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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计算参考公式[5篇材料]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84489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3 12:23: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退休金计算参考公式

退休金计算参考公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_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2_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2_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2_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2_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比如你的工资是202_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第二篇:退休金算法

202_煤矿退休年龄是多少岁,煤矿工人们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_煤矿退休年龄,欢迎大家阅读!

目前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

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特殊工种退休金计算方法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 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3)、综合性补贴:125元;(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煤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及办理流程(参考):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四)对于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伸阅读:

关于煤矿工人是否延迟退休,目前网上流传很多版本,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给出具体方案,所以暂时还是按照目前国家规定的来。

现在网传《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是假的,不要信谣传!

相信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一定会考虑煤矿工人提前退休的问题,如果你有什么担心的,可以在页面底部留言,给煤矿工人退休是否延迟给个建议。

第三篇:教师退休金

教师的收入 教师收入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1.基本工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定:小学教师202_元,初中教师2300元,高中教师2500元,大专教师2800元,大学教师3000元。(随国民经济增长)2.教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教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教师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教的思想,有利于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3.课时工资:课时补贴按照实际上课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教师多代课,特别是年轻教师精力充沛,他们多代课,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学期和学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学期学年评,不终身制。每个老师积极努力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代课,更要激励上好课。5.特优津贴:全体教师公认的特别优秀教师,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教育教学工作在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对一所学校或一个地区的教育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教育及教学方法,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说是以国家及省级、地市、县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教师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6.山区补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另外给与补贴,应该是工资30%。正如国家干部下乡补贴,越偏僻地区,补贴越高,不终身制,离开就没有。另据悉,关于退休金,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2_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论企事业,还是公务员,退休金一律平等。此规定三年内完成。

202_年将全面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知行客繁星

| 202_-12-27 中小学, 人才, 头条, 教师, 知行, 职称制度改革 24摘要: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202_年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

12月26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育领域,人社部在202_年将全面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正式施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届时中小学教师在职称等级上将分为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五个等级,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此外还辅以相对应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明年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在26日的工作会议上,尹蔚民表示,202_年将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据了解,我国从202_年启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202_年起试点范围开始扩大。这项改革的重点是将原来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职称等级上,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评价标准和办法。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人指出,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鼓励更多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举措。

“预计202_年全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将达到13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左右。”尹蔚民说:“我们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推动落实国务院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基本实现了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的目标。”

202_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了创纪录的699万人。尹蔚民说,除了上述措施,人社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服务。“初步确定,明年城镇新增就业要达到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尹蔚民说,202_年,将制定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当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出台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解决“双轨制”“待遇差”

“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双轨制”"待遇差”问题。”尹蔚民说。

具体来说,人社部门将继续深化养老保险(放心保)顶层设计研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

“202_年,我们将整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尹蔚民说:“制定实施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促进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顺畅转移。”他透露,截至目前,已有15个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81元。

人社部已制定了参保人员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的办法,并已征求社会意见,人社部正在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这个办法,将尽快发布实施。据悉,目前15省份先行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工资人事制度

“202_年,我们将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工资结构,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尹蔚民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价和调整机制。”

他透露,202_年人社部门进行了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试调查。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绩效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研究拟定了中央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开展了中央义务教育学校和中央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同时,全国共有27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17%;有17个地区制定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普遍在14%左右。此外,企业薪酬试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202_年,我们还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尹蔚民说:“在县以下机关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

改善农村教师待遇等方面下大力气

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网络访谈活动,主题为“中国的教育公平”,邀请教育部部长、党组书记袁贵仁,山东大学党委书记李守信,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希望小学校长周标亮,甘肃省嘉峪关酒钢三中教师闫桂珍与网友交流。十八大新闻中心网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进行现场直播。

有网友表示,目前优秀教师的短缺是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他们关心如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对此,周标亮说,这是我目前碰到的最大的难题。我想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加大投入,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改善住房、教学环境。待遇除比城镇老师高外,在职称的聘任上也可倾斜一些,让农村教师感到有自豪感和作为农村教师的价值。

二、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训。我们县这方面做得有实效。通过“城乡”学校结对子,互帮互助,共同提高。每一学期都在县城展示结对子学校骨干教师教学活动。天长日久,潜移默化的作用,无形中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都会有所提高。

三、制定相关的激励制度,让优秀的农村教师得到一定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补充说,我国有1205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其中农村教师占80%。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薄弱点,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一是完善补充机制,让农村教师下得去。在部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共招收6.3万名学生,毕业生中的92%到中西部中小学任教。实施了特岗计划,招聘30万名毕业生,其中80%留在当地从教,给农村教育带来了新的活力。

二是改善地位待遇,让农村教师留得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向农村地区倾斜。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改善农村教师居住条件。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施工资倾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三是提高业务水平,让农村教师教得好。实施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帮助350万名农村教师提升素质。各省也都面向农村教师开展大规模培训。把好“入口关”,积极推进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落实向农村学校倾斜的政策,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今后,将在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推动城乡教师流动等方面下大力气,努力把农村教师素质和农村教育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四篇:材料计算公式

材料订货排版要求

在编制材料订货料单以前,必须进行材料排版。排版时,应对设计图杆件进行编号,排版图中应有对应的杆件号,以便为今后核查使用。最后将排版料单和排版图、图纸编号图一并提交。

现将一些材料排版、订货要求简述如下:

一、材料订货

材料订货的最大尺寸限制(考虑钢厂制作和运输条件)板材:

厚板(≥25mm)宽1~3米,长度2.5~12米;

中厚板(8~22mm)宽1~2.5米,长度2~12米; 薄板(4~7mm)宽1~2米,长度2~6米; 管材和型材:长12米以下。重量计算

钢材比重取7.85。

钢板单重公式:W=7.85t,其中:W: kg/m2, t: 板厚,mm。

钢管单重公式:W= 0.02466 t*(D-t),其中:W: kg/m, t: 壁厚,mm,D: 管外径,mm。

六角钢单重公式:W=0.0067983*h,其中:h为两对边垂直距离,mm。

锥台展开公式:锥台展开后为扇形。锥台制作时,先将扇形一分为二,分别压制后再焊接成锥台。设锥台大口直径为D,小口直径为d, 母线斜角为β,现求展开扇形一半的型长。

则:外半径L=D/(2Sinβ),内半径I=d/(2Sinβ),圆心角α=180º Sinβ。

锥台侧面积公式:S=Л(R1+R2)P, 其中,R1、R2为上下口半径,P为母线长。

二、部件展开计算

直径小于等于406的管材为无缝管;直径大于406的管材为有缝管,即直缝管,也称焊接管。有缝管和锥台是由钢板卷制而成的。

对于管材,直径小于3米时,一般按单道焊缝考虑;直径大于3米时;可考虑两道纵缝,即由两半制成。本项目的吸力桶分两半制造。

对于锥台,无论直径大小,均由两半制成。

1.管材展开

展开计算时,按管材壁厚的中心计算。

2.锥台展开

展开计算时,按锥台壁厚的中心计算。计算公式见上述。

三、材料排版

3.部件在钢板上排版时,一律从左上方排起,将余板甩在右下角,标出余板尺寸。4.板四周要求留有20mm 板条余量以便下料时整边。

5.切割线消耗掉的板宽按2mm(板厚50以下)和5mm(板厚50以上)考虑。6.给排版余量时,统一在排版后的右下角给出,禁止在部件间给出。7.同一张板上,如果排布的杆件数量超过50件,可以以杆件为单位适当给些余量。8.管材卷制和锥台压制,要留有压头余量。余量大小需要与制造厂确认,一般在周长方向要一共留300mm余量。H248项目的压头余量见附页。

9.管材排版时,在管长方向要留50mm余量。

10.管材最大卷制长度取决于管径和壁厚。最大长度需要与制造厂确认。H248项目的最大长度见附页。国内卷管最大长度一般不超过3米。

11.管材分段时,避开其他杆件焊缝,结构杆时按API RP2A, 附件焊缝时,避开50-100mm。

四、订货材料表

1、材料表格式。按业主制定的格式。

2、材料表的编排顺序按如下原则:管材、板材、型材、标准件单独列表。在同一类别中,要按照先材质高低,后规格大小的顺序。规格中,管材要按照先管径大小,后壁厚大小的顺序;板材要按照先板厚,后宽、长大小的顺序;型材要按照先高度大小,再宽度大小,后壁厚大小的顺序。

附表:excel计算常用函数

DEGREES()弧度转化为角度 RADIANS()角度转化为弧度 EXP(N)返回e的N次方

SUMSQ(n1,n2,n3….)返回平方和 SQRT()返回平方根

POWER(A,B)返回A的B次方

LOG10(C)返回以10为底,C的对数 LOG(C,D)返回以D为底,C的对数 LN(C)返回以e为底,C的对数 ABS(C)返回C的绝对值

惯性矩计算公式:

bh3矩形截面:Ix

12平行移轴公式:Ix1Ixa2A

yAiyii1nnAi1ibhb1h11b2b2h2222

b1h1b2h2IxIi

i1n

第五篇:劳工退休金条例

【法规名称】 劳工退休金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2_-06-30 【正

文】

劳工退休金条例

第 1 条

为增进劳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劳工退休金事项,优先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劳工、雇主、事业单位、劳动契约、工资及平均工资之定义,依劳动基准法第二条规定。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劳工退休基金之审议、监督、考核以及有关本条例年金保险之实施,应组成劳工退休基金监理委员会(以下称监理会)。

监理会应独立行使职权,其组织、会议及其他相关事项,另以法律定之。

监理会成立后,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工退休基金管理业务,归入监理会统筹办理。

第 5 条

劳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滞纳金之加征、罚锾处分及其强制执行等业务,由中央主管机关委任劳工保险局(以下称劳保局)办理之。

第 6 条

雇主应为适用本条例之劳工,按月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订之劳工退休金办法,取代前项规定之劳工退休金制度。

第 7 条

本条例之适用对象为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本国籍劳工。但依私立学校法之规定提拨退休准备金者,不适用之。

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及经雇主同意为其提缴退休金之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本国籍工作者或委任经理人,得自愿提缴,并依本条例之规定提缴及请领退休金。

第 8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于本条例施行后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者,得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但于离职后再受雇时,应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营事业于本条例施行后移转民营,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继续留用,得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或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第 9 条

雇主应自本条例公布后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间内,就本条例之劳工退休金制度及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以书面征询劳工之选择;劳工届期未选择者,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

劳工选择继续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者,于五年内仍得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应为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劳工,依下列规定向劳保局办理提缴手续:

一、依第一项规定选择适用者,应于本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申报。

二、依第二项规定选择适用者,应于选择适用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三、本条例施行后新成立之事业单位,应于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第 10 条

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后,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

第 11 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适用劳动基准法之劳工,于本条例施行后,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而选择适用

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适用本条例前之工作年资,应予保留。

前项保留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雇主应依各法规定,以契约终止时之平均工资,计给该保留年资之资遣费或退休金,并于终止劳动契约后三十日内发给。

第一项保留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存续期间,劳雇双方约定以不低于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五条及第八十四条之二规定之给与标准结清者,从其约定。

公营事业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者,于民营化之日,其移转民营前年资,依民营化前原适用之退休相关法令领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员应停止其领受月退休金及相关权利,至离职时恢复。

第 12 条

劳工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适用本条例后之工作年资,于劳动契约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或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时,其资遣费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之平均工资,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六个月平均工资为限,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前项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应于终止劳动契约后三十日内发给。

选择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规定之劳工,其资遣费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给。

第 13 条

为保障劳工之退休金,雇主应依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与保留适用本条例前工作年资之劳工人数、工资、工作年资、流动率等因素精算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之提拨率,继续依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按月于五年内足额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以作为支付退休金之用。

劳雇双方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约定结清之退休金,得自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支应。

依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应发给劳工之退休金,应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 14 条

雇主每月负担之劳工退休金提缴率,不得低于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前项规定月提缴工资分级表,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劳工得在其每月工资百分之六范围内,自愿另行提缴退休金。劳工自愿提缴部分,得自当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

依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自愿提缴退休金者,依前三项之规定办理。

第 15 条

于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自愿提缴者,一年内调整劳工退休金之提缴率,以二次为限。调整时,雇主应于当月底前,填具提缴率调整表通知劳保局,并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劳工之工资如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其雇主或所属单位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将调整后之月提缴工资通知劳保局;如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应于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劳保局,其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项之提缴率,计算至百分率小数点第一位为限。

第 16 条

劳工退休金自劳工到职之日起提缴至离职当日止。但选择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缴自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离职当日止。

第 17 条

依第七条第二项自愿提缴退休金者,由雇主或所属单位于其自愿提缴或停止提缴之日,向劳保局办理开始或停止提缴手续,并按月扣、收缴提缴数额。

前项自愿提缴退休金者,其退休金之提缴,自申报自愿提缴之日起至申报停止提缴之当日止。

第 18 条

雇主应于劳工到职、离职、复职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内,列表通知劳保局,办理开始或停止提缴手续。

第 19 条

雇主应提缴及收取之退休金数额,由劳保局缮具缴款单于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业单位,雇主应于再次月底前缴纳。

劳工自愿提缴退休金者,应由雇主向其收取后,连同雇主负担部分,一并向劳保局缴纳。其退休金之提缴,自自愿提缴之日起至离职当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额不足时,劳保局应限期通知其缴纳。

第 20 条

劳工留职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前,雇主应于发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向劳保局申报停止提缴其退休金。劳工复职时,雇主应以书面向劳保局申报开始提缴退休金。

因案停职或被羁押劳工复职后,应由雇主补发停职期间之工资者,雇主应于复职当月之再次月底前补提缴退休金。

第 21 条

雇主提缴之金额,应每月以书面通知劳工。

雇主应置备雇用劳工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劳工到职、离职、出勤工作纪录、工资、每月提缴纪录及相关资料。

第 22 条

事业单位不得以其他自订之劳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条例规定之劳工退休金制度。

第 23 条

退休金之领取及计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劳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本金及累积收益,依据年金生命表,以平均余命及利率等基础计算所得之金额,作为定期发给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领取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

依本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运用收益,不得低于当地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国库补足之。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年金生命表、平均余命、利率及金额之计算,由劳保局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 24 条

劳工年满六十岁,工作年资满十五年以上者,得请领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资未满十五年者,应请领一次退休金。

前项工作年资采计,以实际提缴退休金之年资为准。年资中断者,其前后提缴年资合并计算。

劳工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时,于有第一项规定情形者,始得请领。

第 25 条

劳工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一次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年金保险,作为超过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定平均余命后之年金给付之用。

前项规定提缴金额、提缴程序及承保之保险人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6 条

劳工于请领退休金前死亡者,应由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一次退休金。

已领取月退休金劳工于未届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定平均余命前死亡者,停止给付月退休金。其个人退休金专户结算剩余金额,由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领回。

第 27 条

依前条规定请领退休金遗属之顺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项遗属同一顺位有数人时,应共同具领,如有未具名之遗属者,由具领之遗属负责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抛弃或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时,由其余遗属请领之。但生前预立遗嘱指定请领人者,从其遗嘱。

劳工死亡后无第一项之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者,其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应归入劳工退休基金。

第 28 条

劳工或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退休金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向劳保局请领;相关文件之内容及请领程序,由劳保局定之。

请领手续完备,经审查应予发给月退休金者,应自收到申请书次月起按季发给;其为请领一次退休金者,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

劳工或其遗属或指定请领人请领之退休金结算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退休金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29 条

劳工之退休金及请领劳工退休金之权利,不得让与、扣押、抵销或供担保。

第 30 条

雇主应为劳工提缴之金额,不得因劳工离职,扣留劳工工资作为赔偿或要求劳工缴回。约定离职时应赔偿或缴回者,其约定无效。

第 31 条

雇主未依本条例之规定按月提缴或足额提缴劳工退休金,致劳工受有损害者,劳工得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请求权,自劳工离职时起,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32 条

劳工退休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劳工个人专户之退休金。

二、基金运用之收益。

三、收缴之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 33 条

劳工退休基金除作为给付劳工退休金及投资运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担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运用及盈亏分配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劳工退休金之经营及运用,监理会得委讬金融机构办理。委讬经营规定、范围及经费,由监理会拟订,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 34 条

劳保局对于劳工退休金及劳工退休基金之财务收支,应分户立帐,并与其办理之其他业务分开

处理;其相关之会计报告及决算,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并提监理会审核。

劳工退休基金之收支、运用及其积存金额,应按月提监理会审议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中央主管机关应按年公告之。

第 35 条

雇用劳工人数二百人以上之事业单位经工会同意,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二分之一以上劳工同意后,投保符合保险法规定之年金保险,得不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缴劳工退休金。但选择参加年金保险之劳工人数未达全体劳工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实施。

前项所定年金保险之收支、核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事业单位采行前项规定之年金保险者,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

第一项年金保险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于第二十三条之标准。

第 36 条

雇主每月负担年金保险费之提缴率,不得低于劳工每月工资百分之六。

雇主应于每月月底前提缴保险费,保险费之收缴情形,保险人应于次月七日前通知劳保局。

第 37 条

年金保险之契约应由雇主担任要保人,劳工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事业单位以向一保险人投保为限。保险人之资格,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该保险业务之主管机关定之。

第 38 条

劳工离职后再就业,所属年金保险契约应由新雇主担任要保人,继续提缴保险费。新旧雇主开办或参加之年金保险提缴率不同时,其差额应由劳工自行负担。但新雇主自愿负担者,不在此限。

前项劳工之新雇主未办理年金保险者,应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缴退休金。除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外,所属年金保险契约之保险费由劳工全额自行负担;劳工无法提缴时,年金保险契约之存续,依保险法及各该保险契约办理。

第一项劳工离职再就业时,得选择由雇主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提缴退休金。

第 39 条

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于本条所定年金保险准用之。

第 40 条

为确保劳工权益,主管机关、劳动检查机构或劳保局必要时得查对事业单位劳工名册及相关资料。

劳工发现雇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时,得向雇主、劳保局、劳动检查机构或主管机关提出申诉,雇主不得因劳工提出申诉,对其做出任何不利之处分。

第 41 条

受委讬运用劳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机构,发现有意图干涉、操纵、指示其运用或其他有损劳工利益之情事者,应通知监理会。监理会认有处置必要者,应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第 42 条

主管机关、监理会、劳保局、受委讬之金融机构及其相关机关、团体所属人员,除不得对外公布业务处理上之秘密或谋取非法利益,并应善尽管理人忠诚义务,为劳工及雇主谋取最大之经济利益。

第 43 条

监理会及劳保局筹办及办理本条例规定行政所须之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

第 44 条

劳保局办理本条例规定业务之一切帐册、单据及业务收支,均免课税捐。

第 45 条

受委讬运用劳工退休基金之机构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将劳工退休基金用于非指定之投资运用项目者,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锾,中央主管机关并应限期令其附加利息归还。

第 46 条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47 条

雇主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付标准及期限者,处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8 条

事业单位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拒绝提供资料或对提出申诉劳工为不利处分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9 条

雇主违反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提缴、停缴手续或置备名册,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50 条

雇主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继续按月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月连续处罚。劳动基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罚锾规定,不再适用。

主管机关对于前项应执行而未执行时,应以公务员考绩法令相关处罚规定办理。

第一项收缴之罚锾,归入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劳工退休基金。

第 51 条

雇主违反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扣留劳工工资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52 条

雇主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九条申报、通知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第 53 条

雇主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时提缴或缴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完缴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征其应提缴金额百分之三之滞纳金至应提缴金额之一倍为止,仍不缴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征应提缴金额二倍之滞纳金至缴足为止;其按月加征之滞纳金,未满一个月部分,按比例计算。

雇主违反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时缴纳或缴足保险费者,处其应负担金额同额之罚锾,并按日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 54 条

依本条例加征之滞纳金及所处之罚锾,受处分人应于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届期未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所定年金保险之罚锾处分及强制执行业务,委任劳保局办理之。

第 55 条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从业人员、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执行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除依本章规定处罚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并应处以各该条所定之罚锾。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违反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纵容为违反之行为者,以行为人论。

第 56 条

事业单位因分割、合并或转让而消灭者,其积欠劳工之退休金,应由受让之事业单位当然承受。

第 57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8 条

本条例自公布后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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