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科学安排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区管〔202_〕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开发区各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支出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项目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以国家、省市及开发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能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二)绩效优先。将绩效理念贯穿于项目管理全过程,优先安排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度高、绩效目标明确的项目。
(三)充分论证。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部门、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按照相应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审,确保项目科学可行。
(四)流程管理。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节点的管理,强化项目储备与预算编制衔接,提高项目预算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 项目支出范围及编制要求
-1-第四条 严格界定项目支出编制范围。项目支出必须依据部门职能、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设定,不得在项目支出安排日常办公成本性支出,除因部门职能涉及的特殊事项外,严禁将“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运转经济科目在项目支出列支。
第五条 严格编制项目支出要素内容。项目支出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预算部门(单位)要按项目要素详细编制预算,确保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
严格项目支出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预算部门(单位)要按分级分类要求,细化预算编制工作(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见附件二)。
第七条 强化项目储备论证机制。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做好项目论证工作,从必要性、可执行性和项目绩效等方面进行论证。项目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储备的前提条件和是否纳入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强化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环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部编制绩效目标,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至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绩效监控,年中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自评;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绩效自评;重点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第九条 强化项目支出流程管理。项目支出编制管理包括部门(单位)储备、预算评审、预算报批三个工作阶段。
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流程完善项目库系统,实现对项目预算管理关键环节的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库系统由部门(单位)储备库、财政预算库组成。
第十条 强化项目支出成本控制。坚持厉行节约,做好项目支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部门(单位)的支出责任。严格审核项目支出明细内容,准确选择具体的经济科目并测算金额。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预算部门(单位)就项目的申报、评审、报批全过程会商沟通,共同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储备申报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通过储备库维护项目储备数据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储备、管委会批准、申报预算3个工作步骤。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要符合国家方针政策,上级要求配套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符合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
第十四条 项目在纳入储备前,预算部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明确项目论证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等要求。
(一)论证原则。项目论证坚持实事求是、独立客观、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论证范围。除上级有配套要求或明确由地方承担的项目之外,其他项目均需组织论证。重点论证本年新增项目、上年已纳入预算本年支出内容及金额发生变化的项目;对上年已纳入预算且本年支出内容及金额无变化的项目,以上年项目
-3-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论证依据。
(三)论证内容。项目支出论证从项目的必要性、绩效性、可执行性、合理性等几方面入手。
(四)论证方式。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内部论证、专家论证以及委托第三方论证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后录入预算部门(单位)储备库,内容包括项目概述、立项依据、实施主体、项目起始时间、具体的支出内容、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等。
第十六条 对新增项目或支出政策变化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前需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论证结论及管委会批示,经本部门(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后,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通过预算项目库系统,将本部门所有单位的申报预算项目(包括三年滚动财政规划项目)提交至财政预算库,并上传项目政策文件、论证结论和管委会审批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统一申报预算,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底(“一上”前)。工委、管委会在截止日期之后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办申报手续。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预算评审工作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纳入评审的项目包括新增项目、申报金额较上年变化较大项目。
-4-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具体项目内容及资金支付计划、绩效目标设定等方面准备评审材料,做好项目评审汇报并接受评审专家质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结论作为是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局在项目评审的基础上汇总形成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纳入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程序管理,项目单位在“一上”申报阶段不得漏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补报。
“二上”阶段新增、调整项目,必须是“一上”后因政策调整明确要求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
第五章 预算报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财力预计水平、预算执行考核结果,财政局在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提出部门预算安排总体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结合当年的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编报区本级年度预算和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经法定程序报批后,批复预算部门。硬化预算约束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除政策影响之外,部门(单位)不得追加或调整预算。
第六章 后续滚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滚动管理,财政局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至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预算部门(单位)要对预算项目库中本部门的项目提出清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调整出库。
(一)原定政策目标已完成项目、情况变化无法执行项目;
(二)因职能转变,不再属于政府职能的项目、不再属于本单位职能项目;
(三)入库三年未安排预算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会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清理后保留的项目滚动转入下一年度。
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项目或项目论证不够充分,致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附件一
项目支出要素内容及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支出编制要素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主体、编制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6要素,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得将项目编制依据、资金测算、项目计划等作为项目概况填列,项目要素之间填写的内容不得相互重复。
二、项目主体。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单位。
三、编制依据。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须填列文件名称、文件号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内容摘要,涉及多个文件无需全部列举,仅提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最新的文件。
四、绩效目标。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效果,包括总体目标、产出指标(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指标)、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五、资金测算标准及数额。项目资金支出的测算标准、测算过程及测算结果。涉及特定专业的项目支出,要对项目的支出对象、标准、补助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六、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实施计划和资金拨付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明确具体到项目实施过程的重要节点及时
-7-间安排计划(即实施主体、实施时限、实施进度),以及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适应的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并明确资金拨付完毕具体时间。
-8-附件二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及预算编制要求
项目支出分级分类包括项目支出分级管理、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期限管理等3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支出分级管理。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分为一级项目支出和二级项目支出。
一级项目支出根据部门(单位)职能以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设定。严格控制一级项目数量,原则上同类职能要对应到一个一级项目,一项职能不得分解对应两个以上一级项目。除部门(单位)职能调整外,一级项目设定后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支出是对一级项目支出的进一步细分,具体为实现一级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按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年度具体工作任务设定,一个一级项目可设置多个二级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对金额较小的二级项目进行整合。二、二级项目分类管理。二级项目按其支出性质分为保障运转类和发展建设类两大类,具体分为8小类。
保障运转类:包括经常性业务经费、专项业务经费2类; 发展建设类:包括政府性投资公益性项目(基本建设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民生类项目、维修类项目、资产购置类项目、其他项目等6类。
-9-三、二级项目期限管理。二级项目按实施期限分为一次性项目、跨年度项目、常年项目。其中跨年度项目、常年项目须分年度、分类测算编报支出预算。
第二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02_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02_-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 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 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投资计划等。(二)预算编制依据
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整理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预算表格主要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预算及分预算表,是汇总项目总投资和编制分投资预算的预算表格。(二)总预算汇总表,主要反映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并列出了项目各个阶段投资金额的预算表格。
(三)工程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是对各单项工程预算的汇总,具体反映项目施工阶段投资额度的预算表格。
(四)直接费预算表、其他直接费预算表和间接费预算表,是对工程施工费预算表中内容细化说明的预算表格。
(五)人工费预算表、材料费预算表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预算表,是直接费具体说明的预算表格,各预算表中应包合各单项工程中设备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预算表,是针对项目各单项工程涉及到的设备购置价的预算汇总,不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预算表格。
(七)前期工作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及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作费的预算表格。
(八)竣工验收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的预算表格。
(九)拆迁补偿费预算表,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预算表格。
(十)业主管理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的预算表格。
(十一)不可预见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等发生变化而增加费用的预算表格。
(十二)土地开整理项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分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的项目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格。以上表格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附件由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编制预算依据的预算标准等组成。
(一)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预算文件的重要补充文件。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的理由、项目总预算和项目预期成果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摘要书,是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的简要摘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立项批准单位、项目背景、项目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工程内容及费用构成、资金筹措、财务分析、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含人员、资金和基础条件)结论及建议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四。
(三)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确定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图及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合理组织施工的重要文件。(五)编制项目预算所依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组成和项目划分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中: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一)工程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话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组成。(1)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式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人工费=工程量×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用量。材料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材料费=工程量×定额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使用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价格按照地方最新颁布实施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量×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2)其他直接费,指工程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需增加的费用。
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指项目 在施工过程用于定位测量和复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现场经费,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为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等费用。2.间接费用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组成。
(1)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簿、会议、水、电等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在施工期间按规定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短期贷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3.计划利润,指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公式为: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费率(3%)。
4.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按照所套用的定额计取)。公式为:税金=(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税率。
(二)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价不参与费率计取而设备安装及调试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参与相应费率计取。
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1)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及报批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3)土地清查、勘察费,指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及项目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4)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计算。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2.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3.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预算标准编制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计算(其中预算标准编制费费率为0.04%—0.15%)。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四)不可预见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3%计算。公式为: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具体组成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工程可划分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一)土地平整工程,主要由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和平整土地等组成。
(二)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对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灌排渠系统及其建筑物等进行的建造。主要由排灌工程、喷滴灌工程、竖井工程、排灌电气工程组成。
1.排灌工程由支沟渠、田间排灌渠、地下排灌工程及排灌系统的其他工程组成。2.喷滴灌工程由喷灌工程、滴灌工程组成。(1)喷灌工程,指实现喷洒灌溉的工程设施。(2)滴灌工程,指采用滴灌技术的灌溉工程设施。
(3)排灌电气工程由配电设备及其他(包括小型变电站及配套建筑物)、线路架设、管线敷设组成。(三)田间道路:是农村道路网的延伸,沟通田块之间的联系。田间道路由田间道和生产路组成。1.田间道:主要为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器加油、加水、加种等生产操作过程服务。2.生产路:为人工田问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四)其他工程:是指农田生态防护林、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农田生态防护林,指配置在农田上的防护林,其主要作用是降低害风的风速,改善农田小气候环境,为农作物生长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农作物获得丰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五)《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六)《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2_);(七)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标准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一)了解工程地点、规模、类型、技术数据、工程施工方法等。(二)确定编制原则和依据。
(三)确定编制预算单价所采用的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四)编制各单项工程预算。(五)汇总总预算。(六)编制分投资预算
分投资预算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安排进行编制,按施工进度安排的单项工程分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预算单价进行编制。(七)预算编制的复核与修订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预算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修订后签署姓名并盖章。(八)编制预算说明。(九)预算打印、报送。
2.水土保持工程,指项目区为保持水土流失所采取的生态保持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预算编制完成后,打印装订成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编制。(一)按项目工程内容,选择、确定切合实际的预算定额标准。(二)确定工程量计算项目,计算工程量
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按照相关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等规定,确定分项工程,计算其工程量。(三)编制项目预算
工程量计算并经复核无误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中有关子目的内容及顺序,认真填写预算表,使预算表中所列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位基价等均与定额要求相符。具体方法为:
1.套用定额单价及编制补充、换算单价; 2.计算直接费(定额直接费); 3.进行工料分析;
4.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汇总工程施工费; 5.计算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汇总项目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_]3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2_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_]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确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专项基建支出均应按本办法编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二章 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
第五条 按照经济性质,将基本建设支出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
1.可行性研究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发生的各种合理支出。
2.勘察设计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其他费用。指建设项目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征地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1.土地征用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等支出。
2.迁移补偿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管理费等支出。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支出。包括:
1.土建工程费用。反映各种房屋、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工程、设备基础工程、矿井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发生的费用。
2.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反映建筑物附属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
3.装饰工程费用。反映各种房屋、各种构筑物二次装饰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安装工程费。反映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1.设备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各种工程设备的费用。
2.房屋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为购置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或为使用单位提供各种现成房屋面发生的支出。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购置各种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4.其他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购置办公用家具、器具、基本畜禽、林木等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支出、公用经费、房屋租赁费等。2.招标费用。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标底编制和招标代理费等支出。
3.监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或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用于项目资本金或归还基本建设贷款的,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项目资本金”、“归还基本建设贷款”细类。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因项目不同而差别很大,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分类的基础上,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细分,保证直接支付到最终的用款单位(供应商),保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都能体现出来。
第三章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部门预算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审查、报送本部门或本单位当年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编报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各部门当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预算控制数,及时下达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控制数后,应及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以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等为具体依据,编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及说明,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时,对于出包工程的直接支出要按照中标价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分项编制(自行施工的工程直接支出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各种取费和定额标准分项编制);对于其他各种购置要按照采购合同价分项编制;对于各种费用性支出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财务制度允许列支的内容编制。
第十九条 对尚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有关合同的新建项目,在预算控制数内,按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有关内容和当年项目进度需要,编制投资项目预算。项目进行施工、采购招投标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议后,跨项目可在编制下一预算时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并结合上年预算安排的情况,调整和编制投资项目细化预算;当年完工的项目预算不再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有关合同、协议执行,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汇总编报工作。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统一布置本部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对所属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及说明认真审查汇总后,编入部门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及批复文件等项目相关资料。如审查预算时需要,应按财政部的要求及时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合同或协议;
2.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合同资料;
3.工程招投标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及房屋购置合同等资料;
4.工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情况说明;
5.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和项目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增加投资的,按原申报程序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及说明,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复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部经审核调减项目当年投资预算的,财政部及时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通知的预算调减数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调减数,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后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及说明,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审核批复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本单位原上报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由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其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跨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财政末向财政部提交投资项目进度报告。投资项目进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述;
2.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
3.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4.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建议;
6.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编报细化的投资预算,不得隐瞒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内容,确保投资项目细化预算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项目资金拨款要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缓拨,不得截留占用。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均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对投资项目实施追踪问效制度,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委托相关机构对投资项目支出进行重点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目前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编制细化预算。
第三十五条 地方财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建[202_]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202_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中央采取了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办法,并明确规定了用途。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尤其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具体安排使用请按照我部制定的《202_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财建[202_]121号)执行。
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循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次序,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要主动研究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中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和编制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是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的项目预算,要协商相关部门调整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要采取控制措施,加大督促核查预算执行的力度;对项目预算当期执行确有困难的部分,要协商相关部门,实行调减,收回中央投资;对后续新安排的上述项目投资计划,一律暂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今后视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在基建支出总预算内,办理项目资金预算调整手续。
三是协调相关部门将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对基建资金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
四是对于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要相应扣减或暂缓下达该地区后续中央建设投资预算。
五是对于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调整用于中央扩大内需投资公益性项目地方配套。凡没有按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地区,中央将采取核减发债规模等政策措施。
财政部
二○○九年九月二日
第四篇: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择优安排。
(三)绩效评价原则。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直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大宗印刷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中央空调等特殊设施购置费、大型场馆的维护费、党政机关离退休取暖费、大型会议费、大型修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公务出国经费、办公用房和专用通讯网租赁费、工本费、成本性开支和其他大型专项经费等。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 项 目 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部门项目库,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部门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单位项目库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后设立。
第八条 部门项目库由预算单位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的机构具体管理。
第九条 项目排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财政项目库;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在保证重点项目安排的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的重要实事;
(三)属于本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加快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安排要有明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准,并已经确定分预算,需要在本及以后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需要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市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支出项目,是指除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
批准并已确定预算,需要按本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市直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写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市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要求,按先后顺序安排当年急需安排的项目,编制单位项目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市直部门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计划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体现了保证重点项目支出的要求。
第十八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要派人参加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以及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编制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要及时纳入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报请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随部门预算批复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和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和范围的项目,必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延续项目要按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滚动转入以后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完成后,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项目支出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徽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单位,下同)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一编制、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压缩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支出需要。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以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以后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省直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第八条
省直部门项目预算的申报,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持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持续项目是指持续发生的经常性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已批准,并已确定分预算,需在本及以后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省财政厅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填报,申报项目需填写项目申报文本(具体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省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持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时间通过项目库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省直部门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四条
省直部门申报资产购置项目,要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细化分解到具体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申报是否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
(六)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七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清理
第十九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前,省直部门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对已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省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对持续项目根据政策、工作任务等因素变化重新清理、界定支出内容;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延续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预算逐年编报。编报延续项目、持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持续项目,滚动转入下一项目库,并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省直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二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结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202_省级部门预算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编〔202_〕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