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油安字〔202_〕5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2_〕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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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2_〕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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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2_〕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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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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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2_〕672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2_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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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单位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总裁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总裁报告,同时报告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在上报股份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2_〕230号)执行。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2_〕230号)执行。
第四章 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股份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各单位调查的事故,各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各单位应当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各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由股份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2_〕23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与监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第三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企业负责制。企业(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七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二级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或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企业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报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隐患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事故隐患评估,审定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并督促立项整改。
第九条部门工作职责:
(一)生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制定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三)规划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并及时纳入投资计划。
(四)基建主管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督查事故隐患整改。
(六)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隐患发现与报告
第十条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企业所属单
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基层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单位报告,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二)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四)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或所属单位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二)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三)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四)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企业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资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五)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六)整改资金估算及来源。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由企业或所属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组织实施,企业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企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十八条对确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地区分公司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投资渠道。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企业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企业有关部门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时组织评估和处置,并督促组织整改。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使用后,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生产运行的事故隐患,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监控管理规定》(质安字[202_]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者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四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油质安字〔1999〕第19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 织 管 理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由企业公安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气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6.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7.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现场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动火措施,并按规定到现场进行监护、检查和指导。
8.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9.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10.负责建立和健全企业防火档案。
第八条依据《消防法》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并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2.对本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技术指导训练。
3.保证消防车辆装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4.抓好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战训能力。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其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教育义务消防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十条集团公司按区域设立消防联防组织,指定组长单位。区域联防组织主要职责是:
1.建立救急指挥系统,编制救急预案。
2.接到联防成员单位求援信号后,应及时派出增援力量。
3.定期组织区域联防模拟演习,熟悉本区域内消防情况。
4.定期组织区域内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火 灾 预 防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开工前必须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程消防设施应当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消防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关于关键生产装置及要害生产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在产品说明书中,应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携带火种和无关人员、车辆入内。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押运员、装卸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大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或管理混乱的,坚决停业整改。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主要靠完善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多用户的高层、地下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器安装等,统一由建筑物的业主负责。
第二十一条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
期整改。凡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督促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解决。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消案制度,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或抗拒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据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消防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新入厂及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五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二十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消防支出要列入预算。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六章灭 火 救 援
第三十条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及时设立临时救火指挥部,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其上级负责人任总指挥。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6.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协助灭火。
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区域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二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三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四条
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附则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消防法》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解释。(发文日期:1999年4月28日)
第五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质〔202_〕396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 202_年10月20日
(此件内部公开发布)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标准化管理。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境外所属企业在遵照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按其规范事项的性质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三类。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从而获得生产经营全过程最佳秩序,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产出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 4 — 第五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先行、共性为主。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领域,首先确立科学有效的标准体系;在建设、生产、经营、管理中使用统一标准,促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二)源头入手、面向国际。突出设计和采购源头的标准化管理,从产业链角度系统推进标准化作业与标准化产出;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国际化起点,通过自有技术输出逐步主导国际标准。
(三)执行有力、注重实效。把标准的内容要求落实到岗位,对标准执行进行监督考核;以需求为导向制定标准,形成标准、规范性文件、管理体系相互协调的最佳秩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通过健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统一、先进、国际同行认可的企业标准体系,制定企业标准,实施各级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为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严格依据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提出和制修订生产经营所需标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制修订的标准应与制度、流程等文件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协同推进企业管理提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在标准化的规划部署、人才发展、经费预算、科技研究、国际合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源保障。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 5 — 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
(一)研究确定集团公司标准化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批准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批准设立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四)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
(五)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的资源投入;
(六)审定集团公司标准化优秀成果;
(七)协调处理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作为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战略、规章制度、规划计划;
(二)组织建立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
(三)组织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项目立项协调、计划编制、审核报批;
(四)组织承担国际标准(包括国外先进标准,下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
(五)组织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和检查评价工作,负责编制重点标准宣贯实施计划并总结实施情况;
(六)承担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授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授权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以及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国际标准化国内对口单位归口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化研究、信息化和培训交流,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组织评选表彰标准化优秀成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按职能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负责建立和维护本业务领域标准体系;
(二)组织本业务领域各级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价工作,确定本业务领域使用的推荐性标准;
(四)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化示范典型建设和经验推广;
(五)协助管理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组建本业务领域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
(六)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集团公司标准化优秀成
— 7 — 果评选。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标准化总体部署,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标准化工作机制,确定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机构,设置标准化工作管理岗位;
(二)提出各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建议,并承担相关标准化研究工作;
(三)建立本单位企业标准体系,制定本单位企业标准;
(四)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建议,并承担相关制修订工作;
(五)将标准实施纳入生产经营计划,配备、宣贯、实施、监督和评价所使用的标准,确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建立和推广标准化示范典型;
(六)承担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
(七)组织评选表彰本单位标准化优秀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有关标准化活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属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等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中本专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本专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对标准起草质量和技术内容负责;
(三)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化研究及专项标准化工作;
(四)协助开展本专业标准宣贯、实施、监督和评价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国际、国内有关标准化活动和集团公司标准化优秀成果评选。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是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技术归口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企业标准化研究和集团公司标准化发展规划编制;
(二)参与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编制;
(三)承担国内外石油石化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以及国际标准采用、双语版标准制订研究等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报批材料复核,对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过程进行程序监督;
(五)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对所属企业企业标准进行备案管理;
(六)承担集团公司国际标准化技术总归口管理以及有关对口管理工作,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制修订的国际标准项目;
(七)承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制修订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
(八)负责标准化知识的普及推广,提供有关标准化信息、标准技术指导、采标咨询等服务;
(九)参与开展标准宣贯、实施、监督、评价及信息化工作,承担集团公司标准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三章
企业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和所属企业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标准体系是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实施和制定标准的基本依据。企业标准体系应紧密结合当前生产经营实际,并兼顾中长期业务发展需要,具有扩展性。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组织有关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立,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发布实施。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体系由所属企业标准化委员会或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由所属企业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应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综合标准化方法,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专业、各门类、各层次间的标准相互配套,与制度体系、流程体系相互衔接,充分体现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
— 10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是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实施的各级标准,包括现行有效和待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是在所属企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包括现行有效和待制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和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在相应范围纳入企业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标准,也应在相应范围纳入企业标准体系: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实施的推荐性标准;
(二)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规章制度引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确定实施的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企业标准体系内提出制订企业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选择和补充的相关要求;
(三)需要统一企业品牌形象的相关要求;
(四)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内控指标。三家及以上所属企业均需要使用的企业标准应制订为集团
— 11 — 公司企业标准,体现集团公司市场主导力的企业标准应制订为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已制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提出制订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标准体系内尚未制定的或需要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制修订需求。
提出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遵从相应各级标准制修订要求,所提出制修订的标准应体现先进技术水平,应能发挥技术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所属企业应积极承担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标准体系应根据各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情况,以及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纳入或剔除相应标准,实现动态维护更新。
第四章
企业标准制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标准包括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和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需要在集团公司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要求制定为 — 12 —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需要在所属企业协调统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要求制定为所属企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拟制定的企业标准,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适应国际合作和国际接轨的需要;
(二)与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相结合,优先将科研和管理成果转化为标准,促进自主创新;
(三)遵循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符合生产经营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涉及商业秘密时应遵守集团公司相关保密管理要求。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企业标准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立项计划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下达执行。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起草由承担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在前期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形成征求意见稿后,由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发委员(成员)、专家和与标准有关的管理、生产、— 13 — 使用、研究、质量检验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意见可以是一轮或者多轮。
被征求意见的委员(成员)、专家或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向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回复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处理,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最终未采纳的意见应逐条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送审稿由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专家审查和全体委员(成员)表决。
专家审查应以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成员)表决应以全体委员(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送审稿表决通过后,经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复核,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制定参照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发布。所属企业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如下:
— 14 — Q/SY OOOO—YYYY(L)
含义:Q/SY——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标识代号 0000——标准顺序号 YYYY——发布年代号
L——外文版企业标准的语种英文首字母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由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如下:
Q/SY□□□□ 0000—YYYY(L)
含义:Q/SY□□□□——所属企业企业标准标识代号 OOOO——标准顺序号 YYYY——发布年代号
L——外文版企业标准的语种英文首字母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标识代号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统一给定。标准顺序号的位数及采用的字符、数字含义由所属企业自定。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发布后,国家有备案要求的标准由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按要求办理备案。
所属企业企业标准发布后,三个月之内报送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申请文件、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正式文本;其中产品标准应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标准备案要求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备案。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发布后,石油工业出版社应
— 15 — 于二个月内出版电子版标准,并通过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公布,三个月内出版纸质版标准。
第五章
标准实施、监督与标准化方法应用
第四十条
已纳入企业标准体系和符合条件拟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应在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相应范围内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及时获取相关标准发布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配备现行有效的正版标准,主要包括:
(一)已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各级标准;
(二)符合条件拟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标准体系内标准修订信息和同级业务部门新选用标准信息。
能够登录使用集团公司标准数据库及查询系统的单位视作实现标准配备。
未经标准批准发布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企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都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所配备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
集团公司重点标准宣贯实施计划由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 16 — 审定下达,所属企业具体进行宣贯实施工作,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跟踪检查宣贯实施情况,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向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报告宣贯实施结果。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执行各级标准的总体要求是:
(一)及时建设、更新、改造标准实施所需的配套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培训标准实施所需的生产操作人员;
(二)将所使用的相关标准纳入或转化为管理体系文件,提高标准实施的实效性;
(三)各种产品出厂时应在其说明书、标签、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作为对产品质量的明示保证;
(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采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研发、设计、建造、生产、作业等方案不得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对应执行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或者结合检验、验收、抽查、监造、监理等工作实施。
组织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标准实施要求的应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使标准实施成效显性化和量化,促进标准实施。
— 17 — 第四十六条
标准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实施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反映。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收集掌握各类标准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标准归口技术组织反馈相关情况。
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或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加强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大力推进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数字化运行;积极开展提升员工标准化素质、创建基层标准化班组、打造基层标准化站场、实施现场标准化操作等活动,全面提高基层标准化运行水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当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或技术、管理创新后,应及时复审相应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由标准的批准机构发布。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应纳入下标准制修订计划,或以标准修改单形式尽快发布修订结果。
第六章 标准国际化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标 — 18 — 准化动态,系统采用国际标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自主创新,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促进集团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及时研究和转化国际标准,推进标准国际趋同。
采用国际标准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重大技术指标进行试验和验证。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根据国际化业务需要,及时向相关国际标准组织提出国际标准制修订提案,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外文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
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根据海外业务需要制定双语版企业标准。
外文版企业标准可与中文版企业标准同步制定,履行中文版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在中文版企业标准发布后翻译制定,参照履行中文版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外文版企业标准由中文版企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并明确外文版企业标准与中文版企业标准发生标准内容歧义时以中文版企业标准为准。
第五十三条
海外业务应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油气合作、技术服务、装备出口等促进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制定的标准走向国际。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与国际标准组织、国际大石油公司加强标准化交流,建立标准化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标
— 19 — 准国际互认。
第五十五条
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和国内对口工作的单位,应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规则以及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国际标准立项、投票等工作职责。
第七章 标准化技术组织与人员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鼓励所属企业积极承担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等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的资源配置应满足相关归口单位要求。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承担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认真履行相关归口单位赋予的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领域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向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完成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定期向集团公司和挂靠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协调各级标准化技术组织协同运作,共同提高集团公司标准化能力。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组织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标准化 — 20 — 学习、培训和交流,提升员工标准化基本素质。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标准化培训计划,并纳入同级人事部门有关员工培训安排。所属企业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相关标准化培训。
第六十一条
各级标准化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和技能。集团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应经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合格后上岗。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人员资质按相关归口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标准起草人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参加国家、行业或企业组织的标准起草人培训,了解标准化基本知识,掌握标准编制规则。
第六十三条
代表集团公司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经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代表所属企业参加地方和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人员,应经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所参加的标准化技术组织业务发展动态,积极反映所代表单位的标准化诉求,向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领域标准化进展。
第六十四条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掌握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参与的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 21 — 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
第八章
标准化研究、信息化和经费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通过标准化研究推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标准化研究主要包括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标准化工作机制研究、标准化方法研究、标准体系研究、国际标准研究、重点配套标准研究和标准的试验验证等。
第六十六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应纳入各级科研项目管理。制定重大技术标准应按照科研程序进行充分的前期技术研究和试验验证。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信息系统,实现国内外相关标准查阅、企业标准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标准使用情况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化经验信息交流等信息化管理功能。
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通过标准化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标准化信息,及时进行系统信息资源更新和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十八条
标准化经费应纳入各级单位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相关财务规定列支和使用。
标准化经费用于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管理、标准制修订、— 22 — 标准化信息系统维护、标准出版发行、标准配备、标准实施与监督、国际标准化活动、标准化工作表彰等方面。
第六十九条
所属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以及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国际标准化国内对口工作,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集团公司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条
标准化工作列入集团公司绩效考核体系。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逐级制定考核指标,实施标准化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
第七十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优秀标准奖,对优秀的标准项目和标准化研究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获得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标准化创新成果的项目,应按同级别科研成果对待。
已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应按公开出版的技术论文对待。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将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标准化成效作为业绩考核、评优选先、职称评审、专家选聘和岗位聘任的优先条件。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 23 — 批评教育;应当承担违纪违规责任的,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二)未执行已要求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企业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四)未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
(五)标准制订不符合程序要求的;
(六)标准实施监督不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中油质字〔202_〕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