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1基本要求
1.1总则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化相关制度制定。1.2范围
1.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采购招标。
1.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2.2.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2.2.2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的机电产品。
1.2.2.3具备招标条件的框架协议采购物资。
1.2.2.4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物资。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
1.2.3.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产品。1.2.3.2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1.2.3.3产品特殊且能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2.3.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物资,不适宜招标的。1.2.3.5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生产的。1.2.3.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
1.2.4必须招标的物资因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要经各单位分管物资供应的领导审批。如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1.3招标管理原则
1.3.1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1.3.2依法合规、过程受控、全程在案。1.3.3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1.3.4统一管理、分层操作、网上运行。1.4招标方式
1.4.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原则上应公开招标。1.4.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1.4.2.1招标物资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1.4.2.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1.5招标实现方式
1.5.1国内招标采购通过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实施。1.5.2国际招标采购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实施。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总部物资装备部职责
2.1.1负责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2.1.2负责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2.1.3负责制定统一的招标流程,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标平台;推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标准化建设。2.1.4负责培训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2.1.5负责监督和考核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及使用情况。
2.1.6各单位委托中国石化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须经总部物资装备部批准。
2.2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职责
2.2.1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具有国家级招标代理资质,下设招标中心。主要承担集团化物资采购招标,并为各单位提供物资采购招标的代理服务。
2.2.2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2.2.3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2.2.4负责协助各单位开展招标工作。2.3各单位职责
2.3.1负责贯彻实施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
2.3.2负责评标专家库中本单位评标专家的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2.3.3负责组织本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及部分集团化采购物资的招标工作。
2.3.4负责将估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采物资,提报总部物资装备部委托招标。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招标准备工作
3.1.1总部物资装备部每年统一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经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吸收为中国石化供应商网络成员。3.1.2招标人应按规定办理招标委托,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提出物资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委托时间比预计开标时间至少提前25日。
3.1.3需要技术交流的必须在开标前进行;需签订技术协议的,应签订技术协议。
3.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3.1.5开标前,招标人、投标人须签订书面承诺书。3.2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布
3.2.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标准模板编制招标文件,经审核后发布。
3.2.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办法须从评标办法库中选取。
3.2.3国内招标在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网发售招标文件,国际招标现场发售招标文件。3.3投标
3.3.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3.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密封或加密要求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3.3.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3.4评标委员会
3.4.1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从商务部专家库中抽取,国内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3.4.2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3.4.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3.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4.5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前签订保证公平公正评标的书面承诺书。3.5开标
3.5.1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
3.5.2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3.6评标 3.6.1评标原则及方法
3.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6.1.2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6.1.3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原则上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如评标复杂,可技术标、商务标同时评审,但需保证技术、商务评审人员的有效隔离。
3.6.1.4在评标过程中执行业绩引导订货机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分。
3.6.1.5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澄清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3.6.2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7定标和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3.8合同签订
3.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8.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交纳。
3.8.3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3.9异常管理
3.9.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异常管理台账,对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异常事项制定应对措施并实行跟踪管理。
3.9.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异常实行报告制度,出现重大异常应在24小时内报告总部物资装备部。3.10招标资料管理
3.10.1招标过程必须书面记录,存档备查。3.10.2招标资料必须按规范进行管理,注意保密。
4监督检查与考核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对各单位招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物资供应绩效考核。
中国石化物资采购招标评标方法管理规定 范围及定义
1.1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含合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生产建设所需的国内外物资采购招标。
1.2 本规定所指评标办法是指在评标方法的指引下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标准。
1.3 本规定所指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3.1 综合评标法适用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要求高、制造难度大及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物资。
1.3.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技术通用、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物资。
1.4 中国石化建立评标办法库,由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和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两部分组成,在中国石化企业内共享。2 职责
2.1 总部物资装备部负责组建统一的评标办法库,组织制定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评标办法,指导各单位制定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监督检查评标办法的使用及执行情况。2.2 各单位负责制定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2.3 评标办法制定单位应对其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负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评标办法按照物资编码类型分类。3.2 评标办法的内容
3.2.1 评标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标准、分值分配等。3.2.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标准
3.2.2.1 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2.2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偏离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作为评标价。3.2.2.3 投标价应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最高限价(如有),以评标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3.2.3 综合评标法的评标标准
3.2.3.1 评标标准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3.2.3.2 技术部分评标标准需设定实际评审内容,并对相应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商务部分得分要明确计算方法。
3.2.3.3 需明确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权重比例,原则上技术部分权重不高于60%。
3.2.3.4 评标标准原则上由投标文件情况、投标人资信、技术响应、业绩质量服务等方面评价标准及商务分计算标准等部分构成。3.2.3.5 投标文件情况应包括投标文件是否整洁、规范、标识页码、分册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3.6 投标人资信情况应包括相关资格证书及适用于本次招标物资的相关资质证书等内容的评价标准。如对证书的发证机构、证书等级、有效期等内容有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2.2.7 技术响应情况应包括外购件清单、装备能力、偏离表、技术方案等内容的评价标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不应作为评标依据。3.2.2.8 业绩质量服务情况应包括中国石化内部及外部业绩、质量、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的评价标准。
3.2.2.9 商务分计算方法原则上指最低价得分法和基准价得分法两种。对于确因招标物资技术、成本构成复杂的,可由各单位或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将认为合适的商务分计算方法提交审核通过后启用。3.3 评标办法的编制与审批 3.3.1 建立评标办法基本模板
3.3.1.1 总部物资装备部组织编制评标办法基本模板,作为评标办法编制的统一格式。
3.3.1.2 模板中规定特定物资评标办法的选用以及选用条件;规定评标标准的的主要指标及内容、各分项指标及分值设置等基本要求。3.3.1.3 模板由固化部分和非固化部分组成,固化内容不得更改。3.3.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 3.3.2.1 总部物资装备部或各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按照基本模板的格式组织编制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
3.3.2.2 总部物资装备部专业管理处对各单位提报的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系统性进行审核;招标处对所有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3.3.3 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3.3.3.1 各单位根据招标工作需要,组织编制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
3.3.3.2 各单位相关部门按要求对评标办法进行审核。
3.3.3.3 对委托国际事业公司招标的企业自采物资评标办法,需经总部物资装备部招标处进行合规性审核。3.4 评标办法的使用和管理
3.4.1 凡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评标办法原则上从评标办法库中选取。
3.4.2 特殊情况如需对评标办法的评标标准非固化部分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在提报招标委托前办理审批手续。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物资评标办法须报总部物资装备部各专业管理处、招标处审批。
3.4.3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3.4.4 编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对在用评标办法的调整和完善建议。
3.5 总部物资装备部定期统一组织对评标办法库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篇: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采购行为,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有效降低规模采购成本,确保大宗物资采购、租赁质量,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规范、严谨、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降低杜绝采购环节违约、违规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合规的招标采购活动。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项目部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采购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工作组组织结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
成 员:保障部、合约部、技术部、法务部及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保障部采购经理、招标主管;合约部经理、合约主管;法务部总监;项目部(涉及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标的规模大小确定,由工作组成员和项目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的数量、具体人员组成,根据采购标的拟定,报工作组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章 招标工作职责、分工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责
1、负责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和规则。
2、辅助监督、指导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招标、评标工作。
3、对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开评标程序进行审查。
4、对工作小组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确定中标单位。
5、执行评标纪律,对违规人员或违规事件进行处理。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组成员职责
1、辅助市场和供应商调查、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知、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2、制定开标议程、评标流程及办法。
3、根据所招标采购的物资的技术参数,制定评标标准。
4、负责成立当次物资招标采购评标小组。
5、组织评标小组进行技术和商务答疑、澄清等工作。
6、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就投标物资的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价格、供货周期、付款方式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集体评判后形成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单位,报工作组领导审定。
7、依据招标采购工作组的审定意见,完善并实施后续程序,发放中标通知书,协助保障部、合约部等签订合同并实施。
8、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总结,不断提升工作水平。第七条 公司相关支持部门工作职责、分工
一、保障部职责
1、保障部负责制定、修订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公司内部集中招标机构的组织、工作的分配。作为招标采购具体牵头执行工作的部门,应联合项目部、合约部、技术部相关人员,对拟招标采购(租赁)物资定制招标文件、通知和清单等。
2、根据各项目周转物资、常用消耗物资的消耗量,按期拟定一批符合招标采购标准的物资,选择性进行招标采购,为项目物资供应选定保障能力强、服务优质的专业供应商。招标主管拟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型号、预计供应数量、服务标准等,提交招标采购工作组安排招标采购工作。
3、采购主管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供应商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质量管控和询价,挑选预审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建立备选供应商名册,向招标采购工作组提交市场调查报告或说明。
4、负责对项目部的物资招标计划予审、指导和监督。拟公开招标采购物资信息在《新和源集团》QQ信息平台提前一周公布,供各项目及相关人员查阅,监督,并接受合理、有利信息反馈。
5、公司保障部应密切跟踪项目部采购计划,负责按本办法及时向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报送大宗、关键物资市场调查分析情况,建议并发起招标采购计划。
6、建立公司合格供应方档案和招标、集中招标采购情况报表。汇总公司材料采购情况,跟踪合同执行情况,跟踪物资市场价格波动信息,及时商洽招标物资调价。
二、项目部职责
1、项目部负责根据工程设计或合同中已明确的各种材料、设备,编制需求计划,拟定采购数量、技术标准、规格型号、预计进场时间等,在施工使用前1个月书面上报项目主要物资采购申购计划表(附后)。为招标采供、租赁提供如实详细的资料。
2、根据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要约,安排技术、合约相关责任人,对合同未明确的物资(甲指乙供)的技术参数、品牌、定价标准等信息,及时与业主方的技术、合约管理部门商洽,充分体现总承包方的服务合作意识,尽早、准确获取上述相关信息并反馈招标采购工作组,确保公司项目在后期定价流程中的主动性和议价空间。
3、负责向公司建议具体物资集中招标采购计划,配合本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市场调查询价、招标评标等工作。
4、采购合同的执行和信息反馈。
三、技术部职责
1、对招标材料、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计量标准、施工规范、服务标准和数量进行审核。
2、对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质量和标准进行答疑。
3、参与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配合评标定标。
四、合约部职责
1、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进行合同内容评审。
2、对招标采购物资、设备的标的价给出与定额价、政府信息价、业主甲指乙供定价等基准定价的指导性比较意见。
3、对招标采购物资、设备涉及项目总承包文件要求的售后保修、服务和质保等要求,进行特别审查说明。
五、法务部职责
1、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等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审查,并通报招标组领导。
第四章 招标物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公司、项目部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根据以下相关要求采取招标采购。凡工程建设一次性使用或可连续使用的物资(一个标段内相同、类似材料不得分散采购数量计划)。
1、影响建筑结构、外观的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
2、可分批延续使用的建筑辅助物资、工具用具式物资。
3、每批次机械设备采购(租赁)达10万元以上。4、10万元以上的建筑材料。
达到以上数量的物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采购。
第五章 招标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招标采购根据发起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合格供应方)。
第十条 招标原则。
1、首选招标原则:公司为加强物资的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质量,同时约束供应方与我方的关系,使双方关系更加规范并受法律保护,要求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必须组织招标采购;
2、集中招标优先原则:凡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物资采购不得将招标或集中招标采购划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招标;
3、比价透明原则:不符合招标采购及集中招标采购条件的大宗材料、关键材料采购,由招标主管、采购主管联合以货比三家方式竞争性谈判批量采购,并形成细致的谈判记录、比价记录和审批记录;
4、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项目部经向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由项目部直接商洽采购,免予招标,并将实施结果报公司保障部核实备案:
1、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属于业主甲指乙供物资、不适合公开招标物资或专属材料(或市场无法采购物资);
2、定制非标物资(VI标示物、展示标志等);
3、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工程抢险、施工急需等情况;
4、材料市场竞争不充分(卖方市场);
5、甲指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竞争性市场的物资;
6、采购的物资价值较低;
7、其他需经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批准的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1、物资采购招标文件或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由发起组织的工作小组编制,其中商务部分由招标发起组织的物资管理部门编制,工程物资的技术标准文件和标的描述由工程技术部门编制,由物资管理部门汇编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发放。
2、物资采购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两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商务部分:招标通告或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招标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合同格式、投标指南等。
技术要求部分:合同技术条款、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标的物描述、交货期限、交货状态、验收标准等内容。
其中工作小组必须在集中招标邀请中明确:被工作小组委托发放标书(电子标书)的公司或项目、地点、开标地点等内容。
在投标须知中明确:中标通知可能是公司或项目发出的,合同将与公司按项目名义签订。
3、招标文件的编制,可依照《物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4、如果开标后招标人还将对标价进行谈判,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书面明确将要进一步谈判,保障招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发售、答疑
1、资格预审:招标采购一般要求采取供应方标前预审,工作小组负责资格审查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将通过的预审供应方发布。对于
招标周期时间要求较短的可以采取资格后审,在开标评标后对预选中标投标人数量的二倍单位进行资格审核。
2、发放标书:在通告或邀请规定时间内,由工作小组负责向有资质的单位发放标书。
3、在招标文件规定答疑期限内,由招标发起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技术部、合约部、保障部和项目部等部门进行答疑,对于需要澄清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5天内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递标前3天内以标书中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开标
1、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电子投标文件,在公司法务部独立邮箱DJJC2015@163.com,独立统一接收投标电子信息。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交书面投标文件,按投标要求办理投标保证手续,并经招标人检验密封完整,签认文件递交确认。、开标一般采取现场开标方式,招标小组、投标人代表履行签到手续,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法务监察部门,必要时要求技术指导代表等相关代表参加,招标小组应到会人员超过小组人数的2/3以上。
3、现场开标由工作小组分工进行唱标、监标、记录,唱标人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以及必要的核实内容,监标人现场核实,现场记录《物资采购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评标
1、标书初审。
评标小组必须对收到的每一份标书进行完整性审查,确认要求的文件资料、证明、承诺、报价表齐全。
评标小组继续对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审查,确认是否对招标书中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都做出了响应,是否有偏差。
2、通过初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理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齐全,符合招标要求;
(2)投标有效期、标的物交货期、到场的时限、地限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3)投标标的物符合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描述的要求;(4)投标文件明确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等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人没有附加招标人招标文件以外的接受条件;(6)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按时递交投标书、办理投标担保、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将作为废标处理。
3、缺项处理:投标人在实质性响应了招标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不完整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缺项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可以降低其履约能力评分,但不做废标处理。
4、评审。
评标小组人员有权要求有疑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对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认证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不能提供完整的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基本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进一步审查投标人提供的商务资料、认证资料的真实性;(2)审查生产技术措施及服务方案的可行性;
(3)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履约信誉、供货经验、生产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原材料掌控能力、运输储存等物流能力、财务能力等;
(4)审查投标物资及其组成部分的质量水平;
(5)审查标书的细微偏差等内容,进行偏差费用评估,确保公平对比;
(6)审查投标人的供货能力,供应风险,尤其是对施工现场供货服务能力(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5、综合评分推荐中标单位。
(1)对通过初评的投标文件进行列表汇总;
(2)对通过初审但拒绝澄清的单位进行分析和量化评价;(3)对不满足初审要求的文件作废标处理,汇总列明原因交领导小组;
(4)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对综合报价、履约信誉、供应经验、生产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原材料掌控能力、运输储存等物流能力、财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分;
(5)将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根据各项评价权重计算综合分值,按
照分值高低排名,由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第十六条 定标与授予合同
1、定标:工作小组将评标汇总交组长或副组长,并将前三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最终由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2、公司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租赁的中标通知,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方式由招标工作组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包含投标文件已经被接受及接受的条件,并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3、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签署合同。若超过期限将视为放弃,由领导小组确定的第二候选中标人作为合约方。
4、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合同一般要求合同正本不少于4份,保障部、合约部、财务部各执1份,中标人执1份,项目部或其它部门留存合同复印件。
5、对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记录资料由保障部建档保存。对中标单位投标时提供的样品妥善保管,以便为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依据。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1、经集中招标的物资若发生质量纠纷,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查机构检验,同时将结果由项目向公司相关部门及时报告。
2、保障部按权限组织招标采购后,要对具体进货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由项目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并上报合同执行状态统计表。
第三篇:中国石化煤炭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煤炭采购管理办法煤炭采购管理总体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煤炭采购分为总部直接集中采购、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和企业自采三中采购模式。动力煤及化工煤纳入总部直接集中采购和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生产机零星生活用煤纳入企业自采。
1.2 煤炭采购管理原则
坚持集团化采购,发挥中国石化整体优势,归口管理、统一计划、统一订货、联合谈判,加强战略采购要大矿合作,依托煤炭物流基地,构建中国石化煤炭保供体系,实现煤炭采购安全供应、及时供应、经济供应。
1.3 煤炭采购管控方式
1.3.1 实行总部和企业间上下一体,分工协作的运作模式。
1.3.2 实施专业化分工和流程化操作,实现主要业务环节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
衡的管理模式。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物资装备部是煤炭采购的沟口管理部门,负责煤炭采购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煤炭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煤炭物流基地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2.2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是煤炭集中采购的配合部门,负责自采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企业生产、技术、质量、使用部门负责煤炭数量、质量的验收以及堆场管理,企业物资供应部门参与数量、质量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3.1 煤炭采购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市场分析、价格管理、签订框架协议(合同)、进度控制、计量与检验、货款支付与结算、库存管理等环节。
3.2 计划管理
3.2.1 企业生产、计划等管理部门根据下一企业处生产经营计划,确定下年
度需求计划,及时提交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制定企业煤炭采购计划预案,经企业主管供应领导审批后,全口径上报物资装备部。
3.2.2 物资装备部研究制定下煤炭订货思路,形成采购方案,组织企业、供
应商进行对接,制定采购计划并下发执行。
3.2.3 企业生产、计划等管理部门组织用煤单位按月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下达月
度煤炭需求计划。
3.2.4 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根据月度需求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属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的及时上报物资装备部,属总部组织集中采购的由企业自行实施。
3.3 供应商管理
3.3.1 供应商准入前要进行资格预审和现场考察,具体参照《中国石化供应商准
入与现场考察平的标准》(煤炭专业)执行。
3.3.2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煤炭采购计划所确定的供应商范围,严禁向计划外
供应商采购。
3.3.3 动态量化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供应商动态量化考核标准,同时要考虑采购
计划兑现率、应及时器保供能力等。
3.4 市场分析
3.4.1 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变化,积极开展煤炭市场形势分析,顺应市场变化及时
调整采购策略。
3.4.2 加强区域煤炭市场分析,发挥区域联合优势,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3.4.3 物资装备部每季度分析煤炭市场走势,编发物资管理简报,指导企业制定
采购策略。
3.5 价格管理
3.5.1 物资装备部每月发布煤炭参考价格,指导企业煤炭采购价格。
3.5.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价格的确定及调整,由物资装备部组织相关企业与供应
商联合谈判确定。
3.5.3 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及企业自采价格的确定及调整,由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参照采购参考价格确定。
3.6 签订框架协议(合同)
3.6.1 物资装备部每年组织企业与重点煤炭企业、主力供应商进行联合谈判,签
订框架协议(合同)。
3.6.2 框架协议(合同)中需明确煤炭品种、质量指标、数量、质量和数量验收
标准、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交接货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等主要条款。
3.6.3 煤炭框架采购协议原则上应采取集中会审的方式确定。
3.6.4 遇交货方式、价格、质量、数量、验收标准以及奖惩标准等主要条款变更
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程序进行审批。
3.7 进度控制
3.7.1 物资装备部牵头组织企业对直接集中采购煤炭进行催交催运,企业做好衔
接、验收和结算工作。
3.7.2 企业负责组织集中采购、自采煤炭的催发催运工作。根据需要,物资装备
部牵头组织多家企业联合进行催发催运。
3.7.3 企业根据月度煤炭采购计划,结合生产机煤炭库存情况,合理协调煤炭发
运进度。
3.8 计量与检验
3.8.1 企业应设置计量与“采制化”岗位,安排正式职工持证上岗,对岗位人员
定期进行考核与轮岗。
3.8.2 企业应针对“采制化”工作,建立严格的在岗监督运行机制,相互监督制
约。
3.8.3 企业需配备“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计量数据实行计算机管理,计量及检
验设备须定期进行校验,证书齐全。
3.8.4 年耗煤30万吨以上的企业,须配备使用入场煤、入炉煤机械自动采样装
置。
3.8.5 企业的重点“采制化”工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煤炭制样、化验过程
中须采取加密措施。
3.8.6 企业必须建立刘洋复检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刘洋
送国家相关授权单位进行化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8.7 企业计量和检验部门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台账,加强对计量和检验工
作的监督,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和考核。
3.9 资金结算与支付
3.9.1 为锁定资源,取得优惠价格,可向战略供应商或主力供应商提供一定数额的预付款;严格控制向流通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3.9.2 总部直接集中采购的业务,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每月根据到货验收
情况及时将相关单据向物资装备部反馈,由物资装备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和支付货款。
3.9.3 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和企业自采的业务,企业物资供应部门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货款。
3.10 库存管理
全和煤质稳定,减少场损。
3.10.2 企业需建立库存盘点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及
时与崔武部门进行账实核对,查找差异。
3.10.3 企业要动态跟踪煤炭的进耗存状态,库存量原则上动力煤保持在15天以
上,化工煤保持在30天以上。库存量低于8天的企业须制定应急保供预案并及时上报物资装备部。3.10.1 企业应加强储煤场地管理,采取科学的堆放和取煤方法,保证储煤场地安
3.10.4 企业须每周(应急保供时期每日)向物资装备部报告煤炭的采购、消耗、库存和在途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物资装备部组织建立煤炭采购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设置重点煤炭供应商直供
率、供应商平均供货份额、维持安全库存天数、采购价格、“采制化”设备配置及投用率等考核指标。定期统计分析并进行考核通报,促进企业煤炭采购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4.2 各企业应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定期组织自查。
4.3 物资装备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行严肃处理。
第四篇: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办法
器材供应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资采购活动,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优化物资采购渠道,增加物资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局有关文件,并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局生产建设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从生产厂家订货,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积极发展新的生产能力强、商业信誉好、产品质量优良的生产厂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提倡开放市场,保护正当竞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为招投标及比质比价采购设置障碍。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张福兴
副组长:曹 辉 耿黎明 刘长远 王建利
成 员:由物资管理科、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监督科、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及各业务科室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政策,协调处理比质比价、招标采购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领导、监督全处物资采购工作,包括确定招标物资范围,负责研究决定投标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招标文件、标底,决定招标的方式,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招标全过程,定期组织召开采购价格分析会议。
(3)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否决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决定对物资采购过程中个人的奖惩;
(4)领导、监督供应站比质比价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
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是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修订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及规定。
2、组织招标工作。
3、负责将招投标情况及相关招标资料向有关部门备案。
4、做好文件建档和资料保存工作。
第六条 器材供应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设置物资计划与价格管理岗、物资市场管理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该办公室是物资采购比质比价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职责:(1)审查物资采购计划。(2)审查供货方资质。(3)参与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4)审查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5)审查物资采购价格。(6)收集物资的市场、价格信息。
(7)对比质比价采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8)对违反比质比价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
第七条
有采购权限的供应站、外部市场供应部成立由站(部)领导、管理、业务等人员组成的比质比价领导小组。
职责:落实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开展本部门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及招标工作,定期向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本站比质比价招标采购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一节 招标采购物资范围
第八条
招标采购适用于大宗、大额、长线、常用物资的采购。
第九条
处业务科室单项订货金额在10万元以上(设备为30万元以上),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设备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部门订货金额在5万元以上能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以上为不含税金额)。
第二节 招标采购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厂商,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
二、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具备招标条件的物资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扩大生产厂家参与比例,除国家或行业内必须流通企业参与物资外,严格控制经销商参与招议标及电子采购。
第十一条
对大宗、通用、生产厂家较多的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对某些技术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非标设备、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专用工具等,根据使用单位的书面报告和局有关处室的意见,经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及监察部门审查后,由处主管领导审批可采用议标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议标采购的,业务科室要写明情况,报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供应站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根据物资计划、需求预测、库存储备等认真选择招标方式,拟定被邀请的投标人(邀请招标投标人不少于三家),提出申请,报处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审批,按照本办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其他采购部门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后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组织。
第十五条
电子市场交易前,金额符合招标规定的必须先招标,签订合同时,应备齐招标及电子商务相关资料。电子采购可根据委托单或上级文件规定直接点击。
第三节 招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准备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物资品种、自然属性、消耗规律等因素,研究确定招标小组成员,招标小组成员一般由局市场运行处、监察处、设备管理处、工程技术处、技术监督与安全环保处、价格定额中心、多元开发办公室、器材供应处等处室和使用单位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二、招标人制订招标的技术条件、商务条件,即确定准备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付款条件、投标人应提供的资信条件、交货条件、投标保证金金额等。
三、确定投标人。在华北石油物资供货网络成员中优先选择具备完成投标任务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代理商,并征求、听取局有关处室及使用单位的意见。投标人为华北石油物资供货网络内企业的主要审查市场准入证及准入范围,网络外企业办理入网手续后方允许其参加投标,一级代理商需携带代理授权书(原件)。
四、准备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招标要求、适用合同文本、合同条款、招标物资商品说明、技术要求、投标人须知、招标纪律、评标原则(原则上采取标底评标方式,其它方式由业务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交准备会议讨论)等。
五、业务部门向投标人发布招标邀请函或招标通知。
六、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个别变更和补充的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如有重大变更则应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七、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八、标底的确定。标底在招标会现场经评标小组讨论后确定,标底一经确定,应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泄漏。
第十七条
投标
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招标活动收取各投标人100元标书费,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收取200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收取400元,500万元以上收取600元,议标按标的额的0.5‰收取标书费(标书费金额按百位取整,最高不超过1000元),仅有两家投标人的标书费收取按照招标标准执行。局内企业及战略供应商不收取标书费用。
二、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内容详细地填写投标书及各种附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递给招标人。
三、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四、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
二、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局有关处室、生产单位和辖区供应站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前宣布由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小组成员和评标原则,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开启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做好记录。
四、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前评标小组应制订出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规则和评标纪律。
五、评标小组认真研究有关投标资料,必要时听取投标人答辩,按照质量第一、平等竞争的原则合理评标,并实行质量信誉一票否决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原则上只取一家,但考虑生产建设实际和及时供应需要,由业务部门及使用单位根据各投标人履约能力或其它原因提出书面建议,中标人数量可采取多家中标的办法。
六、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中标价格不高于指导价格;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且中标价格不高于指导价格。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小组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或中标做废标处理,并作书面记录,阐明原因。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投标或中标的;
2、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纠正的;
4、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5、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法定授权委托人)签章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7、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8、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招标。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做书面记录。
八、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于招标会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当场宣布,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做解释,不退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中标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无书面意见及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小组对此应作出书面说明及记录。
九、会议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及其他资料应当归还招标组织单位并存档备查。
十、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购销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有关补充资料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都不得要求对方承担额外的义务。
十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签订合同的,除扣除投标保证金外,一律清除出物资供货网络,三年内不得与该单位发生订货关系。
十二、中标人因故不能履约时,按评标办法依序从候选投标人补选并执行中标价格或重新组织。
第十九条 标底的测定和评标办法
以下办法为评标原则规定,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可由招标小组在会议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完善。
一、招标人根据招标物资的市场行情、供求状况、质量和技术指标、服务要求、交货条件等因素确定标底,标底原则上不得高于管理局审批的指导价格。由使用单位、价格管理、业务部门根据上年实际采购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测算标底价格。
二、标底评标办法:
在满足招标产品质量技术和商务条件下,只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标底以下报价最低者中标。
三、商务综合评标办法:
1、评标考虑因素: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价格(含运杂费)为主要因素,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产品质量信誉、提供的服务条件、履约信誉、付款方式等因素,确定投标人。
2、评标基准分:
评标基准分为100分。其各因素包括:标底价格分、资质等级分、产品质量信誉分、提供的服务条件分、履约信誉分等。
3、评分标准与方法
(1)标底价格项:高出标底价格或低于标底价格,其基准分的增减由评标小组确定标准。(2)资质等级项:局内企业严格执行局有关文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获ISO9000认证的企业在基准分上加1分。
(3)产品质量信誉项:获地市级优质奖的产品,在基准分上加0.5分;获省部级优质奖的产品在基准分上加1分;获国家级优质奖的产品,在基准分上加1.5分。(只加一个最高分)
(4)提供的服务条件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的在基准分上加0.5分;负责免费培训人员的在基准分上加1.5分。
(5)履约信誉项:在经济往来中,履约信誉良好、无违约现象,使用中没有发生质量事故,用户反映好的在基准分上加1分;反映较好的在基准分上加0.5分;反映一般及未使用过的产品不加分;产品曾发生过质量问题的从基准分中扣2分。
(6)评标小组成员分别给各投标人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平均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若需多个中标人,按排列顺序前若干个投标人中标。投标结果未达到标的要求时,需进行再次投标。
(7)评标小组根据中标前后顺序,由多到少分配中标数量
四、商务技术(专家)综合评标办法
由局主管技术部门及评标专家或生产单位及评标专家先评技术标(量化打分),再由供应处组织评商务标(量化打分),然后技术标得分和商务标得分结合(技术标、商务标得分所占权重由评标小组确定),算出总得分,总得分最高者中标,若需多个中标人,按排列顺序前若干个投标人中标。
五、其他评标办法。
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第二十条 属于招标范围的物资原则上不允许续标,但在本内价格无重大波动且用料时间紧时,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可对同品种同型号已招物资与原中标人进行续标,续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招标中标金额。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联合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查、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内容相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所规定事项,在招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比质比价管理
第一节 比质比价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或不能进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应实行“比质、比价”采购,按照“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原则进行。首先对采购的物资进行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选择。同等质量时,选择价格(指含运杂费等费用的综合价格)最低的产品;同样价格时,选择质量最优产品;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商业信誉高、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局内企业能生产的,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物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管理局发布的指导价格。
第二十六条
有行业价格的产品,在参考行业价格的基础上,根据供求状况等因素适当浮动,不得高于当时的行业价格。
第二节
比质比价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采购物资必须以使用单位(部门)提交的物资需求计划和合理库存储备定额为依据,并根据物资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第二十八条
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各部门应在管理局物资供货网络成员中优选三个或三个以上提供此产品且质量优良、商业信誉高、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做询价、比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货比三家、价比三家”的基础上,业务科填报《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表中每项物资的“供货厂商及产品报价”栏第一行填写拟订货厂商的内容),按品种、规格注明三个或三个以上供货厂商的供货价格、质量标准和供货厂商名称,并附采购计划和供货厂商产品报价单,报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审批。其他部门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条
物资计划与价格管理岗位人员根据生产用料单位的需求和库存情况审查物资采购计划,并按照历史资料、市场价格、指导价格信息等对《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中拟订货价格进行对比、核实,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在《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上签字并转送市场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物资市场管理岗位人员根据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和物资招标采购要求,审查《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提供的供货厂商的资质,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在《物资采购询价比价采购审批表》上签字并转送质量管理人员。第三十二条
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对《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提供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签字并返回业务科室。
第三十三条
业务科室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格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物资合同标示(三位字符)按以下顺序和原则进行。
1、首先按市场范围进行区分,对华北油区市场采购和供应的物资合同,以H进行标示。对华北油区市场经局主管部门确定的专项采购物资,如基地服务专项维修或配套工程物资、管理局专项工程或专门用途物资,以Z加以标示。对华北油区关联方委托采购物资(必须是由关联方出具正式委托书,并据此签订采购合同的物资)合同,以G进行标示。对华北油田以外市场的物资采购和供应,以W进行标示。
2、然后按照供应商入网范围,对同一供应商按物资属性分别签订合同。生产物资加A进行标示,一级代理物资加B进行标示,经销物资加C进行标示。
3、最后,按局文件规定取费物资合同加Y标示,不取费物资合同加N标示。第三十五条
业务科室签订的采购合同,10万元以上采购合同报主管副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处长审批后,物资市场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合同法》对送审的物资采购合同进行审查,返回业务科室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进口物资、独家生产、零星急用或其它原因,无法采取多家比价采购时,由业务科室写明情况并填写审批表,联合办公室各岗位审查后报处主管领导审批。其他采购部门报本部门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要配备专人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所有审批手续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计划人员要认真做好比质比价前期工作,详细填写《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及时报比质比价联合办公室审批。凡第一次报批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不真实的,退回经办人员重新进行比质比价。第二次报批的《物资采购询价比价审批表》仍不真实的,除退还该表重新填写外,建议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价格管理岗位及业务岗位人员须广泛收集、定期发布量化后的市场价格信息。
第四十条
二级电子商务交易的金额不够招标规定的,交易前也必须严格执行比质比价采购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器材供应处下设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第四十二条
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定期向使用单位征询对供应业务服务态度、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定期对招标采购、比质比价、合同执行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作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上报处物资采购比质比价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
物资采购行为监督小组派员参与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和比质比价工作,以行使其监督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比质比价规定的采购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物资采购比质比价招标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比质比价采购工作中各环节运行情况,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发生严重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处属其它部门物资采购行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处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物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三、职责权限
1、总经理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审批工作;
2、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的工作的审核;
3、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负责采购的计划上报;
4、经营部负责物资采购实施工作。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原则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确保)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严格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5、物资采购原则
⑴零星采购物品金额5000元以内物品,按物资采购流程报批后由相关采购人员直接采购。
⑵采购物品年累计金额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由项目部招议标小组共同参与,签订供货协议。
⑶采购物品年累计金额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项目部招议标小组按照天成公司体系文件相关规定报批手续,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合同。
⑷采购物品年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参照天成体系文件规定报天成公司相关部室招标采购。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经营性物品采购,(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单》,请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按采购申请流程,由相关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经营部门采购。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不足三家可二家。
(2)经营部物品采购人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
(3)信誉良好者。
5、协议或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经营部按照相关规定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协议或合同。
(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
6、采购物品验收: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营部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六、考核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依照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七、本办法附件:
1、《采购申请单》
2、《采购询价记录表》
3、《采购物品验收单》
4、《采购流程图》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经营财务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