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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20-8218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12:34: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所长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 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 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举报制度

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监督举报制度

为加强我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投诉,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其通讯方式。

三、欢迎举报人对以下情形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

1、养殖环节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畜牧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

3、经营销售“瘦肉精”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畜禽食用 品。

4、其它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 形。

四、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举报的受理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举报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源汇区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将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2、负责举报、投诉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

五、实行举报奖励办法。对实名举报并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举报电话:***

源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三篇: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回顾

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工作回顾

2013在全所卫生监督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本投诉举报工作,也使卫生监督的投诉举报工作有了新的景象。

一年来,每位值周卫生监督员都能确保“96301”电话全天24小时畅通无阻、规范接听,每起投诉举报事件都得到规范、及时的处理与反馈,取得了较好效果。群众对举报案件的查办结果都较满意,未发现当事人因我们对执法机构查处失实而再向上级部门举报的情况。2013我所共受理投诉、举报16件,查办16件,结案16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医疗卫生12件,公共场所4件。从中可以看出,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以医疗卫生为主。16件投诉举报中,投诉3件,举报13件。而举报投诉的受理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从投诉、举报的方式来看,来电11件,投诉举报途径主要还是以来电为主。

投诉、举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还体现于群众的投诉举报成为执法案件的来源之一,在2013投诉、举报事件中有9件被立案查处,部分原因是非法行医是外地游医,被查获后,当事人逃逸,无法进一步立案处罚。由于卫生执法没有控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权力,当事人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拒绝接受调查处理,当场逃逸等现象还普遍存在。由于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今后我们将继续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针对在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结合今后工作的目标,提出以下整改和努力方向: 第一、进一步和公安部门协作,建立一整套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第二,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尽可能收集投诉举报过程中资料证据的完整性,完善投诉举报过程性资料的全面性。

第三,立足方便于民,做好解释指导工作,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根本,真正落到实处,使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第四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范围:(一)电话、语音留言;

(二)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三)来人来访;(四)批转、移送。

四、总队、支队设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室。大队、消防科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并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案件。

五、总队、支队政治部(处)为总队、支队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登记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拟办意见、跟踪督办和反馈。

六、总队、支队军政主官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为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接待日。

七、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对来访人,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须当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访人。举报、投诉人匿名或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要求信访人告知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具体承办人员现场走访和答复。

八、支队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可以批转所属大队、科处理,填发《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批转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转,由支队直接处理:(一)所属大队、科已经处理,再次举报、投诉的;(二)可能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疑难、群体性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总队党委委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消防违法行为投诉案件,须在交办前报支队军政主官阅示。

对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和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九、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三日内退回上级机关,并说明相应情况。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十、对已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对疑难、群体性信访事项、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提案信访事项、总队党委成员以上领导阅批过的信访件,须经支队军政主官阅示后交承办部门。

十一、调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认真听取举报、投诉案件人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要求举报、投诉案件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需要上门走访调查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现场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便于日后查证。

十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如确认为火灾隐患的,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入业务流程,相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三、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

理结束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对批转的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回复》。

十四、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十五、总队、支队依法保护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热情接待来访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人。

十六、处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者举报、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七、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应当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中发现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转交总队、支队政治部门查处。

第五篇:卫生监督协管举报投诉接待制度

资兴市卫生监督协管举报投诉接待制度

一、群众投诉举报主要包括电话投诉、信函举报、网络投诉及群众来访等形式,是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和回复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要对外公布举报投诉受理电话,设置公示牌,公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方式。

三、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准确记录举报投诉信息、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对不属于卫生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应当受理的相关部门。

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要核对举报投诉信息,详细记录并造册登记,来信、来电或来访人员咨询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要保护举报投诉人的相关私人信息,未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及住址等个人信息。

五、卫生监督协管员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在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处理工作,查处结果要记录留存并答复投诉人,并记录答复时间、方式、内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六、群众投诉举报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予以答复;违法事实较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查处;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并协助卫生监督员及时处理。市卫生监督所处理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室,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并告知举报人。

七、每年年底将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情况整理汇总,报告市卫生监督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所涉及的领域、问题和处理经验进行全面归纳总结,为今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重点提供参考。

八、接到举报投诉事件报告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在不能处理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卫生监督协管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如需卫生监督员处理,应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卫生监督协管员不报或漏报、瞒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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