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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0-63877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6 08:58: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6〕5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水利

工作

导则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年8月7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总则

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术语

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2.5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质监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6 监督检查,是指质监机构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 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7 见证取、送样检测,指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8 监督检测,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2.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形成的,用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最终文件。

2.10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指质监机构对经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的活动。

2.11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质监机构编制的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的质量评定文件。

2.12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13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2.14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料及半成品。3 基本规定

3.1 质监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3.1.1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3.1.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1.3 对施工、监理技术资料、施工图审查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3.1.4 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3.1.5 参与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1.6 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或意见; 3.1.7 对工程保修期质量的监督检查; 3.1.8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3.1.9 其他内容。

3.2 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3.3 质监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规程、规范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4 质监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5 质监机构应要求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供下列资料: 3.5.1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5.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3.5.3 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及负责人; 3.5.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纲); 3.5.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6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质监组织形式和质监人员安排,通知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

3.7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工作方案作出调整。

3.8 质监机构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大 3 纲)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或意见,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3.8.1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3.8.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8.3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3.9 质监机构应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项目法人。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4.1 质监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4.1.1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4.1.2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4.1.3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4.2 质监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2.1 质量检查体系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4.2.2 设计、施工及监理及有关新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资质要求;

4.2.3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2.4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4.2.5 工程质量检测落实情况;

4.2.6 组织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4.2.7 对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及记录情况。

4.3 质监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3.1 参加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3.2 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联系单情况; 4.3.3 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4 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4.1 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4.2 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4.4.3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4.4.4 主要施工管理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备及到位情况; 4.4.5 工地试验室的设置或委托试验情况; 4.4.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审及执行情况;

4.4.7工程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技术文件的配置及执行情况;

4.4.8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4.4.9 建筑物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有关质量指标数理统计,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4.4.10 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情况; 4.4.11 质量缺陷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4.4.12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4.5 质监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5.1 监理单位资格、总监资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4.5.2 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编制的内容(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及执行情况;

4.5.3 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抽检复验及对不 5 合格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处理情况;

4.5.4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4.5.5 质量指标平行抽检(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4.5.6 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4.5.7 质量缺陷、质量事故、通知签发及整改处理和结果的复查情况; 4.5.8 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复评情况; 4.5.9 监理资料收集、汇总、整理情况。

4.6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6.1 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4.6.2 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6.3 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6.4 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4.7 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4.7.1 是否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4.7.2 施工图审查的规范性程度; 4.7.3 施工图审查的符合性程度。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1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5.1.1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5.1.2 重点检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

5.1.3 抽查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1.4 抽查质量指标控制情况; 5.1.5 外观质量随机抽检。

5.2 质监机构对地基处理工程进行下列内容的重点抽查:

5.2.1 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5.2.2 防渗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5.2.3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情况。

5.3 质监机构应对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的验收进行监督。5.4 质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的检测、消缺及试运行记录进行抽查。

5.5 质监机构应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评定报告。

5.6 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来确定。

5.7 质监机构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文件监督

6.1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设管理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等竣工验收文件中的质量内容进行查验。

6.2 质监机构应对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抽测。7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7.1 质监机构应根据项目法人的申请,在符合条件前提下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报告。

7.2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根据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客观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7.3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校核,工程质量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7.4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工程概况;

7.4.2工程设计及批复情况(简述工程主要设计指标、效益及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7.4.3 质量监督情况(简述人员的配备、办法及手段);

7.4.4 质量数据分析(简述工程质量评定项目的划分,分部、单位、枢纽工程的优良品率,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抽检、项目法人检测质量指标分析计算结果);

7.4.5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4.6 遗留问题的说明; 7.4.7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7.4.8 报告附件目录。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8.1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8.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8.3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8.3.1 监督手续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8.3.2 项目划分申报与审定文件;

8.3.3 质量监督过程所形成的质监活动纪要及书面反馈意见; 8.3.4 重要隐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中间产品检测报告; 8.3.5 工程质量评定意见或评定报告; 8.3.6 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8.3.7 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3.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8.3.9 其他有关资料。

8.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8.5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8.6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等纳入数据库。

8.7 市级以上工程质量质监机构及有条件的县(市)级质监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8.8 质监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予以指出,并告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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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我见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之我见

摘要:水利工程质量不仅关系着工程自身综合效益的发挥,而且关系着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当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保障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等众多参建单位能够真正树立起以质量求生存的意识,互相协调、紧密配合,真正提升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整体性能。本文对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作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控制 问题 分析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1.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概述

我们常说的水利工程质量指的是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里面,要求水利工程具备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等特性。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和确保工程质量,是政策法律规定的组织或者委托机构,实施计划、决策、控制、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活动。通常来讲,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呈现以下三大特征。

1.1管理对象具有动态性特征

水利工程投资形式多样,包括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和其它投资等多种形式。工程类型包括防洪、灌溉、供水、除涝、水力发电等。建设工程受到自然环境和时空因素的制约较大。而具体的工程要求不同,加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等不断完善,这些直接决定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性特征。

1.2管理行为的专业性特征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受到水利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要求,专业性极强。作为更高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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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的质量管理则属于组织行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把专业技术工作与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更加顺利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管理目标。

1.3管理目标的综合性特征

由于水利工程量非常大,技术工种也很多,环境干扰程度也高,要求高强度的施工,工程质量也涉及适用、安全、美观和经济等多种要求。这就要求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不断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各项施工管理,确保各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

1.4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隐患

当前,非常多的水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管理者偏重效益和成本的管理。水利工程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以下面两大问题为主。

1.4.1缺乏工程质量意识

很多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者重视成本管理,但是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重视度不足。因为水利工程项目自身的独特性,大部分项目构建都是大体积结构。这是造成水利工程和普通的房屋建筑工程产生巨大区别的重要原因。不少施工人员狭隘的认为小的质量问题不会危及大体积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甚至把这种影响因素忽略不计。实际上,恰恰是这种大体积结构构件,更加需要重视小部件的质量,不然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质量事故。缺乏质量意识的情况在施工作业层面上表现的比较普遍,同时在管理层上,也是一个大问题。一些领导认为质量问题比不上工期和成本的重要性,导致了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赶工期而造成施工质量下降的问题,印发后续加固维护的费用远远超过预期。

1.4.2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还没建立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发生了长足的变化,不少水利施工企业获得了质量认证,逐步想成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具体到水利工程项目的时候,经常出现不按规定执行的问题。不仅如此,因为各个企业之间的差异,造成了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的水利施工项目不具备齐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还较少。当前,经常遇到“所有人都可以管,但所有人都不管”的不良循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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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保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措施

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努力实现施工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施工质量要求,必须做到事前主动控制、事中积极检查、事后严肃把关的积极的预防措施。

2.1 事前主动控制是项目法人在施工企业未进场开工前要做好的工作。

1)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级、特点选择施工质量信誉好,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含分包企业)。要严格考察其法律资格、技术能力、类似施工经验、机械设备及劳动力条件、财务运行状况等。经过筛选后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和批准确定施工企业,把好施工企业的准入关,并按规定选择好工程监理单位,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2)适时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及时向施工企业衔接和协调好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3)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并明确灾害性外界环境因素(指不可预见的)对工期影响的处理办法,不应盲目追求完工期限。

4)配备组合好了解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善于管理,专业配套,人员数量、资格与其承担的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质监方、监理方、业主方)。中途尽量不要更换,使其相对稳定,促使增强责任和周全考虑质量方面的问题。

5)合理安排一定的时间让施工企业熟悉图纸和施工场地,精心组织做好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精心审查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设计。

2.2 事中积极检查,即在施工过程中对照施工规范、规定的检查。施工过程也是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应用保证施工质量的各项检查手段、措施和方法去努力实现目标。

1)严格检查施工企业有无建筑违法、违规行为。如:工程不得转包、主体工程不得分包、辅助工程只允许一级分包、分包单位相应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并是否得到项目法人的同意等。

2)检查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各种机具设备、组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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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项目经理、各项施工技术保证措施是否按时到位,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严格检查所有机械设备、原材料、构件的品级和质量,包括按合同要求和规定的质量标准订货、加工、采购、包装、运输、检验、堆放、储存、保管、出仓等。可采用抽样检查或全数检查的方法。对于不符合品级、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直接退货或就地做好封存标记。

4)对照水利行业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强化工序控制检查,做到认真复查上道工序质量,保证本道工序质量。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在本道工序实施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如:图形的平面几何尺寸、轴线、高度、拱度、垂度、钢筋的规格、数量、布置、模板支撑的变形和位移等。要善于发现质量波动、变异或事故征兆,以便及时调整和处理。

2.3 事后严格把关。

1)对于质量控制要点、要害部位或质量有疑问的部位进行事后复检,如:沉降观察、几何尺寸复测等。2)严格按照质量评判标准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组织验收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认证。3)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让“制造”者跟踪一段时间进行质量保证,完善其缺陷服务责任。4)在一定时间内,尽量让工程在设计负载条件下试运行后,再对整个工程组织竣工验收。

结语: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要对工程的每个环节、每个程序、每个部位进行认真、细致地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才能在竣工后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在减少自然灾害和提高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梁天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验收概论[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5.[2]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文件选编(续编)[M].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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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最新【精品】范文

第三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工程 质量监督计划

一、质量监督总计划

二、质量监督员到位计划

为了做好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本站现明确质量监督员到位点,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我站,以遍根据情况安排质量监督人员到位。质监人员未到位签证认可,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施工图技术交底会;

(2)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

(3)分部工程验收;

(4)发生质量事故及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5)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6)单位工程验收;

(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8)工程阶段验收;

(9)竣工验收。

三、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布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说明书报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工程实施过程中,若需要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2、开工前监督

(1)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承担工程等级相适应,施工图纸签证是否完善,是否盖章出图章,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是否落实,是否已向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是否具备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资质,与投标时是否相符,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质检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主要工种及机械设备是否都到齐。

(3)质量检查人员要求能够独立代表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负责对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阶段验收进行签证。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4)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监理、施工单位的工地实验室的仪表、计量器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是否备齐备足。审查项目法人监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3、施工过程监督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单元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重要分部工程,其余工

程均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单元工程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备后,方可继续施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进行质量评定,报监理单位复核,再报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将工程技术资料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报我站核备(定)。

4、施工过程现场抽样要点

(1)抽样各单位、分部及单元工程,施工单位是否按标准自检、自评、自检、自评资料建设是否组织验收或签证是否齐全。如抽查发现有与标准不符或有较大差别的,则令施工单位重新自检、自评,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2)检查现场原材料是否合格,砂、石骨料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水泥、钢材等是否有质保书、出厂证明以及按规定提供的复检资料,砂浆、混凝土是否有检测单位提供的配合比单和试块验报告,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启闭机是否有合格证;检查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水利检测资质。

(3)检查工程预制构件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或制作检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准使用。

(4)工程质量通病是否消除或纠正。

(5)其它日常质量检查主要由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负责。

5、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参加的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评定后,报我站核定。

6、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应按水利部„1999‟第9号令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本着“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通过质量事故处理,增强人们的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四、工程指令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监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在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报我站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质量包括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验收评定的质量和

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报我站审查核备。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包括分部工程质量、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外观质量和单位工程施工验收资料核查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等方面。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报我站核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我站核定。

五、监督方式

调阅施工记录、质量检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及各参建单位内业资料,现场抽测数据。

六、人员安排

质量监督站委派下列人员开展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安排表

第四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一、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监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依据为两个层面,一是我国现行工程建设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而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包括投标文件)等。

(一)法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法规文件。该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三)部门规章

1997年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1997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进一步明确了对水利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备的原则确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为了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利部还先后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常用的标准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249.1-6--88)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38-92)及相关的建筑、公路、电力等行业标准。

二、质量监督工作内容与方式

1、质量监督工作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机构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的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按性质和要求不同进行分类,根据监督工作可分为应及时完成工作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两大部分。根据监督对象的特征,监督工作可分为: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两大部分。为方便监督人员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避免出现监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按监督工作进行分类叙述。

(一)应及时完成的工作

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项审核:即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方案,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一项批准:即批准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格。一项备案:即质量缺陷备案。

2、二项确认:①对工程项目划分的确认。②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的确认。

3、三项核备:①临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②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③分部工程质量(不包括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

4、四项核定:①外观质量评定结论。②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③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④工程项目质量等级。

5、五项复核:①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②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③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④对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⑤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6、六项编写:①编写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②编写质量监督总计划和计划。③编写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④编写质量监督工作总结。⑤编写质量监督简报(月报)。⑥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七项参加(列席):①参加相关工程质量会议。②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方案的研究。③列席主体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会。④列席单位工程验收会。⑤参加工程阶段验收会(除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外)。⑥列席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并宣读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

1、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有关产品制作、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以抽查为主

四、质量监督的权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共六方面内容:

1、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质量监督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3、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4、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5、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6、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五、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含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六、质量监督计划的编写

1、质量监督计划的种类

质量监督计划可分为总计划、计划、阶段计划三种。

2、质量监督计划的作用

质量监督计划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文件。它有利于克服质量监督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使整个监督期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做到既到位又不越位。质量监督计划主要明确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做什么、何时做、怎么做、谁来做及有什么要求等一系列问题

3、质量监督计划的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简要说明。

(2)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指导思想。(3)质量监督的范围与期限。(4)签订监督项目具体内容及时间。(5)明确监督的组织形式与人员安排。

七、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

(一)质量体系检查

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备查资料如下: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一)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经历)。2.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

3.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质量管理负责人职称及经历、质量管理人员数量、专业、职称及上岗培训情况)。

4.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含有各种岗位责任制、质量检验与验收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管理例会制、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主要内容)。5.组织设计交底情况。

6.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7.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监理机构

(一)质量管理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持证情况)。

2.监理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的配备、业务分工和持证情况。3.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情况。

5.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各种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施工图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抽检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以及监理日志、月报、年报等制度)。

6.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确认情况。7.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现场设计代表机构

(一)质量管理体系

1.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业务分工情况。2.现场设计代表机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包含现场设代机构责任制、设计技术交底、现场设计通知、设计变更的审核及签发、工程验收等主要内容)。3.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施工单位

(一)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及项目经理持证情况)。

2.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质量检查员持证等情况。

3.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4.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应含有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工序质量检查控制及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自检制度(“三检制”)、原材料与中间成品检验制度、工序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和文明施工等主要内容)。

5.规程、规范、技术标准配置及执行情况。6.施工准备情况[内容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3.2条文说明] 7.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施工现场试验室

1.质量检测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2.质量检测单位对现场试验室的授权书(委托试验应附委托合同的副本)。

3.现场试验室设置及质量检测员持证情况。4.现场试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现场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情况。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八、建设实施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确认

(三)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

1、工作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方式以适时抽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得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1)抽查施工工序中的检查检测项目是否有原始记录,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工序质量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是否为部颁统一的评定表格式,评定是否及时,填写是否规范,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复核是否及时,签字是否齐全、规范。

(3)对于部颁统一表格之外新增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应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报批,内容是否齐全,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质量缺陷是否进行了备案,与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的记录是否吻合。

(5)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率、优良率情况。

(6)施工单位是否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送监理单位。

(7)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是否及时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备。

(8)检查分部与单位工程验收的结论是否及时报监督机构核定(核备)。

(9)检查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后施工质量评定结果如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质量评定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249.1-6--88)(3)《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七)》(SL38-9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

(5)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其他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6)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

(7)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也有关技术文件。(8)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9)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九、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出厂质量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使用时使用单位是否进行了检验、登记。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原材料质量检测的数量、和检测项目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3、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自检情况及时进行了检验。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检。

4、抽查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资料是否真实。

5、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6、视具体情况,独立或会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有异议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进行定向质量检查。

(二)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适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进行核备,对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核定),对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对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进行核定,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十、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

(一)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 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 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分部工程验收条件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 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分部验收内容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 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构列席分部工程验收会议,应着重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分部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的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定(核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列席验收会议。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 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l)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 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 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5)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外观质量评定。质量监督应核定外观质量评定结论。质量监督机构应着重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的人员组成、单位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内容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等级评定是否准确进行监督,以便验收后进行核定。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四)阶段验收质量监督工作 阶段验收有关规定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签订书上签字。

阶段验收工作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督机构在阶段验收时应提前完成阶段验收所包含的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核定工作,并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参加阶段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有关规定,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签定的建设合同,特制定本工程监督计划,请遵照执行。

一、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

1、工程项目划分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的要求,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认可。

2、质量监督和内容

本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质量行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体质量。①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有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职质量检查人员,针对本工程制定的质量管理理规章制度,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 ②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按合同承诺派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实施细则),通过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③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据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三检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④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的工程关键部位,并对工作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质量监督到位计划

为顺利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请项目法人在工程进行到以下阶段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安排质监人员及时到位监督工作。

1、施工技术交底会;

2、基坑验槽;

3、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验收;

4、主要分部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外观评定;

6、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

7、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8、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有关质量的重要问题;

9、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

2、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单位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并在竣工验收前提高交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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