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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96582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18 02:40: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广医三院发〔202_〕60号

关于印发《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严把人员入口关,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严把人员入口关,促进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人事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编及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原则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公开,在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择优录用。

(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空缺岗位要求,按年度计划招聘。不断优化专业、学历、学缘、资历结构,优先考虑知名院校的本硕或本硕博连读以及长学制毕业生。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以满足学科建设和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优先满足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特色学科建设需要,不断充实发展学科。

第四条 对于本院培养的应届研究生,在公开招聘中参照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对本院应届硕士研究生招聘录用规定》(广医三院发[202_]54号)精神执行;本院工作人员考取外院导师的研究生,一律参加统一招聘,公平竞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三)应聘工勤岗位的,必须属于医院急需的特殊岗位并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持有相应的技能或上岗证明,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应聘护理岗位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助理护士学历可适当放松);应聘管理、医技技术人员岗位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应聘临床、科研和医技岗位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35周岁以下。

(四)研究生一般要求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已工作过的,必须具有二甲医院以上工作经历;

(五)研究生应参加全国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能运用英语进行临床、教学及科研实践;本科生应参加全国英语四或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六)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满足应聘岗位需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优先考虑:

(一)省内外知名院校毕业生,成绩排位居前的。

(二)导师担任省级以上专业性学会的主委或副主委以上职务的。

(三)本科一类院校优秀毕业生。

(四)七年制硕士、本硕或本硕博连读毕业生。

(五)有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经历的博士毕业生。

(六)已有执业资格证,且执业资格证与应聘专业岗位相匹配,并在有效注册期的。

(七)学科建设或实际工作急需的毕业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考虑:

(一)省外一般院校本、专科非护理专业毕业生;省外一般院校的护理专科生。

(二)研究生无英语六级或本科生无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

(三)研究生为二级以下医院工作经历或专科以下初始学历。

(四)各类成教院校本、专科毕业生。

(五)各类民办院校或不能满足本院专业需求的中医院校毕业生。

第八条 国家政策指令性分配的人员,如复退军人、随军 家属等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接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和本院要求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适当简化笔试、面试等相关手续和程序:

(一)符合本院引进人才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学科建设急需的紧缺专业毕业生;

(三)满足年度招聘计划的知名院校特别优秀毕业生。

第十条 制订招聘计划。用人科室根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人员需求申请。人事科汇总各科需求申请,经医院党委会讨论审批,于每年9月底前形成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信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信息,通过网络、报纸及各类人才市场招聘信息专辑等各种形式,广泛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征集应聘信息。通过正规人才市场、校园招聘会、个人自荐、他人推荐等多种途径,广泛征集应聘人员信息。尤其要重视知名院校的校园招聘会,提高针对性。

第十三条 选择面试对象。人事科综合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和用人部门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确定来院面试人员。

(一)人事科对应聘材料进行整理、初筛,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剔除基本条件明显不符人员,材料按专业归类。

(二)用人部门原则上按1:3~5比例挑选合适人选,并按优先程度排好序。

(三)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人事科原则上按不低于1:3比例通知来院面试人员。

第十四条 组织集中面试。人事科联合相关管理科室共同完成。集中面试包括笔试、综合面试,形成笔试分、面试分。

(一)笔试,占总成绩20%。侧重考察应聘人员专业基础知识。由人事科及相关管理科室共同组织。

(二)综合面试,占总成绩20%。侧重考察应聘人员总体素质。由院综合面试小组统一进行,成员由分管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纪检监察、人事科及相关用人科室负责人、用人科室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五名。

面试考核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逻辑思维(临床思维和科研思维)、业务知识和英语。面试考核方法:实行百分制。其中:自我介绍、仪表形象各5分,逻辑思维 30分,专业知识30分,英语15分,综合15分。面试采取提问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试工考察。由人事科及相关科室共同组织,考评组成员由三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形成实践考核分,实践考核分占总成绩60%。

(一)人事科根据基本分、笔试分、综合面试分汇总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通知来院试工人员。

(二)试工时间一般为1-2周。试工主要考核专业素质,考核采取跟班作业方式进行,由医院安排到相关科室进行实地考核。

(三)试工考核内容。除了综合考察试工人员的工作态度、临床思维、操作技能、科研思维、教学能力、人际沟通与交往外,各类人员在试工期间还需完成相应的必考项目。(1)临床岗位必须考核的项目为:①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②处方书写;③心电图、胸片阅读;④无菌技术操作、徒手心肺复苏。(2)护理岗位随机抽考穿脱隔离衣、各种注射法、无菌技术操作、徒手心肺复苏等十项常用护理操作中的其中二项。(3)医学实验或检验技术岗位,必须考核项目为:①计算机应用技术;②血液学及检验、临床生化;③免疫及检验;④临床微生物及检验技能等。(4)医学影像岗位必须考核的项目为:①病历分析;②阅片;③徒手心肺复苏。(5)管理岗位必须考核的项目为:①公文写作;②命题文章。

除了必须考核的基本项目外,试工期间,博士研究生应做一次专业讲座,主持一次手术或疑难病例讨论,主持一次教学查房,书写一份大病历;硕士研究生应书写二份大病历,参加 一次手术或疑难病例讨论;本、专科应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实践操作。

(四)试工人员所写病历由院质量考核小组专家评审打分。博士研究生主持的学术讲座可由相关管理科室参与。

(五)试工结束,科负责人在综合全科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应聘人员临床工作综合鉴定表》,明确科室意见;试工人员填写《应聘人员临床工作自我鉴定表》,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一同上报人事科。

(六)人事科将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笔试分、面试分及实践考核分进行汇总,结合用人部门等各方意见,提出录用初步意见,并安排拟录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确定拟聘人员。院领导根据应聘人员综合积分、年度招聘计划及全院工作需要,确定录用人员。

(一)院领导根据人事科提出的初步录用意见,结合应聘人员综合情况、年度招聘计划及全院工作需要,确定人员录用方案。

(二)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经公示未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人员,由人事科发出录用通知,审核相关证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聘用。在正式报到前,人事科对录用人员提供 的各种材料与个人档案核对,符合聘用条件(按期毕业、体检合格、材料真实)的人员,由人事科按规定和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进院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于当年7月底前结束。日常工作及相关组织工作由人事科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贯彻回避规定。应聘人员与本院相关岗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受聘于该负责人科室,或者从事人事、财务、物资管理与采购、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聘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包括就业推荐表、成绩表、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及反映个人实绩的各种材料。对在报名、考试、考核、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如应聘人员未能及时提供证件或材料,视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所有应聘考核材料,均由人事科收集、整理后归入人员招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公开招聘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 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新颁布的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往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招聘 人员 办法 通知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办公室 202_年12月7日印发

第二篇: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_]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方案审核。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方案)的拟定和招聘工作的实施。事业单位招聘人数较少,又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的人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

第十条应聘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新进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

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高级技师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可根据岗位需求,报省或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编制空缺、岗位需要,编制招聘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审批;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六)组织体检并确定受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方案)与应聘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招聘计划(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编数额、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和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情况及数额、招聘的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招聘计划一般为计划,确有特殊情况可作补充计划。制定招聘计划应适当留有余地,为下一补充工作人员保留一定的空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根据本级人员计划总量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实施审批。省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州(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县、乡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直接人事管理权的机构提出,经县(市、区)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方案)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名考试前一个月,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告和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招聘的对象及条件;招聘的方式方法;有关应聘报名、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必须交验的证件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公告”、“简章”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必要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以复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接受其报名申请。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考试的部门(机构)核发准考证。

招聘信息公告或招聘简章中发布的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1:3招考比例的须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施。不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的,须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指定的招聘考试服务机构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

必须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对各类应聘人员的笔试内容应各有侧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第二十一条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用人单位为主的面试评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能力和实际操作(演示)能力。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经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1:1招考比例进行面试。

第二十二条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方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省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其具备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进行审查。

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或相关的组织机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了解被考核者的现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到同级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经考试、考核、体检等规定程序得出的结果,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提出拟聘用的书面意见,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并按照职责和分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签章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聘前公示。拟聘人选要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影响聘用问题的再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出《聘用通知书》。其《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第二十八条招聘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确定受聘,按《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云办发[202_]22号)办理调转手续。通过公开招聘新补充人员的户口迁移,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凭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须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手续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云人[202_]42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2_]7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云人[202_]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时考察,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应聘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2_]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受理群众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

人员不予核落工资基金,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要严格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实行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 南 省 公 安 厅202_年10月19日

第三篇: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中共保定市委组织部.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人社发[202_]70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_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2_] 9号)和保定市委组织部、保定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试行办法》(保人字[202_] 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员(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根据空缺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市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正在接受调查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因人制定特别条件。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招聘公告中说明。

第三章 招聘方式、程序

第九条 招聘方式分为选聘和统一招聘。

(一)选聘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并依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1、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3、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其基本程序为:

1、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

2、履行选聘方案核准程序;

3、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过考察考核等形式确定拟聘人选;

4、对拟聘人选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其中,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选聘结果需分别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增人计划及就业、流动、工资、保险、入编等相关手续。

(二)统一招聘适用于常规性的补员,采取市、县(市、区)两级相对集中时间,分级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1、制定招聘方案并履行核准程序;

2、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试;

5、体检;

6、考核;

7、确定拟聘人选;

8、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9、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10、办理签订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第四章 招聘计划、方案与公告发布

第十条 招聘计划分党群序列和政府序列,于每年的1月底前,分别由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特殊需要的可补充计划。

第十一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依据编制、招聘计划和岗位需要制定,并按下列程序履行核准:

(一)市直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党群、政府序列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核准。

(二)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核准。

(三)选聘方案在选聘前完成核准;统一招聘方案原则上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核准。

招聘公告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核准的统一招聘方案制定,并在审核、核准部门门户网站及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根据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招聘单位同时涉及党群、政府序列时,招聘公告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只涉及其中某一序列时,可由涉及序列的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便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时,须经招聘方案审核及核准部门同意,并在招聘公告发布的相同网站、相同范围内进行更正,相应的报名及考试时间应适当顺延。

第五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两种方法。

(一)采取网上报名时,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面试前再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进入面试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指定地点组织实施,并现场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等。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统一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突出不同岗位的专业特点,统一招聘笔试、面试根据招聘岗位不同,原则上按如下方法掌握:

(一)笔试科目及面试方法。

1、管理岗位: 笔试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职业能力测验得分。面试以结构化面谈法为主。

2、专业技术岗位: 笔试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职业能力测验得分。

面试可采取说课、试讲、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结构化面谈法等方法。

3、工勤技能岗位:笔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面试以实际操作为主。

4、根据招聘岗位专业等实际情况,也可另行设计考试科目、范围等。(二)个人成绩计算方法。

1、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 个人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职业能力测验得分)÷2×笔试成绩所占比例+面试成绩得分×面试成绩所占比例。

2、工勤技能岗位:

个人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得分×笔试成绩所占比例+面试成绩得分×面试成绩所占比例。

上述各科目试卷成绩及面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其中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40%。具体加权比例,在招聘公告中应予以详细说明。

(三)成绩公布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招聘公告发布网站及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办公地点同时公布;面试成绩原则上在面试地点当天公布。

第十八条 笔试、面试试题可在题库中提取,也可委托有关院校、科研院所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命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建立健全考试命题及试卷印刷、交接、保管等责任保证机制,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杜绝泄密等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原则上按招聘岗位1:3(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按规定比例,末位出现成绩并列情况时,末位人员全部进入面试。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时可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或减少该岗位的招聘数量。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具体实施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包括笔试的科目、范围及面试的方法、形式、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等,应在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公开。

第七章 体检、考核与聘用

第二十一条 面试结束后,根据规定比例加权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体检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另有规定或招聘岗位所属行业另有要求时,从其规定或要求。

初次体检不合格人员允许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及体检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在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下,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作出合格与否的决定。其中,考核不合格者应说明理由。

依据考试成绩及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在招聘单位办公地点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并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由此及公示期间放弃聘用而出现的岗位空缺,可在同岗位同组别中等额递补一次。

第二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保定市(或XX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确定人事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增人计划、就业、流动、工资、社会保险、入编、增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原则上应在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办结审批及相关手续,并适时通知应聘者报到上岗或组织岗前培训;应聘者自接到报到通知的30日内,应及时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由此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其他人员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程在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漏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办法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严重违规招聘的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管理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由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报请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我市公开招聘已有规定与《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及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

2、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参考格式

3、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4、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名册

5、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6、保定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填表说明

第四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_〕9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实现制度全覆盖。尚未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2_年6月前制定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202_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从202_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招聘计划汇总、— 1 —

下达工作。每年5月份,省、市、县、乡事业单位集中组织招聘。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5月份组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每年4月底前,各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本级及所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做好事业单位招聘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将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数、岗位人数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集中在5月份分级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三、畅通引进人才渠道。省直、市直及县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随时提出选聘方案,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随报随批,确保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2_〕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承办省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办招聘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省直

事业单位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招聘、选聘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省直、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省直、市直招聘单位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市、区)属招聘单位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选聘的人员外,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采取统一招聘、单位招聘方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招聘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

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人数;(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委、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部门统一组织行业专项岗位招聘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聘方案。

第十九条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单位招聘的公告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公告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省干部、人事考试机构或省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考试,可以 — 10 —

简化程序,也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笔试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应在事业单位或

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省直事业单位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一般由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单位也可组织实施。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省直招聘单位应当确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相关专业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一般由7人组 — 12 —

成。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的组成,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中,人力资源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1名;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定,有条件的,可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专业、人力资源专家评委库。

第三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六章 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四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拟聘人员体检工作,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单位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省直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拟聘人选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在招聘单位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在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招聘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初次就业人员,具有所聘岗位身份,享受所聘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定 — 14 —

拟聘人选、公示和报批,确需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据第三十三条 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三)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

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出监督员对省直招聘单位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市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检查。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单位故意拖延确定拟聘人选,阻碍拟聘人员报到的,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规的招聘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省直招聘单位两年内不允许其组织招聘笔试和面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_]92号)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内空缺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实施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履行宏观调控、监督指导和管理服务职责。

第五条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组织)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任命或调配的;

(三)国家规定的涉密岗位;

(四)旗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准入资格、专业(技能)、年龄等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招聘规模等情况,采取由主管机关统一组织,或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组织、事业单位单独组织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公开招聘部门(单位)应成立由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及职工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招聘计划;

(二)审定下达招聘计划;

(三)核准招聘方案;

(四)发布招聘信息;

(五)报名与资格初审;

(六)公共科目笔试;

(七)资格复审与专业测试;

(八)体检与考察;

(九)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十)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四章招聘计划、方案、公告、报名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编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机关与编制部门共同审定下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

招聘计划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和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人员。

在招聘计划内,用人单位要根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须报自治区主管机关备案;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须报盟市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招聘方案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拟定,按照管理权限和下管一级的原则,履行报批手续。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盟市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自治区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实施;旗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盟市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招聘信息应以招聘公告、简章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公告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类别、数量、招聘时间等。

招聘简章内容应包括用人单位简介、招聘的岗位、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要求;招聘考试的相关政策;考试内容、结构、实施方式、时间、地点;报名及资格初审、复审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须告知的事项等。

招聘简章一经发布,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报名和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经主管机关同意后,也可委托主管机关考试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公共科目笔试

第十六条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

第十七条公共科目笔试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主管机关可根据招聘工作实际设置最低分数线。

第十八条报名应聘人数原则上需达到规定比例方可开考。对于招聘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岗位,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机关核准备案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根据笔试成绩和规定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专业测试。笔试成绩和进入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应在发布招聘简章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九条加分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对于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加权后加2.5分。

第六章资格复审与专业测试

第二十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格初审的,应在专业测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一条专业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工作技能,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测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确定,采取专业知识笔试、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说课、试讲、情景模拟、技能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专业测试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的,成绩加权比例应在招聘简章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除专业科目笔试外,其他专业测试方式应设考官组,一般由7至9人组成,考官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有关专家担任,非用人单位人员应不低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专业测试总成绩。其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专业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第七章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四条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应组织加试。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要在发布招聘简章的媒体上公布。

体检和考察一般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公开招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体检须在各级主管机关指定的旗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为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缺名额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第八章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八条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人员应在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

督。

第三十四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机关招聘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必须报自治区主管机关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盟市主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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