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贵阳市定点协议
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乙方:贵州省人民医院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劳社通字[202_]75号)、《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筑府办发[202_]129号)、《关于贵阳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2_]67号)、《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为保证参保人员、企业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如下:
总 则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以下简称医疗服务政策)、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制订的配套文件。
二、甲乙双方应要求服务对象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服务政策、法规的规定,并共同致力于优化医疗服务,1 简化就医手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乙方依据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政策、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服务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并报甲方备案。
五、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具体分管医疗服务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单独的医保科(办),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医疗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乙方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作用,及时将医疗服务政策、定点协议传达到院内有关科室和人员,定期分析、汇总本院医疗服务管理情况,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回馈管理信息和医院的建议。
六、乙方对自身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政策的执行情况,每三个月应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甲方,并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检查,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规范的资料和数据。甲方有权拒付无凭证或与核实结果不符的费用。
七、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抽查服务对象住院病历、普通门诊日志、特殊病种门诊病历、住院(门诊)处方、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甲方如需要服务对象病历及有关数据的复印件,乙方应予提供。
八、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服务政策、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九、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咨询台”,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就医困难。设臵“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门诊和住院流程,设臵专用“结算窗口”。服务对象住院时,乙方要发放《住院须知》,为其就医提供方便。
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应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医保专用处方、日志,并单独保管,以备甲方随时检查。
十一、企业离休干部门诊就医时,应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贵阳市企业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处方本》,使用完后,由甲方收回保管备查。
十二、患特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应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贵阳市特殊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使用完后,由乙方收回保管备查。
十三、服务对象住院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乙方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患者或其家属要求了解就医发生的详细费用时,乙方应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甲方将以此作为一年后是否与乙方续签协议的重要条件。
就 诊
十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医务人员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合理检查、合理治 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使用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为参保人员、离休干部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十五、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乙方对服务对象的投诉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甲方备案。
十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服务对象在门诊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申请办证和治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犯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服务对象就医时,乙方必须做到:
(一)服务对象在门诊就诊时,乙方应认真做到人、证、卡(《社会保障卡》或《离休干部就医卡》,下同)相符。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卡、证不符时,应拒绝开药、检查、治疗、记帐,将卡扣留,并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因病情原因服务对象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其委托人须持委托书,乙方方能按规定开药。
(二)服务对象办理入院手续进入病房时,乙方工作人员应查验人、证、卡是否相符。验证人、证、卡相符后,卡暂由乙方保管,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验证。服务对象出院结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后,乙方再交还服务对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院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三)乙方在收治疑似工伤的外伤患者时,应认真询问了解是否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确定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乙方应如实登记备查。收治住院的,乙方还应向单位索要书面证明材料。
十八、服务对象在乙方就医发生医疗纠纷时,乙方应自纠纷发生殖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报甲方。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其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若已支付,甲方有权追回所付全部医疗费用。
十九、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可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黔劳社厅[202_]9号)、《关于贵阳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2_]67号)规定,为服务对象办理转诊转院的有关手续。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十、乙方应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权限及药品使用范围权限,并将其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违犯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生名单,对违规的医生,甲方有权取消其医保处方权。
诊疗项目与药品管理
二十一、乙方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相关规定。新增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时,乙方应依据物价部门的批复文件向甲方备案。不备案收费的经甲方查实按违规费用处理。
二十二、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大型检查。服务对象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大型检查,经乙方医疗服务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审核后实施(急诊抢救除外)。未经乙方医疗服务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批准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服务对象在甲方其 它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二十三、医生为服务对象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查实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二十四、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离休干部用药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规定,超出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严格执行用药原则,使用药品应根据病情需要,有国产品种的原则上不用进口药品,甲类药能治疗的不用乙类药,乙类药能治疗的不用自费药。使用药品目录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二十五、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乙方应根据本院临床科室设臵的实际情况,满足临床科室治疗服务对象所需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供应和使用。
二十六、服务对象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卫生材料及院外检查治疗等,在医嘱及病程记录中要有详细记录,应有科主任及患者本人或家属的签字,所涉及的费用应录入医保支付系统,否则费用从乙方结算费用中予以扣减。
二十七、服务对象门诊就医时,乙方应认真按照以下原则给药: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癌 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病,限2周量。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等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经乙方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原则上不超过4周量,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原则上不能超过2种,辅助用药不能超过2种。出院带药一般情况3-5天量,慢性病7-14天量,医嘱上必须要有记录。
二十八、乙方应允许服务对象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服务对象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二十九、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物价部门定价的,或擅自提高药品批零差率的,其超收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三
十、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三
十一、甲乙双方要共同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数据库以及疾病诊断库,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的对应,建立完整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库。
医疗服务管理
三
十二、乙方应按《关于定点医院健全医保管理制度的通知》(筑医保通[202_]2号)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
十三、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履行本协议的有关医疗服务行为的条款。
(二)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办法》(黔社保[202_]9号)、《关于加强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2_]7号)文的规定。
(三)应认真核对“人、证、卡”。
(四)不推诿病人,不分解住院。
(五)及时为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服务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服务对象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时自付。
(六)因病施治,对症用药,杜绝不合理检查和用药。使用全自费项目必须有服务对象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乙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扣年度考核分数、按规定扣减费用,停止或取消部分约定项目,终止协议、直至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七)甲方查实乙方有下列行为的按违约处理:
乙方不核对人、证、卡,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每查实一次扣年度考核分2分。
乙方收治疑似工伤的外伤患者时,未按规定登记的,发生一例扣年度考核分1分。
住院冒名顶替,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每查实一例扣年度考核分5分;冒名顶替住院,乙方发现报甲方核实后,一例奖年度考核分5分。
挂床住院,所涉及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经甲方查实的,每查实一次扣年度考核分1分。
推诿病人,首次查实一例,按乙方当月出院病人统筹和大额补助基金支付次均费用的3倍扣款,并扣年度考核分1分,再次发生的每例按乙方当月出院病人统筹和大额补助基金支付次均费用的5倍扣款,扣年度考核分2分。
分解住院,查实一例,按该例所发生统筹和大额补助基金支付费用的3倍扣款,并扣年度考核分1分,再次发生的每例按乙方当月出院病人统筹和大额补助基金支付次均费用的5倍扣款,扣年度考核分2分。
诱导开药(检查)、点名开药(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的,查实一例,按处方(检查单)所对应的费用金额3倍扣款,扣年度考核分1分,并暂停违规医生医保处方权6个月-12个月。再次发生的每例按处方(检查单)所对应的费用金额5倍扣款,扣年度考核分2分,并停止违规科室的医保业务,进行整改。
医保门诊处方未专项保管,门诊日志的疾病诊断与治疗、检查、用药不相符的,每查实一次扣年度考核分1分。
将医保目录内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串换收费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一次按所对应的金额扣款,再次发生的按3倍-5倍扣款。
将全自费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串换为医保项目骗取保险基金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5倍扣款,每次扣年度考核分5分-15分。
将物品、保健品串换为医保项目骗取保险基金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10倍扣款,每次扣年度考核分30分,并报经市劳动保障局同意后,暂停乙方医保业务,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市劳动保障局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医保业务。
甲方通过计算机医保网上审核查实乙方的违规费用按3—5倍扣款处理。
甲方对乙方病历随机抽样前,乙方自查出的违规费用经甲方同意按所对应的金额扣款后,乙方又重复发生相同的违规行为,违规费用1倍—3倍扣款处理。
甲方查实对乙方的投诉发生的违规费用按3—5倍扣款处理,并扣年度考核分2分。
甲方查实乙方在院病人有医嘱无服务、收费与服务不符、多收费、有收费无记录的违规费用按1倍—3倍扣款处理,查实一次扣年度考核分1分。
甲方查实乙方使用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未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查实一次扣年度考核分1分。
甲方查实乙方未严格按入院标准收治服务对象住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查实一例扣年度考核分2分。
甲方查实乙方上传重症单独结算病种的诊断与实际发生的疾病不相符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支付,并按3-5倍扣款处理,同时每例扣年度考核分2分。
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查实一例扣年度考核分2分。
三
十四、甲方对住院医疗费用采取抽样审核的,按“随机抽样,放大比例扣款” 的方式。抽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由甲方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与乙方共同负责。
抽查样本:以住院号、兼顾不同科别(或病种)、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随机确定。
抽查样本数:按当期出院结算人次的10%左右确定。
抽查时间:三级医院和费用有异常的二级医院按月抽查;三级医院机关事业单位月出院人次在20人次以下、二级医院和季度结算人次超过30人的一级医院按季抽查;其余医院按半年抽查一次。
对抽查核实的违规费用,按比例放大计算扣款:
应扣违规金额=抽样查实的住院违规金额÷抽查样本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医疗机构当月(季、半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三
十五、考核指标
(一)乙方人次人头比指标为:24.43%。
人次人头比:指出院人次与就诊人头比。即当年出院人次÷当年就诊人头数。
当年就诊人头数:指当年参保人员在乙方就医的人数,其人数的统计以社会保障号为准,同一参保人员在乙方发生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多次刷卡就医,只能计算一个就诊人头数。
年终考核时,超人次人头比指标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考核分1分。
乙方全自费占医疗总费用比例指标为:10% 年终考核时,超过该指标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考核分1分;低于该指标的,每降低5个百分点奖励考核分1分。
三
十六、乙方必须每天上传数据,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的24时之前上传完当月数据,次月2号前乙方应对上月上传的数据进行清理核对,并完成补录上传工作。次月2号后,乙方补录上传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对应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于乙方上传数据发生错误不能更正,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涉及多收病人的费用,由乙方退还病人。如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甲方按瞒报金额的3-5倍扣除。
三
十七、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服务对象骗取保险基金的,违规金额按10倍扣款,并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用结算
三
十八、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参保人员年度平均住院费用,以及《关于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筑劳发[202_]8号)、《关于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劳发[202_]129号)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我市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采用人均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控制线标准结算、重症病种单独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乙方人均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为4000元。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病人住院, 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为4290元, 在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和自付比例政策调整实施前, 所有参保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为4290元。
人均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控制线标准:指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人均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控制标准。
计算人均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时,没有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计住院人次,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疾病门诊治疗每人一年按一人次住院控制线标准支付。
同一疾病15日内二次返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按一人次住院控制线标准支付。但经甲、乙双方共同调查核实后,属于特殊情况的,如肿瘤病人放化疗、急诊(如上消化道出血)等可作例外处理。
(二)经乙方备案核实后,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神经外科手术、重症胰腺炎、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心脑血管介入诊疗术、体内臵放材料(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的重症患者的住院费用实行单独结算,不纳入控制线结算范围。
上述重症患者住院,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的按实拨付。6000元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3 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20%,基金支付80%。
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两类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一个年度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实行单独结算,不纳入控制线结算范围,其结算办法按上述重症患者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执行。这两类特殊病种患者住院费用仍按控制线结算办法执行。
(三)对乙方住院次均费用设臵年终补助上限标准。对超过上限标准的部份不予补助。乙方第一上限标准为:12400元, 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结算, 以乙方202_年的次均出院费用的110%为第二上限标准。
(四)以上结算方式试运行半年,如基金出现赤字,重新调整控制线结算标准,乙方控制线标准下调10%-20%。
(五)统筹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分配办法
取消季度分段补助。风险金的预留比例为7%-10%。在预留风险金后,当年结余的统筹基金,全部用于补助定点医院。并与年度评估考核挂钩。结余基金的补偿顺序:
第一顺序:对纳入单独结算的医疗费用中,乙方承担的20%部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乙方承担金额的60%,具体计算公式:
乙方补助金额=全年乙方承担的20%部份×(年度考核评估分数÷100)×最高补助比例(60%)×补助系数(取值范围0至1)14 第二顺序:对人次人头比和上限标准在指标控制范围内的补助。未超控制线的,季度按实结算,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比例为40%;超控制线部份年终按《关于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劳通[202_]129号)结算。具体结算公式为:
年终奖励金额=乙方指标控制范围内全年未超控制线总金额×(全年年度考核评估分数÷100)×40%×补助系数(取值范围0至1)年终补助金额=乙方指标控制范围内全年超控制线总金额×(全年年度考核评估分数÷100)×80%×补助系数(取值范围0至1)乙方指标控制范围内全年未超(超过)控制线总金额=全年乙方未超(超过)控制线总金额×(人次人头比定额出院人次/全年实际出院人次)×(次均出院费用上限标准/实际次均出院费用)(人次人头比定额出院人次/全年实际出院人次)取值范围≤1(次均出院费用上限标准/实际次均出院费用)取值范围≤1 三
十九、大额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乙方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90%,乙方承担10%。年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预留10%的风险金后,当年结余的大额医疗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人次人头比和上限标准在指标控制范围内,医院承担大额医疗费用10%的部份。补助金额与年度评估考核挂钩,最高补助为医院承担金额的80%。
补助金额=乙方指标控制范围全年承担的大额医疗费用总额(10%部份)×(全年年度考核评估分数÷100)×80%×补助系数(补助系数取值范围0至1)四
十、贵阳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结算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关于贵阳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意见》(筑委厅字„202_‟67号)及相关政策中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要单独结算,处方和出院结算单据单独装订,并接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
离休干部在乙方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月报季结”,采用服务项目付费方式由乙方到甲方审核结算。
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按规定将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报劳动保障信息部门核对确认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向乙方拨付其上季度申报医疗费用的90%,乙方每季度申报医疗费用的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评估考核结果于次年一季度前结清。
四
十一、工伤保险费用结算
(一)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在乙方住院或门诊治疗终结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凭相关资料到甲方或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手工结算手续。
(二)乙方必须向就医的工伤职工提供以下资料: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含诊疗项目、药品项目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章)或门诊病历(加盖医院章)、正式发票原件(须 16 有财政监制章与医院收费专用章)。甲方将以此作为一年后是否与乙方续签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重要条件。
(三)乙方对需配臵辅助器具及旧伤复发治疗的参保职工应如实、认真在由工伤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职工配臵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为工伤职工提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就医服务。
(四)甲方在对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中,需调阅病历及相关资料等,乙方须给予配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使用全自费项目必须向工伤职工或家属及参保企业详细说明理由并要求参保企业签字确认。未按规定执行,工伤职工的全自费项目费用,从拨付给乙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扣除。(六)工伤职工患其它疾病就医时,乙方应将其医疗费与工伤医疗费用分开结算。乙方将其它医疗费纳入工伤医疗费结算的,经查实后, 从拨付给乙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扣除。
(七)在审核工伤职工医疗费用中,经甲方查实乙方有违规收费的,甲方按违规金额的3至5倍,从拨付给乙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扣除。
四
十二、生育保险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时,须在乙方办理刷卡住院。具体结算办法:
(一)平产(含顺产与难产)定额包干费用:1500元/出院人次 剖宫产定额包干费用:3100元/出院人次
定额包干的费用每月按出院人次扣出违规费用后采用服务项目付费方式拨付,每半年根据乙方录入计算机的出院诊断名称经甲方核实后, 按出院人次进行定额包干费用结算, 超过定额包干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实行申报备案制,符合已界定的并发症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乙方须填写《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备案表》按月报送甲方,经审核病历查实后, 采用服务项目付费方式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进行备案或查实与支付范围不相符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违规费用处理。
以上两种结算中经甲方审核查实的违规费用,按3-5倍扣款处理。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费用申报拨付表》按规定报劳动保障信息部门核对确认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拨付款中应扣除违规违约费用,扣减后的拨款金额留10%作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根据年终评估考核结果最迟于次年3月15日前结清。
(三)参保人员到乙方门诊进行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医疗费用,乙方必须按照《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的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报销资料。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甲方或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办理手工结算手续。
乙方为参保人员在门诊刷卡进行产前检查、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计划生育手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发生金额的3-5倍扣款。
其它事项
四
十三、乙方应配备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具备采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进行医疗保险电子支付结算的能力,确保《社会保障卡》和《离休干部就医卡》的正常使用。
(一)乙方所使用的管理软件应按甲方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规范,按时与甲方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实现相关医疗保险业务的电子结算,满足甲方的信息管理要求。
(二)当甲方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发生变更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其使用的管理软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甲方的信息管理要求。
(三)乙方与甲方进行医疗保险业务电子结算在联网运行中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必须保证网络安全。乙方应建立保证网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严禁在终端设备上安装与医疗保险业务电子结算无关的软件,尤其是游戏软件。所有终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联通。违反此条款规定发现一次扣考核分2分。
(四)甲方因业务方面的原因,需要升级、增加、更换医保计算机系统(医院端)软件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出现特殊情况服务对象不能刷卡就医时,乙方必须有应急措施,确保服务对象的正常就医,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四
十四、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四
十五、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可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
四
十六、协议期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甲方根据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与乙方续签协议。乙方如不再续签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
四
十七、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
十八、本协议自202_年元月1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四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乙方:
(签 章)(签 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定点加油协议
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沟通,同意就XX公司内车辆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油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加油车辆:
货车
面包车
商务车
轿车
三、货款结算:
①、乙方在每月5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加油数据,同时开具加油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发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账、签核,与乙方结清上月油款。
②、甲方采用乙方加油卡的管理方式。预先充值,加油时,刷卡扣除油款,并开具加油增值税发票;余额不足时,乙方通知甲方及时续额;乙方在每月5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加油数据,并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账。
四、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乙方应履行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时,加油人要核对车牌号码与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但是否一致,若发现车号不一致的情况,乙方有权拒绝加油,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2、乙方应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销售不合格产品;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33、乙方应使用标准油品计量工具,供油不存在缺斤少两等欺骗甲方的行为;供油存在计量不足,须补足油量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4、乙方应保证加油卡仅适用于甲方车辆加油服务,不为驾驶员以油换取现金或换购其他物品,发生包庇甚至协同驾驶员损坏甲方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向乙方追偿损失;乙方须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损失。
5、乙方提供的加油价格,按当前市场价格标准执行。协议期内甲方享有乙方类似积分、折扣、赠品等促销优惠。
6、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满足甲方的供油服务。除非不可抗力原因,在异常情况下,优先满足甲方的供油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7、乙方因管理政策调整,若关联定点加油等涉及甲方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双方无异议,方可实施。如乙方未知会甲方,未经协商,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利根据客情单方面决定继续或解决协议,并向乙方追偿。
五、甲方应尊重、遵守乙方加油站相关管理规定,同时监核乙方提供的服务,履约的行为。
1、甲方车辆在乙方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必须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违反乙方安全规定,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车辆加油,因违规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甲方须赔偿相应损失。
2、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甲方定点加油车辆发生变动,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经协商,双方无异议,方可更正协议。如甲方未知会乙方,乙方有权拒绝为协议外车辆提供加油服务。或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七、其他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延伸,享受同等法律权益。如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3八、甲方双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到协议签订所在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 3
日
第三篇:定点加油协议
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政府采购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沟通,同意就车辆定点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点加油的范围:
二、定点加油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定点加油的油品及优惠: 0号柴油、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上述油品均给予每升元的积分优惠。
四、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各车辆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车辆定点加油采用乙方加油卡的管理方式。乙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在新城增加充值点,以方便加油单位办理充值等服务。
2、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乙方须根据车属单位提出的要求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应车属单位要求,给予补办新卡。(工本费由车属单位支付)
3、乙方应拒绝加油单位正常加油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4、乙方应履行凭卡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卡时,加油站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内所设置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若发现卡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及用油单位。
5、协议有效期内,车属单位同时享有乙方推出的类似积分、促销等优惠。
6、乙方应按季向甲方、按月向各加油单位提供加油有关数据。
五、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针对车辆定点加油事宜出台重大政策变动,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双方商定之后,方可实施。
六、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壹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正常履约情况下,甲方在定点加油协议期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七、货款的结算: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加油单位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采用非现金方式将加油款打入乙方指定帐户,或凭银行票据到乙方办理充值手续,乙方应及时为用户办理充值。
八、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稳定油源渠道,保证油品的质量,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2、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
3、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加油车辆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加油单位的充值资金已实际到帐,乙方应及时予以充值;
九、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加油单位对有关油品质量、计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十、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余额的5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或加油站)为持卡人以加油卡值换取现金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监管单位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加油单位损失的。
5、未及时反馈车卡不一致情况的。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
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202_定点药店协议
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
甲方:莆田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2_]3号)及《莆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暂行规定》(莆人社[202_]58号)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定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及非处方药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设立医保专柜(或在医保药品价格标签上注明“医保”字样),配备专(兼)职管理和业务人员,并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联网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臵悬挂由人社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参保人员辩认购药。乙方应主动适应医保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充足。乙方店内所售的药品至少有800种以上应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不同通用名的药品,并设立医保药品陈列专柜(或在医保药品价格标签上注明“医保”字样),方便参保者选购。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发生的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药品费,经甲方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金额与乙方结算,乙方应打印所售药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参保人员,一份自留备查)。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的,要告知参保人员。
第九条 乙方按规定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的费用清单留存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2
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送交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药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一)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辩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的;
(二)未依照处方调剂;
(三)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五)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城镇职工医保对象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为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的零售药品价格应在本店零售价格的基础上下降5%。
第十二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的零售中药须凭处方配药,不得销售单味中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用社保卡(医保卡)购买目录内药品,按“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的规定用量执行,慢性病患者的用量最多不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购买医保药品应适当控制费用总额,一般参保人员每次购药总额 3
不超过150元,每周不超过一次;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每次购药总额不超过200元,每周购药不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两定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协议医保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扣罚违规费用,终止协议,并报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市人社局取消定点资格,5年内不再确认定点资格:
(一)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再次考核分数仍低于80分的;
(二)因出售假药、劣药和禁售药品被职能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使用医疗保基金购买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非医保药品,第一次暂停定点零售服务6个月,处10000元罚款,并追回违规费用;第二次发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定点资格;
(四)违规集存他人社保卡(医保卡)10张以上,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空刷、套刷、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当内累计超过202_元的;
(五)经查实擅自联结医保网络为未批准纳入定点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协作机构,代刷社保卡的(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并处擅自联结的定点服务单位违规医疗费用同等金额的罚款);
(六)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不 4
在岗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平时应做好药品月报表工作,加强审核,发现错漏及时订正。
第十八条 乙方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参保人员记帐购药发生的药品费汇总表报送甲方,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拨付上月发生的90%药品费,预留10%待综合考核后,甲方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结算。
第十九条在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转让、承包给他人经营。乙方获得定点资格满1年后,在其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职能部门审批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属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市人社局申请办理所有医保项目的变更登记。其中药店名称改变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协议。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变更的,按照申请变更时的评估标准重新确认定点资格。违规受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罚的,在处罚期内一律停止办理所有医疗保险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县(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 个月,自202_年 8月1日起至202_年6月30日止。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
甲方:涵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章)法人代表:
乙方:涵江区益生堂药店(签章) 法人代表:
月
年 日
第五篇:车辆定点加油协议(模版)
加 油 协 议
甲方:蚌埠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邹培军
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沟通,同意就百顺公司内车辆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加油的期限:自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二、乙方应确定专人负责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乙方应履行对号加油的义务,受理加油时,加油人要核对车牌号码与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若发现车号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甲方及用油单位。
2、协议有效期内,车属单位同时享有乙方提供的加油增值税发票。
三、货款的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加油有关数据,同时开具加油增
值税发票,在接到乙方发票入账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与乙方结清上月油款。
四、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乙方提供的加油价格,按当前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2、乙方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满足甲方的供油服务;
3、当柴油价格出现批零倒挂时,加油价格双方进行协商。
五、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甲乙双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通知送达之日,即为甲乙双方
合同解除之日,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