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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8922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0 12:32: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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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杠杆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相关机构和部门持续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扩大直接债务融资规模,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江苏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江苏省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投融资平台和“两高一剩”、房地产业(保障性住房除外)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相关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其主承销商只参加产品奖、规模奖及增幅奖评选,不按发行金额享受承销奖励。

第二章

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支持的对象是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或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以及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相关部门。第五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实体经济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承销奖励:

(一)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年,下同)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08‰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5‰;

(二)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6‰;

(三)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16‰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1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0.8‰;

(四)金融机构为主体信用评级为AA以下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发行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按发行金额的0.3‰乘以期限进行奖励;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发行金额的0.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发行金额的1‰。第六条

金融机构为省内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给予一定的中小企业承销奖。承销费按每年不高于3‰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3-4‰(不含下限)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承销费按每年高于4‰收取的,按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七条

金融机构联合为企业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按各金融机构实际主承销金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含有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的债务融资工具,奖励金额按行使发行人提前赎回选择权或投资人提前回售选择权时间节点对应的期限进行测算。第九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新产品服务的,按照品种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产品奖。每年奖励的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奖励项目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不超过2只,每只债务融资工具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为30万元(金融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按实际承销份额分摊)。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规模奖;同时对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规模不低于全省平均值0.5倍的金融机构按承销规模增幅进行排序,对增幅列前五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增幅奖(规模奖和增幅奖不得重复享受)。第十条 本省法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担保费按每年不高于8‰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2‰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8-10‰(不含下限)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5‰乘以期限进行奖励;担保费按每年高于10‰收取的,按担保发行金额的1‰乘以期限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培育、监测、管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部门的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市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直接债务融资的推动工作,各金融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从业人员奖励及培训;对本省法人担保公司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充各类风险准备金;对相关部门的费用补助,应主要用于市场培育、监测、管理。第十三条

相关资金从财政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或一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对本机构在上年度主承销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一)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直接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提出申请。

(二)非在宁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于每年2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提出申请。省辖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办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于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第十五条

规模奖、增幅奖不需金融机构申请,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测算确定。金融机构申请承销奖和产品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见附表2);

(三)主承销协议或其他证明对中小企业承销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如申请产品奖,需提交专题报告,包括新产品内容、产品效应等。第十六条

地方法人担保公司比照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二)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见附表4);

(三)担保协议或其他证明担保费收费标准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管理、审批与监督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的监测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共同配合,组织专家对各机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各省辖市财政局或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及各市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并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等。非在宁金融机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当地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省金融办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引导奖励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支持江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担保公司,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且适用于202_年度考核奖励。同时《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南银发﹝202_﹞169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表:1.江苏省金融机构直接债务融资承销奖励申请表 2.主承销债务融资工具明细表

3.地方法人担保公司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申请表 4.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明细表

第二篇: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债务融资行为,控制融资风险,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法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为保证债务融资行为的规范、有序,本办法明确规定了债务融资管理责任、整体授信和重大债务融资管理体制,以及债务融资的决策、执行和偿付管理等制度。

第四条 债务融资管理的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债务融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防范风险;

(二)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节约的原则,加强债务融资的预算控制和决策管理;

(三)合理配置股份公司整体信用资源,加强金融机构战略合作,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债务融资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 股份公司资金部、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行使债务融资管理职能,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股份公司资金部是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的建设,指导各子公司建立健全债务融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股份公司融资预算,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

(三)选择股份公司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牵头洽谈整体授信事宜,并负责对各级单位整体授信以外的授信审批工作;

(四)负责重大债务融资方案的制定,代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融资的谈判;

(五)负责股份公司总部的债务融资管理。

第八条 各子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债务融资管理。在债务融资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股份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实施办法,并将有关制度报股份公司资金部备案。

(二)制定本企业融资预算初步方案;

(三)在股份公司整体授信内,开展本企业授信工作。

(四)负责制定本企业重大债务融资初步方案。

第九条

各子公司应明确债务融资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办理债务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 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债务融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子公司在获得授信融资过程中,需要担保,或以资产、权利抵押(质押)的,应按有关担保业务规定流程办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授信整体管理

第十一条 为优化股份公司整体融资结构,合理配置信用资源,股份公司金融机构授信实行整体管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授信整体管理包括授信融资规模统筹规划、金融机构统一选择、对外授信集中审批、授信额度调剂使用等。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资金部根据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以及各子公司融资计划,统筹规划授信融资规模,制定整体授信融资计划。各子公司在股份公司整体融资计划内,执行自身授信融资业务。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整体授信金融机构由股份公司资金部统一选择,牵头与各金融机构洽谈整体授信事宜,并负责整体授信额度的分配。各子公司根据股份公司资金部安排配合整体授信工作。

第十五条 整体授信额度实行动态调整。资金部与各整体授信金融机构总部定期对各子公司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额度空余与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应优先使用整体授信额度,在整体授信 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自行进行授信融资,但应事前报股份公司资金部审批。

第四章

重大项目融资管理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融资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融资方案在股份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1.总开发在4亿元以上、需要股份公司资金支持的BT工程建设项目;

2.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建设投资项目;

3.股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的大型EPC总承包项目; 4.需要股份公司资金支持的其他工程项目。

股份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包含股份公司担保、委托贷款、信托资产回购、财务公司贷款或贷款担保等。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融资,由股份公司资金部牵头成立融资小组,融资小组负责融资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与金融机构谈判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子公司上报重大项目立项报告时,应编制初步融资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对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资金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对重大项目资金实行监督管理,由股份 公司资金部负责实施。

(一)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子公司应编制重大项目资金预算,并上报资金部审批,包括项目总体资金规划、资金预算、月度资金预算。

(二)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资金纳入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通过财务公司进行项目资金收支监控和资金集中结算。

(三)项目资金回收管理。子公司应编制资金回收方案、制定保证措施、拟定风险应对预案,并上报资金部备案。资金部监督项目资金回收方案的落实。

(四)项目资金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融资及偿还情况、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上报资金部。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资金部报告。

第五章

债务融资执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债务融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融资对象,与金融机构等单位订立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有关授权人员批准。

第二十二条 融资合同必须事项明确,对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对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债务融资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变更债务融资合同或协议,应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债务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的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章

债务融资偿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等。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对债务融资本金、利息或租金的偿付做出计划和预算安排,并正确计算、核对,确保各项款项偿付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支付融资利息或租金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或租金时,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在业务终结后,应当 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制定自身的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资金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江苏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下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亿元。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核;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1、“十一五”期间,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和其它专项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专款专用。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

指《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改善流域、区域性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

1、污染严重的太湖及主要入湖河道、长江及主要入江支流、淮河及主要支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及主要补水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2、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的城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跨省界、市界,易引起边界污染纠纷污染严重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控制)工程配套 主干管网设施。

上述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引导资金总额的56%。原则上支持截污导流、生态修复、重点污染源搬迁、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或其它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内容。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指纳入全省分地区区域供水规划,日供水1万吨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重点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生态修复、重点污染源提标治理和重点污染源搬迁项目。

上述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引导资金总额的20%。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辐射安全隐患处置工程。包括:

1、《江苏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的重点化学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项目。

2、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实施前已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支持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项目。

上述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5%。资金不支持征地拆迁、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对完成《江苏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主要指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考核验收合格的省级试点、示范村进行考核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项目。

上述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10%。

(五)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 资金支持与保护区的性质、规模及人员能力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生态修复工程、有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管护设施建设。

资金不支持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小汽车购置。

2、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指省重点污灌区、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油田区、典型 工矿企业废弃地等,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类型(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复合污染等),采取生物(生态)修复、植物治理、提气通风、施加抑制剂、客土、淋洗清洗等工程措施开展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项目。

上述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2%。

(六)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

1、全省环境监测、监察规范化建设项目(1)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环保系统市县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给予补助,市县按规定标准逐步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使其具有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监测能力。

资金仅限于支持市县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交通工具、自动监测站、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购置和业务经费等支出。

(2)市县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对市县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给予补助,市县按规定标准逐步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使其基本具有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取证设备、执法专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2、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市县环保部门投资实施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 施建设,建立污染监控系统。

上述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5%。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引导资金范畴,统筹用于支持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七)环保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省级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政策和制度的前瞻性研究项目,环保战略、规划、法规、标准的基础研究和制订项目,流域性、区域性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以及环境管理技术的研究制订项目。年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1%。

(八)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的其它环境保护项目。

(九)按不超过当年引导资金总额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省财政厅审核,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勘查、检查和竣工验收审查费用,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等。经费结余滚存结转使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对多渠道筹资的项目,主要指通过社会化融资落实了自筹资金,或者已取得市、县财政性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对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污染点源搬迁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 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行“以奖代补”。对其他项目实行补助。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申报管理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级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的,由省辖市环保部门集中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研究制定当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本级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并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建立并管理本级的项目库,将符合引导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资助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

第十条 根据《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苏政办发[202_]113号)及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与经费补助挂钩。

第四章 引导资金的项目审核及拨付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的项目库及评审专家库,并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各类项目材料开展评审。专家组由省内外环境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察及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实地抽查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地政府。

第五章 引导资金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补助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对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应用于规划任务内后续项目建设、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同类环境保护项目支出,不得违规使用。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安排预算(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虚报、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家组专家未执行回避制度,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引导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起生效。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2_]31号)中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四篇:直接融资情况

202_年直接融资工作情况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县直接融资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截至202_年11月底,安东集团实现直接融资3.04亿元。嘉智信诺、金鼎医药和龙华医药3家企业已挂牌“新三板”,天利粮油、瀚青生态和众望制药3家企业已挂牌“四板”,卢氏瓜子、天鹅云尖和万维化工3家企业已挂牌“专精特新”板,汇辽新材料、兆利光电、绿洲环保3家企业已挂牌省科创板。华尔泰化工和安东花园建材已申报主板上市,省证监局已正式受理华尔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登记,自202_年7月31日起,华尔泰公司的上市工作已正式进入辅导期。安东集团以花园建材作为拟上市主体,初步完成组织架构设置,基本完成审计工作。金鹏香精香料积极与券商对接,推进上市前期工作。目前,我县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有企业36家。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扎实推动我县直接融资工作,成立了东至县推进直接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东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2_〕15号),积极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企业挂牌和上市不同阶段,给予挂牌和上市前期费用扶持以及成功挂牌和上市奖励。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企业挂牌上市及直接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予以积极妥善解决,尽量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挂牌上市及直接融资涉及到的审批或协调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要求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起依法高效办事的“绿色通道”。

(二)着力加强宣传引导。

要求县金融办、县各政策执行部门及各乡镇、开发区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面上培训与重点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程研修、举办培训、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开展股改上市、运用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邀请券商和省内外金融专家来我县为企业挂牌上市直接融资辅导培训,帮助企业解析“新三板”、“四板”挂牌工作流程及政策要领,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尽快下定决心,提高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参与场外市场挂牌的积极性。

(三)稳步推进直接融资。

我县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单一,主要还是依赖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步履艰辛。为大力推进企业挂牌上市步伐“多管齐下”。一是建立推进企业挂牌联络员制度。对于有在“新三板”、四板挂牌意向的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跟踪辅导。二是充实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企业的摸排和调研力度,比照企业挂牌标准,遴选摸排一批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优质企业,纳入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分类指导,梯次推进、择优培育。三是提供优质服务。要求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股改挂牌上市的企业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配套服务,如企业在新增用地、安全环保核查、募投项目审批,以及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高新项目、科技专项、财政贴息等资质、荣誉、项目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尽量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倾斜支持。要求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联系,强化合作机制。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拟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金融服务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组建县直接融资精干服务小分队。

点对点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切实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有效路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融资、“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及时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上级积极协助企业解决问题。二是持续开展企业资源摸排工作。及时充实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同时积极为已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股票质押、发行公司债等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三是注重金融招商。结合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大力引进股权投资类新兴金融机构。四是加强统筹协调。要求相关部门加大对拟挂牌上市公司和挂牌上市重点培育对象的跟踪服务支持,积极为华尔泰、安东花园建材、金鹏香精香料等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和咨询工作,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动企业走进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第五篇: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镇江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镇江建设,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幅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2_〕107号)和《镇江市文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精神,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2_〕9号)和《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_〕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业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主体必须是在镇江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4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辖区的申请项目由宣传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对口上报市级部门。市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使用实行联合申报、政府审定制度。每年年初,由市委宣传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计划,报市领导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经审定的项目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扶持对象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考核)制度。各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度,向当地宣传部、财政局、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镇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

江苏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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