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共五则范文)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0-8218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12:3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

附件: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

“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改造目标,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相关技术管理规范,借鉴周边城市的经验,针对“三旧”改造项目如何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容积率的确定

(一)容积率的确定原则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用来界定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容积率确定的原则包括:

1、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和维护公共利益;

2、以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3、通过制定政策,平衡拆迁成本,调动各方积极推进“三旧”改造。

(二)容积率的影响因素

1、技术因素:多种技术因素都会对容积率的确定产生影响,主要包括:(1)区位条件:包括城镇中心区、历史文 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一般地区等,原则上城镇中心区的容积率高,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容积率低;(2)功能定位:包括商务区、商贸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混合功能区等,原则上商务区的容积率高,居住区和工业区的容积率低;(3)承载能力:确定容积率必须考虑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包括交通、水、电、文教体卫设施、公共空间等方面;(4)规范要求:包括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等,如建筑间距、消防要求、人居环境等;(5)区域平衡:个别地块容积率的增加将引起配套公共用地的增加,从而降低其他地块的开发容量,因此,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容积率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值。

上述技术因素对容积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和现有控规成果中,因此,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依据。

2、经济因素:为推动“三旧”改造的实施,必须承认历史现实,对地上已建建筑物进行补偿,因此“三旧”改造项目除了要考虑技术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拆迁补偿成本等经济因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容积率,使改造成本和效益达到基本平衡,使项目改造更具有市场动力。在考虑经济因素时,本着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拆迁补偿成本、改造地段的楼面地价等因素,允许突破已批控规和现行控规审查标准上限。

(三)容积率的确定方法

“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的确定应以控规为基础、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通过单元规划论证确定。容积率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依据已批控规和控规审查标准确定容积率

按已批控规实施改造项目能实现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可以申请以已批控规为依据,直接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可以不再编制单元规划,不执行“拆三留一”的政策。

现行控规审查标准为:二类居住用地5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不超过2.5,5万至1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不超过2.2,10万至15万平方米的容积率不超过2.0,15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不超过1.5;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5。

2、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确定容积率

按已批控规和控规审查标准实施不能实现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以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通过编制单元规划,确定容积率。

计算成本容积率,按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的原则,通过计算得出的容积率,即为成本容积率,计算出成本容积率后,结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论证校核后,即可确定地块容积率的值。应以拿地阶段作为成本效益分析的时点进行计算。计算的主要依据是: 地块的市场价值=拿地成本。具体计算方法为:

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可推向市场的建筑面积=拿地成本;

成本容积率=(可推向市场的建筑面积+拆迁安臵房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1)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的确定

由于土地价值没有现成的数据,且不同地段土地的价值差异较大,因此,采用“一个项目一个评估”的方法,由镇街政府委托经市财政局备案的评估公司对地块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确定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评估报告必须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计算成本容积率的依据。

(2)拿地成本的确定

拿地成本由镇街政府根据经公示的拆迁安臵方案核定,其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拆迁费用(包括拆三留一公共用地的拆迁费用,含土地补偿、建筑补偿、装修补偿、拆迁安臵、建筑拆除工作费用等);二是拆迁安臵房建造成本(含拆迁安臵房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三是土地税费(含土地办证费、土地出让金等);四是享受土地税费返还、土地出让纯收益返还的项目,拿地成本 中应相应扣减所享受的返还费用。拿地成本必须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计算成本容积率的依据。

(3)容积率的确定

在确定了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楼面价格、拿地成本之后,即可计算出改造项目需要有多少可推向市场的建筑面积,才能达到成本收益的基本平衡,从而计算出成本容积率。

成本容积率的值计算出来后,应在编制单元规划时,在单元规划中对成本容积率进行论证校核。一种情况是,要结合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的规划,对占用了计算成本容积率时已纳入、拟用于推向市场、但又必须用于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的,可将由于公共用地的占用而减少的容积率,返算到可推向市场的建设用地上,从而增加可推向市场地块的容积率;另一种情况是,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的技术因素,如技术规范、环境容量、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城市景观等因素,对成本容积率的可行性进行技术校核,由于技术因素必须降低容积率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降低容积率的值。同时允许通过区域平衡等方法补偿容积率。

(四)容积率的审批程序

1、拆迁安臵方案公示。为确保拆迁成本的真实性和可行性,镇街政府或其他改造主体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拆迁安臵方案,拆迁安臵方案制定后,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公示。按已 批控规实施的改造项目,拆迁安臵方案进行公示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已批控规为依据按控规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需要对控规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改造项目,应通过编制单元规划确定容积率。

2、单元规划技术审查。镇街政府将单元规划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经公示的拆迁安臵方案、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或镇街城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的拿地成本和土地评估报告作为单元规划审查的必备材料和基本依据,与单元规划一并上报。对于片区容积率较高的单元规划,镇街政府可通过编写专题研究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加强技术论证。

3、单元规划批前公示、征求部门意见。由镇街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局协助开展单元规划和控规调整的批前公示。公示期间,镇街政府将单元规划提交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由其发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4、控规调整方案上报市规委会审议。镇街政府根据公众意见、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单元规划后,以此为依据做出控规调整方案,按现行控规审批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议。单元规划、拆迁安臵方案、土地评估报告作为控规调整的论证报告,一并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5、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镇街政府按规定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五)其他

1、改造地块所在片区控规未审批通过的,可结合控规编制统筹考虑。改造地块容积率诉求符合现行控规审查标准的,可简化经济效益分析;改造地块容积率诉求突破现行控规审查标准上限的,应按单元规划的审查要求,按上述容积率确定方法和程序,提供拆迁安臵方案、土地评估报告等材料,作为确定“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容积率的基本依据。

2、容积率的区域平衡。如因改造地块的实际情况,或因城市规划要求,无法在改造地块内实现经济平衡的,允许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对容积率作区域平衡。

3、单元规划批准后,因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或因市场等原因造成拆迁拿地成本上涨,改造无法实施的,改造工作暂缓或按程序重新调整相关规划。

二、关于“拆三留一”的实施

(一)“拆三留一”的定义

“拆三留一”是指为通过“三旧”改造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共用地,以拟拆迁项目用地面积为基数,拆迁改造后应提供不低于1/3比例的公共用地,用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的一项政策。

(二)公共用地的范围

按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通过“拆三留一”政策留出的公共用地,应主要用作以下范围:中小学幼儿园用地(R6)、政府机关办公用地(C1)、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口岸监管用地(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建设用地。

(三)“拆三留一”的落实。“拆三留一”政策首先应按要求在城市规划层面落实,具体来说,是在编制单元规划并据此提出控规调整方案时,在控规的层面落实。即在控规的规划用地平衡表中,公共用地所占比例原则上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确保公共用地优先安排。经审查批准的控规调整方案是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也是下一步土地确权的规划依据。

(四)公共用地的规划

镇街政府在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时,必须严格落实“拆三留一”的政策,确保公共用地的预留,具体步骤如下:

1、在单元规划中明确留出公共用地的数量;

2、在单元规划中落实公共用地的布局方案;

3、通过控规编制调整程序,将公共用地落实到控规成果中。

(五)不需执行“拆三留一”的情况

1、对符合已批控规或只对已批控规进行微调的“三旧” 改造项目,不需执行“拆三留一”的政策,拆迁安臵方案通过公示后,可直接依据控规(或按程序微调后的控规)制定改造方案,不再另行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镇街政府负责按照控规要求,保证相关公建配套设施与“三旧”改造项目同步实施。

2、对已有建筑保留使用、不涉及拆迁的“三旧”改造项目,不需执行“拆三留一”的政策。

(六)公共用地的补偿

“三旧”改造项目的所有拆迁成本(包括留出的公共用地部分的拆迁成本),都要进行补偿。补偿可以通过容积率或财税政策进行落实,如果通过容积率进行补偿,只能在公共用地之外的三分之二用地上进行补偿。

(七)公共用地的确权

通过“拆三留一”留出的公共用地,应按经批准的控规调整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需要确权到具体建设单位的,在取得规划许可后,由市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确权。

(八)“拆三留一”的要求

1、“拆三留一”可在区域内统筹平衡。“拆三留一”在区域内进行统筹平衡,应以控规为单元,并符合公共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统筹平衡涉及的“三旧”改造规划的,单元规划必须同时编制和报批,公共用地拆迁、建设应与经营 性用地同步实施。

2、镇街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拆三留一”等“三旧”改造政策,为城市提供了可以使用的公共用地,是镇街政府按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特别是建设公共设施和营造公共空间的机遇,镇街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确保预留的公共用地总量保证、布局合理、建设有序。

三、关于实施城市规划管理优惠政策的建议

结合我市“三旧”改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为加快各镇街工作进度,调动各方参与“三旧”改造的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三旧”改造“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出台以下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一年,一年后再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

(一)对于“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由政府以招拍挂形式进行出让的,在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撑能力等前提下,容积率审查可适当放宽。

(二)对用地面积较小的单宗改造地块,执行“拆三留一”政策确有困难的,允许对“拆三留一”确定的公共用地进行挂账处理,镇街政府在编制单元规划时应详细说明情况,单元规划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镇街政府统筹提出公共用地的规划方案并在下一阶段予以落实。

第二篇:三旧改造专题

三旧改造专题研究

摘要: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快速推进,与之相伴的是商品住宅供应紧张,房地产可供开发有效土地供不应求,和大量土地开发投入、土地低效利用。

城市中心区用地供需矛盾更是日趋紧张;与此同时许多旧区普遍存在布局混乱、容积率低、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短缺、环境污染等弊病,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和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程。因而积极推广“三旧”改造,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使土地市场由增量土地向存量地土地转变,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成为了目前实现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对此,房地产开发向“三旧要地”也将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三旧改造 六本木新城 三方共赢

一、前言

2008年,国家出台“三旧改造”的有关政策,并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广东省试行。“三旧改造”是指旧城镇、就村庄、旧厂房的改造。全面推进“三旧”改造,既是化解人多地少矛盾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激发城乡生机与活力的客观要求,对于加快城镇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三旧改造的优势

1、“三旧”改造可以拉动投资,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2、节省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

3、按规定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在

很多用地要求占补平衡,“三旧”用地改造则不用占补平衡。

4、地方政府集体可以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按照20%作为内部和公共设施用地,另外80%按照招拍挂,协议以后一半进入出让。

5、实现多方共赢,调动各方参与改造的积极性。为促进使用存量土地,鼓励原用地者支持改造,新政策允许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手续的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完善供地手续。

6、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旧村庄的改造。

三、三旧改造的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负责拆迁赔偿,进行土地整理,并投入资金主导建设,属于完全政府主导的公益型改造模式,主要适用于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政府主导新建型:(1)政府利用零散地块,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地区设施承载力的需要;(2)根据城市规划的功能布局,政府对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旧城或失去功能的厂房用地进行改造,并为因改造产生的失业工人提供免费培训,为原改造范围内的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3)政府统征统购被纳入城市建成区的农村用地,为失地农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2.政府主导更新型:(1)政府统一对旧城区、旧厂房进行翻新、修葺,通过租金和税费的优惠吸引商业、生产性服务业进驻;(2)允许升级改造的工业区适度发展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

3.政府主导改建型:(1)政府主导拆迁补偿等工作,统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建筑改造的建设与资金投入;(2)政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并保证拆迁户的安置保障;(3)政府为村民提供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培训。

4.政府主导整治型:(1)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使新建筑的形式、色彩、层数和尺度与历史建筑保持协调统一;(2)成立改造工作专项部门,监管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兴建和修缮;(3)疏解旧城区人口压力,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二)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

政府前期负责拆迁赔偿、土地整理等工作,后期进行政策指导和规范市场行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该模式适用于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政府与市场合作新建型:(1)“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行“阳光拆迁”;规范拆迁流程、操作方法,建立监督渠道,实现拆迁过程的“全透明”;(2)政府出资进行旧城镇和旧厂房改造,保障一定资金进行过渡安置。

2.政府与市场合作更新型:(1)采用BOT等模式,政府与开发商共同进行拆迁、土地整理与重新建设;(2)引入市场资金发展休闲、生态旅游业,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

3.政府与市场合作改建型:(1)政府主动调整用地功能,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前期整备,共同进行土地开发经营与管理;(2)合理制定开发强度,平衡改造收益,降低改造难度。

(三)集体主导模式

由村集体成立经济发展公司进行改造,政府负责协作或给予扶持政策,可采用集体主导的公益型改造或者集体成立公司的自主性改造两种方式,该模式适用于旧村居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集体主导新建型:(1)集体利用村闲置地作为周转启动地块,建设公寓式新村;(2)对迁出腾空的部分旧村实施拆迁,建设公寓式住宅,用于安置旧村内其它村民;(3)政府予以相关配套设施和政策的支持。

2.集体主导改建型:(1)在完善股权设置和股份分配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统一改造,村民以其“宅基地”及其住房(合法补偿面积部分)作价入股筹集改造资金;(2)村民参与整个开发,并按照商议的比例分红,保证村民长期收入。

3.集体主导整治型:(1)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建设;(2)集体提供资金进行改造整治;(3)提倡公众参与,尊重村民意愿。

(四)集体与市场合作模式

村民以土地入股形式与开发商共同改造旧村,享受利润分红。减少拆迁补偿和征地费用;或由村集体提供项目用地,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建成后让开发商拥有数年的租赁经营权,年限到期后由村集体收回。该模式适用于旧村居改造和旧厂房改造,具体策略如下:

1.集体与市场合作新建型:(1)拆迁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由村集体与开发商共同运作危旧房拆迁与安置工作;(2)村集体以土地入股的形式,与开发商对建成后物业赢利的分红;(3)改造后部分铺位无

偿租给开发商经营,将其他铺位的租金用于抵偿建设费用。2.集体与市场合作更新型:(1)引入市场投资获得启动资金,对村居进行改建、翻新,成为艺术家工作坊与休闲旅游基地;(2)利用集体经济的收益,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实现村级经济良性循环发展。3.集体与市场合作改建型:(1)以集体土地产权置换开发商改造物业,获得补偿与利润分红;(2)不再另行补偿村民宅基地,只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补偿村民住宅建设成本和拆迁安置过渡。

四、三旧改造的实施与组织程序

“三旧改造”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现有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通过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和统筹规划,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引导产业升级与集聚发展,充分拓展和适度预留城市发展空间,其操作过程基本可归纳为五个步骤(图1)。

其具体的组织管理模式则较为多样,可由政府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改造,也可在政府相关政策约束下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者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但佛山市现有的“三旧改造”项目基本都是在“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框架下进行的,即由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开发主体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下灵活地选择改造方式,协调多方利益与共享价值增值的过

程。

五、三旧改造的运作机制

1、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运作机制:“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三方共赢”

三旧改造主要是通过土地转让,引导市场主体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实现土地集约效益的提升和旧区物质更新。在其整理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行政性收费减免、土地出让金返拨、专项基金支持等等扶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商)参与改造项目,其一方面减轻政府投入改造所需的巨额资金困难,有利于促进项目改造的全面推进;另一方面政府为市场主体(开发商)进入开辟的“绿色通道”,降低开发商的市场风险,增加了营利空间,增强了其参与开发的意愿与动力。而其整理结果将使政府通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空间物质及其产业更新,实现规划发展意图;开发商则在政策扶持的有利条件下,通过经营收益回收成本并获取利润;居民则通过拆迁补偿收入或迁入新的社区,实现了住区环境的改善和收入的提高,从而 6

最终实现参与多方共享土地价值增值(图2)。如佛山祖庙东华里改造完全遵循这个机制,通过引入市场资本75亿元,由政府主导拆迁安置、开发商主导开发建新。佛山创意产业园创建则由开发商主导改造,引入新产业,实现了产业置换,也基本遵循这一机制。

2、集体建设用地改造运作机制:“腾换土地、自主改造”,“利益共享、联合开发”,“转为国有,市场运作”

集体建设用地改造运作机制较为复杂多样,其目前较为典型案例中主要分为集体建设直接更新、联合开发和转化国有土地后更新三种机制(图3)。除了都能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外,直接进行更新整理项目可以是通过村集体自主成立项目公司、投入资金改造,实现物业经济更新和壮大,利益由村集体分享的自主改造机制(图3上半部分)。如厦西村的改造整理方式:通过拆旧建新方式集中建设的农民公寓,拆旧建新腾出400多亩土地,将置换出来的土地建设广东夏西国际橡胶城,实现了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壮大,提高了村民的收益和福利。也可以是由市场运作改造,开发商和村集村共同分享价值增值的市场主导改造机制(图3中间部分)。如凤池村“以地引资、以租抵建”BOT模式,市场的物业改造全部由开发商按设计标准垫资建设,建成后开发商拥有5年的租赁经营权。而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更新改造的实为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市场出资的联合开发,所得利益按股分红的联合改造机制(图3下半部分机制),如石头村通过引入市场资金,土地入股实施拆旧建新整体改造,村民不仅拆迁住房按照1比1得到了商品住宅补偿,人居环境也得到有效改善,还将分享项目经营的利

润,而开发商则节省了土地对于资金的占用,降低了投入和风险。

概括而言,集体建设用地改造运作机制可以分为“腾换土地,自主改造”和“利益共享,联合开发”、“转为国有,市场运作”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需要村集体本身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而难以具备普遍的推广性。而第二种则避免了这一难题,具有较多的推广性,也是目前佛山市“三旧改造”中运作较多的一种方式。至于第三种方式转为国有土地后,市场运作,即类同于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运作机制。

六、个案分析 六本木新城改造

六本木新城,原本是东京破旧的老城区,低矮的木制房屋鳞次栉比,街道狭窄得连消防车都无法通过, 而东京都政府及主要创建者森大厦株式会社经过17年时间、1000多轮与原业主的谈判,最终促成这一地区的再开发,使之成为旧城改造典范之作。开发完成后的六本木新城集办公、住宅、商业设施、文化设施、宾馆、豪华影院和广播中心等为一体,在这个区域里实现居住、工作、游玩、休憩、学习和 8

创造等多项功能。

六本木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实现了两个目的,一个是老城区的二次城市化,另一个就是产业升级和转型。改造后的六本木不仅高楼林立,城市环境得到改善和美化,还成为东京中心的热门旅游区和商业办公区。

由于日本承认土地私有,六本木新城在拆迁中要面对400多位产权所有者,虽然这些原业主也希望改变破旧、不安全的居住环境,与六本木的开发商意愿达成了一致,但如何进行拆迁补偿,使得“大家都想做,大家又都受益”这是个难题。

六本木的开发商为解决这个难题,灵活采取了四种拆迁方案。第一种是货币补偿,由开发商直接买下土地所有权;第二种是新房换旧房,按协议换算办法,用新房换原业主的旧房;第三种是把六本木新城做成一个项目公司,让那些不愿要钱,也不愿要新房的,以土地折价入股,一起分享土地升值的好处。而第四种方案就是前三种办法的混合,原业主可以把一部分所有权出售后拿钱,一部分用来换新房,一部分所有权入股。

四种因人而异的方案成就了六本木新城没有钉子户和无人上访的典范地位。而为了这种多方共赢,六本木的开发商也花费了14年的时间,与原业主成立“恳谈会”、“协议会”,经过了1000多轮谈判,双方才达成一致。而东京都政府也在周边大大小小的改造规划中,都照顾到了这个在谈项目,给六本木新城留有建设空间。

“旧城改造”必然是投资者和原业主共同利益的实现,而利益双

方合作的达成,需要一个平衡点,达到平衡点这个过程要由市场来推动。东京都政府在六本木项目上,一直秉承协调人、仲裁者的角色,充分尽到了日本保护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的法律义务。而开发商和原业主上千轮的谈判,也就是市场推动下,博弈双方在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过程。

当然,有的时候这个平衡点只在市场的推动下很难达到。“这时候,政府就要提供把蛋糕做大的条件,让双方都吃饱。”在六本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东京都政府确实通过征求民意等办法,反复调查改造范围和方式,不断修改开发计划,甚至把容积率破例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上,以照顾开发商的利益。

七、三旧改造中开发商所面临的难题和潜在风险

(一)难题

1、拆迁改造问题:

旧址物业产权的复杂性,拆迁谈判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开发商作为独立的经营个体,无法像政府一样有能力与时间去解决拆迁问题。

2、开发定位问题:

三旧改造因开发成本较高,地块容积率一般较高,且通常附有回迁安置要求,而改造后新建住宅往往需要更高更准的定位、定价来实现盈利。

3、开发模式问题:

三旧改造所涉及到的土地类型多样,问题复杂多变,必然要求其开发模式灵活多样以适用不同项目需要,其关键就是要促成经营效益

与社会效益双赢局面,实现项目的顺利开发。

(二)潜在风险

1、营运风险:

一是由于得不到充分的市场信息导致经营定位决策失误;二是由于不清楚三旧改造所涉及的众多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条例、赋税规定等造成投资失败的可能性。

2、财务风险:

一旦将资金投入“三旧”改造开发,就很难转入其他投资领域,这样一旦开发商判断出现偏差,其投资收益将不能弥补支出。另一方面,在“三旧”开发投资中,投资周期往往很长,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建造成本不可预计的涨价因素或者获取贷款的利率提高,会直接增加开发成本,可能造成开发投资者不堪重负,欲罢不能。

3、市场风险:

旧改开发成本比较高,必然导致项目房价的提升,市场压力将大大增加,如果建成的物业不能及时出售,或者出租的空置率过高,将导致项目利润率不能实现或净收入低于期望值等。

4、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

由于社会的、经济的较大变动或者冲击以及相应的规模、政策等因素的变动,引起房地产需求和价格的跌落,当社会经济发展处于高潮时期,房地产价格上涨,当各种政策调控和经济衰退时,原有发展规划改变,造成房地产需求下降进而引起房地产价格急剧下降。

八、结论

由以两种土地所有权属性质的三旧改造运作机制可以看出,三旧改造运作的核心问题和本质就是要实现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利益协调与共享土地价值升值的过程,而享有权益的同时,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表1)。因此在此过程中,利益三方主体在享受三旧改造土地价值升值相关权益的同时,履行各方相应的义务,是保障三旧改造的顺利实施与成功的关键。

目前我国城市正处于快速发展和加速城市化的进程中,耕地不断减少与建设用地不断增长的人地矛盾日益加剧,如何有效推进旧区改造,挖掘城市发展新空间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改善城乡空间环境,己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一方面是由于其改造过程中改造资金的数额巨大、筹措困难;另一方面是被动迁者的激烈抵触行为、使改造难以进行。而 “三旧改造”通过引入市场资本、多方主体参与有效的解决改造资金的筹措困难,通过“政府-原居民-开发商”共享价值增值,构建了较好的利益平衡机制,具体而言,在国有建设土地整理中,通过“政府实现旧区更新-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改善-开发 12

商经营收入”实现利益协调;在集体建设土地整理中,通过“政府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村民村集体物业更新、收入增加-开发商利润分成”实现利益协调,从而得到绝大数居民支持和开发商的积极参与,减少了政府政财负担,实现了规划意图。因“三方共赢”保证了“三旧改造”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2007年6月28日 佛府[2007]68号)

(2)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25日 粤府[2009]78号)

(3)佛山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09-2020)

第三篇:三旧改造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

印发《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

为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改造单位具体负责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且相关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其承担支付而不需政府予以审核支付,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三旧”用地使用权,缴交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

(一)旧城镇改造用地。

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2.0(含2.0)以下的部分,缴交10%;容积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缴交40%;容积率2.5以上至3.5(含3.5)部分,缴交60%;容积率3.5以上的部分,缴交100%。

(二)旧厂房改造用地。

1.旧厂房改造范围内,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旧厂房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改造单位申请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不含物流园用地)的,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1.2(含1.2)以下的部分,缴交10%;容积率1.2以上至2.0(含2.0)部分,缴交40%;容积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缴交50%;容积率2.5以上至3.0(含3.0)部分,缴交60%;容积率3.0以上的部分,缴交100%。

4.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改造单位申请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为物流园用地的,对其中仓储部分用地同属工业用地性质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其中非仓储部分如商业、办公及其它功能,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1.2(含1.2)以下部分,缴交10%;容积率1.2以上部分缴交30%。

(三)旧村庄改造用地。

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2.0(含2.0)以下部分,缴交10%;容积率2.0以上部分,缴交40%。

(四)其他。

1.同一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多种改造类型的,以各改造类型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但对于一种改造类型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小于20%的,不单独计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主要改造类型用地缴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在“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改造项目计算容积率指标用地红线以外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对于改造单位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交了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用地改变性质、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职责

对于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和按上述办法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必须经市、县 “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严禁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停止执行“三旧”改造政策后,本办法相应自行废止。

第四篇:肇庆城区三旧改造项目

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

开发强度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及《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肇庆市中心城区(含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无需编制单元规划,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相关规划指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二、“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容积率增幅不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10%及其他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容积率可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的10%范围内予以提高。

三、“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

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外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的,须按《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编制单元规划。单元规划须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经批准的单元规划,视同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程序。

四、在符合《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以及在改造经济分析、建筑日照间距、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要求等综合论证的基础上(位于重点地段的项目须进行交通评估),单元规划编制中对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按以下原则设定:

(一)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最高上限,根据改造地块规模(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实行分级分类确定为:

1、属旧厂房改造的项目:

(1)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居住用地的: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5;地块面积>1公顷且≤5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2;地块面积>5公顷, 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0。

(2)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5;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5.0。

(3)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用地的,根据各自用地性质面积比例分别计算(下同)。

(4)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的,容积率

原则上不超过2.5,且不得低于1.0。

2、属旧城区、旧村庄改造的项目:

(1)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居住用地的: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2;地块面积>1公顷且≤5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8;地块面积>5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5。

(2)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指标原则上不超过6.5;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6.0。

(二)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按下述公式计算:

1、属旧厂房改造的项目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现状建筑容积率)×调整系数。

2、属旧城区改造的的项目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现状建筑容积率的50%)×调整系数。

3、属旧村庄改造的项目地块容积率=现状建筑容积率×2。

4、上述公式中的基准容积率、现状建筑容积率和调整系数分别确定如下:

(1)基准容积率按改造项目改造后用地(项目)性质类别确定: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基准容积率为2.0;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基准容积率为4.0。

(2)现状建筑容积率按以下公式计算:现状建筑容积率=

改造地块内需拆除的现有建筑面积÷改造地块面积。

(3)调整系数按改造项目改造后用地(项目)性质类别确 定: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调整系数为1.15;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的,调整系数为1.25。

5、属旧村庄改造的项目且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如容积率按上述公式计算小于3.0的,可按3.0执行;属旧村庄改造的项目且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的,如容积率按上述公式计算小于5.0的,可按5.0执行。

五、为了鼓励大面积改造,对整体连片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且单个项目地块面积≥10公顷并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设施,或提供城市公共空间、保障性住房、历史文物保护的“三旧”改造项目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项目性质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可给予增加10%的容积率奖励。

六、改造地块内需拆除的现有建筑面积,属市直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政府委托“三旧”改造办负责核实并书面确认作为依据,其余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委托区“三旧”改造办负责核实并书面确认作为依据。

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要求设置,但因“三旧”改造需要,需在改造用地中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纳入改造用地规划指标计算。

八、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协调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

景名胜区协调范围以内的“三旧”改造项目,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九、“三旧”改造项目必须有效促进城市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增量。改造项目在按照国家、省、市规划技术指标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进行配置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及周边地块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需求情况,适量增加。

十、按第三条规定须编制单元规划的改造项目,如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居住用地的,按第四条第(二)款计算的容积率未达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其与上限指标的差额部分允许和鼓励按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须按政府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35%的建筑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余可作为商品房面积。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无偿将产权移交政府,由政府处理。

十一、按第三条规定须编制单元规划的改造项目,如拟改造地块(项目)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的,按第四条第(二)款计算的容积率未达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其与上限指标的差额部分允许和鼓励按规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须按政府规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差额部分中应有不少于35%的建筑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余可作为商业、办公面积。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无偿将产权移交政府,由政府处理。

十二、“三旧”改造项目绿地率的确定

(一)“三旧”改造项目如能在改造地块中安排5%的用地面积作为生态或立体公共停车场的;属居住项目的绿地率可不少于30%;属商业、办公项目的绿地率可不少于20%;属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的绿地率可不少于25%。用作公共停车场的车位数不计入项目车位考核标准,公共停车场可由业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经营。

(二)“三旧”改造项目如不按5%的用地比例建设生态或立体公共停车场的:属居住项目的绿地率不少于35%;属商业、办公项目的绿地率不少于25%;属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的绿地率不少于30%。

十三、“三旧”改造项目建筑密度的确定

在保证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前提下,属居住项目的建筑密度按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属商业、办公项目的裙楼建筑密度在现行规范标准基础上在10-25%范围内可适度放宽,塔楼建筑密度按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属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裙楼部分和裙楼之上的塔楼建筑密度可分开设定,裙楼部分的建筑密度在现行规范标准基础上在10-20%范围内可适度放宽。

十四、为鼓励“三旧”改造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太阳能热水或照明系统与建筑物一体建设的可实行面积奖励。太阳能热水或照明系统与建筑物一体建设按受益户数进行奖励,每户奖励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凡已经申报并获得这种奖励进行建设的项目,如果在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环节时没有实施的,按未完成户数但先前已经奖励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折合户型套数无偿收回处置。

十五、有关规划指标的核准、调整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五篇:三旧改造认识

认识“三旧”、理解“三旧”、思考“三旧”,集思广益、共创辉煌

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广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惠州市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也即将制定完成。马安阅粮畜牧场“三旧”改造项目自申报以来,在集团领导的亲自指挥下,迅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目前该项目已获市“三旧”办初审通过。为使集团公司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认识“三旧”、理解“三旧”、思考“三旧”,在集团公司内部掀起大讨论,集思广益,促进集团公司大发展,现将有关政策文件及马安阅粮畜牧场“三旧”改造项目介绍如下: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三旧”改造政策文件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2)“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3)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2、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4)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新广东。

(5)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制定专门政策,充分调动政府、集体、土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实现多方共赢,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按市场化运作的同时,政府要正确引导,加强监管,确保改造规范推进。

——明晰产权,保障权益。调查摸清“三旧”现状,做好“三旧”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未经确权、登记,不得改造。正确处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依据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并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严格界定“三旧”改造范围,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方案,有序推进。严禁擅自扩大“三旧”改造政策的适用范围。

——节约集约,提高效率。通过市场运作和公开规范的方式,强化市场配置土地,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创新机制方法,强化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尊重历史,客观公正。既要做好与国家法律政策的衔接,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又要兼顾各地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造方案和配套政策,改造利用与完善手续相挂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合理确定“三旧”改造范围

(6)各地要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三旧”改造范围。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7)“三旧”改造以土地开发程度较高、“三旧”分布相对集中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重点,兼顾其他条件具备的地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三旧”改造的起步范围,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4、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三旧”改造

(8)开展“三旧”改造的地方,要认真进行“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对“三旧”改造进行统一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用地布局。通过统筹产业发展,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或公益事业的建设,增加生态用地和休闲用地,优化城乡环境。

(9)依据“三旧”改造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并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5、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10)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11)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12)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13)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16)“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6、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17)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18)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第十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19)“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20)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21)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

(22)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23)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24)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25)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

8、切实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26)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大举措,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优化程序,凡涉及“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应当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审批等方式加快办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三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实施计划

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实施。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计划。

2、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1)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4)已纳入“三旧”改造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1)制订改造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①.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②.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实施计划。

③.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④.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⑤.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2)审查审批。有关改造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79号)的有关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列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目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5、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1)定义。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三旧”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2)“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改造主体提出申请,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①.“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②.“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各地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③.“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6、分散土地归宗

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

(1)拟收购归宗的土地,已全部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

(2)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3)土地权属性质相同。

(4)收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消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5)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权利的类型。

(6)涉及补缴地价的,己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完毕。

办理归宗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共同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人除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土地合并归宗后按规定重新编制地号。

7、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三旧”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和产业政策制定;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审查“三旧”改造规划和近期改造片区的详细规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三旧”改造中房屋的拆迁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财政、税务、监察、农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林业、文化、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共同推动“三旧”改造。

8、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不得借“三旧”改造的名义,擅自扩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范围;不得将未使用和不进行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按照“三旧”改造特殊政策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手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对“三旧”改造情况进行总结,尤其要认真总结“三旧”改造对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效,于第二年2月底前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操作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的指导意见-LYX9(共五则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