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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9758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6 00:2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

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 学校食堂卫生制度

 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  学校食堂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  学校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 学校食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采购查验

(二)场所环境卫生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投诉管理

(九)关键加工环节食品操作规程

(十)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及计划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

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伙食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伙食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二)、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三)、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四)、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五)、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六)、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专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七)、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三、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支出管理。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粮食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3、菜金支出:学校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4、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5、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6、其他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二)、其他支出: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四、学校食堂卫生制度

(一)、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并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验手续。

(三)、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五)、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食品采购的场所应相对固定,以保证所采购食品的质量,禁止采购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六)、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在烹调后到出售前,若超过2小时的,应当置于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八)、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饭菜,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九)、公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十)、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十一)、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二)、外购订餐时,必须索取送餐者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送餐者卫生许可证上必须注明“送餐”的许可项目。

五、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 餐具消毒是关系到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部分,特别是防止传染病流行的关键,抓好餐具彻底消毒是各餐饮单位责任人的工作重点之一,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卫生 “五四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专用消毒间,做到专用设备。并要做好餐具消毒记录。

第二条 洗手消毒间配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相对固定,要经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熟知消毒方法。

第三条 每餐回收的餐具及盆、盘、盒、桶、刀板等需消毒的所有物品要做到立即清洗消毒,不得隔餐、隔夜。

第四条 清洗、消毒应按去残渣――净水冲――消毒――保洁的顺序操作。

第五条

消毒后的餐具应放在保洁柜、密封厨保存,开饭时运往餐厅,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消毒间工作结束后,将水池及工作场所冲洗清扫干净,垃圾桶及时清理。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餐具的消毒应经常抽查检查,如有条件的话应作必要的取样化验。

六、学校食堂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各学校应严把食品采购关、储存关和加工关,学校要严格食品加工要求,对所有的食品要分类分槽清洗,严格消毒及食品留样制度,加工和盛装食品使用的工具都必须事先消毒。食品留样应有专用设备,保留48小时,有标签、品全、量足。主管教育部门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品、饮用水等进行检查、指导,凡不符合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

七、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八、学校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认真清点在校就餐人数。

(二)、细心观察学生身体状况,特别是对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要给予关心,及时到医疗部门进行检查,作好记录。

(三)、发现学生在校就餐后有3人以上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且症状相同等,及时送就近医院检查治疗并作好记录,同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四)、通过医生检查确认是食物中毒后,马上向校领导汇报,并向乡卫生防疫部门、中心校打电话通报情况,然后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食堂立即对食物样品封存,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六)、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班子,统计中毒人数和中毒情况,建立中毒学生医疗记录档案。

(七)、跟踪了解食物中毒事件的进展和中毒人员的康复、救护情况。

九、学校食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校园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科学、高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把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要求。

1、应急领导小组:

职责:负责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食物中毒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项措施的落实;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中统一指挥、果断决策、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把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2、应急工作小组(1)通讯联络组

职责:负责事故情况报告及各方面的联络沟通,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负责向上级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

(2)医疗救护组

职责:及时对病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抢救处理,情况严重时拨打120请求救助,并配合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救治,护送重伤病员去医院诊治,通知学生家长、教师赶赴医院协助救治。(3)现场保卫组

职责:实施现场保护,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劝退围观人员,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物品。

(4)后勤保障组

职责:保障抢救机动车辆、医疗、消毒、照明器材、抢救工具等抢救物资、用品到位,保障抢救必需品及时供应。(5)善后处置组

职责:负责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联系保险公司,对伤亡学生进行理赔。

(二)、预案措施

1、安全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3)食堂经营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切实执行。(4)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6)控制细菌的污染,按照食品分类低温贮存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7)实行销售食物48小时留样、登记制度。

(8)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和对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加工、销售等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9)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查,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及时研究分析校园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10)学校加强对全体师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应急处置措施

(1)首发者发现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学校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必须准确全面,要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中毒人数等简要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预案。(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协调控制,对患者进行抢救,并向教育局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安全稳定管理办公室报告。

(3)情况轻微时可做应急抢救,同时注意中毒者的病症;若是情况严重者则迅速拨打120请求救助,协助120医务人员将中毒者送至医院治疗。

(4)现场保卫组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可疑人员,调查情况,分析是否有人为投毒的可能,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5)中毒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销售,封存现场及可疑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容器、餐具等,追查食品及原料的来源,追缴售出的可疑食品,对病人的吐泻物及可疑食品进行取样,送上级疫检部门检验。

(6)学校要及时与中毒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并做好思想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宣传教育,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正视听,防止师生的惊恐和社会上的谣言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7)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卫生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事故处理后期要根据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以及救助过程中推诿、延误、不遵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惩前毖后,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并存档。(8)领导小组必须及时书写事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9)事故补报: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中毒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补报。

三、注意事项

1、在应急行动中,各小组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2、事发后,经卫生部门查明确系食物中毒事件,应将已封存的中毒食物和原料予以销毁;对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具、以及储存过中毒食物的冰箱、设备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以杜绝中毒隐患。

3、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后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十、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注:请各所中心校于202_年12月19日传达到各所已开办食堂的学校,最迟在12月20号上墙)

第二篇: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_

学校食堂食品原料

进货、查验、登记、保管、领用制度

学校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伙食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伙食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校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二)、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三)、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四)、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五)、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六)、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专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七)、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支出管理。学校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粮食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3、菜金支出:学校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4、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5、燃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6、其他材料支出: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学校食堂卫生制度

(一)、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并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验手续。

(三)、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四)、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五)、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食品采购的场所应相对固定,以保证所采购食品的质量,禁止采购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六)、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七)、食品在烹调后到出售前,若超过2小时的,应当置于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八)、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饭菜,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九)、公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十)、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十一)、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二)、外购订餐时,必须索取送餐者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送餐者卫生许可证上必须注明“送餐”的许可项目。

餐具、炊具清洗及消毒制度

餐具消毒是关系到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部分,特别是防止传染病流行的关键,抓好餐具彻底消毒是各餐饮单位责任人的工作重点之一,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卫生 “五四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配备专用消毒间,做到专用设备。并要做好餐具消毒记录。

第二条 洗手消毒间配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相对固定,要经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熟知消毒方法。

第三条 每餐回收的餐具及盆、盘、盒、桶、刀板等需消毒的所有物品要做到立即清洗消毒,不得隔餐、隔夜。

第四条 清洗、消毒应按去残渣――净水冲――消毒――保洁的顺序操作。

第五条

消毒后的餐具应放在保洁柜、密封厨保存,开饭时运往餐厅,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条 消毒间工作结束后,将水池及工作场所冲洗清扫干净,垃圾桶及时清理。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餐具的消毒应经常抽查检查,如有条件的话应作必要的取样化验。

学校食堂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应严把食品采购关、储存关和加工关,学校要严格食品加工要求,对所有的食品要分类分槽清洗,严格消毒及食品留样制度,加工和盛装食品使用的工具都必须事先消毒。食品留样应有专用设备,保留48小时,有标签、品全、量足。主管教育部门要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品、饮用水等进行检查、指导,凡不符合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定期健康体检和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疾病、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学校学生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认真清点在校就餐人数。

(二)、细心观察学生身体状况,特别是对在校就餐的个别学生有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要给予关心,及时到医疗部门进行检查,作好记录。

(三)、发现学生在校就餐后有3人以上有腹痛、腹泻、头晕、恶心、呕吐且症状相同等,及时送就近医院检查治疗并作好记录,同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四)、通过医生检查确认是食物中毒后,马上向校领导汇报,并向乡卫生防疫部门、中心校打电话通报情况,然后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食堂立即对食物样品封存,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六)、成立事故处理领导班子,统计中毒人数和中毒情况,建立中毒学生医疗记录档案。

(七)、跟踪了解食物中毒事件的进展和中毒人员的康复、救护情况。

学校食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校园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时、科学、高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把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分工,明确职责要求。

1、应急领导小组:

职责:负责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食物中毒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项措施的落实;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中统一指挥、果断决策、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把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2、应急工作小组(1)通讯联络组

职责:负责事故情况报告及各方面的联络沟通,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负责向上级部门请示和报告工作。

(2)医疗救护组

职责:及时对病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抢救处理,情况严重时拨打120请求救助,并配合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救治,护送重伤病员去医院诊治,通知学生家长、教师赶赴医院协助救治。(3)现场保卫组

职责:实施现场保护,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劝退围观人员,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物品。

(4)后勤保障组

职责:保障抢救机动车辆、医疗、消毒、照明器材、抢救工具等抢救物资、用品到位,保障抢救必需品及时供应。(5)善后处置组

职责:负责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思想工作,做好安抚慰问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善后事宜,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迅速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联系保险公司,对伤亡学生进行理赔。

(二)、预案措施

1、安全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3)食堂经营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并切实执行。(4)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6)控制细菌的污染,按照食品分类低温贮存的卫生要求贮存食品,防止食品腐烂变质。

(7)实行销售食物48小时留样、登记制度。

(8)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和对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加工、销售等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9)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查,加强对学校卫生、食堂餐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及时研究分析校园食品安全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10)学校加强对全体师生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应急处置措施

(1)首发者发现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学校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内容必须准确全面,要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中毒人数等简要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启动应急预案。(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协调控制,对患者进行抢救,并向教育局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和局安全稳定管理办公室报告。

(3)情况轻微时可做应急抢救,同时注意中毒者的病症;若是情况严重者则迅速拨打120请求救助,协助120医务人员将中毒者送至医院治疗。

(4)现场保卫组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控制可疑人员,调查情况,分析是否有人为投毒的可能,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介入并对中毒现场进行隔离和戒严。

(5)中毒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和销售,封存现场及可疑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容器、餐具等,追查食品及原料的来源,追缴售出的可疑食品,对病人的吐泻物及可疑食品进行取样,送上级疫检部门检验。

(6)学校要及时与中毒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并做好思想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宣传教育,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正视听,防止师生的惊恐和社会上的谣言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

(7)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卫生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事故处理后期要根据事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以及救助过程中推诿、延误、不遵从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惩前毖后,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资料档案并存档。(8)领导小组必须及时书写事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

(9)事故补报: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中毒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况,由领导小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情况补报。

三、注意事项

1、在应急行动中,各小组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2、事发后,经卫生部门查明确系食物中毒事件,应将已封存的中毒食物和原料予以销毁;对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用具、以及储存过中毒食物的冰箱、设备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以杜绝中毒隐患。

3、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对事件的发生、经过、后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行总结与完善,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发挥服务育人的目的,加强学校食堂饮食卫生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思想,使《食品卫生法》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得到全面落实,切实搞好饮食卫生,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堂必须承担《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的义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2、食堂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相应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卫生设施达标并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灶,否则,不可营业。

3、认真落实饮食卫生标准,搞好环境卫生、设施卫生、炊事人员个人卫生和食物卫生。

4、按卫生“五四制度”和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严格进行食物检验,使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烧熟煮透,做好炊具和餐具的消毒工作。

5、不采购、不存放、不加工、不销售、不供应腐败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和食物,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和法规,在食品中参杂使假,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行为,是违背食品行业的道德准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6、炊事人员要做到“三白”(白工作服、白工作帽、白口罩)、“四勤”(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勤剪指甲)、五不(不随地吐痰、操作时不抽烟、不用手抓食品、不随地倒垃圾和脏水、不对着食品和就餐者咳嗽和打喷嚏)。

7、原料加工时要严格执行双墩、双刀制度,生熟分开,杜绝交叉污染,加工原料时必须要摘洗干净,坚持先洗后切的原则,减少营养成分的损耗,水池荤素分开。

8、切勿用手接触入口食品,包装材料清洁卫生,掉在地上的食品不得直接出售,运输食品要有防蝇防尘设备。

9、制作间、出售间分开,达到“五专”:即专人、专食、专用具、专消毒、专冰箱;冰箱、冰柜、食品原料码放整齐,生熟分开且有标记,主副食原料分库,不宜着地存放。

⒑厨房卫生,每日专人负责打扫。餐厅每日三次打扫,物放整齐,坚决做到工完场净,环境卫生无脏、无臭、无垃圾,污水要及时处理清运

⒒食堂工作人员要虚心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查,密切配合其工作,防检并重,以防为主;服从和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听从就餐人员对食堂卫生工作的要求意见,及时改正工作。

⒓绝不允许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过期、劣质及被污染的食物,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⒔三餐开饭的时间均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其余时间餐厅要关闭。

第四篇:《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五篇: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广东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类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学校食堂和分餐场所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学校食堂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第五条 食堂的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进餐人数100人以下者,厨房总面积(不包括用餐场所)应不少于30㎡;10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厨房面积相应增加0.2——0.5㎡。

第六条 食堂必须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粗加工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配餐销售间、餐具洗消间及更衣室等。自制冷荤凉菜、糕点的食堂,必须设置单独的熟食间和点心间。

第七条 食堂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各加工操作场所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连接。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别存放,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 厨房地面应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并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天花应用防霉涂料覆涂。应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配置纱门、纱窗,木门下端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应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

第九条 原料粗加工间应分设洗菜池和洗肉池各2个以上,有条件的应专设水产品清洗池。加工肉、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应与蔬菜分开使用。加工原料应用容器盛放,并置于平台或层架上。

第十条 烹调间应设隔墙烧火炉灶,并有良好的排烟排气设备。应设有细加工、配料操作台及食用具存放柜。

第十一条 配餐销售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并配置食物输送窗、配餐台、销售窗和空气消毒装置。在外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其分餐场所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具洗消间应设固定专用洗、冲、消三级池,并配备餐具保洁柜。所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并严格按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配备高温消毒柜。

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与消毒,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原料仓库应设存放食品原料的平台或货架,通风良好。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调味品用有盖容器盛放。冷库或冰箱(柜)应分架(柜)存放生、熟食品,且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点心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用的机械、用具、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具及容器必须分开专门使用,并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用后洗净。

第十六条 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备水源作为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食品采购及加工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九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腐烂变质、酸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

未经兽医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超过保质期的;

标签标识不完整的定型包装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第二十条 学校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以保证其供应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必须确认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严禁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学生集体用餐。订购学生营养餐时,应确认卫生许可证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

送餐应采用一次性饭盒,运输过程应有防污染设施;送餐用的容器应每次洗刷消毒,保持洁净;运送距离较远的膳食,应有保温设施;确保制作到食用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 食堂炊事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学生用餐,所使用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肉类和豆类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确保煮熟煮透后才能出售。在外购买的熟肉制品必须重新加热方可销售。

禁止使用河豚鱼、发芽马铃薯和有毒的野生蘑菇等含有毒素的原料力工食品。

禁止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在无冷藏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隔餐隔夜的剩余食品;剩余食品的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冷藏食品(包括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剩余食品应与新加工食品分开出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制售冷荤凉菜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备。

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不得订购供餐单位制作的冷荤凉菜食品。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分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经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彻底洗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卫生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要求,负责辖区内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的考核指标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联合组织对辖区内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健康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由主管校长负责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有专人分管学生集体用餐工作。卫生、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指导和督促。尤其是将学生食堂承包给私人或企业的学校,应加强对承包者资质的审查和日常管理。订购集体用餐的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集体用餐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新、改、扩建食堂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张挂上墙。学生食堂应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意外投毒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应保留现场,封存可疑食品和食用具,以便查清原因。发现重大病情,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至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建立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向校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学生营养餐或其他食品,必须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向当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须对拟向学校供应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确认其具备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卫生条件后,才能同意实施,并加强日常卫生监督,以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对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的学校和责任人或者存在发生食物中毒与肠道传染病严重隐患但又拒不整改的学校,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提请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普通餐、营养餐、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和糕点等)以及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食堂包括:学校范围内自办食堂、承包食堂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机构或实体。

第三十八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设备、设施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掌握。但其他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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