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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73798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8 15:23: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共95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75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本市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9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供配电贴费年度使用计划及减免审批

2、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审核、转报、代征

3、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审核

市经委(6项)

1、机电设备采购不宜招标项目的审核(改为事后备案)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审核

3、上海市新产品基金使用立项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4、支取清欠“三金二款”专项资金的审核

5、核发铂族金属废料回收、经营、提炼加工《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

6、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初审

市教委(5项)

1、高校参加招考的审批(春招、保送生招生、成招、普高招收“三校生”、师范生招生、专升本、插班生、秋招、高职招生、学历文凭考试招生政策等)

2、普通高校学生贷款免息审批(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文艺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4、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高校推荐加分的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5、高等学校聘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要、知名人士、高级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审批、备案

市科委(3项)

1、核发《科技咨询证书》(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新产品认定(不再单独审批)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公安局(12项)

1、多色复印机准许购置证明(购买多色复印设备内部使用批准)

2、核发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证(改为事后备案)

3、核发匕首佩带证

4、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计及交通安全设施审核(不再单独审批,与“道路、桥梁、隧道竣工验收”合并)

5、专用机具牵引线路时间的批准

6、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7、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许可证

8、核发特种刀具购买证

9、核发特种刀具经销许可证

10、娱乐场所核准

11、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按摩场所)

12、核发苏、蒙、朝探亲通知书

市民政局(7项)

1、烈士褒扬金的审核

2、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审批

3、福利企业扶持发展基金使用核准

4、社会福利企业减征管理费的审批

5、福利企业扶残帮困基金使用核准

6、扶残帮困、送温暖使用资金核准

7、国内婚姻介绍服务机构批准

市司法局(2项)

1、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审核

2、证券业务律师事务所资格初审

市财政局(1项)

菜地建设基金及垦复基金减免的审批(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市建委(5项)

1、核发上海市电(扶)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证(不再单独审批,并入“建筑业资质的审批”)

2、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4、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审核认定(由注册建造师替代,过渡期为5年)

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由注册建造师替代,过渡期为5年)

市人事局(5项)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干部医疗待遇人选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审批部分)

2、外方投资者推荐外省市人员进本企业工作调沪审批

3、工资基金的审核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核定

5、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休审核

市农委(1项)

上海市犬类免疫健康证审批(市农委负责审批部分)

市外经贸委(1项)

对上海市商业、物资企业、连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转报

市文广影视局(4项)

1、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2、核发托运、邮寄(提取)音像制品准许证

3、核发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

4、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市卫生局(5项)

1、防蛀、防霉剂、驱避用品卫生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2、核发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改为事后备案)

3、特殊营养食品生产批件

4、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初审(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5、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市水务局(1项)

供水企业资质的审批

市政府外办(1项)

接受外宾赠送汽车的审批

市政府侨办(1项)

港澳同胞来沪定居审批(市政府侨办负责审批部分)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2项)

1、外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驻沪办事机构人员在沪申领蓝印户口审批

2、上海市服务参与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审批

市港口管理局(2项)

1、划定与调整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停泊区的审批

2、核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审批部分)

市房地资源局(4项)

1、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竣工验收(改为事后备案)

2、核发地质勘察单位资质证书

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颁发资质证书(由专业机构承担)

4、天然矿泉水、地热水鉴定审批

市体育局(3项)

1、外省市运动员引进审批(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2、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定(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足球涉外交流中出访初审

市新闻出版局(2项)

1、外省市书刊进沪样本的验审

2、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审批

市旅游委(1项)

饭店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市工商局(5项)

1、市场登记审批

2、核发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批

4、广告审查员证审批

5、经纪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市统计局(1项)

上海市劳动统计年报联合审核

市环保局(2项)

1、上海市环境保护专项贷款还贷减免许可审批

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初审

市市政局(3项)

1、中止供气的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

3、二级公路以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审批

市绿化局(4项)

1、建成公园调整规划的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2、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核发(改由专业机构承担)

3、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4、城市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

市市容环卫局(2项)

1、地下建筑物的化粪池和特殊规划化粪池设计、建造的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2、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验收

市医保局(1项)

医疗保险费的缓缴审批(不再单独审批)

附件2

本市第三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75项)

市发展改革委(3项)

1、机动车停放收费审批(并入“机动车检测、停放审批”)

2、煤气出厂价格(上网价格)审批(并入“燃气价格及安装和维修服务收费项目审批”)

3、客、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审批(并入“公共交通运输价格审核审批”)

市经委(6项)

1、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初审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改、扩建审批(取消不扩大生产能力、不增加品种的审批)

2、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配额初审(进口计划配额初审到2003年底结束)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的审核(招标文件不再审批)

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批(改为事前备案)

5、填没市管商品鱼生产基地精养鱼塘、征用市管商品鱼基地精养鱼塘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待相关委办职能确定后即转入)

6、渔船修造工厂认可证审批(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不再审批)(待相关委办职能确定后即转入)

市科委(1项)

核发《科技经营证书》(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科委,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并联审批)

市公安局(8项)

1、核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组织资格证(年检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2、核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年检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3、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生产性旧金属收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审批)

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批(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不再审批)

5、机动车通行证审批(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邮政车辆特许通行证不再审批)

6、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茶座)(并入“治安许可证”)

7、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酒吧)(并入“治安许可证”)

8、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咖啡馆)(并入“治安许可证”)

市民政局(3项)

1、殡葬广告的审核(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

2、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资质认定和设立、变更、歇业的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不再审批)

3、涉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并入“涉外国人、华侨、港澳及台湾居民婚姻登记”)

市财政局(1项)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批(并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2项)

1、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取消外商保荐人员的审批部分)

2、农业人口“农转非”审批(取消本市农业户口的技校学生“农转非”的审批部分)

市文广影视局(1项)

核发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或终止经营不再审批)

市外经贸委(3项)

1、国外设计施工单位承接上海市建设工程的申报及审核(改为核准制,审批时间由5-7个工作日改为1个工作日)

2、浦东新区钻石进出口企业审批(改为登记制)

3、核发进出口许可证(配额部分不作为行政审批)

市外资委(2项)

1、境外企业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合同审批(改为核准制,审批时间由5-7个工作日改为1个工作日)

2、对本市审批权限内三资企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审批时间由1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

市卫生局(2项)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初审及审批(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不再审批)

2、食品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食品生产的审批(强化食品不再审批)

市水务局(2项)

1、供水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的审批(竣工验收改为事后备案)

2、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至市排水管理处)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1项)

驻沪办事机构申报上海市工作户口审批(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市信息委(1项)

非银行卡发行的申报、审核(审批时间从15到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到15个工作日)

市港口管理局(3项)

1、水路客运、货运企业(含个体联户)设立、变更、歇业的审批(水路客运、货运企业〈含个体联户〉设立及经营范围变更仍需审批,其余取消)

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审批(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范围变更仍需审批,其余取消)

3、新增水路运力的审批(含特种运力的初审)(客船、危险品、进口二手船仍需审批,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登记,其余取消)

市规划局(9项)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由25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3-1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由各单位分头验收改由市规划局组织验收)

3、建设工程现场放样复验(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7个工作日)

4、地名的命名和变更审批(审批程序由6道程序减少到4道,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

5、审核使用有密级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2-30个工作日)

6、审核在本市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测量(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减少到25个工作日)

7、审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20个工作日)

8、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审批时间由无限定改为20个工作日)

9、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核部分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除技术审核外的审批时间由40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审批程序由外部征求意见后再受理改为受理后内部征求意见。)

市房地资源局(3项)

1、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对村镇规划区范围临时用地不再单独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缓缴、减缴或免缴土地使用费审核(审批时间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3、审核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审批时间从30天缩短为15天)

市体育局(2项)

1、跨区县、省市,国际性包括港澳台地区体育竞赛审批(并入“体育竞赛登记”)

2、核发体育场所临时占用许可证(下放审批权限至区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项)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零售)审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连锁试点不再审批)

2、申请新药生产的初审(治疗性功能障碍药物研制立项、戒毒药品研制立项不再审批)

3、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产品初审与审批(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再审批)

市质量技监局(4项)

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审批时间从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重要计量器具销售登记(下放审批权限至区县)

3、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审批(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不再审批)

4、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申报资料审核(初审)

(饲料、液氮生物容器、兽医注射针、天然橡胶、脂松香、不锈钢材、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阀门、核级设备、广播电视接受机、家用音响、通讯设备、民用爆破器材、民用枪弹、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煤电站、矿灯、矿井安全仪器、刮板输送机、轮胎、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纺织机械、自行车、电熨斗、食用盐、荧光灯、塔式起重机、电梯、铝箔、消防器材、安全玻璃、防盗报警器、医用高压氧舱、锚链、船用配电箱、大型游艺机、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空调器、防爆照明灯具、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电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电动吸引器、体外反博装置、医用培养箱、节育器具、医用呼吸器、医用线〈针〉、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注射针〈器〉、水泥电杆、低压电器、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不再审批)

市工商局(3项)

1、经营汽车核准通知书审批(小轿车一次性经营不再审批)

2、有关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白酒类〈39°以上〉广告不再审批)

3、广告经营资格申请审批(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不再审批)

市环保局(1项)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的审批(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

市农林局(3项)

1、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批(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2、进口种子(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初审(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不再审批)

3、调整绿林地规划布局的审批(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不再审批;下放审批权限到区县〈大型片林除外〉,不设林业主管部门的区县,仍由市农林局审批)

市绿化局(1项)

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审批(公园内开设临时或流动商业、服务摊点不再审批)

市国资委(7项)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审批(市国资办负责审批部分审批时间由无限定缩短到20个工作日)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审批(市国资办负责审批部分的审批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3、资产转换价格抵扣审批(审批时间从3周缩短到10个工作日)

4、产权经纪资质审批(审批时间从10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工作日,减少与合并审批表)

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6、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7、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审批时间由无限定缩短到7个工作日)

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以来,按照“两高一少”的要求,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95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07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745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60项属于涉密事项,根据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9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根据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市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201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1项)

(一)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初审转报(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

(二)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三)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四)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注意:审批与审查不同)

(五)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审批

(六)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审批(含初审)(调整为一般管理事项)

(七)对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初审转报

(八)收费标准审验(有关内容调整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含收费标准审验)》审批)

(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转报

(十)城市基础设施收费立项的初审转报

(十一)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含初审)

第三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10〕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45项,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将原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48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从2010年4月起分三步实施:4月8日已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涉及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审批权限;5月18日开始实施取消、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6月1日开始实施向区县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权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健全监管制度,切实做到监管到位;对改为登记和内部职责性管理工作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服务效率;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完善“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的体制机制和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审批质量,加强对行使审批权的全程监督,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方面务求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5项)

2.暂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5项)

3.调整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06项合并为48项)

4.向区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25项)

二○一○年五月二日

第四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请点击附件查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3年1月30日印发

第五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发布单位】济南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已经2001年11月30日第66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一月十八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决定在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374项)的基础上,再取消125项。现将市级第二批取消的12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市级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技术监督局(7项)

1.销售计量器具许可(改为备案)

2.E级锅炉安装资质审批

3.小型锅炉制造许可审批

4.小型锅炉销售许可审批

5.小型锅炉改造、修理许可审批

6.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开工审批

7.小型锅炉设计图纸备案

二、济南市统计局(1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登记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5项)

1.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资格审批

2.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资格审核

3.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4.市内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审批

5.市场、商业网点建设项目预审

四、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项)

1.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地域内市属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五、济南市经济委员会(9项)

1.市属以下企业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2.列入国家计划的市属企业的破产、兼并项目审批

3.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审批(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4.起重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5.电梯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6.汽车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7.锅炉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8.压力容器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9.大型游艺设施维修企业资质认证

六、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

1.乡镇、村集体基建矿井安全准建许可

2.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四级安全资格认证

3.对承包矿山工程四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审批

4.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

七、济南市财政局(2项)

1.会计人员上岗资格审验

2.会计人员培训点审批

八、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3项)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审批

2.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认定审核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九、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

1.店堂广告登记

十、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项)

1.年金经办机构的审批

2.市属、四个区属企业与驻济的中央、省属、部队企业之间职工流动审批

3.市属驻县企业职工向市区流动审批

4.市区范围内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备案

5.章丘市属企业从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备案

十一、济南市交通局(3项)

1.公路建设市场准入审批

2.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审批

3.市内浮桥经营企业筹建、开业审核

十二、济南市建设委员会(10项)

1.四级以下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2.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审批

3.乙级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5.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核

6.电梯准用证审核

7.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审核

8.建筑门窗等建筑配套产品准用证审核

9.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10.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

十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1项)

1.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审批

十四、济南市房产管理局(3项)

1.房屋租赁许可(改为备案)

2.房屋转让立契审批

3.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五、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3项)

1.拆迁方案审批(改为备案)

2.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

3.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审批

十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1项)

1.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改为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十七、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项)

1.在市区内建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审批

十八、济南市规划局(2项)

1.测绘任务登记(改为备案)

2.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审批

十九、济南市园林管理局(2项)

1.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2.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备案

二十、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1项)

1.城市客运出租经营个人开业许可

2.燃气自供许可证审批

3.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审批

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审批(改为备案)

5.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资质审查

6.用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审批

7.供热单位扩大供热范围审批(改为备案)

8.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审批(改为备案)

9.燃气器具准销、准入证审批

10.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11.供热单位资质审批

十一、济南市林业局(1项)

1.植树造林责任单位(个人)造林任务的成果验收(下放县级)

十二、济南市水利局(5项)

1.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审批(改为备案)

2.投标许可证审批

3.评标委员会组建审批

4.招标人选定中标单位审批

5.招标标底价审批

十三、济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

2.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的注册审核

3.外地医药企业驻济办事处开办资格专业审核

十四、济南市广播电视局(1项)

1.音像制品放映业务的审批

十五、济南市教育局(6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审批

2.济南市一类幼儿园、标准幼儿园的评选

3.公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核

4.省级以上规范化学校的评选审核

5.各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与国外建立校际关系的审核

6.高中段学生留校察看、市属初中、小学学生记大过处分的备案

十六、济南市成人教育局(1项)

1.市区内中等层次社会力量办学学校收费的审核

十七、济南市卫生局(1项)

1.在济落户的外地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

十八、济南市旅游局(5项)

1.涉外旅游汽车定点单位审批

2.涉外旅游定点汽车公司(车队)年审

3.涉外旅游定点汽车审核

4.涉外旅游定点汽车驾驶员上岗资格审核

5.一日游经营审批

十九、济南市民政局(4项)

1.“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入福利院审批

2.“三无”精神病人入精神病院审批

3.为异地退休干部来济入户出具证明

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待遇审核

十、济南市公安局(20项)

1.游泳池(馆)安全审查(治安许可,下同)

2.水上娱乐场安全审查

3.赛车场安全审查

4.跑马场安全审查

5.溜冰场安全审查

6.健身房安全审查

7.台球场安全审查

8.网球场安全审查

9.保龄球场安全审查

10.高尔夫球场安全审查

11.氧吧安全审查

12.冷饮店安全审查

13.茶馆(楼)安全审查

14.咖啡馆安全审查

15.武术馆安全审查

16.影剧院安全审查

17.俱乐部安全审查

18.音乐厅安全审查

19.曲艺厅安全审查

20.保安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审核

十一、济南市文化局(1项)

1.业余艺术培训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十二、济南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项)

1.经市批准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审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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