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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全文5篇]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5130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8 21:28: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教高[ ] 号 2014年 月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章 信息资源建设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信息服务、文化传承和素质教育职能,为培养优秀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发展、开放、共享的理念,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二)充分揭示信息资源,开展各类信息服务,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不断拓展信息素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

(四)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五)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

(六)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七)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馆际协作,发展图书馆联盟,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

(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馆员专业优势,为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馆长和业务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应根据需要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

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某些内部机构或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内部机构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

内部机构负责人由馆长聘任,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可设立分馆,多校区的高等学校应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资源建设、信息服务、业务规范、系统平台等方面接受学校图书馆的统一领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全校图书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全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进行咨询、研究、协调和业务指导。

各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由本地区有代表性的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馆长组成,其工作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及物价上涨指数逐年增加。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

高等学校的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相关标准。

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修工作,改善照明、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落实防火、防水、防潮等各种灾害防护措施,制订应急预案。重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

第四章 信息资源建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享的要求,制订信息资源发展政策。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兼顾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它载体信息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社会捐赠和资料交换,注意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其他资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应注重馆际协作协调,积极参与信息资源联合采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优化馆藏,注重信息资源的保存和保护,建立防灾备份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馆藏特色和本校学科特点,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有条件的应建设机构知识库,以集中保存和展示本校的学术成果。

第五章 读者服务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读者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证每周70小时以上的开馆时间,假期应保证必要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供纸质信息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和其它载体信息资源,提高服务效益和读者满意度。

实行纸质信息资源的开架借阅,采用现代化技术改善借阅条件,提高借阅效率。提供数字信息资源的网络服务。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改善网络环境和软硬件条件,发展移动服务。

持续地改善图书馆的实体和网络服务环境,充分利用图书馆的空间资源,建设信息共享空间和创意空间,拓展网络服务空间,改善用户的阅读体验和使用体验。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通过推介、导读、书评、讲座、展览等方式,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和文化活动,弘扬大学文化和学术。

第二十七条 广泛深入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探索自主学习模式,改进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完善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推广学科化服务,开展参考咨询、定题检索、查收查引、课题查新、资源导航、个性化信息推送、科研竞争力评价、学科发展态势分析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图书馆联盟,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信息咨询等馆际协作和共享服务。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为残障人士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引导读者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爱护馆藏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加以约束。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加强与公共图书馆和其他类型图书馆的协作,努力整合信息资源,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开展面向社会读者的服务。面向社会的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馆舍面积与校区分布、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等因素,配备充足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人员。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专业馆员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配备相关学科的专业馆员。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训练或培训。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辅助人员是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从事一般性业务工作,按岗位需求和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纳入学校的师资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图书馆专家、学科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办馆宗旨,制订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与业务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发表研究成果。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业务统计工作,必须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积极开展图书馆各类业务评价,通过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水平。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做好文书与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鼓励学生参与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聘用学生助理,支持各种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拟定,另行颁布。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高【2002】3号《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2015年)

教育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教高〔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我部对2002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以下简称“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应充分发挥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

—1—

第四条 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全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文献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全校的文献信息服务体系,方便全校师生获取各类信息;

(三)不断拓展和深化服务,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四)积极参与各种资源共建共享,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为社会服务。

第二章 体制和机构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由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图书馆工作。图书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馆长负责制。学校在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于涉及文献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图书馆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明确各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

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讨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人员

—2—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应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并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和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发展目标、师生规模和图书馆的工作任务,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一般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层次学历,具体聘用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新聘用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按照规定执行。

图书馆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将图书馆专业馆员培养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重视培养高层次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通过在职学习和进修,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依据。

—3—

第四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高等学校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积极向图书馆进行捐赠和资助。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把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图书馆的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运行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十八条 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纸质文献信息资源的年购置量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全校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需求,节能环保,并具有空间调整的灵活性。

馆舍建筑面积和馆内各类用房面积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标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种家具、设备和用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设备的维护维修,根据需要持续改善图书馆的服务设施,重视图书馆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

第五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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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及馆藏基础和资源共建共享的要求,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统筹纸质资源、数字资源和其他载体资源;保持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收藏本校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各类型载体的教学、科研资料与成果;寻访和接受社会捐赠;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国内外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馆际协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对采集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建立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合理组织馆藏纸质资源,便于用户获取和利用;应加强文献保护与修复,保证文献资源的长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注重建设数字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系统,参与校园信息化建设和学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工作,建立数字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不断提高文献服务水平,采用现代化技术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空间,注重用户体验,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

图书馆应积极拓展信息服务领域,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开展学科化服务,根据需求积极探索开展新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全面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第二课

—5—

堂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图书馆应重视开展信息素质教育,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强信息素质课程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新生培训、专题讲座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积极采用新媒体,开展阅读推广等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爱护馆藏文献及设施设备,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条件,设置学生参与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岗位,支持与图书馆有关的学生社团和志愿者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应通过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为残障人士等特殊用户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应加强各馆之间以及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协作,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共享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应在保证校内服务和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发挥资源和专业服务的优势,开展面向社会用户的服务。

第七章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秉持改革与创新的理念,确定图书馆办馆宗旨。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图书馆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推动图书馆严格遵循相关的专业标准,不断完善业务规范和考核办法,改进和优化业务管理。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支持图书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和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发表研究成果。支持图书馆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图书馆应鼓励馆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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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科研课题。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应注重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存和分析。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建立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制订管理规范,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文书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应重视馆藏文献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图书馆公共安全管理,采取多种防护措施,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护人身安全。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鼓励图书馆积极开展业务评估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办馆效益和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学校的办学层次、学校性质、学科特点、学校规模、所在地区等具体因素,制订本校图书馆的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性专家组织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方面具体规定,指导各类型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发展和评估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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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2005年05月11日]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教高[2002]3号 2002年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设副馆长若干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馆长和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副馆长应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了解学校的学科建设目标,热爱图书馆事业,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馆长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确定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校(院)长办公会。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贯彻实施。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

第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

各部(组)、室的主任(组长)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任免。

第七条 规模大、院系多或校园分散的高等学校,可设立分馆。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

第八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所)资料室是全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业务工作和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应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行资源共享。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学生参加。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第三章 文献资源建设

第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以及与本校有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特色及地区或系统文献保障体系建设的分工,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

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成为全校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

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四章 读者服务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

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学校的网络条件,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网上电子公告、电子论坛和意见箱服务,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服务,最新信息定题通告服务,网上协同信息咨询服务等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公平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应为残疾人等特殊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五章 科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规定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严格遵循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并随着新技术的应用调整作业流程,改变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有条件的还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有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工作。应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应逐步达到60%以上。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学科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或培训。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和院系(所)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经费、馆舍、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质条件。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注重办馆效益,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高等学校图书馆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高等学校图书馆的经费包括运行费和专项经费。运行费主要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设备设施维护费、办公费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量应不低于教育部的评估指标。高等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规模,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业务功能的要求,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应做好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维修工作,注意内外环境的美化绿化,落实防火、防水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有计划地为图书馆配备办公和服务所需的各种家具、用品和设备,尤其要重视自动化网络化等现代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各高等学校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和评估的办法及标准另订。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7月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同时废止。

第五篇:《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定稿)

附件二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肩负着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与学术性机构,担负着为学校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发展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高职高专院校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指南》为依据,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发展与建设;各高职高专院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图书馆的发展与建设,落实《实施指南》的各项要求;各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应对照《实施指南》加强自身发展与建设。

《实施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类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

《实施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分委员会解释。

1.目标与任务 1.1目标

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引导图书馆发展方向,评价图书馆发展与建设,进而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发展与建设。

1.2 任务

图书馆应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秉承先进理念,运用现代技术,丰富服务内容,拓展信息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实现科学管理,构建切实有效的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1.2.1 建设满足学校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需求,体 现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维护和推广。

1.2.2 建立健全学校文献信息服务体系,创新服务工作。拓展和深化文献信息服务内容,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效益;加强与读者的互动交流,有效开展读者满意度测评,着力提高读者满意度。

1.2.3 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提高读者有效获取、准确评价、合理利用信息的能力。

1.2.4 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应致力于营造校园文化氛围,开展文化素质教育,切实发挥文化育人和第二课堂的作用。

1.2.5 积极参与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方合作,加强馆际交流与协作,实现资源共知、共建与共享。

1.2.6 结合本校馆藏特色、专业特点和科研成果,建设符合学校发展的特色资源。

1.2.7 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1.2.8 发挥资源和技术优势,对社会开放图书馆部分资源,为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2.体制与机构

2.1图书馆实行主管院(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2.2在学校重大建设和发展事项的决策中,对于涉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应吸收图书馆馆长参与或听取其意见。

2.3高职高专院校应从图书馆实际工作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设置业务部(室),明确各部(室)的相关职责,并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聘任或任命部(室)主任。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待遇。2.4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实行分馆制,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分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纳入学校统一规划和建设,以确保学校文献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共建与共享。

2.5 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并纳入学校章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由学校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应由相关职能和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工作报告和委员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图书馆发展与建设的重大问题。

3.工作人员

3.1图书馆馆员应热爱图书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3.2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或馆长助理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是专业技术岗位,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馆长和副馆长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副馆长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

馆长和副馆长要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熟悉图书馆业务,掌握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馆长主持全馆工作,组织制订并贯彻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队伍建设及经费预算等。副馆长协助馆长负责或分管相应工作。

3.3学校应根据图书馆馆舍分布、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开放时间、设备设施维护需求等因素为图书馆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图书馆馆员由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组成,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通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辅助馆员可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应具有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按照馆舍面积和工作职责,在校生人数3000人以上没有分馆的,配备工作人员指数应不低于3‰,在校生人数少于3000人的应不少于8人定编工作人员。有分馆的图书馆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3.4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学科与专业背景应满足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需求。有计划地引进、聘任具有图书情报或其他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图书情报专业人员数量不低于工作人员数量的20%。

3.5图书馆专业馆员专业技术职务和年龄结构应科学合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应不低于3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应不低于70%;年龄结构应呈现合理梯度。

3.6 图书馆应发挥专业馆员在图书馆核心业务工作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学 校主要专业类别加强专业群服务馆员队伍建设,并根据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制定相应的绩效奖励方案。

3.7学校应为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和进修学习的机会。图书馆专业馆员的业务培训应纳入本校师资培训计划,定期对专业馆员进行考核。

3.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岗位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根据图书馆工作特点,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岗位、绩效调整及续聘等的依据。

3.9 学校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待遇。

4.经费、馆舍、设备

4.1 图书馆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比例应符合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图书馆经费包括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费等,运行费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费和办公费等。

4.2文献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逐年增加。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和生均年购文献量不低于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4.3图书馆经费由图书馆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学校的经费使用规定的同时,做好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

4.4图书馆应依法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

4.5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造独立专用的图书馆馆舍。馆舍建筑应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满足图书馆开展业务工作的要求。生均建筑面积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标准。

4.6学校应做好图书馆馆舍修缮与设备维护工作,重视图书馆内外部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服务空间。图书馆应具有防火、防盗、防水、防潮和防虫等安全防护功能和措施,配合学校做好照明、通风、防寒、防暑等保障工作。

4.7 图书馆应提供数量充足的、人性化的阅览座位,阅览座位与学生数比例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4.8图书馆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场所,是文化传承与创新、读者拓展知识、提升素质修养的主要基地。馆舍布局与装饰应具有人文气息,绿色环保和温馨大方,适应信息化时代读者入馆借阅、学习的新需求。

4.9软硬件建设

图书馆应加强高效、稳定、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图书馆各项工作所需要的软件开发与建设,保障图书馆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图书馆应使用高效稳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满足各项业务需求。应建设功能完备、内容实用的网络信息门户,使之成为学校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服务中心和宣传窗口。应注重文献信息资源管理与服务系统整体化建设,成为学校数字校园或智慧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应配备服务和办公所需的各类家具、设备及用品。

4.10数字资源整合

图书馆应积极推动本馆特色资源和本校学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积极推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推送,提供一站式服务。4.11新技术应用

图书馆应关注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动向,促进移动图书馆、互联网+图书馆、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探索与建设智慧图书馆。5.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5.1 资源建设策略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学校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规划,定期开展馆藏建设工作评价。在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中应尊重知识产权,兼顾纸质、数字和其它载体资源的协调发展。

5.2 纸质资源建设

图书馆应建设具有本馆特色的纸质馆藏体系。根据馆藏特点及读者需求采购纸质资源,兼顾重要文献、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年新增纸质资源总量应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5.3 数字资源建设

重视数字资源建设,其经费在文献信息资源购置总经费中的比例应逐步提高。根据馆藏特点及读者需求选购数字资源,充分考虑数字资源的实用价值,重视数字资源的许可证协议以及联合采购政策。5.4 特色资源建设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开展特色资源库和机构知识库等资源建设,收藏学 术资源和教学成果等,逐步形成馆藏特色资源优势。5.5 资源共建共享

图书馆应积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图书馆协作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参与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区域内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协同发展。

5.6 资源加工与管理

图书馆应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加强书目数据库建设、管理与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对实行外包的业务要进行监督与管理。

5.7资源保存

图书馆应对纸质、数字及其它载体资源妥善保存管理,对特色资源、珍贵资源以及磁、光等介质资料实施重点保护,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建立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6.服务 6.1 基本服务

图书馆应保障充足的服务时间。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放服务每周应达到90小时(含)以上;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假期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保证必要的开放时间;网络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图书馆开放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占馆藏资源总量的90% 以上。

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形式的读者借阅服务,改善借阅条件,提高馆藏利用率和服务效率。6.2 阅读推广

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推广活动。通过编制导读书目,举办读书会、主题书展和读书竞赛等活动,增强图书馆服务影响力。积极采用新媒体,提升图书馆服务品质。

6.3专业群服务

6.3.1 图书馆应积极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等馆际协作和共享服务,进而拓展与丰富馆藏资源的获取与利用。

6.3.2 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咨询服务,推动面向专业群服务馆员制度的实施。提供数字信息服务,嵌入教学和科研过程,积极开展创新服务。6.3.3 图书馆应积极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专题辅导和展览等活动,向读者宣传图书馆资源与服务,帮助和引导读者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

6.3.4图书馆应参与社会化服务,向社会读者提供文献传递和信息咨询服务。6.4 信息素质教育

图书馆应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理论与方法,开展读者信息素质教育工作。加强新生入馆教育;将信息素质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积极开展信息素质教育课程的教学方法与模式研究,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图书馆可建立信息素质教育课程教研室或课程教学组。6.5读者交流与活动

图书馆应组织并指导读者协会等相关社团开展工作,引导学生读者参与图书馆管理。

6.6读者满意度评价

图书馆应重视读者满意度调查研究,多渠道收集读者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通过读者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从办馆条件、人员素质、资源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完善工作,提高服务水平。6.7读者权利

图书馆应保护读者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并为特殊读者群体利用图书馆提供便利。

7.管理 7.1规划建设

图书馆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和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图书馆发展研究报告,并正式发布。

7.2制度建设

图书馆应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员工考核办法。7.3 民主决策与管理

图书馆应建立馆务会制度,涉及全馆工作的重大事项由馆务会集体研究通过。馆内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决策与监督。

7.4 业务统计 图书馆要注重业务数据的统计和积累,按照有关规范做好统计和填报工作。妥善做好各类统计数据、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做好资产管理,建立完整的资产账目和管理制度。

7.5 读者规范教育

图书馆应引导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信息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7.6公共安全管理

图书馆是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的重点部门,学校应加大安防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组织公共安全管理系列培训,加强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意识的培养;制订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演训练。

7.7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学校应开展图书馆业务绩效的评价工作,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定期开展评价活动,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评建结合,整体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与建设。

7.8学术成果与交流

学校应鼓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参加各级各类学术成果评奖和学术交流活动。注重发挥学术研究成果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作用,注重对有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附加说明:

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优化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提升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应用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水平。

2.编制原则 2.1 导向性原则

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引导图书馆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2.2 规范性原则

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2.3 实用性原则

编制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一定的操作性。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3.2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

3.3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国家教育部高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2.12 3.4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 3.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

3.6 《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试行)开展调研的函》教高司[2012]225号

3.7《高等职业创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3.8《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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