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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20-94699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12:4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2-15 【生效日期】202_-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明确工作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本准则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委托目的;

(二)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审验范围;

(四)时间要求;

(五)验资收费;

(六)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计划、程序与记录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第十二条 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三条 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四条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一)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五)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者以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 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第十六条 对于设立验资,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第四章 验 资 报 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验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意见段;

(五)说明段;

(六)附件;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五条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第二十六条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第二十七条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第三十条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第三十二条 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会计审计验资

会计审计验资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在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5、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6、股份投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中期、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

特色服务

在出报告前,站在外部审计角度对企业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指导企业账务补充更正后,再出到符合内外需求的报告

税务鉴证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5、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6、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涉税鉴证;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

8、房地产开发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9、企业注销清算业务;

10、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

特色服务

税务鉴证报告是企业缴税多与少报告,在出报告前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企业税收筹划,再出具合理合法鉴证报告中山市大信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2号》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应用指南

(202_年11月1日修订)

一、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四条至第九条)

1.管理层的责任是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最直接的方式是可能规定了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影响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具体披露。法律法规也可能确立了被审计单位的某些法定权利和义务,其中部分权利和义务将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此外,法律法规还可能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惩罚。

2.下面列示的是被审计单位可能实施的政策和程序的示例,有助于防止和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设计的经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立和执行适当的内部控制;

(3)制定、公布和落实行为守则;

(4)确保员工得到适当培训,了解行为守则;

(5)监控行为守则的遵守情况,对违反行为守则的员工采取恰当的措施给予处分;

(6)聘请法律顾问以帮助管理层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

(7)汇编重要的、被审计单位在其所处行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保存被投诉的记录;

对于大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通过将职责适当分配给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和合规部门(法律部门),对前款所述政策和程序作出补充。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错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无论其重要程度如何,都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的其他方面,如影响注册会 1

计师对管理层或员工诚信的考虑。

4.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需要作出法律裁决的,通常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然而,培训、经验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或部门的了解,可以为注册会计师确定注意到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提供基础。

5.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的一部分,某些法律法规可能特别要求注册会计师报告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某些法律法规的条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训一的特殊考虑》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自身的审计责任。进一步讲,如果存在特定的法定报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可能有必要在审计计划中增加测试这些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的恰当程序。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6.在公共部门,可能存在与考虑法律法规相关的额外审计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或延伸到公共部门实体经营活动的其他方面。

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

(一)对法律法规框架的了解(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7.为了总体了解法律法规框架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该框架,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l)利用对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了解;

(2)更新对直接决定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和列报的法律法规的了解;

(3)向管理层询问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预期可能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其他法律法规;

(4)向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有关遵守法律法规的政策和程序;

(5)向管理层询问在识别、评价和会计处理诉讼索赔时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二)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8.某些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为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行业或部门所知悉,并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相关。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与下列事项相关:

(1)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2)特定行业的财务报告问题;

(3)根据政府合同对交易进行的会计处理;

(4)所得税费用或退休金成本的应计或确认。

这些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可能与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认定直接相关(如所得税费用的完整性),而其他规定可能与财务报表整体直接相关(如规定的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报表)。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针对通常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规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其他条款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罚款、诉讼或其他后果,相关成本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是不视为本准则第七条第(一)项所述的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

(三)识别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程序(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

9.其他法律法规可能因其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本准则第七条第(二)项所述),需要注册会计师予以特别关注。违反此类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一单位终止业务活动或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例如,违反许可证规定或经营的权限(如对银行来说违反资本或投资规定),可能产生这种后果。同时,存在许多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它们并不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也不会被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反映。

10..其他法律法规对财务报告产生的后果因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而异。因此,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旨在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11.为形成审计意见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这些审计程序可能包括:

(1)阅读会议纪要;

(2)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内部或外部法律顾问询问诉讼、索赔及评估情况;

(3)对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实施细节测试。

(五)书面声明(参见本准则第十六条)

12..由于法律法规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差异很大,对于管理层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书面声明可以提供必要的审计证据。然而,书面声明本身并不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范围。

三、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迹象(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13.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下列事项或相关信息,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受到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者支付罚金或受到处罚;

(2)向未指明的服务付款,或向顾问、关联方、员工或政府雇员提供贷款;

(3)与被审计单位或所处行业正常支付水平或实际收到的服务相比,支付过多的销售佣金或代理费用;

(4)采购价格显著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5)异常的现金支付,以银行本票向持票人付款的方式采购。

(6)与在“避税天堂”注册的公司存在异常交易。

(7)向货物或服务原产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付款;

(8)在没有适当的交易控制记录的情况下付款;

(9)现有的信息系统不能(因系统设计存在问题或因突发性故障)提供适当的审计轨迹或充分的证据;

(10)交易未经授权或记录不当;

(11)负面的媒体评论。

(二)与注册会计师的评价相关的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

14.与注册会计师评价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相关的事项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产生的潜在财务后果,包括受到罚款、处分、赔偿、封存财产、强制停业和诉讼等;

(2)潜在财务后果是否需要列报;

(3)潜在财务后果是否非常严重,以致对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产生怀疑或导致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三)审计程序(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

15.如果治理层能够提供额外的审汁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与治理层讨论其发现。例如,对与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事实和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证实治理层是否对此具有相同的理解。

16.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不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充分的信息,证明被审计单位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法律顾问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情况下的运用,包括舞弊的可能性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认为向被审计单位法律顾问咨询是不适当的或不满意其提供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咨询,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舞弊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四)评价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影响(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17.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和被审计单位书面声明可靠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影响,取决于该行为的实施和隐瞒与具体控制活动之间的关系,以及牵涉的管理人员或员工的级别,尤其是被审计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参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8.在例外情况下,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没有采取注册会计师认为适合具体情况的补救措施,即使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注册会计师也可能考虑是否有必要解除业务约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决定是否有必要解除业务约定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征询法律意见。如果不能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替代方案,包括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描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四、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

向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参见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19.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其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报告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注册会师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在某些情况下,保密义务因法律法规而得以豁免。在某国家或地区,从事金融机构审计的注册会训一师负有法定义务向监管机构报告存在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果被审计单位财

务报表在错报而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没有采取纠正措施,注册会计师需要向监管机构报告错报。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征询法律意见以确定适当措施。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20.接受委托从事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可能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工作底稿(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

21.注册会计师对识别出的或怀疑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关情况形成的审工作底稿可能包括:

(1)记录或文件的复印件;

(2)与管理层、治理层或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员讨论的纪要。

第四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

关联方

(202_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涉及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本准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应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进一步扩展。

第三条 许多关联方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类似的非关联方交易相比,这些关联方交易可能并不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一)关联方可能通过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进行运作,相应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

(二)信息系统可能无法有效识别或汇总被审计单位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三)关联方交易可能未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例如,某些关联方交易可能没有相应的对价。

第四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以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对财务报表实际或潜在的影响,许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作出了规定。

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这些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条 即使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很少的规定或没有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仍然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足以确定财务报表(就其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第六条 由于关联方之间更容易发生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评价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舞弊风险因素相关。

第七条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就关联方而言,由于下列原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一)管理层可能未能识别出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特别是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时;

(二)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机会。

第八条 由于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在计划和实施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尤为重要。

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有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审计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风险。

第二章 定 义

第九条 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是指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定义的关联方。

第十条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自愿的买

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

第三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无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对关联方作出规定,充分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便能够确认由此产生的、与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如有);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财务报表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二)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和相关工作,以获取与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进行内部讨论时,应当特别考虑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

(二)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策略和目的。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建立了下列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实施其他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对相关控制的了解: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二)授权和批准重大关联方交易和安排;

(三)授权和批准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和安排。

第十六条 某些安排或其他信息可能显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记录或文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这些安排或其他信息保持警觉。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记录或文件,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一)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获取的银行和律师的询证函回函;

(二)股东会和治理层会议的纪要;

(三)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记录或文件。

第十七条 在实施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或其他审计程序时,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这些交易的性质以及是否涉及关联方。

第十八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获取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识别和评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这些风险是否为特别风险。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第二十条 如果在实施与关联方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中识别出舞弊风险因素,包括与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有关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信息。

第三节 针对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针对评估的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应当包括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第二十三条 如果识别出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立即将相关信息向项目组其他成员通报;

(二)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要求管理层识别与新识别出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以便注册会计师作出进一步评价;询问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为何未能识别或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三)对新识别出的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实施恰当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四)重新考虑可能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其他关联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的风险,如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五)如果管理层不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看似是有意的,因而显示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价这一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识别出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如有);

(二)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如果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交易的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为了隐瞒侵占资产的行为;

(二)交易条款是否与管理层的解释一致;

(三)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第二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作出认定,声明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项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节 评价识别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识别出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

(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

第五节 书面声明

第二十七条 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已经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全部已知的关联方名称和特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已经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六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 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关联方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识别出的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联方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

案例

1-5DBACD 6-10ABBBC 11-15DABAA 16-20BABBB

21ADE 22BCD 23BCD 24ABDE 25ACE26、初步业务活动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的有利于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目标的活动的总称.27、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

28、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例如对应收账款余额或银行存款的函证

29、是指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30、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而收集的证据却显示该报表是合法且公允的,因此,审计人员错误地给与肯定,即是误受风险。

31、注册会计师对由责任方负责的鉴证对象可鉴证对像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在某些情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况下,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来自同一实体,并不意味着二者就是同方。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拟责任方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即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是否存在三方关系人是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鉴证业务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某项业务不存在除责任方之外的其他预期使用者,那么该业务不构成一项鉴证业务。

32、质量控制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1、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没有质量控制,独立审计准则的运用只能流于形式,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

2、质量控制是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该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3、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措施。33、1、保持独立性

2、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4、进行高质量的审计

5、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和律师声明书

34、(1)询证函发出时,债务人已经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款,CPA应该与被审计单位取得联系以核实差异并要求对其进行调整。

(2)债务人由于质量原因将货物退回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CPA应该审阅收入和存货明细账抽查有关会计凭证,核算、核对相关凭证是否相符

(3)被审计单位货物以发出,但债务人尚未收到货物,应进一步核实销售业务等相关凭证

(4)对于特殊的销售行为,CPA应确定适当的审计程序并进行审核

(5)CPA应仔细分析研究是因为被函证者迁移或者地址出现差错而导致信函无法投递,还是这笔应收账款本来就是一笔假账。35、1、估计或分摊

2、完整性

3、存在或发生

4、存在或发生

5、表达与披露

36、(1)应提出审计处理建议:

完工进度=25200000

2520000016800000100%60%

营业收入=40000000×60%=24000000(元)营业成本=36000000×60%=21600000(元)借:银行存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600000 贷:劳务成本 21600000

(2)保留意见后审计报告。

理由: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有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

说明段:X公司采用完工后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在202_末确认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我们认为应调整为24000000元营业收入,但他们不愿进行相关调整,这可能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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