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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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常见问题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5、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6、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标明比例尺寸的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及设备安装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
(2)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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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
(5)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6)留样制度
(7)物料采购制度
(8)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
(9)销售登记制度
(10)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
(11)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8、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拟生产产品目录(每个消毒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 10、1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
11、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
2、报送申请材料
3、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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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审查核实,合格后颁发证书。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常见问题
1、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2、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3、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4、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5、对于曾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中还应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单位的,如涉及专网问题,还应提交有关视频节目信号传输、分发的网络设置情况和有关技术情况。
第二篇: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
(一)、辖区内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为原料的食品以及饮料(含直接饮用水)、酒类等定型包装食品生产企业。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指市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辖区内的食品连锁经营店。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由地级市卫生许可的单位。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详细的加工工艺简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
(4)产品原料、配方、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5)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及
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6)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7)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含集体食堂)
(1)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3、批发、零售经营食品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3)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所销售的食品提供厂方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料(含直接饮用水)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书)。
(3)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
程图。
(4)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5)企业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6)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和领导组织。
(7)水质卫生检验评价报告。
(8)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厂方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持上述资料到茂名市投资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者,给予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给予受理,“窗口”退回申请资料,补齐资料后再申请。
(二)卫生许可受理后三天内,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限期内完善卫生设施,申请卫生工程验收。
(三)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卫生审查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在收到卫生许可申请资料后,一天内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签署审批发证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退回资料。
(五)“窗口”发证工作人员根据市卫生局签署的审批意见,电脑打印《卫生许可证》并发放给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篇: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县城辖区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
1、申请申请者到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填写后,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及周围环境情况等材料;
3、生产经营工艺流程;
4、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
5、产品配方、使用原料、标准文本等材料;
6、卫生管理制度;
7、生产加工定型包装产品有标识(中文)或产品说明书;
8、产品质量检验的设备和人员名单;
9、法人资格、名称(字号)预先核准通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2、受理卫生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场退回申请资料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同意受理申请的发放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3、审查本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同时,派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需提出改进意见的,均应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4、核发本所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乡镇办理卫生许可证程序
㈠首次卫生许可
申请──防保科对资料、现场初审──受理──卫生监督所现场审查──监督抽检、现场检测──发证
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防保机构填写卫生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提供相关材料,防保科指导申请人按要求规范填写、规范提供材料。
2防保科对资料、现场初审:当地防保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后,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督促申请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办理,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下达卫生检查意见书,督促申请人整改。
3、受理:中心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合格予以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相关科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和书面真实性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对不
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中心。
5、监督抽检、现场检测:卫生监督所对需要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检测的按规定进行监测。
6、发证:对现场审核、检测合格后的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个人)签署审查意见,送领导审核。符合发证要求的卫生审批窗口按规定收取行政审批费用,发放许可证件。
㈡卫生许可的变更、补办
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和许可项目以及当事人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当地防保机构按规定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材料,由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
㈢卫生许可的延续
申请人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当地防保机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督促并指导当事人按规定填写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办理,同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卫生许可证》办证和换证、年检示意图
(一)办证程序:
申请人----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对申请表及资料----现场审查、监测,提出审查意见----所领导审阅----局有关领导签发----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给申请人。
(二)换证程序:
程序与办证程序相同,但在资料提供上简化。
(三)年检程序:
受理核对有关资料----现场审查、监测、资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所领导审阅----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发放卫生许可证给年检相对人。
第四篇: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篇:卫生许可证办理
怎样办理北京卫生许可证
[2008-1-1]
一般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决定)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活动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到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大厅窗口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四)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及职责:
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审核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审核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时限:4个工作日
六、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2、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七、核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530.1396
本单位举报监督单位:6506.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