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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章程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97274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13:43: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第十七条 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文章标题: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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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4月10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居

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②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条 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社区划分为35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居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居住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七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八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居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在社区居留的,应向居委会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社区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社区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条 居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

布在辖区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财务工作由会计站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财务工作接受镇会计站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居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了加强居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建立居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居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_年5月1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第三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四会市石狗镇石狗社区社区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建设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自治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社区全体成员要自觉遵守。

第二章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五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一)选出来的代表中,党员、楼组长、平时工作的骨干必须占绝大多数。

(二)选出的代表应该是热心社区工作并且能够经常参与 社区各项活动,有一定的思想,能够为社区建设献计献策的;

(三)社区居民代表还应该具有广泛性,既要有党员、居委会干部、楼组长,还要有下岗职工、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等代表。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居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不少于60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依法选举产生、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未来三年工作规划,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重要制度。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四)讨论涉及社区全体成员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

(八)评议驻社区单位工作。第七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对需要表决的议题行使表决权。

(二)罢免权。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行使罢免权。

(三)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监督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成员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说明和解答。

(五)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的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驻区单位团体等都应有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地接受调查。

(六)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者由几名代表提出有关社区建设的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予妥善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二)带头执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

(三)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四)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的义务。

(五)联系居民的义务。经常联系社区居民征求意见,并 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维护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利。

(六)协助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第九条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分别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年中和年终工作报告,并听取居委会成员述职报告。

(二)遇特殊情况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户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三)居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有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其依法通过的决议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并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第十条 社区“双评议”工作办法

(一)“双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1、评议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由居民代表推荐人选负责组织实施。

2、“双评议”工作每半年为初评,年终尾总评。

3、由居民代表组成临时的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4、“双评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1)起草评议工作方案;(2)安排具体的评议活动;(3)组织邀请有关代表及专业人员参加评议工作;(4)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5)对评议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

(二)评议的对象

1、社区居委会整改工作情况;

2、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情况;

3、驻社区单位工作情况。

(三)双评议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2、社区居委会执行上级决定的情况。

3、社区居委会完成工作任务、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

4、社区居委会办理居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5、居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6、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洁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风情况。

7、居民代表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四)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1、评议的方式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2、被评议对象进行自检自查自纠,形成工作报告或述职报告。

3、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做好会议发言材料准备。

4、“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1)评议对象汇报工作或进行述职;(2)评议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3)对述职人员进行测评;(4)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5、评议结果以文件形式报送接到办事处。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居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主持人请假。

3、居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通知大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将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参阅材料,同时送达大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二)发言和表决

1、居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

3、表决方案有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章 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第十二条 社区议事委员会(下简称议事会)是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社区全体成员委托,经居民代表大会授权,履行对社区经常性的重大事务决策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实施监督的协商、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 议事会积极协调、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动员、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和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议事会由9人组成,设会长1名,委员6名,实行义务工作制。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根据本辖区成员单位的资源优势和对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贡献,进行推荐,达成共识后由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议事会任期三年,到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任期内出现缺额的,可及时进行增补。第十七条 议事会职责是:

(一)对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社区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方面进行协商,并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情况。

(二)动员、协调各单位、居民协助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建设,共同完成镇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居民共同创建绿色城区、文明城区、大力倡导“讲文明 树新风”活动,协助配合政府和街道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五)对驻社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议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到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即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议事会会议需要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会议协商确定的事项,要有半数以上的出席成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二十条 议事会议题可由议事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会议召开前应就会议的议题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意见。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议事会确定的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议事会会议上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每年适时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第四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政府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在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居民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视社区规模组成,设主任

1、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五个工作委员会,即:劳动保障和福利、计划生育和环保卫生、社区群团工作、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 开展自治活动。

(四)调解民间纠纷,把一切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再就业、社会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的整体素质及文化修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六)监督政府、公共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工作,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七)研究制定社区自治的总体规划,动员引导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完成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各种事项。

(八)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九)教育和引导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权利:

(一)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结果的初级申报。

(二)协助计生部门申报、发放计生指标,发放避孕药具。

(三)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保户的摸底、审核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发放、伤残军人生活补助的发放,优抚救济。

(四)协助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对社区内的建筑工地和违章建筑实行监督管理,对树木、绿地、道路实行养护管理,并参与住宅小区竣工验收。

(五)协助环保、房产、城建部门对社区内的三产小门店,开窗口、开门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的日常管理。

(六)协助城管、环卫部门对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及建筑装修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七)协助公安、司法、综合治理部门对社区内的治安、人口防范工作进行管理,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送戒、管控、帮教、协助做好看门护院巡防工作,做好民事纠纷工作。

(八)协助劳动、社保部门做好社区内下岗职工的登记和再就业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九)协助武装部门做好适龄青年入伍的政审工作。

(十)协助房产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

(十一)协助卫生部门对社区饮食业、医疗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对本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十四)监督驻社区企业、商业行为,对不正常经营行为或危害社区居民正常生活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通报执法部门予以制止。

(十五)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种决策。(十六)对未经政府同意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如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社区进行不合理摆摊等,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初应制定全年自治工作计划,原则上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工作,遇有社区重大事件和紧要工作以及人事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工作,讨论下半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年终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要听取社区居民文员会成员述职报告,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_年3月1日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文章

来源莲山

课 件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本章程提及的社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

第二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居委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

区居委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对社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社区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社区成员代表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积极完成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社区成员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社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民主自治活动。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的限制。

第十六条

本社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X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贴。委员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社区居委会每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对社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协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工作。

14、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社区居委会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社区成员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社区成员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社区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社区成员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的考核评议。社区成员代表对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区。第一届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文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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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村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核对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村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村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时报告村委会。本村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百分之(或 元)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镇(街道)、村三级给予202_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享受村规定的风险补偿,死亡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致残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还可享受市、街道规定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在安排拆迁安臵时,独生子女数按2倍计算。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

7、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 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荣誉的奖励 元。

8、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补贴 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年内不得作为其家庭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并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各类奖励费及政策优惠获利,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3、参与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少分。

4、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5、违法超生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补发。

6、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本《章程》报 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居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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