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9499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18:28: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2_]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2_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2_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

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

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第二篇: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2_]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2_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2_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

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的竣

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等。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

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格式文本由专业工程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 验收监督

第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

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报告。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备案表一份(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合格证明或准用文件,如:《深圳市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深圳市起重机械准用证》和《深圳市索道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八)民防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九)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向主管部门备案:

(三)主管部门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日内出具《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可自行印制),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叁份,建设单位和产

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

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

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第三篇: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搞好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中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二)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提供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编制的内业资料;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定,并提供内业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重大修改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质量检查,提出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四)有符合要求的质保资料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须有施工总包单位签署证明);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是否超占用地红线进行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八)有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杉懒、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填写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经批难自行管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对土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将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竣工报告交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经批准自行管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经工程建设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三)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提请规划、土地、人防、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由建设单位主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持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格式文件(附件一、二),一式六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三章验收监督

第七条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 格、内业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下列文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质量评定报告;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证明;

8、城市规划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9、公安消防、人防、环保、电梯、起重机械、索道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主管部门领取《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材料1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证明书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式五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产权登记部门各持一份正本,城建档案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持一份剧本。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将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须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继续交付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无效。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七条违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二000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工程,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执行本办法。

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二:《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盼件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四:《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四篇:《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2_〕7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

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202_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

建法规[202_]5号)同时废止。附表1: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填报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竣工项目审查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

第五篇: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202_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2_]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