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机制运行效果
4月24日,邮储银行**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将经复议无异议后的一季度贷款责任认定决议书中处罚和赔偿结果汇总,交予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执行扣划,落实相关决议。至此,一季度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历经3月初的准备工作、现场调查、拟定决议草案、会议审议、复议等环节,正式告一段落。2013年初,分行确定了一季度一次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频次,按照总行要求严格问责,同时充分发挥各类指标和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推动认定后的不良贷款加快清收。工作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持续贯彻落实总行相关追究制度。总行针对不良贷款的认定陆续制定了个人贷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规定、零售贷款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操作手册等制度,我分行一方面在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原则等方面遵循规定,根据各项制度要求,列出现场调查时的底稿,以及委员会审议时的判断指引表;另一方面在认定程序、环节上也是按部就班,协调配合,整个认定过程由责任认定委员会统筹部署,法律与合规部牵头现场调查和会议审议,三农金融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在调查、会议审议、决议落实等环节均以协助或牵头某一环节的形式参与。调查取证、复议等环节也给予了责任人充分的时间来确认和提出异议。完成认定的确认书、决议书、处罚通知、会议纪要等内容均会送达责任人。目前各环节运行比较顺畅,各个部门配合比较协调,尽可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二是不断补充丰富实际具体认定细则。随着一年多来每季度一次责任认定工作的深入,我分行本着开展一次、总结一次的原则,把在调查取证阶段、各环节执行方面以及根据各支行反馈发现的问题,在会议审议阶段提交委员会讨论,本着上级行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没有现成规定或规定不适应实际情况的,按照委员会决议办的原则,在认真研究总行、省行责任认定相关追究制度、办法的基础上,我分行陆续通过了10项关于认定细节和处理办法的决议,进一步指导着今后的责任认定实践。其中,我分行一项差额化、滚动式责任认定具体办法的决议,与目前总行正在拟定的责任认定新规中一定期限内暂缓认定的提法不谋而合。一方面责任认定具体实施人员能将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推动解决,另一方面委员会成员也积极发挥了决策作用,通过思考、讨论,提出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解决办法,这种互动让全体参与人员都能较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三是充分发挥认**果的正向激励。由于确认书是由现场取证人员完成的,虽然是严格依据总行相关认定标准,但是相关描述还是会出现主观上的偏差,如果在认定中仅凭一份现场确认书来确定情节轻重以及惩处尺度,就容易出现进一步的偏差,进而导致惩处尺度轻重不一,政策导向意图不明的结果。因此,我分行一方面要求每一位调查人员严格按照总行的情节轻重程度来完成违规事实确认,严重违规的岗位必须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结合信贷员个人不良率、机构不良率,分别确定信贷员岗位或审查审批岗位在一般违规时是否需要赔偿,结合单笔贷款回收率,确定各岗位存在违规时的具体处罚档次。同时,为了传递处罚不是目的、合规放贷、稳健回收才是根本的认定理念,我分行落实总行关于尽职催收返还赔偿金的要求,最高返还比例达到80%,这样一来,就避免了信贷人员对认定后的贷款不管不顾,没有催收积极性的现象。通过定性的事实加上定量化的考核指标进行认定,最终的结果就一目了然。只要清楚所处机构不良率、个人不良率以及单笔贷款回收率等数据,信贷人员甚至可以自己估算到,触犯某条规则时自己需要付出什么代价,从而促动自己远离违规。比较明显的变化是,目前各支行在贷款用途、贷后检查中的说明和佐证相比以往更详尽、更合规了。
四是逐步强化责任人员的阳光心态。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刚刚开始时,信贷人员出现了一些一旦产生不良贷款即会被追责、尽职免责无法实现的错误认识,部分信贷人员还因此对调查人员产生了误会。为扭转这种局面,一方面,我分行在每次现场调查时,向责任人员传达并非有了不良贷款就要追责、而是有了违规才要追责的追究理念,让他们明确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的认定标准和惩处尺度,让责任人员明确因何违规,进而促使他们努力做好尽职工作、改进管理和操作、避免错误重犯;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每季度认**果,让各支行信贷人员都能了解到全辖处理情况,增加认**果的透明度,消除不必要的误会。同时,将责任认定环节中对各岗位、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前移到日常检查中,使信贷人员在办理业务前、办理中就参照责任认定手册的规范要求来做好,提醒自己在各个环节不要犯可能会被追责的错误,并尽可能留下能体现自己尽职的留痕记录。通过多重措施,目前,大部分信贷人员已能够自觉对照认定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质量上也有明显提升,而且也能够正确认识、接受责任认定,一个明显的变化是,从之前分行要求某笔贷款必须进行认定,到目前信贷人员已能够主动申请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X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及各。
第三条 及各 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 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 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五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 调查人员责任
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 审批人员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 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三)对于有管理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副总经理、总经理、风控经理、风控副总),承担评审方面的责任。
备注: 评审工作至少由一名 风控人员、一名 副总经理及一名 总经理参加; 评审工作至少由两名风控人员及一名风控经理参加。
第九条 签约人员、标的发布人员责任
签约人员(借款项目的当事客户经理、当事审核人员及行政或前台)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标的发布人员对所发布标的正确操作负责。
第十条 贷后管理、档案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具体标准参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标准明细》(详见附件表)。除因不可抗力(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外部政策调整(包括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导致项目发生不良外,原则上:
(一)首次借款放款后前3个月内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或周转类借款第一次提醒后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80%,(二)首次借款第4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或周转类借款第2次及以后提款后逾期、续贷放款后前3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50%。
(三)首次借款第7至9个月开始连续出现逾期,续贷放款后第4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30%。
第十二条 不良借款清收责任
不良借款的 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借款的清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因为根据本办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而免除,也不因为不良借款移交资产保全部门或专职清收、保全人员而减少。
第三章 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时间
对不良借款就及时进行责任认定。为确保责任认定调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则上,责任认定需在借款业务进入逾期状态60天至90天(含)内进行。不良借款在逾期60天内化解的业务,可不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不良责任认定小组组成及责任认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负责各项借款业务的不良责任认定,由 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或专职清收、保全人员组成,由 总经理担任组长。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各 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集,也可邀请区域内其它 相关人员参与。各 在认定责任后将结论上报到金融事业部。
(二)金融事业部负责对各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的结论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金融事业部人员组成,由金融事业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到 风控中心。
(三)风控中心负责对金融事业部提交的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由风控中心分管副总、风控经理以及审计部、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法务部人员组成,由风控中心分管副总担任组长。
(四)各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应指定专人担任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书记员,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召集会议、汇总信息和起草文件。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流程
各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在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当调阅借款相关资料,包括调查报告、评审资料、放款、贷后及清收有关资料,约谈借款相关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复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责任认定会,听取其对借款项目责任的意见。责任认定小组应该客观分析借款项目风险成因,合理确定借款项目责任类别、责任人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在 贷业务 系统下载并完成(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小组人员如果参与了某个不良借款项目,任可发表对借款项目责任意见,但应主动回避最后的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60天后,风控中心向各 总经理发起责任认定申请,并在 贷业务 系统发起责任认定流程。总经理接到申请后,对所涉不良借款项目所有资料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责任划分标准进行仔细审查。
(二)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会进行责任认定,完成(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书),并报金融事业部及 风控中心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复议程序
相关责任人员若对责任认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责任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中心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同时提交支持复议理由的证明资料。风控中心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再次认定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四章 不良借款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 借款项目出现逾期或不良后,应首先按各业务条线相关制度对 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的提成/绩效进行扣缴。本办法的责任处理指在扣缴业务提成/绩效之外的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 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主要包括扣缴风险责任金、计入逾期借款率及其它非经济处罚。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应按被认定的责任比例,在责任认定次月从其风险准备金中扣缴风险责任金:
风险责任金=借款项目总业务提成×不良余额/放款金额×责任比例×2 单一责任人存在违反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的情形(参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标准明细》,责任比例为91%至100%)时,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述风险责任金计算公式中的系数“2”最高可上浮至10.单个不良借款项目存在多个 客户经理时,按照其业务提成的比例(以合计100%计算)分担风险责任金。
原则上,业务负责人按照 客户经理所扣缴风险责任金的30%,在责任认定次月扣缴风险责任金。
(二)如果相关责任人员的在调查环节承担两个或以上角色时,只按照担责比例最高的角色承担责任、扣缴风险责任金。
(三)完成责任认定的不良借款,在计算月度或季度业务绩效时,不再纳入相关人员的逾期借款池。但在进行员工及部门的不良率统计或涉及到不良率的排名或其他考核时仍按全部不良借款金额计算(已经完成核销的、完全无责的可以排除在外),不按其责任承担比例进行折扣。
(四)对不良借款相关责任人员,除经济处罚措施外,公司还将视其责任大小、过错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待岗、降职、劝退或开除等非经济方式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司法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原则上按照 客户经理所承担比例的10%承担管理责任。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包括根据责任认定比例和不良余额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不良余额×责任比例),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待岗、降职、劝退或开除等非经济方式处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司法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二条 风控中心负责在次年年初对上一年的不良责任认定结果数据进行统计,供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 风控中心制定和修改及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明晰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认定到位、追究到位,真正达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下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不良贷款,是指信贷管理系统中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第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社)员工(含内退、离退休和臵换人员)因违法、违规或员工承贷、担保放贷,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产生风险,应当承担清收责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五条 免责不良贷款是指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当事人均已尽职,由于外部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免责贷款设立容忍度,容忍度以内免除责任追究,以外不免除。
第六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原则:
一、尊重历史,新老划段。不良贷款有其历史特殊性,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变迁,划分合理的时间段。
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各地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要据实认定,依规处理,制度规定不溯及以往。
四、阳光操作,公开透明。责任认定追究规则公开透明、认定处理结果公开透明、举报申诉渠道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责任认定的范围:尚未认定的不良贷款、已认定但不实的、新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八条 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依照省、市联社下发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责任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市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成员由主任、主管主任、监事长,以及信贷管理、风险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资产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的领导。
(二)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
(三)制定不良贷款认定工作规划。
(四)对县级联社上报的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进行复议。
(五)对责任不良贷款清收不到位的责任人提出行政、经济处罚等意见。
(六)对县联社上报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进行审核。
(七)审核县级联社制定的免责贷款的容忍度。
(八)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和(副)主任担任,委员由信贷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等)、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委员会职责:
1、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
2、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
3、审定不良贷款容忍度
4、制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5、对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贷款进行复议。
6、根据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实行清收和处罚措施。
7、制定免责贷款的容忍度,对超出容忍度的不良贷款各岗位 人员制定清收和处罚措施。
8、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风险监测部工作职责
1、拟制、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制度。
2、测算不良贷款容忍度。
3、拟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
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会议。
6、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日常督导工作。
7、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的公示工作。
8、认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负责对不良贷款责任人人事、劳资处罚的落实工作。
(六)客户部工作职责
1、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初步认定和上报工作。
2、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
(七)其他营业网点工作职责 不良贷款认定和追究结果的公示工作。第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阳光操作内容:
一、省联社的“五公开”制度;
二、各营业网点设立举报信箱;县、市联社设臵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在县级联社和各分部显要位臵,设立不良贷款认定工作公示专栏,公示不良贷款的认定追究规则、认定处理结果、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同时,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公示。
三、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至少10天,并待市联社复查后方可撤回。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措施: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任清收、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在岗责任清收是指不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在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三条 离岗责任清收是指离开现职岗位,在规定的期限内 专门负责清收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由人力资源部门凭处罚认定书从下月起开始执行)。离岗责任清收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责任人可向稽核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延期一次,但不得超过原期限。
第十四条 责任不良贷款处罚实行新老划段:
一、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暂划入免责贷款范畴,依照本规定中免责贷款的处罚标准执行。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未落实责任处罚,以及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不含小额农户贷款)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下;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含)以内;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3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5笔或累计发生超过1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单笔责任不良贷款本金500万元以上;
(二)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0万元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四)离岗责任清收到期的。
五、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
第十六条 小额农户责任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
一、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下;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1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20笔责任不良贷款。
二、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在100至200万元(含);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2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3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在岗责任清收到期。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累计责任不良贷款本金200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发生超过30笔或累计发生超过50笔责任不良贷款。
(三)离岗责任清收到期。
四、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80%以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第十七条 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 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 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 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第一十九条 免责不良贷款处罚的条件(非小额农户贷款)考虑到地区、不同,形成不良贷款数量有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为此,设臵了不良贷款容忍度地区差异系数(L)和差异系数(Y,全市以2011为基年,差异系数为1),由县级联社测算确定,测算公式和结果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月末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离岗责任清收到期,不良贷款占比仍超3%*L*Y。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第3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第4个月压入容忍度以内。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连续2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2、调离岗位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贷款占比超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0(含)至20万元,个人类30(含)至60万元,公司类200(含)至500万元。
(2)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40(含)至80万元,公司类300(含)至800万元。
2、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20(含)至30万元,个人类60(含)至100万元,公司类500(含)至800万元。
(2)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50万元,个人类80(含)至200万元,公司类800(含)至1000万元。
3、离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1)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30万元,个人类超过100万元,公司类超过800万元。
(2)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50万元,个人类超过200万元,公司类超过1000万元。
4、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离岗清收期满,且达不到离岗清收中止条件。
5、在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次月及本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在岗责任清收处罚条件。
6、离岗责任清收中止的条件
连续两个月及本形成不良贷款金额低于离岗责任清收的处罚条件。
(二)负次要责任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1)客户经理部经理: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30(含)至60万元,个人类90(含)至180万元,公司类600(含)至1500万元;
②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90万元,个人类120(含)至240万元,公司类900(含)至2400万元。
(2)其他责任人员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60(含)至120万元,个人类180(含)至360万元,公司类1200(含)至3000万元;
②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120(含)至180万元,个人类240(含)至480万元,公司类1800(含)至4800万元。
2、调离岗位、降职使用的条件: 一般员工调离岗位,有职务的降职使用。(1)客户经理部经理: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6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1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1500万元(含);
②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90万元(含),个人类超过24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2400万元(含)。(2)其他责任人员
①月度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2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360(含)万元,公司类超过3000万元(含);
②形成小额农户不良贷款超过180(含)万元,个人类超过480万元(含),公司类超过4800万元(含)。
第二十条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的处罚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管理责任。对管理责任的处罚,采用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向控制。对2008年整合后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主任和主管前台贷款营销的主任负主要责任,联社理事长、监事长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降职使用。
一、超出容忍度比例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月末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不良率连续3个月超出3%*L*Y。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连续3个月不良率超出3%*L*Y;
2、降职使用的条件:不良率6个月超出3%*L*Y。
二、超出容忍度额度处罚措施的条件
(一)负主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0笔(含)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含)至4800万元;(4)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5)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至6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20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800(含)万元;(4)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
(5)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6000万元(含)。
(二)负次要责任领导的处罚
1、诫勉谈话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2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15笔(含)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4500(含)至7200万元;(4)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40笔(含)或责任不 良贷款金额超过4000万元(含)。
(5)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至9000万元。
2、降职使用的的条件:
(1)单笔责任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或单笔不良贷款超过3000万元(含);
(2)月度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30笔(含)或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
(3)月度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7200(含)万元的;(4)形成责任不良贷款笔数超过60笔(含)或责任不良贷款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
(5)形成不良贷款金额超过9000万元(含)的。第二十一条 对因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责任人触犯多项规定,按照就重不就轻的原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仍在省内信用社系统工作的,不因岗位调整而改变原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应根据其符合的规定标准,采取相应的责任清收方式处理;调离XX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应向责任人的现工作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信用社内退、离退休和被臵换人员的不良贷款责任人员,原则上要由原工作单位召回,比照上述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罚。具体办法由各县级联社自行确定,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认定和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责任认定 委员会提出复议。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复议申请后,最迟不晚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议申请人结果。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部认定小组认定。每月2日前,客户经理部综合岗从信贷管理系统筛选出上月新增不良贷款清单,由客户部总经理组织召开责任认定会议,初步形成认定结果;将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会议资料(附件2-1 责任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2-2 免责不良贷款认定表、附件3 会议记录等)4日前上报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七条 风险监测部汇总客户经理部初步认定结果。风险监测部对初步认定结果分类,将认定免责的、有异议的不良贷款填写不良贷款成因稽查清单(附件4),送交稽核部核查。同时,在内网上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为每月5-7日。
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接到后,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稽核意见,并将稽核意见书(附件5)送交风险监测部。
第二十九条 每月12日前,风险监测部负责组织召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会议,对上月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记录员对认定过程进行记录,形成的文字材料交风险监测部存档。文字材料应包括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会议记录(附件6)、会议决议(附件7)、认定登记表等。
第三十条 风险监测部汇总分析认定结果。风险监测部统计汇总责任人认定工作汇总表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交监察室; 撰写月度认定分析报告,与认定结果情况表(附件1)一并存档;同时,在县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公示本月认定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室依据不良贷款责任处罚的条件的规定,填写不良贷款责任处罚认定书(附件8)两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自留。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收到处罚认定书签字确认,并送交监察室,自收到确认书三个工作日内,不退交或不提请复议的,视同认可。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室汇总责任人处理结果,填写月度责任人处理清单(附件9)三份,一份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送交风险监测部,一份自留;通知责任人所在分部公示责任人处罚结果,同时在县联社公示本月处罚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XX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联社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印发前,依照原办法已对责任人进行认定到位,处罚到位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省联社相关文件执行。第三十八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四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X行XX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 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
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支行划转85万元。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
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20XX年XX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
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
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至此,我行贷款无法再追索,形成不良。
四、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机关责任人按规定履职情况:
通过对XXX支行、XXX支行移交档案资料的尽职调查,贷款原发放行以信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基本能按规定履职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会见违纪问题。
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经20XX年5月25日不良贷款认定和责任追究专项工作小组联系会议审议,认定该户贷款虽然在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在未履行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多次进行贷款重组,削弱了监督、管理力度,同时,对产业调整后,市场调研不充实,致使20XXX年开始营运的企业,20XXX年就关停,尽管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降低了损失,但最终使该户贷款余额形成不良,因此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XXX年XXX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投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人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每季末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对不良贷款真实程度的评估;
(三)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四)不良贷款变化趋势预测;
(五)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判断;
(六)降低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第五章 商业银行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不良贷款监测与检查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由其上级行负责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通过审计和评估对其不良贷款真实程度予以判断。
第二十三条对不良贷款认定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认定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不良贷款数字的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不良贷款认定工作的行为;
(二)不良贷款是否真实,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数字及检查结果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统计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可将不良贷款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
(二)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2-5个百分点(含)以下,为不够真实;
(三)统计报表数字与检查数字相差5个百分点以上,为严重失真。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检查结果,对贷款质量不真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失真的应予以撤职。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离任前,上级行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辖区内的资产质量状况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各级行行长、主管信贷经营、信贷风险管理和审计的副行长经审计离任后,在以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不良贷款不真实情况的,商业银行上级行应及时追溯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溯负责离任审计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暂停或取消部分授信业务;
(四)停止审批新的业务品种;
(五)停业整顿。
第三十三条 对不执行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或人为调整不良贷款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真的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曲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法律之星》提供
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最近,我行印发了《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做好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行在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中,对呆账贷款的统计和认定,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财政部现行规定认定的呆账贷款,可单独反映。
二、呆账贷款的核销,继续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律之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