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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9732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01:36: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_-11-06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2_〕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适应监理行业发展形势,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2_)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地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号为SJG17-202_,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施工监理规程》同时废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总 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的水平,规范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3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编制。

1.4 实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并依照本规范实施监理,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1.6 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时,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同时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术 语

2.1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4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 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6 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单位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日的通知书。

2.7 暂停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暂停全部或部分施工的指令。

2.8 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单位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2.9 工程变更,是指对工程的任何部分作形式、质量、数量或内容的变动,包括对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时间、顺序及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2.10 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11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单位就非自身过错所遭受的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

3.1 施工监理的准备。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3.项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3.2 施工监理的实施。

3.2.1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2.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单位作好施工准备;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

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7.参与或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8.参加或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

3.2.2 施工阶段:

1.签发开工令;

2.对工程施工实施全过程监控:

1)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监控工序质量;

3)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备采购计划,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7)跟踪进度计划,监控工程进度;

8)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9)进行工程计量,签署付款凭证;

10)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1)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2)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3)审查承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5.整理监理文档,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3.2.3 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组织检查工程缺陷情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3.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项目监理的组织

4.1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

4.1.1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做出正式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任务。

4.1.2 对于重大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对于其他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工程项目。

4.1.3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书面送达建设单位。

4.1.4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并结合工程的特点以及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获得监理单位批准。

4.1.5 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做到资格能力组合适当、专业配套、人数合理,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并满足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以保证能对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

4.1.6 若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以在项目监理机构中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权限做出正式、书面的授权。

4.1.7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在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亦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4.2 监理人员的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所授予的权限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分工及岗位职责;

2.主持制订项目监理规划(含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3.组织全面实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协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工作。按照本规范第23章的要求,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实施;

4.组织、检查、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报请监理单位进行调整,保证项目监理机构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

5.审核分包单位资质,签署审核意见;

6.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重要文件;

7.审核并签署计量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

10.主持工地例会,签署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和文件;

11.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2.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

14.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15.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6.依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4.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及4.2.1中的第1、2、4、6、7、8、9、11、12、14、15及17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订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3.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4.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现场试验与使用审批;

7.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

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

4.2.4 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

4.3 监理设施。

4.3.1 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

4.3.2 在大中型项目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1 监理规划。

5.1.1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阐述监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其深度应满足施工监理要求。

5.1.2 监理规划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3.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4.委托监理合同;

5.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咨询报告;

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

8.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5.1.4 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

2.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分工以及人员配备;

5.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

6.监理工作流程;

7.根据工程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

8.监理工作制度;

9.监理设备。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减排等内容纳入监理规划。

5.1.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若发生重大修改,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监理实施细则。

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和技术需要,决定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如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5.2.2 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5.2.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 工程测量。

6.1.1 建设单位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交付过程。

6.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基准点不受损坏。

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并予以签认。

6.2 工程观测。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观测。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必要的观测。

6.2.3 如果按规范要求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观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承包单位给予配合。

工程障碍处理

7.1 工程障碍。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书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碍资料。

7.1.2 对承包单位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障碍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估计,并告知建设单位。

7.1.3 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委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立即制止或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7.2 障碍清除。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提出对工程障碍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2.2 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

7.2.3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项目监理机构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分包工程

8.1 分包单位的审查。

8.1.1 对于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审查,使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8.1.2 若承包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1.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范围的合理性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2.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无异议,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批。

8.2 分包工程的监理。

8.2.1 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变更、验收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8.2.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监理机构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

8.2.4 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作业活动。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9.1 项目组织的核查。

9.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考察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单位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9.2 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9.2.1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包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果承包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替换。

9.2.2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单位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通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9.2.3 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对9.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暂停令。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单位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9.1.1至9.2.3条的有效管理。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10.1.1 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2.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

3.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6.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10.1.2 施工技术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开始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作业活动。

10.1.3 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

10.1.4 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核查。

10.2 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10.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

10.2.2 当发现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如承包单位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10.2.3 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进退场时间及数量应得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准。工程开工

11.1 开工条件审查。

1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相关人员已持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5.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7.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

8.承包单位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费用使用计划;

9.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

11.2 开工令的签发。

11.2.1 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11.2.2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1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11.2.4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工程暂停。

12.1.1 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

12.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暂停令:

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3.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4.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响应;

5.承包单位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

12.1.3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3.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

4.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1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2.1.5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

12.1.6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随时掌握暂停工程情况,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

12.2 复工。

12.2.1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2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3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

12.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会议

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1.3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2.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3.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

4.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

6.明确工地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

7.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13.2 工地例会。

13.2.1 工地例会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13.2.3 工地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

1.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承包单位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

3.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

4.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5.项目监理机构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

6.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7.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

13.2.4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次工地例会之前,就13.2.3第2条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13.3 工程其他会议。

13.3.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

13.4 会议纪要的确认。

13.4.1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其主持的相关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

进度计划

14.1 进度计划的审查。

14.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4.1.2 当项目有总承包单位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1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

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

2.各专业工作衔接的正确性;

3.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4.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5.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匹配性。

14.1.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14.1.5 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

14.2 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

1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1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14.2.4 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单位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14.2.5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单位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14.2.6 若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14.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

14.2.8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单位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工程材料、半成品与构配件

15.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报。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还应要求承包单位在订货前提供其样品,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

15.1.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与联合验收,除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外,尚应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5.1.3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在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验,承包单位有义务配合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抽验。

1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区进行适当的堆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登记编号及做出明显的标识。若堆放条件不能满足保证其质量的要求时,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改善。

15.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检验。

15.2.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检验的见证责任,监督承包单位按约定的批量及频率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行抽样送检。

15.2.2 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无论该材料是由承包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禁止承包单位将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其尽快退场,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退场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出适当的记录。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设 备

16.1 设备的采购。

16.1.1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拟采购设备的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样品,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的设备采购清单。

16.1.2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

16.1.3 根据设备采购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设备采购清单、估价表、采购的进度安排及采购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16.1.4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和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16.1.5 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16.2 设备进场检验。

16.2.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应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建设单位、供应商和承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验及进场会签。

16.2.2 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

16.2.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16.3 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与验收。

16.3.1 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6.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设备基础放线进行复验,在未获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之前,承包单位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16.3.3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

16.3.4 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未经隐蔽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

1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6.3.7的联动检验。

16.3.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16.3.8 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工序质量控制。

1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着重对分项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加以控制。

1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之中:

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单位的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3.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

17.1.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单位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应安排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

17.2 隐蔽工程验收。

1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

17.2.2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接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复核;

3.若隐蔽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以便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若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复单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

1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7.3.1 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核查。

17.3.2 若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若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17.3.3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单位必须经过自评,自评完成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7.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重点包括: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2.有关工程材料、构配件检验和评定合格;

3.施工中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17.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并对安全与功能抽验的结果进行审核。

17.3.6 总监理工程师综合17.3.4 及17.3.5条,若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应及时对承包单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签认。若不符合要求,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17.3.7 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中间验收。验收的参与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17.3.8 验收通过后,验收参与人员应对其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做出最终确认,并对中间验收证明书进行签认。

17.3.9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

17.4 特殊检验与试验。

17.4.1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试验分析,条件确实具备后方批准在工程中使用。

17.4.2 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在工程结束即将进行质量验收时,若项目监理机构对构件或结构的质量有怀疑,均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 工程计量。

18.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计量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

2.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项目;

3.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

18.1.2 工程计量的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5.工程变更指令;

6.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

18.1.3 工程计量的程序包括:

1.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属于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对于计量项目较大,一次性计量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将该项目划分成若干子项分别进行计量;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若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承包单位可认为其申报的工程量已被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可作为申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计量时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单位派代表参加,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计量,以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如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无法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2 工程支付。

1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

18.2.2 工程的中期支付必须在计量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未进行计量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签署支付证书。

18.2.3 工程中期支付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经过计量的项目付款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3.若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中期支付,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4.建设单位批准付款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单位付款。

18.2.4 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其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在竣工申请报告批准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表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3.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对其中涉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审查确认;

4.保修金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保修期满时分期或一次性退还给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的程序。

19.1.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2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应申报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若变更要求合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3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到图纸变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签发变更指令。

19.1.4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19.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费用及工期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9.1.6 对于工程进度要求紧急,预计费用不大的签证项目,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变更完成后,予以计量。

19.2 工程变更指令。

19.2.1 工程变更指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的项目、部位;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工程变更估计涉及的工期和费用;

4.工程变更后,施工安排的相关事宜。

19.2.2 承包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指令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工程造价审查

20.1 审查的依据。

2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工程中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变更费用、费用索赔等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20.1.2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造价的依据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种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办法、依据;

4.有关的政策法规。

20.2 审查的程序与内容。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后,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所列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否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所列施工措施费用是否与实施情况相符;

3.所列项目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4.所列变更及签证费用是否与工程变更指令一致;

5.所列索赔费用是否与索赔文件一致。

20.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0.2.3 若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异议,应自行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予以审核,审核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索 赔

21.1 索赔的提出。

21.1.1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对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予以受理。若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送达时间已超过约定的时限,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21.1.2 承包单位在索赔意向通知书中应写明发生索赔事件的时间,并声明其具有费用与工期索赔的权利。

21.1.3 若承包单位提交的是索赔意向通知书,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21.1.4 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描述;

2.对承包单位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3.索赔的依据;

4.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

5.申请人、日期。

21.1.5 若引起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单位无法按照本规范21.1.4款的要求计算出该项事件最终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定期报出每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待该项事件结束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21.2 索赔的审查。

21.2.1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21.2.2 在审查索赔报告的过程中,若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单位提供的索赔证据资料不足,应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21.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剔除承包单位不合理的要求,计算合理的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1.3 索赔的批准。

21.3.1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索赔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1.3.2 若不能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暂定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并通知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有关约定处理。

21.3.3 若发生的是本规范21.1.5款描述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承包单位的每次阶段索赔要求后,对于索赔要求成立的部分,应批准给承包单位一个临时的工期展延天数。该事件最终索赔报告的审查与批准,仍应按照本规程21.2和21.3进行。

21.3.4 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的反索赔时,应参照21.3.1和21.3.2约定的程序进行。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22.1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2.1.1 项目监理机构一旦发现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可能产生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产生,同时将情况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1.2 对已经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缺陷的性质进行分析判别,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22.1.3 若缺陷尚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缺陷报告,对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造成缺陷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2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承包单位的质量缺陷报告对缺陷做出处理的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指令承包单位实施。

22.1.5 承包单位对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署书面意见。

22.2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2.2.1 若缺陷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暂停缺陷部位及关联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书面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

22.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2.2.3 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实施事故处理之前指令承包单位针对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具体问题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详细审查后方可批准施工。

22.2.4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加强检查,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22.2.5 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规范及处理方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复工令批准承包单位恢复正常的施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3.1 安全生产监理的组织。

23.1.1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理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23.1.2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按政府规定为现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监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理技能的培训并持卡上岗。

23.1.3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全面负责,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

23.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

2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规划,或将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的内容在监理规划中单独成章编写。

23.2.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理的目标与依据;

2.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3.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与流程;

4.安全生产监理的重点及措施。

23.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3.3.1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2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安全生产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针对安全生产监理重点和难点的具体监督方法及措施。

23.3.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3.4 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和措施。

23.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3.4.2 若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擅自开始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若承包单位仍拒绝暂停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4.3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3.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审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证并备案登记。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7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8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9 项目监理机构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工程暂停的规定签发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3.4.10 若承包单位拒不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并报建设单位。

23.4.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3 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施工安全方面的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无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或施工内容超出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2.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3.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

合同争议

24.1 合同争议的提交。

24.1.1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一方当事人应将争议书面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同时应将副本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24.1.2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争议的书面文件后,应确定其处理争议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并将该时间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24.2 合同争议的处理。

24.2.1 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24.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和取证,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后提出调解意见。

24.2.3 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并按照调解意见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工作即告完成。

24.2.4 若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有关证据,项目监理机构应予配合。工程竣工

25.1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25.1.1 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25.1.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竣工初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及观察记录,客观、独立地对工程质量做出评定:

1.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控制资料;

2.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汇总;

3.核查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是否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查结果是否符合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结合观感质量评分,对单位工程质量做出初步评定;

5.整理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5.1.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项目其他有关各方人员参加。

25.1.4 对竣工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并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同意承包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5.2 工程竣工验收。

25.2.1 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须经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签认。

25.2.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5.2.3 项目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就建筑节能等专项验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参与验收;对于商品住宅,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逐套检查验收,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25.2.4 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与工程验收有关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包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监督。

25.2.5 项目监理机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验收人员对工程的验收评述,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书面指令并督促承包单位限期整改。

25.2.6 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整改回复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重要问题须通知验收各方再次进行现场验收。

25.2.7 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证明文件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5.3 竣工日的确认。

25.3.1 工程的竣工日是承包单位按照25.1的规定通过竣工初步验收并整改完毕后最后一次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25.3.2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开工日及竣工日确定承包单位的实际施工工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

25.3.3 如果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对竣工日有异议,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协商,重新确认竣工日。

25.3.4 若各方不能就竣工日达成一致,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照本规程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程交付

26.1 工程交付的条件。

26.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应审查确认:

1.承包单位已按要求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竣工验收合格;

2.承包单位书面提交了工程移交申请。

26.1.2 应告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不应将工程投入使用。

26.2 工程移交证书的签发

26.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25.1.1规定的前提下,尽快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并见证交付的过程,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26.2.2 如果施工合同或其补充合同有分步移交工程的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移交部分的工程,应按全部工程交付的相同办法处理。

工程质量保修

27.1 保修期的质量缺陷与处理。

27.1.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7.1.2 保修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及有关各方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并协商确定修补措施和费用负担比例。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参与。

27.1.3 在质量缺陷责任确定后,监理单位应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审批并监督该方案尽快实施。

27.1.4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所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7.1.5 若缺陷处理方案不能得到及时实施,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建议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其处理的费用应依据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27.2 保修责任的解除。

27.2.1 如果在保修期内没有出现质量缺陷或虽出现质量缺陷但经过27.1所述程序处理后未发现新的缺陷,监理单位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证书给承包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

27.2.2 保修责任解除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签发退还剩余保留金或保函的证明文件。

工程监理文档

28.1 工程监理文档的内容。

28.1.1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用于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理文档,应符合政府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28.1.2 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完成后,应将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文件整理成最终的工程监理文档,由监理单位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

28.1.3 工程监理文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文件,包括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备材料供货合同等;

2.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或通知、图纸会审记录等;

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方案;

4.项目监理机构与有关方面之间的往来函件、收发记录、通知、备忘录、协议、申请、批复、联系单等;

5.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资料或往来工作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监理工作制度等;

6.监理工作日记、监理月报与工程气象记录;

7.工程计量文件,包括现场工程量的计量、价格确认、工程变更计量文件等;

8.工程支付证明、付款记录、索赔文件;

9.工程检查、验收、评定记录,包括隐蔽验收记录、旁站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放线或观测记录、设备检验、调试验收记录等;

10.试验报告或记录,包括材料或构配件合格证明及其检测报告、现场试验记录等;

11.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报告、监理快报;

12.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定期和不定期报告;

13.工程事故处理文件;

14.工程竣工质量评定、验收文件;

15.监理工作总结;

16.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工程影像记录及其他文件。

28.2 监理文档的管理。

28.2.1 项目监理机构的所有成员,都应负责整理与其工作相关的工程监理文档或提供归档文件。

28.2.2 工程监理文档应及时地反映项目的实际进程和状况,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询和使用。

28.2.3 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文件有留存的权利,对所掌握的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外公开,监理人员就工程项目发表的论文或著作,如果涉及到此类信息,也应得到相应的许可。

28.3 监理报告。

28.3.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机构编制监理月报,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28.3.2 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一般性描述,包括时间、天气、大事记;

2.工程的形象进度描述;

3.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状况;

4.工程计量与工程支付的状况;

5.安全生产监理情况;

6.文件来往情况;

7.重要的施工机械、工程材料及构配件进退场情况;

8.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28.3.3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

1.工程基本概况;

2.项目监理组织及其工作时间;

3.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及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质量的评估;

5.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6.对工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7.有关的工程形象记录资料,如照片等;

8.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技术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总 则

1.1 深圳市工程监理的实践表明,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投资的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监理单位在具体项目上的工作行为不尽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的效果。为了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本适用于监理单位的工作规范。

1.2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一种技术及管理服务。工程监理应该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但考虑到深圳市实际的监理发展水平,项目前期的监理工作开展尚不普遍。因此,本规范暂不涉及项目前期的监理内容。

1.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专业特点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考虑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往往无法独立地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任免,因此,项目监理机构的成员可以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但应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考虑到本规范按监理工作的环节进行编写,有必要从总体上对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做出一个统一的描述。

项目监理的组织

4.1.1 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所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专业特点以及监理的工作内容等确定总监理工程师的适当人选,若项目监理任务是通过投标获得,监理单位也应在项目监理开始前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及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行之有效的一种工作制度,监理单位应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职权,组建合理的项目监理组织结构,全面主持项目的监理工作。

4.1.2 按深圳实际情况,工程规模较小,工程地点相近,对总监理工程师兼职数目留有变通余地。

4.1.6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市大多数项目均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这反映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存在的必要性。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一个层次,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方可设置,否则必然造成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形同虚设。

4.1.7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监理单位可以调整总监理工程师: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因监理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认为该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5.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死亡。

4.2.2 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其目的是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落实,防止总监理工程师虚设或不到位的情况出现,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2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监理规划的落实而编制的详细的、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监理工作规则文件。对于较为简单的工程,将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结合进监理规划一同编写也是可行的。为了编制一份监理实施细则而在相同层次、内容上进行重复是没有实际工程意义的。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1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测量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测量基准点交付过程,主要履行见证义务,并不保证测量基准点的准确性。

分包工程

8.1 实际工作中,承包单位变更分包单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实际进场的分包单位往往和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分包单位不一致,致使分包的管理成为监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对分包单位资质的确认应引起项目监理机构的高度重视。

8.2.4 实际工程中,人们往往将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一些专业工程(如煤气、电话等)称作分包,但是,从合同的角度讲是一种错误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准确把握专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合同责任上的区别,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协调各承包单位的工作。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

9.1.1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是项目正常﹑高效运作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承包单位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组织经常得不到落实,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对此作重点的控制。

9.1.2 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机构提出建议和要求,若承包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可考虑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其执行。

9.2.4 本条强调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方式。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是重要的施工文件,对工程施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审批施工技术方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情况下,涉及不同专业的施工技术方案,由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方案的总体效果进行把关,特别是属于国内少见或带有试验性的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更应该慎重对待。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技术方案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或代替承包单位任何责任和义务。

10.2.1 工程实践中,承包单位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常常由此引起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控制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强调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批及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的重要性。

10.2.3 按照国际惯例,承包单位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均被视作专门供本工程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同意,承包单位不得将其运离施工现场。

工程开工

11.2 开工令的签发,是有关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可能涉及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施工合同规定了发出开工令的最迟时限,但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开工令不能在该时限前签发,则往往需要承包单位对原投标价格的有效性进行重新确认。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通常暂停令的签发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工程的持续进展。因此,总监理工程师应慎重采取工程暂停措施。

12.2.2 复工条件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对复工后是否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估。对停工时间较长的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修改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并重新申报审批。

工程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检查开工条件,并为工程的规范运作及各方良好的合作创造条件。此会议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第一次重要的会议,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准备。

13.1.2 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较多,为了使会议顺利、高效地进行,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2.1 工地例会的目的,在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质量、进度、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规范运作,提高效率,例会一般按照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是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作协调的重要形式,其会议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周,项目监理机构也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13.2.4 对于在例会中涉及到的重要资料,特别是有关费用支付、索赔等内容,项目监理机构有必要要求承包单位在例会开始之前提出书面材料,以便项目监理机构在会议之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有利于例会的顺利进行。

13.3.1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举行专题会议解决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就其会议的议程进行商讨,若会议涉及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先与其进行协调。

13.4.1 原则上说,所有的会议纪要均应获得与会各方的签认,但是考虑到工地例会的时间间隔较短,每次例会的纪要均进行签认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若由总监理工程师一方签发,其权威性又受到限制,因此,会议纪要如何进行确认,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由与会各方商定。

进度计划

14.1.1 正确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进度控制的基础。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进度控制要求,可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

14.1.5 承包单位应对自己的进度计划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度计划的审批并不减少或改变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经常、定期地收集承包单位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同时进行实地检查,对所报送的已完项目时间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对比,以便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

14.2.5 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承包单位的原因还是非承包单位的原因,一旦造成工程变更、工程事故或施工方案调整等,都可能对工程的进度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进度计划需要经常修订,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防止进度计划在多次修订后使工期失去控制。

14.2.8 一般情况下,进度协调是工地例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但在工地例会的层次上不能解决时,有必要召开专题的进度协调会议,协商解决各承包单位之间及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重大配合协调问题。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项目监理机构应从材料进场开始,严格把好工程材料的质量关。

15.1.3 考虑到大量的工程材料,特别是一些工程构配件的生产过程可能对其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对这些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

15.2.1 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送检及试验是控制其质量的重要手段,由于材料进场至抽检合格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为了防止在检测结果出来之前承包单位将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审查承包单位的材料进场计划是否满足材料检验所需时间的要求。

设 备

16.1.1 根据清单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掌握承包单位拟提供的设备是否符合建设单位和工程的要求。清单对设备的描述应足够清晰。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单位在正式采购前,按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补充提交一份符合合同要求的详细清单。正式的书面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考虑到大多数土建工程的验收单元划分均为分部分项工程,除个别工程(如市政工程)不同,本规范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的称谓。

17.1.2 工序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意义,项目监理机构应注意监督承包单位完善工序的内部交接检查制度。

17.1.5 强调了承包单位的自检制度,防止承包单位在有了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后放松了自身的检查验收。

17.2.2 凡将被隐蔽或覆盖的各专业工序或分项工程均属隐蔽工程验收的范围,为保证承包单位施工的正常进行,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承包单位提请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7.3.7 某些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如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往往难于再对其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认定。因此,需要由工程有关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将质量保证资料交质量监督机构审查,以便其进行验收监督。

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1 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通常是一些和工程本身相关联的措施费用及一些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费用(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保留金等),这些内容的计量方法往往在合同文件中约定。

18.1.3 关于计量程序中第1条及第3条中,承包单位提出工程计量的时间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进行计量的时间,不同的工程可能有不同的做法。考虑到这种灵活性,条文中没有对这两项时间的多少进行规定,但是,这两项时间对计量的有效性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条文强调了必须将这两项时间事先进行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进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不同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18.2 工程中期支付及竣工结算,国内和国外的做法有所不同,如费用索赔(包括国内惯称的签证)、计日工等,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做法,应纳入中期支付中考虑,但国内的习惯往往是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考虑。因此,本条文中没有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任何方面提出的变更最终都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实施变更的指令,以保证指令源的唯一性、指令的协调性和信息管理的完整性。工程发生变更,通常都会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变更令下达之前,就变更所涉及到的费用及工期进行估算,并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协调一致。但是,考虑到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大量发生先行变更,再洽商费用的情况,特别是涉及费用较小的变更,如果均要求先洽商费用,再行变更,则可能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较大困难,总监理工程师在操作上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对于工程项目出现的“签证”,可参照工程索赔的程序处理。

工程造价审查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工程造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建设

单位委托了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的造价进行控制,则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重点是工程量的真实性。

20.2.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施工过程中因工期、质量等因素,可能对合约价格造成影响的情况说明。如有需要,应提供施工过程发生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数量偏差、缺项、漏项的情况说明。

索 赔

21.1.1 约定的时间是指合同文件内约定的时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总监理工程师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索赔报告的提出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实际工作中,往往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1.1.5 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提出索赔要求,以便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期补偿,获得工期补偿后,承包单位以此进行施工计划调整。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最终批准的工期补偿天数不应多于每次阶段索赔批准的工期补偿天数之和。

21.3.2 为了防止因补偿数额的争议影响工程的进展,赋予总监理工程师该权力是必要的。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22.1.2 就工程质量缺陷而言,国内外对此的定义相差较大,国外一般没有工程质量事故的提法,对质量上出现的问题,无论大小,均归到质量缺陷的范围。考虑到国内长期习惯上的理解,在此将质量问题分为缺陷和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对此的判别,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质量缺陷,通常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处理。

22.2.2 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的不同,处理程序也有不同。对一般的工程质量事故,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处理。而对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调查处理,本条考虑了两种情况的通用性。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注意国家对不同性质的事故处理程序及管辖权上的差别。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3.3.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_〕87号)的规定为准。

23.4.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内容如下:

1.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4.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承包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合同争议

24.1.1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处理合同争议的权力,要视合同文件是否有此约定。

24.2.1 合同争议一般情况下不应影响工程的进展。

24.2.3 经过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后的文件即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工程竣工

25.2.3 根据《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202_.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2_)的规定编写。

25.2.4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2_〕25号)的规定编写。

25.3.1 从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申请报告至竣工验收合格将会需要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若计入施工工期,对承包单位是不公平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规程中的竣工日仅用于确认承包单位的实际施工工期,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其和竣工验收日的区别。工程交付

26.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不一定立即进行交付,在工程交付之前,工程的照管责任仍在承包单位。工程移交后,对工程照管的责任移交到建设单位。因此,有必要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交付做出明确的区分。工程监理文档

28.1.2 此处所称工程监理文档,是监理单位的工作文档,即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收集、整理的,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的总称,其中包括了承包单位施工文档中的大量相同文件备份。如果有规定监理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监理文档的要求时,提交的文档是所有工程监理文档的一部分。

第二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主要工作制度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施工质量的控制

6.3、工程进度的控制

6.4、工程投资控制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6、工程设计变更

6.7、工程信息管理

7、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8、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8.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8.2、保修期的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A: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A.1、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

A.2、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B.1、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

B.2、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的主要内容 附录C: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

C.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C.2、工程监理月报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C.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C.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主要内容

C.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 附录D:监理工作的常用表格

D.1、表格说明

D.2、表格使用说明

D.3、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标准用词说明: 总则

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资金超过200万元的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适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监理工作,公平、公证的协调工程参见各方的的关系处理工程社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1.0.4:水土保持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者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监理方法。

1.0.6: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0.7: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规范标准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范》(SL336—202_)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2_)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2_)1.0.8: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水土保持工程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对自然因素和认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生物等防止措施的统称。包括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2.0.2:水土保持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2.0.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2.0.5:旁站监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试验工程、主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监测其质量的工程,实施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和管理。2.0.6跟踪监测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式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和方法的有效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0.7:平行检测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式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检测,核实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的可信性。2.0.8:监理报告

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想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的总称。相关格式见附录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1: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3.1.2:不同资格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业务范围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含有100万m³以上的淤地坝和小流域坝工程,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概预算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业务。

3.1.3: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依照《水土保持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3.1.4: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工程材料和苗木籽种的供货人发生经营性的隶属关系,也不得是合伙经营者。

3、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5:监理单位应该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展开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即使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

3.1.6:监理单位应积极才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3.1.7: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工程的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

3.1.8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监理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9: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3.1.10: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由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

3.1.11: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合同执行;监理合同中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1.12:监理单位的合理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2 监理机构 3.2.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机构。3.2.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范围内行使职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做成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范围内所做指示的决定。

3.2.3: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施工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

2、检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

4、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6、监督和检查工程建设进度制度。

7、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8、处置工程建设中影响工程质量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9、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10、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问题。

11、参与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

12、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3.2.4: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3.2.5: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的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3.2.6: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3.2.7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在建设单位领取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理人员

3.3.1:水土保持监理人员实施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3.3.2:监理人员应遵循一下规则

1、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得徇私舞弊。

2、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加强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4、不得与施工单位、苗木、籽种、设备供货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5、不得出借、出卖、转让、涂改及伪造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6、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3.3.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

5审批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6、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7、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8、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9、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档案资料。3.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限开展工作履行一下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季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总结报告。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交桩。

5、组织工地例会和工地专题会议。

6、检查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凭证、检测报告等。

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监理文件。

8、检验和认定工程量,参与工程质量评定。

9、审核工程量。

10、审查付款凭证。

11、提出索赔、变更及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方面处理的初步意见。

12、组织分部工程和阶段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3、填写监理日志,整理监理资料。

14、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

15、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

3.3.5:监理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工作,并履行一下职责

1、核定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质量的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2、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工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3、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4、检查和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检验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原始相关记录。

6、担任旁站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共组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照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3、熟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细则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工程资料。

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个和有关档案资料。

10、组织和参与验收工作。

11、结算监理费用。

1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设备。4.1.2:施工监理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平行检测等。

4.1.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报审表及质量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者见证取样的方法进行抽检。

4.1.4:监理人员应对淤地坝、拦渣坝(墙、堤)、渠系、道路、泥石流防止及坡面水系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4.1.5:监理人员可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工程等进行巡视检验。

4.2 主要工作制度

4.2.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申请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或审批。

4.2.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苗木、籽种、构配件、原材料的质量检测报告、出场合格证明 进行核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监理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运离现场或作其他处理。4.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者一个单元工程都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单位进行复合检验。上一分部工程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4.2.4:工程计量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计量,并应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建设单位不应进行付款。4.2.5:工地会议制度。工地会议有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相关各方参加并签字,形成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工地会议可采取一下几种形式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开工之前召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个别工程还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交底;各方在工程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可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参加。会议包括一下主要内容:

1)介绍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宣布对监理工程师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项目负责人授权证书。

2)施工单位应该陈述开工的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请款和安全情况进行评述。

3)建设单位对工地用地、占地、临时道路、工程支付及开工条件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4)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准备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监理程序、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来往程序、工地列会等进行说明。

6)总监理工程师或应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工地例会一般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应通报施工进展情况、检查上一次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等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完成的任务。

3、工地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工地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问题。4.2.6:工作报告制度。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理月报(季报)、半年和监理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4.2.7:工程验收制度。分部工程或隐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监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单位工程完工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场审核,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参与建设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监理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区或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

5.1.2:项目监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监理规章制度。5.1.3:接受、收集并熟悉监理项目有关文件。

5.1.4:接受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调查并熟悉施工环境条件。5.1.5: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现场检测必须的常规的测量、试验检测设备等。5.1.6:应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报送建设单位。规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内容,监理机构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组成,一起设备的配置,监理制度、程序方法及相关监理用表。具体要求参见附录A 5.1.7:应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要求及监理的方法步骤。具体要求参见附表B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检查并协调落实开工前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

1、施工图纸和文件发送到位情况。

2、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3、施工用地施工环境的协调、落实情况。

4、有关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5、首次预付款是否按照国家投资计划要求拨付。5.2.2: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3、施工单位是否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设计与实地立地条件、可实施条件进行核对,苗木、籽种的来源是否落实。

4、施工单位对原始地形进行复合测量。

5、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组成、设备配备是否落实,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工艺流程、检查检测内容及标准是否合理。

6、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到位。

7、施工单位建设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恢复措施的制定。

8、应从以下方面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质量、进度、环保、安全等是否复合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目标。

2)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机构、人员、制度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3)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方案、安全度汛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4)施工计划安排是否与当地季节气候条件向适应。5.2.3:检查施工单位的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需求。5.2.4:项目监理机构应于工程开工前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机构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5.3.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准备阶段的场地平整以及“三通”等工作进行巡检,对临时工程进行计量。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合同项目开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施工进场道路、水、电、通信设施等满足开工条件。

2、是施工用地已落实。

3、施工设备、材料、人员已准备就绪。

4、有满足施工需求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施工图纸、测量基准点和有关技术文件。

6.1.2: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经监理机构检查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6.1.3:单位工程或合同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应由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检查开工条件,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通知,中要的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6.1.4:由施工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监理单位应通知施工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6.1.5:由建设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商量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的延误和工期的损失有建设单位承担。

6.2 工程质量的控制

6.2.1: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2、对施工质量相关的人员、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检、材料和施工设备操作等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没有取得证书的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独立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提供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复核并签认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和临时高程基准点。

6.2.2:淤地坝、拦渣工程和防洪排导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每一道工序,填表记载质量检查取样平面位置、高程及测试结果。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记录手册上面详细记载施工过程中的试验和观测资料,并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备案。6.2.3:

第三篇:202_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2_(模版)

目 次 总则 2 术语 3 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基本工作程序 4.2主要工作方法

4.3主要工作制度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 6.3工程进度控制 6.4工程资金控制 6.5施工安全监理 6.6 文明施工监理 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8信息管理

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 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 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 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 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 委托应执行国家规 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1.0.6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1.0.11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2_)《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_)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1-202_、SL638~639-202_)

1.0.12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2.0.2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水利工程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机构。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机构。

2.0.5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2.0.6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7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监理机构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8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general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0.9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 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2.0.10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性施工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施工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附录A编制。

2.0.12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n executive detailed rules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实施某一专业工程或专业工程监理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附录B编制。2.0.13 缺陷责任期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即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或从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终止的时段。

2.0.14 书面文件 written document 书面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包括合同书、函件、报告、批复、确认、指示、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和备忘录等;电子文件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传真、拷贝的电子文件、电报、电传等。监理组织

3.1 监理单位

3.1.1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2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聘用无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6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3.1.3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配臵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符合监理合同约定。3.1.4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应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3.1.6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承揽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按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1.7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 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理机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发指示的决定、指示和通知。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审批。2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审批、审核或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4 签发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监督、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 停施工。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7 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9 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处臵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紧急情况。13 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合同事宜。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15 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16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 监理人员

3.3.1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4 妥善保管并及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秘密和商务秘密。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岗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7 只能同时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执业或从业。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9 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工作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及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负责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8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交底;组织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9 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组织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2 主持处理变更、索赔和违约等事宜,签发关文件。13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暂停施工。审批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的检查和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按相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复核分部工程核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归档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3.3.4 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履行其部分职责,但下列工作除外: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 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签发施工图纸。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签发各类付款证书。8 签发变更、索赔和违约有关文件。9 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12 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3.3.5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年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 计划。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核查施工图纸。审批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

7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功;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指示和通知。核查承包人报验的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核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复核已完成工程量报表。12 核查付款申请单。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4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核签或填写监理日志。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完成总监理工程授权的其他工作

3.3.6 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完成相应的监理工作。3.3.7 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 括下列各项: 核实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报验单并进行外观检查,核实施工测量成果报告。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等的使用情况,并填写现场记录。检查、确认承包人单元工程(工序)施工准备情况。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发现施工不规范行为和质量隐患,及时指示承包人改正,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测。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核实工程计量结果,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8 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现场实验室记录。10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填写监理日记,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填 写监理日志。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 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1.1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2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1.3 编制监理规划。4.1.4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4.1.5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1.6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参照附录C 执行。4.1.7 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4.1.8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4.1.9 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4.1.10 结清监理报酬。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主要工作方法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天气、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确认等书面文件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作业实施连续性的 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4.2.4 巡视检查。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进行的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4.2.5 跟踪检测。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 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6平行检测。在承包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7 协调。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4.3主要工作制度

4.3.1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裉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猎施、度讯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4.3.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臵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4.3.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 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4.3.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 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 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4.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 制度。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3.8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 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附录D编制。

4.3.9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 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5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场后及时设立监理机构,配臵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5.1.2 建立监理工作制度。

5.1.3 提请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

5.1.4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信、办公设施和食宿条件等;完善办公和生活条件。

5.1.5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1.6 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检查开工前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的提供。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3 施工用地的提供。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及其他条件和资源的提供情况。

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 合同约定,进场情况和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要求。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原材料的储存量及供应计划是否满足开工及施工进度的需要。4 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的复核,以及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 绘情况。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或商品混凝土供应方案以 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及其他施工辅助加工厂、设施的准备情况。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措施文件。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 和灾害应急预案等。10 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需进行的施工工艺试验和料场规划情况。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报告。5.2.3 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并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用于施工。承包人无图纸施工或按照未经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施工,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或拆除,有权拒绝计量和签发付款证书。2 监理机构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及时核查并

签发。在施工图纸核查过程中5监理机构可征求承包人的意见,必要时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监理机构不得修改施工图纸,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处理。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报审。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5.2.5 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合同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 电、通信等。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工程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在检查5.2.1条、5.2.2条所列各项条件满足开工要求后,应批复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误开工原因及赶工措施。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期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要求后,应及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6.1.2 分部工程开工。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监理机构 报送分部 工程开工申请表,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工。

6.1.3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应在分部工程开工批准后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文件方可开工。

6.1.4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批。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工程质量控制

6.2.1 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 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 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2.5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上岗、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按照本条2款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检验,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场报验单。

2)监理机构应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核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项目,按照6.2.14条进行。

3)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 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场报验单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查,并重新上报;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自检结果不一致 的,按6.2.14条4款处理。

2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承包人或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承包人 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合格 性检测。若承包人认为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不合格,应向监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不合格的 检测资料。

2)对承包人生产的中间产品,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合格性检测。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测,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测;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补做检测,监理机构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时,应及时发出指示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监督承包人标识、处臵并登记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对已经使用了不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工程实体,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工程设备 的交货验收,组织工程设备的到场交货检查和验收。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安排施工设备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及其合格性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和维护,以满足施工需要。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进行试运行,监理机构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也入使用。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撤换。6.2.8 施工测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主持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督促承包人对其进行复核和照管。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批复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资料。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原始地形施测方案,可通过监督、复测、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联合测量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原始地形测量成果。4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监督、抽样复测等方法,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

6.2.9 现场工艺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方案,并监督其实施。2 现场工艺试验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3 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可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按照 6.2.11条、6.2.13条、6.2.14条实施的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监理机构应加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控制,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冻蚀、冲刷、气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复核。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单元工程(工序)的质量评定未经监理机构复核或复核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工序)的施工。6 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 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 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监理机构应对要求承包人纠正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记录,确认问题已经解决。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消除影响的有效措施。必要时,按6.3.5条1款规定要求其暂停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保存好相关资料。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安装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 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工程设备供货单位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工程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6.2.11

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2.12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承包人未自检 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齐全的单元工程(工序),监理机构 有权拒绝进行复核。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送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 定表和有关资料,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签认。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3 跟踪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实施跟踪检测的监理人员应监督承包人的取样、送样以及试样的标记和记录,并与承包人送样人员共同在送样记录上签字。发现承包人在取样方法、取样代表性、试样包装或送样过程中存在错误时,应及时要求予以改正。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跟踪检测的频次分布,但应对所有见证取样进行跟踪。

6.2.14平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可采用现场测量手段进行平行检测。需要通过实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发包人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 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平行检测的频次 分布。根据施工质量情况要增加平行检测项目、数量时,监理 机构可向发包人提出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平行检测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6.2.15监理机构应组织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提交发包人。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相关参建单位签字。

6.2.16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如实记录。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等有关工作。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与验收。6.2.17 监理机构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 按要求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活动,并提供相关监理文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监理机构整改的,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行为要求整改的,或者对工程实体质量问题要求处理的,应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处理。

6.3工程进度控制

6.3.1 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加施工总迸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编制要求。2)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5)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臵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性。8)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条件的协调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2.3 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 机构审批。6.3.3 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资源的投入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 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6.3.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事宜。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人批准。6.3.5 监理机构在签发暂停施工指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

3)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 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 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 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

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 的局部停工。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5)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 需要的局部停工。

6)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6.3.6 发生6.3.5条1款暂停施工情形时,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 达暂停施工指示。

6.3.7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6.3.8 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作出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停工影响和损失。

6.3.9 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6.3.5条1款、2款和3款1)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 理机构应明确享:复工葙围,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6.3.10 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6.3.11 施工进度延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施报告。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6.3.12 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6.3.13 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6.3.14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6.4 工程资金控制

6.4.1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6.4.2 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 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6.4.3 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格。

3)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2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3)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联合计量。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 进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2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3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上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3)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

5)应支付和扣减的预付款。

6)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7)价格调整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工程进度付款属于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出具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不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机构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6.4.6 变更款支付。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人工程进度付款证书。6.4.7 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经发包人批准,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 施零星工作或紧急工作。在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工作的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每日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人该工程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6.4.8 完工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2 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4)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发包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6.4.9 最终结清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最终结清证书,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1)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2)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3)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3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 最终结清证书。

6.4.10 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的价款。

2)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3)核算发包人桉合向约定应向承包人索赔的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之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入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查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价款和工程设备的损害金额。

2)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3)各项已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上述解除合同款项达成一致后,出具 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合同争议处理。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处理期间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授权暂定调整价格。调整金额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同支付。

6.4.13 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6.5 施工安全监理

6.5.1 根据施工现场监理工作需要,蓝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6.5.2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6.5.3 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

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

6.5.4 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5.5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5.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按6.3.5条指示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6.5.7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6.5.8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按照合同

约定专款专用。

6.6 文明施工监理

6.6.1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文明施工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承包人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

6.6.2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文明施工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承包人通过自查和改进,完善文明施工管理。

6.6.3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开展文明施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督促承包人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建和谐建设环境。

6.6.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落实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环境管 理工作。

6.7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7.变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和变更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提出 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 指示。

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2)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3)变更可能对工程质量、价格及工期的影响。

4)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可能对后续施工产生的影响。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授权和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内容、工 程量、进度和技术要求等。

需要设代机构修改工程设计或确认施工方案变化的,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通知设代机构。

6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时,应依据批准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原则审核后报发包人:

1)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采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单价编制的单价。

3)若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采用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编制的单价。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见证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项目确认单。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时,监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合适的暂定价格,通知合同当事人执行;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期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合同约定处理。6.7.2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词约定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2 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确定索赔的时效性,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指示承包人提交持续性影响的实际情况说明和记录。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箅方法、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核。

4)对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

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进行。

5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结清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 的任何索赔事项。

发生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索赔事件后,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书面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的索赔事项和依据,按合同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6.7.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5)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 合同事宜。

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应及时报发包人,促使工程尽快恢复施工。

2)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

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澄清和认定等工作。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7.4 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6.7.5 工程保险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补办;若承包人拒绝办理,监理机构可提请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经协商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6.7.6 工程分包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并报监理机构备案后,监理机构方可允许分包人进场。分包管理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并监督现场工作,但不受理分包合同争议。

2)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报验、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7.7 化石和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

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 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按6.3.5条1款规定实施暂停施工。

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

6.7.8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6.7.9 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6.8 信息管理

6.8.1 监理机构建立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应包括下列内容: 配臵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保管、保密、查阅、复制、整编、移交、验收和归档等的制度。

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程序,制定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等管理程序。文件、报表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宜采用附录E所列的和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他标准格式。

2)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37 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建立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6.8.2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

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应按规定格式编写,紧急文件宜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8.3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加盖监理机构章。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与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现场签发的工程现场书面通知可不加盖监理机构章,作为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事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文件确认;若监理机构未及时发出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机构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机构应予以答复。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以答复的,该临时书面指示视为监理机构的正式指示。

监理机构应及时填写发文记录,跟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监理机构收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均应按规定 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已经确认。

6.8.4 书面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书面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1)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书面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2 所有来往的书面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当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不符合书面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6.8.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记。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

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供监理备查资料。

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各类监理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编写。会议纪要应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实施,也可由监理机构依据会议决定另行发文实施。

6.8.6

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督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档案资料的预立卷和归档。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归档材料应进行审核,并向发 包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审核的专题报告。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安排专人负责监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预立卷和归档,妥善保管。

4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对要求归档的监理档案资料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移交发包人。

6.9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6.9.1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审查承包人填报的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复核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评、监理机构抽检后,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在承包人自评的基础上,复核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报发包人认定。

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的检验评定工作;在承包人自评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情况,复核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报发包人认定。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报发包人认定。

6.9.2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发包人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按照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监督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等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6.9.3 分部工程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承包人提出分部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

的完成情况、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和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申请被验分部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经检查分部工程符合有关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监理机构在验收前应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9.4 单位工程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承包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单位工程的完成情况和施工质量评定情况、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申请被验单位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经检查单位工程符合有关验收规程规定的验收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监理机构应参加发包人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工程若由承包人代管,监理机 构应协调合同双方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6.9.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承包人提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范围内包含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情况、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 值和施工期观测资料分析评价情况、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情况、场地清理情况、档案资料整理情况等。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申请被验合同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经检查已完合同工程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验收规程规定的验

收条件后,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及时组织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发包人主持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在验收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参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9.6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完工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6.9.7 阶段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建设进展到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之前,监理机构应核查承包人的阶段验收准备 作,具备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安排阶段验收工作。

各项阶段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阶段验收具备的条件,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单位在阶段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照阶段验收鉴定书中提出的遗 留问题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9.8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核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9.9 竣工验收中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之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监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向验收专家组报告工程建设监理情况,回答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代表监理单位解答验收委员会

提出的问题,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7.0.1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签证。

7.0.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用他人完成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工作,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及费用的分担。

7.0.3 根据工程需要,监理机构在缺陷责任期可适时调整人员和设施,除保留必要的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应撤离,或按照合同约定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7.0.4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A.1 监理规划编制要点

A.1.1 监理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性质、规 模、工作内容等情况编制,格式和条目可有所不同。

A.1.2 监理规划的基本作用是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规划应对项目监理的计划、组织、程序、方法等做出表述。A.1.3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监理人员应熟悉监理规划的内容。

A.1.4 监理规划应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承包人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A.1.5 监理规划应根据其实施情况、工程建设的重大调整或合同重大变更等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改变进行修订。

A.1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1总则

(1)工程项目基本概况。简述工程项目的名称、性质、等级、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特点;工程项目建设目的。

(2)工程项目主要目标。工程项目总投资及组成、计划工期(包括阶段性目标的计划开日期和完工日期)、质量控制目标。

(3)工程项目组织。列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单位等。

(4)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和服 务内容等。

(5)监理主要依据。列出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及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有关合同文件、设计文件等的名称、文号等。

44(6)监理组织。现场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与部门设臵,部门职责,主要监理人员的配臵和岗位职责等。(7)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8)监理工作主要制度。包括技术文件审核与审批、会议、紧急情况处理、监理报告、工程验收等方面>(9)监理人员守则和奖惩制度。2工程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的内容。(2)质量控制的制度。

(3)质量控制的措施。3工程进度控制(1)进度控制的内容。(2)进度控制的制度。(3)进度控制的措施 4工程资金控制

(1)资金控制的内容。(2)资金控制度(3)资金控制的措施 5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

(1)施工安全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施工安全监理的制度。(3)施工安全监理的措施。(4)文明施工监理。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变更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2)违约事件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3)索赔的处理程序和监理工作方法。(4)分包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5)担保及保险的监理工作。7协调

(1)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45(2)协调工作的原则与方法。8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监理工作(1)工程质量评定。(2)工程验收。9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1)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内容。(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措施。10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程序、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2)文档清单、编码友格式。(3)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4)文件资料预立卷和档管理。11监理设施

(1)制定现场监理办公和生活设施计划。

(2)制定现场交通、通信、办公和生活设施使用管理制度。1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计划(1)监理实施细则文件清单。

(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工作计划。13其他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B.1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

B.1.1 在施工措施计划批准后、专业工程(或作业交叉特别复杂的专项工程)施工前或专业工作开始前,负责相应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B.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监理合同约定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专业特点,明确具体的控制措施、方法和要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B.1.3 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不同情况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突出监理工作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

B.1.4 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编制,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B.1.5 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注意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间的衔接与配套,以组成系统、完整的监理实施细则体系。B.1.6 在监理实施细则条文中,应具体写明引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的名称、文号;文中涉及到采用的报告、报表时,应写明报告、报表所采用的格式。

B.1.7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B.2 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B.2.1 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程主要指施工导(截)流工程、土石方明挖、地下洞室开挖、支护工程、钻孔和灌浆工程、地基及基础处理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 工程、疏浚及吹填工程、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和安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钢闸门及启闭机安装、预埋件埋 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监测等,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专业工程特点。

专业工程开工条件检查。

现场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和控制要点。

检查和检验项目、标准和工作要求。一般应包括:巡视、检查要点;旁站监理的范围(包括部位和工序)、内容、控制要点和记录;检测项目、标准和检测要求,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数量和要求。资料和质量评定工作要求。采用的表式清单。

B.2.2 专业工作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作主要指测量、地质、试验、检测(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施工图纸核查与签发、工程验收、计量支付、信息管理等工作,可根据专业工作特点单独编制。根据监理工作需要,也可增加有关专业工作的监理实施细则,如进度控制、变更、索赔等。专业工作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适用范围。编制依据。

专业工作特点和控制要点。监理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程序。采用的表式清单。

B.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范围。编制依据。施工安全特点。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控制要点。

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6 安全检查记录和报表格式。

B.2.4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核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各类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各自特点单独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范围。2 编制依据 检查、检测、验收的特点

进场报验程序.5 原材料、中间产品检验的内容、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与要求。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进场检验内容和要求,检测项目、标准和检测要求,跟踪检测和平荇检测的数量要求。工程设备交货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检验资料和报告。采用的表式清单。

B.2.5 监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附录C-1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

第四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2_.12(本站推荐)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s

(校正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前言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2_)的规定,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织编制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实践编制而成。本规范仅限于水土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工程验收及保修期等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8章165条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 监理组织和人员;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黄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规范例体格式审查人:

目录 总

则......................................................................1 2 术

语.......................................................................2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

3.1监理单位........................................................................................................................................................3 3.2监理机构........................................................................................................................................................4 3.3监理人员........................................................................................................................................................6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8

4.1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8 4.2主要工作制度................................................................................................................................................9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1

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11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1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13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13 6.2

工程质量控制..............................................................................................................................................13 6.3工程进度控制..............................................................................................................................................21 6.4工程投资控制..............................................................................................................................................25 6.5施工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30 6.6

工程设计变更..............................................................................................................................................31 6.7

信息管理......................................................................................................................................................31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33

附录A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34

A.1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34 A.工程监理月报编写提纲及内容................................................................................................................34 A.3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提纲及内容..............................................................................................................36 A.4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内容..........................................................................................................................37 A.5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38

附录B

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40

B.1

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40 B.2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40

附录C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42

C.1

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42 C.2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主要内容......................................................................................42

附录D 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44

D.1

表格说明....................................................................................................................................................44 D.2

表格使用说明..............................................................................................................................................45 D.3

建设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45

标 准 用 词 说 明........................................................100

SL523-202_.....................................................................................................................................................102 条文说明.............................................................................................................................................................102 总

则...................................................................103 2 术语......................................................................104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104 4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10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05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106 7 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106

1.0.1为规范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或者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以及水利水电、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土保持工程可参考执行。1.0.3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公正、公平地协调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1.0.4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5 监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应合理地利用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并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选择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监理方法。1.0.6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的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1.0.7

本规范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

1.0.8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术

2.0.1 水土保持工程(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engineering)

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地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工程、生物等综合防治措施的统称。

2.0.2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pervision units)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Engineers on behalf of the Commission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2.0.4 巡视检验(Inspection visits)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2.0.5 旁站监理(Site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对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的连续性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2.0.6

跟踪检测(Tracking detection)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参与式样检测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定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2.0.7

平行检测(Parallel testing)

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施工单位检测结果。

2.0.8

见证取样witness sampie

在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人员对主要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实验室进行试验。2.0.9 监理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ssioner)

在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监理月报(或季报、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总称。监理月报的格式参见附录A。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理单位

3.1.1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水土保持施工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1.2监理单位承担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应依照相关格式样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3.1.3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

2不得与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或合伙经营。

3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4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4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 3

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展监理工作,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其同意。3.1.5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3.1.6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参与监理的工程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保险。

3.1.7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8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监理资质延续,并将延续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3.1.9

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成立监理联营体,共同承担监理业务。监理联营体各方应明确一个监理单位为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由联营体责任方派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3.1.10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1.1

1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等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3.2 监理机构

3.2.1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在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区(治理区)或开发建设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3.2.2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指示的决定。

3.2.3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以下各项:

1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施工单位及设备、工程材料、苗木和籽种供货人。

2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

4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5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6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进度。

7检查工程项目的材料、苗木、籽种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8 处置施工中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9 审核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0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1

1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1

2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

3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权限。

3.2.4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5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3.2.6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3.2.7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理人员

3.3.1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职责,维护职业信誉,不得徇私舞弊。

2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的资料保存、归还及保密工作。

4不得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苗木、籽种供货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3.3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其中,第1、2、3、4、5、6、7、11款不能委托。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5审批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文件。6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7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8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受建设单位委托可组织分布工程验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或季报、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

告,组织整理监理档案资料。签发合同项目保修期终止证书和移交证书。

3.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岗位职责和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季报、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3组织设计交底和现场交桩。

4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主持工地监理例会。必要时组织召开工地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题问题,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会议内容。

5检查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凭证、检测报告等。

6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宾干职责分工进行现场签证。

7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8

审核工程量。9

审查付款凭证。

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

1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1

2填写监理日志,整理监理资料。

3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建设实施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1

4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1

5现场与监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3.3.5

监理员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核定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

2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方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3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4检查、监督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5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和检验记录,核实施工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6

填写监理日志。

7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4.1.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6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7

实施监理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9

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结算监理费用。

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移交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4.1.2

施工监理方法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以及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调解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等。

4.1.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1.4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渠系、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等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应进行巡视检验。

4.2 主要工作制度

4.2.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申请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核或审批。

4.2.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材料、苗木、籽种、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并责令施工或采购单位负责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2.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分部工程都应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一单元、分部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分部工程施工。

4.2.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按合同约定,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建设单位不应支付。

4.2.5工地会议制度。工地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相关各方参加并签字,形

成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工地会议可采取以下几种会议形式:

1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之前召开,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出席,重要工程还应邀请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会议;会议可邀请质量监督单位参加。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介绍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2)施工单位陈述开工的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情况及安全等情况进行评述。3)建设单位对工程用地、占地、临时道路、工程支付及开工条件有关的情况进行说明。4)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准备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对主要监理程序、质量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会议主持人进行会议小结,明确施工准备工作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工地例会宜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水土保持工程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一次工地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3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工地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2.6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和渠道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监理月报(或季报、报告);在单位工程获单项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合同项目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2.7

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

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参与、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时进驻工地。5.1.2应接收、收集并熟悉监理项目有关文件。

5.1.3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接收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调查并熟悉施工环境。

5.1.4 应按监理合同约定,配备现场检查必须的常规测量、试验检测设备等。

5.1.5应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向建设单位报送。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5.1.6

应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程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要求及监理的方法步骤等。具体要求参见附录C。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检查并协调落实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

1施工图纸和文件发送情况。

2资金落实情况。

3施工用地等施工条件协调、落实情况。

4有关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5首次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5.2.2应检查并督促落实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

需要。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投标承诺的资质,施工设备、检测仪器设备能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3施工单位是否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设计与当地立地条件、可实施条件等进行了核对,苗木、籽种来源是否落实。

4施工单位是否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渠系、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采石场、取土场、弃渣场等的原始地面线、沟道断面等影响工程计量的部位进行了复测或确认。施工单位的质检人员组成、设备配备是否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工艺流程、检测检查内容及标准是否合理。

6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到位。7

施工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措施是否合理、完善。8

应从以下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工程师设计、招投标文件、合同及投资计划的要求目标。

2)质量、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证机构、人员、制度措施是否齐全有效。3)施工总体部署、施工方案、安全渡汛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4)施工计划安排是否与当地季节气候条件相适应。

5)施工组织设计中临时防护及安全防护和专题技术方案是否可行。

5.2.3应检查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5.2.4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进行项目划分,并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及时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机构主持会议时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相关单位。

5.2.5 承担坝系工程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监理单位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委派监理机构对施工准备阶段的场地平整以及通水、通路、通电和施工中的临时工程等进行巡检。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施工单位完成合同项目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经监理机构检查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及建设单位有关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6.1.2单位工程或合同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开工前,应由监理机构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检查开工条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通知。重要的防洪工程和生产建设项目中对主体工程及周边设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其中一方面或同时具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

6.1.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施工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6.1.4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6.2 工程质量控制

6.2.1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2对施工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检、材料和施工设备操作等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独立工作。

4监督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苗木、籽种、设备、产品质量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并提供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复核并签认施工单位的施工临时高程基准点。

6.2.2淤地坝、拦渣工程和防洪排导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每一道工序,填表记载质量检查取样平面位置、高程及测试成果。应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并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记录簿上详细记载施工过程中的试验和观测资料,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备查。6.2.3淤地坝、拦渣工程和防洪排导工程基础开挖与处理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坝基及岸坡的清理位置、范围、厚度,结合槽开挖断面尺寸。

2溢洪道、涵洞、卧管(竖井)及明渠基础强度、位置、高程及开挖断面尺寸和坡度。

3石质基础中心线位置、高程、坡度、断面尺寸、边坡稳定程度。

4墙(堤)走向、基础开挖与处理宽度、厚度、与水流的关系。6.2.4坝(墙、堤)体填筑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土料的种类、性质和含水量,水泥、钢筋、砂石料、构配件等材料的质量及产品合格证书。

2碾压坝(墙、堤)体的压实干容重(或沙壤土干密度)及分层碾压的厚度,以及水坠坝边埂的铺土厚度、压实干容重。

3碾压坝(墙、堤)体施工中有无层间光面、弹簧土、漏压虚土层和裂缝,施工连接处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4水坠坝边埂尺寸、泥浆浓度、冲填速度。

5砼重力坝(墙、堤)砼标号、支模、振捣及拆模后外观质量,以及后期养护情况

6坝(墙、堤)体断面尺寸,考虑填筑体沉陷高度的竣工坝(墙、堤)顶高程。7

防渗体的型式、位置、断面尺寸及土料的级配、碾压密实性、关键部位填筑质量。6.2.5 反滤体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结构形式、位置、断面尺寸、接头部位和砌筑质量。

2反滤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反滤层的铺筑方法和质量。

6.2.6 坝(墙、堤)面排水、护坡及取土场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坝面排水沟的布置及连接。

2植物护坡的植物配置与布设。

3取土场整治。

4墙(堤)体及上方与周边来水处理措施与排水系统的完整性。6.2.7 溢洪道砌护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结构形式、位置、断面尺寸、接头部位。2 石料的质量、尺寸。

3基础处理。

4水泥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拌和质量、砌筑方法及质量。6.2.8

放水(排洪)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排洪渠、放水涵洞工程型式、主要尺寸、材料及施工艺。混凝土预制涵管接头的止水措施,截水环的间距及尺寸,涵管周边填筑土体的夯实;浆砌石涵洞的石料及砌筑质量。涵管或涵洞完工后的封闭试验。浆砌石卧管和竖井砌筑方法、尺寸、石料及砌筑质量,明渠及其与下游沟道的衔接。现浇砼结构钢筋绑扎、支模、震捣及拆模后外观质量,以及后期养护情况。6.2.9 基本农田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水平梯(条)田、隔坡梯田和水浇地、水田的田面宽度、平整度,田埂高度、坚固性,坎坡坡比。

2坡式梯田田埂顶部的水平度及地中集流槽内的水簸箕等分流措施。

3引洪漫地渠道的位置、断面尺寸与坚固性。

6.2.10

造林工程施工中,应该按照设计检查林种、林型、树种和造林密度、整地形式是否适合立地条件;检测各类树种配量比例大小(混交比例)和树苗质量与施工质量,并详细记载质量检查取样平面位置及抽样结果。

6.2.1

1造林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苗木的生长年龄、苗高和地径。

2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假植)。

3苗木根系完整性,苗木标签、检验证书,外调苗木的检疫证书。

4育苗、直播造林所用籽种纯度、发芽率,质量合格证及检疫证。

5造林的位置、布局、密度以及配置。6

整地的形式、规格尺寸与质量。7

施工工艺方法。质量保证期的抚育管理。9

造林成活率。

6.2.1

2种草工程在施工中应按照设计,逐片观察,分清荒地或退耕地长期种草与草田轮作中的短期种草,按小地名分别作好记载,合理认证数量。重点检测整地翻土深度,观察耕磨碎土的情况,看是否达到“精细整地”要求。在规定抽样范围内取2m×2m样方测试种草出苗和生长情况。

6.2.1

3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围栏、标志牌位置,结构尺寸和施工质量和数量。应按照设计内容检查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与效果;应依据典型设计与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检

测辅助治理措施的质量水平。

6.2.1

4封禁治理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封禁区周边标志,管护人员、制度。

2补植、平茬复壮和修枝疏伐。围栏、圈舍和沼气池等设施设计批复的内容。6.2.1

5施工道路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路面硬化材料、厚度、宽度与施工工艺。

2路基边坡的稳定性、坚固性和路旁绿化等保护措施。

3排水工程、边沟的断面尺寸、坡降与排水系统的畅通性。6.2.16 沟头防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工程布设、结构尺寸及规格。埂坎密实度。

6.2.17

小型淤地坝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建坝顺序、坝址位置、形式和规模尺寸。

2筑坝土料的种类、性质和含水量;铺土厚度和压实密度。

3坝体施工中有无层间光面、弹簧土层、漏压虚土层和裂缝,施工坝端连接处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2.18

谷坊工程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工程布设和结构尺寸。

2填筑土料、石料、柳桩等材料的质量。

3土、石谷坊的清基与结合槽开挖。

4填筑质量。

6.2.19

水窖、涝池工程的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布设位置。

2集流场、沉沙池、拦污栅以及进水管等附属设施。

3窖(池)体防渗措施。

6.2.20

渠系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布设位置、比降、过水断面粗糙度及边坡稳定性。

2断面形式、结构尺寸、衬砌的材料与砌筑质量、关健部位的处理措施。6.2.21塘堰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如下内容:

1坝址位置、结构形式及规模尺寸。坝基及岸坡的清理位置、范围、深度,结合曹开挖断面尺寸。

3石料的质量、尺寸,水泥砂浆配合比。

4砌筑方法及质量。

6.2.22 护岸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护岸护滩选型的合理性、布设位置、工程高度以上与地形的衔接。

2坡式护岸的材料与工程力学性能,护坡脚工程的作法与施工工艺。

3坝式护岸护滩的型式、位置、主要尺寸、坝轴线与水位水流的影响关系。

4墙式护岸的型式、材料及性能、断面尺寸、细部构造及墙基嵌入河床的深度、结构及稳定性。

5清淤清障的范围、障碍物的种类与堆积量、清淤清障进度安排与作法。6.2.23 坡面水系治理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截(排)水沟位置、断面尺寸与比降、过流能力、施工质量及出口防护措施。

2蓄水池与沉沙池布设位置、池体尺寸、容量、池基处理及衬砌质量。

3引水及灌水渠总体布设合理性、建筑物组成与断面尺寸、过流能力、基础及边坡处理和施工质

量。

6.2.2

4泥石流防治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在地表径流形成区,主要检测各种治坡工程和小型蓄排工程的配置、规模尺寸和防御标准。

2在泥石流形成区,主要检测各种巩固沟床、稳定沟坡工程,特别是各防治滑坡工程的规模、质量、安全稳定性及防御标准。

3在泥石流流过区,主要检测修筑栏栅坝的材料力学性能、构造尺寸、桩林的密度与埋深,拦挡设施的功能与技术要求。

4在泥石流堆积区主要检测停淤工程类型与布设位置,排导槽的断面尺寸和比降,渡槽的断面尺寸、比降、槽身长度和渡槽建筑物组成与技术性能。6.2.25 斜坡护坡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土质坡面的削坡开级的适用条件、型式、断面尺寸(削坡后的坡度、台阶的高度、宽度等)与稳定性;石质坡面削坡开级坡度、齿槽与排水沟或渗沟尺寸;坡脚坡面防护措施及其功能。

2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护坡采用形式、条件、断面尺寸、材料组成和技术要求。

3工程护坡所处地段水流冲刷与地形条件,选择的材料,施工工艺、截(排)水措施及防护功能。

4植物护坡地形地质条件与选用型式、采用种植方式和林型。5 综合护坡的选用条件、材料与技术要求,结合部位处理措施。6.2.26

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土地整治工程与坑凹回填工程布局、规模与方法。

2场地整治利用方向、工程措施布设的数量、规模尺寸和质量。弃土(石、渣)场、取土(石、渣)场改造的形成坡面的稳定性。

3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工程、地表引水工程、地下引水工程的布设、规模尺寸与材料。

4土地恢复适宜性、开发利用的合理性与用途。

6.2.27 降水蓄渗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水平阶的地面坡度、坡面宽、阶面反坡坡度与阶间距。

2水平沟的间距及断面尺寸。

3窄梯田的间距、田宽、田边蓄水埂断面尺寸。

4鱼鳞坑长径、短径及埂高,坑的行距与穴距。6.2.28

径流拦蓄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蓄水工程的分布与容量。

2引水工程和灌溉工程的线路布设位置、断面尺寸及技术要求。6.2.29

临时防护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拦挡型式、规模和防洪标准。

2沉沙池功能、位置、容量和构造。

3排水沟(渠)、暗涵(洞)、临时土(石)方挖沟的标准、规模和特征尺寸。

4覆盖用土工布、塑料布、草、树枝的数量、规模和质量

6.2.30

植被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每一道工序,应要求施工单位详细记载施工过程。工程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视不同情况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区内及周边的水土保持林草应按照本规范6.2.11、6.2.12和6.2.26控制。

6.2.31有绿化美化功能的植被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植被工程环境条件与绿化技术要求。

2风景林的疏密配合程度、草地、林间小路、园林小品的位置与规模。

3绿篱树种、园林要求与规模,花坛、花台、花境、花墙的布设位置与规模。4 草坪布局、草种与种植的技术要求。

6.2.32防风固沙工程质量控制应重点检测以下内容:

1防风固沙工程所处地域特征、布局与型式、适用条件。

2植物固沙布设位置和形式、适用的材料、施工的方法和质量。

3防风固沙林带的布局合理性、林带走向、宽度、树种、林型、株行距和成活率。工程固沙各项措施配置,引水渠、蓄水池、冲沙壕的主要尺寸与拉沙效果,造出田面水平程度与采用的耕作措施。

6.3 工程进度控制

6.3.1 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编制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通量计划及总说明。

2施工过程中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特殊工程或重点工程的单位(单项)、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及有关变更计划。

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督促计划的实施。4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6.3.2施工进度应考虑不同季节及汛期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及所要达到的进度指标,其中植物措施进度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适时施工,施工进度以年(季)度为单位进行阶段控制;淤地坝等工程施工进度安排应考虑汛期的安全度汛。

6.3.3 合同项目总进度计划应由监理机构审查,年、季、月进度计划应由监理工程师审批。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控制的主要依据。6.3.4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应符合下列程序: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建设单位、21

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施工单位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监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交施工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6.3.5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2 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3 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4 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6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7 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8 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9 对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10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6 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做好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施工单位的同期记录,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并在监理月(季)报中向建设单位通报。若发现进度滞后问题,监理工程师

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并监督实施。

4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7

制约总进度计划的分部工程的进度严重滞后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进度计划需调整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6.3.8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

4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变化较大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6.3.9 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时。2)施工单位未经许进行工程施工时。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施工单位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施工单位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建设单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若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施工单位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与答复。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7

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6.3.10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对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6.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还应对主体工程的土方石开挖、排弃等进行巡检,核查拦挡工程、排水工程等的施工进度,并可根据情况向建设单位和主体工程的监理单位提出停工(复工)、整改、扣款等建议。

6.3.12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季、年施工进度报告。

6.4 工程投资控制

6.4.1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2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3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5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6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7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4.2

监理机构对投资的控制程序为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审批。6.4.3 工程计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计量项目应是施工合同中规定的项目。2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及计日工。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施工单位在提交监理机构计量前应对所完成的所有工程进行自查验收,并将治理措施勾绘在 25

万分之一地形图上。

2)监理工程师对淤地坝、拦渣坝(墙、堤)、渠系、道路、泥石流防治及坡面水系等工程措施的现场计量应使用相应测量工具,逐一进行测量,并作好记录。

3)监理工程师对于梯田、造林、种草等坡面措施工程量的计量,按照GB/T 15773中阶段验收的抽样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对于抽查到的图斑采取万分之一地形图现场勾绘,室内量算面积。然后用抽查结果与施工单位自验结果所形成的比例对施工单位所申报的工程量进行折算,形成最终工程量计量结果。

4)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应有施工单位人员在场参加,并对计量结果签字确认。

6.4.4 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监理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3因施工单位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6.4.5 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填报预付款申请单,经监理机构审批。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施工单位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预付款比例应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按月(季)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季)付款一起支付。

6.4.6 工程价款的支付按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每月(季)支付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月(季)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季)付款证书。

1工程价款月(季)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季)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4)价格调整金额。

5)施工单位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2工程价款月(季)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6.4.7 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8 监理机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指示施工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

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6.4.9 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完全部保留金。

6.4.10 完工支付和最终支付。工程完工及按合同规定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填写资金报账申请表,监理机构审定并签署支付凭证。其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或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或最终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或最终付款证书),报建设单位批准。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或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施工单位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3)建设单位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违约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施工单位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因建设单位违约解除施工合同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及施工单位的退场费用,5)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3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6.4.12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季)支付一同支付。

6.4.1

3监理机构在接到索赔报告时,应依据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施工索赔的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与协调。

1监理机构应受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当时记录,指示施工单位做好延续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建设单位并抄送施工单位。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施工单位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6.4.14 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支付保留金时,还应征得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的签字同意。

6.5 施工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6.5.1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应审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安全及卫生措施。

6.5.2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安全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安全卫生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以及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时,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若施工单位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6.5.3 监理机构应检查防汛度汛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土坝工程的坝体施工不应临汛开工。

6.5.4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生物和建筑物的破坏。淤地坝等生态工程,还应在工程完工后按设计检查施工单位坝坡植物措施质量、取土场整理绿化及施工道路绿化工作,做好恢复植被。

6.5.5 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有序堆放、处理或利用弃渣,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做好恢复工作。

6.6 工程设计变更

6.6.1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建设各方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进行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6.6.2 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6.6.3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对变更设计的审查。对一般的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批;对较大的变更设计,应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6.6.4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变更设计批复文件后,应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施工单位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6.6.5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6.7 信息管理

6.7.1监理机构应制定包括文档资料、图片及录像资料收集、整编、归档、保管、查阅、移交和保密等信息管理制度,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6.7.2 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工程完工后及时归档。

6.7.3监理机构应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可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信息员,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理机构提供工程建设信息。

6.7.4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与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通过监理单位联络或见证。

2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或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书面答复,则视为建设单位同意。

7对于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6.7.5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临时工程在监理日志中应有记载或用照片说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规定的固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4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5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6

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6.7.6 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2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妥善保管。3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程资料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建设单位移交。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7.0.1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督促施工单位提交自验(检)资料、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并组织或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7.0.2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期满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

7.0.3监理机构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7.0.4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或提请建设单位督促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尾工清单。

7.0.5 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7.0.6

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7.0.7 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附录A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及提纲

A.1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

A.1.1 监理机构提交报告主要包括监理月报(季报、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A.1.2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组织监理报告的编写,审核签字、盖章,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和项目建设有关要求,报送相关单位或部门。

A.1.3监理报告要求内容全面真实、语言简明、重点明确、数据准确。应准确的反映工程(事件)、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

A.1.4 监理报告后应附必要施工、监理过程资料。如图表、音像资料、检测及有关质量指令文件等。

A.2

工程监理月报编写提纲及内容

A.2.1工程施工综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月工程施工基本情况。本月工程进展综述(形象进度、图片)。A.2.2工程参建各方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方的组织、人员到位情况;施工组织、管理、运行状况。

2监理机构管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到位与技术构成,以及要求项目法人提供的条件和解决的问题。设计方到场情况。

4建设方人员到场巡查情况,以及解决处理的问题。A.2.3 工程进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月工程进度及完成情况。包括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形象进度进展描述。

2监理进度控制过程。包括督促施工资源投入,施工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工种人员投入等。3 单位工程总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进度分析。实施进度进展与进度计划比较,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期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等。

A.2.4 工程质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元、分部工程完成情况。2 施工试验情况。

3监理抽检、试验情况。工程质量评价。描述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过程、工程质量检验成果、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过程。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分析以及针对本期工程质量状况下期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等。

A.2.5 工程材料。应主要包括:进场报验、贮存管理、监理抽检以及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等。A.2.6

工程支付与合同管理:

1合同工程及分项目工程合同支付情况描述。2 工程计量、变更情况。3 监理机构进度控制过程描述。合同支付与资金流动态分析,针对本期合同支付、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期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A.2.7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应包括: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情况描述,安全生产状况与管理过程,文明施工与施工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过程,本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下期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A.2.8

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月工程建设综合评价。

2监理工作小结。

3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A.2.9

工程大事记。

A.2.10 图片、报表、建设单位、主题监理单位和监理指示。

A.3 监理专题报告的编写提纲及内容

A.3.1 工程事件描述。主要包括:事件的发生、事件的过程、事件的结果。A.3.2事件分析。

1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分析。2

事件对工程质量与安全影响分析。

3事件对施工进度影响分析。4 事件对工程费用影响分析。A.3.3

事件处理

1施工单位对事件处理的意见。2

项目法人对事件处理的意见。3

设计单位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4其他单位或部门对事件处理的意见。5 监理机构对事件处理的意见。

6事件最后处理方案或结果(如果为中期报告,须描述截至目前事件处理的现状)。

A.3.4

对策与措施。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或其他影响合同目标实现事件的发生,监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A.3.5其他须提交的资料和说明事项等。

A.4 监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内容

A.4.1

监理依据 A.4.2

验收工程概况 A.4.3 监理组织

A.4.4

监理综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和监理过程情况。2

监理工作内容、方法、程序。

3监理工作制度。

4质量检测方法和主要设备等。A.4.5监理效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成效。

2投资控制监理工作成效。3

进度控制监理工作成效。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成效。A.4.6 工程总体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完成情况。2

完成效果评价。

3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效果。A.4.7

经验与建议

A.4.8

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2

图片、图表。

3监理通知、指示。

A.5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编写提纲

A.5.1监理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合同。

2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

3已批复的技术施工设计文件。A.5.2工程建设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情况,应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社经等。

2工程规模。

3工程投资。工期进度安排,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计划工期。2)进度安排。

5建设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期目标。

2)质量目标。3)投资目标。

C.5.3 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

2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情况。C.5.4监理过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质量控制。2

进度控制。3

投资控制。4

合同管理。

5信息管理。6 组织协调。7

健康、安全和环境。C.5.5 监理效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成效及综合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完成情况。2)监理情况。

3)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2 工程质量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单元划分。2)分部工程质量评价。3)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

C.5.6

做法经验与问题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做法经验。

2问题。3 建议。

C.5.7 附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2图片、图表及其他附件。

附录B

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B.1 监理规划的编写要求

B.1.1监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编写中既要全面又要有针对性,既要突出预控性又要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B.1.2监理规划的编写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程师熟悉和掌握监理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并参与编写。

B.1.3监理规划的编写应紧密结合工程建设特点,根据项目的规模、内容、性质等具体情况编写,格式和条目可有所不同。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实际情况的变化或合同变更而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B.1.4监理规划应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施工单位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对监理的组织机构、质量、进度、投资计划、监理的程序、监理的方法等做出具体、有针对性的陈述。B.1.5监理规划应对项目监理过程中所需各类表格及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各类文件作出规范和明确。

B.2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及主要内容

B.2.1 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批复文件。

2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B.2.2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项目区位置及总投资和计划投资。2)自然条件及社经状况:项目区的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社会经济等与项目建设有密切关系的因子进行必要的描述。监理工作范围、内容。

3监理工作目标: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

4监理机构组织:项目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及人员岗位职责。5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度及监理设施、设备等。

6其他根据合同项目需要应包括的内容。

附录C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C.1 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

C.1.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单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完成,相关监理工程师参与,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

C.1.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具体要求,紧密结合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法和专业特点,在监理的方法、内容、检测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体现专业特点。C.1.3监理实施细则应充分体现监理规划所提出的控制目标,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具体措施。在方法和途径上具体可行,便于操作。

C.1.4 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阶段或按单个工程进行编写。也可根据工程的实施情况,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其内容、格式可随工程不同而不同

C.1.5 监理实施细则的条文中,应具体明确引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的名称、文号;文中采用的报表、报告,应写明采用的格式。

C.2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编写主要内容

C.2.1总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与图纸、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的技术资料。2 适用范围。应包括:监理实施细则适用的项目和专业。

3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人员及职责分工。

4适用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名称。

5项目法人为该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提供的必要条件。C.2.2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的程序和申请内容。

C.2.3 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控制的标准与方法。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检验内容及控制措施。

2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质量控制。明确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报验收、签认程序,检验内容与标准。

3施工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重点、方法和程序。C.2.4进度控制的措施、内容和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进度目标控制体系。工程的开竣工时间、阶段目标及关键工作时间。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依据合同的要求和进度控制的需要, 进度计划的表达可采用横道图、网络图等方式。

3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与审批。明确进度计划的申报时间、内容、形式,明确进度计划审批的职责分工与时限。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明确进度控制的内容、进度控制的措施、进度控制的程序、进度控制的方法及进度偏差分析和预测的方法和手段。

5停工与复工。明确停工与复工的条件、程序。

6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明确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控制的措施和方法。C.2.5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控制的目标体系。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计量与支付。计量与支付的依据、范围和方法。计量与支付申请的内容及程序。

3费用索赔。明确防止费用索赔措施和方法。

C.2.6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内容、措施和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施工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2

施工安全因素的分析与预测。

第五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光开施工【202_】0

3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周家大道(根玉路~龙大高速)市政工程工程地点:

发 包 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承 包 人: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 标光明新区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承包范围………………………………………………………1

三、合同工程……………………………………………………………3

四、质量标准……………………………………………………………3

五、合同价款……………………………………………………………3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3

七、词语含义……………………………………………………………4

八、承包人承诺…………………………………………………………4

九、发包人承诺…………………………………………………………4

十、合同生效……………………………………………………………4 第二部份 通用条款 ……………………………………………………5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51、词语定义………………………………………………………………52、标题和旁注……………………………………………………………83、书面形式………………………………………………………………8

二、合同文件 ……………………………………………………………8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8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86、适用标准、规范………………………………………………………87、图纸……………………………………………………………………98、通知 …………………………………………………………………9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109、发包人………………………………………………………………1010、承包人 ……………………………………………………………11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11、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 …………………………………………………………13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13、转让 ………………………………………………………………1314、分包 ………………………………………………………………1315、专业工程分包 ……………………………………………………14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7、施工准备 …………………………………………………………15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延误 ……………………………………1718、开工及延误 ………………………………………………………1719、暂停施工和复工 …………………………………………………1720、工期及延误 ………………………………………………………18

八、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21、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23、材料设备的检验 …………………………………………………20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124、工程质量和检验 …………………………………………………2125、工程试车 …………………………………………………………2226、安全文明施工 ……………………………………………………2227、工程的保护 ………………………………………………………24

十、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428、合同价款 …………………………………………………………2429、工程量确认 ………………………………………………………2630、工程款支付 ………………………………………………………28

十一、工程变更 ………………………………………………………2931、工程变更 …………………………………………………………2932、变更价款确定 ……………………………………………………30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133、竣工验收 …………………………………………………………3134、竣工结算 …………………………………………………………33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435、违约 ………………………………………………………………3436、索赔 ………………………………………………………………3537、争议 ………………………………………………………………36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638、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6

十五、不可抗力 ………………………………………………………3739、不可抗力 …………………………………………………………37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40、工程保险 …………………………………………………………3741、工程担保 …………………………………………………………38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3942、合同的生效、终止 ………………………………………………3943、合同的解除 ………………………………………………………3944、合同的份数 ………………………………………………………4045、合同备案 …………………………………………………………40 第三部份 专用条款 …………………………………………………41

二、合同文件 …………………………………………………………41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41

四、工程管理人员 ……………………………………………………44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44

六、施工准备工作 ……………………………………………………44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 …………………………………45

八、材料、设备供应 …………………………………………………45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46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47

十一、工程变更 ………………………………………………………48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49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50

十五、不可抗力 ………………………………………………………51

十六、保险和担保 ……………………………………………………51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52 第四部份 补充条款 …………………………………………………53

一、工程量清单的补充说明…………………………………………53

二、工程量管理的补充说明…………………………………………55

三、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说明………………………………………64 第五部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66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66

二、质量保修期………………………………………………………66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7

四、工程保修金的支付………………………………………………68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68

六、其他………………………………………………………………68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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