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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样例5)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0-83084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0 00:36: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

◆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但日本中小企业却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与其政府的政策性扶持是分不开的。本文分析了日本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政策性融资 措施

整理2003年《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中的统计资料,可以发现: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1%,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总人数的80%以上,人们“衣”的80%、“食”的90%、“住”的30%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在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回顾战后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史,笔者发现它的发展是和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植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其在政策性融资扶持措施方面,更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去学习和效仿。

日本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

(一)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它不仅在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还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包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中小企业稳定审议会等。它们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即由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与此体系并行的是遍及全国的中小企业情报网络,它们收集国内外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技术资讯,并通过中小企业地区情报中心和各地的中小企业局,将资讯提供给中小企业。

(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小企业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与日本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日本政府采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分不开的。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自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从不同方面鼓励和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地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多方面、多渠道地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资金短缺几乎是所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也要比大企业多付出2—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一般政府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概括日本政府成功做法,可归纳为:

1.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二战以后,日本政府相继成立了三个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并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要求较松。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分为一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种。一般贷款在条件上比民间银行优惠,特别贷款则是为扶持振兴尖端技术和中小企业现代化而发放的更为优惠的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账户和发行金融债券;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和长期周转资金,以扩大出口、提高自给程度,促进新技术的工业化等等。此外,在日本,还有60多家地方银行立足于大中城市,服务于本地的中小企业。

2.制定中小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体系。日本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安全网贷款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受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关联企业破产影响使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预计其中长期资金周转将得到改善、经营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贷款扶持制度,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经营资金”、“中小企业资金流动协调资金”、“金融环境变化对应资金”和“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资金”等。贷款利率一般按标准利率,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发展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50%(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新开办企业支持资金。这是一项对能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技术及服务的新开办中小企业实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制度,贷款额度为550万日元,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1个百分点,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

具有增长性的新事业培育特别融资制度。这是以从事高增长性新兴事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金扶持制度,贷款条件是企业开展新事业大约在7年内,其事业的增长能力和新兴度是经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增长性新事业培育审查会认定的,其事业有前途能顺利发展。贷款额度为6亿日元,对贷款利率实行增长性新事业特别利率。这种贷款年限为:设备资金15年以内,周转资金7年以内。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75%(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3.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保险机制。在日本,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公司在全国设有52个分支机构。它们在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转到政府独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再保险。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偿还贷款遇到困难时,可以从保险金库领取相当于应偿还金额70%~80%的保险金。在日本,不仅有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而且有民间的信用担保协会。保险金库和担保协会订立一揽子保险合同,只要在一定限额内,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便自动生效。目前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担保额为:普通担保(有抵押或有保证人)为4亿日元,无抵押(有保证人)担保为1.6亿日元,无抵押无保证人担保为2500万日元,即中小企业最大可获得5.85亿日元的贷款担保。

在日本,中小企业可以用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对其进行的债务担保制度。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担保费用为年利率0.75%(有抵押)和0.85%(无抵押)。担保额度为4.5亿日元,如果加上一般担保和无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5亿日元。

4.成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国外面向中小企业的基金很多,如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这其中,日本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互助基金还是有一定的特点,它一般采用会员制,带有互助基金的性质。如,日本的小企业“自有钱柜”,入会企业可以随时从中得到无息贷款,贷款额为入会费的10倍,不需任何抵押和担保。

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中,既有金融机构的偏好方面的影响,又有自身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属于共性问题,只不过我国的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而市场体系问题、利率和税收问题、抵押和担保问题、金融业整合问题,则是我国市场和制度方面所特有的问题;此外,我国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资金与日本相比有很大的不足,在发展中也经常受到行业调整的限制。因此决定了我国融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日本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为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

为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必须本着内外兼顾,标本兼冶的原则,既要注重中小企业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更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完善, 为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应重点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给中小企业“松绑”,赋予中小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自由经营活动的空间。应尽快组建集管理、服务于一身,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很小,市场化运作水平很低,且许多市场中介机构试图依靠政府背景,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上实行不平等竞争,因此应尽快建立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意图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帮助与培训;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法》、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中小企业的设立、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服务载体的建设上予以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切实把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机制中,资金的流动应该按照市场来进行,市场能及时地将资金有效地从供给者手中配置到需求者手中,达到资金供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长期的理论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融资存在“股权融资缺口”和“债权融资缺口”。“双缺口”问题表明依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使资金有效的配置到中小企业中来,即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而当市场失灵且普遍存在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干预市场具有明显的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的效果。这时就极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执行管理经济的职能,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政府成立政策性银行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大力发展民营、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长期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一主渠道。但近几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整合而数量锐减,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银企关系蒙受重创,而重建银企关系又需一段时间信息的积累,以致目前一些资信条件尚佳的中小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重视对带有社区性质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地培育,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有了它的支持,银行可以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易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近几年来,虽然我国一些地方相继续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基金或公司,但规模普遍较小,层次较低,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坚持主体、筹资渠道、经营模式多元化,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同时并举的方针下,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发挥担保机构的综合效能,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好方法。具体说来: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三是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五)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财税支持

国家应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应继续实行对低收入企业的优惠;加大所得税对企业创业期的扶持力度;增加所得税的有关优惠,鼓励自有资金及外部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并减免部分所得税。修改现行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加强所得税对技术革新、产业引导、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调节,并减免部分所得税。尽快推进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促进技术设备的更新,同时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逐步将所有的商品、劳务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六)培育多层次货币市场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很少,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就算获得贷款,中小企业一般期限都相当短,而且中小企业也缺乏大型企业所拥有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因此,建立完善多层次货币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一是要放宽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所有制限制,开放二板市场,使中小企业能通过股市融资,以及逐步放开债券发行市场,增加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二是要发展票据市场,推广银行商业承兑汇票,逐步扩大其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俊喜.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郭励弘.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

第二篇:国外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及启示.doc--5

国外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及启示

边绪宝 《证券时报》 2002.10.09

中小企业融资难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然而,中小企业又是一国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份,因而世界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问题非常重视,并制定出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政策主要包括:

1、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用立法的形式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现了各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如美国联邦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日本、英、德等国也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立法,在金融信贷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以法律的支持和援助。

2、设立财政专项基金。财政专项基金是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在美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创新和吸纳就业,例如政府财政针对专项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基金、产品采购基金、中小企业的创业基金、失业人口就业基金等。另一类是帮助中小企业降低市场风险,例如风险补偿基金、特殊行业的再保险基金等。财政专项基金不同于财政直接补贴,它有严格的管理要求,需要在基金设立之前就必须明确资金的数量、用途、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

3、建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援助。如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归口于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SBA在各州设有派出机构,其作用是“为小企业争取平等的竞争条件,服务于小企业这一经济群体”。其中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SBA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担保方式如下:以SBA的信誉为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一般SBA担保贷款总额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SBA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75万美元。担保贷款的风险损失由政府预算列为风险处理。SBA根据金融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对参与担保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审批程序。日本则在50 年代专门设立了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它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利率2-3 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同时,日本还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设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债务进行担保。

4、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各国政府对风险投资基金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信用担保等方面都有明确的优惠措施。例如美国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英国对风险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赋豁免;新加坡风险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从所得税中扣除投资于经批准的风险企业造成的损失,而且对于连续三年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提供亏损额50%的政府补助。

5、创建二板市场、三板市场,开辟多层次的直接融资渠道。如美国有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设立的NASDAQ市场,此外还有为退市公司和更小型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的柜台交易市场(即三板市场)。加拿大、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建立了为中小企业融资上市的二板市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单靠一种途径、一种方式收效甚微,必需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以解决。我国政府应借鉴这一经验,从多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扶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扶持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立法先行是发达国家规范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重要措施。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法规体系,以便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二是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基金。我国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在目前实行财政预算分级管理体制下,国家和省、地(市)、县在制定财政预算,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企业专项发展基金。在我国当前财政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财政专项基金的用途主要应为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的应用提供贷款贴息和担保;为中小企业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如城市环境治理、残疾人就业等)提供直接资助。三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外国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活动提供支持,如日本有中小企业厅,英美有中小企业研究委员会和中小企业局等。我国也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制、设备更新、产品出口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担保。四是大力发展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力量创建创投基金,并对创投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活动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积极的政策支持。五是要加快建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体系。中小企业目前在国内证券市场基本上没有股权融资渠道,只能是靠举债融资,而过度负债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制约着企业再融资能力,从而也就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创业板、三板等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搭建平台,使之能实现良性循环。

第三篇: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

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及实现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农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上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山的分支机构或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市经贸局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对重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四部分。

第四条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2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六)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产业政策方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兼并重组,不属于“两高一剩”行业,有核心技术、有创新能力、有市场前景、具有转型升级潜力的企业;

(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八)被认定为市上市后备企业。

第九条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但规模未达到市级龙头企业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业企业,可向市农业局申请认定为农业重点中小企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业企业,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认定为服务业重点中小企业:

(一)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品牌认定(中华老字号、知名商号等)、省级以上行业性品牌评选认定(星级标准评定、等级评定、示范点评选、百强企业评选等)的服务业企业;

(二)获得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以上专业资质认定认证的服务业企业;

(三)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金融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物流商贸、服务外包等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和进驻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列入名录的企业,根据自身行业类别分别向镇(区)经贸办、农办或服务办提交《重点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或由行业协会、商会向镇政府(区办事处,含火炬区管委会,下同)推荐企业。

(二)镇(区)经贸办、农办、服务办受理申请后,对企业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查,镇政府(区办事处)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镇政府(区办事处)汇总后,连同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企业行业类别相应上报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

(三)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推荐的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汇总后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后,拟定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并在中山日报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行业类别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局、农业局或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报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向提出异议者反馈。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告知申请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重点中小企业的,由市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补偿程序:

(一)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每月将发生新增贷款情况报银监分局汇总后报市金融办,作为市财政提取贷款风险

6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申请贷款担保补助金的,可于下一4月分别向当地镇(区)经贸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申请条件、材料要求、资助标准等按《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资助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各银行机构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考核奖励,以存贷比增幅、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为依据,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加强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跟踪和评估,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要如实申报贷款风险补偿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的,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列入观察名单,银行机构可中止向其贷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第四篇: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哪些渠道可以拓宽

一份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的材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政府扶持、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创业投资、产权交易市场、集合发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融资租赁、PE、拍卖、中小企业投资等。而现实是,贷款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例如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中小企业大多在创业期和成长期很难达到上市门槛。此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集合发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也就出现了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通过银行的贷款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打开了另一扇门。

2009年5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因此对于资金实力不雄厚的中小企业来说,将会进一步拓宽它的融资渠道。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认为,创业板可以使一部分优秀的创业企业群体通过上市获得直接融资,可以极大地带动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对更广大中小企业的投入,可以带动银行及其他信贷等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据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研中小企业融资构成时发现,小型企业向亲友借款和内部集资的分别占68.6%和45.7%,中等企业分别为45.8%和41.0%;农村企业分别为59.3%和46.5%,城市企业分别为48.9%和45.6%,中小企业的生存和更快的发展少不了民间资本的支持。引导民间资本合法有序地流入中小企业,也是一个渠道。

目前中国融资方式:

1.债券融资

2.股权融资

3.产业投资

4.贸易融资

5.私募基金

6.合伙人或员工入股

7.租赁

8.银行

第五篇:中小企业融资

资料源自 网络P2P借贷平台《你我贷》

中小企业融资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分析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近年来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则主要是因为金融领域融资渠道有限,企业告借无门。银行嫌贫爱富,重大轻小,偏私向公。特别是民营企业资金基本靠自己积累,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企业抵抗风险。

目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很多都来源于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1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其中,出现一些在微贷技术等领域取得很多成果,并实现服务大批量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P2P在线借贷平台。以“你我贷”小额贷款业务为代表。截止2012年2月末,“你我贷”已经累计为近万户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已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而第三方P2P借贷平台则更是功不可没。

虽然小额贷款企业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其发展却并不顺畅。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身份不清晰、融资来源有限、税负较重等难题。其中,现有资金来源已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持续经营的瓶颈。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能不能承担政府的初衷,可以的确值得我们反思。而以“你我贷”为首的在线第三方网络借贷投资平台的出现,又是否真的会对我国的小额资金需求起到有效的补充吗?

小额贷款公司催债手段五花八门,合法的不合法的手段大显神威。所以,有的企业现在是不敢贷款,用企业的话说,不贷款等死,贷款后找死。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怪胎,这是金融领域不开放的产物。国家应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允许社会资金进入银行业。成立私人银行已是大势所趋。现在我们的银行结构单一,只有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或者说分成国家银行和地方银行。但是,就缺少民营银行。即便少数的外资银行也受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制约。我想,既然我们的金融业可以向外国开放,为什么不行国人开放。不同的国家,在鼓励中小型企业贷款的时候都有不同的方法。有些国家会规定银行放贷给中小型企业的最低比重;或者会通过税收刺激政策鼓励银行对中小型企业放贷;或者如果银行给中小型企业放贷越多,那政府对银行的审查可能就越少。

民间集资,高利贷泛滥,典当行融资已经是屡禁不止,这正说明市场有资

资料源自 网络P2P借贷平台《你我贷》

金需求。当国有银行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就会衍生各种形式的银行怪胎。我们不要这种贷款公司,徒增社会金融成本。金融开放,还要多久?小额资金缺口,如何解决?

而就在这个时候,以“你我贷”为首的网络P2P借贷平台应运而生了。这类网站平台主要为客户提供专业的P2P个人和中小企业借贷调剂服务,你我贷网站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仅是担任类似于中介的角色,通过选择合格的借贷者,顺利对接借贷服务,让这一古老的业务变得更加透明、便捷,让资本向诚信、高效的方向流动。

我国小额信贷专家、国家开发银行资深顾问王灵俊曾经打个比喻,大银行基本像一个大型水泵,把水从资金池子里抽出来,输送到大型国企、政府融资平台和大型民营企业上,而P2P拿一个橡皮管,把一部分水从资金池子里抽出来,疏导到微小企业和农户这个层次上,从这个层面上看,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靠目前这个金融系统,在短期之内让低端客户拿到钱,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表示,“有需求才有市场,监管部门要想办法监管、疏导,而不是为了商业银行的利益而堵死。应当允许发展,适当监控。应尊重合同法,不超过目前法定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法来执行。”他还认为,对于“你我贷”为主的P2P小额信贷行业,不应一棍子打死,原则上鼓励创新,也需要加强监督。P2P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进入门槛、开放征信系统、完善法律法规等。

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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