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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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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可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2005-12-09

随着我市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推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资、港澳台独资或合资企业落户我市。这些外资企业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的社会保险,为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办理了参保手续,而其中的境外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能同时享受这一权益。为了满足外籍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迫切需求,我市近期出台了《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把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纳入了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中方员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工伤待遇。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在常工作的境外人员的社保权益,为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转发《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10-12

常劳社险[2005]9号

各镇劳动保障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二、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三、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内流动的,按参保职工相应转移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所在单位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统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与本市职工一致。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以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五、为了适应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要求,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录入其姓名、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国籍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篇: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二、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三、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内流动的,按参保职工相应转移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所在单位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统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与本市职工一致。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以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五、为了适应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基本项目数据要求,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录入其姓名、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国籍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

第三篇: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共)

【颁发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文号】:深劳社[2005]165号 【颁布日期】:2005-11-23 【执行日期】:2005-10-1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劳社[2005]165号

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外国人&台港澳就业证

办理台港澳、外国人就业申请人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要以下材料:(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办理)

1.介绍信

由用人单位为办理人开具,证明XX为该单位XX部门员工,办理台港澳人员在津就业证,特此证明,办理人携带身份证。(需盖公章)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填写完整,一式两份。(需盖公章)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代码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4.聘用申请函

用人单位说明聘用理由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聘用职务、工作期限。(需盖公章)5.健康证明

指定地点为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6号,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6.履历证明

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即简历。(需盖公章)7.有效入境证件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8.学历证书或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外文资历需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说明。9.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10.住宿证明

由住宿地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11.劳动合同

除以上资料外,最好携带单位公章以及各资料的电子版文档,如有错误方便修改。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要以下步骤

一. 入境前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29号窗口,所需材料:

 介绍信

由用人单位为办理人开具,证明XX为该单位XX部门员工,办理台港澳人员在津就业证,特此证明,办理人携带身份证。(需盖公章) 《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填写完整,一式两份。(需盖公章)

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代码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章)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邀请函  任命书

委派书或聘书,需翻译公司盖章,副总经理以上职务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需盖公章) 体检记录

境外中国大使馆制定的体检机构出具  履历证明

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即简历。(需盖公章) 护照复印件或L、F等签证。 学历证书或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外文资历需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说明

2.《邀请外国人来华签证申请表》(邀请函),初审通过后打印,天津行政许可中心120号窗口办理。所需材料:  就业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  任命函

原件、翻译件(需盖公章) 派遣函

原件、翻译件(需盖公章) 住宿证明  情况说明

(需盖公章) 申请表

(需盖公章) 费用担保

 护照首页复印件及最后一次入境记录  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3.将《外国人就业许可》及邀请函寄回申请人居住地,在当地中国大使馆办理工作签证(Z签证)。

二. 入境后

1.体检验证:持外国人体检证明及胸片原件及护照到出入境检疫局进行体检确认或体检。河西区浦口道6号,电话-83326947 2.住宿证明:外国人入住酒店或个人公寓,有酒店开具外国人入住证明,个人公寓区所属地派出所开具住宿备查卡。3.《外国人就业证》,与中天人力2楼办理,所需材料有:

 《外国人就业登记证》

填写完整,一式两份  劳动合同

 有效护照、签证

正本及复印件

 两寸免冠照片3张 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原件及复印件

 外国人体检确认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  住宿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营业执照、批准证书、代码证

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居留许可,与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河北区寿安街19号),所需材料:

 本人护照、Z签证

原件及复印件

 彩色白背景照片两张

2楼拍摄

 居留许可申请书

公司盖章  住宿证明

 外国人体检确认报告  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 外事联络员证

第五篇: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申报流程

外国人参保申报流程

1.外国人就业证

申办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初次就业申请

1、用人单位通过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外国人就业信息,申请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深圳市涉外就业网上申报系统开通需备资料: 1)面谈情况表(深圳市社保局官网下载)2)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4)上交资料全部需加盖公章 5)涉外就业服务大厅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楼 业务咨询电话:25942934 6号窗口办理

2、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备齐以下材料递交涉外就业办事窗口: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提供中文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可从网上下载,原件1份,双方签名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派书适用于用人单位章程规定可以由出资方派遣的人员,或被公司总部派遣到深圳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任职工作的人员。委派书应当载明委派事由、担任的职务、委派期限等内容);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内容要求详见网上政策问答);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指相关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对高技能人才或其他紧缺急需人才,若能提供证明本人从事相关工作能力的材料,如曾经服务过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函等亦可。以上证明除推荐函需为原件外,其余均需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各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用人单位需提供登记证,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分支机构)的免提供(1)、(2)、(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1)、(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

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②职业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④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办理流程

1.本人携带台胞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张2寸个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3张,至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口岸医院)3楼大厅办理;收费标准:480元/人;体检完6个工作日后可取报告;联系电话:83774013。

⑤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说明: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应超过5年。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分支机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⑥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①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Z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⑤《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⑥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申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2护照/台胞证 3.劳动合同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即征收报表二)

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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