建成居民区原有菜市场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十八条(支持社会投资)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菜市场。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在登记后60日内开业经营。未能按时开业或无力继续经营的,由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二十条(改变、减少)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
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消防部门不予消防验收、税务部门不予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转租、停业、合并、撤销)菜市场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确需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的,应当经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拆除、迁移、改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确需拆除、迁移、改建的,拆迁单位应按照就近、规模和功能相当等原则,制定补建方案。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先行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菜市场蔬菜经营应当规范化,通过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培育发展蔬菜零售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与品牌化经营。
鼓励菜市场经营单位开展直营直供经营方式,菜市场设施用于直营直供面积不低于蔬菜经营面积数量的50%。
第二十四条(建立制度)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测)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在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职责)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居民区菜市场收购、支持发展蔬菜直营直供等流通新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建成居民区菜市场新建、补建、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奖励措施)对投资建设和经营菜市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优惠政策)对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免。菜市场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工业标准收取。
第三十条(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菜市场经营相关纳税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通行便利)商务、农业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便利问题。
交通部门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给予通行费优惠和优先通行保障。公安交管部门优先为进入城市中心区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颁发通行证,并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
本市引导、鼓励和扶持发展农产品第三方物流。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菜市场所有权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在取得经营权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经营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蔬菜经营面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菜市场经营单位未经所在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菜市场的,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受人民政府委托持有菜市场所有权的单位擅自转让菜市场所有权或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收回菜市场所有权或使用权,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北京作为首都和特大型城市,正处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时期。进一步加强“菜篮子”系统工程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社区菜市场等蔬菜零售网点建设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市政府重点发展规范化社区菜市场。截止目前,市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
1.3亿元,累计改造提升规范化社区菜市场329家。规范化社区菜市场具有投入少、功能持久、供应充足、品种齐全、价格稳定等特点,有效缓解了居民买菜不便问题,已成为百姓购买蔬菜的首选场所。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多元化特点,本市蔬菜零售网点也相应呈现业态和模式多元化特征,逐步形成规范化社区菜市场为主体,社区菜店、生鲜超市为重要补充,网络直销为新生力量的传统业态和现代业态并存、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各类相对固定的蔬菜零售网点近1700家,其中规范化社区菜市场278家、社区菜店230家、农贸市场260家、生鲜超市809家、流通新模式网点100家。占蔬菜零售网点总数16.6%的规范化菜市场承担了全市40%的蔬菜零售供应总量。
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公益性。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提出要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公建配套、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
部分国家(地区)及国内城市在规范和扶持社区菜市场方面积累了良好经验。新加坡通过立法对社区菜市场建设和经营进行规划和管理。香港也通过立法规范社区菜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采取招投标方式面向社会招租,保障了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此外,天津、上海先后颁布了《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和《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1〕12号),对发展社区菜市场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菜市场作为解决居民蔬菜供应的重要商业业态,在“菜篮子”零售网络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市菜市场现有数量、规模明显不足。同时,政府通过蔬菜零售终端有效调控市场缺少必要抓手。
(一)现行菜市场配建规划标准明显偏低,在前期规划建设阶段存在先天不足根据我市现行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
4号),菜市场规划千人指标仅为20平方米/千人。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蔬菜供应品种的增加,菜市场规模明显不足。目前,天津市菜市场配建指标为每千人100至150平方米、服务半径1000至1500米;上海市菜市场现行配建指标执行每千人120平方米、中心城区服务半径1500米的标准。相比之下,我市现行菜市场配建指标明显偏低。
(二)现行菜市场配套指标缺乏强制力,后期监管不到位,加剧了社区菜市场规模和数量的短缺
一方面,1997年国务院取消《商业网点条例》后,社区商业配套指标由强制性指标变成推荐性指标。由于是推荐性指标,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开发商或业主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将菜市场转而租赁其他高租金行业和业态经营。另一方面,《商业网点条例》废除后,市区两级政府原有的商业网点管理机构纷纷撤销。目前社区菜市场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及功能监管缺位,菜市场功能持久稳定的发挥缺少必要的保障。
(三)行业的微利特性,致使产权人及市场经营者经营蔬菜的意愿较低
蔬菜经营本身就是微利行业。随着本市房地产价格多年持续走高,特别是在租金昂贵的城市中心区,菜市场摊位费也水涨船高,加之菜市场经营用水电气热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进一步缩小了菜市场经营的盈利空间。使产权人及市场经营者经营蔬菜的意愿降低。据调查,本市近两年已关闭的51家规范化社区菜市场中,因经营蔬菜利润较低转而经营其它业态的约占总数80%。从稳定和提高蔬菜经营者经营意愿、保障居民蔬菜供应稳定的角度,政府需要制定实施持久稳定的支持政策,增加财政投入,使蔬菜经营回归公益性。
(四)政府对蔬菜零售市场的有效调控缺乏必要的抓手
在政府实施的保供稳价措施中,国有产权菜市场往往能够率先响应政府号召,采取有效的保供稳价措施。从我市现有规范化社区菜市场产权结构来看,国有产权仅占18%,不足两成。政府需要通过加大回购、回租力度,逐步提高国有产权比例。通过稳定市场租金费用、降低流通成本来稳定蔬菜价格,为增强政府调控的有效性奠定必要基础。
三、主要思路和征求意见情况
社区菜市场立法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政府主导,即社区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由政府主导菜市场规划和布局,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回归菜市场的公益性。市场运作,即菜市场的经营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促进社区菜市场的繁荣发展。
根据市领导批示,我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会商,实地调研了东城、顺义等4个区县的10多家社区菜市场,并与相关单位及企业进行了8次座谈。同时,书面征求了规划、发改、住建、国土、工商等21个相关政府部门和16个区县政府及区县商务委的意见。结合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的实际,经十余次修改文稿,形成了《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37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社区菜市场规划建设
1.明确社区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由政府主导规划建设,确保菜市场功能不变(第3条)。
2.以菜市场规划编制为抓手,确保菜市场合理布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等部门编制本市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菜市场的详细布局规划(第6、7条)。
3.提高菜市场配套指标。对于新建居民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建设菜市场,其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区(县)人民政府(第8条)。
4.已建成居民区菜市场的改补建。对于已建成居民区未达到菜市场规划要求的,可以将国有商业网点设施建设成菜市场;可以利用废置锅炉房、换气站等原配建设施改建菜市场,协调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建设手续(第15条)。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买菜难的问题,可采取周末菜市、早晚市作为补充(第16条)。
(二)保证社区菜市场功能稳定
1.抓实产权,保障社区菜市场的公益性质。在菜市场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持有所有权、使用权,来确保菜市场功能不变。市人民政府以土地出让金减让或以成本价收购的方式持有新建菜市场设施产权。鼓励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收购、回购、控股、参股、回租等多种方式获得已运营菜市场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第12、17条)。
2.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菜市场规划落实。在规划审批、项目验收、所有权移交、登记注册等环节明确了商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确保菜市场的公益用途(第9、11、13、14条)。明确了不得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减少蔬菜经营面积、不得擅自转租菜市场经营权、停业、合并、撤销以及拆除、迁移、改建(第20、21、22条)。
(三)扶持社区菜市场建设和经营
1.给予政策扶持。一是对菜市场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免。菜市场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工业标准收取。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菜市场经营相关纳税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第29、30条)。二是提供通行便利,由商务、农业部门会同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研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便利问题(第31条)。
2.多元化资金支持菜市场建设和经营。一是引导、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菜市场(第18条)。二是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建居民区菜市场收购、支持发展蔬菜直营直供等流通新模式;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建成居民区菜市场新建、补建、改造等(第27条)。
(四)保障社区菜市场规范经营
1.明确社区菜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电话、地址,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第26条)。菜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第24条)。
2.明确社区菜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的职责。要求菜市场经营单位配备专门的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在场内予以公示(第25条)。
3.促进公司化经营。鼓励菜市场蔬菜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培育发展蔬菜零售龙头企业,实现连锁化与品牌化经营。鼓励菜市场经营单位开展直营直供经营方式,菜市场设施用于直营直供面积不低于蔬菜经营面积数量的50%(第23条)。
4.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和责任追究制度(第32、33、34、35、36条)。
第四篇: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的规定,为规范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预决算审核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北京市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对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对全市集中建设和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进行审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对配建廉租住房项目,不再单独进行立项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市、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市、区(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计划;负责组织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摸底调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和综合平衡廉租住房建设和收购工作;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决算。
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 O%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市、区(县)政府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配建和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资金;
(五)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六)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八条 收购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印花税、契税、专项维修资金、需支付的必要装修费等开支。
第九条 改建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支出,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等支出。
第十一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要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由市、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照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取月租金收入,月租金收入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月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对应的2 0 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非税收入”类“政府性基金收入”款“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目,科目编码为1030143O3。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用于实物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开支是指由产权单位承担的管理费、维修养护费等支出。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区(县)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仍不足的,可适当通过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市、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原渠道报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城近郊八区建设、收购、配建廉租实物住房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8:2比例负担,远郊区县建设、收购、配建廉租实物住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7:3比例负担。
第十九条 全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市、区两级财政8:2比例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和廉租住房分配方案是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依据。
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其中:集中建设的廉租房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配建和收购的廉租房项目,原则上按财政预算、房屋验收报告及签订合同由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支付廉租住房资金。
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和审核无误后,市财政根据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预算安排,按规定比例将租赁补贴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落实区县配套资金后,结合本区情况,应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及时将本区(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七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终了,市、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廉租家庭动态数据库并与区(县)财政部门实现联网。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区(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1月1 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进行定期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收回的廉租实物住房,应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已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O01]2316号),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京财经二[2009]315号
第五篇: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市政府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有锅炉改造任务的单位给适当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市:
一、补助范围
1.纳入环保部门锅炉改造计划,并已下达锅炉限期改造通知单,要求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区属单位;受燃气气源限制,燃煤锅炉无法改用燃气,利用热力、电等其它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市、区属单位。
2.中央及各地在京单位(含部队)按规定需改造的锅炉,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或自行筹措解决,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资金补助标准
1.凡市属行政机关和市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施锅炉煤改气项目,必须使用世行贷款购买锅炉。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先按每蒸吨23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在下已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按配套资金改造费用(每蒸吨23万元)的5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
2.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财政局按每蒸吨2.5万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3.确需利用热力、电等其它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单位,继续按照2000年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即: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35万元改造费用标准补助80%,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35万元改造费用标准补助50%,其余改造资金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筹措。对长期亏损或微利、自筹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5.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4.八个城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确需利用热力、电等其它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锅炉单台出力在1蒸吨(不含1蒸吨)以下,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2.5万元标准补助;锅炉单台力在1蒸吨以上,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5.5万元标准补助。
5.凡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城八区地方单位(不含市财政局全额拨款补助的单位),市计委按照每蒸吨3万元标准补助。
三、资金 拨付条件
1.纳入市环保局限期治理改造名单,停止使用并实施改造的锅炉。2.锅炉改造计划已经制定,锅炉一经停止使用,补助资金 即可拨付。3.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用户,在与世环洁天公司签署利用世行贷款协议书后即可向市计委提出补助申请。
四、资金拨付渠道
1.市财政局补助资金拨付渠道:市财政局按照补助标准计算补助数额,下达锅炉补助资金预算。使用世行贷款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世环洁天公司提供的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其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转拨至锅炉改造单位;利用世行贷款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计委审核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计划调整单后,市属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直接拨付到锅炉改造单位;区属单位的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与区环保局按规定联合监督使用。
2.市计委补助资金拨付渠道:凡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符合市计委补助条件的用户,市属单位通过各主管局、总公司向市计委申请;区属单位和其它单位通过所在区计委向市计委申请。在向市计委提出补助申请时需附利用世行贷款协议书。市计委审核后,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单,由市财政局根据调整单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主管局、总公司和各区计委、然后再下拨至各锅炉改造单位。
五、监督管理
1.锅炉改造单位应及时落实资金,确保锅炉改造任务完成。对市财政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对挪用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违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严肃处理。
2.锅炉改造任务完成后,锅炉改造单位须向所在区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市属企业单位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无主管单位直接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报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区属单位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情况,将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进行评审。财政拨付补助资金高于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或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决算部分,应全额上交市财政局。
六、锅炉改造单位收到锅炉补助资金时,市属行政单位列入“拨入经费”科目,市、区属事业单位列入“拨入专款”项目,企业单位列入“资金公积”科目。
七、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