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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8348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3 00:23: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委托和受理程序

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 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 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受理人提请咨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审核准备程序

2.1 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 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 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 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 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 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2.3.5 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2.3.6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 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 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审核程序

3.1 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 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 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4 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5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 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3.2.7 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3.2.8 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3.2.9 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2.10 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3.2.11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3.2.12 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3.2.13 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 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4 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3.5 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 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3.7 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3.8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3.9 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 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4.2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 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

4.2.2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4.2.3 审核范围

4.2.4 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4.2.5 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 送审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4.2.7 核减、核增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表》及有关附件;

4.2.8 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公章。

4.4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4.5 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核资料归档程序

5.1 咨询单位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5.2 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5.2.2 《工程结算审定表》原件;

5.2.3 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

5.2.4 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2.5 《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5.2.6 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2.7 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5.2.8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5.2.9 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5.2.1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5.2.1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5.2.12 《江苏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

5.2.13 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 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二篇: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本站推荐)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委托和受理程序

1.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企业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咨询企业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受理人提请咨询企业负责人同意受理。

1.4委托方与咨询企业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审核准备程序

2.1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造价员。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委托方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项目为工程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建设工程结算书》;

2.3.5施工企业计价手册复印件; 2.3.6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3.审核程序

3.1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3.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3.2.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3.2.8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3.2.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3.2.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3.2.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3.2.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3.2.13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3.4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结算审核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3.5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3.7对审核的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3.8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3.9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不能达成共识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业务类别:结算审核)。4.2《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

4.2.2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 4.2.3审核范围;

4.2.4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4.2.5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送审工程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4.2.7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附表二);4.2.8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由咨询企业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企业公章。4.4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企业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

4.5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5.审核资料归挡程序

5.1咨询企业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5.2.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5.2.2 《工程结算审定单》原件;5.2.3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5.2.4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5.2.5 《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5.2.6送审的工程结算书;5.2.7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5.2.8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5.2.9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5.2.1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5.2.11 《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5.2.12施工企业计价手册复印件;5.2.13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三篇: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结算审核中的“那些事儿”

看到题目,许多朋友可能会问:“你是给我们讲讲结算审核工作的潜规则把?”莫要误会,这里我们只谈正道,不讲旁门。结算审核工作在目标上双方具有统一性,在过程中双方又充满博弈性,结算审核工作,博大精深。笔者从结算程序的“纵向”和双方核对的“横向”两方面去说,目的是让读者对结算审核工作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这里抛砖引玉,希望与读者共同提高。

工程结算是在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后,根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资料、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及有关结算凭证等,按规定编制及核对,办理结算工程价款的过程。对工程结算的审核是运用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抽查对比法等方法,对工程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及复核,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能更加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达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同时也是保证项目管理目标实现,提高投资效益的主要途径。下面分别从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工程结算造价的计算及核对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程序及关键点

工程结算审核的一般程序可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是收集整理和阅读资料阶段。包括:竣工图、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报审的工程结

算书、变更签证单及材料价格各种签证等。第二步根据阅读资料的情况,勘察施工现场,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选套定额,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初稿。第三步就是与施工方核对工程量,审核工程造价。在这个过程中对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要依据竣工图及合同实事求是的解决,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双方共同再次勘察施工现场,以求解决争议。第四步就是在工程量核对一致、双方争议的问题解决的情况下出具工程审定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签署表,送建施双方审阅、签章确认。第五步进行审核工作总结,撰写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召开审定会议复核签批报告;不同的单位部门,可能审核的程序稍有不同,但在实质上都包括熟悉竣工资料、审核施工单位的结算、解决双方争议等实质内容。在审核程序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1、要注意踏勘现场的重要性。

只有注重踏勘现场,才能全面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例如某工程施工单位结算报送的结算书中防水为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3mm两层,面积6856.80m2,防水翻边高度按300mm计算。通过踏勘现场,屋面防水材料为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3mm两层铺设,但是雨棚、顶层阳台顶部、地下室外墙防水等部位均为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4mm一层铺设,且屋面防水翻边高度为250mm。通过复核计算,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3mm两层的面积为5235.35 m2,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4mm一层的面积为535.40 m2,经复核计算,造价核减了54.35万元。所以说通过踏勘现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工程的理解,可以发现在办公室里发现不了的问题,是结算审核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2、对原始资料要充分的重视。

现在的施工单位处于巨大的利益博弈之中,个别的施工单位别用用心,在竣工签证资料中做手脚。或者个别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施工过程中资料搜集整理不及时,造成结算时资料不齐全。这时候对原始资料的考察核实就显得尤为重要性。比如在某一次结算审核中,工程为框剪结构十一层的住宅楼,施工单位说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采用了商品混凝土,而建设单位坚持没有采用,双方僵持不下。通过仔细核对原始资料中的原材料复试单,确定了主体柱梁板部分采用了商品混凝土,而二次结构如圈梁、构造柱、阳台、雨棚等均为现场搅拌混凝土。在原始资料面前,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再举一个例子,今年笔者审核了一个市政道路工程,由于签证中土方工程量与原始记录不相符,仅土方一项就核减了造价一百多万。后来了解到施工单位大部分的签证是在竣工时补签的。施工单位补签证是否符合建设程序这里暂且不讨论,说明的问题是在结算时必须对竣工资料与原始记录资料仔细分析对比,以求做到尽量的客观公正。所以说要充分认识到原始资料在结算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在结算核对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

结算核对主要表现在从工程量的正确与否、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等方面。具体工作中要在竣工图的基础上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签证、竣工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进行计算核实。常见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量偏差

工程量偏差是在结算审核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工程量的计量偏大或偏小,重复计算或缺项漏项等方面。造成工程量偏差的

原因有很多,一个情况是预算人员对于图纸及定额计算规则理解不够造成的。比如在钢结构中对于钢板是按外接最小矩形面积计算的,如果对于定额的理解不到位,就有可能按照图示面积去计算;第二个情况就是对于设计变更、签证的把握不到位。有的工程竣工图是在原来的图纸上修改而成的,变更部分又在设计变更单中显示,资料比较琐碎。如果看图不细致,对工程理解的不深刻全面,就有可能造成工程量的计算错误;第三种情况就是对于图纸中未明确显示的构件认识不清。按照图纸的制图惯例,一部分构件在图纸中并不明确显示,如框剪结构中的圈梁、窗带、止水带,钢筋的植筋,屋面风帽,护窗栏杆等一般都是在图纸说明中加以说明或参考图集,这部分也是容易形成争议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的地方。针对上述问题,就要求审核人员具有较高的预算业务素质,充分认识到工程结算工作一项烦琐而细致的工作,要在工作中养成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要特别注意把设计变更与签证及图纸相互联系起来理解,只有反复比照,再能理解深刻,做到心中清楚,这样在工程量的计算中才能够尽量做到不重复不漏项。

2、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

定额作为一种国家规范,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具有很重要的位置。尽管现在我国清单计价的方式已经全面展开,但是许多企业还不具备制定自己企业定额的能力,大多数企业还是参考国家定额。目前许多合同中也都明确规定结算方式采用某省某个版本的定额。所以说对于定额的理解和掌握在结算审核的工作中仍然十分重要。首先要清楚定额子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举个例子,某工程外墙面一层为块料墙面,其他层为涂料墙面,均有外墙保温。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注

意块料面层下的找平层和外墙保温下的找平层的区别,就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来说,块料面层下的找平层是包括在块料面层这个定额子目中的,不用单独计算。而外墙保温这个定额子目则不包括找平层,这样涂料面层下的墙面找平层就要单列计算;其次要注意定额的换算。例如在河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土建分册中规定混凝土子目中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可直接换算为商品混凝土,但不得先换算为定额附录中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再比如在室外工程的混凝土路面中,定额子目中包含了伸缩缝及石油沥青的用量,不得另外再计算伸缩缝等等;作为一名造价人员平时要多熟悉定额,熟悉定额的工作内容、计算规则及换算要求等等。

3、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

在费用的计取方面首先要求审核人员要对国家的有关政策规范熟悉。这里强调一点,不仅要对现在的政策规范熟悉,还要对以前的有关政策规范熟悉。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工程结算工作滞后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而国家的政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例如关于定额测定费的记取,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再比如社会保障费的记取,每个地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所以说审核人员要对国家有关的政策规范熟悉;另外在取费中要注意甲供材、甲方分包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等正确的计取或扣除。总之在结算审核中要依据合同,总揽全局,不能只顾埋头算量,到最后取费时掉意轻心,犯下原则性错误。

结束语

工程结算审核是一个比较烦琐而细致的工作,是一个技术与经济

相结合的工作。既要求审核人员掌握施工工艺等技术方面的知识,又要求能解读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经济方面的论述。同时还要求掌握灵活而有原则的工作方法,依据国家规定及竣工资料,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不固执己见。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工作的良性开展,做好结算审核工作。以上是笔者的一点拙见,希望与读者朋友们共同提高!

安阳兴建造价师事务所

卢志强

第四篇:内部结算审核程序

内部结算审核细则

一、工程量计算

(1)合同内工程以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后的竣工图为计算依据,按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

(2)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方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确认事实发生与否,再结合原设计进行增减计算。

(3)合同外工程或合同辅助工程,不计入合同内工程计算,应当办理签证,并经监理工程师、业主确认。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对签证内容真实性负责,所计费用的合理性由审计工程师根据国家定额规范审核。

二、单价计算

(1)合同内工程按合同约定原则计价。

(2)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执行国家相应定额及取费。

(3)定额缺项部分先参考执行相近定额,仍不足,按市场平均价格计入。

三、结算程序

(1)一般程序: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书面报请进入审核程序,申请函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签署后,附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初审后,施工单位核对确认,无疑意后出具结算审核书。

(2)合同外工程实行严格的签证制度。结算程序执行一般程序。

四、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应报送合格、有效、完善的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包含:(1)结算审计申请书(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投标文件(4)竣工验收报告(5)竣工图(6)工程设计变更单(6)签证单(7)结算书

(8)其他与结算相关的材料

第五篇:探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方法

探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方法

高清亮 王革平张宝君

关键词:建设工程、结算、审核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结算审核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核工作的科学程序及注意事项以及对于公正审核的理解等三方面做了一定深度的探讨。总体思想是做好结算审核工作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原则,以及如何做到合法、科学、公正。

结算审核在工程建设中是一项至关重要而又错综复杂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建设双方的最终利益得失,也是工程建设的一个总结。审核工作保证一定程度的水准对建设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对该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个总结,供大家参考。

结算审核结果的准确可靠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能够按图计算、照定额执行的东西容易达到准确可靠,更重要的是如何把握原则、控制局面、解决争议。要做好结算审核工作,就要遵守“合法、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下面我就从这几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大家一起探讨,共同提高。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要做好结算审核工作,遵纪守法是必须的。作为一名结算审核人员,首先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只有对有关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的了解,才能在工作中确保依法办事,同时对其它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抵制并划清界限,避免遭受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结算是指按照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额度的工作。结算审核是对施工单位所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最终确定结算价款的工作。由此可知结算审核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款,而不是追究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作为一名结算审核人员必须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对实际问题的处理办法了熟于胸,对所有影响造价的行为要直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要保证所认定的每项数据都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建设部、北京市建委、造价处颁布的有关法规等。在法规方面主要应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核应注意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纳税人行使职权,建设单位是具体执行者,其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及相关法规,不能擅自做重大变更。特别是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不能任意提高。其结算金额如超过了概算批复,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找出增加原因。属于开办费和运营费用的项目,如厨房灶具、分体空调等不应计入工程费用中。

二、关于招投标 1.应招标的项目范围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投标范围做了具体规定: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额度要求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

3.签定合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关于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如下条款应特别注意: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关于合同的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条: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只有了解了上述内容,才会知道某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严重性。在进行结算审核时应注意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现象。当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现象,并且已经对合同价款造成重大影响,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应该向各方表明审核意见,从而抛开合同的束缚,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地结算工程价款,向咨询委托方如实提交自己的审核意见,供其参考。

五、关于选择计价依据的要求

2002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2003年7月1日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实际工程建设中施工合同的签定情况非常复杂,其中不乏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对于这种情况,审核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首先要坚定立场,在原则问题上决不动摇;其次也要客观务实,不要过分夸大问题的严重性,要把握好分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妥善快速地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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